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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重整方案范本

 

XXXX有限公司重整方案

 

二〇一七年三月

 

释义

1、“FH法院”指NB市FH区人民法院。

2、“《破产法》”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3、“ZC”、“债务人”指xxx有限公司。

4、“债权人”指符合《破产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ZC的某个、部分或全体债权人。

5、“联合体团队”指由NB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竞争方式确定的,为ZC破产重整提供法律和会计服务的,SH律师事务所和DW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团队。

6、“HJ公司”指2016年8月12日与管理人签订《zc有限公司继续营业期间的合作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约定在不超过2.4亿元范围内提供资金支持的浙江HJ船舶工程有限公司。

7、“劳务企业”指zc有限公司采购劳务直接用于船舶建造且该劳务直接发生于zc有限公司厂区内的三十家企业。

8、“《职工安置方案》”指经2016年7月19日ZC职工代表大会,并向FH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书面报告,且经债权人委员会表决通过的《zc有限公司职工安置方案》。

9、“有财产担保债权”指《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10、“税款债权”指《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债务人所欠的税款。

“普通债权”指《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普通债权。

11、“未申报债权”指在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前己成立但未依法申报的债权。

“评估机构”指为ZC破产重整提供资产评估服务的NB安全三江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12、“元”指人民币元,本重整计划草案中货币单位除特别注明外,均为人民币元。

前言

鉴于ZC受到控股公司集团债务危机影响,无法得到交付订单需要的配套融资,导致资金链濒临断裂,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FH法院根据债务人的申请,于201x年x月x日依法裁定受理ZC破产重整一案,并于同日指定zc有限公司清算工作组为破产管理人。

201x年x月x日,NB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竞争方式确定SH律师事务所和DW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团队为ZC破产重整法律和会计服务机构,协助破产管理人负责参与ZC重整工作中的法律、财务相关事务。

重整期间,管理人在各级政府、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悉心关怀下,在FH

法院的监督和指导下,严格按照《破产法》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一方面做好生

产经营及职工安置、稳定工作,另一方面做好与重整程序相关的各项工作,包括

债权申报受理和审查、资产调查和委托评估、重整计划草案的论证和制作等。

截止目前,管理人己基本完成对ZC债权审查和确认、资产评估及偿债能力

分析等重整所需各项基础工作。

根据《破产法》的有关规定,管理人结合ZC的

实际情况,在充分考虑债权人、职工等各方利益的基础上,在充分尊重评估机构

的专业评估咨询结论的前提下,充分进行法律风险论证、可行性分析,制作了本

重整计划草案,供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

 

摘要

根据本重整计划草案,ZC本次重整如能成功实施:

一、ZC继续履行部分船舶建造合同,提高经营和盈利能力。

二、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就担保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内以现金方式清偿;若担保财产单项处置的,以实际处置价格为准;若整体资产处置的,以管理人和债权人共同确认或法院指定的评估机构的评估价值为准。

无法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部分按照普通债权调整清偿。

三、职工债权、劳务企业在ZC厂区工作的职工的工资,由ZC予以预提,

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内以现金方式全额清偿。

四、税款债权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内以现金方式全额清偿。

五、普通债权按照债权性质分别调整和清偿:

(一)船东预付款债权及银行、代理商保函债权,对于确定继续履行船舶建

造合同的,由ZC继续履行,原合同继续履行完毕后,己履行的债权消灭,未履

行的债权按照其余普通债权调整清偿;确定弃船的,按照其余普通债权调整清偿。

(二)其余普通债权:

(由债权人自行择一选择)

1.以债权人为单位,每家债权人20万以下(含20万元)的债权部分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内以现金方式全额清偿;超过20万元的债权部分,以4%的比例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内以现金方式清偿;

2.除己预提、预付昀债权(包括劳务企业在ZC厂区工作的职工的工资)外,按4%的比例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内以现金方式清偿完毕。

 

正文

一、ZC基本情况

(一)工商主要登记信息

(略)

(二)企业历史沿革及股本情况

zc有限公司,前身为浙江船厂,创建于1969年,原为xxx交通厅直属企业。

1984年下放NB市,隶属NB市机械工业局,1989年成立NB船舶工业集团公司,浙江船厂为NB船舶工业集团公司主体企业。

1995年起浙江船厂被NB市列为重点骨干企业。

从1996年起,浙江船厂连续被NB市人民政府列入“320工程”企业;2000年,船厂成为NB市百强企业之一;2000年8月,船厂又获得了中国船级质量认证公司签发的IS09002认证证书;2003年2月成立zc有限公司。

后企业历经多次股权变动,企业目前的股权情况如下:

(三)申请重整情况

因受到控股公司CH集团债务危机影响,致使ZC无法得到交付订单需要的

配套融资,导致资金链濒临断裂,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奉

化法院根据债务人的申请,于201x年x月x日依法裁定受理ZC破产重整一案

(案号:

201xxxx民破xxx号),并于同日指定zc有限公司清算工作组为破产管理人。

201x年x月x日,NB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竞争方式确定SH律师事务所和DW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团队为浙船破产重整法律和会计服务机构,协助破产管理人负责参与ZC重整工作中的法律、财务相关事务。

(四)资产情况

假设ZC破产清算,停止生产经营,全部在建船舶和持有的订单不再续建,

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xx评咨字xxx号《评估咨询报告书》,经估算,截至201x年x月x日,ZC资产税后变现价值为1,335,280,387.65元。

(五)负债情况

1.债权申报情况

截至2017年1月13日,共有430家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的债权

金额共计6514307395.49元,其中:

申报的有财产担保债权为2132403124.51

元,申报的税款债权为197558457.50元,申报的普通债权为4184345813.48元。

2.债权审核情况

上述申报债权中,已经管理人初步审查确认的债权总额为2084342321.54

元,其中:

有财产担保债权为336756131.31元;税款债权为4108641.20元,普通债权为1743477549.03元。

经管理人审查,不予确认的债权总额为960076456.14元,其中已经债权人

同意核减的金额为958683936.02元。

此外,债权人己进行申报,但由于诉讼、仲裁未决或其他原因导致债权暂时

无法审查确认的债权总额为3469888617.81元,其中:

有财产担保债权为

1383194558.73元,税款债权为185451425.62元,普通债权为1901242633.46

元。

另外,劳务企业在ZC厂区工作的职工的工资总金额为117170055.77元,

目前该金额己全部预提,其中己确认68671965.53元,尚待确认48498090.24

元。

3.未申报债权情况

根据ZC财务账册记载,并经管理人初步审核,尚有约6600万元债权未申

报。

(六)职工安置情况

鉴于ZC进入重整程序后职工人数过多,部分员工处于待岗状态,继续营业

劳动力过剩,导致ZC盈利能力削弱,因此管理人制定了《职工安置方案》,拟

与职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根据经营需要,定岗定编定薪,双向选择录用部分

原解除劳动合同人员。

管理人及ZC根据《职工安置方案》对ZC全体职工进行

了妥善安置,需支付职工工资16539145.35无,支付经济补偿金及伤残补助、抚

恤费用等73933680.51元。

目前上述金额己全部预提。

(七)偿债能力分析

经估算,ZC如破产清算,截至201x年x月x日,ZC资产税后变现价值

约为1,335,280,387.65元。

在重整期间,ZC因持续经营收入渔业船、spa60#1

船舶船款所得,以及借款共计236,337,837.80元,己支付重整期间的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共计217,679,847.29元。

因spa60#1船舶己交付,上述201x年x月x日的资产税后变现价值中应扣除spa60#1船舶的变现价值22,257,602.63元。

因继续建造船舶,船舶成本己增加,若破产清算,该部分增加的成本变现价值预估约为28,411,577.48元。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五条之规定,保证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就该金额优先受偿,故保证金己按照债权人的申报直接冲抵相应的债权,应予以扣除。

故ZC若于现在进入破产清算,ZC资产税后变现价值约为1,271,129,454.89元。

按照《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担保财产变现所得优先用于偿还有财产担保债权;剩余其他财产的变现所得在支付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并全额清偿职工债权和税款债权后,普通债权(包括已经管理人审查确认的债权、己申报但尚未经管理人审查确认的债权、尚未申报的普通债权、有财产担保债权中无法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而转入普通债权部分)的清偿比例约为3.47%,具体如下表:

(略)

二、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一)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必要性

若ZC进入破产清算,现有资产在清偿各类债权后己无剩余财产向出资人分

配,出资人权益为0。

故为挽救ZC,避免其破产清算,出资人和债权人需共同

做出努力,共同分担实现公司重生的成本。

因此,本重整计划草案中同时安排对

ZC出资人的权益进行调整。

(二)出资人权益调整的范围

根据《破产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

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

出资人组由ZC工商登记上的

全体股东组成,即NB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xxx、xxx。

(三)出资人权益调整的方式

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内,若有重整投资人引入的,ZC股东应将所持有的股

权全部无条件转让给重整投资人,若ZC股东不同意无条件转让股权的,有权以

重整投资人同等条件参与重整,如未能在三十日内出资的,视为同意无条件转让

股权。

各股东应配合重整投资人办理股权转让手续以及己冻结或己质押股权的解

封、解除手续。

三、债权分类及调整方案

由于ZC职工在本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法院及债权人会议前己基本安置完毕,

相应的职工安置费用己依法预提,故本次重整不再设职工债权组,因此,根据《破

产法》的规定,本重整计划对各类债权作如下调整:

(一)有财产担保债权组

有财产担保债权总额为1719950690.04元,其中:

已经管理人审查确认的债

权为336756131.31元,己申报但尚未经管理人审查确认的债权(包括诉讼、仲

裁未决的债权)为1383194558.73元,共计6家债权人。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就担保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其中,ZC为第三人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形成的有财产担保债权,其就担保财产可

获得优先受偿,无法就担保财产获得优先受偿部分,应由第三人承担,ZC不再

承担清偿责任;ZC为自身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形成的有财产担保债权,其就担保

财产可获得优先受偿,无法就担保财产获得优先受偿部分,需要列入普通债权组,

按照普通债权组的调整及受偿方案清偿。

(二)税款债权组

税款债权总额为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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