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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采购及招投标管理制度方案

 

大学采购及招投标

管理制度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校采购及招投标工作,保证工程项目与采购物资的质量,维护学校利益,防止违纪和违法行为的产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和《山西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招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进行,并自觉接受监督。

第三条采购方式主要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招投标活动。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本办法必须进行招标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采购。

第六条学校各项采购工作严格实行回避制度。

在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指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它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学校设置招标委员会、评标专家库。

一、招标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副主任由副职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监察室、审计处及计划财务处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招标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全面负责学校的采购与招标工作,审查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决定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与本应招标而因特殊情况无法实施招标项目的采购方式;

(三)审定学校“采购评标专家库”成员;

(四)招标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学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主要职责有:

1.贯彻国家采购和招投标的法律法规,拟订学校有关采购与招投标的规章制度和具体实施办法;

2.接受采购申请,审核采购项目的相关资料,报批采购方式(属财政性资金报省相关部门审批,其他经费采购项目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

3.审查招标文件,发布招标与中标信息;

4.按照相关规定,规范各类招标合同的文本内容。

5.签订归口范围内的招标采购商务合同与外贸进出口代理协议、办理货物外贸进出口免税手续,并负责合同的执行情况;

6.负责归口范围内采购与招投标有关文件资料的整理和立卷归档;

7.负责监督各类合同的执行情况等工作。

8.负责组建学校“采购评标专家库”;

9.完成招标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设立由学校职工代表担任的监督员制度,主要职责有:

1.了解招标文件和评标方法的制定以及开标、评标、定标等工作过程。

2.参与利用校内资金5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的招标。

3.对招标过程存在的问题可向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建议。

(六)各使用部门具体负责采购与招标工作的技术性事项。

主要职责有:

1.负责招标所需技术参数的拟定与技术释疑。

2.项目承办单位可推荐投标人

3.负责采购项目技术协议的洽谈、审查与签订,并负责合同履行。

4.组织进口货物与大型货物采购前的论证;

5.负责组织中标货物的验收工作。

6.负责项目的实施。

二、招标组织单位职责:

(一)负责编制、发售招标文件;

(二)组织审查投标商资格,确定投标人名单;

(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发中标通知书。

(四)设立如下招标组织单位:

1.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网络工程等仪器设备、家具和大宗物资的采购和招标以及学校经营性房屋租赁等项目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实施。

2.基建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承包合同中由甲方供应的材料及设备等)项目的招标由校园规划与

建设处按照政府规定与相关政策负责审批与组织实施。

3.学校基础设施、校园绿化美化、水电暖材料及计量表具、炊饮机械、维修工程、公寓物资等项目的采购招标,由后勤保障处负责组织实施。

4.教材的采购招标由教材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5.图书的采购招标由校图书馆负责组织实施。

6.医疗药品的采购招标由校医院负责组织实施。

7.其他独立核算的经营性单位的货物和服务项目的采购招标由各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8.本办法未约定的其他工程项目的招标由校园规划与建设处负责组织实施。

9.本办法未约定的其他货物和服务项目的采购招标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实施。

三、评标专家库是由相关专业的副高职称及其以上的专家组成、负责向招标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支持的专家群体。

专家名单由各单位推荐,经学校招标委员会批准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建立数据库统一管理。

专家库中的专家名单可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增补和更换。

四、开标前,各招标组织单位要组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一般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成员由招标委员会成员、招标组织单位负责人、招标项目具体负责人以及技术专家(技术专家从学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或校外聘请)组成。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评标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评标、谈判并最终形成中标结论。

第三章采购的范围及限额标准

第八条各部门、各单位凡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山西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以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不论金额大小,应当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报政府相关部门审批,并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和采购方式执行;对非财政性资金的采购项目,学校各单位须填写《太原理工大学采购方式审批表》,通过业务主管部门论证审批并经校财务部门核实经费,资产管理部门核准后方可实施。

其中集中协议供货与询价采购要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采用协议供货的货物,同类货物批量采购额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时,要由学校组织采用邀请招标或谈判采购方式进行招标(投标单位必须是政府集中采购协议供货单位);

(二)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分散询价采购的货物,同类货物批量采购额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时,要由学

校组织采用邀请招标或谈判采购方式进行招标;

(三)经省财政厅批准采用协议供货或分散询价采购的货物,采购额在5万元(含5万元)至10万元的,根据如何有利于学校的利益,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确定采购方式;

采购额在5万元以下时,可直接进行询价采购,但办公自动化设备、网络设备、软件、家电等货物要由中央政府集中采购协议供货单位供货。

第九条其他资金采购限额执行以下标准:

(一)基本建设项目:

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新建工程、维修改造工程装修工程、室外水电管网工程、拆迁工程等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项目。

1.需经政府相关部门审批的学校基建项目,按政府部门相关的招标规定执行。

2.投资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项目采用公开或邀请等招标采购方式。

(二)货物类:

指一般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办公自动化设备、网络设备、软件、大宗物资以及交通工具中的公务用车等。

1.一次批量采购额在10万元以上的采用公开或邀请等招标方式采购;

2.一次批量采购额在5(含5万元)至10万元的,根据如何有利于学校的利益,确定采购方式;

3.一次批量采购额在2(含2万元)至5万元的由使用单位内部组织谈判进行采购;

4.一次批量采购额在2万元以下的采用询价采购方式,由使用单位自主采购;

5.科研费购置批量采购额在10万元以下的可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需要,自主采购;6.办公自动化设备一律由政府规定的协议供货单位供货。

(三)家具类:

指一次批量购买教学、科研用家具类货物。

1.采购家具批量(或单件)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实行公开或邀请招标采购方式;

2.采购家具批量(或单件)金额在5(含5万元)至10万元的,根据如何有利于学校的利益,确定采购方式;

3.采购家具批量(或单件)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实行询价采购方式(其中科研费购置家具类货物,可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需要,自主采购)。

(四)图书类:

指一次批量购买教学、科研用图书类。

1.图书类批量购置金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实行公开或邀请等招标采购方式;

2.图书类批量购置总金额在2(含2万元)至5万元的,根据如何有利于学校的利益,确定采购方式;

3.图书类批量购置总额在2万元以下实行询价采购

方式(其中科研费购置图书类可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需要,自主采购)。

(五)教材类:

指批量采购学生用教材类。

1.教材类批量购置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实行公开或邀请等招标采购方式;

2.教材类批量购置总金额在10以下的,根据如何有利于学校或学生的利益,确定采购方式;

(六)后勤保障类:

指学校基础设施、校园绿化美化、水电暖材料及计量表具、炊饮机械、维修工程、公寓物资等项目。

1.投资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采用公开或邀请等招标采购方式;

2.投资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至10万元以下的采用谈判方式;

3.投资额在5万元以下的由使用单位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七)学校经营性房产租赁按《太原理工大学经营性房产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执行;

(八)医疗药品的采购从山西省政府与山西省卫生厅发布的《山西省医疗机构每年度药品集中网上竞价采购工作方案》入围的单位中,采用竞价办法确定医药用品供货商。

第十条教育部及省、市对采购与招标工作适用范围及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下列情况,由招标主管部门、使用单位和厂商共同进行商务谈判采取特殊采购方式。

(一)涉及国家机密或安全的;只能从唯一制造商获得的采用单一货源采购方式;

(二)对学校在短期内已经完成的招标进行续标(不重新组织招标,仍按照本办法进行商务谈判和签订合同);

(三)原采购项目的后续维修、零配件供应,由于兼容性或标准化的需要,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的。

第十二条进口货物与单价在20万元及以上的国产大型货物要填写《太原理工大学采购进口与大型货物申请表》与《太原理工大学采购进口与大型货物审核表》,经业务主管部门、计划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招标。

第十三条除财政性资金由省财政厅确定采购方式外,其余货物的采购由校国有资产管理处确定采购方式。

第四章招标与投标

第十四条招标进行的条件:

(一)招标书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二)招标书经使用部门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后,加盖国有资产管理处公章后方可向外发布;

(三)招标应确定相应资金同时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后才能进行;

(四)属财政性资金的采购项目须经政府相关部门审批;

(五)非财政性资金货物的采购须经国有资产管理处批准。

凡不能满足以上任意一条者,招标应改期进行。

第十五条学校的招标主要采用公开、邀请、竞争性谈判、单一货源、询价等采购方式:

(一)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二)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三)竞争性谈判是指学校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

(四)单一来源采购是指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获得货物的采购方式;

(五)询价是指学校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对其提供的报价、质量和

服务等进行比较,确定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十六条采用公开招标与竞争性谈判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

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一)财政性资金的采购项目,要在政府采购网和国有资产管理处网上同时进行公示;

(二)其他资金的采购项目要在国有资产管理处网上进行公示。

第十七条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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