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奔驰维修的质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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奔驰维修的质检制度

  篇一:

汽车维修车间检验制度

  车间检验制度

  一、进厂检验制度

  为了正确判断车辆的技术状况,确定二级维护的附加项目、通过故障现象进一步查明故障原因,以便分清主、客双方的责任,避免各种不愉快事件的发生,特建立车辆维修进厂检验制度,具体规定如下:

  1、进厂维修车辆由接车员负责接待,耐心听取车主的意见,并作好记录,填写

  托修单和客户调查表。

  2、由接车员对车辆技术状况进行认真的检查,诊断、核定具体的维修项目或二

  级维护附加作业,并填写维修车辆进厂检验报告。

  3、对于一些复杂的诊断和工作量较大的疑难故障,由接车员与客户签定入厂维

  修车辆建议故障诊断项目书,并向客户申明:

如果经检测诊断后,客户要求回避修理时,本厂将酌情收取一定的检测诊断费用,然后送车间进行检测诊断,并写出诊断报告。

  4、对钣金外饰件要特别注意,由主客双方共同确认维修范围及技术要求。

  5、接车员根据维修项目评估维修费用,并及时转告车主,确定完工日期。

  6、经客户同意,主、客双方在托修单和估价单上签字,办理进厂维修手续。

  7、如驾驶员不能留厂候修或当天不能完工的车辆,由接车员负责清点车上的附

  件物品,并详细记录和双方签字认可,办理寄存手续。

  二、过程检验制度

  为了严格控制汽车维修质量,防止因某些疏忽或偶然的失误将不合格的零件装配到总成或部件中以及防止不合格的总成装配到整车上,而酿成重大损失,

  对维修过程和竣工后的检验必须严格执行自检,上、下工序之间的互检及专职检验相结合的三级检验制度,具体如下:

  

(一)维修过程的检验:

  1、汽车的定期维护(分一、二级维护)分别以清洁、检查、补给、润滑、

  紧固和调整为主,必须严格执行规定的维护项目,不得偷工减料,少做多报。

  2、认真负责地按施工单进行逐一施工,施工时应做好自检工作。

  3、每完成一项维修项目应进行自检,确保无误后签字确认。

  4、上、下工序之间应切实做好互检工作,树立互相帮助、互相促进和共同

  提高的风气,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减少失误。

  

(二)、维修竣工检验:

  1、维修竣工的项目,各班组长(或主修工)必须按照施工单的项目进行逐

  一项目复检,避免疏忽,并履行签名手续。

以便进一步防止工作疏忽和项目遗漏的发生。

  2、二级维护车辆应符合二级维护竣工的各项技术要求。

  3、对于工作量大,难度较高的修理项目,修理竣工后,由车间专职检验员

  进行维修竣工的专检,确保维修质量。

  4、车间主任对维修质量负有领导的监督责任。

  5、所有检验资料均应妥善保存,列入车辆维修档案中。

  (三)、返工处理:

  1、凡经维修竣工检验存在不合格的项目应退回原班组返修。

  2、因返工而贻误交车时间的,应按规定对当事人给予批评,累次返工者给

  予罚款处理,每拖延一天,罚扣产值全额的2%

  3、竣工检验合格率应记入班组和个人的工作档案中,作为年终技术考核奖

  励的依据。

  三、出厂检验制度

  维修竣工必须严格执行出厂检验制度,确保交货质量,杜绝故障和隐患的发生,具体规定如下:

  1、车辆维修竣工出厂检验由出厂质检员或总质检员负责;

  2、出厂检验必须严格把关,按维修项目的要求以及技术标准进行全面的综合调

  整和检测,考核车辆的静态和动态(路试)性能;

  3、对于二级维护车辆,应按照二级维护出厂检验标准进行认真的检查,并履行

  签名手续;

  4、出厂检验记录应妥善保存并列入车辆的维修技术档案;

  5、二级维护经检验合格的车辆,由出厂检验员或总质检员签发合格证;

  6、需参加年审或季审的车辆,经二级维护竣工出厂检验合格后,交送往车辆检

  测站检验;

  7、经检验存在不合格项目,应退回原车间返工,返工不计工时;

  8、如因返工而贻误交货时间的,按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9、二级维护一次送检合格率的高低,除客观原因外,在某些方面也反映了出厂

  检验员(或总质检员)工作能力的高低,应记入个人的工作档案,作为年终技术考核和奖励的依据;

  10、凡经入厂检验发现了影响安全行驶的故障而客户又拒绝修理时,在竣工

  出厂检验单中应注明,并交客户一份,对存在的故障隐患和遗留问题不予质

  量保证,以便分清双方的责任。

  四、试车员试车制度

  1、在车间内车辆行驶时时速不准超过10公里,行车时注意避让,严禁在车间内通道试车或急刹车;

  2、

  3、外出路试时,非质检人员和试车员禁止试车,严禁无证驾驶;晚上加班人员需要试车时,必须持部门经理签字证明到值班的保安人员处办理试车登记手续;

  4、

  深圳市怡丰汽修综合服务有限公司新乐分公司

  20xx年7月1日车间内严禁无证人员和非指定人员移动车辆,违者责任自负。

  篇二:

车辆质检管理制度

  管理制度

  车辆质检管理制度

  一、严格按照汽车维修行业中的维修质量管理办法进行三级质检工作,各班组作业完成后进行自检签字,车间质检员由各车间副主管担任,由质检员进行过程检和终检签字,违者罚款50元。

  二、公正、认真检验每台维修完工车辆,并详细记录质检情况,由质检员填写《最终质量检验报告》。

  三、质检不合格的车辆坚决不允许出厂,违者对当事人罚款100元。

  四、车辆维修完工后,维修技师对维修项目进行一检,一检合格后交维修班长进行二检,二检合格后交质检员进行三检,质检员应认真填写《最终质量检验报告》。

如果质检员在检验车辆时发现不合格,质检员有权对班组长处罚20元、对责任人处罚50元的罚款。

  五、需要车辆外出进行路试检验的,必须填写试车单(时间、人员、路线、公里数车牌和路试原因)并让车间主管签字认可后方能路试。

违者罚款50元。

  六、返工车辆回厂后,质检员必须马上制定维修方案,使客户尽量缩短接车时间。

  七、质检不严造成车辆回厂返修,导致车辆配件损坏的一切费用,由维修班组承担,并对维修班组处以200元罚款,对质检员处以200元罚款。

如造成车辆出厂后引起的交通事故、车辆损坏及返工的一切费用,由质检员和维修班组共同承担(情节严重者报公司处理)。

  八、发生人为责任事故,对维修班组处以300元罚款,对质检员处以500元罚款。

  九、质检员必须做好质检监督工作,每天要对出厂车辆进行抽检,并填写抽检表。

由于工作失职而造成的损失由质检主管赔偿,并视情节轻重予以降级或罚款。

每月必须对质检车辆进行汇总分析,向服务经理呈交《质检分析报告》。

  新疆长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服务部

  二零零八年五月

  新疆长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篇三:

车辆维修质量控制规定

  车辆维修质量控制规定

  一·总则

  

(1)质量检验是保证维修车辆质量的重要工作程序和必要手段

  

(2)质量检验包括车辆进场检验、过程检验和出厂检验、质检员和维修人员必须按照检

  验标准把好质量关

  (3)质量检验工作实行专职人员检验、维修人员自检、互检三级检验制度。

  (4)技术总监全面负责维修车辆检验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汽车进店修理检验内容与项目

  凡是来我点进行保养、总成大修、涂装项目、事故车等修理作业的车辆,先由业务员接待员开出车辆维修单;主修根据车辆维修单上的保修项目,对车辆进行全面的,仔细的进厂查验,其主要内容和项目如下。

  

(1)检查车辆外观到车辆全身的各种装备,设施是否齐全、完好,填写车辆进店登记表,

  记录检验情况。

  

(2)检验记录车辆拍照号、车型、托修单位等

  (3)接车单应字迹清晰,项目齐全完整,填写真实正确。

  三·车辆维修过程检验

  

(1)进店车辆维修单开出后,车间主管安排车辆维修;涉及多工种协作维修,由车间主

  管按交车时间安排生产计划。

  

(2)维修人员操作规程,维修工艺和技术标准进行维修,做好过程检验,自检与互检,

  对发现的质量不合格进行返修。

  (3)大修车辆,事故车辆经各工种,工序自检,互检合格后,由质检员进行复检,复检

  合格方可安装,否则,质检员有权决定返工。

  (4)各维修人员在维修过程中,对不能解决的质量(技术)问题一般由技术总监予以解

  决;对重大质量(技术)问题由主管上报上级单位予以解决。

  (5)完成工作时,交予质检员时,主修人在维修单上签字。

  四·车辆出店检验

  

(1)车辆维修完毕,质检员进行车辆竣工验收,对检验合格的车辆在维修单上签名。

  

(2)需要进行路试的维修车辆,由质检员路试合格后交付客户。

路试检验分三个阶段,

  即路试前检验、路试中检验和路试后检验。

在检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缺陷,立即责成主修人及时解决。

  (3)经过竣工检验合格的车辆,根据维修项目由质检员在维修单上签字。

五·返修车辆的检验

  

(1)由技术总监(质检员)会同当事主修人,对于要求返工的车辆进行技术鉴定,并确

  定该车是否属于返修。

  

(2)在技术总监确认客户的返修理由成立时,当事主修人应尽快返修作业;如果当事主

  修人正在维修其他车辆时,则应视情况采取灵活的办法处理客户车辆问题。

  (3)对不属于返修而客户同意再修理车辆,技术总监(质检员)应引导客户到前台开新

  的维修单;若客户不愿意修理,技术总监(质检员)应在返工单上注明情况,并将“返修单”交付前台。

  六·关于质量等问题的处罚规定

  

(一)车辆维修质量问题的处罚

  

(1)对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任人扣除该项目的工时费提成,并视情节轻重和影响大小,

  进行经济处罚。

  1.责任人因疏忽大意造成质量事故处罚如下。

  ——对于轻微质量师事故的责任人,处以20-50元的罚款

  ——对一般事故的责任人,处以50-100元的罚款

  ——对重大事故的责任人,按公司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2.责任人因严重违反操作规程、工作中不负责任、偷工减料或弄虚作假造成质量问题,不

  论事故的等级,均按原工时费的5-10倍罚款。

  

(2)因发生质量事故造成经济损失时,责任人应该进行赔偿

  1.对因疏忽大意造成质量事故者,油漆工按该项目工时费的40%进行赔偿,配件(材料)

  损坏按采购价做如下赔偿。

  ——1000以下的按30%赔偿

  ——1001-2000按25%赔偿

  ——20xx-3000按20%赔偿

  ——3001-4000按15%赔偿

  ——超过4000的按10%赔偿;

  5个档次的配件赔偿之和为损坏配件赔偿数,最高不超过公司规定的5000元。

  2.维修人员因违反操作规程或疏忽大意造成配件损坏,按上述规定赔偿

  3.对因严重违反操作规程、工作中不负责任、偷工减料或弄虚作假造成质量事故,其后果

  和损失由责任人全部承担。

  4.连带他人进行返修者,应按实际发生的工作量赔偿他人的损失,

  (3)对于造成返工的责任者,按以下办法进行处罚

  1.扣除责任者该项目的维修  

工时费提成。

  2.造成经济损失时,油漆工按该项目工时费的40%进行赔偿,其他人员按配件(材料)

  采购价的50%进行赔偿。

  3.对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任者,可同时处以50-100元的罚款。

  

(二)工具。

设备管理质量问题的处罚

  

(1)工具、设备定人管理、使用后,其他人员未经允许不可擅自使用,违者将处以100

  元罚款。

  

(2)建立工具、设备损坏、丢失追究制度。

  1.工具、设备长期使用造成的磨损或损坏,公司鉴定认可后,按正常程序维修或更新。

  2.由于过失(无违章操作)造成工具、设备损坏,可以维修的,责任人应按维修价格的50%

  赔偿

  3.由于过失过失(无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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