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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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基本原则和使用范围
1.0.1为了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有关建设工程安全技术标准、规范的正确实施,保障建设工程作业人员的安全,预防事故发生,促进建设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规程。
1.0.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一切建设工程施工、安装活动的企业及作业人员,在施工活动中除应遵守本规程的规定外,尚应遵守国家及行业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规程的规定。
1.0.3从事建设工程施工、安装活动的企业,在施工活动中凡涉及到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新材料以及本规程尚未涉及的内容,必须由企业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负责组织相关作业人员学习,确保其在施工活动中得到执行和遵守。
第二章建设工程施工现场
2.0.1建设工程开工的基本条件是:
1制定了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保证施工安全的各项措施。
2施工组织设计和各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或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已按规定程序进行了审批。
3具备执业资格的各关键岗位人员已按规定要求配备。
4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为作业人员办理了意外伤害保险。
5已申报安全生产监督,并已取得施工许可证。
2.0.2施工现场应当实行封闭管理并实行围挡作业。
围挡材料应选用砌体、金属板材等硬质材料,围挡高度符合行业标准的规定。
出入口应固定并设置大门和有关标志牌,配备门卫人员并建立门卫制度。
禁止及施工作业无关的人员进入现场。
2.0.3施工现场总平面图的设计和实施,应有利于生产并符合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要求,符合消防、防洪、防风、防爆、防震、防雷及卫生等要求。
2.0.4施工现场各种临时设施,应符合平面布置图的布置要求,并符合消防安全规定保持安全生产及生活用房之间的安全距离。
一般情况下活动板房不小于7m;铁皮房不小于5m;临时的锅炉房、发电机房、变电室、厨房等及其他房屋的间距不小于15m。
施工现场设置的厕所和淋浴室应符合文明施工的要求。
2.0.5施工作业区和办公、生活区应有明显划分,有隔离和安全防护措施。
在建工程主体楼层内不得兼作宿舍和办公室。
2.0.6施工现场内场地应平整,有良好的排水措施,不得有大面积积水。
现场道路应有硬化措施且保持畅通。
交通频繁的交叉路口,应有交通标志。
必要时,应设指挥。
火车道口两侧,应设落杆并设专人管理。
2.0.7施工现场的工具、构件、材料等的堆放,必须按照总平面布置图规定的位置放置。
各种材料、构件堆放必须按品种、分规格堆放整齐并设置标志牌,堆放高度不得超过1.5m;否则应有防倾倒措施。
2.0.8在建工程不得在高、低压电力线路下方施工。
不得在高、低压电力线路的下方搭设作业棚、建造生活设施或堆放构件、材料及其他杂物等。
2.0.9施工现场采取的各种安全防护措施,应符合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的要求,并由专业人员搭设或安装。
搭设或安装完毕,施工负责人应组织有关人员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保持纪录。
2.0.10施工现场的洞、坑、沟、升降口、漏斗及高处临边等危险作业处,应按规定设置安全防护措施,挂设符合规定的各类安全标志牌,夜间设红灯示警。
2.0.11施工现场必须设置符合要求的安全通道,供作业人员通行。
安全通道必须保持畅通,设置规定的标志提供安全和足够照明。
2.0.12施工现场各种安全防护设施、安全警告牌等,不得擅自拆动。
确因作业需要临时拆动的,应经施工现场负责人统一并采取相应措施,方可拆除。
作业完毕,立即恢复原状。
2.0.13施工现场各种脚手架、垂直运输设备及施工临时用电线路等,必须编制有针对性的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由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和人员安装或拆除。
使用中应有专人操作和维护。
首次安装或分段安装完毕在投入使用前必须组织有关人员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保持纪录。
2.0.14建设工程应严格执行分部(分项)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
指挥生产的人员在向班组分配生产任务时,必须同时向他们进行安全技术书面交底。
2.0.15施工现场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的检查制度。
2.0.16在建工程(含脚手架具)的外侧边缘及外电架空线路的边线之间必须保持安全操作距离,最小安全操作距离不得小于表2.0.16所规定的数值,达不到要求的必须制定有效的防护措施;在实施防护措施时,应有电气工程技术人员或专职安全人员监护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实施过程中作业人员及其他人员的安全。
防护措施应设置醒目的警告标志牌,警告标志牌应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
2.0.17基础坑槽施工,应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
作业时应有专人负责检查边坡土质稳定情况,发现有裂缝、疏松、渗水或支撑走动,必须立即停止施工作业并采取加固措施。
在建工程(含脚手架具)的外侧边缘及外电架空线路的边线之间的最小安全操作距离表2.0.16
外电线路电压(kV)
1以下
6~10
35~110
110~220
220~500
最小安全距离(m)
4
6
8
10
15
最小安全操作垂直距离(m)
6
≥7
≥7
>7
>7
2.0.18施工现场堆放的材料和施工机械及基础坑槽边的距离,应根据土质、沟深、水位、机械设备重量等情况确定。
往坑槽内运材料,应有信号联系。
2.0.19施工现场用工,不得违反规定,禁止招收童工。
做好女工在月经、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的保护工作。
2.0.20X光或γ射线探伤作业区,必须采取安全措施,非操作人员不准进入。
第三章建设工程作业人员
3.0.1参加施工作业的一切工作人员(包括学徒工、实习生、代培人员和民工),都要熟知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经过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培训、教育,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新招收及调换工种或脱岗6个月后重新上岗的作业人员都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并经考试合格,方可安排上岗。
3.0.2参加施工作业的人员应经体检合格,有妨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者不得上岗作业。
从事腐蚀、粉尘、放射性和有毒作业,要有防护措施,操作人员应定期进行体检。
3.0.3施工现场的有关管理人员,应获得建设部规定的施工企业关键岗位执业资格证书。
在施工管理过程中,应带头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及本省有关建设施工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严格执行本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不违章指挥,并监督、检查作业人员执行本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3.0.4电工、金属焊割(气焊)工、登高架设人员、各种起重设备的装拆和操作人员、打桩机司机和各种机动车辆司机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国家和行业规定的专门培训,考试合格并获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准独立操作。
学徒工应在专人指导下进行工作。
3.0.5从事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新材料施工的作业人员,应接受应用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新材料施工作业安全技术的培训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3.0.6作业人员调换工作岗位时,应接受新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培训教育;从普通工种调换为特种作业工种的人员,还必须经过国家和行业规定的专门培训,考试合格并获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准独立操作。
3.0.7参加施工作业的一切人员,必须接受法律及法规及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年度安全生产培训教育。
3.0.8参加施工作业的一切人员,必须遵守安全生产纪律,必须佩带工作证(卡)并戴好安全帽进入施工现场,在作业中严格遵守本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安全上岗,不违章作业,不擅离工作岗位,不乱串工作岗位,严禁酒后作业,并按规定穿衣着鞋,正确使用、保管个人安全防护用品。
3.0.9参加作业的人员在施工现场行走,应走安全通道,禁止蹬踏土壁和固定支撑及攀爬脚手架、垂直运输设备架体、模板支撑和钢筋骨架等上下;禁止用大布跨跃或跳跃等方式进入脚手架或作业层面;禁止在未铺设脚手板的脚手架上、未固定的梁底模上及刚砌筑的墙面上作业或行走。
3.0.10作业人员享有对安全生产的知情权、建议权、紧急避险权和人身保障权,并有权拒绝执行违反本规程的作业命令。
第四章机电设备
4.0.1施工机械设备进入施工现场,企业机械设备管理部门应保证其机械、电气安全性能、安全防护装置符合有关安全标准的要求,并配合其他部门对其进行验收,签发使用。
新购置的起重机械设备,必须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对设备进行验收,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后方可投入使用。
4.0.2提供租赁的机械设备,租赁单位应向承租单位提供租赁单位的自检报告、自检合格证以及相关的技术文件和出厂说明书,还必须提供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单位出具的安全技术检测证明;否则,不得租赁和投入使用。
4.0.3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机电设备及电动工具,施工现场必须组织专业人员对其进行机械、电气安全性能的检查,确认其符合有关安全使用条件的,方能投入使用。
当施工现场不能胜任此项工作时,企业机电设备管理部门应组织或委托法定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测。
4.0.4施工现场使用起重机械设备,必须按规定由专业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拆装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并履行签字审批手续。
4.0.5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和拆卸必须由有相应资格的单位和专业人员进行,并应有专人定期进行维修保养和按规定定期检查其电气绝缘性能。
对达不到要求又不能修复的机电设备,必须立即停用,并予以报废处理。
4.0.6施工现场应为机电设备提供符合安全要求的道路、基础(座)、水电、操作棚或停机场地等必备条件。
夜间作业应设置安全和充足的照明。
4.0.7机电设备的作业场所,应符合安全要求。
场地应平整无障碍,机电设备旁应留有符合规定的作业和维修空间,作业通道应保持畅通,不得堆放材料、杂物。
有防火要求的,其作业场所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4.0.8施工机械和动力机械的基础(座)必须稳固,并符合其出厂说明书或设计的要求。
4.0.9机电设备、小型电动工具用电,应当符合本规程和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并应由专业人员安装、拆除和维修保养。
4.0.10机电设备的管理应做到“定人、定机、定设备”,严禁不具备专业资格的人员操作机电设备。
小型电动工具使用前,应对使用人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进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教育。
4.0.11机电设备、小型电动工具的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好个人安全防护用品。
机械操作人员的衣着应符合安全要求,紧身装束并束紧袖口,不得系领带,女工发辫应挽入工作帽内。
4.0.12操作机电设备及使用小型电动工具前,应检查机电设备、小型电动工具的电源线和安全防护装置。
电源线破损或安全防护装置缺损和失效的机电设备、小型电动工具,未经专业人员更换、修复,不得投入使用。
工作结束,应切断电源并锁好开关箱。
小型手持式电动工具应交保管室保管。
4.0.13工作前必须检查机械、仪表、工具等,确认完好方准使用;有试运行要求的,应按规定进行试运行,确认正常后,方可投入使用。
4.0.14施工机械和电气设备、小型电动工具不得带“病”运转和超负荷作业。
操作中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机检查,禁止在设备运转时进行擦洗和修理,作业中严禁将头、手等伸入机械行程范围内。
修理应由专业人员按照原厂说明书规定的条件或有关标准、规范进行,不得任意使用代用部件或改装、改造。
4.0.15新机、经过大修或技术改造的机械,必须按出厂说明书的要求和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机械技术试验规程》(JGJ34)进行测试和试运转。
4.0.16施工现场机电设备、小型电动工具必须按照出厂说明书规定的技术性能、承载能力、使用条件和本规程的有关规定,正确操作,合理使用,严禁超载作业或任意变更、扩大使用范围。
按规定需定期检验检测的仪表和有关安全装置,应经具有法定检验检测资格的单位定期检验检测,否则不得使用。
4.0.17起重机不得靠近架空输电线路作业。
起重机的任何部位及架空输电导线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表4.0.17的规定。
通过架空输电线路时应将起重臂落下。
起重机及架空输电导线的安全距离表4.0.17
电压(kV)
安全距离
<1
1~15
20~40
60~110
220
沿垂直方向(m)
1.5
3.0
4.0
5.0
6.0
沿水平方向(m)
1.0
1.5
2.0
4.0
6.0
4.0.18电气设备和线路必须绝缘良好,电线不得及金属物绑在一起;各种电动机具用电必须符合“一机、一闸、一漏、一箱”的规定,其在正常情况下不带电的金属外壳,必须按规定做保护接零或接地。
临时停电、停工休息或下班时,必须拉闸断电,锁好开关箱。
4.0.19行灯电压不得超过36V,电源线应使用橡胶软电缆,必须选用自耦式安全电压变压器。
在潮湿场所或金属容器内工作时,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V。
4.0.20受压容器应有安全阀、压力表,并避免暴晒、碰撞;氧气瓶严防沾染油脂;乙炔发生器、液化石油气,必须有防止回火的安全装置。
第五章高处作业及登高架设作业
5.0.1从事高处作业及登高作业架设的人员要定期体检。
经医生诊断,凡患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以及其他不适于高处作业及登高架设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及登高架设作业。
5.0.2高处作业及登高架设作业前,必须对有关防护设施及个人安全防护用品进行检查,不得在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强令或强行冒险作业。
5.0.3作业时衣着要灵便,禁止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在没有防护设施的高空、悬崖和陡坡施工,必须按规定使用安全带,安全带必须高挂低用,挂设点必须安全、可靠。
5.0.4高处作业所用的材料要堆放平稳,不得妨碍作业,并制定防止坠落的措施;使用工具应有防止工具脱手坠落伤人的措施;工具用完应随手放入工具袋内。
上下传递物件禁止抛掷。
5.0.5遇有恶劣气候(如风力在六级以上)影响施工安全时,禁止进行露天高处及登高架设作业、起重和打桩作业。
5.0.6使用梯子登高作业,梯子不得缺档,不得垫高使用,如需接长使用,应有可靠的连接措施,且接头不得超过一处。
梯子横档间距以300mm为宜。
使用时上端要固定牢固,下端应有防滑措施。
5.0.7单面梯工作角度以75°~80°为宜;人字梯上部夹角以35°~40°为宜,使用时第一档或第三档之间应设置拉撑。
禁止两人同时在梯子上作业。
在通道处使用梯子,应有人监护或设置围栏。
脚手架上禁止使用梯子登高作业。
5.0.8没有安全防护措施,禁止在屋架的上弦、支撑、桁条、挑架的挑梁和未固定的构件上行走或作业。
高处作业及地面联系,应设通讯设置,专人负责。
5.0.9乘人的外用电梯,吊笼,应有可靠的安全保护装置。
除指派的专业人员外,禁止攀登起重臂、绳索或随同运料的吊篮、吊装物上下。
第六章季节性施工
6.0.1暴雨、台风前后,要检查工地各项临时设施,以及脚手架、机电设备、临时用电线路等,发现倾斜、变形、下沉、漏雨、漏电等现象,应及时修理加固;有严重危险的,应立即排除。
6.0.2高层建筑及烟囱、水塔等高耸构筑物施工,其钢脚手架、大型钢模板及钢筋工程、金属操作平台以及使用的塔吊等垂直运输设备、打桩机械和施工现场贮存易燃易爆的仓库,应按规定设置的避雷装置。
机电设备的电气开关,要有防雨、防潮设施。
6.0.3施工现场的道路、露天使用的机械设备基座、脚手架基础等应有良好的排水措施并必须加强维护。
安全通道、脚手架斜道的脚手板应有有效的防滑措施。
6.0.4夏季作业反应调整作息时间。
室外作业应避开高温时间,室内的高温作业场所及办公室和宿舍,应加强通风和降温措施。
6.0.5冬期施工取暖,应符合防火要求,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并有防止一氧化碳中毒的措施。
禁止在施工现场烧火取暖,禁止使用电炉、照明灯具取暖。
第二编土木建筑施工
第七章架子工
第一节脚手架材质
7.1.1扣件式钢管脚手架材质应符合以下规定:
1应选用外径48mm、壁厚3.5的钢管,长度以4.5~6.0m和2.1~2.3m为宜。
2每根钢管最大质量不应大于25kg,有严重锈蚀、弯曲、压扁或裂纹的不得使用。
3扣件应有出厂合格证明,发现有脆裂、变形、滑丝的禁止使用。
4钢管上严禁打孔。
7.1.2木脚手架材质应符合以下规定:
1木杆应采用剥皮杉木和其他坚韧硬木。
禁止使用杨木、柳木、桦木、椴木、油松和腐朽、折裂、枯节等易折木杆。
2立杆的有效部分小头直径不得小于70mm,纵向水平杆、横向水平杆有效部分的小头直径不得小于80mm(60~80mm之间的可双杆合并或单根加密使用)。
3木脚手架的绑扎材料宜采用渡锌钢丝,主节点绑扎硬采用8号钢丝,其余可用10钢丝。
严禁绑扎材料重复使用。
7.1.4竹脚手架材质应符合以下规定:
1竹杆,应选用质坚、肉厚、生长期为三年以上的老毛竹,凡弯曲不直、青嫩、松脆、白麻、虫蛀的竹杆不得使用。
2使用过一次以上的竹杆,应挑选质地坚韧,表皮为青色或老黄色的竹杆。
腐烂、枯脆、虫蛀以及裂纹连连同两节以上的竹杆不得使用
3竹脚手架的立杆、纵向水平杆、剪刀撑、顶杆(即原称为顶撑的杆件)、抛撑等杆件小头的有效直径不得小于75mm;横向水平杆不得小于90mm(70~90mm之间的可双杆合并或单根加密使用)。
4竹脚手架宜采用扎篾或塑料扎篾绑扎。
扎篾由毛竹片破成。
用于破制扎篾的毛竹,应选用新鲜、不太老或太嫩、生长期在2~2.5年的毛竹,用其竹黄部分。
篾材质地必须新鲜,厚度为0.8~1.0mm,宽度为20.0mm左右,断腰、大节疤和受潮发霉的扎篾均不得使用。
使用前应置于水中,浸泡不少于12h。
塑料篾必须采用塑料纤维编织的成带状的特制专用材料,一般宽度为10~15mm,厚度约为1mm,使用塑料篾必须由出厂合格证和力学性能数据。
严禁使用尼龙绳和塑料绳进行绑扎。
7.1.5脚手板可采用钢、木、竹材料制作,每块质量不宜大于30kg,材质应符合以下规定:
1冲压钢制脚手板应采用厚度2~3mm的Q195钢材,其规格一般为:
长度1.5~3.6m,宽度230~250mm,肋高50mm,脚手板两端应有连接装置,板面应有防滑构造。
凡出现板面裂纹、扭曲的不得使用。
2木脚手板应选用厚度不小于50mm的杉木或松木板,宽度以200~300mm为宜,凡是腐朽、扭曲、斜纹、破裂和大横透节不得使用。
距板的两端头80mm处应使用渡锌铁丝箍2~3圈或用铁皮钉牢。
3竹串片脚手板的厚度不得小于50mm,并用直径8~10mm螺栓,按间距500~600mm穿透拧紧,螺栓离竹串片板端部的距离应为200~250mm。
竹串片脚手板一般长度为2~3m,宽度为250~300mm。
4竹笆板应横向密编,纵片不得少于5道,每道用双片,每块竹笆板沿纵向用宽40mm竹片两根相对夹紧,并钻眼穿钢丝扎牢;横片应一正一反,竹片宽度不得小于30mm,厚度不得小于8mm,四边端部纵横交点应钻孔并用钢丝穿过扎牢。
第二节脚手架搭设
7.2.1脚手架搭设前应先在基础上弹出立杆位置线,并按设计尺寸正确安放垫板、底座。
竹、木脚手架立杆宜埋地,严禁在未夯实的回填土上搭设落地式脚手架。
7.2.2立杆应垂直稳放在金属底座或垫木上,立杆、纵向水平杆接头应错开。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的连接必须用扣件并应拧紧螺栓,禁止用其他材料绑扎。
7.2.3搭设脚手架的材料应一致,严禁钢质材料和木或竹质材料以及不同规格材料混搭。
脚手架必须配合施工进度搭设,一次搭设高度不应超过相邻连墙件以上两步。
7.2.4开始搭设立杆时,应每隔6跨设置一根抛撑,直至连墙件安装稳固后,方可根据情况拆除。
当搭设至有连墙件的构造点时,在搭设完该处的立杆,纵、横向水平杆后,应立即设置连墙件。
7.2.5高度在24m以下的单、双排脚手架,均必须在外侧立面的两端各设置一道剪刀撑,剪刀撑的宽度不小于四跨且不大于6跨,且不应小于6m,斜杆于地面的倾角宜在45°~60°之间,并应由底至顶连续设置;高度在24m以上的双排脚手架应在外侧立面整个长度和高度上连续设置剪刀撑。
7.2.6上料斜道的铺设宽度不得小于1.5m,坡度宜采用1:
6;人行斜道宽度不宜小于1m,坡度宜采用1:
3;拐弯处应设置平台,其宽度不应小于斜道的宽度。
斜道竹或木质脚手板上应每隔250mm~300mm设置一根防滑木条,防滑木条厚度宜为20~30mm。
7.2.7作业层脚手板应铺满、铺稳,离开墙面120~150mm,不得有空隙和探头板;当使用冲压钢脚手板、木脚手板、竹串片脚手板时,应设置在三根横向水平杆上。
当脚手板长度小于2m时,科采用两根横向水平杆支承,但应将脚手板两端及其可靠固定,严防倾翻。
当使用竹笆脚手板时,纵向水平杆应等间距设置,间距应不大于400mm。
7.2.8冲压钢脚手、木脚手板及竹串片脚手板搭接时,搭接长度不得小于200mm;对头接时应架设双排横向水平杆支承,两根横向水平杆间距不大于200mm。
在架子拐弯处脚手板应交叉搭接。
垫平脚手板应用木块,并且要固定牢固,不得用砖垫。
竹笆板应按其主竹筋垂直于纵向水平杆方向铺设,且采用对接平铺,四个角应用14号渡锌钢丝固定在纵向水平杆上。
7.2.9脚手架外侧立杆、斜道和平台临边立杆的内侧,应设两道防护栏杆,上栏杆上皮高为1200mm,下栏杆居中设置,并设180mm高的挡脚板,并张挂密目网。
密目网上、下边缘开眼环扣应采用14号钢丝及脚手架纵向水平杆绑扎牢固,下边不得留有空隙,上边及纵向水平杆如有间隙不得大于100mm,网体边缘所有开眼环扣都应绑扎牢固,不得形成空隙。
第三节扣件式钢管脚手架
7.3.1立杆间距一般不大于2.0m,立杆横距不大于1.5m,连墙件不少于三步三跨,脚手架底层满铺一层固定的脚手板,作业层满铺脚手板,自作业层往下计,每隔12m须满铺一层脚手板。
具体尺寸应符合《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表6.1.1-1和表6.1.1-2的规定或进行专项设计。
7.3.2立杆接长除顶层顶步外,其余各层各步接头必须采用对接扣件连接。
两根相临立杆的接头不得设置在同一步距内,同步内隔一根立杆的两个相隔接头的高度方向错开的距离不宜小于500mm;个接头的中心至主节点的距离不宜大于步距的1/3。
顶层顶步立杆如采用搭接接长,起搭接长度不应小于1000mm,并采用不少于2个旋转扣件固定,端部扣件盖板边缘至杆端距离不应小于10mm。
7.3.3主节点处必须设置一根横向水平杆,用直角扣件扣接且严禁拆除。
主节点处两个直角扣件的中心距不应大于150mm。
在双排脚手架中,靠墙一端的横向水平杆外伸长度不应大于500mm。
7.3.4脚手架必须设置纵、横向扫地杆。
纵、横向扫地杆应采用直角扣件固定在距底座上皮不大于200mm处的立杆上。
当立杆基础不在同一水平面上时,必须将高处的纵向扫地杆向低处延长两跨及立杆固定,高低差不应大于1m。
靠边坡上方的立杆轴线到边坡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m。
7.3.5高度在24m以上的双排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必须采用刚性连墙件及建筑物可靠连接。
对高度在24m以下的单、双排脚手架,宜采用刚性连墙件及建筑物可靠连接,亦可采用拉筋和顶撑配合使用的附墙连接方式。
严禁使用仅有拉筋的柔性连墙件。
7.3.6一字形,开口形双排钢管扣件式脚手架的两端均必须设置横向斜撑。
高度在24m以上的封闭型脚手架,除拐角应设置横向斜撑外,中间应每隔6跨设置一道。
横向斜撑应在同一节间,由底至顶层呈之字形连续布置。
第四节门式钢管脚手架
7.4.1门式脚手架立杆离墙面净距不宜大于150mm,上、下榀门架的组装必须设置连接棒及锁鼻,内外两侧均应设置交叉支撑并及门架立杆上的锁销诉牢。
7.4.2门式脚手架的安装应自一端向另一端延伸,并逐层改变搭设方向,不得相对进行。
交叉支撑、水平架或脚手板应紧随门架的安装及时设置;连接门架及配件的锁臂、搭钩必须处于锁住状态。
7.4.3在门式脚手架的顶层门架上部、连墙件设置层、防护棚设置处必须设置水平架。
当门架搭设高度小于45m时,沿脚手架高度,水平架应至少两步一设;当门架搭设高度大于45m时,水平架应每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