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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职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职业健康管理和职业危害因素的控制。

3、术语

3.1职业病:

从业人员因受职业性有害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由国家以法规形式规定并经国家指定的医疗机构确诊的疾病。

3.2职业禁忌症:

某些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其患者如从事某种职业便会因职业性危害因素而使病情加重或易于发生事故,则称此疾病(或生理缺陷)为该职业的职业禁忌症。

3.3危险因素:

能对人造成伤亡或对物造成突发性损坏的因素。

3.4有害因素:

能影响人的身体健康,导致疾病,或对物造成慢性损坏的因素。

通常危险因素和有害因素二者不加以区分而统称为危害因素,主要指客观存在的危险、有害物质或能量超过一定限值的设备、设施和场所等。

3.5有尘作业:

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含量超过国家卫生标准中粉尘的最高容许浓度的作业。

3.6有毒作业:

作业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质含量超过国家卫生标准中有毒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的作业。

3.7防护措施:

为避免从业人员在作业时身体的某部位误入危险区域或接触有害物质而采取的隔离、屏蔽、安全距离、个人防护等措施或手段。

3.8个人防护用品:

为使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过程中免遭或减轻事故和职业危害因素的伤害而提供的个人穿戴用品。

同义词:

劳动防护用品

4职责

4.1总经理负责对本公司职业健康管理负全面责任。

4.2安全部负责建立、健全职业健康档案,做好职业健康管理工作。

4.3人事部负责员工合同职业危害告知管理工作;

4.4生产部做好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保养和劳保用品佩戴监管工作;

4.6财务部负责职业危害建立职业危害费用台账,确保费用正常支出;

5工作程序

5.1.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

5.1.1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各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员工必须认真履行职业病防治的相应责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落实职业病防治各项工作。

本公司实行责任倒查制度,如因未履行岗位职责,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将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等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

5.1.2.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职责

公司成立以总经理为组长的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成员有副总经理、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和工会代表,具体职责:

1、审议并监督落实本公司职业病防治责任制、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及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

2、审议关于对本公司员工进行职业病防治工作方面的奖惩决定。

3、审议并监督落实本公司职业卫生的其他重大事项。

5.1.3总经理(主要负责人)职责

总经理是本公司职业病防治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公司的职业卫生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1、组织制订并督促落实本公司职业病防治责任制、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及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

2、建立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3、落实职业病防治资金投入。

4、责成有关部门及时了解员工对职业卫生的合理化建议和正当要求并解决问题。

5、落实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职责。

5.1.4副总经理(分管负责人)职责

副总经理是本公司职业病防治的直接责任人,对本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1、组织实施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保证经费和人员落实到位。

2、协助总经理具体实施有关职业病防治工作。

5.1.5专(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责

1、协助行政经理(分管负责人)开展职业卫生工作,负责联系政府职业卫生监管部门。

2、组织对职业进行职业卫生培训和宣传工作。

3、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检查档案。

4、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

5、协助制订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并对这些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每季度组织现场检查,发现职业病危害隐患,有权责令有关人员改正,或报告副总经理(分管负责人)研究处理.

7、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参加事故调查处理。

8、负责建立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

9、负责承办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等工作。

5.1.6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安全部是本公司的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具体组织落实本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

行政部履行下列职责:

1、起草本公司职业病防治管理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起草本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各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

3、建立健全本公司职业卫生管理档案和职业卫生管理台帐。

4、配合调查和处理本公司职业病危害事故。

5、定期检查公司各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制订整改措施,落实解决。

6、负责本公司员工职业卫生知识培训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7、监督管理和评估本公司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5.1.7生产部的职责

1、贯彻落实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2、编制本公司生产工艺、技术改进方案,发现有利于保护员工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时,及时上报分管负责人,申请逐步替代现有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和材料。

3、配备行政部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清单、岗位分布以及作业人员接触情况等资料。

4、定期检查职业病防护措施,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安全运行,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报告行政部。

5、领用并发放个人防护用品,督促工人正确使用,定期对个人防护用品进行维护、保养。

6、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按规定上报,并及时组织抢救。

5.1.8员工的职责和义务

1、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增强职业病防范意识。

2、自觉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

3、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装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4、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5.2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

5.2.1公司应加强新建及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

应建立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审批程序,企业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参加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

5.2.2按照国家有关法规的要求,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有关工作,并按有关规定报批。

建设项目在设计阶段,设计单位应充分考虑和落实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中提出的有关建议和措施,企业应同时建立相应的职业病危害评价等档案。

5.2.3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应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工作,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职业卫生验收手续,对不符合职业安全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须整改直至达标,否则不得投入生产。

5.2.4对可能造成职业病或职业中毒的作业环境、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或扩大的职业卫生隐患,应纳入本公司安全隐患治理计划。

5.3职业危害辨识、告知与申报管理

5.3.1职业危害辨识:

5.3.1.1职业危害因素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卫法监发[2002]63号令)确认的概念与分类目录,经过岗位辨识确认的职业危害因素。

5.3.1.2职业危害因素的辩识要体现整体性、系统性、全面、全过程的特点,职业危害因素辩识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5.3.1.3建设项目职业危害中分析出的职业危害因素;

5.3.1.4按照厂区功能分区(生产、辅助设施)布置,涉及高温、有害物质、噪声、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设施,以及风向、安全距离、卫生防护距离等;

5.3.1.5生产工艺过程,涉及物料(毒性、腐蚀性、燃爆性)、温度、压力、及控制条件、事故及失控状态等。

5.3.1.6生产设备及装置,涉及高温、低温、腐蚀、高压、振动、关键部位的备用设备、控制系统、操作环境、检修和故障处理、失误时的紧急异常情况等。

5.3.1.7由懂专业、有经验的人员组成辨识小组,包括生产经理、技术经理、设备经理、兼职安全员、班组长等;

5.3.1.8辨识和应用的法律法规,基本覆盖本工厂的所有生产、作业及设备设施等;

5.3.1.9参加辨识的员工掌握辨识范围和类别的基本情况,了解法律法规在职业健康5.3.1.10安全管理方面对作业环境的具体要求;

职业危害因素辨识方法:

1、调查法:

2、安全检查表辨识法:

3、经验法:

4、职业危害因素辨识每年组织进行一次。

5.3.2职业危害告知:

5.3.2.1告知的内容:

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

2、作业场所设备操作规程及安全操作技术规程;

3、职业危害因素名称及其可能导致的职业病;

4、职业病防护措施、应急救援措施等;

5、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或评价结果;

6、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结果。

5.3.2.2告知方式:

1、公告栏或警示标志牌等方式;

2、通过专业培训或书面通知等方式;

3、口头告知方式;

4、合同告知方式。

5.3.3申报管理

5.2.3.1本单位关于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申报工作,应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09]第23号《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09]第27号《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做好前期管理工作,具体申报过程接受属地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要求。

5.3.3.2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按照国家卫生部(卫法监发[2002]63号)《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执行,并根据职业危害因素辩识结果填写本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调查表。

5.3.3.3结合本单位建设项目职业健康安全“三同时”审验中所做出的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及其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每年度组织开展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辨识与分析。

5.3.3.4根据实际情况,本单位每年度可组织开展内部职业病危害因素管理现状评价,评价依据的标准为《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卫法监发[2002]63号令)和《安全评价通则》(AQ8001-2007)等法规。

5.3.3.5职业危害因素申报前后应建立的基础管理内容:

1、建立本单位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组织机构,确保本单位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组织职能有效运行,确保本单位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人员充分发挥监管职能;

2、按照要求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保证各项制度和条款的有效执行;

3、按规定要求建立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职业卫生管理档案档案和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5.4职业健康教育与培训

5.4.1安全部定期研究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

各级领导和岗位职工都必须熟悉本岗位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职责,掌握本岗位及管理范围内职业病危害情况、治理情况和预防措施。

5.4.2安全部要组织对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进行职业卫生专业知识与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工作。

结合生产实际,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学习,举办专题培训班和学习讲座,提高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管理水平。

5.4.3安全部要对全体职工进行职业病防治的法规教育和基础知识培训与考核。

要组织职工认真学习和贯彻国家的职业病防治法规、条例,树立法制观念,提高遵纪守法意识。

班组每季度在安全活动中安排一次职业卫生知识学习活动,并做好记录。

5.4.4管理和作业人员必须掌握并能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掌握生产现场中毒自救互救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开展相应的演练活动。

5.4.5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职工必须接受上岗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规教育、岗位劳动保护知识教育及防护用具使用方法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5.4.6要做好生产检维修前的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结合检维修过程中会产生和接触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可能发生的急性中毒事故,重点掌握自我防护要点和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情况下的紧急处理措施。

5.5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

5.5.1本公司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包括防尘、防毒、防噪声、防高温等设备设施,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定人、定岗、定责任的维护检修制度。

5.5.2安全部负责本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监管工作,建立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档案,内容包括设施名称、供应商信息、购置时间、安装地点、数量、使用状况、负责人、合格证、生产许可证、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

5.5.3生产部负责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使用、日常维护并做好使用情况记录,确保防护设施处于正常运转状态。

5.5.4直接使用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员工,发现防护设施出现故障应及时向车间负责人报告,车间负责人应及时联系生产部对故障进行排除,使之正常运行。

5.5.5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

如因检修需要临时拆除或者停止使用的,要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作业人员配发替代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

5.5.6安全部每个季度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情况检查,如发现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使用和维护防护设施的,第一次给予生产部负责人或使用员工警告,第二次起每次扣发该部负责人或使用员工安全奖1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辞退。

5.6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

5.6.1个人防护用品根据必要性原则进行配发及使用。

(1)对以下工作场所员工必须配发个人防护用品:

1)有明确的慢性效应或致癌致畸突变作用,或者有诱发过敏反应的尘毒作业场所,不管是否超标,都应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2)有毒有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超标的作业场所。

3)噪声强度在80分贝以上的。

(2)可以不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的场所:

1)没有明确的慢性效应或致癌致畸突变作用,不诱发过敏反应的尘毒作业场所只要不超标,可以不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2)噪声强度在80分贝以下的。

5.6.2安全部负责个人防护用品的监管工作,负责督促、指导个人防护用品的采购和使用。

5.6.3采购部采购的个人防护用品,要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与安全认证标志,且在有效使用期内,确保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不得购置不合格的防护用品。

5.6.4仓储部负责个人防护用品的入库和出库登记。

5.6.5生产部负责统计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信息,并向仓库办理领取手续。

向员工发放个人防护用品时,应做好领用登记。

5.6.6员工应正确佩戴和妥善保管个人防护用品,发现失效要及时向生产部申领。

5.6.7安全部每个季度组织一次职业病防护用品采购和使用情况检查,如发现不按规定采购和使用防护用品的,第一次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第二次起每次扣发直接责任人安全奖1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辞退。

5.7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

5.7.1公司人事部负责统筹安排员工的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工作,每年12月制订本公司下一年度职业健康检查计划和经费预算。

5.7.2员工职业健康检查应由取得“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5.7.3员工职业健康检查、医学观察和医学随访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员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视同正常出勤。

5.7.4人事部应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以书面形式如实告知员工,要注意保护员工的隐私;对需要复查的,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要求安排复查。

5.7.5职业禁忌症的管理:

(1)人事部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2)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3)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5.7.6疑似职业病病人的管理:

(1)如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人事部要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

(2)职业病的诊断可以由员工选择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

人事部应协助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资料。

(3)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进一步鉴定。

5.7.7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管理:

似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员入职前须进行相应工种的岗前体检,如经体检无职业禁忌症,方可办理入职手续。

5.7.8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的管理:

人事部应按照体检周期的规定,在体检周期到期30日前确认体检人员名单,并统一安排组织体检。

对体检结果表明员工不再适合从事原工种的,由人事部对其提出调岗,当事员工及各部门须无条件配合执行。

5.7.9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管理:

(1)体检对象为准备调离或脱离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

(2)要在离岗前30日内组织员工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员工离岗前90日内的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可以视为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3)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离岗后仍有可能产生慢性迟发性健康损害的员工,要安排离岗后的医学随访。

5.7.10应急职业健康检查的管理: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要立即组织有关员工进行应急职业健康检查:

(1)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在作业过程中出现与所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相关的不适症状的。

(2)员工受到急性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出现职业中毒症状的。

5.7.11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管理:

(1)人事部应为员工建立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其内容包括:

1)员工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2)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3)职业病诊疗资料;

4)其他有关资料。

(2)员工或者其近亲属、员工委托的代理人有权查阅、复印员工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员工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人事部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其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3)人事部还应建立公司的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其内容包括:

1)职业健康监护委托书;

2)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和评价报告;

3)疑似职业病报告卡、职业病报告卡;

4)对职业禁忌症、职业病患者和职业健康损害人员的处置记录;5)其他有关资料。

5.8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

5.8.1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立即启动本公司《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在主要负责人的领导指挥下,立即采取如下措施:

5.8.1.1相关部门立即停止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保安部协助疏通应急撤离通道,撤离作业人员,组织涉险。

5.8.1.2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5.8.1.3相关部门要保护事故现场,保留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材料和设备,并配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

5.8.1.4公司工会在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有权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发现危及劳动者生命健康的情形时,有权向公司建议组织员工撤离危险现场,公司应当立即作出处理。

5.8.1.5安全部应组织对事故进行全面调查,分析原因和责任,落实整改措施,防止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5.8.2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

5.8.2..1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事故现场的工作人员应立即向安全部负责人报告,安全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公司主要负责人报告,同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5.8.2.2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的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情况、死亡人数、可能发生的原因、已采取的措施和发展趋势等。

不得以任何借口瞒报、虚报、漏报和迟报。

5.9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

5.9.1公司安全部依据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岗位职工进行职业病应急救援工作培训。

5.9.2应急救援

5.9.2.1应急救援原则:

先救人再救物。

5.9.2.2发生职业病事故时,公司依据应急救援管理制度,对职业病事故进行救援。

5.9.2.3职业病事故应急救援时,各救援人员在保证自身职业健康安全情况下,去参与救援,严禁无防护措施参与救援。

5.9.3职业病应急救援管理

5.9.3.1在发生职业病事故时,各部门应及时上报公司安委会;

5.9.3.2公司安委会会及时依据事故上报程序,进行上报。

5.9.3.3发生职业病事故时,应及时调整生产工艺或封存物料,并安排人员进行启动事故通风装置,确保降低作业环境职业危害因素。

5.9.4应急物资管理

5.9.4.1在仓储部应急物品间设有防护面屏、长管呼吸器、过滤式防毒面具、急救药箱、担架、耐酸手套、安全帽等应急物资,并设有专人管理。

5.9.4.2装置区设有可燃气体检测仪、火灾报警装置等设备设施,定期检测或保养,可保障作业场所安全。

5.9.5.监督与处罚

5.9.5.1对随意动用应急物资的,公司纳入安全绩效考核,进行处罚。

5.9.5.2安全部监督各部门对安全防护设施的维护保养,未进行定期维护保养的,纳入安全绩效考核,进行处罚。

5.9.5.3安全部依据职业防护标准,进行配发职业防护用品,个人未进行正确佩戴的,纳入安全绩效考核,进行处罚。

6支持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使用有毒物品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11651-2008)

7记录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

《职业卫生管理档案》

《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

《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要求的其他资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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