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监理规范条文解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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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监理规范条文解析

【1.0.1条文解析】本条明确了制定规范的目的,增加了相关服务,拓展了工程监理单位的服务范围。

【1.0.2条文解析】本条明确了规范的适用范围。

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和装饰装修工程。

上述工程无论是新建、扩建还是改建,其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均应执行本规范。

【1.0.4条文解析】本条是新增内容,明确了建设单位应履行的通知义务。

《建筑法》第三条有规定。

为了强化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也应通知施工单位。

【1.0.6条文解析】本条是依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新增的内容。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2.2.1款规定,除上述依据外,“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特点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

【1.0.7条文解析】本条明确了建设工程监理的基本制度。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协议书中了要求明确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身份证号和注册号。

【2.0.1条文解析】本条是新增内容,明确了工程监理属于咨询服务业。

工程监理单位只是为建设单位提供管理和技术服务,不直接进行工程设计和施工,不是建筑产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因此,工程监理单位不对建筑产品质量、生产安全承担直接责任。

【2.0.2条文解析】本条是新增内容,说明了受建设单位委托是实施监理的前提,明确了监理的依据、工作范围和内容。

根据《建筑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代表建设单位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是其基本工作内容和任务,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及协调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是实现项目管理目标的主要手段。

尽管《建筑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

”但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还应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定职责。

【2.0.3条文解析】本条是新增内容,明确了与监理相关的服务内容。

相关服务是在监理合同中明确的监理工作以外的服务。

如果建设单位只要求监理单位提供监理以外的咨询服务,则双方不必签订监理合同,只需签订咨询服务合同。

【2.0.21条文解析】本条是新增内容,明确了监理日志是由专业监理工程师每日记录整理的监理工作及施工进展情况的文件,有别监理人员记录的监理日记。

【3.2.1条文解析】本条明确了总监理工程师的职责。

主要变化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明确了总监理工程师的组织职责;二是增加了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监理职责。

【3.2.2条文解析】本条明确了总监理工程师必须亲自履行的重要职责。

主要变化是涉及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内容的,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委托给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3.2.4条文解析】本条明确了监理员的基本职责。

主要变化是明确了监理员的“见证取样”职责,并表明旁站工作不只是监理员的工作职责。

【4.2.3条文解析】本条明确了监理规划的主要内容。

主要变化是增加了人员进退场计划;将监理工作程序、方法及措施具体明确为工程质量、造价、进度控制,合同与信息管理、组织协调,并增加了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

【4.3.1条文解析】本条明确了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情形。

主要变化是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增加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4.3.3条文解析】本条明确了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依据。

主要变化是增加了(专项)施工方案作为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依据。

【5.1.3条文解析】本条明确了第一次工地会议项目监理机构的任务和工作内容。

本条融合了原监理规范中的5.2.9~5.2.12条内容,并鉴于工程监理机构已对第一次工地会议内容十分熟悉,故将会议内容放入条文说明。

工程开工前的第一次工地会议,由建设单位主持召开,并由项目监理机构负责整理会议纪要,与会各方代表会签纪要。

必要时,可邀请设计等单位参加第一次工地会议。

【5.1.4条文解析】本条明确了项目监理机构在监理例会和专题会议中的角色、任务和工作内容。

本条融合了原规范5.1.1~5.3.3条内容,并鉴于项目监理机构在工程监理实践中已十分熟悉监理例会内容,故将会议内容放入条文说明。

同时,考虑到原规范中“工地例会”主要是由项目监理机构主持、用来解决与工程监理相关问题的,故统一修订为“监理例会”。

项目监理机构应定期召开监理例会,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参加。

必要时,项目监理机构可邀请设计单位、设备供应厂商等相关单位参加。

为解决监理工作范围内工程专项问题,项目监理机构可根据需要主持召开专题会议,并可邀请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设备供应厂商等相关单位参加。

此外,项目监理机构可根据需要,参加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召集的专题会议。

【5.1.6条文解析】本条明确了施工组织设计审查的程序和基本内容,以及施工组织设计需要调整时应按程序重新审查的要求。

本条融合了原规范5.2.3和5.4.1条内容。

施工组织设计按规定必须经过专家论证的,由施工单位按程序和相关规定组织专家论证,符合要求后方可向项目监理机构报审。

【5.1.8条文解析】本条明确了工程开工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和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开工令的前提。

本条对原规范5.2.8条进行了修改,删除了原规范中要求项目监理机构审查“施工许可证已获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和征地拆迁工作能满足工程进度的需要”,并在开工报审表B.0.2中增加了建设单位审批一栏。

按照本条要求,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开工报审表及相关资料,并对开工应具备的条件进行逐项审查,全部符合要求时签署审查意见,报建设单位得到批准后,再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开工令。

此程序更符合工程实际情况,更有利于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办理施工许可证和完成征地拆迁工作职责的履行。

【5.1.10条文解析】本条明确了项目监理机构审核分包单位资格的程序和内容,在分包单位资格审核内容中,增加了“安全生产许可文件”的要求。

【5.2.1条文解析】本条明确了项目监理机构在开工前应对施工单位现场的质量管理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及人员资格进行审查。

考虑到实际操作中许多具体检查、审查工作由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实施,故本条将审查主体由原来的“总监理工程师”改为“项目监理机构”。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为此,项目监理机构应在工程开工前对施工单位派驻现场的质量管理组织机构是否健全、制度是否完善,主要管理人员及专职管理人员是否与投标文件相符合,各项质量管理流程是否满足施工质量管理的需要,以及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是否符合要求等内容进行审查。

【5.2.2条文解析】本条明确了总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方案的程序和内容。

本条融合了原规范5.2.3和5.4.2条内容。

在程序性审查方面:

应重点审查施工方案的编制人、审批人是否符合有关权限规定的要求。

根据相关规定,通常情况下,施工方案应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签字后提交项目监理机构。

项目监理机构在审批施工方案时,应检查施工单位的内部审批程序是否完善、签章是否齐全,重点核对审批人是否为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

在内容性审查方面:

应重点审查施工方案是否具有针对性、指导性、可操作性;现场施工管理机构是否建立了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是否明确工程质量要求及目标,是否健全了质量保证体系组织机构及岗位职责、是否配备了相应的质量管理人员;是否建立了各项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程序等;施工质量保证措施是否符合现行的规范、标准等,特别是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项目监理机构审查施工方案的主要依据有: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件及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文件,经批准的工程项目文件和设计文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规程、标准、图集等,以及其他工程基础资料、工程场地周边环境(含管线)资料等。

【5.2.16条文解析】根据相关规定,对于需要返工处理或加固补强的质量缺陷,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报送专门的处理方案,并经设计等相关单位认可后,才可以进行相应处理。

【5.2.17条文解析】特别要注意的是,根据有关事故等级划分标准,事故可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四个等级。

在施工过程中,若发生质量事故,应按照相关程序和要求及时进行处理。

【5.2.18条文解析】工程预验收是工程完工后、正式竣工验收前要进行的一项重要工作。

预验收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主持,施工单位和项目监理机构参加,也可以邀请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参加,有时甚至可以邀请质量监督机构参加,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为工程正式竣工验收创造条件。

【5.2.20条文解析】工程竣工验收一般应具备的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规定的各项内容;

(2)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报告;

(3)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4)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6)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5.5.2条文解析】本条明确了项目监理机构在履行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职责时除审查专项施工方案之外应审查的内容。

(1)审查施工单位现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依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现阶段涉及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主要包括: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管理制度、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机械设备(包括租赁设备)管理制度、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应急救援预案管理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工伤和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等。

(2)审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符合性和有效性。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条件、有效期、延期申请、监督管理等作了具体规定。

(3)审查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资格情况。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4)审查施工机械和设施的安全许可验收手续情况。

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显著位置。

【5.5.3条文解析】本条明确了项目监理机构审查专项施工方案的内容、程序和要求。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施工方案可由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

项目监理机构应检查施工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的情况以及是否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符合要求的,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后报建设单位。

不需要专家论证的专项施工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报项目监理机构,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后报建设单位。

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专项施工方案必须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方案。

如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修改后的专项方案应当按相关规定重新审核。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方案,施工单位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1)对编审程序进行符合性审查,即项目监理机构在审批专项施工方案前,应首先审查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和审批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符合规定的,进行实质性内容审查。

对于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施工单位重新报审,符合规定后再行报审。

(2)对实质性内容进行符合性审查,即项目监理机构对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技术措施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审查。

根据相关规定,专项施工方案应包括工程概况、编制依据、施工计划、施工工艺技术、施工安全保证措施、劳动力计划、计算书及相关图纸等内容,其中,施工安全保证措施又包括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措施,其内容应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例如,土方开挖的顺序、方法必须与设计工况相一致,并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

如果安全技术措施中未能确保这一土方开挖的原则,即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项目监理机构应拒绝签认。

对于施工单位报审的安全技术措施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应要求其重新编制、报审。

【7.2.4条文解析】本条明确了监理工作总结的主要内容。

项目竣工后,项目监理机构应对监理工作进行总结,监理工作总结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建设单位。

【9.1.1条文解析】相关服务有别于施工阶段的强制性监理,属于非强制性的管理咨询服务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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