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完整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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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完整版
商品房买卖合同
出卖人:
买受人:
签订日期:
年月日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也可作为签约使用文本。
签约之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应当特别仔细审阅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填充性、修改性的内容。
对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咨询。
2、本合同所称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的房屋。
3、签订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其他有关证书和证明文件。
4、当事人应当按照自愿、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
志强加给另一方。
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
合同生效
后,未被修改的文本打印文字视为双方当事人同意内容。
5、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留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
定或补充约定。
出卖人与买受人可以针对合同中未约定或约定不详的内容,根据所售项
目的具体情况签订公平合理的补充协议,也可以在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中进行补充约
定。
6、本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
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
【】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时,应当在空格部位打X,以示删除。
7、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选择向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选择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如选择申请仲裁的,可以向不动产所在地仲裁委员会、外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
8、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在任何情况下,买受人都应当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
出卖人: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委托销售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
买受人: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
出生日期: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出卖人和买受人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商品房买卖事
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出让】方式取得位于X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为:
营国用号,土地使用权面积为:
,买受
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所在土地用途为:
商住用地,土地使用年限自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商品房【地名核准名称】为: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号
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
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为:
。
第二条商品房销售依据
【1】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现房的,该商品房所在楼栋房屋所有权证号
为:
。
【2】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预售商品房的,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
,商品房
预售许可证号为:
。
第二条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主体建筑结构为:
,建筑层数为:
层,其中地上层,地下层。
该商品房为第一条规定项目中的号。
该房号为【暂定编号】,最终
以公安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的房号为准,该商品房平面图及在整个楼栋中的位置图见附件
0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层高】为:
米,【坡屋顶净高】
最低为:
米,最高为:
米。
该商品房朝向
为:
。
该商品房为预售商品房。
本条所称层高是指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净高是指楼面或地面至
上部楼板底面或吊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第四条抵押情况
与该商品房有关的抵押情况为:
无抵押。
1、该商品房所分摊的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均未设定抵押;
2、该商品房所分摊的土地使用权已经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
,抵押
登记部门为:
,抵押登记日期为:
。
3、该商品房在建工程已经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
,抵押登记部门
为:
,抵押登记日期为:
。
(2和3可以同时选择)
0
抵押权人同意该商品房预售的证明及关于抵押的相关约定见附件三。
第五条计价方式与价款
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照下列第1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其中,该商品房为经济适用住房的,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同时按照下列第1种方式和第2种方式分别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该商品房为非住宅的,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照下列某一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此商品房按照下列第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每平方米币)
元,总价款(币)元整(大写)。
2、按照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币)元,
总价款(币)元整(大写)。
具体约定见附件四。
本条所称建筑面积,是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米以上(含2.20米)
的永久性建筑所称套内建筑面积,是指成套商品房(单元房)的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和阳台建筑面积之和。
第六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采取下列第种方式付款。
1、一次性付款。
2、分期付款。
3、贷款方式付款。
买受人可以首期支付购房总价款的%,其余价款可以向银
行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借款支付。
4、其他方式。
具体付款方式及期限的约定见附件五。
第七条出卖人保证该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
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规划变更的约定
出卖人应当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条件建设商品房,
不得擅自变更。
出卖人确需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条件的,应当书面征得受影响的买受人同意,
并取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
因规划变更给买受人的权益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应当
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九条设计变更的约定
(一)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出卖人应当在设计审查单
的下列设计变更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位批准变更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
2、
3、
4、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二)买受人应当在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
买受人逾期未予以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
(三)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X日皿还买受人已付房款,
并按照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条逾期付款责任
买受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付款的,按照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
(1)和⑵不作累加)
(1)逾期在日之内,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
止,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并于实际支付
应付款之日起日内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⑵逾期超过日(该日期应当与第⑴项中的日期相同)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
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X日内按照累计的逾期应付款的%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并由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全部已付款。
买受人
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后,合同继续履行,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该比率应当不小于第
(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并于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起内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本条所称逾期应付款是指依照第六条约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
分期付款的,按照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
第十一条交付条件
(一)出卖人应当在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
(二)该商品房交付时应当符合下列第项所列条件;该商品房为住宅的,
出卖人还应当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1、该商品房已取得规划验收批准文件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该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
3、出卖人已取得了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房屋权属证明;
4、满足第十二条中出卖人承诺的市政基础设施达到的条件;
5、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提供《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第十二条市政基础设施和其他设施的承诺
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相关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其他设施按照约定的日期
达到下列条件:
1、市政基础设施:
(1)上水、下水:
;
(2)电:
;
(3)供暖:
;
(4)燃气:
;
如果在约定期限内未达到条件,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1);
(2)o
2、其他设施
(1)公共绿地:
;
(2)公共道路:
;
(3)公共停车场:
;
(4)幼儿园:
;
(5)学校:
;
(6)会所:
;
(7)购物中心:
;
(8)体育设施:
。
如果在约定期限内未达到条件,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1)
(2)
第十三条逾期交房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出卖人未按照第十一条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的,按
照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
(1)和⑵不作累加)
(1)逾期在日之内(该时限应当不小于第十条第
(1)项中的时限),自第十一
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已交
付房价款万分之的违约金(该违约金比率应当不小于第十条第
(1)项中的比
率),并于该商品房实际交付之日起日内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X日后,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
之日起、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买受人全部已付款的殖买受人支付违
约金。
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第十一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的
违约金,并于该商品房实际交付之日起日内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第十四条面积差异处理
该商品房交付时,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公示其委托的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商品
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并向买受人提供该商品房的面积实测数据(以下简称实测面
积)。
实测面积与第三条载明的预测面积发生误差的,双方同意按照第种方式处
理:
1、根据第五条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约定,双方同意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1)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30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房款,并按
照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大于预测套内建筑面积时,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在
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
权归买受人所有。
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小于预测套内建筑面积时,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
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
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实测套内建筑面积-预测套内建筑面积?
?
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X100%?
预测套内建筑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