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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规定全版

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规定

  国有资产是属于国家所有的一切财产和财产权利的总称,在使用上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标准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平安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方法?

财政部令第35号、?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方法?

财政部令第36号和?

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方法?

苏财规[2021]2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省级各行政单位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及工商联机关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省级单位。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的省级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是指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自用、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等行为,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履行国家职能和事业开展的需要。

  第四条省财政厅是省级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省级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的审批及日常监视管理。

  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按照规定权限负责省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工作,对省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等事项进展审批。

  各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负责审核审批本部门所属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催促本部门所属单位承受财政部门的监视指导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使用的管理情况。

  各省级单位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的报批手续,并对相关资产实行专项管理。

  第五条省级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遵循权属清晰、平安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的原那么。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担保的国有资产,其所有权性质不变,仍归国家所有;所形成的收入,按照?

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方法?

的规定办理。

  第七条省级单位应当及时将资产占有、使用情况及增减变动信息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并按要求定期向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报送资产统计报告。

  第八条省级单位要积极探索国有资产绩效管理的方式方法,真实反映和解析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运营效果,提高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使用效率和效益。

  第九条省级单位应加强对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依法保护,合理运用,并结合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第二章 自用资产管理

  第十条自用资产管理是指省级单位国有资产购置、资产入库登记、资产领用交回、资产清查盘点、资产处置、资产共享共用等行为。

  第十一条资产购置。

省级单位应按照批准的资产购置预算办理资产购置事项,属于政府采购工程的,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申购、审批、合同订立、验收、付款等流程购置资产,不得超标准、超预算购置。

  第十二条资产入库登记。

省级单位对通过购置、置换、承受捐赠、无偿划拨等方式获得的资产,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应严把数量、质量关,验收合格并办理登记入库手续后,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进展卡片登记,建立资产实物明细账,单位财务管理部门应根据资产的相关凭证或文件及时进展账务处理。

  自建资产应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竣工验收以及按相关规定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

  第十三条资产领用交回。

省级单位应在资产实物明细账中,全面动态反映本单位资产的领用、交回、占用情况。

资产领用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明确使用保管人,资产出库应及时进展账务处理。

使用人员离职、调动、退休时,所用资产必须按规定交回,并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及时变更卡片信息。

  第十四条资产清查盘点。

省级单位应定期对国有资产进展清查盘点至少每年一次,单位资产管理部门要与财务部门定期进展账目核对,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

对盘盈、盘亏和毁损的资产,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报请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资产处置。

省级单位资产需要处置时,应执行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有关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资产共享共用。

省财政厅、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各主管部门要创新工作方法,按照公平、节省、高效的原那么,采取有效的鼓励机制,建立资产共享共用平台,提高资产利用效率,具体方法另行制定。

  第三章 出租出借管理

  第十七条资产出租是指省级单位在保证履行行政职能和完成事业任务的前提下,经批准以有偿方式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让渡给公民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的行为。

  资产出借是指省级单位在保证履行行政职能和完成事业任务的前提下,经批准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无偿让渡给其他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行为。

  第十八条省级单位的国有资产不得以无偿方式出借给公民个人、行政事业单位之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

行政事业单位之间因工作需要确需无偿占用对方资产的,应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报批。

  省级单位的货币资金不得用于出借。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省级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审批权限如下:

  一省级行政单位不含省垂直管理部门、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本级和实行一级预算管理的省级事业单位由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并于批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文件报省财政厅备案。

  二非一级预算管理的省级事业单位、省垂直管理部门不含省本级资产单项或批量价值在300万元以下的,由主管部门审批,并于批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文件报省财政厅备案。

  三非一级预算管理的省级事业单位、省垂直管理部门资产单项或批量价值在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省垂直管理部门本级、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本级资产出租、出借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二十条省级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应在严格论证的根底上提出申请,附相关材料,报主管部门审核或者审批。

主管部门应对省级单位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决策过程的合规性进展审查,按规定权限报省财政厅或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

  第二十一条省级单位申请办理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的,应提交如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一单位拟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书面申请;

  二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可行性论证报告;

  三单位同意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内部决议或会议纪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拟出租、出借资产的价值证明及权属证明,如购货发票、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五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省级单位资产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出借:

  一已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二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三权属不清或产权有争议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二十三条省级单位资产出租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那么,委托经省财政厅确认的有资质的产权交易机构实行公开招租,因特殊情况无法公开招租的,须说明理由,报经有权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以其他方式出租。

  通过非公开方式招租的,租金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平均价格,其中房产的租金价格应参照同类地区同类房产的出租价格确定,如无法提供的,必须委托中介机构进展评估。

  第二十四条省级单位资产出租必须签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合同,合同文本格式由省财政厅统一制定,房产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其他资产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

  第二十五条省级单位将房产、车辆等国有资产承包给他人经营获取收益的,视同租赁行为,应按本方法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六条在本方法施行前,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已出租出借的,按合同协议继续履行,各单位应当将原出租、出借合同于本方法施行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审批权限报备。

合同协议到期,如需续租、续借的按本方法执行。

  第四章对外投资管理

  第二十七条对外投资是指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确保履行职责,完成事业目标、任务的前提下,根据事业开展规划和业务拓展需要,以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资、注册登记独立核算企业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单项或批量价值在300万元以下的,由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展审批,并于批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文件报省财政厅备案。

单项或批量价值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二十九条事业单位应在科学论证、公开决策的根底上提出对外投资申请,附相关材料,报主管部门审核或者审批。

主管部门应对所属事业单位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决策过程的合规性、拟投资工程资金来源的合法性等进展审查,并报省财政厅审批或者备案。

  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效益情况是主管部门审核新增对外投资事项的参考依据。

主管部门要严格控制资产负债率过高的省级事业单位的对外投资行为。

  第三十条事业单位申请办理对外投资或在原股份上增资扩股的,应提交如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一单位拟办理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的书面申请;

  二对外投资可行性论证报告;

  三事业单位同意对外投资的内部决议或会议纪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拟对外投资的资产价值证明及权属证明,如购货发票、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五拟创办经济实体的章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下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六投资双方签订的合作意向书、协议草案或合同草案;

  七控股或参股公司增资扩股董事会决议;

  八本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拟合作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登记证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九省级事业单位上年度财务报表;

  十经中介机构审计的拟合作方上年财务报表;

  十一其他有关材料。

  第三十一条事业单位不得从事以下对外投资事项:

  一买卖期货、股票不含股权转让行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购置各种企业债券、各类投资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产品或进展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凡利用国外贷款的,在贷款债务没有清偿以前,利用该贷款形成的资产对外投资;

  四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投资行为。

  第三十二条事业单位转让减持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按照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事业单位经批准利用国有资产进展对外投资的,应聘请经省财政厅确认的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拟投资资产进展资产评估。

资产评估事项按规定履行备案或核准手续。

  第三十四条事业单位应严格控制货币性资金对外投资。

不得利用财政拨款对外投资。

  第三十五条事业单位按照公开、公正、合理、有序的原那么,标准无形资产的投资行为,杜绝无形资产投资过程中的流失和违规现象。

  第三十六条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进展境外投资的,应遵循国家境外投资工程核准和外汇管理等相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第三十七条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要加强风险控制,对投资资产的经营和收益分配应进展严格考核和监视检查,承担对投入资产的平安完整和保值增值的监视责任,发现可能出现资产损失的,要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控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十八条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兴办经济实体或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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