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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问责资料3.docx

行政问责资料3

当前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

行政问责作为一种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的手段,只要不流于形式并有足够的制度作为保证,无疑可以增强行政领导的工作责任心,增强公务员的公仆意识。

问题在于,目前的行政问责制,虽然已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缺陷也日益暴露。

除了在问责的制度保证、实际操作、效果评价等方面还有待提高外,在问责的对象确定、政务公开等方面也存在着缺陷。

从我国当前推行行政问责的效果和各地实施的举措来看,还存在许多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职责不清和职能交叉,责任主体难以明确。

行政问责制的一个重要的政治基础,就是对于每一个行政人员的权力与责任要有一个明确的划分,拥有清晰的责、权、利,合理地配置和划分行政权力。

只有这样,才能提高政府的责任意识和管理水平,真正发挥行政问责制的作用。

由于目前我国政治体制和行政体制改革不到位,导致当前我国党政关系错综复杂,职责不清和职能交叉,使得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过程中责任主体难以明确。

在追究责任时,相关部门相互推诿,出现谁都有责任,谁又都没有责任的情况;或者在问责中,问责客体具体应当承担什么责任,模糊不清。

突出表现在党政之间、不同层级之间、正副职之间三个方面:

一是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现象还比较普遍,出了问题,责任究竟在党委还是在政府难以界定;二是正副职之间的责任划分不够明确。

名义上是"一把手"负责,实际上只追究分管副职的责任,问责制在一些地方成了副职问责制。

二是以同体问责为主,异体问责相对薄弱。

根据世界各国问责制的实践,问责制既需要同体问责,也需要异体问责,但关键在于异体问责。

异体问责是一种更有效、更符合民主政治要求的问责方式,离开异体问责的行政问责制是苍白无力、缺乏持续性的。

由于相关法律规定的缺失,我国目前的行政问责,以同体问责为主,主要是由党委和政府来实施行政问责,问责的制度依据主要是党的文件和行政机关的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异体问责相对比较薄弱。

虽有罢免制度,也主要是对已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官员才实行等。

这些都严重影响了行政问责的效果。

三是问责范围过于狭窄。

时下的问责实践,一些地方政府似乎更多停留在行政领导体系中,努力贯彻对上级负责、对权力负责的制度化,而在对法律负责、对公众负责、对权利负责的努力上有所欠缺。

从我国实施行政问责制以来,追究了一大批行政官员,一些重大事故问责了相应的行政首长。

但总的来看,我国的问责范围太小,主要表现为:

一是行政问责仅仅停留在人命关天的大事上,对影响力、破坏力大的所谓"小事"却不问责。

二是行政问责仅仅限于安全事故领域,对其他领域应担负领导过失责任的官员却不问责。

三是行政问责只是针对滥用职权的违法行政行为,而不针对无所作为的行政行为。

四是问责只是针对经济上的过失,而对政治等其他领域的过失却不问责。

五是问责仅仅局限于执行环节而不问责决策和监督环节。

四是行政问责制的相关法制不完善。

目前,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相关法制很不完善。

虽然行政问责制适用的法规、条例比较有党的条例、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法规,但这些规定大多责任标准过于笼统,存在着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在认定和追究责任的过程中,就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处罚与责任不相适应的情况,不够科学;问责主体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行政问责的决定权掌握在行政领导手里,容易受个人好恶和人为因素的影响;责任追究弹性较大,存在畸轻畸重、责罚不相适应的问题。

这种缺乏法律保障和制度支撑的行政问责,最终可能导致问责流于形式。

五是行政问责文化氛围没有形成。

官本位思想的长期存在,使得很多官员思想深处依旧是官主民仆,官贵民贱,官贤民愚,也就造成了官员没有问责的习惯,老百姓因为“畏官”“惧官”心理,而缺乏问责的勇气,从而缺少了行政问责任文化的根基与氛围。

所以,在我国要追究权力者的责任,行使行政问责制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往往遇到各种各样的阻力。

这种问责文化的缺失与落后也就阻碍了行政问责制的建设。

六是行政问责的配套制度难以到位。

推行行政问责制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依靠各项改革措施的衔接配套,做到整体推进。

当前由于配套制度还不完善、不到位,直接影响了行政问责制的顺利贯彻落实。

如行政公开程序缺乏制度保障;缺乏科学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被问责的行政主体救济与保障机制不完善等。

 

4 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

  行政问责制度是西方政党政治的产物,许多西方国家已经建立起一套体系相对完备、行之有效的官员问责体制和模式。

但问责制对我国来说却是个新生事物,虽然,在过去的五六年间问责制已经从非常时期的应急措施逐步发展成为民主政治不可或缺的一项制度,但它仍然有许多有待完善之处。

针对我国的行政问责制,笔者认为尚有以下几点不足:

  

(1)问责环境发育不全。

虽然这些年来我国的行政环境不断改善,但仍然存在一些阻碍问责制发展的因素。

其中最严重的一点就是政府信息公开程度不高。

问责的前提就是公开和知情,只有政府透明、驶务公开,才能把政府及官员置于公众监督之下。

没有公开性就没有民主,没有民主政府责任也就无从谈起。

另外,政府绩效评估机制不完善,也制约了问责制的推行。

公众作为问责制的重要主体之一,其对于政府绩效的评估十分重要,它是政府改进工作的重要依据。

但现行的政府绩效评估主体单一,基本上还停留在政府内部上级评价下级的阶段,忽视了社会对政府部门的评估与控制。

难以提高人民对政府绩效的满意度。

  

(2)问责法制不健全。

2003年的“非典”之后,官员问责不仅延续下来。

而且开始体现在制度层面。

《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在第二年的春天紧急颁布,其中详细列举了9种应该引咎辞职的情形。

之后在2005年3月,国务院印发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也对问责制的相关内容作了规定。

同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吸收了上述部分内容,包括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到目前为止,全国已经有很多省市出台并全面启动行政问责制相关办法。

但是仅仅这样是不够的。

在有关问责方面的制度中,就全国范围而言,这些只是中央制定的政策而不是法律;已有的专门性行政问责制度也只是地方性的政府规章而不是全国性的法律。

而且这些规范也不够全面细致,实践中经常遇到无据可依的情况。

  (3)问责程序不科学,使问责难以启动或落实。

在问责制不断取得实效、深入人心的同时,时有发生的“问责秀”、“假问责”,这些也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细心的人们会发现,经常有这样的情况发生,一些曾经引咎辞职或被撤职的官员,时隔不久又悄然被任命,这样的问责能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吗?

因此,如何规范问责程序,是急待解决的问题。

  5 建立和完善行政问责制的对策

  鉴于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一些问题,笔者对于建立和完善行政问责制的对策有以下几点思考:

  

(1)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培育良好的问责环境。

要实现行政问责制,公民就应该得到相关的信息,才能对政府以及公务人员实行有效的监督。

要根本解决信息公开的问题,有赖于全国人大尽快制定《信息公开法》,规定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方式、程序、监督与救济、行政机关的法律责任等,使政府信息公开成为一种制度化的行为。

特别是政府财政预算、政府重大决策等公众十分关心的问题,政府部门应该通过多种高效、便捷的形式主动公开信息、接受监督。

这样才能切实保护公众作为问责主体的权利,将问责落到实处。

  

(2)出台统一的行政问责法,构建完整的问责体系。

总体来说,我国行政问责的法律规定比较零散、薄弱,缺乏统一的标准和规范。

要建立真正的行政问责制,并有效地运转,需要有完善的法律法规作保障,必须通过法律明确规定行政问责的主体、问责对象、问责方式、问责程序、问责事项等。

另外,与行政问责制密切相关的信息公开法、国家监督法等,也应及早出台,以便为完善和推行行政问责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3)规范问责程序,特别是被问责官员的复出程序。

官员被问责后的去向问题是公众很关心的一个问题。

之前出现过这边说免职,那边马上重新任命的情况。

这样不仅无法让公众对这样的官员放心,也会使政府失去公信力。

但就目前来说,官员复出机制并不健全,相关规定十分模糊、笼统,缺少操作性和程序性,弹性和随意性很大。

对于曾经犯过错误,免职、引咎辞职的官员,今后并不是说一定不能再用,但整个过程应当公开透明,给公众一个明确的交代。

所以应该尽快规范问责程序,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问责官员复出机制。

只有通过制度化程序赋予权力的复出官员,才会让公众信服,而官员在重新履职中也才会更有底气。

  随着行政问责制在我国的常规化、制度化、规范化,责任政府、服务型政府也一定会在不久的将来实现。

 

三、行政问责法治化的几点建议

行政问责制在我国刚刚开始,还未真正成熟,因此,必须在实施进程中进一步完善,理论上深入探索。

通过完善问责体系和问责制度,进一步健全政府职责体系,建设责任型政府和服务型政府,使十七大提出的"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的要求落到实处,以促进政府行为更加规范,责任更加明晰,公信力更加提高。

(一)以理论知识为先导,建立健全行政问责制

一是要强化对行政问责相关规定的学习理解。

从强化行政责任,推进依法行政,建立为民、务实、清廉的责任型、服务型、法治型和效能型政府的高度,去看待和认识行政问责的实施,充分把握行政问责的范围、使用和程序等核心内容,做到张弛有度、收放自如、合理运用,充分体现出行政问责的监督和惩戒作用。

二是要加强问责制的文化建设。

问责文化建设是完善问责制的思想基础。

问责制的核心在于问责,而问责的落实则有赖于社会文化的氛围。

社会中的每一个成员都是在一定的文化环境下成长起来的,他们之间的一切相互行为都不能独立于特定文化环境而存在。

只有将问责文化内化于人们的潜意识中,才能使问责主体自觉地利用问责权力和机会,发挥问责的监督作用。

所以,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公务员的问责教育,所有公务员都必须接受问责制的教育和训练,安排相关的宣传和实践,提高他们对问责制的认识。

三是要理顺行政问责与《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的关系。

从广义范围而言,三者均属行政管理范畴,是一脉相承、有机联系,相互促进的,均具有单方性、强制性和无偿性等法律特征。

从狭义上讲,后者属于立法行为,而行政问责仅是一种行政规章,是《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管辖范围的有益补充,对不够违法违纪的行政效能低下等行为给予有效惩处进行了明确界定。

四是要注重把握行政问责实施的“三个原则”。

要与《公务员法》和《行政监察法》的执行相结合,与行政监察和效能监察工作相结合,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统一。

要采取区别对待的原则,对涉及软环境整治和建设、中梗阻、下梗阻、侵害群众切身利益等群众关心、社会关注的敏感性问题,在量纪上,就高不就低,给予严肃处理。

(二)加强相关制度建设,依法推进行政问责制

一是要构建党内问责机制。

目前我国已进入体制转型和制度建设的关键时期,执政党制度建设应为国家制度建设的引擎。

首先,党的执政地位和性质决定了问责应以党内问责为重点。

中共是领导社会主义事业的核心力量,要自觉接受监督,包括党内监督、行政监督、舆论监督、民主党派及各界群众的监督。

从党内问责开始,推进党内民主和民主政治的深入发展。

其次,党的两个监督条例都明确规定了询问、质询、撤换、罢免等制度,这就为党内问责制度的建设构建奠定了基础。

再次,只有实行党内问责制度,才能保证党的监督制度的真正落实,才能提高党内监督质量。

从我国权力结构来看,各级领导班子中,党委书记是一把手,在各类问责事件中,党委或部门领导人特别是一把手应承担连带责任。

在重大决策失误和用人失察等领域应承担直接责任。

只有这样才能突出重点,真正达到监督的目的。

二是要加强异体问责制建设。

行政问责包括同体问责和异体问责。

目前启动的行政问责主要是以同体问责为主。

所谓同体问责就是党委对其党员干部的问责备,或政府对其行政干部的问责。

异体问责主要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新闻媒体及社会公众对党委和政府的问责。

从行政问责的长远发展来看,问责要想更好地发挥作用,促进责任政府的建立,必须实现从内部问责到外部监督的方向发展,实现监督主体的多元化。

三是要党务政务公开制度化。

问责必须知情,没有党务政务公开制度,官员履行职责的情况都在暗箱之中,信息不透明,社会不知晓,问责也就无从谈起。

因此,健全和完善党委和政府行为的透明机制是问责的核心内容之一。

如果公众不了解政府官员的行为,也就谈不上什么监督和问责。

因为在当今“问责风暴”日渐强劲的今天,向社会公开政府行政分工,是建设透明政府和责任政府的必要环节,也是在更广泛、更多角度对“责”的明确化,有利于在更准确、更科学的意义上“问责”。

(三)强化舆论宣传,营造行政问责良好氛围

一是强化异体问责,调动公众监督的积极性。

在建立完善的同体问责制的同时,要强化异体问责,加强公众监督,充分发挥行政体制外部的问责主体的监督、问责作用,对行政机关形成有效的外部压力。

首先明确人大监督的权力。

要进一步增强人大监督的问责手段和力度,充分运用其监督权力,行使各项监督职权对行政机关进行问责。

其次,要充分调动全体公民监督的积极性。

随着民主意识的增强,公众参与成为行政发展的必然。

为了调动公众监督政府的积极性,应该建立一套可以使公众畅所欲言、表达自己意见的机制,使公众对政府的问责不再停留在纸上而是落到实处。

二是做好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发挥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

”行政问责制的最大特点就是行政公开。

一是做好政务信息公开工作。

政务信息应当向公民和社会公开,实行“阳光问责”。

虽然我国目前已开始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但在实际操作中却仍然存在着政府公布信息的自由裁量权过大的情况。

要尽快制定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促进透明政府的建立,使公民能够及时发现政府及其公务人员的失职行为。

要规范行政公开的内容与形式。

行政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公开行政决策、行政程序、行政执行及行政结果、责任主体等。

行政公开的具体形式多样,要通过多种形式及时公开政务信息,保障公众的知情权。

二是加强媒体的舆论监督。

在当今时代,单个的公民或者组织处于信息上的劣势,不可能占据信息资源,舆论监督实际关系着信息公开的来源问题,在政府掌握信息的前提下,新闻渠道如果不够畅通的话,公民的信息知情权就得不到保障,也就谈不上问责制。

因此,强调媒体的舆论监督是建立完善问责制的重要条件。

(四)落实配套措施,逐步构建行政问责的完整体系

随着行政问责在我国的全面实行,在工作中必然会出现新情况、新问题,要应对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化解新矛盾,就应在完善行政问责体系上下功夫。

一是要加强行政问责的责任化建设。

明确政府各部门的职责分工,明确政治责任、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形成完整的政府责任链条,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司其责,监察机关组织协调”的工作运行机制。

二是要加强行政问责的制度化建设。

规范行政问责的主体及其权限,规范行政问责的客体及其职责,规范行政问责的事由和情形,规范行政问责的程序,实现行政问责规范化和制度化。

结合自身实际,制订出台服务承诺、首问负责、限时办结等相关配套制度,突出行政问责的实效性和可操作性。

三是要注重把握行政问责的侧重性,增强威慑力。

突出抓好单位行政首长履行职责不当的问责,特别是要选取有影响、有震动以及在社会关注的热点、焦点问题上出现问责情况的处理,追究在重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等方面失职渎职或负有重要责任的行政官员的责任。

公开处理、典型曝光,真正体现行政问责的威慑力、影响力。

四是要切实抓好行政问责与绩效评估的有机衔接。

与绩效评估挂钩,通过科学确定政府绩效评估的内容和指标体系,实行政府内部考核与公众评议、专家评价相结合的评估办法,按照奖优、治庸、罚劣的原则,充分发挥绩效评估的导向和激励约束作用,达到行政问责与绩效评估相互促进的整体功效。

 

建立和完善行政问责制度的对策

行政问责制在我国刚刚开始,还未真正成熟,因此,必须在实施进程中进一步完善,理论上深入探索。

通过完善问责体系和问责制度,进一步健全政府职责体系,建设责任型政府和服务型政府,使十七大提出的"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的要求落到实处,以促进政府行为更加规范,责任更加明晰,公信力更加提高。

(一)以理论知识为先导,建立健全行政问责制

一是要强化对行政问责相关规定的学习理解。

从强化行政责任,推进依法行政,建立为民、务实、清廉的责任型、服务型、法治型和效能型政府的高度,去看待和认识行政问责的实施,充分把握行政问责的范围、使用和程序等核心内容,做到张弛有度、收放自如、合理运用,充分体现出行政问责的监督和惩戒作用。

二是要加强问责制的文化建设。

问责文化建设是完善问责制的思想基础。

问责制的核心在于问责,而问责的落实则有赖于社会文化的氛围。

社会中的每一个成员都是在一定的文化环境下成长起来的,他们之间的一切相互行为都不能独立于特定文化环境而存在。

只有将问责文化内化于人们的潜意识中,才能使问责主体自觉地利用问责权力和机会,发挥问责的监督作用。

所以,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公务员的问责教育,所有公务员都必须接受问责制的教育和训练,安排相关的宣传和实践,提高他们对问责制的认识。

三是要理顺行政问责与《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的关系。

从广义范围而言,三者均属行政管理范畴,是一脉相承、有机联系,相互促进的,均具有单方性、强制性和无偿性等法律特征。

从狭义上讲,后者属于立法行为,而行政问责仅是一种行政规章,是《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管辖范围的有益补充,对不够违法违纪的行政效能低下等行为给予有效惩处进行了明确界定。

四是要注重把握行政问责实施的“三个原则”。

要与《公务员法》和《行政监察法》的执行相结合,与行政监察和效能监察工作相结合,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统一。

要采取区别对待的原则,对涉及软环境整治和建设、中梗阻、下梗阻、侵害群众切身利益等群众关心、社会关注的敏感性问题,在量纪上,就高不就低,给予严肃处理。

(二)加强相关制度建设,依法推进行政问责制

一是要构建党内问责机制。

目前我国已进入体制转型和制度建设的关键时期,执政党制度建设应为国家制度建设的引擎。

首先,党的执政地位和性质决定了问责应以党内问责为重点。

中共是领导社会主义事业的核心力量,要自觉接受监督,包括党内监督、行政监督、舆论监督、民主党派及各界群众的监督。

从党内问责开始,推进党内民主和民主政治的深入发展。

其次,党的两个监督条例都明确规定了询问、质询、撤换、罢免等制度,这就为党内问责制度的建设构建奠定了基础。

再次,只有实行党内问责制度,才能保证党的监督制度的真正落实,才能提高党内监督质量。

从我国权力结构来看,各级领导班子中,党委书记是一把手,在各类问责事件中,党委或部门领导人特别是一把手应承担连带责任。

在重大决策失误和用人失察等领域应承担直接责任。

只有这样才能突出重点,真正达到监督的目的。

二是要加强异体问责制建设。

行政问责包括同体问责和异体问责。

目前启动的行政问责主要是以同体问责为主。

所谓同体问责就是党委对其党员干部的问责备,或政府对其行政干部的问责。

异体问责主要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新闻媒体及社会公众对党委和政府的问责。

从行政问责的长远发展来看,问责要想更好地发挥作用,促进责任政府的建立,必须实现从内部问责到外部监督的方向发展,实现监督主体的多元化。

三是要党务政务公开制度化。

问责必须知情,没有党务政务公开制度,官员履行职责的情况都在暗箱之中,信息不透明,社会不知晓,问责也就无从谈起。

因此,健全和完善党委和政府行为的透明机制是问责的核心内容之一。

如果公众不了解政府官员的行为,也就谈不上什么监督和问责。

因为在当今“问责风暴”日渐强劲的今天,向社会公开政府行政分工,是建设透明政府和责任政府的必要环节,也是在更广泛、更多角度对“责”的明确化,有利于在更准确、更科学的意义上“问责”。

(三)强化舆论宣传,营造行政问责良好氛围

一是强化异体问责,调动公众监督的积极性。

在建立完善的同体问责制的同时,要强化异体问责,加强公众监督,充分发挥行政体制外部的问责主体的监督、问责作用,对行政机关形成有效的外部压力。

首先明确人大监督的权力。

要进一步增强人大监督的问责手段和力度,充分运用其监督权力,行使各项监督职权对行政机关进行问责。

其次,要充分调动全体公民监督的积极性。

随着民主意识的增强,公众参与成为行政发展的必然。

为了调动公众监督政府的积极性,应该建立一套可以使公众畅所欲言、表达自己意见的机制,使公众对政府的问责不再停留在纸上而是落到实处。

二是做好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发挥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

”行政问责制的最大特点就是行政公开。

一是做好政务信息公开工作。

政务信息应当向公民和社会公开,实行“阳光问责”。

虽然我国目前已开始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但在实际操作中却仍然存在着政府公布信息的自由裁量权过大的情况。

要尽快制定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促进透明政府的建立,使公民能够及时发现政府及其公务人员的失职行为。

要规范行政公开的内容与形式。

行政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公开行政决策、行政程序、行政执行及行政结果、责任主体等。

行政公开的具体形式多样,要通过多种形式及时公开政务信息,保障公众的知情权。

二是加强媒体的舆论监督。

在当今时代,单个的公民或者组织处于信息上的劣势,不可能占据信息资源,舆论监督实际关系着信息公开的来源问题,在政府掌握信息的前提下,新闻渠道如果不够畅通的话,公民的信息知情权就得不到保障,也就谈不上问责制。

因此,强调媒体的舆论监督是建立完善问责制的重要条件。

(四)落实配套措施,逐步构建行政问责的完整体系

随着行政问责在我国的全面实行,在工作中必然会出现新情况、新问题,要应对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化解新矛盾,就应在完善行政问责体系上下功夫。

一是要加强行政问责的责任化建设。

明确政府各部门的职责分工,明确政治责任、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形成完整的政府责任链条,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司其责,监察机关组织协调”的工作运行机制。

二是要加强行政问责的制度化建设。

规范行政问责的主体及其权限,规范行政问责的客体及其职责,规范行政问责的事由和情形,规范行政问责的程序,实现行政问责规范化和制度化。

结合自身实际,制订出台服务承诺、首问负责、限时办结等相关配套制度,突出行政问责的实效性和可操作性。

三是要注重把握行政问责的侧重性,增强威慑力。

突出抓好单位行政首长履行职责不当的问责,特别是要选取有影响、有震动以及在社会关注的热点、焦点问题上出现问责情况的处理,追究在重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等方面失职渎职或负有重要责任的行政官员的责任。

公开处理、典型曝光,真正体现行政问责的威慑力、影响力。

四是要切实抓好行政问责与绩效评估的有机衔接。

与绩效评估挂钩,通过科学确定政府绩效评估的内容和指标体系,实行政府内部考核与公众评议、专家评价相结合的评估办法,按照奖优、治庸、罚劣的原则,充分发挥绩效评估的导向和激励约束作用,达到行政问责与绩效评估相互促进的整体功效。

归结起来,其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立法层面。

关于问责制的立法级别低,且内容和程序极不完善,影响问责效率。

从全国来看,我国还没有一部关于行政问责的统一的法律,地方关于问责制的立法都是一些效力层次很低的规章,许多地方甚至连规章都没有制定。

在现有的关于问责制的法律规定中,立法规定也存在很大的权限,其中最显著的问题有:

(1)问责对象范围狭窄、不统一。

问责对象,即对何人问责,目前还只限于政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即所谓的“一把手”),而对于担负公共管理职责的其他官员尚未引入问责制。

实际上很多事故是由“二把手”、“三把手”或执政党的“一把手”造成的,最终都由“一把手”承担责任,显然不公平。

(2)问责事由不明确。

我国目前的问责制还仅限于对失职行为特别是重大失误的责任追究,而对于那些还没有显示失误或者不知有没有失职的行为却没有去“问”。

而一些重大安全事故只有在事故或事件引起了中央高层、媒体的关注后,才能促成相关责任人被动辞职,至于那些隐瞒事故者,是不会引咎辞职的。

反之,另外一些地方,问责事由却颇有争议。

如由于错误地将政府放假通知中的中秋节写成“端午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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