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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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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抵、退”税操作说明、帐务处理及其它问题汇总!

 

“免、抵、退”税操作说明、帐务处理及其它问题汇总!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政策基本介绍

一、“免、抵、退”税基本内容

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的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所耗用原材料、零部件等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款;“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期内因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而未抵顶完的税额,经主管退税机关批准后,予以退税。

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实施范围

(一)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生产企业,是指独立核算,实行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且具有实际生产能力的企业和企业集团。

自产货物是指生产企业购进原辅材料,经过加工生产的货物。

下列出口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办理“免、抵、退”税:

1.收购与本企业生产货物的名称、性能相同,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外商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且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的货物;

2.收购与本企业所生产的货物配套出口的货物。

生产企业出口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若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视同自产货物办理退税。

(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产品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产品组合成成套产品的。

3.收购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认可的集团公司(或总厂)成员企业(或分厂)生产的产品,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认定为集团成员,集团公司收购成员企业生产的产品,可视同自产货物办理退税。

(1)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集团公司成员的企业,或由集团公司控股的生产企业;

(2)集团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均实行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3)集团公司必须将有关成员企业的证明材料报送给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

4.委托加工生产收回的货物。

生产企业出口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视同自产货物办理退税。

(1)必须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再委托深加工收回的产品;

(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3)委托方执行的是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4)委托方必须与受托方签订委托加工协议。

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

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自产货物继续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

(三)生产企业出口自产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产品,实行免征消费税办法。

三、生产企业出口销售入帐时间、销售收入和离岸价的确定

(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不论海、陆、空、邮运出口,均按财务制度规定的入帐时间作为出口货物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登记出口销售帐。

(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应根据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退税率计算。

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要求出口发票与出口报关单的成交方式、数量、金额一致);若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的,原则上以海关确定的离岸价格计算出口销售收入。

对财务健全、核算规范的出口企业,确需按实列支国外运费、保费、佣金的,可提出申请,报经出口退税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实行,但在申报退税时须附送相应的有效凭证复印件,凡不能提供或提供不实的,今后一律以海关报关单上注明的离岸价为退税依据。

(三)出口货物不论以何种外币结算,均按国家规定的汇率折算成人民币登记有关帐册;生产企业可以采用当月1日或当日的汇率作为记帐汇率(一般为中间价),确定后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一个清算年度内不予调整。

四、有关“免抵退”税的计算

(一)“免抵退”税额、“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及“免抵”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上期结转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从国内购进的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其中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格+海关实征关税+海关实征消费税

“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应退税额

(二)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上期结转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购进的免税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三)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应“免抵”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的税额的计算

1.当生产企业本月的销项税额≥本月的应抵扣税额时,应纳税额≥0,即本月无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当期应退税额=0

当期应“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为0)

=当期“免抵退”税额

无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的进项税额(即为0)。

2.当生产企业本月的销项税额<本月的应抵扣税额时,本月进项税额未抵扣完,即当期期末有留抵税额:

(1)如果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应“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结转下期抵扣的进项税额=0;

(2)如果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应“免抵”税额=0

结转下期继续抵扣进项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期末留抵税额”是计算确定应退税额、应免抵税额的重要依据,应以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期末留抵税额”的审核数栏为准。

(四)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12个月内的出口业务,不计算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等于当期免抵退税额;未抵顶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从第13个月开始按免抵退税计算公式计算当期应退税额。

(五)生产企业必须在足额缴纳增值税,无欠缴、缓缴增值税税款的情况下方可予以办理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

(六)生产企业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收齐有关出口退(免)税凭证或未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手续的,视同内销货物计算征税;对已征税的货物,生产企业收齐有关出口退(免)税凭证后,应在规定的出口退税清算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无误的,办理免抵退税手续。

逾期未申报或已申报但审核未通过的,主管国税机关不再办理免抵退。

(七)生产企业出口产品后,应及时回收单证,按月向税务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手续,如不按规定及时申报,将按相关税收法规进行处罚。

五、“免、抵、退”税申报的一般程序

“免、抵、退”税计算申报比较复杂,在日常操作中,出口企业必须特别注意在相应申报时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

申报前,应首先在计算机中正确安装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和免抵退税管理系统企业端软件;有出口在财务入帐后次月的7—10日内,必须在免抵退税管理系统企业端中录入数据生成免抵退税月份申报表并向国税机关办理预免预抵申报手续;单证齐全后,应及时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录入数据,生成预申报数据在每月7—12号办理预申报,通过后在免抵退税管理系统企业端中生成免抵退税单证齐全申报表连同装订成册的单证向国税机关办理单证齐全申报手续。

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在进行免抵退申报时,须向税务机关提供收购视同自产产品的增值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供货企业销售给生产企业或为生产企业加工视同生产产品后,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恢复使用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增值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生产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免抵退税时,须按当月出口情况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备注栏中注明视同产品的出口额。

凡视同自产产品超过当月产品出口额50%的,须报经省国家税务局审核后办理免、抵、退税。

六、其他“免、抵、退”税单证办理程序。

1.《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

生产企业遗失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需向海关申请补办的,可在出口之日起六个月内凭主管退税部门出具的《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向海关申请补办。

生产企业在向主管退税部门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时,应提交下列凭证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的报告》;

(2)出口货物报关单(其他未丢失的联次);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4)出口销售发票;

(5)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

生产企业遗失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需向主管外汇管理局申请补办的,可凭主管退税部门出具的《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向外汇管理局提出补办申请。

生产企业向退税部门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的报告》;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出口销售发票;

(4)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

委托(生产企业)遗失受托方(外贸企业)主管退税部门出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需申请补办的,应由委托方先向其主管退税部门申请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

委托方(生产企业)在向其主管退税部门申请办理《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时,应提交下列凭证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的报告》;

(2)受托方主管退税部门已加盖“已办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戳记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4)代理出口协议(合同)副本及复印件;

(5)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4.《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

生产企业在出口货物报关离境、因故发生退运、且海关已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的,须凭其主管退税部门出具的《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运手续。

本年度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可在下期用红字(或负数)冲减出口销售收入进行调整(或年终清算时调整);以前年度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应补缴原免抵退税款,应补税额=退运货物出口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补税预算科目为“出口货物退增值税”。

若退运货物由于单证不齐等原因已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则不须补缴税款。

生产企业向主管退税部门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的报告》;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4)出口销售发票;

(5)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免抵退”税的计算及账务处理

  出口货物新的“免、抵、退”税办法(财税[2002]7号)已实行一年有余,但一些出口生产企业的财务人员对此仍不能很好掌握,现结合实际情况举例说明。

  例如:

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营出口自产产品,出口产品的征税率为17%,出口产品的退税率为13%,2002年1月1日开始执行“免、抵、退”税增值税政策,有关资料如下:

  1.2002年1月,上期留抵进项税额100万元,本期外购原料500万元,取得进项税额75万元(部分未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当期内销货物550万元,自营出口产品取得离岸价收入折合人民币400万元;

2.2002年2月、3月,无涉税事宜;

3.2002年4月,收齐1月份250万元出口货物的退税单证报退税部门,并于当月取得退税部门核发的上述250万元出口产品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

  4.2002年5月、6月、7月、8月,无涉税事宜;

  5.2002年9月,取得内销收入400万元,收齐1月份150万元的出口货物退税单证报退税部门,并于当月取得退税部门核发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

  2002年1月~9月“免、抵、退”税的计算及会计处理如下:

1.2002年1月:

外购货物时:

借:

原材料5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750000

贷:

银行存款(应付账款)5750000

内销产品取得收入时:

借:

应收账款6435000

贷:

产品销售收入——内销货物55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935000

出口产品时:

借:

应收外汇款4000000

贷:

产品销售收入——般贸易出口4000000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4000000×(17%-13%)=160000(元)。

转出出口产品时:

借:

产品销售成本—一般贸易出口160000

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60000

当月应缴增值税=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总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935000-(1000000+750000-160000)=-655000(元),即“应交增值税”借方余额为655000元。

  2.2002年2月、3月,只需结转有关账户余额即可。

  3.2002年4月:

根据退税部门出具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进行免抵退税额核算: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退税率=2500000×13%=325000(元),因免抵退税额325000元小于2002年3月末留抵税额655000元,则当期应退税额为325000元。

免抵退税的账务处理:

借:

应收补贴款——出口退增值税325000

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325000

当期应缴增值税=0-(655000-325000-0)=-330000(元),即“应交增值税”借方余额为330000元。

  4.2002年5月、6月,只需结转有关账户余额即可。

  5.2002年7月,因1月份出口的150万元销售货物已超过6个月未收齐退税单证,应按内销货物征税。

  

(1)将出口销售收入转为内销收入:

借:

产品销售收入——般贸易出口1500000

贷:

产品销售收入——内销收入1500000

(2)补提销项税额:

借:

其他应收款255000

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55000

(3)冲减“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1500000×(17%-13%)=60000(元)。

借:

产品销售成本——般贸易出口60000

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60000

(4)当月应缴增值税=255000-(0+330000+60000)=-135000(元),即“应交增值税”借方余额为135000元。

  6.2002年8月,只需结转有关账户余额即可。

7.2002年9月:

内销的账务处理:

借:

应收账款(银行存款)4680000

贷:

产品销售收入——内销收入4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80000

调冲7月份外销转内销的账务处理:

(1)借:

产品销售收入——内销收入1500000

贷:

产品销售收入——般贸易出口1500000

(2)借:

其他应收款255000

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55000

(3)借:

产品销售成本——般贸易出口60000

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60000

出口免抵退税额的账务处理:

根据退税部门出具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进行免抵退税额核算:

免抵退税额=1500000×13%=195000(元)。

因免抵退税额195000元大于2002年8月留抵税额135000元,则应退税额为135000元。

借:

应收补贴款——出口退增值税135000

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135000

(4)当期应缴增值税=680000-255000-(0+135000-135000-60000-0)=485000(元)。

借: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485000

贷:

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485000。

按照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会计核算主要涉及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和"应收补贴款--出口退税"等科目。

其会计处理如下:

  

(1)货物出口并确认收入实现时,根据出口销售额(FOB价)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

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等)

              贷:

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等)

  

(2)月末根据《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中计算出的"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

主营业务成本

              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月末根据《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中计算出的"应退税额"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

应收补贴款--出口退税

              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4)月末根据《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中计算出的"免抵税额"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应纳税额)

              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5)收到出口退税款时,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

银行存款

              贷:

应收补贴款--出口退税

 对于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扣除的运费、保险费和佣金,在实际结算时与原预估入帐金额有差额的,可以在结算月份进行调整。

 对于企业已经申报的数据发现错误的,不能够直接调整原申报数据,而应在以后月份通过红蓝字调整法进行调整。

 对于出口退税申报与增值税纳税申报不一致,产生差额的,须在下期进行帐务调整,相应的应同时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由于以上原因需进行帐务调整的,其会计处理为:

(一)对本年度出口销售收入的调整

(1)对于前期多报或少报出口,或用错汇率,导致出口销售收入错误的,在本期发现时,须在本期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根据销售收入调整额:

  借:

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等科目)(前期少报收入的为蓝字,前期多报收入的为红字)

      贷:

主营业务收入(前期少报收入的为蓝字,前期多报收入的为红字)

 

(2)对于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扣除的运费、保险费和佣金,与原预估入帐金额有差额的,须在本期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根据销售收入调整额:

              借:

其他应付款(或银行存款等科目)(蓝字或红字)

              贷:

主营业务收入(蓝字或红字)

  当上期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第2c栏"免抵退出口货物销售额(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差额)"不等于0时,须在本期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根据免抵退出口货物销售额(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差额):

    借:

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等科目)(差额大于0时为蓝字,小于0时为红字)

              贷:

主营业务收入(差额大于0时为蓝字,小于0时为红字)

  注意事项:

  ①出现上述情况进行帐务调整的同时,应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进行调整,调整的方法为在出口明细表中录入一条调整记录(正数或负数)。

  ②对于已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调整过的销售收入,由于申报系统在计算"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时已包含该调整数据,所以在帐务处理上可以不对该笔销售收入乘以征退税率之差单独调整"主营业务成本",而是在月末将汇总计算的"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一次性结转至"主营业务成本"中。

 

(二)对本年度出口货物征税税率、退税率的调整

  对于前期高报或低报征税税率、退税率,在本期发现的,应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通过红蓝字调整法进行调整,根据申报系统汇总计算的"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免抵退税额"、"应退税额"、"免抵税额"等在月末一次性入账,无须对调整数据进行单独的会计处理。

 (三)对上年度出口销售收入的调整

 

(1)对于上年多报或少报出口,或用错汇率,导致出口销售收入错误的,在本期发现时,须在本期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根据销售收入调整额:

  借:

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等科目)(前期少报收入的为蓝字,前期多报收入的为红字)

      贷: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前期少报收入的为蓝字,前期多报收入的为红字)

 根据销售收入调整额乘以征退税率之差:

   借: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前期少报收入的为蓝字,前期多报收入的为红字)

    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前期少报收入的为蓝字,前期多报收入的为红字)

  根据销售收入调整额乘以退税率:

    借: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应纳税额)(前期少报收入的为蓝字,前期多报收入的为红字)

    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前期少报收入的为蓝字,前期多报收入的为红字)

 

(2)对于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扣除的运费、保险费和佣金,与原预估入帐(上年度)金额有差额的,须在本期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根据销售收入调整额:

    借:

其他应付款(或银行存款等科目)(蓝字或红字)

    贷: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蓝字或红字)

    根据销售收入调整额乘以征退税率之差:

    借: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前期少报收入的为蓝字,前期多报收入的为红字)

        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前期少报收入的为蓝字,前期多报收入的为红字)

  根据销售收入调整额乘以退税率:

    借: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应纳税额)(前期少报收入的为蓝字,前期多报收入的为红字)

      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前期少报收入的为蓝字,前期多报收入的为红字)

 (3)当上年度12月份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第2c栏"免抵退出口货物销售额(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差额)"不等于0时,须在本年度1月份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根据免抵退出口货物销售额(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差额):

    借:

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等科目)(差额大于0时为蓝字,小于0时为红字)

    贷: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差额大于0时为蓝字,小于0时为红字)

  注意事项:

    ①出现上述情况时,只进行帐务调整,不对"出口退税申报系统"进行数据调整。

    ②注意在填报《增值税纳税人报表》(附表二)时,不要将上年调整的"进项税额转出"与本年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混在一起,应分别体现。

    ③在录入"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的〈增值税申报表项目录入〉中的"不得抵扣税额"时,只录入本年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不考虑上年调整的"进项税额转出"。

 (四)对上年度出口货物征税税率、退税率的调整

  对于上年度出口货物高报或低报征税税率、退税率,在本期发现的,须在本期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根据销售收入乘以征退税率之差的调整额:

    借: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蓝字或红字)

      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蓝字或红字)

   根据销售收入乘以退税率的调整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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