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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检员考试复习题2

安检员考试复习题

一、规程部分:

总  则

第1条 为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防止煤矿事故,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程。

第2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程。

第3条 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等制度。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

第4条 煤矿企业必须设置安全生产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人员和装备。

第5条 煤矿安全工作必须实行群众监督。

煤矿企业必须支持群众安全监督组织的活动,发挥职工群众安全监督作用。

职工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当工作地点出现险情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当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有权拒绝作业。

第6条 煤矿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

未经安全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矿务局(公司)局长(经理)、矿长必须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煤矿事故的能力,并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安全任职资格证书。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

第7条 煤矿使用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产品,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不得使用。

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前,必须经过论证、安全性能检验和鉴定,并制定安全措施。

第8条 煤矿企业在编制生产建设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建设计划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发展规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安全技术措施所需费用、材料和设备等必须列入企业财务、供应计划。

第9条 煤矿企业必须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

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由矿长负责组织实施。

煤矿企业每年必须至少组织1次矿井救灾演习。

第10条 入井人员必须戴安全帽、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前严禁喝酒。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

第11条 煤矿企业应有创伤急救系统为其服务。

创伤急救系统应配备救护车辆、急救器材、急救装备和药品等。

第13条 露天煤矿必须填绘及时反映实际情况的下列图纸:

(一)地形地质图。

(二)工程地质平面图、断面图、综合水文地质平面图。

(三)采剥工程平面图、断面图。

(四)排土工程平面图。

(五)运输系统图。

(六)输配电系统图。

(七)通信系统图。

(八)防排水系统及排水设备布置图。

(九)边坡监测系统平面图、断面图。

(十)井工老空与露天矿平面对照图。

第14条 煤矿发生事故后,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抢救,矿长负责抢救指挥,并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一般规定

第534条 煤矿企业应根据本矿采用的开采工艺和设备制定作业规程和各工种技术操作规程。

第535条 露天采场主要区段的上下平盘之间应设人行通路或梯子,并按有关规定在梯子两侧设置护栏。

第536条 在露天内行走的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走人行道或梯子。

(二)因工作需要沿铁路线矿山道路行走的人员,必须时刻前后方向来车。

躲车时,必须躲到安全地点。

(三)横过铁路或矿山公路时,必须止步瞭望。

(四)横过带式输送机时,必须沿着装有栏杆的栈桥通过。

(五)严禁在有塌落危险的坡顶、坡底行走或逗留。

第537条 未经煤矿企业允许,闲杂人员和车辆严禁进入作业区。

第538条 移动设备应在平盘安全区内走行或停留;否则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第539条 采场内有危险的火区、老空等地点,应充填或设置栅栏,并设置警示标志;地面、采场及排土场内临时设置变压器时应设围栏,配电柜、箱、盘应加锁,并应设置明显的防触电标志;设备停放场、炸药厂、爆炸材料库、油库、加油站和物资仓库等易燃易爆场所,必须设置防爆、防火和危险警示标志;矿山道路必须设置限速、道口等路标,特殊路段设警示标;汽车运输为左侧通行的,在过渡区段内必须设置醒目的换向标志。

严禁擅自移动和毁坏各种安全标志。

第540条 在运输线路两侧堆放物料时,不得影响行车安全。

第541条 在爆破区域、岩体变形区域、滑坡危险区域内不得建永久性建(构)筑物。

第542条 机械设备的供电电缆必须绝缘良好,电缆横过铁路、公路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机械设备内必须备有完好的绝缘防护用品和工具,并定期进行电气绝缘性能试验,不合格的及时更换。

第543条 电气设备应安设过流、过压、漏电、接地等保护装置,并灵敏可靠。

第544条 采掘、运输、排土等机械设备作业时,严禁人员上下设备;在危及人身安全的作业范围内,严禁人员停留或通过。

第545条 在大雾、烟尘等能见度低的情况下作业时,应制定安全措施。

第546条 作业人员在超过2m的高空作业时,应佩带安全带或设置安全网。

在露天进行起重和高空作业时,遇有六级以上大风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第547条 井工开采形成的老空威胁露天煤矿安全时,应制定安全措施。

第二章 采  剥

第一节 台 阶

第548条 挖掘机采装的台阶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需爆破的岩土台阶不得大于最大挖掘高度。

(二)需爆破的坚硬煤、岩台阶,爆破后爆堆高度不得大于最大挖掘高度的1.1-1.2倍,台阶顶部不得有悬浮大块。

(三)上装车台阶高度不得大于最大卸载高度与运输容器高度及卸载安全高度之和的差。

第549条 露天采场最终边坡的台阶坡面角和边坡角,必须符合最终边坡设计要求。

第550条 最小工作平盘宽度,必须保证采掘、运输设备的安全运行和供电线路、电信线路、供水管路、排水沟等的正常布置。

第二节 穿 孔

第551条 穿孔作业必须按穿孔参数设计要求进行,并配备除尘设施。

第552条 穿孔机在有老空的工作面穿孔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在专业人员指挥下进行。

第553条 穿孔机进行穿孔作业和走行时,履带边缘与坡顶线的距离不得小于表16规定。

表16      穿孔机作业和走行安全距离

台阶高度/m

<4

4~10

>10

安全距离/m

1~2

2~2.5

2.5~3.5

穿凿边行孔时,穿孔机应垂直于台阶坡顶线或调角布置(最小夹角不小于45°)。

在有顺层滑坡危险区,必须压碴穿孔。

第554条 穿孔机在高压线下通过时,钻架顶端与高压线的最小垂直距离不得小于1m;在作业和走行时,钻架与高压线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2m。

走行时必须保证安全,必要时事先落好钻架。

第三节 爆  破

第555条 材料的购买、运输、贮存、使用和销毁,永久性爆炸材料库建筑结构及各种防护措施,库区的内、外部安全距离等都必须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第556条 爆破作业使用的器材中,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

露天作业,必须遵守《爆破安全规程》的规定。

第557条 运输爆炸材料应使用专用车辆。

专用车辆必须保持完好状态箱底部铺设胶皮,顶部备有篷布,车辆上装设防静电装置和灭火器。

车辆的排气管应符合安全规定。

运输爆炸材料的车辆必须有明显的标志,必须按指定路线行驶。

行驶中不得与其他车辆抢行,严禁随意停车、无关人员搭乘和进入加油站加油。

冬季在冰雪路面上行驶是时,应有防滑措施。

运输爆炸材料的车辆必须符合铁路运输的有关规定。

用汽车装运爆炸材料时,装运量不得超过汽车额定装载量的80%,并用苫布盖好、绑牢。

严禁炸药、雷管同车装运。

第558条 运输爆炸材料的车辆必须专人押运,装卸和运输过程中严禁装卸、押运人员携带火柴、打火机等点火物品,严禁穿钉子鞋。

采用铵油炸药混装车和乳化炸药车时,必须对装料、混药、装车、运输和装药等作业制定安全措施。

第559条 爆炸材料车到达爆破地点后,爆破人员应对爆炸材料进行检查验收,无误后双方签字盖章。

第560条 爆炸材料的领用、保管和使用必须严格执行账、卡、物一致的管理制度。

严禁发放和使用变质失效的炸药。

第561条 爆破后剩余的爆炸材料,必须当天退回爆炸材料库,严禁在工地存放和销毁。

第562条 在爆破区域内旋转和使用爆炸材料过程中,20m以内严禁烟火,10m以内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

第563条 炮孔的装药和充填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装药前在爆破区两端插好警戒旗,严禁与工作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爆破区。

(二)雷管脚线、导爆索、志爆管的连线和装药布设必须由专人负责。

(三)装药时,每个炮孔同时人员不应超过3人,严禁向炮孔内投掷起爆具和受冲击易爆的炸药,严禁使用塑料、金属或带金属包头的炮杆。

(四)包孔卡堵或雷管脚线及导爆索损坏时应及时处理,无法处理时必须插上标志,按拒爆处理。

(五)机械化装药时,必须由专人操作。

第564条 加工起爆药卷必须距放置炸药的地点5m以外,加工好的起爆药卷应放在距炮孔炸药2m以外。

第565条 爆破安全警戒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有安全警戒负责人,并向爆破区周围派出警戒人员。

(二)警戒哨与爆破工之间应实行“三联系制”。

(三)因爆破发生中断生产事故时,应立即报告矿调度室,采取措施后方可解除警戒。

第566条 安全警戒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深孔松动爆破(孔深大于5m):

距爆破区边缘,软岩不得小于100m、硬岩不得小于200m。

(二)浅孔爆破(孔深小于5m):

无充填预裂爆破,不得小于300m。

(三)二次爆破:

炮眼法不得小于200m。

裸露爆破药量不超过20kg时,不得小于200m;药量超过20kg时,不得小于400m。

(四)扩孔爆破:

不得小于100m。

(五)轰水:

不得小于50m。

第567条 各种机电设备距爆破区外端的安全距离应符合表17规定。

机车、汽车等机动设备处于警戒范围内且不能撤离时,应采取安全措施;与电杆距离不得小于5m,在5-10m时,必须采用减震爆破。

第568条 爆破地震安全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表17     机电设备距爆破区外端的安全距离

  

(一)各类建(构)筑物地面质点的安全振动速度不应超过下列数值:

1.重要工业厂房,0.4cm/s;

2.土窑洞、土坯房、毛石房,1.0cm/s;

3.一般砖房、非抗震的大型砌块建筑物,2-3cm/s;

4.钢筋混凝土框架房屋,5cm/s;

5.水工隧道,10cm/s;

6.交通涵洞,15cm/s;

7.围岩不稳定有良好支护的矿山巷道,10cm/s;围岩稳定无支护的矿山巷道,20cm/s。

(二)爆破地震安全距离应按下式计算:

   R=(k/v)1/a·Qm

式中R―爆破地震安全距离,m;

  Q―药量(齐发爆破取总量,延期爆破取最大一段量),kg;

  v-安全质点振动速度,cm/s;

  m-药量指数,取m=1/3;

  k、a-与爆破地点地形、地质条件有关的系数和衰减指数。

在特殊建(构)筑物附近、爆破条件复杂和爆破震动对边坡稳定有影响的地区进行爆破时,必须进行爆破地震将就的监测或试验,以确定被保护物的安全性。

第569条 露天煤矿应尽是避免裸露爆破,必须进行时,应按下式确定安全装药量:

    Q=(Rk/25)3

式中 Q-安全装药量(延期爆破时,Q为一次起爆的药量),kg;

Rk-被保护物、设备中听距离,m。

第570条 在重要建(构)筑物和设备附近实施硐室爆破、抛掷大爆破、老空区爆破等特殊爆破时,必须编制设计,制订安全措施,涉及本企业以外的建(构)筑物时,必须重复相关单位的同意。

第571条 在老空区、煤及半煤岩等温度异常的自然发火区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测试孔内温度。

有明火的炮孔或孔内温度在80℃以上的高温炮孔必须采取灭火,降温措施。

高温孔经降温处理后,应迅速装药起爆。

高温孔应采用热感度低的炸药,或将炸药、雷管作隔热包装。

第572条 火雷管起爆必须使用警戒管,警戒管必须是2发导火索长度相同的雷管,导火索的燃速和雷管生产厂家、批号必须与起爆雷管相同。

警戒管导火索比起爆雷管导火索缩短的长度必须保证点炮人员有足够时间撤至安全地点。

第574条 发生拒爆和熄爆时,应分析原因,采取措施,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专人监视下进行检查,并在危险区边界设警戒,严禁无关人员进入警戒区或在警戒区内进行其他作业。

(二)因地面网络连接错误或地面网络断爆出现拒爆,可再次连线起爆。

(三)如炮孔内为非防水炸药,可向孔内注水浸泡炸药,使其失效;浅孔拒爆可用风或水将炸药清除,重新装药爆破。

(四)严禁穿孔机按原穿孔位穿孔,应在距拒爆孔0.5-1.0m处重新穿孔装药爆破,孔深应与原孔相等。

(五)如不能立即处理,应报告矿调度室,并设置拒爆标志,派专人指挥挖掘机挖掘。

第四节 采 装

第575条 单斗挖掘机向列车装载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列车驶入工作面100m内,驶出工作面20m内,挖掘机必须停止作业。

(二)列车驶入工作面,待车停稳,经助手与司旗联系后,方可装车。

(三)物料最大块度不得超过3m3。

(四)勺斗压、碰自翻车车帮或跨越机车和尾车顶部。

严禁高吊勺斗装车。

(五)遇到大块物料掉落影响机车运行时,必须处理后方可作业。

第576条 单斗挖掘机向汽车装载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勺斗容积和物料块度应与汽车载重相适应。

(二)单面装车作业时,只有在挖掘机司机发出进车信号,汽车开到装车位置停稳并发出装车信号后,方可装车。

双面装车作业时,正面装车汽车可提前进入装车位置;反面装车汽车应由勺斗引导进入装车位置。

(三)挖掘机不得跨电缆装车。

(四)装载第一勺斗,其插销距车箱底板不得超过0.5m。

严禁高吊勺斗装车。

(五)装入汽车里的物料超出车箱外部、影响安全时,必须妥善处理后,才准发出车信号。

(六)装车时严禁勺斗从汽车驾驶室上方越过。

(七)装入车内的物料要均匀,严禁单侧偏载、超载。

第577条 单斗挖掘机在挖掘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停止作业,退到安全地点,报告有关部门检查处理:

(一)发现台阶崩落或有滑动迹象,危及挖掘机安全。

(二)工作面有伞檐或大块物料,可能砸坏挖掘机。

(三)暴露出爆炸药包或雷管。

(四)有冒落危险的老空或火区。

(五)遇有松软岩层,可能造成挖掘机下沉或掘沟遇水有可能被淹。

(六)发现不明地下管线或其他不明障碍物。

第578条 操作单斗挖掘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运转中严禁维护和注油。

(二)勺斗回转时,必须离开采掘工作面,严禁跨越接触网。

(三)在回转或挖掘过程中,严禁勺斗突然变换方向。

(四)遇坚硬岩体时,严禁强行挖掘。

(五)严禁在不符合机器性能的纵横坡面上工作。

(六)严禁用勺斗直接救援任何设备。

(七)挖掘机作业时,必须对工作面进行全面检查,严禁将废铁道、废铁管、勺牙、配件等金属物和拒爆的火药、雷管等讨入车内。

(八)正常作业时,天轮距高压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m,距回流线和通讯线不得小于0.5m。

无关人员严禁进入作业半径内。

第579条 2台以上单斗挖掘机在同一台阶或相邻上下台阶作业量,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汽车运输时,2台挖掘机的单蹄不得小于最大挖掘半径的2.5倍,并制定安全措施。

(二)在同一铁道线路进行装车作业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三)2台挖掘机在相邻的上、下台阶作业时,两者的相对位置影响上、下台阶的设备、设施安全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第580条 台阶坡面、运输设备与单斗挖掘机尾部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1m。

单斗挖掘机停止作业时,司机室应位于工作面相反一侧。

第581条 单斗挖掘机行走和升降段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行走前应检查行走机构及制动系统。

(二)应根据不同的台阶高度、坡面角,使挖掘机的行走路线与坡底线和坡顶线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三)挖掘机应在平整、坚实的台阶上行走,当道路松软或含水有沉陷危险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四)挖掘机升降段或行走距离越过300m时,必须设专人指挥;行走时,主动轴应在后,悬臂对正行走中心,及时调整方向,严禁原地大角度扭车。

(五)挖掘机行走时,靠铁道线路侧的履带边缘距线路中心不得小于3m,过高压线和铁道等障碍物时,要有相应的安全措施。

(六)挖掘机升降段之前应预先采取防止下滑的措施。

爬坡时,不得超过挖掘机规定的最大允许坡度。

第582条 单斗挖掘机雨天作业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暴雨期间,遇有水淹和片帮时,应及时将单斗挖掘机开到安全地带,并向矿调度室报告。

(二)雷雨天,电缆发生故障时,应及时向矿调度室报告。

故障排除后,方可停送电。

 汽车运输

第615条 矿用汽车在作业时,其制动、转向系统和安全装置必须完好。

应定期检验其可靠性,大型自卸车应设示宽灯或标志。

第616条 矿内各种汽车道路,应根据具体情况(弯度、坡度、危险地段)设置反光路标和限速标志。

汽车道路必须有洒水车洒水降尘。

第617条 严禁采矿汽车在矿内各种道路上超速行驶,同类汽车不得超车。

矿内各种车辆(正在作业的平路机除外)必须为采矿汽车让行。

第618条 矿山道路的宽度应保证通行、会车等的安全要求。

受采掘条件限制、达不到规定的宽度时,必须视道路距离设置相应数量的会车线。

矿山道路必须设置护堤,高度为汽车轮胎直径的2/5-3/5,底部宽度不应小于3m。

第619条 矿内长距离坡道运输系统,应在适当位置设置避难车道和缓坡道。

第620条 雾天或烟尘影响视线时,应开亮雾灯或大灯,并靠边减速行驶,前、后车距不得小于30m;能见度不足30m或雨雪天气危及行车安全时,应停止作业。

第621条 冬季应及时清除路面上的积雪或结冰,并采取防滑措施,前后车距不得小于50m,行驶时不准急刹车、急转变或超车。

第622条 自卸车不得在矿山道路拖挂其他车辆;必须拖挂时,应采取安全措施,并设专人指挥监护。

第623条 汽车在工作面装车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待进入装车位置的汽车必须停在挖掘机最大回转半径范围之外;正在装车的汽车必须停在挖掘机尾部回转半径之外。

(二)正在装载的汽车必须制动,司机不得将身体的任何部位伸出驾驶室外,严禁其他人员上、下车和检查维修车辆。

(三)汽车必须在挖掘机发出信号后,方可进入或驶出装车地点。

(四)汽车排队等待装车时,车与车之间必须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第624条 卸料平台应有信号、安全标志、照明和足够的调车宽度。

卸料点必须有可靠的挡车设施。

不同类型汽车应有各自卸料点,使用同一个卸料点时,应保证大型车安全。

矿内车辆相关规定:

1、严禁酒后驾驶,行驶中不得接打电话、吸烟、饮食或闲谈。

2、车辆出发前要检查刹车、方向、灯光、喇叭、液压系统等装置是否灵敏可靠,严禁带病出车。

3、有安全带的车辆,司乘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

4、车辆不准超载使用,不准客货混装,不准货车运人。

5、司机离开车辆时,必须熄火、停车、驻车制动、挂入低速档或停车档,取下钥匙后方可离开。

第三节 带式输送机运输

第625条 采用带式输送机运输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带式输送机运输物料的最大倾角,上行不得大于16°,严寒地区不得大于14°;下行不得大于12°。

特种带式输送机除外。

(二)钢丝绳芯输送带的静安全系数,不得小于表21中的数值。

表21    钢丝绳芯输送带的静安全数值

(二)带式输送机的运输能力应与前置设备能力相匹配。

第626条 布设固定带式输送机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避开工程地质不良地段、老空区,必要时采取安全措施。

(二)应在适当地点设置行人栈桥。

(三)带式输送机下面的过人地点,必须设置安全保护设施。

(四)应设防护罩或防雨棚,必要时设通廊。

倾斜带式输送机人行走廊地面应防滑,并设置扶手栏杆。

(五)封闭式输送机必须设置通风2、除法及防火设施。

,暗道应按一定距离设置向地面的安全通道。

(六)在转载点和机头处应设置消防设施。

第627条 带式输送机应设置下列安全保护装置:

(一)应设置防止输送带跑偏、驱动滚筒打滑、纵向撕裂和溜槽等保护装置;上行带式输送机应设置防止输送带逆转的保护装置,下行带式输送机应设置防止超速的安全保护装置。

(二)在带式输送机沿线应设联锁停车装置。

(三)在驱动、传动和自动拉紧装置的旋转部件周围,应设防护装置。

第628条 带式输送机运行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用输送采剥物料的带式输送机运送工具、材料、设备和人员。

(二)输送带与滚筒打滑时,严禁在输送带与滚筒间楔木板和缠绕杂物。

(三)采用绞车拉紧的带式输送机必须配备可靠的测力计。

严禁人员攀越输送带。

第629条 维修带式输送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维修时必须停机上锁,并有专人监护。

(二)在地下或暗道内用电焊、气焊或喷灯检修带式输送机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第630条 清扫滚筒和托辊时,带式输送机必须停机上锁,并有专人监护。

清扫工作完毕后解锁送电,并通知有关人员。

第四章 排  土

第631条 排土场位置的选择,应保证排弃土岩时,不致因大块滚落、滑坡、塌方等威胁采场、工业广场、居民区、铁路、公路和水域的安全。

排土场位置选定后,应进行地质测绘和工程、水文地质勘探,以确定排土参数。

第632条 排土场周围应修筑可靠的截泥、防洪和排水设施。

当排土场范围内有出水点时,必须在排土之前用盲沟等方法将水疏出。

排土场应保持平整,不应有积水。

高台阶、多台阶排土场应在最下层排弃中硬以上岩石,必要时应清理基底。

第633条 铁路排土线路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路基面必须向场地内侧按段高形成反坡。

(二)排土线必须设置移动停车位置标志和停车标志。

第634条 列车在排土线上运行和卸车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列车进入排土线后,由排土人员指挥列车运行。

机械排土线的列车运行速度不得超过20km/h;人工排土线不得超过15km/h;接近路端时,不得超过5km/h。

(二)严禁运行中卸土。

(三)新移设线路后,首次列车严禁牵引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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