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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自六不让活动工作制度

首问首办负责制

为方便群众办事,提高机关事业单位管理服务水平,制定首问首办负责制如下:

一、群众来我部门办事,接受询问的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

二、首问责任人要热情接待外来办事的群众,不可不理不睬,应负有为其不可推卸的责任。

三、属我单位责任范围的事,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要按一次性告知制度的要求,向当事人解释清楚有关办理的事项、需补交或携带的材料,以及如何办理等。

四、不属本单位职责范围的事,首问负责人要负责引导到承办部门,并交由承办单位的领导或经办人员,该部门的领导或经办人员即为首问负责人。

五、属于业务不明确或不清楚承办单位的,首问负责人要及时请示领导,协助、协调有关单位一同解决。

六、办理事项不属于交通部门管理范围的,首问负责人要耐心解释并尽可能告知其他办理的部门。

七、属电话咨询或举报的,接听电话的人员为首问负责人,应将反映的事项、来电人姓名、联系电话等登记在册,引导其到相关部门办理。

八、承办单位必须按照承诺和时限要求给予热情办理,属于能办理的,要耐心解释。

 

AB岗工作制度

 

一、为进一步明确工作责任,提高机关工作效能,改进工作作风,确保工作的连续性,更好地为办事人员提供优质服务,制定AB岗工作制度。

二、AB岗工作制度是指一个岗位由两个人兼顾,分成AB岗。

AB岗由具体负责行政许可承办科室的负责人确定,并组织实施。

在工作日内,本着确保工作不间断的原则,A岗因故不在岗的情况下,由B岗顶岗,代替行使职责,及时办理相关工作的工作制度。

三、实行AB岗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确保首问责任制、限时工作制等制度的有效落实,保证相关工作的连续性,进一步提高机关工作效率和办事效率。

四、AB岗都应清楚了解相应的工作要求和内容,恪尽职守,严格遵守办公制度和请假制度,积极主动做好本职工作,不得无故迟到、早退、缺勤和随意替换班。

五、日常工作中保证AB两岗有一人在岗。

互为AB岗的人员,原则上不能同期休假,不同时安排出差。

AB岗工作人员的工作岗位调整时,行政许可承办科室要及时安排相应人员到AB岗位。

六、AB岗因故确需短时间离开岗位的,应事先报科室负责人同意,避免申请人到机关办事无人受理,防止工作停滞、拖延或中断。

因开会、出差、请假或其他原因一天以上无法到岗的,应在离岗前履行报批程序,并做好交接手续,方能离岗。

七、AB岗职责相同。

A岗对工作负主要责任,B岗应熟悉并协助做好该项工作。

当A岗出差或其他原因不能承担完成该项工作时,由B岗接替继续完成该项工作。

八、A岗在岗时,由A岗负主要责任,B岗负次要责任;当A岗因故不在岗时,则由B岗负主要责任,A岗负次要责任。

B岗在顶岗期间应做好本职工作,并享有A岗岗位的职责权利,认真负责地做好A岗岗位的工作。

九、AB岗之间应当及时进行相互沟通,A岗暂离岗位时,要切实做好交接工作,确保B岗能够衔接到位。

十、行政许可承办科室要将AB岗人员名单、分工情况和联系电话在许可服务大厅公示。

AB岗互换或职位轮换后,应及时调整相关信息。

十一、因推诿、扯皮等造成工作失误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在岗责任人的责任。

 

一次性告知制

为改善管理,加强服务,进一步便民利民,树立交通部门新形象,制定一次性告知制度如下:

一、到我单位办理各项业务的,如来客的手续不完整,要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补交的材料,并告知下一次办理的时间。

二、对需出示的材料内容较多,要填写一次性告知卡,详细写明需用出示材料的所有内容、要求。

三、对到业务管理部门办证、申请有关事宜的,要仔细检查出示的资料,如有缺少要明确告知缺少的资料。

四、如不属于自己工作范围的内容,也要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并按首问负责制的要求办理。

限时办结制

为树立行业新风,优化交通运输系统环境,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进一步方便群众,促进交通事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全交通运输系统工作人员均执行限时办结制度。

各单位、各部门要根据自身实际作出具体的规定。

二、申请从事经营性道路运输的单位或个人办理相关业务时,工作人员应及时进行开业资格审查,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接到申请之日起20于内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三、所有许可审批业务除上级另有规定外,均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做出行政(当场)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场交付当事人。

当事人不在场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五、接到交通执法人员存在“吃、拿、卡、要”、优亲厚友等违纪违规行为的举报后,5日内处理完毕,并答复举报人。

六、接到“倒客、甩客、卖客”和擅自提高票价以及出租“黑车”的举报,县内15分钟内到场。

县外1小时30分钟内到场,并将处理结果3天内答复举报人。

 

服务承诺制度

为进一步增强全局干部队伍的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树立良好社会形象,努力打造服务型机关,推动各项工作健康发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服务承诺制度指本局根据职能要求,将对外服务的内容、程序、时限以及服务标准等事项向社会做出公开承诺,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承诺事项的落实,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的制度。

二、服务承诺的形式:

主要运用电台、电视台、报刊等各种媒体,以及张北县政府网和政府信息公开平台等渠道,向社会进行公示,方便群众了解和办理各类事项。

三、服务承诺的内容

1、凡我局承办的各项审批、许可、备案等所涉及的审批项目、报审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时限,承办人姓名、联系方式、办公地点等;

2、局系统有关部门的工作流程、职责职能、责任人;

3、人民群众关心的其他热点和难点问题。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对国家和省、市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坚决不再审批或变相审批,不擅自设立新的审批项目。

四、服务承诺标准

实行一次性告知,对符合审批条件的当时受理,不够审批条件的讲清标准和要求;做到态度和蔼、细心周到、服务热情;能办的事即办,在规定的办理时限内办结,急事急办、不拖拉、不推诿,确保及时、高效、无差错;廉洁自律,不谋私利,杜绝乱收费,自觉接受监督;投诉渠道顺畅,并认真接待处理,口头投诉的口头答复,书面投诉的书面答复,对有效投诉做到件件有落实。

五、服务承诺的责任:

凡有违反服务事项承诺情节较轻的,进行批评教育,向服务对象赔礼道歉;情节严重的,按照《张北县交通运输局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进行责任追究。

六、为便于群众监督,设立公开投诉(举报)电话,负责对群众的投诉、举报认真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投诉人。

                         

                          

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为切实推进干部作风建设,确保政令畅通、提高工作效率,防止和减少行政过错,树立高效、服务、诚信、廉洁的形象,进一步加快交通运输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和局属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单位的工作人员(包含局机关借调人员),违反有关规定,但尚未构成违纪的,追究其责任。

二、本制度所称过错责任追究,是指局系统工作人员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或行政效率,贻误行政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三、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的情形;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四、实施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责任追究与教育防范相结合、效能监察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五、工作人员在履行工作职责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责任:

1、对法律、法规、规章执行不力,消极对待,政令不畅,导致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2、对岗位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拒绝、放弃、推诿、拖延造成工作任务延误的;

3、办事拖拉、效率低下,在规定时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完成承担的工作任务的;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时间,未完成承担的工作任务造成负面影响的;

4、重大事项不请示、不报告或不按有关规定执行的;

5、继续施行已明令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导致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6、不按规定公开有关办事依据、办事程序、承办机构、承办人员、办理时限、办理结果、监督渠道或不按公开承诺的内容履行职责的;

7、在工作时间内擅离岗位、擅离职守或进行与工作无关行为的;

8、其它影响机关效能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六、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工作制度和工作纪律等内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究其责任:

1、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首问首办负责制、AB岗工作制以及窗口部门一次性告知等制度的;

2、违反有关规定,不经批准,指令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参加各种评比、达标、升级、考核、研讨、培训等活动的;

3、未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和文件管理规定,致使文件、档案、资料泄密、损毁或丢失的;

4、其它违反机关、单位等内部管理制度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

七、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审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究其责任:

1、擅自设立行政审批事项,或者对国家和省明令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继续实施审批,或者变相审批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申请不予受理的;

3、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申请不予审批或者不在承诺期限内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4、在依法规定的审批条件和标准之外,擅自增加其他条件、标准或者限制的;

5、对不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申请予以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6、对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指令工作人员办理,干扰行政审批行为,情节较重的;

7、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造成一定影响的;

8、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审批事项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造成一定后果的;

9、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全部内容的;

10、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审批申请或者不予审批的理由的。

八、其它不认真履行职责、不及时履行职责、拒不履行职责和超越权限行使职权的行为。

九、过错责任追究分为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有关责任人员,按下列规定承担责任:

1、具体承办人直接作出的行为,该承办人负全部责任。

2、经审核、批准作出的行为,审核人、批准人承担主要责任,具体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

但由于具体承办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审核人、批准人不能正确审定的,具体承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审核人、批准人承担次要责任。

3、因有关负责人直接干预所作出的行为,该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有关人员承担次要责任,但有关人员对负责人的错误提出过抵制意见的,不承担责任。

4、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作出的行为,主持讨论的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未提出过抵制意见的其他有关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5、对交通运输局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行为,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负责人承担相应领导责任。

十、责任追究问责的形式:

1、效能告诫;

2、通报批评;

3、离岗培训;

4、调离岗位(不得安排同职级岗位);

5、免职;

十一、根据责任过错的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责任过错造成损失或者影响较小的,给予直接责任者效能告诫、通报批评。

2、责任过错造成较大损失或者较严重影响的,给予直接责任者调离工作岗位、免职处理,并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给予领导责任者效能告诫、通报批评、离岗培训处理。

3、责任过错造成严重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依据法律、法规或有关规定给予直接责任者辞退处理,给予领导责任者免职处理。

十二、离岗培训由责任人所在单位负责,期限为2个月。

期满后,被追究人应写出整改情况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已改正的,可按期解除追究,并下达《解除追究通知书》。

十三、过错责任追究有关材料应当存入做出处理决定机关的文书档案。

过错责任追究处理决定送达被处理人员所在单位,同时抄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学习制度

一、建立学习日制度。

确定每周五为全局集中学习日,学习方法由各支部组织,主管局长参加。

每周一上午召开局长例会或进行中心组理论学习。

二、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

民主生活会由局党委书记主持,党委成员参加;根据会议情况,可邀请上级有关部门参加,需其它人员参加时,由党委书记指定。

三、邀请专家辅导。

每季度或半年邀请一次理论专家、法律专家进行集中辅导,进一步提高全局干部职工的政策理论、职业道德、法律法规知识的水平。

四、自学与互学相结合。

结合“三自六不让”学教活动,每名党员干部学写读书笔记不少于两万字。

局属各单位可根据实行工作,相互进行业务知识的学习交流,提升业务知识水平。

 

“三会一课”制度

“三会一课”制度是支部工作的一项基本制度,即定期召开支部委员会、支部党员大会、党小组会,按时上好党课。

一、支部委员会:

每月召开一次以上。

由党支部书记主持。

主要内容是:

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讨论决定支部重大事项;总结部署支部工作;研究党员发展、转正和自身建设问题。

二、支部党员大会:

每季度召开一次以上。

由支部书记主持。

主要内容是:

学习上级党组织有关文件、传达会议精神;通报支部工作情况,听取党员意见和建议,部署工作;汇报、交流思想心得,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讨论通过党员发展、转正。

三、党小组会:

每月召开一次以上。

由党小组长主持。

主要内容是:

学习上级组织有关文件;汇报、交流党员个人思想和工作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酝酿党员发展、转正情况。

四、党课:

每半年进行一次以上。

由支部书记主持。

参加人员为全体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

授课内容为:

传达党的文件,党纪党风和党的有关知识教育、表彰先进人物、播放有教育意义的电视录相,不断提高全体党员的政治素质。

 

民主生活会制度

为使党内民主生活会制度化、规范化,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根据党支部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民主生活会应遵循的原则:

1、参加会议的人员要敞开思想,各抒己见,沟通思想;2、坚持实事求是,与人为善,真心诚意帮助同志的态度;3、正确运用批评与自我批评,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4、虚心接受他人意见,从而增强团结,改进工作。

二、民主生活会应紧密围绕议题,交流思想认识,总结经验教训。

要本着“团结——批评与自我批评——团结”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增强政治性和原则性,达到统一思想、增强团结、互相监督、改进工作、共同提高的目的。

不能把民主生活会开成汇报工作或研究部署工作的会议。

三、召开时间:

党内民主生活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根据实际需要,也可随时召开,具体时间应根据实际工作情况确定。

遇有特殊情况需延期召开的,必须报告上级党组织同意。

四、民主生活会的内容: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2、加强领导班子和党支部自身建设,实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3、艰苦奋斗,清正廉洁,遵纪守法的情况;4、坚持群众路线,改进工作作风,深入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的情况;5、上级指定的内容及其他重要问题。

五、每次民主生活会前要认真准备,与会人员要根据会议的主题,联系自身的思想、工作实际,认真做好发言准备。

要通过各种渠道收集入党积极分子和群众对党员的意见,以便更好地总结经验,改进工作。

因故不能参加民主生活会的人员要提前请假。

六、对于党员思想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一般应在一个月内制订好整改措施,并明确具体人员负责落实,支部书记应加强检查督促。

七、民主生活会后,要及时向上级组织、纪检部门写出书面报告。

八、民主生活会的有关情况和整改措施,要通过适当方式,向党内外群众反馈,取得群众的监督和帮助。

 

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为了加强党员队伍建设,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提高党员自身素质,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特制定本制度。

一、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按照上级党组织的统一部署,每年进行一次。

二、民主评议党员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发扬民主、公开平等的原则,按照评议的内容,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三、民主评议党员工作主要分五个阶段进行:

(一)学习动员阶段。

党支部召开支委会讨论制定实施方案,确定学习内容,并组织党员进行学习动员。

(二)自我评议阶段:

在学习讨论的基础上,党员个人写出自我评价的发言提纲。

(三)民主评议阶段:

召开党小组会,在党员个人述职自我评价的基础上,小组党员开展相互评议,按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进行测评投票。

还要采取适当的方式,征求群众意见。

(四)组织考察阶段:

召开支委会对民主评议的意见进行讨论分析,结合支部平时掌握的情况,对每个党员形成组织意见,并同本人见面。

同时,向支部党员大会报告。

组织考察必须充分发扬党内外民主,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五)表彰和处理阶段:

对民主评议出的优秀党员,支部可以用口头或书面形式进行表扬,对推荐到上级党组织表彰的优秀党员,必须经党员大会讨论通过。

评议定为不合格的党员,必须由支部大会讨论给予相应处置,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对评议中揭露出来的违法乱纪等问题,要认真查明,严肃处理。

四、评议工作结束后,各支部形成总结材料报上级党组织,并接受检查和验收,对达不到要求的支部要进行补课。

五、对民主评议党员的各种文件、鉴定材料等,按规定及时装入党建工作资料袋,以便查阅。

六、离退休党员按要求参加民主评议活动,不评定档次;长期生病、行动不便、卧床不起的党员,可暂不参加评议活动;预备党员参加评议,不评定档次。

临时外借的党员回原单位参加民主评议活动。

党内监督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党内监督,切实履行机关党组织的监督职能,保持党的先进性,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结合本单位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党组织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监督的主要内容

1、能否遵守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维护中央权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

2、能否按时参加党支部的组织生活,履行党员义务,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任务。

3、能否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严格执行重大事项议事与决策规则,做到决策科学、民主。

4、能否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5、能否尽职尽责,努力工作,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实现、维护、发展人民群众最根本利益,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

6、能否执行党和国家干部选拔任用的有关规定。

7、能否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做到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严格按照制度办事,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8、能否坚持原则,敢于同各种错误倾向和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二)党内监督的主要形式

1、党组织的监督,即党的上下级组织之间互相监督和党组织对党员的监督。

2、党员之间的互相监督,即党员之间、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党员与党员领导干部之间的监督。

3、专门机关的监督,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包括党组纪检组长和支部纪检委员)所实行的监督。

(三)党组织实施监督的主要方法

1、定期检查党员参加党组织生活的情况,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能否参加所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能否如实汇报自己的思想、学习、工作、作风等情况,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2、督促定期开展好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

3、建立健全下级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工作报告制度和谈话诫勉制度。

机关党支部应及时了解和掌握机关党员以及领导干部的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和廉政建设情况,机关党组织要将了解和掌握的情况如实向本部门党委和上级党组织反映,遇有重大情况应及时报告。

对于群众意见较大、有发生违纪苗头的党员干部,支部主要负责同志应会同其分管领导对其进行批评帮助,提出告诫。

4、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查处违法违纪案件。

党组织接到对党员干部的检举和控告,有权进行初核,并报告上级纪检部门。

按照党内有关规定,切实保障党员行使监督的民主权利,严肃处理阻碍党员正常行使监督权利和打击报复的行为。

(四)监督保障

党组织应按照本制度规定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发挥监督作用。

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正确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监督。

对违反本制度的,视情节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党费收缴制度

自觉、按时、足额缴纳党费,是党员必须具备的一个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应尽的一项基本义务,是党员关心党的事业的具体表现。

为切实搞好本党支部党费收缴和管理工作,特制定如下制度:

1、党员必须本人交纳党费,除非有特殊情况,方可委托其他党员转交。

2、党员必须按期交纳党费。

一般应按月交纳党费,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党费,就认为是自行脱党,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的,由支部讨论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后将其除名。

3、党员必须按规定交纳党费,按中央组织部关于党员交纳党费具体标准的规定,不可少交。

党员自愿多交纳党费,可以不限。

4、党费必须由支部专人负责,一般由支部组织委员管理,若需换届,必须及时办好移交手续。

5、支部应按月将本支部收入、上缴党费的金额详细记入《党费收缴登记薄》。

6、收缴党费人员必须及时向上级党组织上缴党费,不得个人长期保管现金。

7、党费的收缴情况,支部应每半年检查一次。

8、前一年度党费收缴工作结束后,支部应通过召开党员大会或张贴公示榜等方式,向全体党员报告党费收缴情况。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

一、为贯彻中央精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持以党风建设促进本单位政风、行风建设,进一步倡导诚信意识、廉洁意识和责任意识,特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二、党支部书记、纪检委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做到坚持原则,敢抓敢管,确保党风廉政建设各项措施和任务的贯彻落实。

三、抓好党风廉政教育,经常对党员进行理想信念、党风党纪和道德法制教育,增强反腐倡廉的自觉性。

四、严格遵守党的规章制度,严守党的纪律,不泄露党的秘密,不牟取私利,不铺张浪费,不参与赌博和封建迷信活动,维护党的形象。

五、协助上级纪检部门做好本单位信访件的调查工作,及时反映热点、难点问题,做好协调、疏导工作。

六、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检查,建立纪检小组,每半年分析、研究一次本单位廉政建设情况,总结经验,及时发现和解决廉政建设方面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党委议事决策制度

1、决定重大问题,在进行集体研究决策前,要先将相关情况在内部进行通报,使班子成员有充分的思考时间,相互协商、交换意见,避免准备不充分、仓促议事的现象。

2、凡是党组织决策重大问题重要事项,要召开咨询会、座谈会、听证会,或通过个别访谈的方式,邀请领导、专家、下级单位负责人和部分群众代表参加,反复征求意见。

3、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必须由会议决策。

党组成员必须全部参加会议,表决时,同意人数必须达到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才算通过。

4、决策形成后,在执行过程中,党组织要严格执行程序,确保不省略、不颠倒其中任何一个环节,确保决策执行的科学化和民主化。

5、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

党组决策形成后,明确每个领导成员所负的责任,做到事事有人管,人人有专责,在其职权范围内迅速处理,遇事敢于负责,协调各个方面抓好落实。

 

党建工作责任制

   

1、每年年初制定党建工作总体规划及总体目标任务,规划紧紧围绕服务单位发展这个中心,把党的建设和单位实际紧密结合起来。

根据总体规划和总体目标任务,制定具体目标任务,分阶段组织实施,抓住重点,实行分类指导。

   2、落实上级党组织制定的规划,结合本级党组织实际,明确班子成员分工,制定班子成员个体目标任务。

   3、党组织定期督促、检查、考核本级领导班子成员“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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