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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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管理办法.docx

安徽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管理办法

附件:

省环境自动监测质量管理办法

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二○一三年十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包括地表水自动监测站,以下简称水站;环境空气质量城市自动监测站,以下简称网络城市站;温室气体站及国家农村站等在统一的质量管理和技术规定框架长期稳定运行,及时准确地发布自动监测数据,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依据《国家地表水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省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环境空气监测技术规〔试行》〔国家环保总局公告20XX第4号、《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农村站等运行管理暂行规定》、《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HJ/T193-2005以及《环境空气颗粒物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653-2013、《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654-2013等相关技术规编制。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了自动站的职责分工、运行维护、数据管理与上报、质量管理、维护维修等方面的质量管理要求。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围由国家环境保护部、省环境保护厅及各级政府投资建设的环境质量自动站的质量监督管理。

第二章组织和保障体系

第五条环境质量自动站在环境保护部和省环境保护厅的领导下,由省环境监测中心站〔以下简称省站协助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以下简称国家总站做好国家直管站和省、市管站现场运行与维护的质量检查和质控考核;各市环境监测站负责具体的运行质量管理与维护,并负责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自动站进行质量检查和质控考核。

第六条各市环境质量自动站的实际运行单位必须具备水质自动站和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运行资质。

省辖市和县级环境监测站应配备质量保证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各级环境监测站的质量管理人员负责对监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国家直管站的运行维护经费由国家保障,省、市管站的运行维护经费分别由省级财政和市级财政负责。

省级财政对运行情况较好的省管站进行奖励性运行经费补助。

第八条环境质量自动站按照国家总站编制的国家水站、网络城市站、农村站等作业指导书运行。

第三章点位和站房管理

第九条环境质量自动站的点位选址及调整根据国家环境保护部颁布的点位选址规定进行,各地负责选址和报告编制。

国家直管站由省站协助国家总站进行点位考察和技术论证。

省、市管站由省、市站负责组织进行点位考察和技术论证,并报省环保厅审批。

国家直管站点位选址报告,最终报国家总站技术审核、环境保护部审批。

第十条环境质量自动站站房建设应满足环境保护部的相关规要求。

具体要求见附件。

第十一条环境质量自动站运行单位,需建立站房及其基础设施的设计、验收、设备更新等清单档案备查。

第十二条环境质量自动站的站房、空调、供电、供水、通讯、防雷以及光纤网络等基础性工作,均由所在地的市〔县级环境监测站负责建设及维护。

第四章系统组成

第十三条监测系统包括采样系统、监测分析仪器系统、数据采集和传输系统、质量保证系统和其他辅助设备等。

第十四条根据环境保护部、省环保厅要求的设备配置计划并结合当地实际特征污染物情况确定监测项目。

第五章运行管理

第十五条各地市环境监测站〔托管站要设立环境质量自动站的运行管理部门,明确专职人员,建立运行管理规章制度。

可视情况委托第三方运维公司进行维护管理,市站对其进行质量监督和管理。

第十六条环境质量自动站运维的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环境监测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参加国家总站、省站组织的技术培训。

根据环境监测技术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对自动站技术人员进行业务考核,通过后持证上岗。

第十七条环境质量自动站运行单位每周不少于一次巡检,若发现问题,查明原因并及时排除故障。

建立巡检档案,包括采样系统、监测分析仪器、数据采集和传输系统、校准系统、标准气体和其他辅助设备的运行状况等检查和记录。

第十八条环境质量自动站运行单位应定期进行仪器设备维护保养,建立故障报修制度、进行维修记录、建立必要的备品备件库。

第十九条各省辖市和县级环境监测站应保证本辖区环境自动监测数据的传输质量和安全。

原则上各站点均应使用光纤网络,经过VPN加密后传输。

第六章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第二十条省站组织建立统一的环境质量自动站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制度〔见附件。

各环境质量自动站运行单位应严格执行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制度。

第二十一条省站对全省围自动站组织进行专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进行通报。

市站对辖区自动站组织进行专项检查,将检查结果报送省站并用于考核及经费拨付。

第二十二条省站协助国家总站建立省环境质量自动站网络的量值溯源、标准传递体系。

第二十三条环境质量自动站运行单位定期进行自动站质控检查,市站对辖区自动站组织进行质控检查,并建立质控检查档案。

第二十四条各地监测站〔托管站对上报数据的质量负责。

如果在线监测仪器运行出现故障或监测数据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情况,应及时上报省站,并采用实验室分析数据。

第二十五条省站对省各自动站实施现场质量管理检查与现场质控考核。

对水站采用定期或不定期发放密码质控样进行考核,并对各水站组织进行比对实验;对网络城市站、温室气体站及农村站等,省站采用标准气或标准物质考核,并采用移动监测车进行比对监测。

同时,各国家直管自动站要做好接受总站检查和质控考核的准备工作。

第七章数据管理与报告应用

第二十六条各地监测站〔托管站应配备专用计算机,由专职人员负责管理和维护自动站的监控软件与原始数据。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弄虚作假、修改或删除监测的原始数据。

其他经授权具有自动站监控软件的单位只能按国家总站、省站的管理要求进行远程监视或调取数据,不得以任何理由修改自动站任何控制参数。

第二十七条环境质量自动站运行单位负责实时数据采集、检查、上报传输和审核。

各市环境监测站负责定期汇总辖区环境质量自动站数据。

各地监测站〔托管站在按期上报数据的同时,对于国家托管的自动站应将数据上报国家总站。

第二十八条省站负责全省环境质量自动站的数据汇总、组织年度数据质量审核、编制报告等。

第二十九条数据的时效性根据国家标准有关规定执行。

各地监测站〔托管站必须按时上报日报、周报数据。

第三十条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时上报实验室分析数据。

与前期相比较,数据发生明显变化时,应核实原因并给予说明。

第三十一条各环境质量自动站运行单位应建立非正常运行〔校准、停电、电压波动不稳、通讯故障、仪器故障时报告、检修和数据处理程序。

第三十二条环境质量自动站网络数据应用于支持国家和地方的环境评估和环境管理。

数据的使用和发布根据国家环境保护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运行考核及奖惩

第三十三条省站负责对地方监测站〔托管站有关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自动站的运行情况、数据上报情况、质量管理等情况进行评分考核,并根据自动站运行考核情况报请省厅调整奖励性省级运行经费补助:

〔1享受省级财政补助的省建水站综合排名后5名的水质自动站分别扣除6、4、3、2、1万元,分别补助给排名前7名水质自动站4、3、3、2、2、1、1万元;〔2享受省级财政补助的空气站综合排名后10名的空气自动站分别扣除2、1.8、1.6、1.4……0.2万元,分别对应补助给排名前10名的空气自动站;〔3当年度国家或省站对自动站进行质控考核的,每出现一项次不合格,从该子站总经费中扣除0.2万元;〔4累计停运半年以上的自动站按照年度经费补助的30%进行补助,停运九个月以上的自动站取消当年度补助。

〔5如因地震、洪涝、飓风等不可抗因素,以及水利、交通等工程施工的客观影响导致自动站无法运行,地方监测站〔托管站按要求进行人工监测并报送数据,且在停运期间做好巡检和维护工作的自动站,不扣除补助经费。

第三十四条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不定期组织开展质量飞行检查,每个省辖市每年接受飞行检查不少于1次。

第三十五条各省辖市及县级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站将在全省环境监测系统给予通报批评:

〔1未按要求定期进行质量保证活动;〔2拖延、阻碍、拒绝质量检查;〔3质控考核不合格;〔4无正当理由未定期上报数据。

第三十六条各省辖市及县级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站还将报请省厅在全省环境保护系统给予通报批评,直至取消该站评先资格,吊销相关人员上岗证。

第三方运维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报请省厅吊销其运维资质并列入我省以后运维招标的黑,取消运维人员运维资质。

〔1随意剔除正常监测数据、编造或更改监测数据、授意或故意出具虚假监测数据;〔2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实施。

附件:

1.省地表水自动监测站质量管理实施细则

2.省环境空气自动站质量管理实施细则

3.省城市环境空气自动站站房建设要求

4.省空气自动监测数据质量管理规则

附件1

省地表水自动监测站质量管理实施细则

一、管理职责

〔一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1.接受国家总站、省环保厅有关地表水自动站的工作安排,技术指导,负责实施水站运行的监管、考核。

2.负责制定和修改水站的运行管理制度和技术规定,研究解决运行中出现的问题。

3.监管水站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工作,每年对水站组织进行质量考核。

4.协助国家总站、省环保厅实施水站技术人员的技术培训、持证上岗考核与交流工作。

5.监管设备的定期更新、调配,协助负责组织运行软件的修改与升级,做好新建及更新站点仪器设备的选型。

6.配合国家总站对〔国家直管站新建、改建自动监测站点的验收;配合省环保厅对省、市管站新建、改建自动监测站点的验收。

〔二水站托管监测站〔以下简称托管站与地方站

1.建立水站运行管理机构并明确专职人员,建立水站的管理规章制度。

2.定期对水站运行的仪器设备进行维护,并做好运行维护记录。

出现故障及时维修或报修。

做好年度易耗品的购置计划,及时添置备品、备件。

3.负责监测数据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工作,按要求按时做好自动站运行中的质量控制工作容,确保水站监测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4.按时、准确、完整地向国家总站和省站上报监测数据、质量控制数据及运行情况的说明材料。

5.负责水站的安全保卫,切实做好防盗、防火、防雷击以及防止其他人为或自然事故的发生。

6.负责对水站运行状况及监测数据进行实时监视,当发现水质异常时应及时采集水样进行实验室分析,并在最短时间报告当地环保局、省环保厅与省站。

7.做好水站固定资产的管理、备品配件的登记等工作。

8.参加国家总站、省站主办的技术培训班,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接受国家总站、省站的质控考核与检查。

9.根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积极开展监测技术方法方面的实验、研究工作。

10.定期评价分析水站监测断面周、月、季、年的水质状况。

11.委托第三方运营的,负责对第三方进行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工作的管理与考核。

〔三运行维护公司〔运维单位的主要职责

1.建立水质自动监测子站质量管理制度、运行管理制度和运营维护计划;

2.负责所运维子站的日常质量管理、运行维护、仪器设备维护维修及安全工作,按国家和省质量管理要求做好记录;

3.保证系统的正常稳定运行和监测的日常质量;

4.配合省、市环境监测人员做好各项检查考核工作;

5.根据签订的合同要求开展其他质控工作。

二、持证上岗考核

〔一持证上岗考核工作由省环保厅组织,省站具体实施,组织有关专家组成考核小组进行考核,并由省环保厅颁发上岗证书。

〔二凡承担水站运行维护工作的技术人员均应参加上岗证考核,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水站的运行与维护工作。

每个站至少应有两名人员持证上岗。

〔三新调入从事水站运行与维护工作的人员,在未取得上岗证之前,应在持证人员的指导下工作,其系统和仪器操作及数据报告质量由持证者负责。

〔四上岗证考核由基本理论、基本操作技能和实际样品分析三部分组成:

1.基本理论包括水站监测仪器原理、操作规程、故障诊断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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