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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

大力发展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近年来,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区股份合作、土地股份合作为主要形式的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在全国各地得到了迅速发展。

据农业部的统计,目前我国仅运行较为规范的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就达15万多家。

我省也已超过了7000家。

实践表明,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在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挖掘农业内部增收潜力,促进农民增收,推进农村基层民主管理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由于我国绝大多数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才刚刚建立,尚处于起步阶段,还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因此,加强对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研究,促使其健康发展,已成为推进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

一、发展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客观必然性

近年来,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纷纷兴起,表现了强大的生命力,成为新一轮农村改革中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有其多方面的原因:

(一)发展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是建立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

市场经济是人类社会经济发展不可跨越的阶段,它在促进生产力迅速发展的同时,不可避免地产生两极分化,形成弱势群体。

马克思认为,自由竞争必然会导致垄断,垄断又会产生高额的垄断利润。

农业中的弱势群体,为了在社会分工的链条中寻求利润平均化和相对的公平,减少自然与人为的风险,维护自身的利益,改善自己的生产和生活条件,必然会走向联合。

因此,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只要存在弱势产业和弱势群体,就必然涌现代表弱势群体利益,为弱势产业服务的合作社。

这是一百多年来合作社在世界范围内不断发展的基本动因,也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趋势。

国外农业合作社的兴起,正是基于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引发的。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民生产的产品,不是为了自吃自用,而是为了在市场上销售,这就产生了千家万户的小生产与千变万化的大市场衔接的问题。

国外的农业生产规模虽然较大,但靠一家一户的力量,了解市场信息,进行产品加工、贮藏、包装、运输、销售也是有困难的。

于是农民纷纷联合起来成立合作社,自发地选择合作经济模式。

目前农业发达的国家几乎所有的农民都参加了不同类型的农业合作社,有的农户同时参加几个专业合作社。

丹麦98%的农民都是农业合作社社员,每个农户平均参加了3﹒6个合作社。

法国、荷兰90%以上的农民加入了农业合作社,全国80万农户中,有130万农业合作社社员。

西班牙各类合作社中,50%左右是农业合作社,其中,在以生产柑橘为主的瓦伦西亚大区的650个各类合作社中,90%是农业合作社。

该大区95%的农民分别加入了各类农业合作社。

美国每个农户平均参加2﹒6个合作社。

新西兰、澳大利亚、日本、韩国参加合作社的农民也达到90%以上。

有些发展中国家,参加合作社的农户达到全国农户的1/3甚至1/2。

如南美的巴西、智利,80%左右农户都是合作社社员;印度、孟加拉、斯里兰卡、泰国等亚洲国家,入社农民占30—60%。

农业合作社不仅扩大了农业的产业群,而且延长了产业链。

农民不但可以得到生产初级产品的利润,还能分享加工、销售的利润,有效地增加了收入,改变了弱势地位。

综观各国农业的发展状况,明显地看到,哪个国家合作经济发达,农业产业化程度高,哪个国家农产品竞争力就强,在国际市场上占有的份额就大。

这说明合作经济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而出现的一种社会经济组织形式。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市场化改革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向。

应该看到,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将为生产力的迅速发展注入不竭的动力,但同时也会扩大城乡之间、地域之间、不同群体之间的收入差别。

近年来,随着收入差别的拉大,出现了两个低收入群体,低收入的职工和低收入的农民。

据典型调查,我国农村有70%的农户,收入在农民人均纯收入的平均线以下。

尽管近几年国家采取了不少支农惠农的政策,农民收入有所增长,但可持续增长的空间有限。

这不仅影响农民的生活,而且制约社会总需求的增长,成为关系全局的重大问题。

如何改善低收入群体的生产生活条件,不仅关系到我国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而且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

政府理所当然地要下力气解决两大低收入群体的问题。

但是我国低收入群体人口多,政府财政底子薄,完全依赖财政援助很难满足低收入群体的要求。

更重要的,也是最根本的途径,是制定有力的措施,引导和扶助广大群众发展合作经济,这是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势在必行的选择。

(二)发展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是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目标的迫切需要

实现现代化是我们党早就确立的奋斗目标。

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同志,进一步作出了我国现代化建设分“三步走”的战略步署。

第一步解决温饱,第二步基本达小康,第三步至本世纪中叶,基本实现现代化。

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不断取得新的重大成就,国民经济发展保持良好态势,国内生产总值增长连续几年超过10%,国家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全面提高,我们已经胜利实现了现代化建设“三步走”战略的第一步、第二步目标,人民生活总体上达到了小康水平。

但目前这个小康还是低水平的、不全面的、发展很不平衡的小康。

党的十六大,立足于总体小康的实际,作出了集中力量建设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小康社会的重大决策,提出了全面小康的目标要求。

党的十七大,适应国内外形势的新变化,顺应各族人民过上更好生活的新期待,把握经济社会发展趋势和规律,在十六大确立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基础上,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我国是一个有着十几亿人口的国家,70%的人口在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重点在农村,难点也在农村。

农村小康社会的进程事关全国小康社会的进程,农村小康社会目标能否实现直接关系着全国全面小康的目标能否实现。

为此,党中央高度重视“三农”问题,全社会也高度关注“三农”问题。

自2004年起,中央连续下发了针对“三农”的五个“一号文件”,采取了一系列意义深远的重大举措,办成了一些多年想做而没有条件做的大事。

2006年全面取消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屠宰税,终结了农民种地要缴纳“皇粮国税”的2600多年的历史;实行粮食直补、农资综合直补、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等制度;放开粮食购销市场和价格;出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等。

先前的乱摊派、乱集资现象随之消失,农民每年上缴的费用相应减少,手中可支配的余钱增多。

仅就XX而言,2007年,农民可支配收入达5722元,比2006年增长11.64%。

加之农业实现市场化改革后,全国范围内的粮油价格出现了程度不一的上涨趋势,使农民尤其是产粮区农民的实际可支配收入进一步增多。

尽管如此,我们也看到农民进一步增收的空间有限,难度增大。

一是国家已免除农业税,近期不可能再指望中央出台新的惠农政策,即政策性因素带给农民增收的空间有限。

二是由于市场上潜在的价格螺旋效应,使农药、化肥、种子等生产要素的价格随之上涨,客观上抵消了农产品价格上涨给农民带来的增收效应。

三是入世后我们放开了粮油市场价格,农民收入受国际农产品市场价格的影响越来越大。

我国粮食种植规模小,效率低,不具有比较优势,大宗农产品价格上涨的空间较小。

四是农田水利设施落后,农业抗灾能力不强,影响农民收入的持续增长。

所以,即使有国家财政的大力支持,增收战略的实施,但也难以持久,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方法。

而增收又是必须要解决的问题,否则,农民的小康无从谈起,全面小康的目标也就无从谈起。

所以,我们必须在减轻农民负担的同时,努力增强“三农”自身的实力,通过内力的增长求得问题的解决。

增强“三农”自身的实力,关键措施之一是丰富现代农业的组织形态,促使农民、资金、技术等生产要素有效聚合,形成1+1﹥2的合力。

现代农业的组织形态主要有三类,即“公司+农户”、“公司+基地+农户”和“公司+合作组织+农户”。

但前两类组织发展模式存在其自身难以克服的弊端。

“公司+农户”的发展模式其实是一种资本与劳动的联合,说白了就是企业家出钱,购买农民劳动力,生产“土”字号的农产品,经过加工,销售到市场上,以求双方共赢的一种思路,基本能够解决农产品卖难的最初问题。

但必须承认,资本的本性是最大限度地取得利润,其攫取剩余价值的本性决定了它不可能从农民的利益出发,而是从自身的效益出发,来考虑问题和制定发展战略。

在这种模式里面,处于绝对优势地位,有绝对发言权的是所谓的龙头企业。

即使农民有所不满,也难以影响企业的决策,对于分散经营的农户更是如此。

“公司+基地+农户”的模式,基本能够满足企业与农民之间稳定农产品供求关系的要求,但也难以满足农民增收的愿望。

由此可见,“公司+农户”和“公司+基地+农户”的模式,只能让农民获得公司所定立的农产品的收购价,无法享受市场盈余,而市场的风险却常要由农民来承担。

“公司+合作组织+农户”的新型合作组织,则能够在农户之间调节内部的资源分配,加强农户之间的分工与联合,使公共品的外部效应内部化,获得经济发展的规模效应,有利于提高农民在谈判中的地位,改变市场中的力量对比,解决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统”不了,政府部门“包”不了,单家独户“办”不了的事情,保护农民的市场利益,有利于全面建设小康目标的实现。

(三)发展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是发展现代农业的组织保证

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化农业的转变,是世界各国农业发展的基本趋势,是许多国家和地区正在努力追求的目标,也是我国正在努力实现的目标。

农业现代化进程表明,一个有效的农业合作体系的建立,对于加快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变起着决定性作用。

完善而发达的农业产业组织体系,是发达国家现代农业的重要特征之一。

农业合作体系最完善、运作最规范、对农民和农业生产发挥作用最大的当属日本。

从二战结束到20世纪70年代中期基本实现农业现代化,日本仅用了不到30年的时间。

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就是,日本在充分吸收西方国家农业发展经验的基础上,独创了一套适合本国国情的农协制度。

这一制度在日本的农业现代发展过程中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主要有二:

一是代表分散的小农的利益与政府和大工业进行谈判,使农民的利益得到保障;二是有效解决小农户与大市场之间的矛盾,充分满足小农户在生产要素供给和农产品销售等方面的需求。

再看以出口创汇为特色的荷兰,农业的各个领域都有合作组织,业务涉及农业生产的各个环节,从生产资料的供应,到各种农产品的出售,以及大型农业机械的使用,甚至农民生产和生活所需要的贷款,都来自合作社,合作社把分散的小生产同激烈竞争的大市场联接在一起,为荷兰的农业现代化起到了巨大的基础性作用。

中国是农业大国,农业一直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也是弱质产业,是国民经济中的薄弱环节。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我们以世界7%的耕地养活了占世界22%的人口。

但对照现代农业的要求,我国农业还存在不小的差距。

一是农业的生产经营效益较低。

虽然我国农业的劳动生产率逐步提高,但与二、三产业的发展相比,农业的劳动生产率仍然处于较低水平,农业的总体效益偏低的局面并未改变。

二是农业对农民收入增长的贡献能力减弱。

从近些年农民收入增长的情况看,农业收入增长在绝大多数年份不是农民收入增长的主要来源。

三是农产品加工发展滞后。

中国农产品加工整体水平不高,与农业、农村经济发展还不相适应,仍处在起步阶段。

四是农业的防灾抗灾能力不强。

农业仍未摆脱靠天吃饭的局面,自然因素仍对农业增长产生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五是农业对生态环境的破坏仍较严重。

粗放的农业增长方式给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的破坏。

伴随着我国农业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出现了一系列新的情况和新问题,农业面临着着前所未有的困难和挑战。

转变传统的农业增长方式,加快现代农业建设的步伐,已成为我国农业发展的必然选择。

农村新合作经济组织能为现代农业构建现实基础。

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对现代农业起基础性作用,这种作用体现在多个方面:

一是搭建农户和市场衔接的桥梁。

由于传统农业生产分散在千家万户,商品率低,难以形成规模经济和效益。

因此,有必要将农户经营组织化,有组织地进入市场。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不仅直接向农户提供市场信息、签约、运输、贮藏、加工、信贷、保险及业务代理等多种新型服务,使农业生产与经营更符合市场贸易惯例;而且还能有效地实现小生产与大市场的对接,如发展订单农业,向农民提供统一运销服务等。

二是促进农业结构调整。

合作经济组织一方面代表农民的利益,了解农民的需求,掌握农民意向;另一方面连接市场,是市场信息的搜集者、分析者和发布者,帮助农民全面掌握、科学预测市场供求状况和价格趋势,引导农民以市场为导向调整生产结构、选择种植品种,从而有助于弥补农村市场信息不畅的缺陷,大大降低结构趋同带来的弊病,促进农业结构调整。

三是对“科技兴农”战略起着支撑作用。

由于农业生产成本不断提高,比较效益下降,农民对农业投入的积极性下降,从而影响了先进技术的采用。

而合作经济组织依靠集体的力量引进和推广先进技术,能有效解决这一问题。

同时,合作组织通过组织科技人员和生产技术能手对农民进行科技知识的培训,对生产活动加以指导,加快了农业科技知识的传播。

四是推动农业标准化工作的进程。

通过发展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有利于按照市场需求推广统一的产品品种,采取统一的生产技术规程,实施统一的产品质量标准。

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当前,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与农业大国的地位相比,与中央的要求相比,与现代农业发展的需要相比,还存在很大的差距。

主要表现在:

1、数量偏少

至目前为止,全国规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仅有15万多个,土地股份合作和社区股份合作就更少,这与有着9亿农民的农业大国的地位极不相称。

此外,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在各地的发展也很不平衡,在一些乡镇还是空白。

合作经济组织还未形成地区性或全国性的组织体系。

2、带动作用偏弱

尽管近年来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速度较快,但对于农户的覆盖率仍然较低。

2008年,我国拥有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15万个,农户成员3480万,占全国农户总数的13.8%。

而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绝大多数农户是合作社的社员。

由于合作经济组织带动农户数量少,且一半以上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活动少,内容单一,因而对农村工业化、农业产业化和商品经济发展的带动作用还很有限。

以专业合作社在农产品销售中的作用为例,2006年,潍坊市通过专业合作社销售的农产品为1.1亿元,仅相当于营销大户和经纪人农产品销售额的24.1%。

3、服务层次偏低

目前大部分合作经济组织的主要经营活动,主要以技术服务、信息服务、生产资料的采购服务等初级合作内容为主。

而如加工、销售等农民期盼的,对提高附加值、提高经济效益作用更大的合作内容,由于受经济实力的限制、或受市场风险的影响,开展得较少。

即使有几个加工型的,也只是从事农产品的初级加工,带动农产品深加工很少,参与国际竞争的几乎没有。

4、内部运作欠规范

多数合作社组织化程度较低,合同约束不强,存在较大的不稳定性,市场行情好时,表现出不合作,市场行情不好时,才会依赖合作。

乡镇站所或大户发起组建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一股独大”现象较突出。

尽管不少合作经济组织把销售环节中产生的利润拿出一部分来分给农户(即“二次分红”),因大多数会员一般只交少量股金或会员费,因此,享受股金分配的份额也不多,且有一部分合作经济组织未进行二次分配,流通过程中的大多数利润是合作经济组织的发起人获得的。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以上问题的产生,究其原因主要是:

1、认识存在偏差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在家庭经营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还是个新事物,由于宣传不到位,不少基层干群对此还存在认识偏差。

笔者调查发现,一些农民对新时期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性质和作用缺乏认识,认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恢复“大锅饭”、是走“回头路”,因此对合作持观望不信任态度,不敢轻易参加合作,害怕再受损失,。

一些干部认为现在农村的工作不好做,干部参与弄不好要背包袱,吃苦不讨好,有的甚至怀疑合作经济组织建立的可能性,因此对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工作不热心、不尽心,消极应付,导致合作组织建设工作在有的地方存在上面热、下面冷的现象。

一部分先富起来的能人小农经济思想严重,只想保住自己的一亩三分地,不愿出头组建合作组织,怕转让技术和市场,断了自己的财路。

认识的偏差,在相当的程度上影响了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

2、法律缺位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弱势群体为了维护自身的生存地位,创立的自助组织,其健康发展和运行离不开法律的支撑和保障。

虽然全国人大已将合作经济组织列入立法规范,并于2006年年底出台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法》,且于2007年7月1日生效,但至今国家还没有出台全国统一的专门合作经济法律。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缺位必然导致合作经济组织在发展中遭遇种种困难。

由于没有明确的规定,合作经济组织在进行法人登记时,有的在工商部门,有的在民政部门,有的因为不知道自己到底属于什么性质,干脆不登记;在参与市场竞争时,由于法人地位不明确,难以拥有平等的市场地位;在征缴赋税等方面因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合法权利难以得到保障。

此外,由于法律地位不明确,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很难获得正规渠道的银行信贷,扩大经营规模的资金来源,主要靠农民自筹或非正规渠道的融资。

3、资金短缺

随着经营规模的扩大和农村经济货币化程度的提高,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对资金的需求越来越大,但目前由于多数农民只是解决了温饱问题,自有资金有限,要拿出更多的钱参与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尚有一定的困难。

我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进展缓慢,农民获取正规合法渠道贷款的几率很小。

因为国有银行商业化改革之后,为了追求利润,支农力度锐减;其他商业银行更加不会涉足无利可图的农业领域;政策性银行基本不对农业生产领域、农民救急等方面进行放贷;农村信用社由于呆坏帐比重大、管理不善、制度改革乏力等原因,难以发挥其农村金融主力军的作用;而邮政储蓄资金回流农村,因缺乏法律政策支持,几乎没有有效的回流途径。

这些因素导致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生产经营资金普遍不足。

不少合作经济组织面临着资金短缺的困难,难以有效开展活动,提供服务。

4、外部环境欠佳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作为生长于农村,成员主体是农民的弱势组织,尚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更需要政府在各方面给予扶持和优惠。

但恰恰是在财政、信贷、税收等农民迫切需要的政策方面,政府的供给不足。

一是政策支持不到位,在我国现行体制下,土地、资本、劳动、技术等各种生产要素市场的发育受到来自各种政策的制约,因而在一定的程度上限制了生产要素的自由组合,客观上不利于各类合作经济组织独立地发育成长。

而与农民生产密切相关的粮棉等大宗农产品,长期保留着相当程度的部门垄断,排除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合法涉足这些产品购销的可能。

二是财政支持力度不高。

为支持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国家和各地方财政也下拔了部分专项资金。

例如,江苏省财政2007年下拨项目资金3000万,用于支持三大合作组织的发展。

规定每个特优项目可获得10-20万元财政支持,并要求各市县财政拿出一定的资金予以配套。

但有限的财政拨款,远远不能满足广大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迅速发展的需要,加之不少地方财政困难,为解决吃饭问题就费了九牛二虎之力,更不要说拿出更多的钱支持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

另外,获得项目支持的门槛较高,真的能获得财政支持的合作经济组织只是少数。

三是税收优惠难以落实。

按照国家规定,农民合作组织销售粗加工农副产品时,可享受税收优惠。

但哪些属于粗加工产品,哪些属于深加工产品,法律未作明确规定。

因此,不少合作经济组织在销售加工农产品时,虽为粗加工农产品,但仍要向国家交税,该享受的税收优惠未能享受到。

国家对部分农产品的成本有时定价不合理。

四是运销成本高。

合作经济组织在往外运销农产品时,由于关卡林立,过路费用过高,加重了合作经济组织的负担。

五是多头管理,扶持合力难以形成。

支农、惠农是国家的方针政策,需全社会参与,各部门支持,但有的部门,不认政府的文件,只认主管部门的文件,使得国家要求给予农民的优惠政策难以落到实处。

六是土地流转困难。

由于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农户对土地流转仍有顾虑。

例如,在土地股份合作中,农民对股份合作的收益水平和股份分红的稳定性持怀疑态度,担心土地股份合作经营的效益不佳,股份分红难以保证,因此不愿意整合或置换土地,从而影响合作经济组织专业化、规模化发展。

5、内部运行机制不规范

目前,基层多数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处于起步阶段,内部管理不规范的情况比较突出。

在制度建设方面,不少合作经济组织缺乏健全的财务管理、会员管理、经营管理等内部制度。

有些组织虽已建有内部规章制度,也未能依据制度办事。

在民主管理方面,大多数合作组织只靠“发起人”的个人威信来维系,往往一个人说了算,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的机制尚未形成,与现代管理的要求相距甚远。

在利益分配和风险基金的积累方面,合作经济组织利益分配多为一次性完成,缺乏风险基金的积累,活动经费基本上靠大户赞助或收取少量的会员费解决,缺乏抵御市场风险、自然风险的能力,持续发展的后劲不足。

三、加快发展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对策建议

针对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在其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一方面必须加强农民合作组织自身的能力建设,增强其自发展、自我管理的能力;另一方面要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加大对合作经济组织的支持力度,促使其健康、快速发展。

1、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思想认识

“三大合作组织“的建立处于起步阶段,提高干部群众的认识,形成浓烈的氛围很重要。

为此,要组织基层干部群众广泛学习合作经济的理论,学习国外农民合作经济的成功经验,学习《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大力宣传新形势下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要让农民明白,依法发展合作经济组织不是过去的搞合作化和“归大堆”,不是要改变家庭承包经营体制,而是要保证农民的主体地位,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是农业进入新的历史阶段的必然要求。

要通过召开经济能人座谈会、走村入户调查、举办专题电视讲座、推荐成功经验等途径,教育引导农民自觉组建合作经济组织。

通过帮助农民算效益帐、算信息帐、算技术帐等群众乐意接受的方法,引导农民自觉加入农民合作组织,努力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的规范模式。

基层政府要加大对广大干部特别是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指导,加大管理干部的培训力度,切实转变其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

2、制定合作社法,提供法律保障

合作经济组织是市场竞争的产物,法制则是竞争的框架与准则。

所以,提供法律保障,用好制度规范,是加快中国合作经济发展的必由之路。

欧美大多数国家都有完善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方面的法律法规,对保护、促进合作社的稳定发展起了极大的保障作用。

中国目前各种所有制经济,包括国有经济、城市集体经济、个体经济私营经济、“三资”经济及股份制经济,都相继颁布了法律法规,唯独合作经济尚未有专门的法律。

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缺乏法律的依据,特别是没有宪法依据,已成为制约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重要因素。

因此,国家必须尽快完善和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使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并尽早完成与国际合作经济组织的接轨。

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补充合作社法人的相关条文,增加合作社法人一节。

要加快制定《合作社法》,规定合作经济组织共性的基本内容,解决国家如何指导和扶持合作社发展的问题。

3、加大政府扶持力度,优化发展环境

世界各国对合作经济组织都在财政、税收、信贷等方面给予扶持。

法国对合作社的管理费用,一年补贴费用总额的60%,第二年为40%,第二年为20%。

日本农协进行的获得政府同意的农产品加工项目的厂房、设备所需投资,50%由政府提供。

有的国家则通过直接补贴的方法,对合作组织予以扶持。

例如,意大利国有能源部门向合作社提供的农业用油,价格比城市低50%,农业用电价格,比非农业用电低1/3。

我国各级政府及所属有关机构应借鉴国外的成功做法,积极支持各种类型的合作经济组织发展。

一是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优化政策环境。

中央和省、市政府要尽快出台政策,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予以支持,基层政府要在细化上级政策上下工夫,将政策落到实处。

资金方面,政府在各种综合性和专项投资、拨款、贷款、基金、项目中,应列入合作社的相关科目。

对新发展的农民合作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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