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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一大决策管理制度

“三重一大”决策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XX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工作细则》(鄂府发[2016]253号)与《XX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细则》(鄂国资发[2016]148号)文件要求,结合XX市铁路集疏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贯彻落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集体决策事项。

第三条“三重一大”决策必须充分发扬民主,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凡属公司“三重一大”范围内的事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

第四条“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集体决策。

根据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对“三重一大”事项进行集体讨论。

(二)坚持依法决策。

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以及公司相关规定,保证决策内容和程序合法合规。

(三)坚持科学决策。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运用科学方法,加强决策的前期调研论证和综合评估,增强决策的科学性,有效防范决策风险,避免决策失误。

(四)坚持民主决策。

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发挥每一名参与决策人员的作用,按照现代企业制度治理规则和党内民主生活原则作出决定。

对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五)坚持分级决策。

按照权限对“三重一大”事项进行决策,若决策事项需要向市人民政府或市国资委报告或审定、批准,必须履行报告和审批程序。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XX市铁路集疏运有限公司及所有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六条“三重一大”事项通过党支部行使决策职能。

第七条“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党支部职责: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企业资产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涉及企业发展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关系职工切身利益、党的建设和安全稳定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二)研究公司战略发展、中长期发展规划和生产经营规划等具有全局性、方向性、战略性的重大问题,并进行决策。

(三)研究决策公司党支部管理的中层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的职务调整、任免、考评及奖惩等重大人事管理事项。

(四)研究对公司资产规模、资本结构以及生产装备、技术状况等生产重要影响项目的设立和安排,并进行决策。

(五)研究决策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大额资金运作事项。

(六)研究决定公司党的建设、纪检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群众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三章“三重一大”事项范围

第八条重大决策事项包括以下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落实上级重要决定,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二)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

(三)公司重大投资、融资事项;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固定资产的损失核销、处置、产权变动;重大投资的调拨、划入划出。

(四)公司改制、破产、兼并、重组以及重大案件诉讼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五)下属公司的设立和撤销、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调整以及职工转岗分流等事项。

(六)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保证等对外担保,公司对外捐赠或赞助。

(七)涉及公共事件、突发事件、责任事故的处理及维护企业稳定等事项。

(八)公司党的建设、纪检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群众组织工作的重大问题。

(九)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职工收入分配及其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十)国家、地方政府、公司相关荣誉(先进)申报方案。

(十一)其他具有全局性、方向性和战略性的决策事项。

第九条重要人事任免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部长级、副部长级管理人员;全资子公司的班子成员的选拔、任免、调整;全资子公司中层管理人员。

(二)所属的控股及参股子公司中按照该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方商定由公司派出董事、监事、领导班子成员的推荐或委派。

(三)公司认为应由党支部管理的其他人员的选拔、任免、调整。

(四)公司中层管理后备人员的选拔、确定。

(五)公司党支部对所管理人员的奖惩。

(六)公司领导班子成员人选和后备人员的选拔任用建议或推荐意见。

(七)其它需要由公司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干部管理、人事任免事项。

第十条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的年度投资计划。

(二)借款事项。

(三)财产保险方案。

(四)对外委托承包项目的招投标方案事项。

(五)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十一条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一)公司500万元以上款项支付。

(二)委托贷款。

(三)预算外资金额度在3万元(含)以上的调动和使用。

(四)其他超出年经营预算的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四章决策形式、程序及规则

第十二条党支部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

凡讨论干部人事等重大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党支部成员到会。

第十三条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一般应通过党支部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除重要人事任免等保密事项外,议题的有关材料一般应提前三个工作日书面送达与会人员,确实无法送达的,要用其他形式通知,并做好记录。

第十四条“三重一大”事项的提出:

(一)公司分管领导直接提出

(二)职能部门、所属单位提出,经分管领导审核。

“三重一大”事项提出后,须报党支部书记审批同意方可列为议题。

上会议题一经审定,一般不再临时增加其它议题,禁止临时动议。

议题材料由行政综合部负责汇总。

第十五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承办部门或单位应当按照以下工作程序做好准备:

(一)提出方案。

应当认真组织调查研究,经过必要的研究论证程序,提出相关决策备选方案。

(二)充分协商。

决策事项涉及相关部门或单位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充分协商,党支部书记与党支部成员之间、党支部主要领导之间、主要领导与班子成员之间应当进行沟通和磋商,未沟通或虽经沟通但未形成原则意见的重大事项,不得上会研究。

(三)征求意见。

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事先充分听取专业人员的意见。

重要人事任免,应当事先征求公司党支部的意见。

研究决定企业改制以及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四)论证评估。

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或领导小组、专家咨询机构对决策事件进行评估论证。

涉及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的决策事项,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和风险评估。

论证评估结论及专家咨询意见应形成论证评估报告。

(五)法律审查。

在决策备选方案提交会议决策前,应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提出意见,主要审查是否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是否与现行政策规定相协调,是否存在法律风险,是否存在其他问题。

对涉及面较广、试验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在局部范围内先行试点,以检验决策的可行性,取得经验后再推广实施。

对具有较强前瞻性的重大改革措施,一般应按照集体决策程序确定试行,经实践检验并进一步修正后,再正式决策实施。

第十六条党支部会议议事,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会议讨论。

会议由党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

若党支部书记因故不能参加且需要召开会议时,可临时委托党支部其他成员召集并主持。

会议先由各党支部成员或有关部门汇报议题内容,然后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

讨论时,党支部成员都要发表意见,表明态度,列席人员也可发表意见;主要负责人一般不宜首先表明自己的观点,须听取其他成员的意见后再集中多数人的意见,因故未到会成员,其意见可用书面或其他形式由会议主持人在会上代为传达。

(二)会议表决。

会议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确定是否进入表决程序。

意见比较一致时,可进行表决。

持赞同意见与反对意见(含来到会成员的书面意见)的人数接近时,或者对问题有较大分歧时,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的意见执行外,应暂缓表决。

表决在充分酝酿、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可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表决等方式进行,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推荐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等事项,应逐个表决。

对于涉及领导班子成员个人荣誉、表彰、奖励等事项时,本人应回避,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三)做出决策。

党支部决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决策原则,即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支部成员半数为通过。

未到会成员的意见不能计入票数,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支部会议的,党支部书记或其他成员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支部报告。

(四)会议记录。

“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行政综合部应指定专人负责记录,将决策事项、决策人、决策过程、决策结论、工作时效等以会议记录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案。

记录内容包括:

1、会议举行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员、缺席人员、列席单位及人员、记录人等基本惜况;

2、决策事项以及主要议题;

3、审议过程及会议组成人员本人的意见;

4、其他参会人员的意见;

5、主要分歧意见;

6、会议最终决定。

会议记录须经全体参会人员签字确认。

会议纪要。

会议议定事项须形成会议纪要,经党支部书记签发。

第五章决策执行

第十七条党支部会议集体决策决定的事项,应由分管领导、主管部门按照分工、授权组织落实,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

第十八条党支部议决定的事项,如有保密要求的,党支部成员及列席会议人员必须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传播会议内容。

第十九条决策事项交办执行后,由主管部门负责督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分管领导汇报。

第二十条在决策执行过程中,如情况发生变化且需对决策进行重大调整的,必须按照要求重新进行决策。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党支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公司党支部及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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