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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5个施工安全管理强制性要求

 

公司安质[2011]230号

关于下发5个施工安全管理

强制性要求的通知

公司各单位:

为了更好地规范现场各项施工行为,推进项目健康运行,提升企业专项施工水平,结合公司的工程结构及管理特点,公司制定了《建筑基坑支护施工安全管理强制性要求(暂行)》、《路基施工安全管理强制性要求(暂行)》、《桥梁施工安全管理强制性要求(暂行)》、《隧道施工安全管理强制性要求(补充规定)》、《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强制性要求(暂行)》等5个强制性要求。

望各单位接到通知后,认真组织学习,在现场施工管理中严格执行到位。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

安全强制性要求通知

抄送:

集团公司安全质量部、公司领导、机关有关部门。

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二工程公司办公室2011年10月25日印发

建筑基坑支护施工安全管理强制性要求(暂行)

第一条基坑开挖

1、基坑开挖前,必须根据工程的结构形式、基础设计深度、地质条件、气候条件、周围环境、施工方法、施工工期和地面附加荷载等有关资料,进行基坑开挖方案设计。

2、基坑开挖方案内容主要包括开挖方法、支撑方式、开挖时间进度、土方开挖顺序、马道位置设定、运输车辆行走路线、开挖监测方案以及对支护结构及周边环境需采取的保护措施等。

3、对基坑边界周围地面、槽底必须采取有效的截排水措施,防止漏水、渗水流入坑内。

对积水必须及时排出,防止在基坑内长期积聚软化地层。

4、基坑周边严禁超堆荷载或有动荷载作业。

5、土方开挖必须符合分层、分段、适时的原则,必须随挖随支撑;严格按设计随支(防)护。

根据天气变化,及时调整开挖方案,采取必要的安全、环境防护措施。

严禁超挖。

6、发生异常情况时,必须立即停止开挖,必要时可部分回填反压(如需封闭底部可灌注混凝土);立即查清原因,待采取安全可靠措施,经监理书面同意后,方可继续开挖施工。

7、基坑开挖时,必须对平面控制桩、水准点、基坑平面位置、水平标高、边坡坡度等进行经常性复测检查。

8、开挖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对支护结构、工程桩和槽底进行防护,禁止扰动基底原状土。

基坑开挖完成后,必须及时清底验槽,并浇注垫层混凝土封闭基坑,减少地基土暴露时间,防止曝晒或雨水浸泡而破坏地基土的原状结构。

9、可参照设计文件划分基坑开挖的节段,但必须依据地层土强度及地下水情况进行调整;当地层较差时,必须划小节段长度,全力拼抢施工,及早闭合钢筋混凝土底板。

10、基坑土层开挖时,应形成平行流水的后退式台阶槽段施工作业。

原则上应坚持一仓墙板、二仓底板、三仓垫层、四仓挖土的工序施工步距。

11、基坑开挖必须制定系统的开挖监控方案。

监控方案应包括监控目的、监测项目、监控报警值与控制值、监测方法及精度要求、监测点布置、监测周期、工序管理和记录制度以及信息反馈系统等。

布点按设计和施工规范严格执行。

12、基坑工程施工时必须对周边环境进行现场巡查。

巡查对象应包括地表与周边建筑物、围墙、道路沉降或裂缝及异常水体渗漏等内容。

第二条放坡

1、在基坑周围影响边坡稳定的范围内,对地面采取防水、截水等保护措施,防止雨水等地面水浸入,影响边坡土体稳定。

2、在基坑周边堆置土方、建筑材料、沿基坑边缘移动运输工具和其他机械等,必须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第三条排桩

1、排桩桩位施工偏差不得大于50mm,桩的垂直度偏差不得大于1.0%,且不得影响地下结构的施工。

2、采用灌注桩工艺的排桩采取隔桩施工的成桩顺序,并在混凝土灌注24小时后方可进行邻桩成孔施工。

第四条地下连续墙

1、对地下连续墙的防渗或墙段间连接刚度有特殊要求时,采用刚性接头型式。

2、无防渗、截水要求或对墙段间连接刚度要求不高时,可采用柔性或刚性接头型式。

3、严格按设计控制墙段的厚度、深度及垂直度,杜绝安全质量通病。

第五条冠梁

1、冠梁不作受力构件时,排桩或地下连续墙受力主筋锚入冠梁的钢筋长度可取冠梁高度与30倍钢筋直径的较小值。

2、冠梁作为受力构件时,排桩或地下连续墙受力主筋锚入冠梁的钢筋长度必须满足现行国家标准中钢筋锚固长度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土层锚杆(锚索)

1、土层锚杆(锚索)孔位垂直方向偏差不得大于100mm,偏斜角度不得大于2°;土层锚杆(锚索)孔深和杆体长度不小于设计长度。

2、锚固段强度大于15MPa并达到设计强度的75%后方可进行张拉。

第七条腰梁及支撑

1、型钢腰梁的焊接执行按现行国家标准GB50205《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

2、腰梁垂直方向误差不得大于50mm,保证土层锚杆(锚索)杆体不与腰梁相接触。

3、桩撑结构时原则上应设置腰梁(钢围檩)。

第八条土钉墙

1、按设计要求开挖工作面,修整边坡,埋设喷射混凝土厚度控制标志。

2、基坑开挖和土钉墙施工必须按设计要求自上而下分段分层进行,在上层土钉注浆体及喷射混凝土面层达到设计强度的70%后方可开挖下层土方。

3、在机械进行土方作业时,严禁坡壁出现超挖和松动坡壁土体。

坡壁采用小型机具辅以人工修整,在坡面喷射混凝土支护前,必须清除坡面虚土。

第九条喷射混凝土

1、喷射混凝土终凝2小时后,开始喷水养护,养护时间根据气温环境等条件确定并不少于7天。

2、当与排桩、地下连续墙等联合使用时,面层钢筋必须与排桩冠梁、地下连续墙进行有效连接。

第十条排水和降水系统

排水和降水系统必须严格按设计和规范要求施工。

第十一条回灌

1、当施工降水影响区域已有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对地面沉降有严格要求和施工降水对地下水资源有较大影响时,采取回灌。

回灌可采用管井、砂井、砂沟等。

2、为保护已有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设置的回灌井,其间距应根据降水井的间距和被保护物的平面位置确定。

3、回灌时严格执行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要求。

第十二条现场施工用电必须设置漏电保护器,并进行悬挂保护,标识醒目,满足净空和安全距离要求。

第十三条凡涉及降水工程、开挖深度超过5m的基坑土方开挖、高大模板工程、脚手架工程等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组织专家论证。

专家论证聘请不少于5名的相关专业专家对方案进行审查。

 

路基施工安全管理强制性要求(暂行)

第一条施工前必须将路基范围内的表层植被、树根全部挖除,并将填方路段坑穴填平夯实,修筑临时排水沟,疏干场内积水,雨水、渗水随时排出。

横坡应符合设计要求。

第二条现场施工用电必须设置漏电保护器,并进行悬挂保护,标识醒目,满足安全距离要求。

第三条软基地基和特殊路基处理必须按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执行;施工中及时核对现场地质与设计资料,如有不符,应及时反馈设计及业主;需变更的必须按照批复的变更设计进行施工。

第四条强化桩基和灌注混凝土过程工艺监控,杜绝“二次断桩”现象。

成桩后严防重型机械行走或扰动,防止因桩头偏压造成桩顶混凝土不成型、断桩。

第五条路基填筑施工。

按2~3km为一个施工循环段,严格填料筛选和检验,保证材质、级配等满足要求。

施工前必须进行压实工艺试验,确定施工参数,报监理批复后执行。

第六条严格改良土拌和工艺控制,优先采用集中厂拌工艺。

第七条当路基各段不同步填筑时,纵向接头处必须在已填筑压实基础上挖出硬质台阶,台阶宽度不小于2m,高度同填筑层厚。

第八条岩溶及其他坑洞地区路基施工,必须检查坑洞内情况,对不稳定的岩溶坑洞必须加强临时支护,坑洞中有害气体必须通风排除。

第九条过渡段基底处理必须按设计要求与桥台、横向结构物、相邻路堤、相邻隧道的基底处理同步进行。

第十条基床表层以下过渡段级配碎石填层在填筑压实过程中,必须保证桥台、横向结构物稳定和无损伤。

第十一条路桥路隧过渡段施工前,排干桥台基坑内积水,基坑地面以下部分回填混凝土或者碎石,并保证基坑底部与侧壁之间密实、无虚土。

桥台与路基结合部设厚0.15m排水槽的渗水墙。

第十二条桥涵缺口过渡段和路基填挖过渡段严格控制好过渡段的形状与台阶的宽度、填料的质量、土工材料的铺设、胶凝材料的掺加、压实质量等。

第十三条堆载预压施工时严格保护好沉降观测设施,过程中必须同步进行地基沉降与土的侧向位移观测。

堆载要严格控制加载速率,分层分级加载。

分级卸荷时,继续观测地基沉降和回弹情况;卸载过程中注意控制,防止污染已施工完成的路基。

第十四条在地基、填筑施工中,严格按设计要求埋设沉降观测仪器和元器件,建立科学规范的观测系统,做好原始记录,保证观测结果真实、可靠、有效。

对有沉降板和观测桩的部位进行明显标记和安全防护,禁止大型机械靠近。

第十五条路堑施工前必须完善排水系统,做好堑顶截排水。

临时排水设施必须与原有排水系统及永久性排水设施相结合,严禁积水冲刷边坡、浸泡边坡坡脚。

第十六条路堑开挖必须自上而下纵向、水平分层开挖,纵向坡度不得小于4%。

严禁掏底开挖。

第十七条路基爆破施工符合国家爆破安全规程及环保的有关规定。

爆破设计方案必须报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每次爆破时必须对照设计文件水文地质和工程地质与现场核对。

石质路堑开挖采用松动爆破,不宜采用峒室爆破;石质边坡采用光面爆破或预裂爆破开挖。

爆破不得影响路堑各部和造成相邻建筑物损伤。

临近建筑物、既有道路(公路、铁路等)和人员密集的地方,除符合有关部门的强制性要求外,必须设置主动、被动防护网,防护网牢固可靠。

爆破面必须覆盖炮被,严格按批准的爆破设计要求组织施工,严格控制用药量。

第十八条堑顶弃土弃碴要保证路堑边坡、山体的稳定,弃土弃碴坡脚距堑顶≮5m;陡坡路基和深路堑地段弃土弃碴必须置于山坡下侧,间断堆土,以防阻水;不得挤占河道、桥涵孔等;弃土弃渣后及时防护、平整和绿化。

第十九条挡土墙、护墙明挖基础施工,对开挖较深且边坡稳定性较差的基坑,必须分段跳槽开挖;加强临时支护。

第二十条砌筑挡土墙、护墙,严禁上下重叠、交叉作业。

第二十一条预应力锚索施工脚手架平台必须用锚杆固定在岩壁上,平台四周必须设防护栏杆。

第二十二条钢绞线锚具端必须设置安全防护栏,张拉时近旁严禁站人。

第二十三条土钉墙施工必须随开挖工作面自上而下分层进行,每层开挖的最大高度必须与该土体的自稳能力相适应,保持边坡稳定。

第二十四条抗滑桩开挖桩口必须设防止地表水流入的设施、通风系统及防止坠物的护栏、盖板。

第二十五条路基排水沟、侧沟、天沟等地表排水设施与天然沟渠和相邻的桥涵、隧道、车站等排水设备必须衔接配合,组成完整的排水系统。

第二十六条路基防护和附属工程及时完成,保护路基和防止水土流失。

松软土地基段的防护和附属工程在路堤基本稳定后及时进行。

第二十七条取弃土场的位置、深度、边坡防护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并结合当地土地利用、环保规划进行布置,不得随意取弃土。

取土后的裸露面必须按设计采取整治和防护措施。

在风景区或有特殊要求的施工地段按设计要求及时配套完善环水保工程。

弃土场设置必须保证山体稳定,不影响附近建筑物、农田、水利、河道、交通和环境;在有滑动危险或受水冲刷可能造成泥石流的地段,严禁堆土。

第二十八条既有线路基施工严格按既有线施工的相关规定组织施工。

 

桥梁施工安全管理强制性要求(暂行)

第一条按照各分部安全施工要求,设置围栏、防护栏、标志牌等安全防护设施。

第二条特种设备必须是国家定点厂家生产,必须经所在地有关部门检验并发给准用证后方可作业;现场安装设备要有验收记录。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严格培训并持证上岗。

第三条现场施工用电必须设置漏电保护器,并进行悬挂保护,标识醒目,满足安全距离要求。

第四条特殊结构的桥梁施工,严格按规定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并经论证和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墩、台身施工

1、高桥墩施工时,必须对滑动模板进行设计与验算,组装后进行全面检查。

2、高墩施工时必须对称进行混凝土浇筑,采用输送泵时,输送泵管严禁触碰模板。

3、滑模顶杆与套管之间必须保持合理的间隙,平台提升中要随时进行检查,发生拐管时,必须停工进行处理。

4、塔吊、电梯基础必须与墩台身基础相连。

5、严禁随意切割模板及爬架系统杆件。

第六条模板工程

1、同一模板工程的支撑体系,不得用钢、木、竹等材料混合使用。

2、严禁利用支撑、拉杆攀登上下。

3、使用吊车安装大片模板或整体模板时必须设专人指挥,必须在模板就位并联结稳定后摘钩。

4、拆除模板及联结件必须逐层吊下,严禁向下直接抛掷。

5、遇六级以上大风,禁止高空模板作业。

第七条钢筋工程

1、钢筋竖向接高大于3米时,必须采取支护措施,防止钢筋骨架失稳。

2、当环境温度低于-20℃时不得施焊。

第八条混凝土施工

1、施工缝留在结构受剪力较小且便于施工的部位。

2、预应力筋张拉及放张必须按对称、相互交错的顺序进行。

3、浇筑混凝土时,发现模板有变形必须立即停工,并加固支撑。

4、必须达到设计中规定的强度(或龄期)才能拆模或落架。

第九条钢筋混凝土梁

1、预应力筋张拉8小时达到稳定状态后,由张拉人员检查,确认预应力筋及装置无异常状况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

2、预应力筋必须按张拉设计顺序及程序张拉,两端千斤顶的升降速度保证大致相等,千斤顶的给油、回油工序要求缓慢平稳。

3、张拉过程中司泵人员及量测伸长值的人员一律站在千斤顶侧面,严禁后方站人。

4、严禁随意替代挂篮底模吊带。

5、严格按规程操作螺旋千斤顶。

6、必须保证行走装置后支座处反扣轮性能良好。

第十条移动模架

1、移动横架必须由有资质的单位设计、加工,并附计算说明书。

加工过程中派人进行监造,加工完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场使用。

2、移动模架施工,对拼装移动模架设备的受力构件必须进行检算,安全储备必须达1.5倍以上,并经专家论证;经国家权威部门检验并发给准用证,预压合格后方可作业;施工方案经监理工程师审批后方可实施。

3、移动模架拼装时,拼装用的场地要满足承载力要求,检查支架的稳固性、垂直度,支架的顶托、底托必须支承可靠,体系转换时观察支架的变形。

4、移动模架上部两侧必须设置人行道和栏杆,在两个端头增加栏杆,并挂好安全网。

移动模架拼装完成后主梁必须顺直无旁弯,外侧模顺桥向位置偏差不大于10mm。

5、液压顶升系统必须有液压锁;电气系统要安设漏电保护装置;整机安设防风报警装置和止轮器。

6、移动模架现场拼装完毕后,专人负责检查各部件是否安装正确,各处连接是否紧固;栏杆、梯子、平台等安全设施是否安装齐全、牢固;对液压系统进行检查;对电气系统进行检查,检查完毕填写检查报告。

7、移动模架预压时,检查加载顺序是否均匀加载,检查主梁的挠度,检查牛腿支架及牛腿横梁的变形,荷载必须按照规范要求加载。

8、过孔、移动模架作业时必须设专职安全人员防护。

每过一孔都要对焊缝和杆件连接进行检查。

9、组织好定期损伤试验。

10、模架施工时,随时检查走道、平台的稳定及牢固性。

模架纵移调整就位后,必须将防风、抗震支撑安装到位。

11、模架拆装搬移时,必须更换所有螺栓。

第十一条支架现浇连续梁工序作业

1、支架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加盖公章并附有设计说明书;设计方案必须经专家或第三方论证,并由监理工程师审批后方可施工。

2、支架进场后专人检查支架本身质量及安装质量。

3、支架支墩或立柱必须安装在有足够承载力的基础上,做好基础排水系统,严禁浸泡基础,确保混凝土浇筑后不发生超过允许值的沉落量。

4、碗扣式钢管支架拼装膺架时,必须严格掌握可调底托和顶托的可调范围,留在立杆内长度不少于2/3L,防止因“过调”导致底、顶托失稳;纵横向必须按照支架的拼装要求,严格控制竖杆的垂直度和剪力撑及扫地杆的间距和数量,保证钢管及支架整体稳定性。

5、支架预压按总荷载值的60%、100%和125%分三级加载,各级加载后静停24小时测量竖向及横向变形值,第三级加载后静停72小时开始分级卸载并逐级观测弹性变形值;预压过程中发现异常,立即停止施工并分析原因,消除隐患后方可继续预压;预压完成后,严禁大幅度调整标高。

6、支架上浇筑梁体混凝土时,必须采取适当的缓凝措施,确保梁体混凝土在最先浇筑的混凝土初凝前全部浇筑完毕。

梁体混凝土浇筑方法宜从跨中向两端、从悬臂向桥墩按混凝土浇筑工艺设计进行浇筑。

混凝土浇注过程中必须对称平衡浇注。

第十二条悬臂现浇连续梁工序作业

1、挂篮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加盖公章并附计算书,强度、刚度、稳定性必须满足设计规范的要求;方案经监理工程师审批后方可施工。

2、挂篮加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制作,完工后的挂篮必须经过现场验收合格后,方可安装。

3、严格做好加载预试压,减小和消除挂篮的非弹性变形,确保混凝土梁的浇筑质量。

4、挂篮在已浇筑梁段的纵向预应力筋张拉完成后对称进行安装。

挂篮组装完毕,必须全面检查安装质量和挂篮中线、高程,并复核挂篮各部位变形量。

挂篮移动到位后必须及时锚固,前吊杆、后锚杆的锚固力调试均匀,走行梁后端设置限位装置,防止滑落,前端设置双保险钢丝绳,底模架后端走行时设置双保险钢丝绳。

5、挂篮作业平台必须挂安全网、四周设围栏(或全封闭),上下必须设专用扶梯。

滑道铺设平顺,按要求做好锚固;挂篮行走前必须检查走行系统、吊挂系统、模板系统。

6、T构两侧梁段混凝土必须对称浇筑、平衡施工。

梁段混凝土浇筑必须从挂篮前端开始在根部与已浇筑梁段连接,并在最先浇筑的混凝土初凝前完成全梁段混凝土浇筑。

混凝土浇筑过程中,严格监测挂篮的高程变化情况,发现超出允许偏差立即暂停施工,分析原因,消除隐患,调整纠正后方可恢复施工。

波纹管接头使用外接头,搭接长度不小于15㎝,并设置内撑管,定位准确牢固。

在砼浇筑过程中,定时检查内撑管,发现堵塞及时处理。

7、当混凝土强度及弹性模量、龄期达到设计要求数值时,T构纵横向对称张拉预应力筋。

预应力张拉、封锚必须设吊篮工作平台。

8、合拢梁段混凝土应在一天中气温最低时间快速、连续浇筑,按设计的合拢顺序进行合拢、体系转换。

拆除梁墩临时固结设施和临时支座时,必须按设计要求对称、均衡施作,严格观测梁体高程变化,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停止作业,查找原因确保施工安全。

第十三条临时承重结构检算必须经有相关资质单位进行,加盖公章并附设计说明书;必须进行安装预压。

第十四条高空作业防护工程(网、绳、梯、栏)必须严格按相关作业或国家规定严格执行。

第十五条必须挖孔时,必须加强对孔壁、孔口、通风、抬升及爆破工作的管理,确保安全。

第十六条临近既有线施工必须签订既有设备保护协议或合同;邻近施工方案(边坡、沉降、掉块、侵限、开通验收等)必须按相关规定办理;安全防护措施必须到位,严控非生产人员进入。

 

隧道施工安全管理强制性要求(补充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是对集团公司隧道施工安全管理强制性要求的补充规定,要结合铁道部和集团公司的强制性要求执行。

第二条洞口边仰坡必须在进洞前按设计做好防护和排水系统,在项目验交前必须有专人进行巡视,发现有开裂、排水不畅等现象,必须及时进行修复、疏通,保证边仰坡处于持续稳定状态。

洞门必须避开雨季适时施作。

第三条反坡施工的隧道及斜井必须根据设计文件标明的最大涌水量和相关验证资料进行排水专项方案设计,保证一定的排水能力富余量;富水隧道必须执行两套以上独立排水系统并列运行或双回路电源的规定,必须设置救生装置及救生绳。

第四条斜井施工必须按设计或经审批的优化设计方案组织施工,严禁随意改变斜井中线线路方向和坡度,防止出现局部坡度过大的情况;严格控制围岩松动圈的范围,围岩变形过大、过快或水大地段必须及时施工混凝土衬砌加强,确保安全和通畅。

第五条超前预报必须纳入施工工序管理。

第六条严禁两侧马口对称开挖,严格控制每循环开挖长度。

马口开挖左右侧错开至少四榀钢架(或格栅)距离;每循环每侧马口开挖不得大于两榀钢架(或格栅)距离,并须保证下一循环待开挖钢架(或格栅)底脚不悬空或不置于虚碴上。

第七条严格控制超欠挖,出现超挖时,必须用同级喷射混凝土回填密实。

根据监控量测资料及时调整预留沉落量。

第八条Ⅳ、Ⅴ级围岩必须坚持一循环一支护,严禁开挖两循(或两循以上)后一次支护。

第九条钢架连接必须采用栓接,如因制作误差或围岩挤压等造成钢架轻微变形后出现连接板对不齐、螺栓不能入孔或顺接影响轮廓尺寸等现象时,必须对螺栓孔进行扩孔,螺栓固定后需将螺栓孔空隙满焊。

严禁用钢筋代替螺栓。

钢架安装要保证垂直度满足设计要求。

钢架(或格栅)在接长或落底后,必须及时施作锁脚锚杆(锚管),并与钢架焊接牢固。

第十条围岩及结构监控量测工作必须纳入施工工序管理。

第十一条仰拱及二衬混凝土需及时施作,如超过步距,需跳打衬砌进行调整的,跳打距离不得大于5倍的台车长度,跳过部分需在一个月内施工补全。

第十二条防水材料必须使用经严格审核或业主指定、检验合格的材料。

防水板搭接宽度不小于15cm;破损处按要求修补达标,防水层与其他防水材料连接符合设计要求,立面拐角的防水毯无空鼓和皱褶;排水盲管规格和数量不得低于设计要求,布设必须满足设计间距,不得随意调整间距,在集中出水点处增设排水盲沟。

止水带及止水条安设必须满足规范和设计要求,并保证其完好。

混凝土施工缝必须进行防水处理,设计文件有要求的按设计施工,无要求的必须增设一条遇水膨胀止水条。

衬砌完成合达到不渗水,结构表面无湿渍。

第十三条二衬钢筋严禁焊接,可采用绑扎等方式连接,搭接长度必须满足规范要求。

第十四条二次衬砌必须满足设计厚度,衬砌背后不得有脱空现象,衬砌拱顶预留注浆孔。

第十五条严格按设计施作综合接地系统,认真检测电阻,确保电阻在设计允许范围内。

第十六条台车上和掌子面必须使用安全电压,各种机具不能在台车上存放。

电缆过台车时必须从绝缘管中穿过。

通风管过台车时必须从台车预留孔中穿过,保证通风管平顺。

第十七条围岩变形较大地段的附属洞室的开挖必须在二次衬砌之后方可进行。

必要时应对仰拱及地下围岩进行无损检测。

第十八条隧道施工必须设置救援逃生通道,采用钢管(直径≥Φ800mm、壁厚≥4mm)沿隧道边墙纵向布设,通道靠掌子面一端距下导10米(全断面开挖的不大于25米),靠衬砌一端必须跨入衬砌10米以上。

在通道前端设置救援箱,用2mm厚铁皮加工并上锁,箱内配备救援药品、瓶装饮用水、储存期较长的食品(需定期更换)、应急照明设备(3组以上)等物品。

 

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强制性要求(暂行)

第一条取弃土场位置的选择必须严格按设计要求执行;确有困难时,应与业主、设计和地方主管部门协商解决,并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条土丘、荒坡地段的取土场,取土后必须进行开挖区坡面规整、底面整平清理及按设计进行绿化治理。

第三条弃土(碴)场必须设置在洞口、桥梁、路基等建筑物及河道下游。

第四条弃土(碴)场必须按设计要求先做好挡护工程,再弃碴。

挡墙设置必须满足拦碴要求,防止碴体溢出,完工后及时平整,做好排水系统复耕或绿化工作。

弃土(碴)场挡护工程纳入正式工程施工管理验收。

第五条高压水池、钢筋加工棚、材料堆放场地、加油库、火工品库、压风站、混凝土拌合站、混凝土构建预制场(含制梁场)、变压器站、发电机房及生活驻地等临时设施,完工后及时拆除,清理干净,做好复耕或绿化工作。

第六条排水系统必须设置多级沉淀池,定期进行清理;满足水质排放要求。

第七条生活驻地必须建立垃圾池、污水(物)处理设施。

按当地受纳水体水域功能要求,污水(物)经处理后达标排放。

第八条油料的储存、使用、保管必须有专人负责,防止油料跑、滴、漏污染土壤及水体。

油料发放点要有收集漏油的底托。

第九条严禁在施工现场焚烧任何废弃物和会产生有害气体、尘烟、臭气的物质,熔融沥青等有毒、有害物质时,要使用封闭和带有烟气处理装置的设备。

第十条进入山区或林区施工,禁止吸烟、野炊、点火祭祀等。

并在施工区域与林区设置隔离带及防护措施。

第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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