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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试验SMO行业分析报告

 

2021年临床试验SMO行业分析报告

 

2021年1月

SMO最早于20世纪70年代在美国诞生,顺应国内创新药企逐年增多的临床需求以及对临床数据可靠性的提升需求,2008年中国也开始出现模仿国外SMO开展部分业务的企业,国内SMO行业实现从无到有的转变。

顺应这一行业

国家新药研发鼓励政策与临床试验备案制改革促进SMO行业增长。

近年来,国家高规格密集出台各项政策,鼓励医药研发创新,将医药卫生科技创新作为国家科技发展重点,国内医药行业迎来创新驱动发展的重大机遇和崭新时期。

医药企业研发投入的增加,将为SMO行业带来直接的增长动力。

此外,2019年,国家药监局将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由资格认定制改为备案管理,进一步提升临床试验的审批速度,增加了临床试验机构的数量,为SMO行业带来新的机遇。

临床试验外包趋势加强,SMO渗透率不断提升。

根据FrostSullivan研究数据,2019年全球临床开发阶段的研发开支占据整体医药研发开支的67.8%,临床开发在医药研发中占据重要地位。

随着新药研发难度不断提升以及药品监管要求不断提高,医药研发阶段的外包趋势也不断加强。

在临床试验阶段,SMO基于其丰富的项目执行经验以及完备的质量管理体系,可帮助医药研发企业提升临床试验的执行速度、提高临床试验数据的可靠性,从而提高研发效率,SMO在医药临床研发中的渗透率也在不断提升。

一、行业基本概念

1、药物临床试验

药物从研究开始到上市销售是一项高技术、高风险、高投入和长周期的复杂系统工程,主要包括药学研究、临床前研究、临床试验、药品注册申请与审批以及上市后持续研究等过程。

在药物研发的全生命周期中,药物临床试验处于确认药物疗效和安全性的关键阶段。

其试验对象是人(病人或健康受试者),意在发现或验证某种试验药物的临床医学、药理学、其他药效学作用、不良事件,或者试验药物的吸收、分布、代谢和排泄数据,以确定药物的疗效与安全性,是每一个新药在研发阶段的必经过程,也是药品注册的一个重要环节,分为Ⅰ、Ⅱ、Ⅲ、Ⅳ期。

临床试验需要申办方、研究者及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以下简称“试验机构”)等各方的参与和配合,对受试者权益保护及试验质量保证的要求较高。

临床试验中各方职责和相互关系主要如下:

2、临床试验的各参与方

(1)申办方

申办方负责发起、申请、组织、监查和稽查一项临床试验,并提供试验经费。

申办方按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向国家药监局递交临床试验的申请,也可委托合同研究组织执行临床试验中的某些工作和任务。

申办方一般为制药公司或医疗器械公司。

临床试验项目启动前,申办方需做如下准备:

临床试验项目启动后,申办方需要负责的事项包括药物及相关研究物资的准备、委派监查员、患者安全保证及补偿、质量控制与保证以及安全事件上报与告知等。

申办方、研究者共同设计临床试验方案,述明在方案实施、数据管理、统计分析、结果报告、发表论文方式等方面职责及分工,签署双方同意的试验方案及合同。

在临床试验项目结束阶段,申办方需向国家药监局递交试验总结报告以及向监管机构递交自查报告。

(2)CRO(ContractResearchOrganization,合同研究组织)

CRO主要是为制药企业或生物技术公司提供临床前药物发现、临床前研究和临床试验等服务的机构。

从提供服务的阶段来划分,目前市场主流CRO企业主要提供临床前CRO和临床研究CRO两类服务。

临床前CRO服务,主要从事化合物研究服务和临床前研究服务,主要包括新药发现、先导化合物和活性药物中间体的合成及工艺开发、安全性评价研究服务、药代动力学、药理毒理学、动物模型的构建等。

临床CRO服务,主要针对临床试验阶段的研究提供服务,涵盖临床I-IV期技术服务、临床数据管理和统计分析、新药注册申报等。

申办方会将临床研究的上述部分工作委托给CRO完成。

(3)CRA(ClinicalResearchAssociate,临床研究监查员)

CRA主要负责组织相关项目的临床监查,并负责制定相关项目的临床监查实施计划。

CRA应有适当的医学、药学或相关专业学历,并经过必要的训练,熟悉药品管理有关法规,熟悉有关试验药物的临床前和临床方面的信息以及临床试验方案及其相关的文件。

CRA应遵循GCP相关法规及SOP,督促临床试验的进行,以保证临床试验按方案执行。

CRA一般由申办方或CRO委派。

(4)研究者

实施临床试验并对临床试验的质量及受试者安全和权益的负责者。

研究者必须经过资格审查,具有临床试验的专业特长、资格和能力。

研究者通常为医生,具有行医资格及相关专业经验,了解并遵循GCP及相关的管理要求。

研究者需要有足够的资源,包括有足够数量的合格人员和充足的设备来安全地实施试验;在协议的招募期内可接纳所要求数目的试验对象;试验期内应当有足够的时间实施和完成试验。

研究者在实施临床试验的时候需严格按照临床试验方案执行,保证所有的试验辅助人员已充分了解试验方案,试验用药品,及与试验相关的责任和职能。

在临床试验过程中还需接受相关方的监查、稽查和视察,以保证项目质量。

在保护受试者安全方面,研究者需与患者签订知情同意书,并对与试验有关的所有医学决定负责,保证受试者在试验期间出现不良事件时得到适当的治疗,如发生严重不良事件,要及时对受试者进行适当治疗措施,并记录上报。

在记录与交流的过程中,研究者需保证将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合法地载入病历中;记录和解释已批准方案的任何偏离点;如中止临床试验必须通知受试者、申办方、伦理委员会和国家药监局并阐明理由。

(5)SMO(SiteManagementOrganization,临床试验现场管理组织)

SMO负责伴随着新药研发活动而发生的,除医学判断以外的所有事务的管理。

SMO将项目管理功能导入新药研发临床试验过程,从临床试验机构角度出发,以高效、经济的方法引导、推进临床试验进度,提高试验的质量,以确保临床研究过程符合GCP和研究方案的规定,从而促进临床试验研究的规范化发展。

整个项目管理过程中,SMO主要是代表研究者行使部分研究者工作职责,从而使研究者从繁琐的临床试验的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进行需要医学判断的临床研究操作。

(6)CRC(ClinicalResearchCoordinator,临床研究协调员)

CRC是指经主要研究者授权,在临床试验中协助研究者进行非医学判断的事务性工作的人员,是临床试验的参与者和协调者,是研究者和申办方之间的重要纽带,也是加快临床试验进程、保证试验质量的重要力量。

CRC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临床试验的准备;与伦理委员会和申办方、CRA之间的联络;协助研究者实施试验的各项工作,如试验文件收集及整理、受试者管理、数据收集、EDC录入与试验药物或器械管理等;接受监管机构的视察,申办方和CRA的监查与稽查等。

(7)临床试验机构

临床试验机构是指具备相应条件和资质,按照GCP和药物临床试验相关技术指导原则等要求,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的机构。

一般为具有二级甲等以上资质的医院。

二、行业管理体制与行业政策

1、行业监管体系

(1)行业主管部门及职能

就医药临床研究行业监管体系而言,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通过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以及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目前医药行业的主管部门主要包括国家药监局、国家卫健委、国家医保局、国家发改委以及国家科技部等,各部门涉及医药行业的监管职责列示如下:

(2)行业监管体制

①药品注册管理制度

药品注册是国家药监局依据药品注册申请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拟上市销售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等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同意其申请的审批过程。

根据2007年7月颁布、2020年1月修订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注册按照中药、化学药和生物制品等进行分类注册管理。

中药注册按照中药创新药、中药改良型新药、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同名同方药等进行分类。

化学药注册按照化学药创新药、化学药改良型新药、仿制药等进行分类。

生物制品注册按照生物制品创新药、生物制品改良型新药、已上市生物制品(含生物类似药)等进行分类。

中药、化学药和生物制品等药品的细化分类和相应的申报资料要求,由国家药监局根据注册药品的产品特性、创新程度和审评管理需要组织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境外生产药品的注册申请,按照药品的细化分类和相应的申报资料要求执行。

2016年3月,国家药监局发布《化学药品注册分类改革工作方案》,随后2020年7月,国家药监局进一步发布《化学药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对化学药品注册分类类别进行调整,化学药品注册分类分为创新药、改良型新药、仿制药、境外已上市境内未上市化学药品,分为5个类别,其具体分类和相关注册管理要求如下表所示:

注1:

原研药品是指境内外首个获准上市,且具有完整和充分的安全性、有效性数据作为上市依据的药品。

参比制剂是指经国家药品监管部门评估确认的仿制药研制使用的对照药品;注2:

参比制剂的遴选与公布按照国家药品监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此外,已上市药品增加境外已批准境内未批准的适应症按照药物临床试验和上市许可申请通道进行申报;药品上市申请审评审批期间,药品注册分类和技术要求不因相同活性成份的制剂在境内外获准上市而发生变化;药品注册分类在提出上市申请时确定。

药品注册申请与审批程序分为申请临床试验和申请生产上市两个阶段。

研制新药,必须按照国家药监局的规定如实报送研制方法、质量指标、药理及毒理试验结果等有关资料和样品,经国家药监局批准后,方可进行临床试验。

药物的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和临床试验机构必须分别执行《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和《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药物临床试验分为I、II、III、IV期。

I期临床试验为初步的临床药理学及人体安全性评价试验,观察人体对于新药的耐受程度和药代动力学,为制定给药方案提供依据。

II期临床试验为治疗作用初步评价阶段,其目的是初步评价药物对目标适应症患者的治疗作用和安全性。

III期临床试验为治疗作用确证阶段,其目的在于进一步验证药物对目标适应症患者的治疗作用和安全性,评价利益与风险关系,最终为药物注册申请的审查提供充分的依据。

IV期临床试验主要为新药上市后应用研究阶段,旨在考察在广泛使用条件下的药物的疗效和不良事件,评价在普通或者特殊人群中使用的利益与风险关系以及改进给药剂量等。

完成规定期次的临床试验并通过审批的新药,由国家药监局发给新药证书;改变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以及增加新适应症的注册申请获得批准后不发给新药证书,但靶向制剂、缓释、控释制剂等特殊剂型除外。

申请人同时持有药品生产许可证且具备生产条件的,一并发给药品批准文号;药品生产企业在取得药品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该药品。

②临床试验相关管理制度

国家药监局制定的《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简称“GCP”)明确指出,“申办者委托合同研究组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申办者可以将其临床试验的部分或者全部工作和任务委托给合同研究组织,但申办者仍然是临床试验数据质量和可靠性的最终责任人,应当监督合同研究组织承担的各项工作。

合同研究组织应当实施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二)申办者委托给合同研究组织的工作应当签订合同。

合同中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委托的具体工作以及相应的标准操作规程;申办者有权确认被委托工作执行标准操作规程的情况;对被委托方的书面要求;被委托方需要提交给申办者的报告要求;与受试者的损害赔偿措施相关的事项;其他与委托工作有关的事项。

合同研究组织如存在任务转包,应当获得申办者的书面批准。

(三)未明确委托给合同研究组织的工作和任务,其职责仍由申办者负责。

(四)本规范中对申办者的要求,适用于承担申办者相关工作和任务的合同研究组织。

”因此,在获得制药企业书面委托的情况下,临床试验CRO企业可以从事与该制药企业药品申请相关的临床研究服务,临床试验现场管理SMO企业可以从事与该制药企业药品申请相关的临床研究现场管理服务。

目前,国家药监局对于临床试验现场管理SMO企业的经营资质尚无明确规定。

国家药监局对药品、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进行认定,并要求所有试验药物必须先取得临床试验批件,获批后方可进行临床试验。

SMO企业在提供临床现场管理服务的过程中也必须严格遵守《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及《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我国GCP对于临床试验质量管理的主要责任方和相关要求具体如下:

目前,国家药监局主要通过推行GCP来规范临床试验过程中的质量管理。

未来,随着2020年4月出台的新版GCP的逐步落地和推广,预计国家药监局将根据我国临床试验过程中质量管理的实际开展情况和管理效果,进一步加强对于质量管理相关的监管力度,并可能针对实际执行中不符合要求的情况,对相关责任人出台相应的处罚措施。

2、行业监管法规、政策

(1)影响医药临床研究行业相关主要政策

围绕提高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我国建立了涵盖药品研究、生产、流通、使用各环节的监管制度,SMO行业主要涉及临床研究过程,适用的主要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基本情况如下:

(2)影响医药研发创新的主要政策

医药临床研究行业依赖医药行业的发展,近年来针对医药行业,特别是创新药行业,国家高规格密集出台各项政策,鼓励医药研发创新,将医药卫生科技创新作为国家科技发展重点,国内医药行业迎来创新驱动发展的重大机遇和崭新时期。

三、SMO行业发展概况

1、全球发展概况

随着全球医药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药企对于研发、生产、销售成本的控制和效率的提升需求强烈催生了医药外包行业的产生。

此后,医药外包行业又逐渐分化为专业的研发外包(CRO)、生产外包(CMO)、临床试验现场管理外包(SMO)等。

20世纪70年代SMO在美国诞生,通过提供现场管理,帮助研究机构搭建临床试验的执行体系。

临床研究机构通过借助SMO企业资源在短时间内迅速组织起具有高度专业化和丰富经验的临床试验团队,更加有效地控制研发管理费用及协调内外部资源配置。

与国内不同的是,欧美等国家无临床研究机构准入门槛,在有条件的公立医院、私人医院和诊所均可开展临床研究,故SMO参与到大量临床试验中。

此后,20世纪90年代SMO在欧美及日本迅速扩张,经过近三十年的发展,SMO逐渐成为医药研发产业链中不可缺少的环节。

SMO拥有较为丰富的临床试验现场管理经验,能为临床试验机构节省大量资料统计、数据誊写等繁杂工作,使研究者能够将精力集中于临床研究的医学判断,为临床研究质量提供了保证。

随着临床试验机构管理工作的日益细化,由专业的临床研究协调员参与临床试验并做好现场管理协调工作将是未来的趋势,临床试验机构也逐渐接受使用第三方临床研究协调员的工作模式。

2、我国SMO发展概况

(1)SMO发展历程

随着临床研究的全球化,以及中国在病人资源和运营成本等方面的优势,越来越多的国际多中心临床研究进入中国,中国在世界新药研发及临床研究中的地位愈发重要。

在此背景下,2008年行业内开始出现模仿国外SMO开展部分业务的企业,建立了以人力派遣为主的CRC团队参与试验,并在报价、管理、培训等商业模式上搭建了中国SMO的基本框架。

2005年3月1日起,我国药监部门联合卫生部要求对临床试验机构实行资格认定制,未通过认证的机构将不再具有承担药物临床试验的资格。

2017年10月26日,我国药监部门联合卫生部发布相关制度文件,将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由原先的资格认定制改为备案管理,并于2019年11月29日起正式实施。

临床试验机构备案管理是指:

开展临床试验前,申请人应当向国家药监局下属国家药品审评中心提出临床试验申请,自申请受理并缴费之日起60日内,如未收到国家药品审评中心否定或质疑意见的,可按照提交的方案开展药物临床试验。

国内临床试验研究者需要同时从事临床医疗和临床试验,医疗工作压力大,难以匹配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投入临床试验项目。

因此,SMO企业通过搭建临床试验的执行体系,从而满足了研究机构和研究者的需求。

SMO企业通过CRC提供专业现场管理服务,协助研究者执行临床试验中非医学判断性质的事务性工作,服务内容包括:

协助医生进行患者预筛,由医生进行知情同意,提高筛选入组效率;协助医生及时完整的完成数据收集和EDC录入;进行受试者预约,提示研究者工作安排,解决研究者时间分配问题;协助研究者递交伦理材料;协助进行临床研究项目的协调工作等,让传统的临床试验由“监查”推动,转化为商业化的“机构现场管理”自主推动,实现临床试验是“做出来的,不是监查出来的”高效理念和效率。

2009年-2014年期间,SMO公司数量日益增加,其临床试验项目主要来源于跨国制药企业。

但是此阶段的SMO公司的经验和管理尚在摸索阶段,新药研发行业包括研究机构对SMO并未过多关注。

2015年-2018年期间,国家药监部门开展药物临床试验数据自查核查以后,行业内发现SMO参与的临床试验,其质量更能满足药政部门的核查要求。

因此,不仅是国外制药企业,国内制药企业的新药临床试验对SMO服务的需求在短期内迅速增加。

2019年以后,SMO行业进入规模化发展阶段,SMO公司提供的服务从临床试验过程管理逐渐向医药研发的整个阶段扩展。

同时,在人工智能及大数据平台应用的推动下,SMO公司优化项目管理流程,提高管理效率,由项目管理向专业化、细分化、智能化的临床试验管理发展。

(2)SMO行业发展现状

①人员规模持续增长,行业处于快速发展期

随着国内临床试验机构数量的不断增长,临床试验机构分布的城市数量也随之增加。

为了实现对临床试验机构的覆盖,需要SMO企业向临床试验所在城市或临近城市派驻更多CRC人员,因此CRC人员规模也是衡量SMO企业服务能力的重要指标之一。

近年来国内CRC人员数量迅速增长,SMO行业处于快速发展期。

2017年至2019年,全国CRC人员数量增长情况如下:

②服务周期较长

药物从研究开始到上市销售是一项高技术、高风险、高投入和长周期的复杂系统工程,以化学药为例,主要研究与开发工作包括化合物研究、临床前研究、临床试验申请与批准、临床研究、药品注册申请与审批以及上市后持续研究。

临床研究的目的是通过对新药进行广泛的人体试验,评估其对疾病治疗的有效性以及对人体的安全影响。

该阶段主要分为I、II、III、IV期。

新药在批准上市前,需要进行I、II、III期临床试验;新药上市后,随着大批的患者开始使用该类药物,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持续考察新药的生产工艺、质量、稳定性、疗效及不良事件等情况,并定期向监管部门递交报告。

根据需要,制药企业还需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开展IV期临床试验,以进一步研究药物的疗效和安全性。

临床研究时间周期可能长达10年,整个过程不可预见因素较多,因此,大多数制药企业会选择将药物研发部分或全部委托给CRO公司,并且越来越多的制药企业将临床试验现场管理委托给SMO公司。

③人员区域发展不平衡进一步改善

2004年2月,国家药监局和国家卫健委共同颁布《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资格认定办法”),规定自资格认定办法颁布之日起,对原药理基地和新申报机构资格的医疗单位进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工作,自此我国第1个临床试验认定机构(GCP机构)产生。

2009年5月,原CFDA和原卫生部共同下发了《关于开展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复核检查工作的通知》,启动机构资格认定复核检查工作,随后颁发《药物临床试验资格认定复核检查标准》(以下简称“复核标准”)认定办法,使GCP机构的自我管理得以进一步完善。

受到各地区临床试验数量的影响,全国拥有CRC人员的城市中,北京、上海、广州等一线城市人数规模占有绝对优势,反映了我国CRC人员分布区域差异化的现状。

另一方面,随着新药临床试验正在向二、三线城市加快发展,近年来二、三线城市的CRC绝对数量呈明显上升趋势。

根据中国CRC之家不完全统计,全国CRC人员分布城市由2014年61个城市增长至2019年179个城市,区域发展不均衡的状况正在改善。

2019年,全国CRC人员分布情况如下图:

全国CRC人员分布的城市数量变化情况如下图:

④多中心临床试验带动行业发展

目前,中国临床试验正处在高速变革的阶段。

《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重点指出“改革临床试验管理,加快上市审批速度”。

在放宽临床试验中心资格认定标准,鼓励医疗机构、医学研究机构、医药高等学校开展临床试验的同时,提高了对临床试验质量的要求。

意见中还提出,允许境外企业和科研机构在我国依法同步开展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及接受境外临床试验数据。

该意见的发布,为在我国开展多中心临床试验和参与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创造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契机。

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MRCT)作为一种特殊形式的多中心临床试验,是在新药开发全球化的大环境下,为减少不同国家的重复临床试验而产生的,多中心临床试验近年已成为临床试验的趋势,在我国开展的药品和器械注册临床试验越来越多地采用多中心设计。

由研究者自行发起的临床试验,因重视合作交流,也越来越多地选择多中心开展。

在我国开展多中心临床试验、参与MRCT越来越多的大环境下,通过设计、实施、报告三个层面入手,强化设计科学性、提高试验质量和促进报告透明化,进一步规范多中心临床试验,给SMO企业带来新的发展机遇。

⑤SMO企业的管理体系和资源愈发受到重视

项目管理能力、项目执行经验及临床试验机构覆盖能力是项目申办方选择SMO企业主要的衡量标准之一。

根据尚普咨询的研究报告,临床试验的具体执行过程,大部分工作量属于非医学判断的事务性工作。

临床试验项目的设计越来越复杂,项目的组织、管理拆分也越来越细。

通过建立有效的项目管理体系将繁琐的事务性工作流程化、分解化、高效化,形成标准化操作流程,可使所有参与临床试验的机构的执行人员处于同一个技术质量水平上,继而推进试验进度和质量。

具备完善项目管理体系的SMO企业可将标准的操作流程,快速复制到其他临床试验项目,提高临床试验项目的效率。

同时,庞大的患者管理数量,与临床试验机构稳定的合作关系,是有效满足申办方需求的必要条件。

大型SMO公司通常经营时间较长,积累了丰富的数据库资源:

项目执行数据库有助于协助申办方制定患者招募计划及方法,提高患者筛选成功率,加快临床试验开发进程;机构数据库利于申办方对试验场所的评估与筛选,特别是多中心试验的顺利开展。

⑥备案制赋予行业新机遇

2004年,我国药监部门联合卫生部颁发《关于印发<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4]44号),同时颁发了《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试行)》及《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标准》,要求从2005年3月1日起,未通过认证的机构将不再具有承担药物临床试验的资格。

2017年10月26日,原CFDA官网发布了《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由原先的认定制转化为临床试验备案制。

2019年11月29日,国家药监局联合国家卫健委发布临床试验机构管理的公告(2019年第101号),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由资格认定制改为备案管理。

此外,一直以来我国临床试验的整个流程主要的管理模式为“严进宽出”,即必须经过药监部门和伦理的审批,才能开展临床试验。

2018年7月27日颁发的《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厅字〔2017〕42号),对药物临床试验审评审批的有关事项做出调整:

在我国申报药物临床试验的,自申请受理并缴费之日起60日内,申请人未收到否定或质疑意见的,可按照提交的方案开展药物临床试验。

药物临床试验备案制正式实施后,新的审批流程中,临床试验在国家药监局的审批将加快,届时临床研究的数量将会进一步增加,给SMO行业带来新的机遇。

3、SMO行业发展背景

(1)临床试验是医药研发流程中重要的成本环节、限速环节和质量环节

临床试验是医药研发流程中重要的成本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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