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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典学派与实证学派的区别

 

犯罪古典学派与实证学派的区别

一、概念的不同

1、古典犯罪学派又称刑事古典学派,是资本主义上升时期反映新兴资产阶级刑法思想和刑事政策的刑法学派,提出了一系列刑法原则和主张,对于反对封建司法专横,建立现代法制起了重要作用。

2、实证主义学派又称犯罪人类学派,是19世纪中期龙勃罗梭与菲力、加罗伐洛一起建立了实证犯罪学派,主要特征是通过实验方法和科学方法从犯罪人的生理、心里及其他相关方面探究犯罪产生的原因及预防对策。

它认为犯罪是出于一些个人所不能控制的因素,无论是内在的还是外在的。

犯罪学上的实证主义由生理实证主义、心理实证主义和社会实证主义三者构成。

二、时间的不同

1、古典学派产生于18世纪末到19世纪初期。

2、实证学派产生于19世纪中期。

三、时代背景的不同

1、古典学派产生于18世纪末。

18世纪中叶一批启蒙思想家适应时代的要求,对封建专制制度进行了激烈的抨击,他们的先进理论唤起了人们的觉醒。

反对封建制度,要求自由权利,成为广大人民的呼声。

资本主义作为新的经济和社会形态方兴未艾,人类征服自然和改造社会所取得的巨大成就,使得人们相信人类能力是无限的和至上的,因此,这一时期的学术研究崇尚思辨。

古典学派的犯罪思想就是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形成的。

犯罪古典学派理论的代表人物有意大利学者贝卡里亚、英国思想家边沁、德国刑法学家费尔巴哈、著名哲学家康德和黑格尔等。

意大利学者贝卡利亚在1764年发表的《论犯罪与刑罚》标志着古典犯罪学派的诞生,成为犯罪学的历史源头。

古典学派又称行使古典学派,其核心思想反映了资本主义上升时期新兴资产阶级刑法思想和刑事政策的要求。

2、实证主义学派产生的时代背景:

19世纪中后期,资本主义发展已相当充分,自然科学的发展和技术的长足进步为社会科学提供了方法论的借鉴,孔德实证哲学主张社会科学研究亦应遵循观察实验、归纳总结和定量分析的方法。

在此背景下,一批人类学家创立了犯罪生物学派,代表人物有意大利解剖学家龙勃罗梭、加罗法洛等。

总之,犯罪实证主义学派是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以及科学发展水平的条件下产生的,同时也是犯罪学思想自身发展的要求。

四、代表人物

1、古典学派的代表人物是:

意大利的贝卡利亚、卡拉;德国的刑法学家保罗·费尔巴哈;英国的思想家边沁;著名哲学家康德和黑格尔;英国主张监狱改良主义的霍华德

2、实证主义学派的代表人物是:

(1)龙勃罗梭(1835-1909年)

意大利的著名的精神病专家、法医学者和犯罪学家。

长期以犯人为对象有组织地进行有关犯罪人的解剖学与人类学研究。

于1876年发表了《犯罪人论》,他是犯罪人类学派的创始人,被称为犯罪学的鼻祖。

学术观点:

a、犯罪原因观:

认为犯罪具有返祖现象,罪犯时天生的,在晚年他承认生物返祖现象不适用于所有的罪犯,并开始关注与犯罪有偶然联系的环境因素。

b、预防犯罪观。

(2)菲利

对犯罪学的主要贡献是《犯罪社会学》、《实证派犯罪学》

(3)加罗伐洛

对犯罪学的主要贡献是《犯罪学》,将犯罪分为自然犯罪和法律犯罪。

五、代表著作不同

1、古典犯罪学派的代表著作:

(1)贝卡利亚的《论犯罪与刑罚》

(2)保罗﹒费尔巴哈有《黑格尔哲学批判》、《基督教的本质》、《未来哲学原理》

(3)边沁《道德与立法原则导论》

(4)霍华德《刑罚的故事》

2、实证主义学派的代表著作:

(1)龙勃罗梭的《犯罪人论》

(2)菲利的《犯罪社会学》、《实证派犯罪学》

(3)加罗伐洛的《犯罪学》

六、内容的联系与区别

1、犯罪概念的不同

(1)古典学派主张从法律的角度定义犯罪概念,只有法律上有规定的才认为是犯罪。

(2)实证主义学派则是从广义的角度出发,认为一些没有在法律上被规定的犯罪越轨行为也是犯罪。

2、犯罪观的不同

(1)古典学派的创始人之一贝卡利亚从功利主义学说出发,认为犯罪是一个人的自由意志的问题,是一个人的自由意志的表现。

因为人们都努力寻求愉快的感受而力求避免不愉快的感受,因此,一个人犯罪与否正是在“趋利避害”、“避苦求乐”的思想指导下自由选择的结果。

而刑罚就是针对人的功利主义思想所进行的恫吓,以迫使人们不去犯罪。

因此,贝卡利亚指出,犯罪应是一种十分明确的法律定义,法律应对什么事犯罪做出不容变更的规定,并规定与犯罪形式应的刑罚。

(2)实证主义学派的认为犯罪人犯罪绝非出于自愿,犯罪是由行为人的性格和环境所生的必然现象。

代表人物恩里科·菲利在《犯罪社会学》提出“犯罪是特定生理和心理构成在特定自然和社会环境中作用的结果”。

作为社会现象的犯罪是《犯罪社会学》一书研究的前提和基础。

只有实证地认识犯罪,把犯罪看作一种社会现象,才能客观、全面地研究犯罪学。

由于存在天生犯罪人,犯罪成为社会的必然产物,不可能被根除。

恩里科·菲利的《犯罪社会学》不仅研究犯罪,也研究罪犯,而且把他们看作一个个有其自身生理、心理特性及特定自然、社会环境的人,而不是没有区别的、抽象的个体。

3、犯罪本质不同

(1)古典学派认为犯罪是由人的本性决定的,由于人的自私和贪利的本性,就产生了犯罪,犯罪现象。

(2)实证主义学派认为犯罪是一种社会现象。

4、对犯罪人的看法

(1)古典学派认为人类生而皆有自由和理性,人之行为遵循趋利避害的原则。

每个罪犯都是有自由意志的理性人。

(2)实证主义学派提出“天生犯罪人理论”。

天生犯罪人在身体和心理特征上异于常人,且此种异常与犯罪行为之间具有内在联系,因此,根据人之若干身体特征即可区分犯罪人与非犯罪人、此种犯罪人与彼种犯罪人。

天生犯罪人是人类遗传学上的一种特殊变异。

5、犯罪原因不同

(1)古典学派研究的逻辑起点是人类生而皆有自由和理性,人之行为遵循趋利避害的原则。

认为一个人只要达到一定年龄,除精神病人外都有认识和区分是非善恶的能力,一个人犯罪完全是由于自由意志选择的结果。

该学派认为“追求快乐和避免痛苦的动机”是犯罪原因。

(2)实证主义学派恩威犯罪是行为性格中反社会性的特征,行为人的内在个性是犯罪的重要原因。

提出天生犯罪人理论,认为犯罪人是天生的,具有犯罪生理特征的人必然会犯罪。

天生犯罪人是人类遗传学上的一种特殊的变异,是遗传学上的返祖现象。

6、犯罪行为不同

(1)古典学派认为犯罪行为是人自由意志选择的结果。

(2)实证主义学派根据达尔文的进化论,龙勃罗梭认为这是遗传学上的返祖现象并据此提出著名的“天生犯罪人理论”:

天生犯罪人在身体和心理特征上异于常人,且此种异常与犯罪行为之间具有内在联系,因此,根据人之若干身体特征即可区分犯罪人与非犯罪人、此种犯罪人与彼种犯罪人。

天生犯罪人是人类遗传学上的一种特殊变异,这种人因无法被教育改造而迟早要犯罪,因而只能对其实处

死、切除前额、消除生殖机能、流放荒岛等与社会隔离的措施。

7、犯罪预防不同

(1)古典学派强调犯罪预防,报应刑论,主张犯罪人依照国家报复原则科以处罚,以抑制犯罪欲望心里强制论,法律控制犯罪论。

预防犯罪时重视犯罪的威慑作用,把刑罚作为最重要的减少和消灭犯罪的对策,主张一般预防。

代表人物是李斯特,德国著名的刑法学家。

认为犯罪的本质是社会危害性,犯罪的原因包括个人原因和社会原因,其中社会原因是最重要的。

反犯罪不能单靠刑罚,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有效的刑事政策。

反对天生犯罪人论,认为最主要的反犯罪对策就是社会预防。

刑罚的目的是教育型目的。

(2)实证主义学派注重刑罚替代措施,在犯罪对策上主张问题上主张社会防卫论和特殊预防论。

主张对人进行科学的矫正治疗,根据犯罪人的类型,因人施罚。

代表人物是菲利(1856-1929),意大利著名犯罪学家、刑法学家和政治活动家,实证派犯罪学原因观:

犯罪的原因包括人类学因素、地理学因素、社会因素。

b、犯罪预的主要创始人之一。

19世纪80年代初发表《犯罪社会学》一书。

主要观点有:

a、犯罪防论:

从实际效果分析,刑罚“对犯罪的威慑作用是很有限的。

因此,犯罪社会学家应当在对犯罪及其自然起因的实际研究中去寻找其他社会防卫手段。

”预防犯罪的根本在于社会改良,对不同类型的罪犯应采取不同的处罚、矫正方法,提出了建立精神病和实行保安处分的主张。

8、刑罚与刑罚目的不同

(1)刑事古典学派分为报应论和功利论两大阵营。

报应论者认为,刑罚正当化的根据在于报应的正义性,而功利论者则认为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犯罪。

报应论者认为,只有事先明文规定什么是犯罪以及犯罪所受的刑罚,依法进行定罪和适用刑罚才是正当的;而功利论者认为,只有做到了罪刑法定,才具有防止犯罪的前提。

报应论者认为只有对刑之以外的行为及其损害结果予以追究,才是公正的;而功利论者则认为,只有刑之以外的行为及其结果有可能造成损害,才有预防的必要。

反对封建社会司法特权和等级不平,提倡刑事责任和适用人人平等。

(2)实证主义学派社会防卫论认为,刑罚具有防卫社会的目的,应当针对行为者的反社会性格或人身危险性大小而科处各种防卫处分,以达到防卫的目的。

龙勃罗梭指出:

“犯罪是必然的,社会根治犯罪亦为必要,而惩治犯罪不再对社会作恶,亦为必要。

只有这样,刑罚才有功利可言,并断言除自然的必要与自卫的权利以外,刑罚再无别的根据。

野兽食人,不必问其是否生性使然。

所以,只要看见野兽吃人,就可以将其毙之。

禁锢疯人,亦同此自卫原则。

刑罚必从自卫立论,方无可反对之余地。

”?

菲利指出:

“我们坚信,,科学真理的成就将把刑事司法变成一种自然功能,用以保护社会免受犯罪这种疾病的侵害,铲除所有今天尚存在的复仇、憎恶和惩罚等未开化时代的遗痕。

”李斯特也认为刑罚不是对犯罪行为的事后报复,也不是对他人的恐吓,而是对那些危险状态的体现者采取的预防措施。

9、刑事责任不同

(1)古典学派强调刑罚必然性,指出犯罪之后必然地要接受刑罚。

刑罚与犯罪相适应,刑罚强度与犯罪的危害程度相适应,刑罚造成的痛苦要按一定比列大于犯罪所造成的危害和犯罪人所得到得利益。

对于特定的犯罪要处以特定的刑罚。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古典犯罪学派关注的中心是罪犯所犯之罪行,但是对于犯罪人主观方面,基本不考虑。

(2)实证主义学派代表人物菲利认为:

“古典派犯罪学注意的仅仅是刑罚,注意在犯罪发生之后借助于精神和物质方面的各种恐怖后果来确定镇压措施。

”实证派犯罪学以社会责任论代替道义责任论,认为既然犯罪是人类学因素、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所谓的自由意志并不存在,因此,犯罪应受惩罚的不是行为,而是行为人,其承担责任的基础不是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而是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刑事责任的本质是防卫社会。

10、犯罪处遇与刑事制裁不同

(1)古典学派根据启蒙思想家的“天赋人权”和“社会契约”理论,激烈抨击了当时刑罚制度的擅断性、身份性和苛酷性,重视对犯罪的预防和惩罚,

贝卡利亚批评了当时将犯罪意图作为衡量犯罪标尺的说法,认为犯罪的本质是社会危害性,而处罚犯罪的唯一原因只能是基于犯罪人“自由意志”所实行的犯罪行为。

贝卡利亚主张简明确切的刑罚,反对酷刑主张刑罚的确定性及发案后刑罚的迅速及时对其有效性起决定影响。

他还批评了当时将犯罪意图作为衡量犯罪标尺的说法,认为犯罪的本质是社会危害性,而处罚犯罪的唯一原因只能是基于犯罪人“自由意志”所实行的犯罪行为。

(2)实证主义学派处罚个性化-----对不同的犯罪类型实行不同的处罚,处罚应与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相一致。

对于由遗传造成的天生犯罪人和精神病犯罪人,即真正犯罪人,这些人犯罪的主观恶性和身体物质根源,实质上不可改造,对他们适用终身监禁,流放荒岛与社会隔离,消除生殖器或死刑等,对政治犯,“宜置于医院,而不宜令其上断头台,”对于偶发性犯罪人,有时可以不予惩罚,“如因饥而盗食,自有可原之处。

”主观恶性是很轻的

环境改造理论---通过改造产生犯罪的环境来消除犯罪的发生。

对于因气候炎热的而发生的犯罪,可以“极力推行冷水浴,以杀火威。

”对于“因野蛮生活而产生的犯罪,可以”扫除森林,开辟道路,设置村庄等。

“刑罚替代措施”—刑罚对犯罪的威慑作用是有限的,犯罪社会学家应当在对犯罪及其自然起因的实际研究中寻找其他社会防卫手段这些间接地防卫手段就是刑罚的替代措施。

如在经济,政治,科学,立法和行政,教育等领域内的即在清除产生犯罪的环境和条件。

包括经济领域、政治领域、科学领域、立法行政领域和教育领域的刑罚替代措施。

加罗法洛“刑罚的功利标准”适应刑罚应对犯罪人处以危害最小但是又最有效地刑罚,应对不同类型的犯罪人适应不同的刑罚。

对于极端犯罪人死刑是唯一适合的刑罚,冲动型犯罪人监禁是最有效方法,职业犯罪人适合长期监禁或流放,

七、评价正负效应检讨的区别

1、古典学派的评价为:

(1)长处:

a、具有历史进步意义,反对封建司法制度,主张司法改革。

b、提出的与犯罪作斗争的刑事司法思想与原则,影响至今,1791年的《法国刑法典》采纳了该理论的思想。

(2)不足:

a、将犯罪仅看成单独的法律问题,仅从法律的角度对犯罪行为进行分析,缺乏对犯罪人的研究,尤其是对犯罪人实施犯罪。

b、未能形成犯罪学理论体系。

2、实证主义学派

(1)长处:

犯罪生物学派对犯罪学的方法论带来了革命性的创新,使犯罪学从抽象概念出发研究犯罪行为转向用实证方法研究犯罪人,从形而上学的桎梏中解放出来而进入了科学实证的新时代,标志着犯罪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的诞生。

(2)不足:

犯罪生物学派的理论自提出伊始就广受非议,后来,这一学说又为法西斯分子所利用,成为镇压人民尤其是少数民族的“理论依据”。

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德国纳粹推行“种族清洗”运动,屠杀了数百万犹太人、斯拉夫人、吉卜赛人等“劣等民族”。

美国亦于20世纪30年代推行“优等生育”政策,对智力有缺陷者实行孤立,有35个州对“劣等人群”实行强制绝育,仅加利福尼亚州一地,就有2万名“弱智者”遭难。

这些后果是龙勃罗梭等人所始料未及的,但它们毕竟给“天生犯罪人”这一理论打上了耻辱的烙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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