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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重组和资产重组

债务重组和资产重组

一、债务重组概述

企业陷入债务危机后进行重组,经常出现“债务重组”、“资产重组”、“企业重组”三种不同提法。

其实这三种重组既有区别又有紧密联系。

债务重组是债务人发生了财务困难,债权人按照其及债务人达成协议或法院裁定作出让步事项。

资产重组是企业及其他主体在资产、负债或所有者权益诸项目之间调整,从而达到资源有效配置交易行为。

资产重组根据重组对象不同可分为对企业资产重组、对企业负债重组和企业股权重组。

企业资产和债务重组又往往及企业股权重组相关联。

企业股权重组又往往孕育着新股东对企业资产和负债重组。

对企业资产重组包括收购资产、资产置换、出售资产、租赁或托管资产、受赠资产。

对企业负债重组主要指债务重组。

企业重组包含债务重组和资产重组。

企业发生债务不能按时偿还时,有两种方法解决债务纠纷:

一种是债务人采用法律手段申请债务人破产,强制债务人将资产变现还债,破产程序需要较长时间,在债务人严重资不抵债情况下,债权人债权将无法如数收回,结果是“鱼死网破”,双方损失惨重。

另一种方法是修改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既可避免债务人破产清算,获得重整旗鼓机会,又可使债权人最大限度地收回债券款

额,减少损失。

可谓“两全其美”。

这种方法尤其适用虽然发生严重债务危机但仍有盈利能力和发展潜力企业。

采取何种方式进行债务重组,要根据负债企业具体情况。

我计准则债务重组定义:

债务发财务困难情况债权按照其及债务达协议或院裁定作让步事项。

根据我国会计准则,实行债务重组应符合三个条件:

1.必须是债务人处于持续经营状态。

这是区分债务重组和破产清算主要标准。

2.必须是债务人发生了财务困难,只有债务企业在经营上出现困难,或因资金调度不灵又筹集不到足够资金偿还到期债务时,才有债务重组必要。

3.必须是债权人作出了让步。

债务重组真谛是:

债务人财务困境,而债权人做出让步。

债务重组特点

  1、财务经营状况相对不佳公司较多,产业相对集中。

通常,债务重组及债务困难、债务危机联系在一起,因此据披露情况看,目前进行债务重组大多是生产经营和财务结构不太好公司。

  2、多涉及关联方,甚至有政府介入,非帐面重组损益巨大。

  3、信息披露不充分、不规范:

有关债务重组信息只是散见于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期限及或有关事项、现金流量表附注等部分,披露行为随意性大,债务重组给公司带来损益情况更是不明确。

二、债务重组九种基本方式

债务重组九种基本方式包括:

1、债务转移;2、债务抵销;3、债务豁免;4、债务混同;5、削债;6、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7、债务转为资本;8、融资减债;9、修改其他债务条件。

1、债务转移。

  

所谓债务转移是指负债企业将其对债权人负债转给第三方承担行为。

负债企业债务转移,对于债权人来讲,就是一种债权转让。

  上述第三方一般是负债企业关联企业或者有意对负债企业进行重组其他企业。

该第三方愿意出资购买债权,并由其承接对负债企业债权。

作为购买债权对价,第三方可以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或其他财产权利向债权人进行支付。

  根据我国《合同法》有关债务转移和债权转让规定,负债企业转移债务时,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权人将其对负债企业债权转让给第三方时,应通知负债企业。

否则债务转移或债权转让不发生法律效力。

在进行债务转移时,及主债务有关从债务及主债务应一同转让,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除外。

  另外,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移债务或者转让债权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应按规定办理。

比如,根据我国有关外债管理法规规定,外债转让必须到外汇管理局办理外债变更登记。

又比如,根据外经贸部、财政部、人民银行2001年10月26日发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吸收外资参及资产重组及处置暂行规定》规定,资产管理公司在处置银行不良资产过程中可以向外商转让其拥有非目标公司债权,但转让前必须由有资格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实践中很多债务重组行动,都由债务转移开始,并被经常采用。

比如郑百文重组案中一项很重要内容就是:

由三联集团公司以3亿元价格向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购买其对郑百文部分债权约15亿元,并在购买后将该债权全部豁免。

再如目标公司济南轻骑债务重组方案也是通过实施债务转移方式。

2、债务抵销。

  

所谓债务抵销是指当事人就相互之间债务,按对等数额使其相互消灭行为。

如果双方债务数额不相等,对尚未抵销剩余债务,债务人仍有清偿义务。

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标物种类、品质相同,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债务及对方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应当通知对方。

而且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法定抵销)。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是为合意抵销。

债务抵销有利于节省清偿债务费用,对债权人来说,则有利于保障债权及时实现。

在债务重组实践中,债务抵销经常会结合债权转让这种重组方式配套运用。

这种操作方法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可以找到明确法律根据。

  《合同法》第83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及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债权先于转让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举例说,A公司拟进行债务重组,B公司为其母公司,C公司对A公司享有1000万到期债权,B公司对C公司又享有800万到期债权。

现进行如下操作:

  第一步,B公司将其对C公司800万到期债权等值转让给A公司。

经该项转让,A公司享有对C公司800万到期债权,B公司享有对A公司800万到期债权,B公司及C公司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

  第二步,将C公司对A公司负有800万到期债务及A公司对C公司负有1000万到期债务中相应部分相互抵销。

  通过债权转让和债务抵销这两种方式配套运用,A公司对C公司到期债务减少至200万;至于A公司对C公司所负800万债务,由于B公司是A公司母公司,可以得到减缓甚至延期,从而减轻了A公司负债负担,达到了债务重组目标。

3、债务豁免。

  

债务豁免又称债务免除。

是指债权人抛弃债权而免除债务人偿还义务行为。

在债务重组实践中,资金雄厚关联企业或债务重组行动发起方通常会采取先购买债权人对负债企业债权然后予以豁免操作方法。

举例说,郑百文重组方案一项很重要内容就是:

由三联集团公司以3亿元价格向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购买其对郑百文部分债权约15亿元,并在购买后将该债权全部豁免。

4、债务混同。

  

债务混同是指债权债务归于一人法律事实。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06条规定,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除外。

  举例说,如果债权人及负债企业合并,则负债企业对该债权人负债自然消灭。

我国《公司法》和有关会计法规对公司合并法律程序和会计处理进行了具体规定,在此不再详述。

5、削债。

  

或称“债权打折”。

所谓削债是指由债权人减让部分债权,在一定程度上减轻负债企业负担。

削债这种债务重组方式一般在企业资不抵债时较常采用。

  这种情况下企业一旦破产,债权人只能收回部分权,甚至完全收不回任何债权。

因此,通过适当债权减让,有利于避免债权人遭受更大损失。

这种重组方式在《企业会计准则:

债务重组》中规定为“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现金清偿债务”。

  实践中,削债这种债务重组方式经常得到采用。

在前述“粤海重组”案中,广东省政府就是经过及境外债权人两年多艰苦谈判,为粤海公司平均削债42.78%,并形成一个“双赢”债务重组方案,最终成功重组粤海公司。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债务追偿过程中通常会对一批具有部分偿债能力、但不宜起诉债务人,通过深入调查最大偿债能力、反复谈判和严格审批程序,采取削债方式收回部分债权。

6、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

  

如果负债企业无法以货币资金支付有关债务,可以及债权人协商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

实践中,处于债务困境企业往往存在非运营资产,如果能将这部分资产剥离出来,并用于抵偿债务,则可以在实现财务结构调整同时做出经营结构调整。

  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也是《企业会计准则:

债务重组》规定一种债务重组方式。

用于偿债非现金资产既可以是存货、固定资产等实物资产,也可以是知识产权、债权、股权、资产使用权等财产权利。

 举例说,A公司对B公司负债500万,A公司持有C公司一定股权。

现B公司以公允价格400万向A公司收购其持有C公司股权,并以其对A公司享有500万债权中相应部分冲抵该应付款项。

这种操作方式实质上是股权及债权置换。

必须注意是,采取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进行债务重组时,如果涉及国有资产转让,应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并根据有关国有资产评估规定对非现金资产进行评估。

同时,应防止以偿债为名偷税漏税行为。

7、债务转为资本。

  

债务转为资本也称债务资本化,通常称为“债转股”。

  债务资本化是指债务人将债务转为资本,同时债权人将债权转为股权行为。

在目前情况下,我国法律明文规定债转股仅限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及为数不多大型国有企业之间发生债权转股权,即通常所谓政策性债转股。

国家经贸委、人民银行于1999年7月30日发布《关于实施债权转股权若干问题意见》,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人民银行于1999年11月23日发布《企业债转股方案审核规定》及国家经贸委于2000年11月6日发布《关于债转股企业规范操作和强化管理通知》等规章明确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转股行为合法性。

  《关于实施债权转股权若干问题意见》对政策性债转股目、原则以及实施条件等事项进行了详细规定。

目前,一般企业商业性债转股在现阶段无法可依,但实践中也有案例存在。

值得注意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转股目不是作为一个战略投资者,而是为了盘活不良债权,因此它只是企业阶段性持股股东。

其持有股权,可按有关规定向境内外投资者转让,也可由债转股企业依法回购;符合上市条件企业,可以上市。

8、融资减债。

  

融资减债是指通过增资扩股、发行股票或债券等融资方式筹集资金还债。

首先,负债企业可以通过吸收新股东包括风险投资商和跨国投资银行加入、扩大股本方式融资还债。

加入WTO之后,中国已成为全球新一轮投资热点,国内企业很容易通过吸收外资参股方式,获得长期发展所需要资金。

其次负债企业可以通过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筹集大量资本金,从而减轻企业债务负担。

再次,负债企业可以通过发行境内债券或境外国际债券融资还债。

目前境内债券发行规模受到严格控制;而且所发行债券,必须进入公开市场,不允许柜台交易存在。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进一步发展完善,发行债券将初步成为我国中小企业筹集中长期发展资金重要方式。

根据我国《公司法》、《证券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规定,增资扩股、发行股票、发行债券必须具备一定条件并办理相关批准手续。

9、修改其他债务条件。

企业间债务一般都是根据合同产生,而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结果,当一方因故不能履行合同约定偿还债务条款时,可及对方协商变更合同,修改其他债务条件。

修改其他债务条件主要包括:

减免原债务部分利息、修改利率、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加收利息、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减少债务本金或债务利息等。

根据人民银行1997年发布《关于借款合同有关法律问题复函》,“以贷还贷(借新还旧)”是指借款人向银行贷款以清偿先前所欠同一银行贷款行为,新借款合同只是对原借款合同中贷款期限等合同条款变更。

目标公司债务重组,应结合公司具体实际以及债权人和债务本身特点来进行。

债务重组目首先承担损失,然后盘活资产。

而盘活资产也是债务重组根本目。

债务重组无论是通过外部重组还是通过内部重组,均必须考虑对目标公司债务结构和经营结构调整,而且还要充分认识到目标公司债务重组往往是多种债务处置模式综合使用方能达到目。

实践中,目标公司债务重组往往会比较复杂,从一些负债企业债务重组实践看,很难说直接通过某一种方式运作达到债务重组目。

为此,使用较多还是通过多种方式并用,如通过债转股、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同时减少相应债务本金或债务利息、支付一定比例现金同时转移部分债务于第三人等等。

根据不同债务条件选择不同方式,以最大限度地追求债务重组利益最大化。

温州立人教育集团就出台了“债转股”、“债务分期偿还”、“房产认购”三种方式结合债务重组方案,供债权人选择。

三、资产重组

我国资产重组概念所包含内容比国外企业重组(Restructuring)概念要广,给资产重组下一个内涵外延明确定义是非常困难。

我国资产重组概念显然有两个层面含义:

一个是企业层面“资产”重组,另一个是股东层面“产权”重组。

因此资产重组可以分为企业资产重新整合以及企业层面上股权调整。

另外,根据证券市场上约定俗成,资产重组还是一个带有“量”内涵概念,即企业这种资产调整和配置必须达到一定程度才能被称为资产重组。

在国外,企业重组(Restructuring)指是清偿一些领域项目,并将资产重新投向其它现有领域或新领域。

而中国证券市场约定俗成资产重组概念比国外“企业重组”概念要广得多。

从包含内容上我国资产重组概念已经涵盖了兼并收购以及企业重组各个方面。

并购:

1、同一行业有竞争关系公司之间横向并购,以此实现规模经济消除竞争;2、纵向并购使公司业务链、产业链拉长,使原先具有购销关系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或受同一控制人控制;3、多元化并购使并购公司多元经营、分散投资——这三者是战略性增长型并购。

4、此外,还有杆杠收购即大规模借债来收购目标公司,5、还有管理层收购。

根据我国证券市场约定俗成以及主要参考《(中国证券报)各季度重组事项总览》,把目标公司资产重组分为五大类,即:

(1)收购兼并。

(2)股权转让,包括非流通股划拨、有偿转让和拍卖等,以及流通股二级市场购并(以公告举牌为准)。

(3)资产剥离或所拥有股权出售,是指目标公司将企业资产或所拥有股权从企业中分离、出售行为。

(4)资产置换,包括目标公司资产(含股权、债权等)及公司外部资产或股权互换活动。

(5)其他类(国有股回购、债务重组、托管、公司分拆、租赁等)。

   我国公司资产重组特殊目标:

(1)融资目标;

(2)控制权收益目标(直接占用目标公司资金;不平等关联交易;担保);(3)政府意图。

四、债务重组利得税务处理

重组债务账面价值超过清偿债务现金、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所转股份公允价值、或重组后债务账面价值之间差额,应计入营业外收入情形就是债务重组利得。

债务重组利得有哪些差异?

会计上确认“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情形有三种:

一是债务人以低于应付债务现金资产偿还债务,支付现金低于应付债务账面价值差额,计入资本公积;

二是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用以抵偿债务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之和小于应付债务账面价值差额,作为资本公积;

三是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如果重组应付债务账面价值大于未来应付金额,减记金额作为资本公积;债务人涉及或有支出,应将或有支出包括在未来应付金额中。

结清债务时,如果或有支出未发生,应将该或有支出原估计金额作为资本公积。

债务人通过债务重组通常情况下会获得收益,按照准则要求,这部分重组收益不计入损益,而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处理。

另外,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偿还债务有时会发生损失。

  会计上确认“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三种情形所得税处理分析如下:

  第一,债务人以现金资产偿还债务形成资本公积。

  由于债务重组是基于双方协商一致基础上,重组后,支付现金低于应付债务账面价值差额不再支付。

这部分差额实际上属于“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应付款项”。

按照现行所得税法规定,应作为“收入总额”中“其他收入”,直接调整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第二,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形成资本公积。

这部分资本公积,从税收角度可以分成两部分:

一是资产转让收益;

二是其“差额”超过资产转让收益部分债务重组收益。

  资产转让收益应当调整应纳税所得额,确认资产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收益,则应当作为“收入总额”中其他收入——“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应付款项”处理。

因此,对整个资本公积部分应全额调增当期所得。

  这里,还有一种较为特殊情况,即资本公积小于资产转让所得。

例如,债权人应收账款账面价值为234000元,债务人以账面价值l80000元,公允价210000元存货清偿,增值税税率为l7%。

则,债务人确认资本公积为:

234000—180000—210000X17%=18300(元),小于资产转让所得30000元(210000—180000)。

这是由于资产转让所得30000元及重组损失ll700元(210000+210000×17%一234000)相抵销结果。

由于债务人发生重组损失不得扣除,因此,应以资产转让所得作为重组所得,即调增所得额30000元,而不是18300元。

第三,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而形成资本公积。

按上述情形处理。

此外,以债务转为资本方式进行债务重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账面价值及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股权份额之间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处理”。

按现行政策规定,股本溢价不并人所得额征税。

根据以上分析,对债务重组“收益”所得税处理可概括如下:

(一)债权人发生债务重组损失,待符合“坏账”确认条件时,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扣除;

(1)债务人发生债务重组损失不得税前扣除;

(2)债务人因债务重组形成资本公积,应全额确认当期所得

当以非货币性资产抵偿债务时,如果会计上形成资本公积小于资产转让所得,应以资产转让所得确认重组业务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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