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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坑支护设计合同.docx

基坑支护设计合同

基坑支护设计合同

  篇一:

基坑支护设计合同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一)

  (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合同编号:

设计证书等级:

发包人:

  设计人:

  签订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监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甲方委托乙方进行项目基坑支护设计,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

  2.设计范围:

  3.其他(主要技术要求):

符合有关规范要求,符合安全及应急措施、安全检测等有关要求,同时经济、技术先进、合理和便于施工等。

  第二条设计依据

  1.规范: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XX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XX

  《建筑基坑工程技术规范》YB9258-97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XX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XX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99

  《建筑与市政降水工程技术规范》JGJ/T111-98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XX0-XX

  《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范》GB50086-XX

  《基坑土钉支护技术规程》CECS96-97

  《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XX

  《建筑施工土石方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80-XX

  其它相应国家及地方规范。

  2.甲方提供给乙方的相关文件。

  第三条项目进度及成果提交

  1.乙方应按下述约定开展设计工作并提交设计成果:

  设计总用时:

个日历天;即业主提供设计所需相关资料后个日历天内完成施工图,并经专家评审通过。

  设计成果:

施工图拾份及计算书肆份,及施工图纸、计算书子版文件贰份。

  2.设计成果的确认以甲方签署的《成果验收证明》为准。

  3.乙方向甲方交付约定的设计成果。

甲方如需增加设计成果文件数量,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四条合同价款

  1.本工程设计费采用形式。

  2.本工程设计费¥_元(大写_)

  第五条付款方式

  1.本合同生效后7天内,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款的20%作为定金。

  2.设计人提交全部设计文件并经评审通过后7天内,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款的50%;基坑支护施工完毕后7天内,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款的20%;基坑土方回填完毕后7天内,发包人结清剩余的合同价款,不

  留尾款。

  第六条成果的权属

  本合同项下的全部设计成果权属归甲方所有。

  第七条保密条款

  乙方应妥善保管甲方提供的资料,保守甲方的各项秘密。

未经甲方许可,不得利用知悉的属于甲方的成果资料为自己或第三方谋取利益。

  第八条在不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的前提下,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比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

  第九条本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有权终止和解除合同,但应按本合同第十八条第二款要求支付费用。

  第十条乙方应自行收集本合同项目所需资料,并对其可靠性及由此可能产生的后果负责,所需费用包括在合同价款中。

  第十一条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将本合同标的全部或部分擅自转包给第三方。

  第十二条乙方负责向甲方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并参加该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乙方提交的设计成果的质量必须满足国家、海南省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乙方对设计成果的质量终身负责。

  第十四条乙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的一切侵权行为及与此有关的责任和后果,均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第十五条乙方对其工作人员在合同履行期间的一切行为负责。

在合

  同履行期间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责任和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第十六条乙方为本合同项目的服务至竣工验收结束为止,但对涉及本项目的图纸变更、图纸加晒及其他相关技术提供终身服务。

第十七条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造成乙方设计返工,且返工费达到或超过合同价款的30%时,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合同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

  2.本合同履行期间,因甲方原因造成合同终止或解除的,甲方根据乙方至终止之日止实际完成的并经甲方审核确认的合格的工作量支付设计费;同时乙方应将已完成的阶段成果移交给甲方。

第十八条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对没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

由于乙方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及损失的,乙方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负责补偿部分直接损失。

  2.本合同履行期间,因非甲方原因,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日期(含协商延缓的日期)提交成果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按合同价款每日l%的逾期违约金。

  3.本合同履行期间,因乙方原因造成合同终止或解除合同的,乙方应返还甲方支付的所有合同款项,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部分直接损失;如甲方认可完成的部分阶段成果,且乙方愿意提交的,乙方应返还甲方支付的所有合同款项并免除乙方赔偿责任。

  篇二:

深基坑支护设计合同

  GF--XX--0210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二)

  (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合同编号:

  设计证书等级:

  发包人:

设计人:

签订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监制

  发包人:

  设计人: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工程设计,工程地点

  为,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执行。

  第一条本合同签订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

  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设计依据

  发包人给设计人的委托书或设计中标文件

  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

  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

  《岩土锚杆(索)技术规程》CECS22:

XX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99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XX

  《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范》GB50086-XX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XX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XX

  《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程》DBJ14-024-200

  《建筑与市政降水工程技术规范》JGJ/T111-98《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XX

  《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XX

  第三条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视为是能互相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则根据如下优先次序来判断:

  合同书

  发包人要求及委托书

  第四条本合同项目的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内容(根据行业特点填写),本合同内容主要包括:

  基坑预计开挖深度为米,开挖深度范围内地层以和为主,结合拟建基坑周边环境,提供经济、合理、可行的基坑建议支护方案及监测方案建议。

  第五条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及时间

  1、建筑总平面图(含电子版)

  2、竖向设计总图(含电子版)

  3、地形图(含电子版)

  第六条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地点及时间

  1、XX年10月15日前将支护方案施工图提交胶州建委审图办2、XX年10月20日提交正规基坑支护施工图6份

  第七条设计费用

  双方商定,本基坑工程的设计费为万元(大写:

贰万捌仟元整)。

  第八条设计费用支付方式

  设计人设计的施工图送达胶州市建委审图办前一次结清。

  第九条双方责任

  发包人责任

  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

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返工时,双方除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返工费。

  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且设计人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顺延。

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

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应支付应付的设计费。

  设计人责任

  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出现、

  、规定有关交付设计文件顺延的情况除外),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年。

  设计人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

由于设计人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

  由于设计人原因,延误了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

  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上级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

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文件一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

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可按所需工作量向发包人适当收取咨询服务费,收费额由双方商定。

  第十条保密

  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

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发生争议,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及时协商解决。

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可向胶州市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合同生效及其他

  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的服务至全部基坑回填结束为止。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基坑回填结束为止。

  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应到项目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认为必要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

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篇三:

基坑支护设计合同

  CF-XX-0204

  岩土工程设计合同

  工程名称:

普鑫·上东郡项目基坑支护设计

  工程地点:

襄阳市长征东路77号

  合同编号:

  设计资质等级:

甲级171018-kj

  发包人:

湖北金福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承包人:

襄阳地质工程勘察院

  签订日期:

二○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监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包人:

湖北金福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包人:

襄阳地质工程勘察院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承担湖北金福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普鑫·上东

  郡·项目基坑支护设计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

  有关法规,经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襄阳市金福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襄阳·上东郡·项

  目基坑支护设计

  工程地点:

襄阳市长征东路77号

  岩土工程任务委托文号、日期:

  工程规模、特征:

地下室1层

  岩土工程任务(内容)与技术要求:

按照相关规范要求进行

  设计

  承接方式:

委托承包

  第二条: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的有关资料文件

  第三条:

承包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报告、成果、文件

  第四条:

工期

  本岩土设计工程自XX年10月17日开工至XX年10月25

  日完工(以发包人的施工进度为准)。

由于发包人或承包人的原因,未

  能按期开工、完工或交付成果资料时,按本合同第八条规定执行。

  第五条:

收费标准及支付方式

  本岩土工程收费按国家规定的现行收费标准包干计取。

国家规

  定的收费标准中没有规定的收费项目,由发包人、承包人另行议定。

  本基坑支护设计费用包干总额为¥元(大写:

币壹

  拾万元整)。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第一期基坑支护设计文件时,发包人向承

  包人支付工程设计费用元;本基坑支护设计文件(整体)图

  审合格后三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剩余工程设计费用元。

  第六条:

变更及工程费的调整

  本岩土工程进行中,发包人对工程内容与技术要求提出变更,

  发包人应在变更前3天向承包人发出书面变更通知,否则承包人有权拒

  绝变更;承包人接通知后于3天内,提出变更方案的文件资料,发

  包人收到该文件资料之日起3天内予以确认,如不确认或不提出修

  改意见的,变更文件资料自送达之日起第3天自行生效,由此延误的

  工期顺延外,因变更导致承包人经济支出和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变更后,工程费按如下方法(或标准)进行调整:

友好协商

  第七条:

发包人、承包人责任

  发包人责任

  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问内向承包

  人提供资料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

  述资料、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承包人按合同规定交付报告、

  成果、文件的时间顺延,规定期限超过15天以上时,承包人有权重新

  确定交付报告、成果、文件的时间。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在合同规定时间内提前交付报告、成果、

  文件时,发包人应按每提前一天向承包人支付/元计算加班费。

  发包人应为承包人现场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生产、生活条件;

  如不能提供时,应一次性付给承包人临时设施费/元。

  开工前,发包人应办理完毕开工许可、工作场地使用、青苗、

  树木赔偿、坟地迁移、房屋构筑物拆迁、障碍物清除等工作,及解决扰

  民和影响正常工作进行的有关问题,并承担费用;

  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工作现场地下已有埋藏物(如电力、电讯电

  缆、各种管道、人防设施、洞室等)的资料及其具体位置分布图,若因

  地下埋藏物不清,致使承包人在现场工作中发生人身伤害或造成经济损

  失时,由发包人承担民事责任;

  发包人应对工作现场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和地下管道、线路的保护负责,对承包人提出书面具体保护要求(措施),并承担费用。

  发包人应保护承包人的投标书、报告书、文件、设计成果、专利技术、特殊工艺和合理化建议,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复制泄露或向第三人转让

  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承包人有权索赔。

  本合同中有关条款规定和补充协议中发包人应负的责任。

  承包人责任

  承包人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时间、数量向发包人交付报告、成果、文件,并对其质量负责。

  承包人对报告、成果、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补充;由于承包人的遗漏、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承包人除负法律责任和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减收或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岩土工程费,并根据受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额由发包人、承包人商定为实际损失的100%。

  承包人不得向第三人扩散、转让第二条中发包人提供的技术资料、文件。

发生上述情况,承包人应负法律责任,发包人有权索赔。

  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和补充协议中承包人应负的责任。

  第八条:

违约责任

  篇四:

基坑支护工程设计合同模板

  工程设计合同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合同编号:

  (由设计人编填)

  设计证书等级:

  发包人:

  设计人:

  签订日期:

  发包人:

  设计人: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基坑支护工程设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第二条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

坑支护工程设计施工图,捌份。

  第三条本合同设计费为:

以基坑周长按人民币单价(大写)陆佰元每延长米(RMB:

¥元/延长米)计费;基坑坡底线周长***米,设计费总价***元,大写***元整(含税)。

设计费不含专家评审费和审图公司审图费。

设计费支付进度详见下表。

  另:

1、基坑平面尺寸扩大,设计费总价不变;2、若设计人中标施工,则该合同款项费用扣除。

  备注:

每次付款设计方须提交付款申请,并附必要的证明文件供发包人审批后支付(含税)。

  第四条双方责任

  发包人责任:

  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新增、变更或返工设计时,在新增、变更或返工设计完成后,设计人提交新增、变更或返工设计的工作量和单价,经发包人和设计人协商确认后,做为增加设计费列入结算。

  发包人应保护设计人的设计方案、资料图纸。

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

  设计人责任:

  设计人应严格按照有关工程强制性标准,国家和地方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

  由于设计人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

  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

  设计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

  第五条设计质量标准及图纸提交时限:

  设计人须按双方约定的时限提交设计成果文件,具体时限(如方案图提交专家评审、根据专家意见修改完善后送审图公司、根据审

  图公司意见修改完善后送审图公司确认、提交施工图等)发包人在提交地下室设计图纸后以书面形式明确,但由于专家评审、审图等方面的需要而不受设计人控制的时间不计入该时限,发包人下达指令时要给设计人必要的准备时间。

  设计人应确保按投标方案进行深化施工图设计后,能通过专家评审及政府相关部门的审查。

因发包人提供的资料不齐全或有误差,不受此条限制,当设计人已经提拱了充分的依据给出合理的解释时,若专家或政府审查人员仍然坚持个人意见时除外。

  在评审过程中,专家提出的问题应在施工图及相关的专业计算书中给出必要的回答或解释。

若不能解释或回答,或必须增加新的措施才能满足专家提出的要求时,其增加的费用与原投标方案同比不能超过10%。

  施工图设计应满足质量监督部门的检测与监督对其控制的要求(例如:

沉隆、移位、受力变形等)。

  通过评审和审查的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其工程造价不得超过原投标方案报价的20%。

  发包人提供的地质勘察报告和其它资料已给揭示说明的地下埋藏情况,施工图中须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

在实施过程中不得就已经明确的上述问题再提出增加或变更设计。

若施工图中的具体技术措施不能解决上述问题时,设计人须重新给出可行的解决方案和措施,因发包人提供的资料不齐全或有误差,不受此条限制。

  设计人应具备相应的专业设计资质,若因资质不符合要求而

  导致设计工作无法通过政府审查,设计人须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条违约与罚责:

  合同生效后,若一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按违约处理,同时承担因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时除外)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承担应支付金额%的逾期违约金,超过15天按违约处理。

  设计人不能按约定时限提交设计文件,每逾期一天按%减收设计费,超过15天按违约处理。

  设计人按投标方案提交的深化设计施工图若不能通过审查,视为设计人违约,因发包人提供的资料不齐全或资料误差引起时除外。

  设计人提交的施工图纸必须满足设计质量标准中~条的要求,每违反一条减收设计费%,当总的工程造价增加超过原投标方案的20%时,视为设计人违约。

  第七条其他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全合同内容之外的工作,另行支付费用。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

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

  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仲裁书面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篇五:

基坑支护设计合同

  GF-XX-0209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一)

  (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工程名称:

陕西香榭实业有限公司曲江壹街

  基坑支护加固工程

  工程地点:

西安市芙蓉西路东侧、雁南五路南侧合同编号:

(由设计人编填)设计证书等级:

甲级发包人:

陕西香榭实业有限公司设计人:

机械工业勘察设计研究院签订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监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包人:

陕西香榭实业有限公司设计人:

机械工业勘察设计研究院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陕西香榭实业有限公司曲

  江壹街基坑支护加固工程工程设计,经双方协商达成

  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本合同设计项目的内容:

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费等见下表

  第三条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

  第四条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

  第五条本合同设计收费为40000元人民币。

设计费支付进度详见下表。

  第六条双方责任发包人责任:

  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

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设计人员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如果设计人能够做到,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提前投入的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赶工费。

  发包人应为派赴现场处理有关设计问题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便条件。

  发包人应保护设计人的投标书、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

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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