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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中坚持七个不准

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中坚持,七个不准

  篇一:

坚持文明执法构建和谐计生

  坚持文明执法构建和谐计生---古城乡创建依法行政示范乡镇申报材料

  古城乡位于清丰县城西北7公理处,辖25个行政村,33个自然村,总人口38378人,已婚育龄妇女7875人。

近年来,我乡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认真贯彻执行“一法三规两条例”,顺应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新形势和新要求,强力推进工作思路创新和行政执法管理创新,围绕转变工作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新的执法理念这一中心,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断规范执法行为,初步实现了执法权限法定化,执法责任明细化,执法监督公开化,促进了我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一、大力普法,创造了良好的计划生育依法行政氛围。

抓住计生“一法三规两条例”和中共中央新《决定》相继出台的时机,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各种普法活动,不断提高计生干部队伍的法律素质,及广大群众的计生法律意识,努力营造了一个良好的计生依法行政工作氛围。

一是各级领导干部带头学习计生“一法三规两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二是积极组织各种培训,提高计生干部法律水平;三是精心策划“计生法规进万家”活动;四是积极指导各村人口学校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把计划生育法律知识做为授课

  的主要内容,使广大群众都能及时了解和掌握有关法律法规,适应计划生育依法管理的需要。

此外,认真抓好计生法律法规宣传,进一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宣传力度,培训一支业务熟练的执法队伍,我们采取多种措施、开展了多渠道、多层次、全方位的学习宣传活动。

一是抓好入户宣传和上街宣传咨询活动。

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下发到村、组,使育龄妇女人手一册。

与此同时,我们先后组织了上街宣传咨询活动6次,接待咨询群众5000人次,向群众散发宣传品3000余册。

群众对计生法律知识的知晓率达%。

  二、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推动计生工作进入依法管理的快车道。

  针对计生工作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组织人员深入基层调研,探索改进计生依法行政工作的方式和方法。

明确提出要从抓制度建设入手,提高计生依法行政水平,推进计生工作健康发展。

一是及时成立了依法行政领导小组,一把手亲自抓,负责制定和完善了《计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评议考核制度》等系列规章制度,以制度促管理。

在此基础上,我们注重抓了执法队伍建设。

截止目前,落实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6名。

认真建立并落实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和监督制。

乡与村委会也签定目标责任书,将年度工作目标层层落实到基层。

使年度行政执法

  工作真正做到思路清楚、任务明确、措施具体、落实到位。

二是实行计生工作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统一规范计生行政执法文书。

对计生行政执法文书和一些过时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按照省计生部门的规定统一规范了《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书格式,并严格了计生行政执法程序。

公布了有奖举报制度,设立了举报箱、公开举报电话,明确了执法监督员,使计生执法工作形成了全社会共同参与、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三是积极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重大案件和疑难审批事项集体讨论决定制度等。

建立了村级政务公开,主动向社会公开执法机构、执法权限、执法程序、办事时效,防止和杜绝计生行政执法中消极腐败问题的发生,保证了计生依法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时效性、公正性。

先后建立了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制度、民主评议制度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在村级推行了“一二三”工作机制,即“一带头(”党员干部带头),“二公正”(公正执法,公正奖罚),“三公开”(生育政策公开、治理程序公开、计生事务公开),有力地促进了各项制度的落实。

近两年以来,全乡尚未发现计生干部有任何违法行政事件,也未因此引发群众上访。

严格规范各种执法程序。

在生育指标审批、病残儿鉴定、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时,我们严格把关,做到“领导不齐不上会、材料不齐不上会、审

  查有疑点不上会”,并实行严格的审批前审查制,有效地杜绝了错批二胎指标现象的发生。

  三、采取得力措施,确保计生依法行政落到实处。

主动争取领导重视和支持,对照“六好”(领导重视好、政策导向好、依法行政好、服务质量好、民主管理好、队伍作风好)工作目标,重点把依法行政工作抓落实,带动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一是紧跟县计生综合改革步伐,大胆改革行政审批和许可制度,简化办事程序,取消一孩生育审批制度,改为登记发放制度;二是认真抓好计生信访工作,认真处理群众投诉案件。

对各类计生信访案件及时调查处理,形成材料存档并上报县计生委,对确属违法计生政策法规的情形做出严肃处理,维护计划生育政策的严肃性。

严守国家计生委的“七个不准”规定,将各种案件的处理情况向群众公布,并将群众对干部执法工作的满意度纳入计生工作考核,保证了干部正确执法、文明执法、依法行政。

  四、开展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工作。

  按照上级人口计生部门的要求,多次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年满60周岁以上人员进行摸底和登记,建立了符合奖励扶助条件家庭的信息档案,并将奖励扶助对象个案信息录入微机,通过互联网上报到上级人口计生部门。

并给予每个人年600元的补助。

对全乡471户领

  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妇,兑现了每人每月2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同时,会同民政、科技、劳动等部门,积极研究制定对实行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优惠的政策措施,一经确定以后,及时下发执行。

  五、贯彻落实《河南省禁止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规定》,保障广大育龄群众享受合法的技术服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家《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和《河南省禁止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今年按照县计生委文件精神,我乡制定了《古城乡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的实施方案》,1、开展关爱女孩活动,利用宣传工具,因地制宜,采取切实可行的宣传方法,使关爱女孩活动的精神实质入群众脑、暖百姓心,真正从群众心底接受生男生女都一样的思想。

2、大力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宣传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使育龄群众转变观念,倡导尊重妇女,男女平等的社会风尚,涌现出众多的婚育新风典型。

  3、严格执行《批准终止中期以上妊娠证明》制度。

对育龄妇女中期引产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分析,避免产前进行选择终止妊娠现象的发生。

4、会同卫生、药检部门对全乡的个体

  篇二:

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度

  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行为,维护计划生育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旗计划生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计划生育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对象为出现过错的我旗计划生育行政单位和计划生育行政人员。

  第三条追究过错责任以行政单位及其行政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因违反法律法规对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的损害为依据。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计划生育行政案件,应当认定为错案:

  

(一)因违法行政、违反法定程序行政、行政不作为、不当行政行为等,经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消、变更或经行政机关复议决定撤消、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为他人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或为不符合《内蒙古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办理《生育证》或其他计划生育证明的;

  (三)违反“七个不准”的规定,侵犯当事人人身权或者财产权,造成严重后果等恶性案件的;

  (四)经投诉、检举和控告,受理机关发现并认定有错误的;

  (五)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虚报、瞒报、伪造、篡改人口数据的;因失职渎职造成突破人口出生控制计划或造成人口出生性别比例严重失调等后果的;

  (六)其它有明显过错的行政行为,造成当事人重大损失的。

  第五条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遵循依法追究,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统一,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是计划生育错案责任追究机关,其负责法制工作的股室具体办理错案责任追究事项。

  第七条错案责任追究机关负责法制的处(科)应履行的职责:

  

(一)提出防止发生错案的建议;

  

(二)立案审核错案,提出对错案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三)负责对错案及其责任认定不服而提出案件的复核;

  (四)错案责任追究机关确定的其他责任。

  第八条错案责任追究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认为能够及时制止错案危害后果发生的,应当先行发出《行政执法错案纠正通知书》,通知有关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行政执法人员,停止执行违法或者不当的计划生育行政决定,或者采取紧急补救措施。

  第九条经审核或者批准造成的错案,由审核或者批准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共同承担责任。

由于行政执法人员隐瞒事

  实等原因致使审查或者批准人员失误造成的错案,由行政执法人员承担责任;由于审核或者批准人员改变行政执法人员的正确意见造成错案的,由审核或者批准人员承担责任。

  第十条经计划生育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造成错案的,主持研究的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坚持或者支持错误意见的负责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一条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职权造成的错案,由行使职权的行政执法人员承担责任。

两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的错案,由主办人员承担主要责任;不能区分主次的,共同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应当给予有关人员行政处分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计划生育人事、监察处(科)作出处理。

  第十三条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时效为两年。

从过错行为结束之日起计算,超过两年的,不再追究过错责任。

  第十四条符合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件的案件,应填写“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案件立案表”,报分管领导批准后正式立案。

  第十五条正式立案的追究案件应当限期查办。

一般追究案件15日内审查终结;情况复杂的、重大的追究案件30日内审查终结。

限期内仍不能结案的,报请领导批准后延期,最长不能超过60日。

  第十六条根据错案的事实、情节及其危害后果,应对错案的责任人员分别追究过错责任。

填写“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建议书”,提交计生委主任办公会审议。

  第十七条“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建议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调查人或单位的基本情况、基本案情;

  

(二)行政执法过错的事实、确认错案的理由、错案的性质及其后果;

  (三)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依据,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形式;

  (四)纠正错案以及消除危害后果的建议。

  第十八条经上级计生委主任签批的过错责任追究案件,应制作“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决定书”。

  决定书的内容包括:

被追究人或单位行政执法过错的事实、案件性质;追究责任的依据、追究责任的形式、处罚、追缴数额等。

  第十九条追究责任的形式有:

  

(一)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予以批评教育;

  

(二)情节较重,影响教大的的,予以警告行政处分;

  (三)情节恶劣,危害后果严重,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记过以上行政处分,调离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岗位;

  (四)行政执法错案的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负有赔偿义务;行政机关在赔偿之后,可以行使追偿权,由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追究、追偿形式可以单用,也可以并用。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的;

  

(二)越权执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三)贪污受贿,徇私枉法的;

  (四)对举报、控告或者调查处理人员打击报复的。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追究或者减轻错案责任人的责任:

  

(一)行政执法过错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过错造成的危害后果的;

  (三)因受侵害的当事人故意伪造或者隐瞒重要证据使错案的危害后果加重的;

  (四)其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追究错案责任

  篇三: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自检自查情况汇报

  省人口计生委法规处:

根据《ff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在全省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检查的通知》要求和年初工作部署,我们gg市于8月初开始在全市范围内就“一法三规”和省《条例》贯彻落实和执行情况,特别是就省人口计生委本次行政执法检查的内容进行了认真的自检自查和整改。

通过自检自查和整改,使“一法三规”和省《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行政规定在全市得到了进一步贯彻落实。

现将全市自检自查和整改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精心组织,周密筹划,全面部署自检自查工作

(一)研究制定自检自查工作方案为全面促进“一法三规”和省《条例》等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在全市贯彻执行,准确掌握各地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情况,进一步推进计划生育正确执法、文明执法,确保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持续健康发展,7月下旬,齐市人口计生委召开党组扩大会议,根据《ff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在全省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检查的通知》,特别是结合《ff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明电[20XX]20号文件的通知》的精神要求,研究制定了《gg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自检自查工作方案》。

并将自检自查工作方案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关于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切实加强依法行政促进社会和谐意见的通知》及人口计生委《关于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切实加强依法行政促进社会和谐意见》以文件的形式印发各县(市)区,要求各地据此认真搞好行政执法自检自查工作。

(二)召开自检自查工作动员会为进一步增强各地对本次行政执法检查的高度重视,8月3日,市人口计生委召开了全市行政执法检查自检自查工作动员大会。

各县(市)区计生局局长、主管计生业务工作局长以及市人口计生委各科(站)的负责人参加了工作动员大会。

会上,通报了本次行政执法检查的具体内容,并对自检自查和整改的时间、步骤以及方式方法进行了认真安排。

市计生委主任高虹同志作了动员讲话。

要求各地要高度重视本次行政执法检查工作,增强全市“一盘棋”的工作观念,按照省、市工作要求,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自检自查工作方案,采取领导包片、股站包乡等措施,认真进行自检自查和整改。

要以迎接检查为契机,结合本地工作实际,集中时间和人力,立即开展工作,力争通过自检自查和整改,推进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实现规范化、科学化,全面提高行政执法水平,进一步维护群众的计划生育合法权益,净化计划生育工作秩序,为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奋斗目标的实现,奠定更加扎实的工作基础。

(三)研究制定工作指导细则全市动员大会后,市人口计生委本着“突出重点、注重实效、指导到位、有错必纠”的原则,要求各科站根据《通知》所确定的检查内容以及工作分工,结合业务实际,认真制定行政执法检查工作指导细则。

同时,要求各副主任和各科站,按照年初确定的领导包县(市)区的工作分工,与县(市)区一道,认真做好自检自查和整改工作。

二、大下基层,认真指导,全面落实自检自查任务按照市人口计生委的部署,各县(市)区相继制定了本地自检自查工作方案,并按照方案确定的内容和步骤,市、县、乡联合开展了自检自查。

通过自检自查,使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得到进一步落实。

具体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贯彻实施《人口法》和省《条例》,奖励优待政策得到了较好的落实自检自查结果表明,《人口法》和省《条例》所规定的三个主要方面的奖励优待政策,在我市得到了较好的落实。

其一,《人口法》和省《条例》规定的有关婚假、产假、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休假规定得到了全面落实。

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各类企业和事业单位,全部按照《人口法》和省《条例》的规定,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使育龄群众全面享受到了国家和省关于计划生育休假的规定;其二,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免费技术服务,在农村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得到全面落实。

在农村,通过逐年加大计生事业经费投入、落实省转移支付等措施,使广大农民全部享受到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免费技术服务;在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通过落实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制和企业法人代表计划生育责任制,使干部职工全部享受到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免费技术服务。

其三,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兑现率大幅度提高。

我市开展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兑现情况调查并向市政府汇报后,市政府加大了督察工

  作力度,要求各县(市)区政府严格按照省政府办公厅“黑政办发[xx]53号”文件规定,逐级下拨计划生育转移支付经费,并严格做到专款专用,确保计划生育转移支付经费全部用于农村居民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兑现。

要求各类企事业单位落实法人代表计划生育责任制,为单位职工落实奖励费。

对不能兑现奖励费的,坚决进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并取消单位主要责任人的各项评优资格。

同时,强化了经费管理工作,组织由财政、审计、计生等部门参加的督查组,对各地计划生育事业费、省政府一般性转移支付、税费改革转移支付等经费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督查,进一步完善了计划生育奖励经费的监督机制。

通过采取上述工作措施,使我市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兑现率大幅度提高。

市政府还将兑现城市无业者独生子女家庭的奖励费。

各地认真落实奖励扶助制度,在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确保不重不漏人的情况下,xx年前为6296人兑现了奖励扶助金,20XX年又新增了1048人。

(二)规范工作程序,严肃行政审批和各种计划生育证明办理工作一个多月以来,全市各级计生行政部门,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以及《计划生育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发放等项工作的审批和发放程序、相关证明材料、档案管理方面,进行认真的自检自查。

1、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审批工作上,严格按《国家计生委关于印发〈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设置标准〉的通知》(国计生发[xx]150号)要求,对13个和145个已经获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县(市)区级和乡级计生技术服务站,在基本服务能力、工作场所和工作用房、基本设备、人员配备、规章制度等方面进行了重新复核。

经复核,全市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方面,严格掌握标准,审批程序规范,档案材料健全,获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县乡服务站,均按照审批范围开展计生技术服务,不存在超范围服务现象。

2、在《计划生育证》发放管理上,按照《ff省生育证管理办法》和《ff省再生育审批管理办法》,县乡计生行政部门对xx年以来发放《计划生育证》存档材料进行逐一清理,并区别农民夫妻再生育、再婚夫妻再生育、少数民族夫妻再生育、因子女病残的夫妻再生育等多种情况,认真核对发放《计划生育证》的必备条件和相关佐证材料,并在档案管理上进行了规范。

经自检自查,全市在《计划生育证》审批发放方面,完全符合《ff省生育证管理办法》和《ff省再生育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实行集体审批,审批程序严谨,佐证材料齐全,档案管理规范。

3、在《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管理上,按照《ff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暂行规定》,严格掌握审批条件、程序和相关证明材料,并对xx年以来《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审批档案进行了清理。

经检查清理,我市在《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管理上,把关严格,手续齐全,档案管理规范。

4、在《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发放管理上,认真核查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以来,特别是对xx年以来婚育证明档案资料进行了清理,做到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发放符合规定程序,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随时申请随时办理,各种证明材料齐全,档案管理符合规范化要求。

(三)正确运用程序法和实体法,行政征收和处罚实现了规范化做好社会扶养费征收和计生行政处罚工作,是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重要工作环节,也是依法维护人口计生工作秩序,确保人口计生工作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为此,我市进一步强化了行政征收和处罚工作指导力度。

市计生委印发了制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计划生育行政征收法律文书的函》,详细规定了“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性质、征收程序,并将全省统一制作的法律文书印发各地。

特别是对各种法律文书的制作、填写提出了明确要求。

为贯彻落实“一法三规”和《ff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范社会扶养费的征收工作,下发了《市计生委关于印发征收社会扶养费法律文书的通知》和《征收社会扶养费法律文书印刷要求及制作说明》。

经过严格的自检自查,我市县、乡两级计生行政部门,在社会扶养费征收工作中,做到了及时立案,程序合法,适用实体法准确。

(四)认真贯彻“七个不准”和“六不准”,杜绝违规行为。

几年来,我市各级计生部门,把“七个不准”和“六不准”牢牢抓在手上,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坚决杜绝计划生

  育工作中的违规行为,全面维护育龄群众的计划生育合法权益。

在工作中,我市通过各级新闻媒体、乡村计划生育政务公开等多种形式,公开计划生育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经自检自查和入户走访,我市已从根本上杜绝了计划生育违规收费,违规行为也得到了有效的遏止,“七个不准”和“六不准”得到了全面落实。

(五)健全机构强化培训,行政执法队伍得到健康发展为全面加强人口计生政策法规工作,我市9个县(市)计生局中,有7个县(市)为政策法规股配备了2名专职人员,157个乡(镇)街道也相应配备了计生行政执法人员,执法工作人员(有执法证的)都在2人以上。

并及时地为新调整的人员办理执法证和定期进行业务培训。

三、查找问题,分析原因,全面开展整改工作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通过严格的自检自查,我市在贯彻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工作中,还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问题。

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奖励优待政策兑现率不高;二是个别地方的计划生育经费使用管理不严谨,存在挪用、占用和坐收坐支的问题;三是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工作机制还有待进一步深化。

四是违法生育案件的结案率不高,全市年平均结案率仅有46%左右。

  

(二)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为有针对性地搞好整改,我市对上述问题产生的原因进行了深入剖析。

造成奖励优待政策兑现率不高的主要原因,一方面是各级政府财力投入不足。

这是造成城镇无业、下岗和个体工商业户奖励优待政策兑现率低的主要原因。

另一方面,省计划生育转移支付总数不足,致使部分领证率较高的县区,只能按全省平均领证率获得转移支付资金,使部分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奖励优待政策兑现率低。

造成个别地方的计划生育经费使用管理不严谨的原因一是一些领导和计生干部法制观念不强,疏于管理;二是各级财政监督管理力度不强;三是各级政府投入的计生事业费不及时。

我市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工作机制不十分健全完善的主要根源是地域经济发展滞后,政府财力紧张。

同时,也与一些政府领导重视程度不够有直接的关系。

整体征收社会抚养费结案率低的原因:

一是经济欠发达违法生育当事人无经济能力承担高额社会扶养费,这是造成结案率低的最主要原因。

二是违法生育当事人法律意识不强,没有把缴纳社会扶养费,作为自己应尽义务,有的甚至人为制造假象或逃避征收,给社会扶养费征收工作带来了难度。

三是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力度不强,也造成了一些违法生育案件不能及时结案。

(三)整改的措施1、努力提高奖励优待政策的兑现率。

积极争取把城市无业人员的奖励费纳入市级财政预算,已经取得了初步成功,正在进行全面、详细的调查之中。

2、强化计划生育经费管理。

各级政府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由各级政府牵头,定期组织财政、审计、计生等部门,对计划生育事业费、省政府一般性转移支付的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堵塞漏洞。

并通过各种媒体和计划生育村(居)务公开的形式,把奖励费兑现情况进行向社会公布、公示,增加透明度,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3、进一步提高违法生育案件的结案率。

根据全市计划生育社会扶养费征收难度大的实际,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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