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普湾经济区松木岛污水处理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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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普湾经济区松木岛污水处理厂

 

大连普湾经济区松木岛污水处理厂

提标改造工程PPP项目

 

PPP项目协议

 

招标人:

大连松木岛化工园区管理委员会

招标代理人:

辽宁金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咨询机构:

北京大岳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六年五月

 

本协议由下列双方于年月日在辽宁省大连市签署:

甲方:

大连普湾经济区管理委员会(下称“经济区管委会”)。

乙方:

(下称“项目公司”)。

鉴于:

Ø为了吸引社会资本,提高市政公用行业的运作效率,经济区管委会决定采用PPP(公私合作关系:

Public-PrivatePartnership)的方式实施松木岛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项目;

Ø经济区管委会授权大连松木岛化工园区管理委员会(下称“松木岛管委会”)为本项目实施机构,松木岛管委会于2016年月日发布了大连普湾经济区松木岛污水处理厂标改造工程PPP项目公开招标公告;【中标人名称】于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提交了响应文件;松木岛管委会根据《投标人须知》中规定的程序和方法,组织评审谈判小组对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评审,最终确定【中标人名称】为投资人,并根据本协议约定代表经济区管委会履行相关义务及行使相关权利;

Ø经济区管委会同意由【中标人名称】与政府方指定出资人即大连松木岛水务中心(以下简称“水务中心”)根据中国法律在大连普湾经济区设立项目公司以实施本项目;

Ø项目公司与水务中心将根据中国法律有关规定办理松木岛污水处理厂(以下简称“污水处理厂”或“污水厂”))现有资产的转让事宜,并根据大连产权交易所要求签署《产权交易合同》;

Ø经济区管委会与项目公司特此订立本协议,以规定项目公司投资、建设、运营、维护以及更新改造与本项目有关的项目设施,并需负责污水厂后续改扩建工程,在PPP合作期满后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将项目设施完好无偿移交给经济区管委会或其指定的机构。

为此,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执行:

总则

定义

在本协议中,下述术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协议”

指经济区管委会与项目公司之间签署的本《大连普湾经济区松木岛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PPP项目PPP项目协议》,包括附件一至附件十一,以及日后可能签署的任何本协议之补充修改协议和附件,上述每一文件均被视为本协议的一部分。

“不可抗力”

指具有第**条所规定的含义。

“超额水量”

指如果在运营期内的任一运营季度,污水处理厂的出水总水量超过该季度的季度基本水量,则超出的部分即超额水量。

“差额水量”

指如果在运营期内的任一运营季度,污水处理厂的出水总水量不足该季度的季度基本水量,则不足的部分即差额水量。

“初步完工”

指根据第**条确认的建设项目初步完工。

“初步完工通知”

指根据第**条提交的初步完工的通知。

“出水”

指经污水处理厂处理后的污水出水。

“法律变更”

指在生效日后,中国任何政府部门颁布、修改、废除或重新解释任何适用法律,导致

(a)适用于项目公司或由项目公司承担的税收(除所得税外)发生变化;

(b)项目融资、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要求发生变化;

(c)适用上述法律变更的结果导致增加/减少项目公司的资本性支出或运营成本,而严重损害/增加其预期利益的情况。

“工作日”

指中国法定节假日和双休日以外的公历日。

“基本水量”

指根据第**条规定的水量。

“检测机构”

指项目公司按照第**条规定委托的水质检测机构。

“监督员”

指松木岛化工园区管委会指定的对项目设施运行和维护的监督人员。

“建设期”

指从生效日起至最终完工日前一日的期间。

“交付点”

指经项目公司按本协议规定处理后的污水交付给松木岛化工园区管委会的指定地点,如附件一所示。

“接收点”

指由松木岛化工园区管委会提供的污水到达污水处理厂的地点,如附件一所示。

“谨慎运营惯例”

指根据适用法律的规定应遵守的运营惯例和在中国的大部分污水处理厂运营者为运营维护同类污水处理厂所通常采用或接受的惯例、方法和做法以及通行的国际惯例和方法。

“进水”

指项目公司从污水接收点接收的污水。

“开始商业运行日”

指工程建设最终完工日。

“开始商业试运行日”

指根据第**条规定的开始商业试运行日或视为同意开始商业试运行之日。

“可供水量”

指PPP合作期内每日经济区管委会通过其管理的污水处理厂外部管网所收集并输送至接收点的污水量总和(万立方米/日)。

“履约保函”

指项目公司按照第**条的规定向经济区管委会提供的保函。

“批准”

指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为项目公司或为项目公司将要进行的任何与PPP合作有关的工程项目进行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而需从政府部门获得的书面许可、执照、同意或授权。

“认定保险赔款”

指项目公司被要求获得并维持的保险所承保的事件发生时,如果项目公司遵守其在本协议项下获得并维持该等保险的义务就有权获得的,但因项目公司未遵守该等义务而无权获得的保险赔款。

“融资交割”

当下述两个条件均具备时,视为完成融资交割:

(a)已签署并向贷款人递交所有融资文件,包括融资文件要求的获得首笔资金的每一前提条件得到满足或被贷款人放弃;

(b)项目公司已经收到融资文件要求的项目公司股东对项目公司的股本出资。

“融资文件”

指与项目相关的贷款协议、担保协议、保函和其他文件,但不包括以下两类文件:

(a)与项目公司注册资本出资相关的任何文件;

(b)与提供履约保函相关的文件。

“生效日”

指本协议正式签署日。

“实际处理水量”

指PPP合作期内每日项目公司的项目设施实际接纳、处理并排放的污水水量(万立方米/日)。

“适用法律”

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部门颁布的所有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以及所有其他适用的强制性要求。

“PPP合作期”

指具有本协议第**条规定的含义。

“PPP合作权”

指具有本协议第**条规定的含义。

“提前移交日”

指一方发出终止通知后,双方商定的本协议提前终止的日期。

“维护保函”

指项目公司根据第**条的规定向经济区管委会提交的保函。

“违约”

指本协议签约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而且这种违约不能归咎于另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作为或不作为或不可抗力等。

“违约利率”

指在违约当时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加两

(2)个百分点的利率。

“污水处理厂场地”

指污水处理厂位于其上的那部分土地(以经济区管委会指定的范围为准,具体详见附件【】)。

“项目”

指松木岛污水处理厂PPP项目。

“项目工程”

指松木岛污水处理厂建设工程。

“项目设施”

指由项目公司拥有所有权的设施,包括污水处理设施以及其他为完成污水处理服务所必需的各类设施。

“一般补偿事件”

指项目公司按本协议第**条规定有权获得补偿的任一事件。

“污水处理服务费”

指根据本协议,经济区管委会就污水厂提供的污水处理服务向项目公司支付的价款。

“污水处理价格”

指本协议第**条款中所述的以元/立方米表示的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

“移交日”

指PPP合作期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或经双方书面同意的在正常终止后项目公司将项目设施移交给经济区管委会或其指定机构的其他日期。

“运营年”

指运营期内任一年度期间,但第一个运营年应在最终完工日开始,至该年度的12月31日结束;最后一个运营年应在该年度的1月1日开始,至PPP合作期结束之日止。

“运营期”

指自最终完工日起至PPP合作期最后一日止的期间。

“运营日”

指运营期内每日从00:

00时开始至同日24:

00时结束的二十四小时。

“运营月”

指运营期内任一个月期间,但第一个运营月应在最终完工日,至该月的最后一个日历日结束,最后一个运营月应在该月1日开始,至PPP合作期结束之日止。

“政府部门”

(a)中国国务院及其下属的部、委、局、署,中国的任何司法或军事当局,或具有中央政府行政管理功能的其他行政实体;

(b)辽宁省政府及其下辖政府职能部门和直属部门;

(c)大连市政府及其下辖政府职能部门和直属部门;

(d)金普新区及其下辖政府职能部门和直属部门;

(e)普湾经济区管委会及其下辖政府职能部门和直属部门。

“终止通知”

指根据本协议第**条发出的通知。

“最终完工通知”

指根据第**条颁发或视为颁发的最后完成可以开始商业运行的通知。

“最终完工日”

指根据第**条颁发或视为颁发的最终完工通知之日。

释义

在本协议中,除非另有明确规定,下述词语的释义如下:

“日”、“月”、“年”均指公历的日、月、年;

“一方”按适用情况分别指项目公司或经济区管委会,包括其继承方和允许的被让与人或受让人;“双方”指项目公司和经济区管委会,包括其继承方和允许的被让与人或受让人;

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元”指人民币元;

“包括”指包括但不限于;

若规定支付任何款项或提交任何书面材料之日不是工作日,则应在该等日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支付或提交;

任何条款、附表或附件指本协议的条款、附表或附件;

除非另有表述,时间应被解释为北京时间。

标题仅为方便之用,不影响解释。

项目基本概况

项目名称

大连普湾经济区松木岛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PPP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

项目位置

为大连化工产业基地开发区,污水处理厂位于滨海路以南,纬三路以西,老古河以东,经十路以北的区域范围内,占地面积23.81ha。

项目规模

污水处理厂设计处理总规模为10万m3/日,现阶段已建设完成5万m3/日(一级B标准),本项目即提标改造工程规模为2.5万m3/日(一级A标准)。

对于本项目的后期提标改造及扩建由项目公司负责,不进行重新招标,相关事宜双方另行约定。

PPP合作权

经济区管委会同意项目公司在PPP合作期内拥有独家的权利以依照本协议的规定:

与水务中心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根据《产权交易合同》的约定购买松木岛污水处理厂现有资产;

对本项目进行融资和建设,并负责污水厂后续改提标改造及扩建工程;

运营、管理和维护项目设施,行使和享有本协议项下约定的权利和权益;

收取污水处理服务费。

PPP合作期

除非提前终止或第**条款延长,PPP合作期为自生效日起至生效日后第二十五(25)个周年结束之日止,包含建设期和运营期。

建设期为自生效日起,至最终完工日前一日止;运营期为最终完工日起,至PPP合作期届满之日止。

履约保函

1.生效日后七(7)个工作日内,项目公司应向经济区管委会提交按照附件七的格式出具的履约保函,以保证项目公司履行本协议项下项目公司融资、建设项目设施的义务。

履约保函应由经济区管委会可接受的金融机构出具,金额应至少维持在人民币壹仟万元(¥:

10,000,000)。

2.履约保函的有效期为自生效日起至根据第**条的规定解除之时为止。

3.如项目公司未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履行其在建设期有关建设工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在开始商业运行日后十二(12)个月内项目设施存在质量缺陷而项目公司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予以修复,经济区管委会有权经书面通知后兑取履约保函的相应金额。

除非本协议因此而提前终止,否则项目公司应在该等兑取发生后十五(15)个工作日之内将履约保函补充至第3.4.1条中规定的金额,但最晚不得晚于该履约保函到期之日的前五(5)日,并向经济区管委会出示其已经恢复履约保函金额的证据。

如果项目公司未能及时恢复履约保函的金额,经济区管委会有权兑取履约保函届时所剩余的全部金额。

融资交割

1.在本协议生效日后五十(50)日内,项目公司应完成融资交割。

2.如果根据第**条未能实现融资交割,项目公司向松木岛化工园区管委会提出延期申请,经松木岛化工园区综合评定后向经济区管委会行文建议是否予以延期,经济区管委会根据融资交割的进展情况决定是否予以推迟,但推迟的时间最长不超过一个月,在该推迟期间内,项目公司应完成融资交割。

如果项目公司仍不能在此期间完成融资交割,则经济区管委会有权兑取履约保函。

3.在完成融资交割后十五(15)个工作日内,项目公司应向松木岛化工园区管委会书面确认融资交割完成,并提交所有已签署的融资文件的复印件,以及经济区管委会合理要求的证明融资交割已完成的任何其他文件。

前期工作及前期费用

为保证本项目的顺利开展,松木岛化工园区管委会负责完成如下前期工作:

1.《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及批复、项目的审计、资产评估等;

2.聘请专业咨询机构、与项目相关的相关考察等;

3.协调供电公司和自来水公司提供项目施工和运营期间的用电和用水的接入方案;

4.松木岛污水处理厂维修工程费用。

松木岛化工园区管委会为完成第**条款规定的前期工作所花费的费用总计为人民币叁佰柒拾玖万元(¥3,790,000),由项目公司承担。

该等前期费用在生效日后三十(30)日内由项目公司向松木岛化工园区管委会指定的账户一次性支付。

若项目公司未按照第**条款的规定支付前期费用,且在松木岛化工园区管委会提出书面要求后十(10)日内仍未完成,则经济区管委会有权兑取投标保证金或履约保函。

松木岛化工园区管委会在收到上述款项后向项目公司提供相应收据,松木岛化工园区管委会协调前期工作的中介机构、施工单位等出具相关业务发票。

除第**条款规定之外的项目工作由项目公司自行负责,并支付相应费用,松木岛化工园区管委会可提供必要的协助。

工程建设

基本要求

1.出水水质要求

本项目的设计出水水质应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的规定。

2.设计处理能力

污水处理厂设计处理总规模为10万m3/日,目前已建成5万m3/日。

本项目是对已建成的部分进行提标改造,提标改造规模为2.5万m3/日

设计

1.项目公司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根据城市污水处理厂技术规范、要求及适用法律编制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初步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须经松木岛化工园区管委会书面认定和普湾经济区有关部门批准。

2.项目公司应对项目设施中各部分的技术可行性、运行能力和可靠性负全部责任,经济区管委会及其他政府部门对初步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批不应被视为以任何方式解除项目公司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施工总承包

1.项目工程的建设应采用施工总承包的形式进行,项目公司应根据适用法律的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施工总承包商,项目公司应将招标文件报松木岛化工园区管委会审批,在经济区管委会的招投标平台上统一进行招标,并须邀请松木岛化工园区管委会全程监督招标流程。

2.若项目公司股东(非水务中心)具备施工总承包所需的资质、业绩等,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的,项目公司可将具备建设条件的股东方相关资质、业绩等报经济区管委会或其授权机构备案核准,经经济区管委会或其授权机构书面同意后项目公司方可直接委托项目公司中具备建设条件的股东作为本项目施工总承包商实施本项目的建设。

3.项目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商不得将项目工程的主体部分对外分包。

4.如项目工程非主体部分需对外分包,则项目工程的对外分包须依法通过法定程序选择分包商,并须松木岛化工园区管委会书面同意并邀请参与全程监督。

设备采购

项目公司应根据适用法律的规定,对需要招标采购的设备和材料通过招标程序为本项目选择合格的供应商,并须邀请松木岛化工园区管委会监督。

工程建设时间表

重大事项

进度日期

预定建设初步完工日

2017年4月30日

 

商业试运行

项目开始商业试运行的程序

1.在项目初步完工后,项目公司应至少提前七(7)个工作日向松木岛化工园区管委会发出开始商业试运行的书面通知,告知预计的开始商业试运行的日期,并提交能够说明项目设施已具备开始商业试运行条件的书面材料。

2.自项目初步完工至开始商业试运行日之前,项目设施须已经连续稳定运行三十(30)日或以上,并且在项目公司按照第***条款发出通知前连续三(3)日出水水质满足出水质量标准。

3.松木岛化工园区管委会应自接到开始商业试运行申请之日后七(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项目公司是否同意开始商业试运行。

除非由于项目公司原因导致项目设施不具备开始商业试运行条件,松木岛化工园区管委会应同意商业试运行开始。

如果松木岛化工园区管委会未发出此通知,视为松木岛化工园区管委会同意项目公司开始商业试运行。

4.自开始商业试运行日或视为同意开始商业试运行当日,松木岛化工园区管委会有义务向项目公司提供污水进水,并按照第12.4条的规定向财政局提交申请,由财政局向项目公司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

环保验收

项目公司应在持续商业试运行稳定达标后的适当时间,向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环保验收申请,完成环保验收工作。

污水进水

PPP合作期内,松木岛化工园区管委会负责管理污水排放单位,项目公司负责管理与维护污水处理厂相应设施。

如果因为污水处理厂污水收集范围内的有毒废水排到项目公司的项目设施而造成项目公司的生产经营受到严重影响的,按照本协议第**条规定对项目公司进行一般补偿。

水质检测

任一运营日项目公司应对项目设施的进出水水质进行在线检测和人工检测。

在线检测仅检测CODcr、PH、氨氮和水量四项指标,人工检测按照附件三中列明的项目和周期进行检测。

在线检测

1、项目公司应在项目设施接收点和交付点处安装在线检测装置,并承担相应费用,该装置应至少具备检测CODcr、PH、氨氮、和水量四项指标的功能。

2、在线检测装置安装完成后,应通过环保部门的验收,并交由项目公司委托的有资质的、经济区环保监察部门认可的运营商进行运营。

3、如在线检测装置出现故障,则水质检测结果以人工检测结果为准。

人工检测

水样采集

(i)进水水样和出水水样均应每日连续二十四(24)小时使用自动采样设备采集水样。

自动采样设备每日上午9:

00开始采样,采样间隔为两

(2)小时。

项目公司于每日上午8:

30提取自动采样设备采集的混合水样。

(ii)每日提取的混合水样应分装A和B两瓶,A瓶用于项目公司自行检测,B瓶留作备用水样。

每瓶备用水样应不少于二千(2000)毫升,瓶上须明确标明采样人、采样日期和采样点,进水和出水的备用水样须分开在4℃保存,保存时限为四十八(48)小时。

(iii)用于检测水质的进水水样和出水水样应分别在接收点和交付点采集。

(iv)水样的采集应满足国家标准《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GB12997-91》和国家标准《水质采样技术指导GB12998-91》以及《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的要求。

(v)水样储存应满足国家标准《水质采样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GB12999-91》的要求。

指标检测

(i)各种水质指标的检测分析方法按《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规定进行;

(ii)项目公司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国发【1987】31号)对水质检测设备进行校验。

水质检测结果

1.在线检测指标的数据收集于每日上午9:

00开始,每隔二

(2)小时收集一次,计算每日收集的CODcr、PH和氨氮三项指标12组数据的平均值,以该三项指标的平均值作为该日该三项指标的在线检测结果。

2.检测机构将按照松木岛化工园区管委会的要求将收集到的在线检测指标数据发送到松木岛化工园区管委会及其指定机构的监测平台。

3.受限于第**条款,除CODcr、PH和氨氮三项指标之外的其他水质检测指标的检测结果以人工检测所得的检测结果为准。

4.项目公司应如实记录每一运营日的计算结果,将人工检测所得的水质检测结果按附件二规定的格式填写,作为该日水质检测结果,且在任何出水水质指标超标或进水水质指标超标时,项目公司应立即通知松木岛化工园区管委会和经济区环保监察部门。

经济区管委会的核实和抽查

1.松木岛化工园区管委会有权指定代表在任何时候对项目公司的检测程序、结果、设备和仪器进行现场检查和检测。

2.松木岛化工园区管委会有权随时亲自或委托一家具有正式资格的水质检测机构在采样点按第1条款规定自行采取水样,对附件三中列明的指标进行抽查,以核实项目公司提供的结果。

松木岛化工园区管委会抽查采样时须有项目公司人员在场。

经通知后,项目公司人员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抽查结果的有效性。

3.松木岛化工园区管委会核实或抽查的结果与项目公司自检结果不一致时,以松木岛化工园区管委会检测结果为准。

如果项目公司对此有异议,以双方共同委托经双方认可的有资质的独立第三方专业检测机构的计量结果为准。

4.松木岛化工园区管委会或受其委托的检测机构进行上述核实、抽查或检查的费用应由松木岛化工园区管委会承担,但是如果核实、抽查或检查的结果表明项目公司的检测程序不符合规定、检测设备超出允许误差或其检测结果不真实,则项目公司应负担该等费用。

同时项目公司应立即纠正其不符合要求的检测程序,和/或调整检测设备。

对核实或抽查结果表明项目公司违反了本协议中规定的义务的,按本协议规定的违约责任规定处理。

5.松木岛化工园区管委会应按上述规定对项目公司的水质数据至少每周抽查一

(1)次,并以双方认可的数据作为校核在线检测设备的依据对在线检测设备进行校核。

进水水质标准

1.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并经经济区管委会的认可,PPP合作期内,污水进水水质应符合《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的相关规定。

2.如因甲方规划、招商等原因致使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发生长期根本性改变的,双方视具体情况另行协商解决方案。

出水水质标准

PPP合作期内,本项目即提标改造部分的出水水质均应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规定:

进水水质超标

1.在PPP合作期内某一运营日若进水水质中任何一项指标超出第**条所规定的进水水质标准,则视为进水水质超标。

2.在PPP合作期内,若某项进水水质超标,进水水质超标期间出水水质指标应按附件四作出相应调整。

出水水质超标的违约金

出水水质超标,以污染物排放量和污染物的当量值为标准进行计算。

1.某一污染物当量数的计算

污染当量数=该污染物排放量(千克)÷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千克)

其中:

污染物的排放量=(出水污染物的实际浓度-出水水质允许达标排放的浓度)×当日出水水量

各种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见下表:

序号

污染物

污染当量值(千克)

1

化学需氧量(CODcr)

1

2

生物需氧量(BOD5)

0.5

3

悬浮物(SS)

4

4

氨氮

0.8

5

总磷

0.25

2.出水水质超标违约金

出水水质超标违约金=5×污水处理价格×四项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之和

(五种污染物为化学需氧量(CODcr)、生物需氧量(BOD5)、悬浮物(SS)、氨氮、总磷,但其中化学需氧量(CODcr)、生物需氧量(BOD5)只计算这两项中污染物当量数最高的一项)

3.出水水质连续超标

如因项目公司原因,污水出水中任何一种出水主要水质指标连续三十(30)日以上超过第**条规定的出水质量标准20%以上,松木岛化工园区管委会有权要求项目公司作限期整改,如项目公司不作整改或整改后出水仍不符合**条的规定,松木岛化工园区管委会有权根据**条约定临时接管污水处理厂并兑取维护保函自行整改。

污泥标准

项目公司项目设施所有产生的污泥应进行污泥脱水处理,脱水后的污泥含水率应不高于80%。

在PPP合作期内,经济区管委会指定相关单位负责污泥的最终处置,并承担相应费用。

环保部门的检查

1.环保部门依据国家环保法律和国家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要求,依法对项目公司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对进出水质进行监督监测和例行监测。

如果因进水水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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