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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养汇规则

宝养汇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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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养汇规则》全文

总则

第一章概述

第一条

为促进开放、透明、分享、责任的新商业文明,保障宝养汇用户合法权益,维护宝养汇正常经营秩序,根据《宝养汇服务协议》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宝养汇规则,是对宝养汇用户增加基本义务或限制基本权利的条款。

第三条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基于宝养汇认定的事实并严格依规执行。

宝养汇用户在适用规则上一律平等。

第四条

用户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

对任何涉嫌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本规则已有规定的,适用本规则;本规则尚无规定的,宝养汇有权酌情处理。

但宝养汇对用户的处理不免除其应尽的法律责任。

用户在宝养汇的任何行为,应同时遵守与宝养汇及其关联公司所签订的各项协议。

宝养汇有权随时变更本规则并在网站上予以公告。

若用户不同意相关变更,应立即停止使用宝养汇的相关服务或产品。

宝养汇有权对用户行为及应适用的规则进行单方认定,并据此处理。

第二章定义

第五条

宝养汇,包括宝养汇网,域名为。

第六条

用户,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宝养汇各项服务的使用者。

第七条

会员,指与宝养汇签订《宝养汇服务协议》并完成注册流程的用户。

第八条

买家,指在宝养汇上浏览、购买商品或预约养护的用户。

第九条

卖家,指在宝养汇上发布商品或信息,接受买家养护预约的会员,认证卖家也称为“商户”。

第十条

求助,指买家在宝养汇上点击并确认寻求帮助的行为。

第十一条

订单,指买家向单一卖家同一时间求助的合约。

订单中针对任一款商品及服务的内容构成独立的交易。

第十二条

成交,指买家在宝养汇上确认卖家报价或成功付款。

货到付款交易中买家拍下商品即视为成交。

第三章交易

第一节注册

第二十一条

会员应当严格遵循宝养汇系统设置的注册流程完成注册。

会员在选择其宝养汇会员名时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包含违法、涉嫌侵犯他人权利或干扰宝养汇运营秩序等相关信息。

会员名注册后无法自行修改。

宝养汇有权收回未通过实名认证且连续一年未登录宝养汇的会员名。

第二节经营

第二十二条

会员须符合以下条件,方可按照宝养汇系统设置的流程创建认证商户:

公示或披露真实有效的姓名地址或营业执照等信息。

第二十三条

会员应当按照宝养汇系统设置的流程和要求发布信息。

第二十四条

“商品、服务如实描述”及对其所售商品或服务质量承担保证责任是卖家的基本义务。

“商品、服务如实描述”是指卖家在商品或服务描述页面、等所有宝养汇提供的渠道中,应当对商品的基本属性、成色、瑕疵等必须说明的信息进行真实、完整的描述。

卖家应保证其出售的商品在合理期限内可以正常使用,包括商品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符合商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标准等。

第三节超时规定

第二十五条

会员应当按照宝养汇系统设置的交易流程进行交易。

第二十六条

自买家申请取消或卖家存为草稿之时起三十天内,未作修改的,订单自动删除。

第四节评价

第二十七条

买卖双方有权基于真实的交易在交易成功后7天内进行相互评价。

宝养汇评价包括店铺评分。

第二十八条

在信用评价中,评价人若给予好评,则被评价人信用计分增加一分;若给予差评,则信用计分减少一分;若给予中评或七天内双方均未评价,则信用积分不变。

如评价人给予好评而对方未在七天内给其评价,则评价人信用积分增加一分。

每个自然月,相同买家与相同宝养汇卖家之间交易,双方增加的信用积分均不得超过1分;评价人可在作出中、差评后的三十天内,对信用评价进行一次修改或删除。

三十天后评价不得修改。

宝养汇有权删除评价内容中所包含的污言秽语。

第四章市场管理

第一节市场管理措施

第二十九条

为了提升消费者的购物体验,维护宝养汇市场正常运营秩序,宝养汇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情形对会员及其经营行为采取以下临时性市场管控措施:

(一)警告,是指宝养汇通过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对会员的不当行为进行提醒和告诫;

(二)商品下架,是指将会员出售中商品转移至草稿;(三)商家监管,是指在一定时间内会员商户信息及商户内所有商品或服务信息无法通过搜索、链接等方式查看;

第二节市场管理情形

第三十条

卖家应积极提升自身经营状况,为消费者提供高品质的商品及优质的服务。

对于符合商品品质好、服务质量高等情形的卖家,宝养汇会适当给予鼓励或扶持的措施。

第五章通用违规行为及违规处理

第一节违规处理措施

第三十一条

为保障消费者、经营者或宝养汇的正当权益,在会员违规处理期间宝养汇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情形对会员采取以下违规处理措施:

(一)商户屏蔽,指在搜索、导航、营销等各项服务中对会员商户及商品信息等进行屏蔽。

(二)限制发布商品,指禁止宝养汇会员发布新信息与接受求助。

(三)限制发送站内信,指禁止宝养汇会员发送站内信。

(四)限制买家行为,指禁止宝养汇会员发布求助或发布信息。

(五)公示警告,指在宝养汇会员的相应界面,对其正在被执行的处理进行公示。

(六)查封账户,指永久禁止会员使用违规账户登录宝养汇。

第二节违规处理

第三十二条

会员违规行为的纠正,是指:

(一)发布违禁信息的,宝养汇对会员所发布的违禁商品或信息及因此产生的交易评价进行删除;

(二)出售假冒商品的,宝养汇对会员所发布的假冒商品或信息进行删除;(三)出售未报关进口商品的,宝养汇对会员所发布的未报关进口商品或信息进行删除;(四)盗用他人账户的,宝养汇收回被盗账户并使原所有人可以通过账户申诉流程重新取回账户;(五)泄露他人信息的,宝养汇对会员所泄露的他人隐私资料的信息进行删除;(六)骗取他人财物的,宝养汇对用以骗取他人财物的商品或信息及因此产生的交易评价进行删除;(七)滥发信息的,宝养汇删除会员所滥发的商品或信息,或对出售同样商品的两家以上店铺中信用积分较低的副店进行关闭;(八)虚假交易中通过不正当方式提高账户信用积分的,宝养汇删除会员虚假交易产生的店铺评分、信用积分以及其两倍数量的其他信用积分,并删除已发布的所有商品;虚假交易中通过不正当方式提高商品销量的,宝养汇删除该商品及虚假交易产生的商户评分;(九)描述不符的,卖家对商品材质、成份、品质等信息的描述与买家收到的商品严重不符,或导致买家无法正常使用的,宝养汇删除该描述不符的商品;卖家未对商品瑕疵等信息进行披露或对商品的描述与买家收到的商品不相符,且影响买家正常使用的,宝养汇下架该描述不符的信息。

(十)违背承诺的,卖家须偿还延迟发货所规定的违约金,履行如实描述义务或消费者保障服务规定的赔付、退货、换货、维修服务;或卖家须按实际交易价款向买家或宝养汇提供发票;(十一)恶意评价的,宝养汇或评价方删除该条违规评价;(十二)不当注册的,宝养汇查封使用软件、程序方式大批量注册而成的账户;(十三)未依法公开或更新营业执照信息的,卖家公开或更新其营业执照信息;(十四)不当使用他人权利的,宝养汇对会员所发布的不当使用他人权利的商品或信息进行删除;(十五)假冒材质成份的,宝养汇对会员所发布的假冒材质成份的商品进行删除。

第三十三条

会员可在被违规处理之时起总计十五天内(宝养汇审核时间除外)通过联系宝养汇提交违规申诉申请。

第三节严重违规行为

第三十四条

发布违禁信息,是指会员发布以下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发布的商品或信息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发布以下商品或信息的:

1、枪支、弹药、军火或相关器材、配件及仿制品;2、易燃、易爆物品(不含烟花爆竹);3、毒品、强腐蚀性化学品;4、含有色情淫秽内容的音像制品;色情陪聊服务;成人网站论坛的账号及邀请码;5、毒品、制毒原料、制毒化学品、致瘾性药物、吸食工具及配件;6、可致使他人暂时失去反抗能力,对他人身体造成重大伤害的管制器具,如电击器、防狼喷雾、弓、弩及配件;7、用于监听、窃取隐私或机密的软件及设备;8、含有反动、破坏国家统一、破坏主权及领土完整、破坏社会稳定涉及国家机密、扰乱社会秩序,宣扬邪教迷信,宣扬宗教、种族歧视等内容或相关法律法规禁止出版发行的书籍、音像制品、视频、文件资料;9、非法传销类商品;10、破网、翻墙软件及vpn代理服务;11、人体器官、遗体;

12、伪造变造的货币以及印制设备;

13、走私、盗窃、抢劫等非法所得。

(二)发布以下商品或信息的:

1、枪包、子弹袋等枪支、弹药的附属产品,及仿制品的衍生工艺品等;2、烟花爆竹及国家名录中禁止出售的易燃易爆化学原料;3、可致使他人暂时失去反抗能力、意识模糊的口服或外用的催情类商品及人造处女膜;4、精神类、麻醉类、有毒类、放射类、兴奋剂类、计生类药品;5、管制类刀具及甩棍、飞镖等可能用于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管制器具;6、卫星信号收发装置及软件;用于无线电信号探测、屏蔽的仪器或设备;7、用于非法摄像、录音、取证等用途的设备;8、伪造变造国家机关或特定机构颁发的文件、证书、公章、防伪标签等,仅限国家机关或特定机构方可提供的服务;9、尚可使用或用于报销的票据(及服务);尚可使用的外贸单证以及代理报关、清单、商检、单证手续的服务;10、未公开发行的国家级正式考试答案等未被允许公开发行的书籍音像类制品;11、用于传播色情信息的软件及图片;含有情色、暴力、低俗内容的音像制品;原味内衣及相关产品;

12、国家保护类动物、濒危动物的活体、内脏、任何肢体、皮毛、标本或其他制成品,已灭绝动物与现有国家二级以上保护动物的化石;

13、赌博用具、考试作弊工具、汽车跑表器材等非法用途工具;

14、身份证及身份证验证、阅读设备;

15、盗取或破解账号密码的软件、工具、教程及产物;

16、未经国家备案的网络游戏、游戏点卡、货币等相关服务类商品;

17、外挂、私服相关的网游类商品;

18、未经许可发布的奥林匹克运动会、世界博览会、亚洲运动会等特许商品。

(三)发布以下商品或信息的:

1、农药及国家名录中禁止出售的有毒化学物(非剧毒、强腐蚀性);2、用于预防、治疗人体疾病的药物、血液制品或医疗器械;3、烟草专卖品及烟草专用机械;4、警用、军用制服、标志、设备及制品;5、带有宗教、种族歧视的相关商品或信息;6、含有情色、暴力、低俗内容的动漫、小说、游戏和图片;7、国家保护类植物活体(树苗除外);8、正在流通的人民币及仿制人民币;9、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相关规定的文物;10、个人隐私信息及企业内部数据;提供个人手机定位、电话清单查询、银行账户查询等服务;11、撬锁工具、开锁服务及其相关教程、书籍;12、涉嫌欺诈等非法用途的软件;13、一卡多号;有蹭网功能的无线网卡,以及描述信息中有告知会员能用于蹭网的设备;

14、国家禁止的集邮票品以及未经邮政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制作的集邮品,以及一九四九年之后发行的包含“中华民国”字样的邮品。

15、由不具备生产资质的生产商生产的或不符合国家、地方、行业、企业强制性标准的商品。

(四)发布以下商品或信息的:

1、介绍制作易燃易爆品方法的相关教程、书籍;2、可能用于逃避交通管理的商品;汽车类违规代办服务;3、算命、超度、风水、做法事等封建迷信类服务;4、未经许可的募捐类商品;5、网络低俗产物;6、捕鱼器相关设备及配件;7、出售、转让、回收,包括已作废或者作为收藏用途的信用卡及银行卡;8、经权威质检部门或生产商认定、公布或召回的商品,国家明令淘汰或停止销售的商品,商品本身或外包装上所注明的产品标准、认证标志、成份及含量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商品,过期、失效、变质的商品,以及含有罂粟籽的食品、调味品、护肤品等制成品;9、利用电话线路上的直流馈电发光的灯;10、用于全新销售的伪造变造的数码商品;11、官方已停止经营的游戏点卡或平台卡商品;12、虚拟抽奖类商品。

第三十五条

盗用他人账户,是指盗用他人宝养汇账户,涉嫌侵犯他人财产权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泄露他人信息,是指未经允许发布、传递他人隐私信息,涉嫌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骗取他人财物,是指以非法获利为目的,非法获取他人财物,涉嫌侵犯他人财产权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扰乱市场秩序,是指通过不正当方式,刻意规避宝养汇规则或市场管控措施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不正当谋利,是指会员采用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的行为,包括:

(一)会员向宝养汇工作人员及/或其关联人士提供财物、消费、款待或商业机会等;

(二)会员系宝养汇工作人员及/或其关联人士,且该宝养汇工作人员未依据《上海爱珮客贸易有限公司商业行为准则》规定进行如实申报;(三)会员通过其他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四十条

违背承诺,是指卖家未按照承诺向买家提供服务,妨害买家权益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恶意骚扰,是指卖家采取恶劣手段骚扰买家,妨害买家权益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不当注册,是指用户通过软件、程序等方式,大批量注册宝养汇账户,妨害宝养汇运营秩序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不当使用他人权利,是指用户发生以下行为:

(一)卖家在所发布的信息或所使用的商户名、域名等中不当使用他人商标权、著作权等权利的;

(二)卖家出售服务内容涉嫌不当使用他人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等权利的;(三)卖家所发布的信息或所使用的其他信息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或造成不正当竞争的。

同一权利人在三天内对同一卖家的投诉视为一次投诉。

第五节违规的执行

第四十四条

用户的违规行为,通过宝养汇会员、权利人的投诉或宝养汇排查发现。

第四十五条

对违规行为的投诉,除滥发信息、虚假交易、不当注册、发布违禁信息、出售假冒商品、不当使用他人权利、盗用他人账户、泄露他人信息可随时提交投诉外,其余须在以下规定时间内进行投诉;未在规定时间内投诉的,不予受理:

(一)违背承诺的投诉时间,为买家确认求助后十五天内;(三)描述不符、骗取他人财物的投诉时间为交易成功后十五天内;(四)恶意评价的投诉时间为评价生效后十五天内。

第四十六条

对违背承诺及恶意评价的违规行为,被投诉人须在被投诉之日起三天内提交证据。

逾期未提交证据的,宝养汇有权根据当时所掌握的情况进行判断与处理。

对其余违规行为的判断与处理,宝养汇在收到投诉后立即进行。

第四十七条

卖家自行作出的承诺或说明与本规则相悖的,宝养汇不予采信。

除证据有误或判断错误的情形外,对违规行为的处理不中止、不撤销。

 

分则

第一篇宝养汇

第一章交易

第一节注册

第一条

商家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才有权申请加入宝养汇:

(一)商家及其销售的商品符合当年度的《宝养汇招商标准》;

(二)商家及其销售的商品符合当年度的《宝养汇行业标准》;(三)商家有效签署《宝养汇服务协议》及其相关附属协议;(四)商家符合宝养汇要求的其他条件。

商家若发生以下任一情形,宝养汇有权清退: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进行销售的;

(二)符合本规则总则中不当使用他人权利且情节严重的;(三)向宝养汇提供伪造、变造的商家资质或商品资料;(四)未达到宝养汇的试运营考核或季度考核标准的;(五)商家违反《宝养汇招商标准》的;(六)严重违规扣分达四十分。

第二节经营

第二条

一个宝养汇会员仅能拥有一个可出售商品或接受服务预约的账户。

商家会员的会员名、店铺名的命名应当严格遵守《宝养汇店铺命名规范》。

第四条

商家在宝养汇发布商品应当严格遵守《宝养汇行业标准》。

第三条

宝养汇会员随时可发布闲置商品,但注册商家后方可发布全新及二手商品。

宝养汇会员发布商品的数量可能受到以下限制:

(一)宝养汇有权根据卖家所经营的类目、信用积分调整其商品发布数量上限。

第二章宝养汇市场管理

第一节市场管理情形

第四条

卖家应妥善管理其所发布的商品及促销信息。

对近六十天内未编辑、未经浏览的商品,宝养汇将定期进行商品删除。

商家应根据协议约定或规则规定缴纳或补足保证金。

若保证金余额不足,且经宝养汇催缴后未在十五天内缴纳或补足的,给予店铺监管,直至足额缴纳为止。

第三章违规

第一节宝养汇严重违规行为及扣分分值

第五条

发布违禁信息:

(一)发布总则中发布违禁信息第一项所列商品或信息的,每次扣四十分;

(二)发布总则中发布违禁信息第二项所列商品或信息的,每次扣十分;(三)发布总则中发布违禁信息第三项所列商品或信息的,每次扣六分;(四)发布总则中发布违禁信息第四项所列商品或信息的,每次扣两分;其他,宝养汇卖家每次扣两分。

对于系统排查到的涉嫌违禁的商品,宝养汇将在两个工作日内进行人工排查,人工排查期间给予单个商品监管;对于系统排查到的涉嫌重复发布违禁信息的卖家所发布的商品,宝养汇将在两个工作日内进行人工排查,人工排查期间给予单个商品搜索屏蔽。

第六条

盗用他人账户,每次扣四十分。

第七条

泄露他人信息,每次扣六分。

第八条

骗取他人财物,每次扣四十分。

对于系统排查到的涉嫌骗取他人财物的商品信息,宝养汇将在两个工作日内进行人工排查,人工排查期内给予单个商品搜索屏蔽或降权。

对于系统排查到的涉嫌骗取他人财物的会员,宝养汇将视情节采取警告、强制身份验证等安全保护措施。

会员为卖家的,将屏蔽所有商品及商家信息,直接进行店铺监管。

第九条

扰乱市场秩序,每次扣二十分;情节严重的,每次扣四十分。

第十条

出售假冒商品:

(一)卖家出售假冒、盗版商品且情节特别严重的,每次扣四十分;

(二)卖家出售假冒、盗版商品且情节严重的,每次扣二十四分;(三)卖家出售假冒、盗版商品的,每次扣十二分;(四)卖家涉嫌出售假冒、盗版商品的,每件扣两分(三日内不超过十二分);具备特殊情形的,只删除不扣分;情节严重的,每次扣二十四分。

为了防止对公众造成不利影响,保护消费者权益,对涉嫌违反上述情形的卖家,宝养汇将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商家信息监管。

第十一条

不正当谋利,无论是否获得利益,每次扣二十四分;情节严重的,每次扣四十分。

第二节宝养汇一般违规行为及处理

第十二条

滥发信息:

(一)发布总则中滥发信息第一项所列商品或信息的,每次扣十分;对系统排查到的涉嫌违反上述规定的商品,保养汇将在两个工作日内进行人工排查,人工排查期内给予单个商品监管。

(二)在宝养汇商品类页面中发布总则中滥发信息第二项所列商品或信息的,每件扣零点二分(但三天内累计扣分不超过七分);(三)发布总则中滥发信息第三项所列商品或信息的,除第三项每次扣六分之外,每件商品或信息扣零点二分。

(四)在宝养汇信息类页面中发布总则中滥发信息第四项所列商品或信息的,除第六目每次扣十二分外,每件扣零点二分(但三天内累计扣分不超过七分)。

卖家若发布除以上情形之外其它有违公序良俗的商品或信息,宝养汇可对商品或信息进行临时性下架或删除。

第十三条

虚假交易:

(一)符合总则中虚假交易第一项所述情形的,一律删除.宝养汇对涉嫌虚假销量、信用的商品给予三十天的单条商品信息宝养汇搜索屏蔽。

第十四条

违背承诺:

(一)符合总则中违背承诺第一项所述情形的,每次扣十二分;

(二)符合总则中违背承诺第二项所述情形的,每次扣六分;(三)符合总则中违背承诺第三项所述情形的,每次扣四分。

第十五条

描述不符:

(一)符合总则中描述不符第一项所述情形的,每次扣十二分;

(二)符合总则中描述不符第二项所述情形的,每次扣六分;(三)符合总则中描述不符第三项所述情形的,每次扣三分。

第十六条

预约不上门交易,每次扣十二分,并须将预约流程中最终冻结的预约保证金赔偿给卖家。

第十七条

恶意骚扰,每次扣十二分。

第十八条

不当注册,每次扣十二分。

第十九条

未依法公开或更新营业执照信息,或未在其营业执照信息变更完成之日起三十天内未更新,每次扣十二分。

第二十条

不当使用他人权利,每次扣两分。

第二十一条

恶意评价,是指买家、同行竞争者等评价人以给予中、差评的方式谋取额外财物或其它不当利益的行为。

评价人恶意评价,每次扣十二分。

第三节违规处理

第二十二条

宝养汇对会员的一般违规行为采取以下违规处理方式:

会员因一般违规行为,每扣十分即被给予屏蔽、限制发布商品广告及促销信息及公示警告十二天的节点处理。

若会员因恶意评价或乱发求助信息买被扣分,则在随后的节点处理中将对其增加限制买家行为的处理。

宝养汇对会员的商户一般违规行为采取以下违规处理方式:

商家因一般违规行为,每扣十分即被给予限制发布促销及广告信息、向宝养汇支付违约金一万元的处理。

宝养汇对会员的严重违规行为采取以下违规处理方式:

(一)商家严重违规扣分累计达十五分的,给予商户及信息屏蔽、限制发布商品、限制发送站内信、及公示警告七天、向宝养汇支付违约金两万元的处理;

(二)商家严重违规扣分累计达二十四分的,给予商户及信息屏蔽、删除所有广告促销信息、限制发布任何信息、限制发送站内信、及公示警告十四天、向宝养汇支付违约金三万元的处理;(三)商家严重违规扣分累计达四十分的,给予关闭商户、限制发送站内信、及公示警告二十一天、向宝养汇支付违约金四万元的处理;(四)商家严重违规扣分累计达五十分的,对商家做清退处理,查封账户并扣除全部保证金作为违约金(该保证金是指商家入驻宝养汇时缴纳的保证金额度)。

商家因单次违规扣分较大,导致累积扣分满足多个节点处理条件的,或在被处理期间又须执行同类节点处理的,仅执行最重的节点处理。

附则

第一条

宝养汇用户的行为,发生在本规则生效或修订以前的,适用当时的规则;发生在本规则生效或修订以后的,适用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中的以上,包含本数;本规则中的以下,不包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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