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册犯罪的含义八年级政治教案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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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册犯罪的含义八年级政治教案模板
第三册犯罪的含义_八年级政治教案_模板
一、 设计理念:
说案知法,以法解案,分析讨论,自我教育。
即通过案例分析学习知识,通过所学知识解决案例,充分调动学生的主体极性。
采用现代媒体教学手段,提高课堂教学效率,提高教学内容的直观性。
二、教学目标:
1、知识能力:
初步掌握犯罪及犯罪的基本特征
2、过程方法:
读讲练议结合学习法、启发引导法、归纳对比学习法、案例分析法、图表学习法、多媒体辅助教学法
3、情感态度:
明确一般违法与犯罪之间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
从而使青少年学生进一步增强法制观念,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
三、教学重点:
1、犯罪的概念
2、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
3、一般违法行为与犯罪的关系
四、教学难点:
防微杜渐,预防和减少犯罪
五、教学对象及其需要分析:
由于初二学生的关于法律方面的知识体系并不完整,不能很好把握住教材内容的重点,所以在教学过程中不可眉毛胡子一把抓,不分主次,否则很难能取得良好的效果。
在课前学生要做好预习工作,在不懂的地方做好记号,通过本框的学习,明确什么是犯罪及其特点,犯罪与一般违法的关系,从而使青少年学生进一步增强法制观念,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
六、教学过程:
教学活动
教师活动
学生活动
活动说明
第七课 依法制裁违法犯罪
第二框 犯罪的含义
(幻灯片)
本课知识点
•犯罪的含义以及基本特征
•一般违法行为与犯罪的关系
•防微杜渐,预防和减少犯罪
(幻灯片)
*马加爵照片
*案例:
2004年2月13日至15日,被告人马加爵采取用铁锤打击头部的同一犯罪手段,将唐学李等4名被害人逐一杀害,杀人后藏匿被害人尸体并畏罪潜逃,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极大,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严惩。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判处马加爵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
(幻灯片)
一、犯罪的含义和基本特征
犯罪是具有社会危害性、触犯刑法并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具有社会危害性(最本质)
违犯刑法的行为(标志)
依照法律应受刑罚处罚(必然的法律后果)
统一的
不可分割的
(幻灯片)
火眼金睛
材料一、青年李某与张某在台球室为一个球台发生争执,李某用球杆打伤了张某,张某经医治无效而死亡。
材料二、王某等三名青年,在电影院看电影时起哄、吹口哨,周围群众和电影院工作人员多次劝阻,三人置之不理。
材料三、司机江某酒后不听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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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依法享有政治自由教学设计
(一)
教学目标
认知目标
识记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享有的六项基本政治权利。
能力目标
提高辨证思维能力,正确理解和划清六项政治自由权利和滥用这些政治自由权利的界限。
思想觉悟目标
了解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享有的政治自由和权利的基础上能正确行使这些自由和权利,不做法律禁止做的事情。
教学重点
言论自由。
教学难点
言论自由不是无限制的绝对自由;公民依法享有政治自由。
教学过程
复习提问
1.请同学们回想一下本课的纲目,由一位同学回答(设此问的目的:
帮助学生回忆起我国公民在政治生活中享有的政治权利的基本框架。
)
2.为什么说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人民管理国家的一项最基本的政治权利?
3.在我国什么人具有行使选举权利的资格?
4.行使选举权利的法律程序是什么?
(设2、3、4题的目的:
帮助学生掌握上节课的主要知识点。
)
导入新课
现在我们开始学习第二框题的内容。
二、公民依法享有政治自由(板书)
请同学读第67页框题旁边自然段的内容。
思考:
我国宪法规定的六项政治自由权利是什么?
它们的重要地位是什么?
(同学回答,教师归纳。
)
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我国宪法确认和保护的这六项自由,是公民在法律范围内享有的表达意愿、参加社会生活和政治生活的基本权利。
政治自由是民主政治的基础,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的基本形式。
(板书)
请同学们看第一横题的内容。
思考:
(1)什么是言论自由?
它的本质含义是什么?
(2)言论自由是不是绝对的自由言论?
为什么?
(设此问题的目的是:
让学生理解言论自由的本质,帮助学生逐步建立起辩证思维的思想方法。
)
(教师归纳。
)
1.言论自由(板书)
(1)言论自由是指公民通过语言表达思想和见解的自由。
包括的形式有口头的和书面的。
其本质含义:
(1)任何公民都有平等的发言权;
(2)发表言论的内容,只要不超出法律范围,就不受任何非法干涉;(3)发言者不应由于自己的某种言论带来不良后果。
(2)言论自由不是绝对的自由言论。
因为,滥用言论自由会损害国家、社会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这是法律不能允许的。
所以,言论自由要受到法律的限制。
第一,公民不得利用言论自由教唆、煽动他人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破坏社会公德、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第二,公民不得利用言论自由侮辱、诽谤其他公民的人格。
因此,我国刑法、民法通则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文件都规定了相应的处罚。
依法,谁公开发表了有损于他人的言论,就要对言论后果负法律责任。
(把以上两点在书上标出记号。
)
资料:
“损害前妻名誉,前夫依法赔偿”
75岁的张某与63岁的孙某原是夫妻,共同生活了40多年后于1995年离婚。
现孙某已再婚。
张某对孙某心存记恨,于1997年9月及1998年4月,在孙某的住所,在公共场所张贴小字报,用“臭流氓”、“黑了心肠”、“坏了良心”等不文明语言谩骂孙某,并在小字报上贴出孙某的照片。
法院经审理认为:
张某在公共场所,公然贴出小字报,用不文明语言谩骂孙某,且贴出孙某的照片,张某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孙某的名誉权,给孙某造成了不良影响。
为此,法院对张某提出严厉的批评。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张某在法院公开向孙某赔礼道歉,并赔偿孙某精神损失费人民币1000元。
《北京晚报》1998.7.27
2.出版自由(板书)
(让学生看69页横题内容。
思考:
(1)出版自由的含义;
(2)应该如何正确理解出版自由?
设此题目的:
此问题同第一横题思路相同,意在让学生把握理解问题的方法。
)
(教师归纳。
)
(1)出版自由,是公民以出版物的形式表达其思想和见解的自由。
(2)和言论自由一样,出版自由也要依法行使。
除了要遵守行使言论自由的法律限制外,我国还禁止出版发行黄色、淫秽以及散布迷信等的出版物。
资料:
“虚构《邻家风波》自己反惹风波”
1995年12月,初二女学生叶某的作文《邻家风波》被本校校刊《泉溪河》选登。
文内虚构了邻居黄家重男轻女、家庭不和的情节,但所写的人名却是邻居女儿真实姓名。
1997年底,邻居黄家发现刊有这篇作文的校刊后,遂于1998年5月28日向长阳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定被告三渔冲中学和叶某名誉侵权,责令消除影响,赔偿损失8000元。
县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这起民事纠纷案,并于6月公开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学生写真人假事,学校又进行传播,这一事实客观上给他人的名誉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影响。
开庭审理之后,双方互谅互让,以协商解决,被告道歉并适当补偿损失后,原告于6月29日向法院提出撤诉。
《北京晚报》1998.7.23
资料:
“北京金秋书市两展位被扫地出门”
1998年9月25日至10月5日,在北京劳动人民文化宫举办“金秋书市”。
9月29日书市上,有两个展位被清理出市,空展位上挂有一块“曝光牌”上面赫然写着“某单位因销售盗版图书被取缔清理出市”。
《法制文萃报》1998.10.8
3.结社自由(板书)
(先让学生看本横题内容。
思考:
(1)结社自由的含义:
(2)应该如何正确理解?
)
(学生回答,教师归纳。
)
(1)结社自由,是公民为一定的宗旨,依照法定程序组织或者参加具有持续性的社会团体的自由。
在我国,凡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并履行一定的法律程序而组成的社会团体,都受到国家的保护。
(2)我国法律既保护公民享有结社自由,又禁止和取缔不法分子假借这种自由搞非法组织和破坏活动。
资料:
“北京首例非法社团诉讼终审裁定”
这一非法社团名为“深入全国乡镇义务送医疗、文化、科技下乡活动组委会”。
该组委会未在社团管理部门登记,于1997年8月1日成立,擅自开展活动。
在北京社团清理整顿工作中,崇文区民政局于1997年11月根据有关规定,正式通知该组委会为非法社团,要求其自行解散、停止活动,并收缴了该组委会的会章、会旗、会徽及有关材料。
该组委会发起人李军成不服,于1998年2月向崇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一审裁定驳回。
随后李军成又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该院认为:
崇文区民政局所发通知适用相关法律、法规;李军成上诉所称该通知造成侵犯其财产权的后果,经查没有事实根据。
据此,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驳回李军成的上诉,维持原裁定。
《中国社会报》1998.9.26
投影:
请同学们对下面这个小故事做出判断、分析。
(用此例帮助学生运用刚学过的观点分析问题,学会辩证思维。
)
小故事:
某学校部分实践学生在一起商量组成了个“兄弟同盟”,并确定“为朋友两肋插刀”是行动纲领。
一次因打架违反了学校的制度,受到学校的批评。
有的同学认为“这是我们的自由”。
4.集会、游行、示威自由(板书)
(发给每个学生一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
(1)粗读此法律;
(2)自学教材此横题内容。
目的、要求:
(1)读原法律条文;
(2)区分集会游行示威三项自由的共同点和不同点。
)
(学生回答,教师归纳。
)
(1)集会自由,是指公民有聚集在一定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权利。
集会分为露天集会和室内集会两种。
(板书)
(2)游行自由,是指公民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达共同意愿的自由。
(3)示威自由,是指公民在露天公共场所或公共道路上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自由。
课堂小结
这节课我们学习了一个新的公民权利——六项政治自由权利;
懂得了一个新观点——政治民主是民主政治的基础,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的基本形式;
学会了一个新方法——全面地、辩证地看问题,看到事物的两个方面。
巩固新课
运用所学知识,分析说明下面的案例
资料:
“十年诽谤科学家终戳穿”
日前,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岳麓区法院关于肆意中伤生物学家刘筠教授的平江县鱼类良种繁殖场职工高玉华一次性赔偿5万元的裁决,一起长达10年之久的诽谤案终于画上句号。
经法院查明,青鱼人工繁殖自行产卵受精研究是湖南省科委1982年下达、由高玉华和湖南师大生物系共同承担的科研项目,但高玉华为了窃到全部科研成果,竟然采取诽谤等卑劣手段,诋毁著名生物学家刘筠教授。
自1988年以来,高玉华先后10次以“揭开刘筠伪科学面孔”等数万份诽谤材料分别向全国部分地区知名专家、学者邮寄散发,致使刘教身心健康遭到严重摧残。
在确凿的证据面前,高玉华只得低头承认。
《法制文萃报》1998.10.5
课后作业
认真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一、说教材
1、地位与作用
本课是初二思想政治法律常识教材的最后一课,具有学科思想教育的总结和落脚点的性质。
从思想教育来说,本课具有重要的地位,落实到提高学生的公民意识上。
从知识结构来看,上下册教材分别从法律的作用,国家与法律,公民与法律等不同侧面,以宪法为轴心,阐述了有关的法律知识,本课则以宪法为中心和依据,综合讲述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有关知识,既是对前15课的总结,又是对其的深化。
2、教学目标
依据《课程标准》的要求,本节课的教学目标如下:
(1)认知目标
识记——我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我国公民权利平等性的表现;我国公民权利广泛性的表现;我国公民权利真实性的表现。
理解——列举实例,表明我国公民权利的特点;联系实际,说明公民要依法行使自由权利。
运用——结合身边的实例,对正确行使公民权利进行讨论,分析和判断,增强学生的公民意识。
(2)能力目标
提高判断分析能力。
即判断我国公民权利的特点,分析我国公民权利的平等性,广泛性和真实性。
提高划清界限的能力。
即分清什么是正确行使权利,什么是非法行使权利。
(3)觉悟目标
学习我国公民权利的特点,增强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的情感。
学习我国公民依法行使权利,增强权利观念和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观念;要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逐步养成依法办事,依法律己,正确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的行为习惯。
3、教学重点
(1)我国公民权利的特点
(2)公民要依法行使权利
4、教学难点
公民要依法行使权利
依据:
由于初中生思想认识上的原因,法制观念的缺乏、淡薄,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时常发生,同时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也不懂得依法维护,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反而采取忍声吞声或采取非法报复等手段,都是错误的。
因此,教育青少年学生要依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正确行使公民权利。
二、说方法
1、说教法
在课堂教学过程中,要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
以启发式教学法为主,讲解中要注意精讲,多设置富有启发学生思维的问题让学生思考、讨论。
为此,应采用多种教学方法和手段。
(1)具体事例法。
除了利用教材中现有的事例外,还应多举一些影响比较重大的典型案例。
如陈希同、胡长清、成克杰等受贿腐败案件,既说明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又体现了党的国家坚决打击腐败现象的决心,要求青少年学生要坚决同腐败行为作斗争。
(2)讨论法。
在上述具体事例的基础上,对其中的一两个典型事例组织学生讨论,激发学生的思维,得出正确的结论。
如对陈希同、胡长清、成克杰这些案件进行讨论,引导学生思考“这些案件处理说明了什么观点?
并可以要求学生也举一两个有关的案例。
(3)比较法。
如在讲述“要依法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时,可以例举一个学生身边的典型事例,对受到不法侵害时,逆来顺受、忍气吞声、非法报复、依法维护的不同结果进行比较,学生就会比较容易地理解要依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才是正确的行为。
(4)充分利用幻灯、录像机等教学设备和仪器,可以节省时间和提高教学节奏。
2、说学法
要求学生在阅读教材的基础上,识记基本观点和基本概念,并能做到理解。
同时,在理解的基础上,能够运用这些基本观点和原理,来分析有关的案例,并落实到具体的行为中,做到依法行使公民权利,同各种不法侵害行为作斗争。
三、说程序
导入新课(5分钟)
在这个环节中,可以组织学生回忆一下这一学期所学的知识,进行简单的总结。
可以引导学生看教材目录并进行提问:
“这一学期我们学习了哪些基本权利。
”教师在学生回答的基础上作必要的总结,并用幻灯片显示出来。
并点出在了解这些公民基本权利的基础上,我们需要进一步地分析:
我国公民享有的合法权利有哪些特点?
公民应怎样正确行使公民权利?
新课讲解(30分钟)
(一)我国公民权利的特点
应当点出,我国公民享有的权利,是由我国的国家性质和国情决定的。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实行根本不同于资本主义的政治、经济、文化制度,决定了我国公民的合法权利具有自己的显著特点。
主要表现在:
1、公民权利的平等性
要求学生阅读教材第117——118页中的事例,教师可以用幻灯片再例举有关陈希同、胡长清、成克杰的典型案例材料,要求学生思考,并加以提问“这些案例说明了什么问题?
”在以上的案例中,有高级领导干部,有犯罪的“克星”,他们违法谋取权利,想得到个人的特权和好处,同样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说明我国公民权利具有平等性。
引出:
公民权利的平等性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表现:
公民平等地享有法定权利;平等地承担法定义务;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强调:
在我国任何组织和个人都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任何人,不论职位多高、功劳多大,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另外,可以组织学生对教材中的“试一试”小栏目进行课外讨论。
2、公民权利的广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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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在家庭关系中的义务教学设计
(一)
教学目标
认知目标
通过教学,使学生知道父母或子女未履行家庭关系中的法定义务要受到道德谴责,要承担法律责任。
能力目标
通过教师讲解,帮助学生了解父母与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产生的两种情况。
通过对一些案例的分析,了解家庭关系中的义务。
通过对一些问题的讨论,加深学生对有关权利义务的理解,提高学生运用所学知识正确判断家庭关系中违法犯罪现象的能力。
思想觉悟目标
通过教学,让学生对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的父母,能通过合法途径,维护受抚养的权利。
提高对依法赡养父母和老人的认识,力所能及地为父母和老人做事。
教学重点
要依法赡养父母。
教学难点
1、父母与子女之间权利与义务的产生。
2、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是无条件的。
教学过程
课堂采访
分别请几位同学回答几个问题:
家里有几口人?
祖父母及外祖父母健在吗?
儿女对他们怎么样?
请给你的家庭生活做个简要评价。
导入新课
刚才同学们所谈的话题实际上是关于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问题。
二、公民在家庭关系中的义务(板书)
(投影片“家庭血缘关系图”,结合图片解释家庭的含义)
家庭关系是在父母、子女这一三角型的关系内展开的。
家庭是建立在婚姻和血缘基础上,以夫妻关系为核心,包括父母、子女及其他亲属关系所组成的共同生活单位。
家庭在社会中有着重要的地位,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民主和睦对社会稳定有着积极的作用。
请同学们观察教材第21页的图片“幸福的藏民生活”。
教师提问:
图片中怎样体现了藏民生活是幸福的?
(目的是训练和培养学生的观察能力,强化家庭在社会中有重要作用的认识。
)
(引导学生从图片中反映的家居环境、物质条件,特别是一家人亲亲热热地围坐在一起的情景,去感受家庭生活的幸福。
)
家庭能否幸福和睦,关键在于正确地处理好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也就是处理好家庭中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对此,我国婚姻法做了明确规定。
1.父母与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产生(板书)
父母子女关系的产生有两种情况。
(1)血缘父母子女关系(板书)
随着子女的出生,自然而然也就产生了父母子女关系,这里既包括婚生的也包括非婚生的。
(2)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法定的)(板书)
这种父母子女关系是指没有直系血亲关系的公民之间,经过一定的法律手续而建立起来的父母子女关系。
例如收养。
(3)收养的法律特征(板书)
(阅读教材第22页第2段)
投影:
玲玲从小被杨老汉收养。
前不久去看望亲生父母。
生母见玲玲又懂事又会干活,十分喜欢,就让玲玲留在身边,不让她回杨老汉家。
杨老汉几次催促都遭到拒绝。
玲玲生母的做法对不对?
为什么呢?
教师讲解:
我国法律规定,收养关系一经确立,父母子女关系即存在于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而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则随之消除。
杨老汉收养了玲玲,已经形成了养父与养女的关系,这种关系不能随便解除。
因此,玲玲生母的行为是违法的。
如果玲玲的生母继续这样做,杨老汉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请人民法院保护这一收养关系。
我国婚姻法规定,血缘的和法定的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是相同的。
我国法律对于养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子女给予同血亲子女一样的法律保护。
2.父母有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板书)
我国宪法、婚姻法明确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1)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板书)
抚养是指父母从物质上、经济上、对子女的养育和照料。
教师提问:
请同学们说说平时父母在生活上是怎样照顾你们的?
(目的是既帮助学生理解父母对子女的义务,又为子女对父母的义务问题作铺垫。
)
未成年子女没有独立生活的能力,如果没有父母在生活上的照顾。
就不能健康成长。
由此,父母无论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履行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即使父母离婚了,这种义务仍然存在。
那么,子女成年以后还有没有抚养他们的义务呢?
—般来说,子女成年独立生活后,父母在物质、经济上不再有抚养义务。
但是,有些虽已成年,但没有劳动能力或有其他原因而不能独立的子女,如残疾或继续上学的子女,父母仍需负担其生活费用,或给予一定的经济帮助,而不得推诿。
(阅读教材第23页案例。
)
教师提问:
如果你遇到像小薛这种事情应该怎么办?
学生回答后教师归纳:
对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的父母,子女有权请求给付抚养费。
若仍不给付,子女就要请求法律帮助,甚至向法院提起诉讼,以便通过调解或判决,得到合理的解决。
这种事也许不会发生在我们自己身上,但如果遇到别人出现这样的事,我们就可以用学到的知识去帮助他们解决。
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不仅仅需要父母在生活上的精心照顾,还需要父母对子女给予良好的家庭教育。
(2)父母对子女的教育(板书)
在上册书第六课,我们曾了解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其中就家庭保护的问题曾说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活动。
这是因为,家庭对未成年人的成长有很大影响,未成年人的性格、道德品质、理想情操的形成,都与家庭教育有着直接的关系。
父母是子女的第—任教师。
请大家想一想,父母是怎样言传身教,教我们做人成材的?
学生回答后教师归纳:
父母不仅给予我们文化知识的启蒙,更用自己的一言一行给予我们良好道德情操的培养。
还积极地配合学校教育,努力使我们在德、智、体诸方面得到发展。
这些都是父母履行对子女的教育义务的表现。
(观察教材第24页的漫画“榜样在先”。
)
教师提问:
看完这幅漫画你有什么想法?
教师归纳:
父母的言行举止对子女有着潜移默化的影响。
如果父母对子女只养不教,或是给予子女不良的影响,像漫画中表现的对老人不孝不敬,甚至将老人,—把推开,那么,子女也势必盲目效仿,结果只能是自食苦果。
(3)父母对子女的保护(板书)
首先,父母应该用法律或社会道德对未成年子女进行必要的行为约束,要让孩子知道哪些是应该做的,哪些是不应该做的,有个规矩。
其次,父母有维护未成年子女利益的职责。
当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安全及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父母有权请求排除侵害和依法赔偿。
但如果未成年子女对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又负有什么责任和义务呢?
投影:
(漫画说明)
小学生高某和陈某放学回家,途经李某家门口时,见李某家的一只黑狗正趴在大门口。
高某调皮地从地上捡起一土块向狗投去。
狗被击中后,叫着向两个孩子扑来,高某躲过了黑狗,陈某却被黑狗咬伤了腿。
陈某在医院治疗了11天,花去医疗费1327元。
教师提问:
陈某的医疗费应由谁负担呢?
学生回答后教师归纳:
陈某被狗咬伤主要是由于高某无端打狗所致,是高某的过错造成的,与狗的主人无关。
因此,李某的医疗费应由高某负责赔偿。
由于高某是未成年人,所以医疗费要由高某的父母负责赔偿。
这说明,如果未成年子女对他人造成损害,父母要依法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未成年子在家庭中有享受父母的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那么,子女长大成人后对父母应承担什么责任呢?
3.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板书)
(由学生表演事先排练的小品。
大致内容是表现父母为抚育子女、为社会创造财富而付出的艰辛,子女长大成人后,对待父母有两种截然不同的态度。
一个是孝顺体贴,关心备至;一个则是嫌弃老人,不闻不问,形成了鲜明的对照。
)
教师提问:
为什么成年子女要履行扶助赡养父母的义务?
应该怎样履行这一义务?
对不履行赡养义务的人应该怎么办?
尊敬孝顺父母只是成年子女的事吗?
同学们现在应该怎样做?
学生讨论后教师强调:
对父母的赡养扶助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律规定应尽的义务。
对父母的赡养扶助既表现为要承担父母必要的生活费用,也表现为在精神上给予父母必要的慰藉,而且这方面是更为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