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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劳动合同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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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劳动合同顺延

  篇一:

哺乳期劳动合同到期怎么办

  哺乳期劳动合同到期怎么办20XX年4月28日施行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我国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所以,女职工三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能终止劳动合同,应顺延到哺乳期满时方可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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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哺乳期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延续到哺乳期结束,合同到期,单位可以不续签,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李女士在一家公司担任文职工作,与公司签订了2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到20XX年4月。

哺乳期劳动合同到期怎么办

  今年2月李女士怀孕了,她听说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正好她的现在的劳动合同已经到期了,以自己目前的状况不太可能找到新的工作。

她想咨询相关哺乳期劳动合同到期怎么办法律问题。

  法律人士表示,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用人单位不得擅自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或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合同的期限顺延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为止。

  根据以上规定,即使怀孕的女职工与公司所签的劳动合同已经到期,在“三期”内可自动顺延。

  我是休完产假后就到年底了,劳动合同也到期了,人事部说让休产假前让办离职手续,劳动合同也就截止了,但是我看的有管规定是说在哺乳期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这样该怎么办呢

  除《劳动法》第25条规定的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纪、失职舞弊、追究刑事责任情形外,劳动者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顺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特别提示:

  1、劳动合同顺延,一般无须另行签定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提出续签劳动合同不应当变更合同条款,劳动者也不应当拒绝用人单位按原条款提出的续签要求。

  2、仅仅由于劳动合同顺延导致劳动者符合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不得作为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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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二:

用人单位应当顺延劳动合同的情形

  用人单位应当顺延劳动合同的情形

  导读:

  虽然劳动合同到期可自然终止,但法律为了保护劳动者却做了一些特别规定,即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劳动合同即便到期也不能终止,而必须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再终止。

这就是所谓的“顺延”。

那么用人单位应当顺延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哪些呢?

深圳劳动律师为你解答。

  第一,什么情况下单位不得终止合同?

  1、《劳动合同法》规定情形有: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2、《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工会法》第十八条规定:

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

  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

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4、《关于进一步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通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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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工协商代表在任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企业原则上应当与其续签劳动合同至任期届满。

职工代表的任期与当期集体合同的期限相同。

  第二,用人单位违法终止应顺延的劳动合同须承担何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即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篇三:

关于在女职工哺乳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

  关于在女职工哺乳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法

  律规定

  1、《劳动法》(发布单位:

全国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

1995-01-01)

  第29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第63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2、《劳动合同法》第42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1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3、《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7条:

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但是,女职工要1《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4、《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5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5、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发布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施行时间:

20XX-04-16)

  34.除劳动法第25条2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

  6、《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发布单位:

市政府,施行时间:

20XX-02-01)

  第33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3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第44条:

劳动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或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合同的期限顺延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为止。

  2《劳动法》第25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31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  

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或者不符合国家和本市从事有关行业、工种岗位规定,用人单位无法另行安排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32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一)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的;

  

(二)因防治工业污染源搬迁的;

  (三)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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