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最新福建省社会劳动保险局本级工伤生育保险业务办事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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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最新福建省社会劳动保险局本级工伤生育保险业务办事指南

福建省社会劳动保险局本级工伤生育保险业务办事指南

(试行)

一、社会保险登记

㈠办理事项

中央企业工伤、生育保险参保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验证、补证。

㈡申报资料

1、初次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单位办理参保登记应提供以下资料:

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营业执照》)或单位被批准成立文件,非法人单位需提供法人单位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⑵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⑶《社会保险登记表》(表一)一式三份;

⑷《参加(工伤、生育)保险人员情况表》(表二)一式二份及电子文档;

⑸省社保局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2、已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单位办理参保登记应提供以下资料:

⑴《社会保险登记表》(表一)一式三份;

⑵《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

⑶《参加(工伤、生育)保险人员情况表》(表二)一式二份及电子文档;

⑷省社保局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3、办理变更登记应提供以下资料:

⑴《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表三)一式三份;

⑵工商变更登记表、有关部门或单位批准的变更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⑶《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

⑷省社保局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4、办理注销登记应提供以下资料:

⑴《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表四)一式三份;

⑵注销通知或法院裁定企业破产等法律文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⑶主管(有关)部门批准合并、转出、解散、撤销、终止的有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⑷《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

⑸省社保局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5、办理验证应提供以下资料:

⑴《社会保险验证登记表》(表五)一式三份;

⑵《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

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营业执照》)或单位被批准成立文件,非法人单位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⑷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⑸职工工资发放明细表一份;

⑹省社保局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㈢办理程序

1、省社保局对中央企业提供的参保登记资料齐全有效的,即时受理,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对未通过审核的,及时向申报单位说明未通过审核的原因和需要补充的材料,并将有关证件和资料退还申报单位。

2、省社保局对中央企业符合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条件的,在3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

中央企业工伤、生育保险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业务可与基本养老保险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业务一并办理。

3、《社会保险登记证》验证工作按通知办理。

审核通过的,在信息系统中进行标注,并在社会保险登记证上加注核验标记或印章,5年期满予以换证(不分社会保险险种,以首次登记时间为起点计算)。

二、参保人员增减变动

㈠办理事项

中央企业参保职工人员增减变动。

㈡申报材料

1、《参加工伤、生育保险人员增员明细表》(表六)一式二份;

2、《参加工伤、生育保险人员减员明细表》(表七)一式二份。

㈢办理程序

1、省社保局于每个工作日上午受理中央企业申报参保职工增减变动。

2、省社保局受理后,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三、缴费申报

㈠办理事项

中央企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缴费申报。

㈡申报资料

1、《工伤、生育保险缴费申报表》(表八)一式二份;

2、《职工工伤保险缴费分解明细表》(表九)电子文档;

3、《职工生育保险缴费分解明细表》(表十)电子文档。

㈢办理程序

1、中央企业每月10日(不分上、下午)前申报当月本单位工伤、生育保险费缴费基数(以上月本单位职工缴费工资之和作为缴费基数,参保职工上月缴费工资不确定的,应以不低于本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缴费基数)。

2、省社保局于每月20日前审核完毕,确定中央企业当月缴费基数及应缴费数额,并通过开户银行托收。

四、工伤医疗管理

㈠经办事项

中央企业工伤职工的紧急救治、异地治疗、转院治疗、旧伤复发治疗、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

㈡申报资料

1、工伤职工需要转院治疗的,由中央企业填报《工伤职工转诊转院治疗审批表》(表十一)一式二份;

2、职工因工外出负伤需在外地治疗,由中央企业填报《工伤职工异地治疗审批表》(表十二)一式二份;

3、工伤职工因旧伤复发需要治疗,由中央企业填报《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表十三)一式三份;

4、工伤职工需要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的,由中央企业填报《工伤职工康复治疗申请表》(表十四)一式三份。

㈢办理程序

1、工伤职工需要转诊转院治疗或到异地医疗机构就医的,在经过省社保局审批同意后,再办理转诊转院或异地治疗手续。

情况紧急时,可先转院后补报手续。

2、职工因工外出负伤需在外地治疗的,在经过省社保局审批同意后,其在异地治疗符合规定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工伤职工因旧伤复发需要治疗的,在经过省社保局核准后,其旧伤复发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4、工伤职工需要进行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的,在经过省社保局核准后,其在协议医疗机构或康复机构进行康复治疗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五、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

㈠办理事项

工伤职工符合安装辅助器具条件或安装辅助器具后符合更换规定(含修理),申请配置辅助器具。

㈡申报资料

1、《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原件);

2、《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申请表》(表十五)一式四份。

㈢办理程序

对中央企业初核后报送的资料,省社保局审核确认后予以受理。

六、工伤保险待遇审核

㈠办理事项

工伤职工的工伤医疗与康复待遇、辅助器具安装与配置、工残和工亡待遇;1—4级伤残农民工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申请一次性支付。

㈡申报资料

1、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应提供如下材料:

⑴《福建省工伤保险待遇结算申报受理单》(表十六);

⑵《企业职工因工伤残(亡)待遇申报审批表》(表十七)一份;

⑶当事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⑷《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⑸《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原件;

⑹工伤职工的医疗(康复)费用发票(原件)、费用清单(复印件并加盖医疗机构印章)、医疗诊断证明书(原件)、医嘱单(复印件并加盖医疗机构印章)、出院小结(加盖医疗机构印章)、门诊病历(复印件)、辅助器具发票(原件);

⑺中央企业或因工死亡职工直系亲属办理供养亲属抚恤待遇手续的,应向省社保局提交被供养人户口簿或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居民身份证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被供养人经济状况证明;

⑻因交通事故引发的工伤,应提供公安交通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或相关结论性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⑼省社保局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2、办理农民工工伤保险长期待遇一次性领取手续。

中央企业农民工因工遭受事故伤害且被鉴定1-4级伤残的,本人自愿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含应长期支付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且经用人单位同意的,可申请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并提供以下资料:

⑴《一至四级伤残农民工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申请审批表》(表十八)一式三份;

⑵《福建省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三方协议书》(表十九)一式三份;

⑶当事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⑷《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⑸《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⑹当事人书面申请一份;

⑺省社保局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㈢办理程序

1、省社保局于每月25日前(不分上、下午)受理中央企业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申请。

2、对中央企业报送的材料,省社保局业务科室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形成《企业职工因工伤残(亡)待遇申报审批表》(表十七),填写初审意见报局领导审核后将审批表反馈中央企业。

中央企业核对无误后,应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退还省社保局。

3、对1—4级伤残农民工申请长期待遇改按一次性支付的,省社保局业务科室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形成《一至四级伤残农民工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申请审批表》(表十八),填写初审意见报局领导审核后将审批表反馈中央企业。

中央企业核对无误后,应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退还省社保局。

4、中央企业工残职工或工亡职工遗属对省社保局核定的待遇有异议提出重核申请的,省社保局予以重核,并将结果通知申请人。

七、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审核

㈠办理事项

工残职工因伤残等级发生变化申请调整待遇或工残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按规定调整。

㈡申报资料

⑴《工残保险等级变更审批表》(表二十)一式二份;

⑵《劳动能力鉴定复查结论通知书》原件。

㈢办理程序

1、省社保局于每月25日前(不分上、下午)受理中央企业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申请。

2、工残职工伤残等级发生变化需要调整待遇的,中央企业应填报《工残保险等级变更审批表》(表二十),省社保局业务科室审核后报局领导审批。

3、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根据规定需要调整时,省社保局业务科室及时根据调整标准形成《工残职工定期待遇调整审批表》(表二十一)和《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审批表》(表二十二),报局领导审批。

八、工伤保险待遇停发及恢复发放审核

㈠办理事项

工残职工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丧失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以及未按规定提供生存证明的,停发其工伤保险待遇;工残职工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恢复享受待遇条件的或按规定重新提供生存证明的,恢复其工伤保险待遇发放。

㈡申报资料

《工残职工或供养亲属停发待遇申报审定表》(表二十三)一式三份;

《工残职工或供养亲属恢复发放待遇申报审定表》(表二十四)一式三份。

㈢办理程序

1工残职工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丧失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中央企业应于每月25日前(不分上、下午)填报《工残职工或供养亲属停发待遇申报审定表》(表二十三),省社保局业务科室审核后报局领导审批并于次月起停发其工伤保险待遇。

2、工残职工或供养亲属未按规定提供生存证明的,省社保局业务科室应填制《工伤保险待遇停发通知书》(表二十五),通知中央企业。

3、工残职工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恢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或按规定提供生存证明的,中央企业应填报《工残职工或供养亲属恢复发放待遇申报审定表》(表二十四),省社保局业务科室审核后报局领导审批并于次月起恢复发放其工伤保险待遇。

九、生育保险待遇审核

㈠办理事项

生育医疗费、生育津贴的审核和支付。

㈡申报资料

1、女职工生育申请生育保险待遇应提供如下材料:

⑴《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报审批表》(表二十六)一式三份;

⑵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⑶计划生育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⑷婴儿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⑸独生子女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⑹医疗费用发票原件;

⑺医疗费用汇总清单(复印件并加盖医疗机构印章);

⑻医嘱单(复印件并加盖医疗机构印章);

⑼出院小结(复印件并加盖医疗机构印章);

⑽门诊病历(复印件);

⑾医院疾病证明书(剖宫产或流产的原件)。

2、男职工配偶生育申请生育保险待遇应提供如下材料:

⑴生育女职工申请生育保险待遇所需的所有材料;

⑵男职工配偶失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⑷男女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㈢办理程序

1、省社保局于每月25日前受理中央企业各项生育保险待遇申请。

2、对中央企业报送的材料,省社保局业务科室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形成《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报审批表》(表二十六),填写审核意见报局领导审批后将审批表反馈中央企业。

中央企业核对无误后,应在审批表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退还省社保局。

十、工伤(生育)保险稽核

㈠办理事项

省社保局稽核监督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参保单位开展工伤生育保险稽核工作,稽核的内容包括:

1、参保单位工伤生育保险登记情况。

查验参保单位工伤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是否符合规定,各种证件是否齐全有效;

2、参保单位缴费情况。

对参保单位申报的缴费人数、缴费基数进行核查,掌握参保单位是否存在少报参保人数和瞒报缴费基数等情况;

3、工伤生育保险待遇享受人员状况。

确定工伤待遇享受对象的生存状况,审查供养亲属是否存在重复享受、冒领和骗取供养亲属抚恤金行为;

4、欠费单位清欠情况。

对长期欠费的单位,应审核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调查其生产经营、工资发放等情况,综合评估缴费能力,督促其履行还款协议;

5、国家规定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稽核事项。

㈡申报材料

1、被稽核单位的用工情况汇总表及职工花名册各一份;

2、劳动工资报表一份;

3、财务决算报表一份;

4、统计报表一份;

5、其他与缴纳工伤生育保险费有关的资料。

㈢办理程序

1、省社保局提前3日将稽核的有关内容、要求和需准备的资料等事项通知被稽核单位,特殊情况下的稽核可不事先通知。

2、稽核工作必须由两名以上稽核人员共同进行,应向被稽核单位表明身份,并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

3、对稽核情况进行笔录。

笔录应由稽核人员和被稽核单位法人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共同签字生效。

4、对经稽核未发现违反法规行为的被稽核单位,在稽核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发现被稽核单位存在违反法规行为的应出具稽核意见书,在稽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送达被稽核单位,并要求被稽核单位在限定时间内予以改正。

说明:

未特别说明的办理事项每个工作日(不分上、下午)均可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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