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滨区建民办西山小学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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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滨区建民办西山小学章程
汉滨区建民办西山小学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积极实施依法治校,促进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建设现代新型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各项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西山小学是一所公立农村六年制小学。
校址:
汉滨区建民办西山村五组(村级公路旁)。
第三条:
学校校训:
做新时代合格师生,办群众支持的教育
校风:
团结、和谐、文明、勇进
教风:
勤奋、上进、创新、互助
学风:
好学善问、勤思活学、学而会用
第四条:
学校办学思想:
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使受教育者坚持学习科学文化与加强思想修养的统一,坚持学习书本知识与投身社会实践的统一,坚持实现自身价值与服务祖国人民的统一,坚持树立远大理想与进行艰苦奋斗的统一,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使之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为学生的持续性发展奠定健康的、扎实的、全面的基础。
第六条:
学校培养学生的目标
一、培育学生具有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思想感情;初步树立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勤奋学习的理想。
二、培养学生对自己负责,养成生活自理、学习自主、行为自尊、健康自强的良好习惯。
三、锻炼学生动手动脑的操作能力、团队合作的交往能力和获取信息促进自我发展的能力。
第七条:
学校办学目标是坚持依法治教的方针,强化学校教育教学内部管理,大力推进教学改革,全面实行新课程标准,充分运用现代教学手段,优化课堂教学结构,改善办学条件,促进学生全面素质和个性特长的充分、和谐发展,把学校建成有特色的学校,在同类学校中处于中上地位的学校。
第二章行政组织管理
第八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
校长是学校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学校行政工作。
第九条:
学校校长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执行教育法令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指示、规定。
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
二、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三、严格执行教育教学法规文件,保证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执行。
四、制定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学年学期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各项工作实施落实。
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着力建设一支讲奉献,高水平的教师职工队伍,带领教师职工办好学校,并努力维护其权益。
六、组织和领导教学工作、学生的思想品德和政治教育工作、体育卫生、安全工作,提高教职工思想和业务水平。
七、团结、带领和指导学校各个部门,教职工实现学校工作目标。
八、发挥学校教育的主导作用,努力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的协调一致,配合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九、努力争取社会各方面对学校工作的支持和帮助,按照法律法规协调,处理好各方面关系。
积极创造条件,改善学校办学条件,推进学校建设,促进学校发展。
十、规范学校管理,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行政领导班子人员的智慧和力量,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教职工报告学校工作,自觉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十一、积极参加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在教学实践中领导和指导教师不断提高师德修养,提高教学水平,切实提高教师教育教学水平和利用现代教学设备的能力。
十二、关心教职工工作、学习、生活,努力提高教职工福利待遇。
十三、勤政廉洁,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带头实干。
十四、接受上级党政及教育主管部门的领导、指导和监督,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和汇报班子人员思想、工作情况。
第十条:
学校校长有下列权力:
一、决策权:
在广泛听取多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方面重大问题有决定权。
二、人事权:
从学校工作的需要和实际出发,安排、调整干部和教职工工作。
三、奖惩权:
校长对在教育教学和其他工作中成绩优秀的干部、教职工进行奖励;对在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或在工作中出现重大事故的干部、教职工按分管权限进行处罚或提出处罚意见。
四、财政权:
在服从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规划和管理的前提下,决定学校内部布局、基建。
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筹集、管理和使用学校行政经费。
学校财务在校长领导下实行审批制。
第十一条:
学校设校长1名,设教导处、总务处、工会处等职能部门。
教导处下设语文教研组和数学教研组。
教导处具体负责学校教学和教研工作,总务处具体负责学校后勤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每周召开一次全体教职工会议。
会议由校长主持,成员是全体教职工。
第三章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三条:
贯彻中小学德育大纲,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
通过学科教学、班团活动、主题教育活动和社会实践等形式向学生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及民主法制教育,进行中华民族优良传统教育,提高学生政治思想素质。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以党支部、校长室、工会、少先队负责人及班主任代表组成的德育工作领导小组。
教导处是学校德育工作的职能部门。
第十五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配合,构建学校、家庭、社会为一体的德育工作网络,发挥社区教育作用,增强教育合力。
第十六条:
班主任是班级教育教学工作的组织者、教育者和指挥者,担负着协调本班各学科教育教学工作和沟通学校与家庭、社会教育之间联系的责任。
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高班主任工作的责任感和班主任业务水平。
第十七条:
以教会学生做人、求真为宗旨,不求人人成才,但求人人成人,认真贯彻《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将规范内化为学生自觉行为。
第十八条:
学校严格按照课程(教学)计划,开齐、上足、教好各门课程。
坚持以教学为中心,实施新课程标准,实施素质教育,开展教育科研和教学研究,推进课堂教学改革,实施课堂教学素质化,更新教育观念,改进教学方法,运用先进手段,提高教学质量。
第十九条:
学校教学必须面向全体,因材施教,使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
在思想觉悟、道德情操、知识视野、兴趣特长、生理心理等方面均有所提高,达到较高水准。
第二十条:
学校加强对教学工作的管理和领导。
建立由教导处、教研组、班主任组成的垂直管理体制。
按学科建立教研组,设教研组长2名,领导、组织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
教研组应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学校各项教学任务。
第二十一条:
学校加强教学科研工作,增强“科研兴教”意识,教学科研工作由教导处具体负责。
学校鼓励教师从事教学科研工作,并对有杰出贡献的老师予以奖励。
第二十二条:
严格执行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维护作息时间表、课程表、周工作安排表的严肃性,任何班级和个人不得擅自停课和调课。
确需调课,需报教导处批准。
第二十三条:
学校期中、期未定期检查和平时抽查制度,建立学校行政人员随堂听课制度,加强对教学的检查力度,并将检查情况作为教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按上级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期中和期末教学质量检查和考试。
第二十五条:
严格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课程标准,并根据与时俱进的原则和素质教育发展需要进行课程改革。
教材、学习资料的征订由学校根据区教育局的规定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自行其事,不允许任何人向学生推销任何学习资料和学习用品。
第二十六条:
规范学生在校活动总量,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
开展形式多样课外兴趣小组活动,激发学生兴趣,提高学生素质。
第二十七条:
加强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
对转学、休学、借读、复学等严格手续程序,严肃各项纪律制度。
第二十八条:
教务处要对各室(体育器材室、图书室、阅览室、语音室、实验室、电脑室、多媒体教室等)加强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文体器材、图书音像资料尤其是观代化教学设施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二十九条:
加强档案资料建设,建成达到一定要求的档案室,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各类教育教学资料的收集、整理,并及时交档案室建档。
第四章总务后勤管理
第三十条:
总务后勤工作必须坚持为教育教学服务,为教育科研服务,为师生服务的原则,坚持教育性原则和讲求实效的原则。
积极推行学校后勤社会化管理,强化服务意识,主动、热情、优质、高效、超前做好各项服务工作。
第三十一条:
坚守岗位,履行职责,规范工作流程,严肃工作纪律,公开服务内容,接受师生评议。
第三十二条:
遵守上级有关部门制定的各项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严守财经纪律,举持勤俭节约,杜绝铺张浪费。
第三十三条:
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坚持公示制度,按照有关部门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规范票据。
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好管好用好各项教育经费。
第三十四条:
加强校舍、校产、物业管理,严防公物流失。
第三十五条:
积极创造条件,更新教学设备,搞好学校整体规划,加快学校发展步伐,有计划、有步骤地、合理地进行基本建设及其维护管理,为学校的生存和发展奠定物质基础。
第五章校园文化及环境管理
第三十六条:
校园文化环境是学校特有的无形而巨大的教育力量,它对学生有深刻的感染力和强烈的号召力,能引起学生的注意力和积极性,协调一致地为实现学校目标而努力。
为此必须加强校园文化环境的管理。
一、美化校园:
把校园建设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文明阵地,使学校成为文明的校园、学习的乐园、生活的花园。
校语、横幅、板报、橱窗布置主题鲜明,具有特色,有号召力和感染力。
墙壁布置有教育性、知识性和趣味性,起到无声的熏陶,潜移默化的教育作用。
宣传橱窗做到定期更换,内容长新。
二、美化教室:
教室、办公室、专用教室布置应各具特色。
字迹工整,行文规范,简化字使用正确。
办公室布置要庄重、整洁。
教室布置既要有统一,又要有自己班级的特色。
要融教育性、知识性、趣味性于一体。
专用教室的布置应适合专用内容的环境,构成独特的文化氛围。
三、优化阵地作用:
充分发挥广播室、图书馆、黑板报、宣传橱窗及校园网等教育作用。
四、强化文体教育作用:
加强对音、体、美教育的管理。
积极开展综合实践活动,开拓发展求学者个性,培养学生的课外兴趣爱好,寓教于各项比赛活动之中。
五、积极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大力加强法制教育。
要把心理健康教育作为学校德育的必要内容之一,建立起由学校领导、有经验的班主任等参加的心理健康教育研究、咨询小组,向学生传授心理健康知识,并组织开展必要的行为训练,培养学生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自我心理保护能力。
要通过开设法制教育课,邀请法制工作人员到学校做报告等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法制教育,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六、及时清除校园文化垃圾,积极防御、抵制灰色文化的侵扰。
要清理和收缴宣扬暴力、凶杀、色情、恐怖、迷信的图书、报刊和音像制品,同时,要组织人员对教室墙壁、厕所、寝室等区域定期进行检查,严禁学生涂鸦。
要引导学生抵制不健康歌曲和封建迷信活动,禁止学生购买有碍身心健康的物品。
另外,对于倾向性问题和热点问题,要通过举办专题讨论、辨论会、主题周会等形式,纠正错误观念,引导正确舆论。
七、净化校园周边文化环境。
主动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与配合,取缔周边附近干扰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不利于学生身心发展的娱乐场所、封建迷信活动。
八、加强对校园文化建设的领导,要把校园文化建设作为学校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来抓,围绕创特色、上档次、重效果,由领导班子亲自研究制定规划,强化管理机制,完善工作网络,采取切实可行措施组织实施,把这项工作作为考核评价自身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九、根据学校的发展,不断增建新的教育设施使之完善,使学校特色彰显。
第六章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七条:
学校党支部对学校工作实施政治领导,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保证监督作用和战斗堡垒作用。
对学校发展规划、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重要人事安排和工作安排等涉及方向、政策及全局性的重要问题进行研究,参与决策。
党支部加强对工会、团委等组织领导,发挥其重要作用。
第三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依靠教职工民主管理学校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
教代会按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学校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教学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重大基建项目、教职工队伍建设、重要规章制度以及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中其他重大问题,并根据需要作出相应决议。
二、讨论教职工的奖惩办法、资金分配方案以及集体福利实施方案等有关教职工的问题并作出相应的决定。
三、选举产生工会主席、副主席及工委委员,建立工会委员会。
四、对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提出建议。
五、参与评议、考核学校干部。
第三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每届任期三年,每学期召开两次全体代表大会。
闭会期间,根据需要,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日常工作由选举产生的校工会委员会负责。
第四十条:
学校定期召开教育教学和学校管理方面的研讨会和座谈会,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
学校根据需要召开工会、教工团员和女职工等各类代表座谈会。
听取对学校教育、教学、行政事务工作的意见。
第四十一条:
学校教职员工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
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抵制、阻挠、打击报复。
第四十二条:
学校受上级党政部门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督促、评估、检查、审计和监督。
根据上级有关部门要求,学校积极推行校务公开,接受社会、家长和全体教职工的舆论监督,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自觉规范管理行为。
第七章教职工管理
第四十三条:
学校教师、职员和工人必须遵守宪法、法律、职业道德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学校荣誉和利益。
学校必须依法维护、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四条:
学校教师是办好学校的主体力量,学校必须尊重教师,尊重知识,尊重人才。
教职员工必须确立主人翁意识,在工作中必须牢固树立创精品意识,内强素质,外塑形象,自觉维护学校形象。
第四十五条:
教师享有《教师法》规定的权利,必须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教师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六条:
教师应爱岗敬业,勇于改革,刻苦钻研,精通业务,崇尚科学,师德高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第四十七条:
教职工必须服从学校分工,执行学校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计划,完成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任务。
对不服从学校分工或不能完成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任务的,学校将严肃处理。
第四十八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第四十九条:
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鼓励和支持教师从事研究、学术交流和参加进修或其它方式的培训。
保证教职工享有国家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待遇,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第五十条:
学校采取各种形式,建立教师业务档案。
对教职工的政治、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实绩进行客观、公正、准确的考核。
第五十一条:
教职工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和学校建设等方面成绩优秀的学校予以表彰、奖励。
对有突出贡献的教职工,按程序报请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违反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严重影响的教职工予以教育、批评和处罚。
第八章学生管理
第五十二条:
凡按有关规定本学期内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
学校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有关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第五十三条:
依据《小学生管理规程》,学生的培养目标是:
初步具有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思想感情,遵守社会公德的意识、集体意识和文明习惯,自我管理、分辨是非的能力。
具有阅读、书写、表达、计算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初步的观察、思维、动手操作和学习能力;具有健康的身体和初步的环境适应能力;具有较广泛的兴趣和健康的审美情趣。
第五十四条:
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给予表彰与奖励。
第五十五条:
对符合入学条件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
第五十六条:
学生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与学校管理,评议学校工作、教师工作。
二、接受平等教育。
对学校或教师的不公正待遇,有权在校内提出申诉。
三、参加学校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备、图书资料。
四、在学习成绩和操行评语等级上获得公正评价。
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平等参与学生干部的评选。
六、享有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度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五十七条:
学生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纪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尊敬师长、行为文明、规范;友爱同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道德情操和行为习惯。
三、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培养能力,勇于创新,立志成才。
四、关心班级,自信、自律、自理、自强,做文明学生。
五、自觉抵制不良思想与行为。
六、文明守纪,不随地吐痰、不乱抛纸屑和杂物、不乱写乱画、不骑车上下学、不损坏绿化,不浪费粮食,不讲粗话脏话。
七、学生干部应为同学、集体服务。
八、维护学校声誉,用实际行动为学校增添光彩
第九章安全、卫生保健管理
第五十八条:
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校安全工作由校长领导下的安全工作小组负责。
分管领导向校长负责,直接具体负责抓全校的安全工作。
各班主任、科任老师向分管领导负责,实行层层责任追究制。
第五十九条:
学校分管领导每月要对学生进行有关安全方面的知识教育,教育形式应多样化。
每班每周应有针对性的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要对学生进行紧急突发问题处理方法,自救互救常识的教育,紧急电话(如110、119、122、120等)使用常识的教育。
第六十条:
建立重大事故报告制度,校内外学生出现的重大伤亡事故一小时以内报告上级教育主管领导;学生出走、失踪要及时报告;对事故的报告要形成书面报告一式四份,一份报中心学校,一份报公安派出所,一份报当地政府,一份留档,不得隐瞒责任事故。
事故报告由主管领导负责书写,要求公正,准确。
第六十一条:
建立健全领导值班制度,加强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管理,保证学校的教学秩序正常。
负责学校安全领导要经常和辖区的公安派出所保持密切联系,争取公安派出所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支持和帮助。
第六十二条:
加强对教师的师德教育,树立敬业爱生思想,提高教学水平和质量,随时注意观察学生心理变化,防患于未燃,不得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得将学生赶出教室、学校。
第六十三条:
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组织学生外出旅游和参加社会活动等。
未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救火、救灾等。
第六十四条:
安全分管人要抓好学生上放学路队管理,教育学生按时到校、按时回家,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第六十五条:
安全分管人要定期对校舍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消除,情况严重的,一时难以消除要立即封闭,并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
第六十六条:
安全分管人要经常检查校内围墙、护坡、水箱、电路、栏杆、扶手、门窗、楼梯、体育器械、消防、基建等设施的安全情况,对有不安全因素的设施要立即予以维修和拆除,确保师生工作、学习、生活场所和相应设施既安全又可靠。
第六十八条:
安全分管人要做好学生上课期间缺席人员的“统计和处理”工作。
第六十九条:
安全分管人要及时配合值周人员、班主任处理学生打架斗殴事件,处理事情做好笔录,不留后患。
第七十条:
学校应当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学校卫生工作的法规、政策,建立健全学校卫生工作制度。
学校所请厨师必须持健康证上岗,厨房安全卫生要严执行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确保师生饮食安全。
第七十一条:
学校的环境、校舍、图书、设备应当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活动安排应当符合学生生理、心理特点。
第七十二条:
学校重视校园的安全保卫。
全面履行24小时值班值宿制度,落实保卫人员的岗位职责,做好24小时安全保卫工作。
第十章附则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教育行政机关批准后实施。
章程的修改由《章程》编委班子会议提出草案,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教育行政机关批准。
第七十四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制订各项规章制度。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的,一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