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环县规划与建筑设计方案审查管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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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县规划与建筑设计方案审查管理

xx规划与建筑设计方案审查管理

制度(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规划与建筑设计市场管理,规范规划与建筑设计方案审查制度,提高规划与建筑设计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规划设计方案特指修建性详细规划与工业企业总平面规划的设计方案。

第三第凡在我县县域新建、改建及扩建的建设工程的规划与建筑方案报件审查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四第建设单位在报批建设项目建设规划工程许可证之前,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规划与建筑设计方案。

第二章审查管理

第五条规划与建筑设计方案实行分级审查,遵循“专家评审、群众参与、领导决策”和“公开、公平、公正、规范”的原则。

第六条规划与建筑设计方案审查组由县建设规划局召集有关工程技术人员组成,负责对以下一至七款项目的规划与建筑设计方案进行审查:

(一)县重点工程项目;

(二)建筑群或各镇乡规划区内重要地段、主要道路两侧的重要建设项目;

(三)高层建筑或单体建筑面积超过10000m2的建设项目(除工业建筑);

(四)成片建设的住宅小区建设项目;

(五)城市标志性建(构)筑物设计(含城市雕塑);(六)城市街景设计;

(七)城市、公园绿地、大型市政公用设施;

(八)工业功能区建筑工程方案;

(九)一般的私人住宅建筑工程方案;

(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审查的建设项目。

以上第八、九、十款由县建设规划局规划管理科审查。

特别重大的建设项目须提交县规划委员会审查(县规划委员会由县内有关专家组成),同时可邀请省内、外有关专家参加。

第七条本制度第六条一至七款规定的项目设计均实行方案竞标,且设计方案不少于2个,设计单位不少于2家。

第八条本制度第六条一至七款规定的项目中,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主导)地位的项目以及特别重大的建设项目应参照《台州市规划与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要求实行设计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设计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

(二)抢险救灾的;

(三)邀请设计大师(雕塑大师)设计的;

(四)由国内外着名设计机构进行设计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不进行设计招标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规划与建筑设计方案应按《玉环县城乡规划公示管理规定(试行)》的要求进行公示,规划与建筑设计方案审查组在审查方案时应充分考虑公众意见和建议,并在审查通过后及时公布审查结果。

第十条建设单位按要求报送规划与建筑设计方案后,规划管理部门应在5-10个工作日内组织审查工作,并出具审查意见;特别重大的建设项目,一般为15个工作日(以上时间不包括公示时间)。

第三章方案编制要求

第十一条各类规划与建筑设计方案中的相关平面布置图则须在实测地形图上绘制并统一采用“西安80玉环独立坐标系”。

第十二条成片建设的住宅小区、城乡重点地段建设项目等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需报送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十三条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编制深度及内容要求:

(一)方案编制深度参照《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执行。

(二)规划方案包括规划说明书、图纸两部分。

1、规划说明书应明确下列内容:

(1)现状条件分析及综合技术经济论证;

(2)规划原则和总体构思;

(3)用地布局;

(4)空间组织和景观特色要求;

(5)道路和绿地系统规划;

(6)竖向规划;

(7)各项专业工程规划及管网综合;

(8)用地平衡表;

(9)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一般应包括以下各项:

①总用地面积;

②总建筑面积;

③不同性质建筑各自的面积;

④容积率;

⑤建筑密度;

⑥绿地率;

⑦公共绿地比例;

⑧规划住宅套数和总人口;

⑨停车泊位。

(10)工程量及投资估算。

2、图纸包括下列内容:

(1)规划地段位置图(比例不限):

标明规划地段在城市的位置以及和周围地区的关系。

(2)规划地段现状图(比例尺1:

500—1:

1000):

标明自然地貌、道路、绿化、工程管线和各类现状建筑用地范围以及建筑的性质、层数、质量等(工程管线现状图可单独绘制)。

(3)规划总平面图(比例尺1:

500—1:

1000):

标明各类规划建筑、道路、停车场站、广场、绿化系统、河湖水面的位置,规划红线、用地红线、建筑退线、地下室红线的范围,每栋建筑的名称、层数,以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

现状保留的建筑与规划建筑应用不同粗细的线条或不同的颜色分别表示。

对于地形比较复杂的地段或旧区改建规划,规划图应在现状图上绘制。

(4)规划平面定位图(比例尺1:

500—1:

1000):

标明各类规划建筑的名称、层数、高度、定位坐标以及规划红线、用地红线、建筑退线、地下室红线的范围和定位坐标。

(5)道路交通规划图(比例尺1:

500—1:

1000):

标明规划区内道路系统及与外部道路系统的联系,标明各级道路的红线位置、道路线型、道路的断面、路口转弯半径、道路中心线交点坐标和标高,表示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及人行道的分流和衔接、停车场的位置和出入口。

(6)竖向规划图(比例尺1:

500—1:

1000):

标明规划区内不同地面的标高(室外地坪规划标高),主要道路路口标高、坡度和坡向及地面自然排水的方向,标出步行道、台阶、挡土墙、排水明沟等,此图应在现状图或地形图上绘制。

(7)单项或综合工程管网规划图(比例尺1:

500—1:

1000):

标明各类市政公用设施管线的平面位置、管径、主要控制点标高,以及有关设施和构筑物位置。

对于旧区改建规划,保留利用的管网与新埋设的管网要区别表示。

单项管网应按给水、排水、供电、电信、燃气、供热等分别出图,图面深度按各专业的规定执行。

(8)日照分析图:

标明各被遮挡建筑日照分析采样点的日照时数,对受影响窗台应按影响程度分别标注不同颜色的条状色带。

(9)表达规划设计意图的模型或鸟瞰图

3、上述所列图纸是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必须完成的图纸,必要时可增加如下图纸:

(1)规划用地功能分区图;

(2)绿地规划图;

(3)xx配套设施布局图;

(4)道路交通结构分析及停车场库位置布局图;

(5)建设开发时序分区图;

(6)小区xx低视点透视;

(7)小区中心景观透视;

(8)分析图(结构、交通流线、绿化、景观等);

(9)不同户型组合平面(包括各层建筑面积)、立面、剖面及主要立面效果图;

(三)成果要求

1、A3文本一式六份,包括规划设计条件规定的指标的计算书、计算过程并附对应的电子光盘(CAD及JPG格式)一套;2、主要图纸制作成图板;

3、所提供图纸需设计单位法人代表、项目负责人、注册规划师、设计人员签字,盖出图专用章及规划设计资质证书复印件。

第十四条工业企业总平面规划设计成果应包括设计说明和设计图则:

(一)设计说明应明确下列内容:

①现状概况及地理位置;②设计依据;③规划原则和总体构思;④道路、广场交通运输设计;⑤绿化景观设计;⑥竖向设计;⑦工程管线设计;⑧综合技术经济指标;⑨规划建设管理要求。

(二)设计图则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①区域位置图(比例不限):

标明规划地段在城市的位置以及和周围地区的关系。

②用地现状及范围图(比例1:

500或1:

1000):

标明用地红线范围及其坐标和相对尺寸、原有建(构)筑物、市政工程管线设施等。

③总平面图(比例1:

500或1:

1000):

标明各类建筑布局(包括地下室红线)以及建筑的定位坐标、消防、人防、绿化布置等以及建筑的名称、层数、高度、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占地、建筑密度、绿地率、停车泊位数量等。

④平面定位图(比例1:

500或1:

1000):

标明各类规划建筑的定位坐标以及建筑的名称、层数、高度、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占地、建筑密度、绿地率、停车泊位数量等。

⑤道路交通规划图(比例1:

500或1:

1000):

标明规划地段内道路系统及与外部道路系统的联系,标明各级道路的红线位置、道路线型、道路的断面、路口转弯半径、道路中心线交点坐标和标高、停车场的位置和出入口。

⑥竖向规划图(比例1:

500或1:

1000):

标明规划地段内不同地面的标高(室外地坪规划标高)、主要道路路口标高、台阶、挡土墙、排水明沟等,此图应在现状图或地形图上绘制。

⑦工程管线图(比例1:

500或1:

1000):

标明各类工程管线的平面位置、管径、主要控制点标高,以及有关设施和构筑物位置。

⑧建筑类别和耐火等级:

标明规划地段内各类规划建筑的建筑类别和耐火等级。

⑨彩色效果图。

除区域位置图外,其它图纸都应结合现状地形图,有指北针、比例、尺寸单位等;对简单项目,可将总平面图、平面定位图、道路交通规划图、竖向规划图、建筑类别和耐火等级合并绘制。

对于调整的设计要求附原批准的总平面图和定位图。

(三)成果要求:

A4或A3文本一式六份,对应的电子光盘(CAD及JPG格式)一套。

第十五条建筑设计方案编制深度及内容要求:

(一)方案编制深度按建设[1995]230号文件执行。

(二)建筑设计方案设计文件包括设计说明书、图纸两部分。

1、设计说明书应明确下列内容:

(1)设计的依据:

《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

(2)建筑基地与其周围环境、交通条件、建筑用地的有关情况,以及拟建建筑如何与之相协调。

(3)方案设计所依据的技术准则。

包括建筑类别、防火等级、抗震烈度、人防等级、装修标准(包括外墙的材质与色彩)。

(4)总平面布置和建筑单体设计方案的设计构思及特点。

(5)建筑节能。

(6)总体及单体的有关技术经济指标。

(7)建筑结构和系统工程情况。

2、设计图纸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区域位置图(比例不限):

标明规划地段在城市的位置以及和周围地区的关系。

(2)用地现状图(比例尺1:

500或1:

1000):

标明用地红线范围及其坐标和相对尺寸、原有建(构)筑物、市政工程管线设施、古树名木文物保护设施等。

(3)总平面图(比例尺1:

500或1:

1000):

标明包括功能分区、道路广场布置、场地交通组织设计、建筑布局(包括地下室红线)、建筑的定位坐标、消防、人防、绿化布置等以及建筑的名称、层数、高度、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占地、建筑密度、绿地率、停车泊位数量等。

(4)建筑单体设计图:

包括平面图(各层平面及面积,住宅应标明户型面积)、立面图(四向立面,要求说明建筑的色彩和材质)、剖面图(应剖到楼梯,并标明各层标高及建筑高度)。

(5)彩色效果图:

采用透视图或鸟瞰图方式表达设计意图。

(6)日照分析图:

标明各被遮挡建筑日照分析采样点的日照时数,对受影响窗台应按影响程度分别标注不同颜色的条状色带。

(7)建筑模型:

根据建设单位要求或设计单位认为有必要时制作,重点或大型建筑必须制作模型。

效果图和建筑模型均应表达与相临建筑及周边环境的实际关系。

(三)成果要求:

A3文本一式六份,对应的电子光盘(CAD及JPG格式)一套。

第十六条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工业企业总平面规划方案以及重点地段和主要道路两侧建设项目的建筑方案在绘制总平面图时须明确围墙四至以及围墙的形式,并以详图示意。

第四章方案申报

第十七条规划与建筑方案申报根据项目情况需提供以下资料:

1、项目批准文件;

2、建设用地规划xx;

3、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含建设说明);4、土地批准文件;

5、建设单位签发的设计委托书及使用要求;

6、可作为设计依据的其它有关资料;

7、规划与建筑设计方案成果。

第十八条工业企业的总平面规划方案和建筑设计方案应同时报送。

第十九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共建筑以及重点地段和主要道路两侧建设项目的规划与建筑方案认可另须报送绿化景观设计图及建筑立面亮化设计图。

第二十条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及重点地段和主要道路两侧建设项目的建筑方案认可另须报送有资质单位编写的交通影响分析评估报告和日照分析评估报告。

第五章其它规定

第二十一条方案审查后提出的正式修改意见,业主和设计单位应当按照修改意见执行,若有不同意见,必须得到原审查组或审查机构的认可。

第二十二条凡按本规定进行方案申报并经审定的规划与建筑设计方案,在建设实施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或更换,确需修改的应提前报送修改方案,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三条方案经修改后完成的建筑工程施工图在征得原审查组或审查机构的认可,并加盖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专用章后,方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玉环县建设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玉环县建筑方案审查若干规定》、《玉环县工业项目规划管理通则》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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