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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据书信信用社印鉴卡遗失证明

信用社印鉴卡遗失证明

单位印鉴挂失证明

________信用社:

因我单位在银行预留印鉴中的法人私章丢失,现由________()本人办理挂失补开手续。

因此引起的一切经济纠纷与贵社无关,请予以办理。

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

年月日

单位印鉴变更证明

西庄信用:

因我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需要更换单位预留印鉴,请予以办理。

原印鉴:

现印鉴:

龙泉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

年月日篇二:

《信用社印鉴管理》

xx

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预留印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工作,规范存款人

预留信用社印鉴的管理和使用,

切实防范风险,

保障信用社和客

户的资金安全,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人民币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

xx

县农村

信用社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留印鉴,是指存款人在农村信用社开

立银行结算账户时留存的、凭以办理款项支付结算的权利证明,也是开户银行办理收付结算的审核依据。

预留印鉴的管理包括印鉴的预留、变更、挂失补办、注销以

及印鉴卡的管理。

第三条

系统内往来资金划拨和重要空白凭证调拨等业务

预留印鉴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xx

县农村信用社各营业网点办理人民币支付结

算业务的客户预留印鉴的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章

预留印鉴的基本规定

第五条

存款人为单位的,其预留印鉴为该单位的公章或财

务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

单位负责人

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

名或者盖章。

存款人为个人的,

其预留签章为该个人的签名或盖

章。

第六条

文档冲亿季,好礼乐相随

miniipad移动硬盘拍立得XX书包2

名称与其申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账户名称、

出具的开户证明

文件上记载的存款人名称应保持一致,但以下情形除外:

因注册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

其账户名称为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核发的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或政府有关部门

批文中注明的名称,

其预留信用社印鉴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

称应是存款人与信用社在银行结算账户理协议中约定的出资管

人名称。

预留信用社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依法可使{信用社印鉴卡遗失证明}.

用简称的,

账户名称应与其保持一致,

并在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

议上明确简称的约定。

三{信用社印鉴卡遗失证明}.

没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其预留印

鉴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应是

“个体户”

字样加营业执照上载明的

经营者的签字或盖章。

第七条

个人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预留印鉴的,与其个人

结算账户名称和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中的名称应保持一致。

第八条

系统内往来资金调拨、系统内重要空白凭证领取,

预留印鉴为该机构的行政公章加其负责人和委派会计签章,分社

预留印鉴为业务公章加其负责人签章或管库员签章(分社)。

第九条

预留印鉴卡片一式三份,一份交客户留存,一份与开户资料一并专夹保管,一份交柜员保管。

实行综合柜员制管理的网点,

必须按开设柜台窗口情况增加

预留印鉴卡片数量,并明确印鉴卡管理责任。

第十条

预留印鉴须清晰、易辨别审核。

预留印章时必须使用朱红印油,不得使用原子印章(万次印章)

3

第十一条

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印鉴的预

留、变更和注销需经委派会计

(篇三:

《印鉴变更证明》

印鉴变更证明

新华信用社:

兹有我单位水费会计段永强同志因工作变动,现由张丽同志担任水费会计,现需要更换印鉴.

原印鉴为:

现印鉴为:

:

特此证明

新华渠管理所

xx年五月十三日篇四:

《农村信用社存款挂失业务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存款挂失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管理,有效控制风险,规范存款挂失业务操作,特制定本办法。

{信用社印鉴卡遗失证明}.

一、挂失的范围

存款户(含个人储蓄和对公存款户)遗失存单、存折、预留印鉴的印章,账户的密码及支票均可到信用社办理挂失。

二、挂失的条件

1、存户办理挂失时,对公的应持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和经办人身份证,属个人储蓄的持本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人证、外籍储户凭护照、居住证)并提供姓名,存款时间,存款种类、金额、账号及住址等有关情况,代办挂失须同时提供代办人的身份证件。

2、信用社根据存户提供的资料,确认存款未被支取和未被冻结止付后,方可受理申请。

3、信用社在受理挂失申请(包括临时挂失和正式挂失)前,账户内的存款已被他人支取的信用社不负赔偿责任。

4、密码挂失不得委托他人代办,如果存款人确实不能前来需委托他人前来办理的须出具证明(如医院的病重、瘫痪证明、村委或居委证明、代理人与存款人的关系证明)、代理人身份证明。

5、预留印鉴全部或其中印章遗失,单位应出具公函,属个人的提供身份证件向信用社申请更换印鉴,单位存款印鉴是有关人员名章的,单位公函证明,是单位公章的应由上级主管部门公函证明。

6、存户因财产纠纷不予挂失。

存款人死亡,继承人申请挂失时,必须持公证部门或人民法院签发的财产继承权证明书以及本人身份证件,经确认后方可办理挂失手续。

挂失申请书及挂失登记簿上必须注明财产继承权证明书的签发单位及号码。

7、挂失必须到原开户社办理。

三、临时挂失

1、客户在特殊情况下,以口头、电话、电报、信函等方式申请的挂失,均视为临时挂失。

2、客户必须在办理临时挂失后5天内到原开户社办理正式挂失手续,否则挂失失效。

3、柜员要做好临时挂失登记、记录交复核员审核后保存,并及时做好电脑口头挂失处理。

4、临时挂失不收手续费。

四、挂失业务的处理

(一)存单(折)挂失业务处理

1、柜员根据客户提供的有关资料,认真核对存户的身份证件及账户的各项内容,确认无误后,再办理挂失手续(各种证件需复印留存)

2、挂失申请书各要素必须由挂失申请人填写或确认,在“证件名称”栏,要填写身份证件的名称、号码、住址、签发单位等,代理挂失时,要同时注明代理人身份证件的上述相关内容。

3、申请人需在挂失申请书上签字,凭印鉴支取者在挂失申请书上加盖原预留印鉴,凭密码支取者则由客户输入密码。

4、挂失业务每笔收取手续费5元。

5、复核员审核各项内容无误后,加盖开户信用社业务专用章及经办复核人私章,第一联交挂失人,第二联、第三联专夹保管。

客户7天后凭有效身份证和挂失申请书第一联换取新存单(折),信用社在为客户办理挂失结清业务时,必须通过挂失换折程序补发新存单(折)给客户,不得以取消挂失后支取现金的形式办理。

挂失申请书第一联作借方凭证附件,第二联附挂失登记簿永久保管,第三联作新开户贷方凭证附件,在新存款凭证上注明原账号并加盖“挂失补发”戳记,存折类按最后余额立新账,存单类按原金额、存期、利率、户名补发新存单。

另立新账后注销挂失登记簿。

6、柜员应在挂失登记簿上详细登记有关要素,经办人、复核人要在登记簿上签章确认,挂失申请书及相关证明专夹永久保管。

7、客户办理书面挂失后,又找回已失的存单(折)要求取消挂失时,由客户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挂失申请书第一联到开户信用社办理取消挂失手续。

已补办新存单(折)后又找到原旧单(折)的,应收回并注明“挂失作废”字样,按作废重要空白凭证处理,随当天同科目凭证装订。

8、挂失人提供的身份证、户口簿、军人证等复印件,应要求其本人签名确认,信用社经办人核对后加盖“与原件核对相符”戳记,并签名(章)确认。

9、存单(折)挂失业务可委托他人前来办理,但在挂失业务结清时,必须由存款人本人亲自办理相关手续,如存款人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前来的,需提供医院出具的存款人瘫痪、无行动能力证明,村委或居委证明、代理人与存款人关系证明、代理人身份证明。

(二)印鉴挂失业务处理

柜员接到申请送会计主管人员审核经同意后,在原印鉴卡上用红笔注明,“××

年×月×日印鉴挂失”字样,注销原印鉴并登记挂失登记簿,挂失满10天后,存款人可到信用社办理更换印鉴手续,更换预留印鉴时,应由法人代表本人办理,或取得有效授权,旧印鉴卡及申请书第一、三联随传票装订保管,申请书第二联及其他相关资料粘贴在手工登记簿上永久保管。

(三)支票挂失业务处理

1、柜员根据客户提供的资料输入电脑,查明挂失支票确未付款后才能受理挂失,在电脑对该支票作挂失处理。

2、根据《票据法》的要求,挂失人还应在挂失的第二天起3天内到挂失付款地人民法院办理催示公告或诉讼。

3、客户向开户网点提供催示公告或诉讼证明。

4、3天期满后第二天起12天内,开户网点收到法院的停止支付通知时,才完成挂失支付的程序。

5、挂失生效60天后,凭法院判决书或支付令办理资金划转。

6、支票挂失后不能再办理解除挂失手续,空白支票或无写收款人名称的支票,信用社不予受理。

五、挂失授权管理

1、各信用社(营业部)办理印鉴和支票挂失业务期满后,在结清挂失业务时,每一笔均经网点负责人对挂失资料重新审核签名确认后方可办理。

即:

分社(储蓄所)由网点负责人进行确认,总社由信用社主任或内勤副主任进行确认。

2、在办理存单(折)挂失业务期满后,在结清挂失业务时,挂失金额在10000元以下的,柜员可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办理,挂失金额在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的,必须经网点负责人对挂失资料重新审核签名确认后方可办理。

即:

分社(储蓄所)由网点负责人进行确认,总社由信用社主任或内勤副主任进行确认。

六、罚则

1、违反规定办理挂失业务的,一经查实,联社将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从严从重处理,处理方式包括经济处罚、通报批评、行政处分等。

2、如果因违反相关规定办理挂失业务造成经济损失的,不论金额大小,一律由相关责任人员负责赔偿,如经网点负责人签名确认后办理挂失业务造成经济损失的,网点负责人视同责任人,也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联社对相关责任人一律先停岗停职,再视情况作进一步处理。

储蓄挂失、冻结(解冻)、查询等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节挂失业务相关规定与操作规程

储蓄存款挂失是指存款人因各种原因遗失存款单(折、卡)、预留印鉴和遗忘存款预留密码,要求银行将有关存款账户止付,并按规定手续补发存单(折、卡)、密码重置或支取存款。

一、基本规定

1、根据《储蓄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三十一条、三十三条对个人储蓄存款挂失的明确规定:

储蓄存单(折)分为记名和不记名两种,记名式的存单(折)可以挂失,不记名式的存单(折)不能挂失。

挂失的方式有:

正式挂失、口头挂失、密码挂失。

挂失的有效期限分别为:

存单(折)7至30天,密码1天(即24小时),口头或函电形式申请挂失为5天(节假日顺延)。

2、储户遗失存单(折)或者预留印鉴、印章的,必须立即持本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到其开户的储蓄机构书面申请挂失,并提供储户姓名、开户时间、储蓄种类、金额、账号及住址等有关情况。

在特殊情况下,储户可以用口头或者函电形式申请挂失,但必须在5天内补办书面申请挂失手续,否则挂失将自动失效。

若存款在口头挂失前或口头挂失失效后被他人支取,信用社不负责任。

3、如储户本人不能前往办理,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挂失手续,被委托人除持存款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外,还必须出示其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但挂失期满后办理补领新存单(折)或支取存款手续时,只能由原存款人办理而不能代理(未成年人或丧失民事能力者,可由其监护人代理)。

4、储蓄机构受理挂失后,必须立即停止支付该储户的存款。

储蓄存款的所有权发生争议涉及支取和过户时,储蓄机构应暂时停止支付或过户,应依据人民法院发生效力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办理支付或过户手续。

5、实行通存通兑后,正式挂失手续必须在原开户的储蓄机构办理,解除挂失手续也只能在原开户储蓄机构办理。

6、办理挂失业务,在交叉复核的基础上,必须经储蓄机构负责人签字方可办理,实行柜员制操作的,也必须经储蓄机构授权人(负责人)复核签批办理,同时收取手续费1元。

7、储蓄挂失止付的时效是7天。

储户须在正式挂失7天后,30日内前往储蓄机构办理补发存单(折)或支取手续。

逾期不办理,挂失自动失效,挂失失效后已被他人支取,储蓄机构概不负责。

二、办理挂失业务操作规程

(一)书面挂失

1、受理挂失

操作流程:

储户填写书面挂失申请书——→51(书面挂失代码)——→00或03(储种代码)——→输入存单(折)账号——→输入密码(储户输入)——→核实身份证——→结束

步骤:

(1)储户到储蓄所申请挂失时,记账员应根据储户提供的储蓄种类、账号、户名、金额和存款日期等情况,在计算机中调阅该户资料,查证挂失存款是否为本储蓄所(柜)签发。

如果是且未被支取,则受理挂失,记账员可正式为储户办理书面挂失手续;如存款不是本储蓄所(柜)签发或挂失前存款已被支取,则不受理挂失。

储户因特殊原因,只能用口头或电话、电报、信函等形式挂失时,在经过查证存款是在本储蓄所且未被支取,记账员可先办理口头(或函电)挂失手续,同时,通知挂失人在5日内到本储蓄所办理书面挂失手续。

(2)记账员受理正式书面挂失时,必须查验储户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如委托他人办理,还要同时查验代办人的1身份证件及复印件,留存身份证件复印件交储蓄所(柜)主任。

审核无误后,由挂失人(代理人)填写一式三联“储蓄存款挂失申请书”,列明户名、存款金额、种类、账号、原存款日期及挂失日期,如果挂失存单(折)是凭印鉴支取的,要由储户加盖预留印鉴,并在挂失申请书上注明挂失人所在单位详细地址和身份证件号码。

(3)记账员审核无误后,将挂失申请书上账号、户名输入计算机中,审核申请书户名与计算机存储的户名是否相符,金额与计算机存储金额是否一致,如凭密码支取,还需储户输入验证密码,冻结该账户,回车结束。

在挂失申请书上加盖名章,根据挂失申请书登记挂失登记簿,连同身份证件及复印件递交复核员(挂失申请书不打印)。

(4)复核员接到上述资料后,审核申请书上的户名、账号、金额、身份证号码是否填写齐全,如凭印鉴支取的,是否加盖了预留印鉴并折角核对,挂失登记簿记载是否与挂失申请书有关栏目相符,记账员是否加盖了名章。

核对无误后在挂失申请书上加盖公章、储蓄所(柜)主任名章及复核员名章,将挂失申请书第三联留存,随当日传票交事后监督部门专夹永久保管,将第一联、第二联连同身份证件交给记账员。

(5)记账员接到上述资料审核无误后,将第一联挂失申请书放在挂失登记簿内专夹保管,第二联交储户,并向储户说明自挂失之日起7日后,凭此申请书到本储蓄所办理挂失结清或补发新存单(折)手续。

2、挂失结清篇五:

《信用社预留印鉴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一:

xx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预留印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工作,规范存款人预留信用社印鉴的管理和使用,切实防范风险,保障信用社和客户的资金安全,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xx县农村信用社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预留印鉴,是指存款人在农村信用社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留存的、凭以办理款项支付结算的权利证明,也是开户银行办理收付结算的审核依据。

预留印鉴的管理包括印鉴的预留、变更、挂失补办、注销以及印鉴卡的管理。

第三条系统内往来资金划拨和重要空白凭证调拨等业务预留印鉴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在xx县农村信用社各营业网点办理人民币支付结算业务的客户预留印鉴的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章预留印鉴的基本规定

第五条存款人为单位的,其预留印鉴为该单位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存款人为个人的,其预留签章为该个人的签名或盖章。

第六条存款人在信用社预留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

名称与其申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账户名称、出具的开户证明文件上记载的存款人名称应保持一致,但以下情形除外:

(一)因注册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其账户名称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政府有关部门批文中注明的名称,其预留信用社印鉴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应是存款人与信用社在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中约定的出资人名称。

(二)预留信用社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依法可使用简称的,账户名称应与其保持一致,并在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上明确简称的约定。

(三)没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其预留印鉴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应是“个体户”字样加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者的签字或盖章。

第七条个人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预留印鉴的,与其个人结算账户名称和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中的名称应保持一致。

第八条系统内往来资金调拨、系统内重要空白凭证领取,预留印鉴为该机构的行政公章加其负责人和委派会计签章,分社预留印鉴为业务公章加其负责人签章或管库员签章(分社)。

第九条预留印鉴卡片一式三份,一份交客户留存,一份与开户资料一并专夹保管,一份交柜员保管。

实行综合柜员制管理的网点,必须按开设柜台窗口情况增加预留印鉴卡片数量,并明确印鉴卡管理责任。

{信用社印鉴卡遗失证明}.

第十条预留印鉴须清晰、易辨别审核。

预留印章时必须使用朱红印油,不得使用原子印章(万次印章)。

第十一条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印鉴的预留、变更和注销需经委派会计(或代班人员,以下同)审核,并在相关业务凭证上审批同意。

分社网点由分社负责人(或代班人员,以下同)审核,综合柜员制管理网点,由委派会计或事后监督审核。

第三章预留印鉴的受理和使用

第十二条受理申请。

申请开立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客户应申请办理预留印鉴手续,且应当遵循柜台办理的原则。

按照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的规定,信用社对申请开设支票账户和凭印鉴支取的存折账户发给“开户申请书”和印鉴卡片。

第十三条审查手续。

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开户申请书”和印鉴卡片,委派会计应认真审查印鉴卡片填写的地址、电话、印鉴启用日期等内容是否完整、真实,加盖的预留印鉴是否符合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

审查开户资料无误,在印鉴卡片上签章后交柜员办理开户。

第十四条柜员开立账户后,在印鉴卡上填写账号,由委派会计在开户行留存的卡片上加盖骑缝章后,一份印鉴卡与开户资料一起保管,一份印鉴卡交柜员保管,一份退回客户。

实行综合柜员制管理的网点按第九条增加预留印鉴卡片数量。

第十五条印鉴审核应执行双人验印。

柜员负责日常支付业务的验印初审工作,在验印时必须折“对角”验印,对于单位账户单笔10万元(含)以上、个人账户单笔5万元(含)以上的大额现金支取,或单位账户单笔20万元(含)以上、个人账户单笔10万元(含)的转帐支付,必须要折“米”字核对印鉴。

委派会计(或

代班人员)负责印鉴复审工作。

核印完毕,初审人和复审人在支付凭证上签章证明。

分社网点和综合柜员制管理网点印鉴复审参照第十一条执行。

第四章预留印鉴的保管、移交

第十六条已启用的印鉴卡实行“谁使用、谁保管、谁负责”的管理原则,信用社(含分社)应指定专人加以保管。

使用时应放在保管人的视线或监控录像范围内。

第十七条印鉴卡保管人在营业时间内临时离开岗位,要将印鉴卡装箱上锁;营业终了,要将印鉴卡装箱上锁随现金尾箱上解或入保险柜保管。

印鉴卡保管人不得将自己保管的印鉴卡出借他人使用。

第十八条印鉴卡保管人轮班、短期离岗和调离,要按规定做好有关交接手续。

办理交接时需登记交接登记簿,并注明印鉴卡个数;接收人要认真清点印鉴卡片数相符后方可办理接收手续;交接时由委派会计或事后监督负责监交。

第十九条已转入久悬未取专户的印鉴卡片,应集中专夹保管。

第五章预留印鉴变更

第二十条单位存款人因名称变更等原因需变更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应向开户行出具预留印鉴变更申请书、开户许可证、工商部门出具的变更名称的相关证明文件、原印鉴卡片(客户留存联)、原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以及更名后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等相关证明材料。

单位存款人申请变更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但因公章或财

务专用章遗失而无法提供原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还应向开户行出具司法部门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一条单位存款人申请变更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

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和书面申请外,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授权他人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和书面申请外,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出具的授权书,以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

第二十二条单位存款人因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经办人变更或因印鉴磨损等原因需申请变更预留个人签章的,应向开户行出具预留印鉴变更申请书,开户许可证等相关证明文件、原印鉴卡片(客户留存联)、原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等相关证明材料。

变更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还应出具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正本)。

变更预留个人签章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

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的,应出具加盖该单位公章的书面申请以及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授权他人办理的,应出具加盖该单位公章的书面申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出具的授权书、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

无法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的,应篇六:

《印鉴卡管理》{信用社印鉴卡遗失证明}.

第一百一十四期

xx年八月二十八日

【按】在银行账户管理中,预留印鉴管理是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一个重要内容。

联社监察审计部在近年的稽核检查中,发现部分网点预留印鉴卡管理存在一社多套,管用未分离、先记账后核对、预留印鉴不按规定交接、后期更换资料保管不统一等问题。

再不研究和制订规范的管理细则,极易形成风险隐患,甚至酿成案件。

笔者就此浅谈一点看法,以便大家借鉴。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预留印鉴管理

预留印鉴是指单位在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留存的、凭以办理款项支付结算的权利证明,也是开户银行办理收付结算的审核依据。

一、基本规定

(一)单位预留印鉴应为该单位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加其法

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印章。

私人名章应为大方章,偏平名章不得作为预留印鉴。

(二)预留印鉴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应与其申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账户名称、出具的开户证明文件上记载的单位名称保持一致,但以下情形除外:

因注册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其账户名称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中注明的名称,其预留印鉴应是全部出资人的印章。

(三)内部业务需要预留印鉴的,有财务专用章的,预留印鉴使用财务专用章;没有财务专用章的,预留印鉴使用结算专用章或业务公章。

(四)预留印鉴应清晰、易辨别审核,预留时必须使用朱红印油或印泥。

预留印鉴一般不得使用原子印章,对单位坚持使用原子印章的,应在《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中注明因使用原子印章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单位自行承担。

(五)营业期间,印鉴卡片保管人临时离岗,应将印鉴卡片夹入箱(屉、柜)加锁。

非营业时间,印鉴卡片应存放于库房、保险柜或现金钱箱,加锁妥善保管。

(六)会计主管应按月核对,保证预留印鉴卡与账户数量相符。

(七)单位变更、挂失预留印鉴或销户时,原预留印鉴副卡

应交回开户社,确实不能交回的,单位应做出书面说明,并注明“因原预留印鉴卡片副卡丢失引起的一切损失由单位自行承担”。

二、预留管理

银行审查开户资料无误同意单位开户的,应要求开户单位预留印鉴。

(一)由开户单位出具预留印鉴申请书,申请书上必须载明单位名称、账号、开户社、预留印鉴名称和启用日期,并在申请书上加盖预留印鉴印模。

(二)发给申请人空白印鉴卡片,由开户单位经办人员在柜台当面填写印鉴卡片相关内容,加盖单位预留印鉴后,交银行经办人员。

银行经办人员在确认印鉴卡片真实、内容完整且正、副卡一致的情况下填写账号,交会计主管审核无误后,由经办人员和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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