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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

 

珠海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

(2014-2020年)

 

目录

一、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5

二、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6

(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现状………………………………6

(二)发展机遇和面临挑战…………………………………8

三、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及总体目标……………………………………………………………………10

(一)指导思想………………………………………………10

(二)基本原则………………………………………………11

(三)总体目标………………………………………………12

四、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主要任务……………………13

(一)加快推进政务诚信建设………………………………13

(二)深入推进商务诚信建设………………………………17

(三)全面推进社会诚信建设………………………………24

(四)大力推进司法公信建设………………………………30

(五)加强诚信文化建设……………………………………33

(六)信用信息系统建设……………………………………35

(七)完善以奖惩制度为重点的社会信用体系运行机制…40

(八)推动信用示范区建设…………………………………45

(九)实施重点工程…………………………………………45

五、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保障措施……………………47

(一)组织保障………………………………………………47

(二)政策保障………………………………………………48

(三)监督保障………………………………………………49

(四)人才保障………………………………………………49

社会信用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治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以法律、法规、标准和契约为依据,以健全覆盖社会成员的信用记录和信用基础设施网络为基础,以信用信息合规应用和信用服务体系为支撑,以树立诚信文化理念、弘扬诚信传统美德为内在要求,以守信激励和失信约束为奖惩机制,目的是提高全社会的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

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是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省相关战略部署,加快推进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法治化社会环境和国际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家、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结合我市实际,编制本规划,规划期为2014-2020年。

一、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

现代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

我国正处于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攻坚期,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实现科学发展的战略机遇期,经济社会转型的关键期,以及在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上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的拓展期。

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对增强社会成员诚信意识,营造优良信用环境,提升国家整体竞争力,促进社会发展与文明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一)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改善市场信用环境、降低交易成本、防范经济风险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减少政府对经济的行政干预、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二)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促进资源优化配置、扩大内需、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重要前提,有利于完善科学发展机制。

(三)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增强社会诚信、促进社会互信、减少社会矛盾的有效手段,有利于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四)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深化国际合作与交往、树立国际品牌和声誉、降低对外交易成本、提升国家软实力和国际影响力的必要条件,有利于推动建立客观、公正、合理、平衡的国际信用评级体系,适应全球化新形势,驾驭全球化新格局。

二、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

(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现状。

按照国家、省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部署,我市克服了时间紧、任务重、基础差、要求高的困难,精心部署,真抓实干,积极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顺利完成广东省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市的阶段性任务,部分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和突破。

在全省“两建”年度考核中,我市信用体系建设工作2012和2013年连续两年并列全省第一。

2013年9月,用于测评我国各城市商业信用环境状况、反映各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成果的中国城市商业信用环境指数(CEI)正式发布,我市在全国250个地级城市中由19位上升到第8位。

有关工作情况如下:

1.工作协调机制基本建立。

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市场监管体系协调领导小组下设立了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统筹协调小组。

市委、市政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珠海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明确了全市信用体系建设目标任务。

2.信用法规制度建设实现突破。

2013年8月,出台了我市第一部关于企业和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综合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珠海市企业和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颁布了我市第一部信用方面的政府规章——《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诚信岛建设促进办法》,使我市信用信息管理法规制度建设取得重大突破。

在出台《珠海市商事登记条例》、《珠海经济特区人才开发促进条例》、《珠海市社会工作促进条例》等系列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时规定了信用制度建设的内容,为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了基本的制度保障。

3.行业和部门信用建设稳步推进。

依托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信息化工程,推进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重点行业和职能部门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信用分类监管制度、信用评级制度及“黑名单”制度;率先把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写入有关管理办法,加强了对社会组织的信用管理;建筑市场、农村信用等重点领域信用工作取得新成效;人民银行珠海中心支行与高新区管委会合作建设了珠海市企业融资增信平台;对行业自律信用体系建设进行了有益探索。

4.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平台建设及应用取得良好成效。

我市是全省率先建立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城市之一。

截至目前,该系统涉及全市52个部门108个信用信息共享目录,信息量900多万条,其中信用信息193093条;累计为355164家企业、1957家社会组织、3410家事业单位和2317981名个人建立信用档案。

开通运行珠海信用网、香洲信用网,初步建成全市统一的信用信息发布和查询平台。

从2014年3月起,我市在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筑施工领域招投标中率先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

5.信用服务市场开始培育。

颁布了《关于在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施工招投标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通知》等文件,积极引入信用报告制度;出台了《关于印发珠海市第三方信用机构(第一批)的通知》,明确可承接信用业务的6家信用评估机构;制定有关管理办法,加强了信用服务市场的监管。

6.各区信用建设进展顺利。

香洲区、横琴新区积极开展企业信用建设试点工作,建成了区级信用网,香洲区被广东省信用办推荐参加全国诚信建设典型示范评选;横琴新区以法制体系为重点推进诚信岛建设,正在制定先行赔付制度和探索引入澳门“诚信店”管理模式,横琴新区消费者协会是全国首个集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与诚信建设于一体的实体工作平台,开创了消费者组织职能职责创新先河。

金湾区肉类流通追溯体系的建成和启用,是率先使用网络平台加强食品信用监管工作的有益探索。

(二)发展机遇和面临挑战。

1.发展机遇。

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面临难得的发展机遇。

一是各级党委政府越来越重视。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党的十六大、十七大、十八大强调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明确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方向和目标。

国务院办公厅于2007年3月发布了《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明确了信用体系建设的一系列重大原则与制度。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深入开展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教育和治理活动,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建立全社会信用等基础数据统一平台,推进部门信息共享”。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提出“建立健全社会诚信制度”。

省第十一次党代会明确要求要“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省政府制定了《广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全省深入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我市提出,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和市场监管体系,是营造国际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进一步增强发展软实力、增创发展新优势的现实需要,是创新社会管理的有益补充,是建设“生态文明新特区、科学发展示范市”的客观要求。

二是国家、省明确了机构、制定了规划、指明了方向、理清了思路,形成了良好的社会信用氛围。

三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市场经济体制将不断完善、信用体制基础越来越好。

2.面临挑战。

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刚刚起步,与发达国家、国内先进地区相比还存在差距,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还面临严峻的挑战。

一是经济全球化加速推进,对企业信用水平以及服务质量、信用体系资源整合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是加快培育市场主体,建立完备的市场信用体系,加快信用法规建设任务相当繁重。

三是进一步提高信用产品的科技含量和创新信用管理方式面临新的挑战。

四是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增强行政行为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进一步提升政府公信度的任务更为艰巨。

尽管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积极成效,但依然存在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

全社会信用意识水平还不高、信用建设环境有待进一步提高,履约践诺、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尚未全面形成;法律意识不够强,信用法规制度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信用法规制度和标准规范建设有待完善;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尚未覆盖全社会;行业信用建设不平衡,信用信息的记录、征集和共享水平不高,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尚未全面建立;信用服务市场发展相对缓慢,信用服务需要和供给尚未有效激发;政务诚信度和司法公信度与人民群众的期待仍有较大差距;信用管理体制机制不够健全,相对固定的机构和人员配备不足,需要建设一支长期、稳定的队伍等。

三、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及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蓝色珠海,科学崛起”的发展战略,以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为主要领域,以建立健全信用法规和标准体系、覆盖全社会的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为基础,以建立“守信得益、失信受惩”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为核心,以推进行业信用建设、地方信用建设和信用服务市场发展为支撑,以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改善经济社会运行环境为目的,以法制化、信息化、市场化为手段,加快形成与珠海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框架和运行机制,全面建设信用珠海,为实现“生态文明新特区、科学发展示范市”的目标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二)基本原则。

——政府推动,社会共建。

充分发挥政府在规划引导、立法执法、资源整合、需求培育、示范带动、宣传教育等方面的推动作用。

注重发挥企业、行业组织、中介机构等在行业信用建设、信用产品开发使用和信用服务中的基础性作用,鼓励和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广泛参与、共同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统筹规划,重点突破。

按照国家和省的部署,结合珠海实际,统筹规划,明确总体思路、目标和实施步骤。

围绕发展需要,选择重点领域和典型地区率先开展信用建设,抓住关键环节,形成工作示范,有序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健全法制,规范发展。

建立健全信用法规制度和标准规范体系,强化对信用信息采集、记录、建档、整合、共享、公布和使用等全过程的管理,加强信用信息系统安全保护,规范有序发展信用服务市场,切实维护信用信息安全和信用主体合法权益。

——共建共享,强化应用。

打破“条块分割”,推进行业和部门共同建设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促进行业和部门间信用信息的互通共享,强化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市场监管体系建设的有效对接,深入推进信用信息、信用产品的应用。

(三)总体目标。

到2014年,在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基础上,基本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信用体系框架与运行机制。

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重点工程建设,实现“五年规划三年完成”目标,即提前两年完成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确定的工作目标。

信用体系建设有关信用信息征集、管理及应用等部分核心法规或政策文件出台,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框架基本搭建并覆盖企业和社会组织,珠海信用网正式运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在部分重点领域初步建立。

到2015年,信用法规制度和标准体系框架初步建立;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基本建成;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在主要领域有效发挥作用,部门和行业间联动奖惩机制基本建立;推进政务诚信建设,提升政府形象;信用服务市场发育有进展;全社会诚信意识和诚信水平有所提升,建立覆盖全市、涉及经济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社会信用体系,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成为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先行市。

到2020年,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取得明显进展,初步建立起与国际接轨、符合现代市场经济要求、培育良好营商环境的社会信用体系;信用法规制度和标准规范体系健全完善;覆盖全社会(含个人)的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功能齐备、运行良好;多层次、全方位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基本健全,对各领域失信行为发挥显著制约作用;信用中介服务组织、信用信息产品与服务市场发展壮大,市场机制在信用建设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成为全省乃至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示范市。

四、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主要任务

(一)加快推进政务诚信建设。

政务诚信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各类政务行为主体的诚信水平,对其他社会主体诚信建设发挥着重要的表率和导向作用。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加强自身诚信建设,全面提升政府公信力。

1.规范行政履职能力。

(1)完善政府决策程序。

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会商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实行重大决策网上征询、听证、专家咨询论证、廉洁性评估等制度,建立决策问责和纠错机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水平。

(市府办公室、市监察局、市法制局)

(2)加大政府政务信息公开力度。

创新公开方式,加大政府政务公开、信息公开和办事公开力度,在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依法公开在行政管理和服务中掌握的信用信息。

加强对政务公开、信息公开和办事公开的监督检查,把公开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考评范围。

(市府办公室、市监察局等单位)

(3)严格依法行政。

深入贯彻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健全行政执法体制,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行政权力,规范执法流程,细化、量化执法自由裁量权。

加强执行力建设,提升政府行政管理水平,改善公共服务质量。

(市法制局)

(4)创新政府管理与服务方式。

全面推行网上公开、网上办事、网上审批、网上服务和网上监督,提高政府服务和管理效率。

在行政许可、政府采购、招投标、资格(质)认定(审核)、补贴(助)发放、申请政府资金等方面,探索使用信用产品和服务,建立相关当事人记录核查制度。

(市政务服务局、市财政局、市质监局等单位)

2.强化政府示范推动作用。

(1)发挥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引领推动作用。

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作为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充分发挥政府在编制发展规划、健全法规和标准、培育信用服务市场、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等方面的组织引导和推动作用。

(市信用办、市法制局、人民银行珠海中心支行及相关部门)

(2)政府带头使用信用产品。

在行政许可、政府采购、招投标、资质认定、补助发放、申请政府资金等方面,率先广泛使用信用信息及信用产品和服务,培育信用服务市场。

(各相关单位)

3.建立政府守信践诺机制。

(1)推动政府部门实施服务承诺制度。

建立完善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对行政职权范围内的工作,承诺服务质量和服务期限,将各级政府守信践诺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考评范围,推进完善政府绩效管理。

完善部门白皮书考核制度。

探索建立和推行政府信用评估制度。

(市监察局、市信用办等单位)

(2)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依法依规开展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医疗药品和器械及耗材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国有产权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维护公平公正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

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管理,加大执法力度,有效打击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公平公正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经济秩序。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3)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

按时偿还政府性债务本息,维护政府良好信誉;做好政府性债务统计、风险评估及预警工作;严格规范政府性债务举借程序,做到依法依规、规模适度、风险可控、程序透明。

(市财政局)

(4)规范招商引资行为。

严格遵守国家和省的统一规定,认真履行和兑现招商引资过程中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并防止随意承诺给予政策优惠。

(市商务局)

4.加强公务员诚信管理和教育。

(1)建立公务员诚信档案。

依法依规将公务员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廉政记录、年度考核结果、相关违法违纪违约行为等信用信息纳入档案,将公务员诚信记录作为干部考核、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到2020年,公务员信用档案覆盖率达到100%。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深入开展公务员诚信、守法和道德教育。

将诚信教育纳入公务员培训内容,增强公务员法律和诚信意识,建立一支守法守信、高效廉洁的公务员队伍。

牢固树立“诚信政府”理念,强化政府的责任意识、法制意识和为民意识,努力建设“守信于民、服务社会”的服务型政府。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5.加强公益类事业单位诚信建设。

加强对公益类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机构编制、公共服务质量、社会保障、财税、审计、贷款、价格与收费、诉讼(仲裁)等方面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整合,实现信用档案全覆盖。

推进信息公开和办事公开,将公开情况纳入绩效评估范围。

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和服务承诺制度,向社会公开年度报告、重要事项和服务承诺兑现情况。

完善分类监管和考核评价机制,逐步将信用记录作为公益类事业单位管理、考核的重要依据,积极引入第三方信用中介机构开展信用评价。

(市编办)

6.加强行政内部监督。

完善政府决策机制和程序,逐步实现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

进一步健全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制度,加强行政监察,加强经济责任的审计。

全面建成覆盖政府部门的行政效能电子监察系统。

(市编办、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法制局)

(二)深入推进商务诚信建设。

提高商务诚信水平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点,是商务关系有效维护、商务运行成本有效降低、营商环境有效改善的基本条件,是各类商务主体可持续发展的生存之本,也是各类经济活动高效开展的基础保障。

到2020年,实现企业信用档案全覆盖,商务诚信建设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为率先建立与经济国际化相适应的市场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提供有力支撑。

1.生产领域信用建设。

建立安全生产信用公告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承诺和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及安全生产失信行为惩戒制度。

以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生产企业以及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和爆破企业或单位、职业病危害较为突出的企业为重点,健全安全生产准入和退出信用审核机制,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以日用消费品、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为重点,加强各类生产经营主体生产和加工环节的信用管理。

建立质量诚信报告、失信黑名单披露、市场禁入和退出制度。

到2015年,规模以上企业信用档案实现全覆盖。

(市科工信局、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质监局等单位)

2.流通领域信用建设。

建立完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及居民服务、流通服务、进出口等流通企业信用档案。

逐步建立以商品条形码等标识为基础的商品流通追溯体系。

对不同信用等级的流通企业实行差别化待遇,加强部门协调配合,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商业欺诈等违法失信行为。

支持商贸服务企业信用融资,发展商业保理,规范预付消费行为,鼓励企业扩大信用销售,促进个人信用消费。

指导流通领域行业协会、商会在食品、药品、屠宰等重点行业以及现代物流、连锁经营、对外承包工程、对外投资及劳务合作、重点产品出口等领域,开展企业信用认证和信用等级评价工作。

逐步建立跨部门的外贸企业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将进出口企业信用状况与进出口管理措施结合起来,实行差别化通关政策。

(市科工信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拱北海关、珠海检验检疫局等单位)

3.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信用建设。

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信用的征集、评价、披露、奖惩等制度,以及信用风险的预警、传递、管控机制和食品药品安全责任追究机制。

统筹推进食品药品安全电子监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质量追溯体系。

全面建立并动态更新粮食、肉制品、蔬菜、乳制品、食用油、水产品等食品的生产、经营、销售,以及药品的研制、生产、流通和使用等环节相关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的安全信用档案,推进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

加强对食品药品企业的量化分级管理,严厉打击涉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及有毒有害食品药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对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进行披露和曝光。

加强检验检测、认证检查和不良反应监测等食品药品安全技术支撑能力建设,完善食品药品信息报送系统、安全监测体系和安全应急处置机制。

强化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信息及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并作为开展分类监管的重要前置条件和评估依据,依法在融资、用地、年检、报关等方面给予守信主体相关便利;依法对失信主体实施惩戒或限制措施,将其列为日常监督、监测或抽查的重点;严格执行“黑名单”制度,强化联动惩戒,对违法失信主体实施行业禁入和市场退出等措施。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金融工作局、市国土资源局、拱北海关、珠海检验检疫局等单位)

4.金融领域信用建设。

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依托,进一步推动银行、证券、保险及外汇管理等金融业信用信息的整合与共享。

通过评信通、增信融通、融资绿道等专业化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开发、推广满足中小微企业和农村社会成员等多样化、多层次融资需求的信用产品,提高金融服务水平。

借助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和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推进信用信息的应用,加大对金融欺诈、恶意逃废银行债务、内幕交易、制售假保单和骗保骗赔、逃套骗汇等违法失信行为的打击力度。

加快建立完善网络金融领域诚信制度,强化网络金融市场准入管理,鼓励社会机构建设网络金融诚信系统,加大对网络金融违法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构建良好的网络金融诚信环境。

(市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珠海中心支行、珠海银监分局)

5.税务领域信用建设。

国税、地税、海关等部门要依托现有信用数据库,以企业和个人偷逃骗税记录为重点,完善纳税人信用数据库,健全纳税信用信息收集、评价、奖惩、公示体系。

建立跨部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

开展纳税人基础信息、各类交易信息、财产保有和转让信息以及纳税记录等涉税信息的交换、比对和应用工作。

进一步完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和发布制度,加强税务领域信用分类管理,发挥信用评定差异对纳税人的奖惩作用。

建立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

推进纳税信用与其他社会信用联动管理,提升纳税人税法遵从度。

(拱北海关、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6.完善价格领域信用体系建设。

加强价格诚信制度建设。

完善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积极倡导诚实标价、明码实价,提高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的覆盖面、准确度和公信力,增强价格政策透明度,维护消费者的价格知情权。

加强对价格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整合,建立健全企业价格诚信数据库。

加强价格执法力度。

严厉查处操纵市场价格、虚假折扣、虚假促销、价格欺诈等违法失信行为,公开曝光社会影响大和屡查屡犯的案件,加大对价格违法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

推动企业加强内部价格管理,完善企事业单位物价员制度等有关制度。

(市发展改革局)

7.工程领域信用建设。

推进建筑市场诚信制度建设。

规范建筑市场征信活动,完善建筑领域信用信息征集标准,建立健全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和信用评价制度。

加强对勘察、设计、建设(房地产开发、代建)、施工及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工程检测、施工图审查等单位、公司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整合,建立健全建筑市场主体信用档案。

依法加强对建筑市场主体的守法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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