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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险业的普惠金融创新

  

 

  

我国保险业的普惠金融创新

 

  

 

 

 

 

 

 

 

   

 

 

 

 

 

保险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等功能,是金融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保险行业是与普惠金融高度相关的,一方面,保险业有助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层次的保障需求,其本身就是普惠金融的重要内容;另一方面,通过降低相关风险,保险还能促进普惠金融(特别是融资)的发展。

就我国的实践来看,保险机制在我国普惠金融体系中发挥着如下作用。

第一,农业保险。

依托财政补贴体系,精准补偿农业因灾贫困人口。

与单纯的财政救济相比,多层次、差异化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体系,既降低了投保人负担,实现了广覆盖,又提高了运行效率,放大了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普惠性大病保险制度。

与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制度紧密衔接,针对困难群众建立起有效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特惠制”工程。

第三,构建信用增级、资金融通、风险保障“三位一体”的普惠金融服务链。

在业务上表现为:

依托农业保险、借款人意外险,为农业小额贷款人提供贷款保证保险等信用增进类保险,通过从贷款链条中转嫁自然灾害、意外及信用风险,帮助农户更容易从银行获得小额贷款。

第四,构建“保险+农产品期货”机制,通过提供普惠性的农产品价格保险,稳定农业生产者价格预期。

除上述较为传统的保险普惠实践外,近年来,随互联网经济的快速发展,基于互联网的保险普惠产品也开始不断涌现,既包括持牌保险机构的互联网保险创新实践,也包括依托于互联网社群开展的网络互助型产品。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的数据,截止到2018年底,全国农业保险乡村服务网点已达36万个,协保员45万人,网点乡镇覆盖率达到95%,村级覆盖率超过50%。

33家保险公司开展了农业保险业务,农业保险参保农户的数量已经达到2.1亿户次,承保农作物21亿亩,玉米、水稻、小麦三大口粮作物承保覆盖率超过70%。

小额人身保险覆盖31个省份的1.1亿人,大病保险已覆盖10.5亿人。

6.1普惠保险的特征和作用

6.1.1普惠保险的特征

普惠保险(inclusiveinsurance)的概念有两个要点:

(1)强调保险的可及性(availabilityaccess),尤其是为弱势群体提供享受与强势群体平等的适当程度的保险产品和服务的机会;

(2)采用商业可持续性(businesssustainability),区别于社会救济和某些保险扶贫。

普惠保险的市场特征主要体现在如下3个方面。

1.客户特征

低收入客户在面对风险时通常比高收入客户更为脆弱。

因为低收入客户通常缺乏财务保障和有效的风险转移机制,并在还缺乏教育、就业、住房、公平机会甚至司法公正等其他基本必需品。

典型的普惠保险客户具有如下特征。

(1)受教育程度低、保险意识弱。

他们常常不能充分理解所面临的风险,也没有基本的保险概念,即使意识到了,也因为缺乏相应的知识和信息,容易做出错误的决定。

(2)可支配收入低。

收入大多用于基本生活开支,且收入波动性可能较强,甚至具有季节性,这限制了他们定期支付保费的能力。

(3)难以被传统保险机构接触到。

他们身处农村和城镇贫困地区,在非正式部门就业或没有固定工作。

(4)对保险甚至整个正规金融体系缺乏信任。

2.分销渠道特征

低收入客户对不正当销售、产品价值打折或者客户滥用时比高收入客户更为脆弱。

价值链参与主体的数量不同、每个参与者激励结构不同,导致各种风险在不同分销模式中的普遍程度不同。

典型的业务和分销模型的价值量通常较为复杂,具有多个独立参与者(包括管理者、经纪人或代理人、客户聚合器、支付平台),这些参与者影响客户和保险公司之间的关系。

分销过程中涉及的多方将影响保险监管者为验证客户是否被公平对待所需要付出的努力。

多方参与也会显著影响保障范围,特别是如果每一方都收取费用或其他形式的报酬。

3.所在国家或地区环境的特征

一是所在国家或地区的监管框架。

在某些国家或地区,监管者对经营行为监管的范围与程度取决于监管框架所决定的授权,这会影响监管者所提供客户保护的性质和水平。

国家公共政策应当考虑经营行为保护的需要以及监督者的角色,这对监管框架体系的建立至关重要。

二是监管者可能扮演的角色。

对监管者提供经营行为授权的监管框架有多种形式,它可以在实体层面而不是在交易层面对保险公司进行监管职责的授权。

此时,即使来自单个客户的投诉可能指向被监管主体内部的程序、结构或业务操作的某个问题,监管者针对的也是被监管主体内部的程序、结构或一般业务操作,而不是交易层面(单个合同)。

此外,监管者可以负责进行非诉讼争端解纷。

6.1.2普惠保险的作用

1.宏观视角

保险被认为是实现世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

在联合国的《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AgendaforSustainableDevelopment2030)提出的17项目标中,保险与其中6项有直接联系——反贫困、食品安全、就业促进、农村和城市发展、灾害救助、基础设施投资,与其中至少5项间接相关。

图6-1报告了保险促动经济社会发展的机理,普惠保险也是通过这些途径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并且,对于缺乏保险产品和服务的个人家庭、企业、产业而言,从“保护资产”到“助力资本市场发展”的9个机制的作用均更强,这是因为,这些弱势主体更缺乏资产积累,更缺乏低成本风险管理工具,财务管理能力更弱,脆弱性更高,经济增长潜力的利用程度更低。

图6-1保险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机理

2.微观视角

发展普惠保险能够通过以下途径改善具体客户的福利水平。

(1)期待价值角度:

①心态平静,即客户投保后,将减少对保险事故发生所带来不利后果的担心;②更多向未来投资,即客户投保后,能将原本用于应对保险事故的准备金投资于生产性活动,包括提升人力资本;③减少对家人和朋友的依赖,即客户投保能增强自身的独立性,更能承担起各方面的社会责任。

(2)财务价值角度:

①实际保护,即保险能在灾害事故发生时给客户的损失提供经济补偿;②降低现金流平滑成本,即相较于为了在灾害事故发生后获得流动性或者为了管理流动性风险而持有现金,购买保险是更为经济的选择,对低收入群体来说尤其如此,例如,Janzen等(2013)研究发现,相对于未投保家庭,投保家庭在遭遇旱灾后变卖资产和减少食品消费的可能性更小;③增信功能,即获得保险保障将增强低收入者的信誉,从而便于获得贷款、供应商赊账等;④公平定价,即保险一般是公平定价的,不是乘人之危的交易工具。

(3)服务价值角度。

这是指保险能提供防灾防损、出险后事故处理、客户信用记录建设等方面的附加服务。

6.2普惠保险的传统模式

6.2.1小额保险

小额保险(microinsurance)是针对低收入者的、可以由多种主体提供的、遵守普遍接受的保险原则的产品和服务。

根据小额保险网络组织(microinsurancenetwork)的看法,小额保险是主要针对低收入人群和被主流保险及其他风险应对工具排斥人群提供的保险服务。

2013年全世界小额保险的投保人约有5亿,到2020年,预计将超过10亿人(MicroinsuranceNetwork,2013)。

在各国的实践中,为了制定针对性的发展和监管政策,需要明确界定小额保险,这包括“保险”和“小额”两方面内容。

虽然小额保险针对低收入者,但从国际范围的实践经验来看,经营小额保险并不一定会亏损。

小额保险与普惠保险有紧密联系,但并不等于普惠保险。

(1)在服务对象上:

小额保险针对的是低收入个人家庭和小微企业,而普惠保险仅仅是以他们为优先服务对象,其服务对象还包括残疾人和老年人等通常的弱势群体、落后地区的人群以及获得保险服务较少的企业。

(2)在产品和经营上:

①普惠保险与小额保险均不对应具体的险种;②二者均强调商业可持续性,采用通常的保险经营原则和方法,如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nternationalAssociationofInsuranceSupervisors,IAIS)提出的保险核心原则(InsuranceCorePrinciples,ICPs)。

(3)在监管和支持政策上:

①普惠保险的概念比小额保险晚出现十几年,普惠保险是在小额保险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吸收了小额保险运行中的经验教训;②由于小额保险的服务对象更为“弱势”,所以各国对小额保险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监管比普惠保险更严格,如小额保险更加不能拒保、需要更快理赔;③如果一国当局对小额保险和普惠保险产品采用不同监管政策,可能诱导保险市场主体“套利”。

中国2008年前后开始推行的小额保险就是针对农村地区的低收入个人家庭,这是因为当时中国农村地区的保险供给尤其不足。

2008年,中国人寿、中国人保人寿、泰康人寿、新华人寿等公司率先被批准开展小额保险业务,小额保险最初在山西、黑龙江、湖北、河南、江西、广西、四川、甘肃、青海9个省区开展;此后,试点的公司和地区逐步扩大,到2011年已有8家保险公司在24个省区开展了小额保险业务。

目前各省区均有小额保险开展。

中国在小额农业保险、小额财产保险、小额寿险、小额意外保险、小额健康保险等方面取到了一定成绩。

但是,随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推广(“新农合”和“新农保”),中国小额保险发展得并不快,产品丰富程度较低、保障范围较小,目前主要是为新农合提供小额的补充医疗保险。

专栏:

人保寿险农村小额保险业务助力精准扶贫

人保寿险持续推进农村小额保险业务。

开发上线“普惠+特惠”型精准扶贫专属保险产品“人保寿险惠民保小额定期寿险”,并在个险渠道推广,该产品在充分考虑了贫困地区投保人经济能力的基础上,满足了低收入人群的保险需求、加强了保障力度、丰富了保险责任,也进一步丰富了公司的小额产品体系。

2017年以来,全系统为农村人口提供的小额人身保险保障的累计风险保额近1000亿元,覆盖全国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保障人数近300万。

此外,人保寿险还积极为建档立卡贫困户提供增信支持。

宁夏分公司2011年起推出具有扶贫脱困和服务“三农”特色的“安宁保”产品,通过小额贷款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改善贫困户借款人资信状况,增强贫困人口获取信贷资金发展生产的能力。

该产品集借款人的意外伤害、身故责任、全残责任三项保障于一身,具有保额固定、收费低廉、适用人群广泛、理赔简便快捷的特点,受到了合作银行和农民群众的普遍欢迎。

2011年来,为15万农户提供了近46亿元的保险保障。

黑龙江省分公司为当地2051名贫困人口提供超过2亿保额的意外风险保障。

一季度赔付近10万元。

解决了银行在向该群体放贷时存在的无抵押、难授信的实际困难,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贫困地区农民创业融资难的问题。

陕西省分公司与农信社渠道合作,为办理扶贫贷款的农户公益性赠送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

一方面不断加深与现有农信社渠道的合作力度,有效巩固渠道合作基础,占领渠道销售资源;另一方面充分发挥保险的公益“助推器”作用,为扶贫贷款双方提供保险保障,扶贫助力措施精准到户。

目前与陕西地方农信社合作渠道开展扶贫贷款赠送保险事宜涉及三级机构6家,合作出单网点约179个,涉及扶贫贷款量约6亿元,单笔贷款金额最高5万元,预计涉及保费量约122.4万元。

累计实现精准帮扶476户,涉及保额2128.7万元,其中已承保出单438件,累计保额1984万元。

6.2.2健康保险

1.小额健康保险

小额健康保险能改善低收入人群的福利状况。

(1)降低低收入人群医疗费用的自付部分,令其获得更好的医疗服务。

Zimmerman等(2013)对危地马拉的调查分析发现,已经获得了医疗服务的小额健康保险的被保险人中,有20%的人表示在没有小微健康保险的情况下将不会去获得医疗服务。

(2)改善低收入人群的医疗预防行为。

表6-1报告了各地区健康保险发展情况。

2018年,中国内地31个省区市的健康密度的中位数为274.5人/年,远低于世界整体水平。

赔付率是正向反映保险产品普惠程度的一个指标,短期健康保险赔付率的中位数为77%,高于财产保险的平均水平,说明中国短期健康保险的普惠性较好。

健康保险市场三家大公司的市场份额之和(CR3)的中位数为50.5%,说明健康保险的市场竞争程度高于财产保险市场,低于人寿保险市场。

表6-1各地区健康保险发展情况(2018年)

省区市

健康保险密度(元/人)

短期健康保险赔付率(%)

健康保险CR3(%)

北京

1390.4

0.66

36.4

上海

874.5

0.57

44.1

广东

469.9

0.84

53.0

浙江

421.3

0.71

50.5

江苏

408.0

0.72

52.5

山东

323.0

0.93

44.5

新疆

318.4

0.67

46.0

内蒙古

287.5

0.85

53.5

湖北

278.0

0.85

44.4

黑龙江

274.7

0.78

52.3

四川

274.5

0.76

48.5

河南

251.6

0.51

51.2

陕西

246.2

0.96

52.9

吉林

241.4

0.81

49.6

河北

230.2

0.93

47.6

山西

215.0

0.88

50.0

福建

393.4

0.74

53.3

天津

391.4

0.62

49.6

宁夏

345.0

0.71

69.9

重庆

340.2

0.83

45.4

辽宁

323.6

0.66

55.6

湖南

195.7

0.80

54.1

江西

180.9

0.77

49.8

安徽

179.5

1.02

41.7

海南

177.7

0.65

56.1

青海

171.9

0.89

70.2

甘肃

162.8

0.76

52.0

云南

160.4

0.80

46.9

广西

135.2

0.89

47.2

贵州

108.8

0.66

68.2

西藏

95.1

0.38

86.8

资料来源: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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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6-1各地区健康保险发展情况(2018年)

为推动小额健康保险,保险公司可以采用如下对策。

(1)设计简单产品。

如采用固定保险赔付、减少产品类型和赔付上限、无现金操作、使用通俗简洁的保单语言,这些措施能令消费者更易于理解保险产品,令保险公司易于销售、易于理赔。

(2)提供增值服务。

提供预防性服务,包括健康教育、医疗营房;提供咨询性服务,包括当面咨询、电话咨询、医生上门看望;提供低成本服务,包括低成本诊断、低成本药物、低成本治疗、急救。

这些做法能提高客户的医疗服务的可及性、改善健康状况和减少医疗支出,也能支持保单销售、提高保单持续性和减少理赔处理成本。

(3)为客户创造积极的体验。

包括明确投保要求、提供灵活的保单支付方式、采取简单的索赔程序、赠送辅助性医疗服务。

(4)多使用科技。

移动支付能提高投保率和便于收取保费、改进沟通,智能卡能利用数字信息提升效率、减少欺诈、查询医疗历史,管理信息系统能处理自动索赔、减少欺诈和便于监督。

(5)与储蓄产品配合。

这能缓解客户的流动性约束,为保险公司获得潜在的交叉销售利益,提高续保率。

(6)与健康服务提供者(主要是医院和药店)合作。

这能令患者获得更高质量的健康护理服务,使保险公司少遭受保险欺诈,维护保险交易的诚信,降低赔付和索赔管理成本。

专栏:

中原农业保险公司普惠健康保险服务“三农”民生

根据各地政府的扶贫工作差异化需要,中原农业保险公司设计了“补充保”、“普惠保”和“兜底保”三层级方案,使普通人群医疗费负担有效缓解,贫困人口医疗费负担大幅减轻,兜底人群大病医疗费实现兜底,已累计在河南省11个地市41个县区开展该业务,具体模式如下。

“补充保”。

针对各县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新农合、大病补充等报销后剩余的合规医疗费用,由公司按照各县区合同约定的赔付标准进行理赔。

立足于进一步减轻贫困人口的医疗费用负担,缓解贫困人群因病致使贫困程度进一步加深。

“普惠保”。

在县域范围内,为全县所有人口提供全民医疗提升保障,并提供政策优惠,重点向贫困人口、特殊人群倾斜。

立足于解决县域人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等问题。

“兜底保”。

对在上述基础上无法覆盖的合规医疗费用及因病治疗支出的非合规医疗费用,为贫困人口提供兜底补偿。

立足于真正实现贫困人口看病无忧,兜底解决因病致贫返贫问题。

三类普惠健康保险产品,针对农村贫困人口社会基本医疗保障额度不足的问题,通过政府出资购买扶贫健康保险服务,放大财政扶贫资金使用效率。

政府用少量财政支出,减少资金流动环节,不出险不赔付,中间环节见保障不见现钱,打消部分贫困群众“等靠要”的想法,切实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2.健康保险与社会医疗保险的关系

所有国家的健康保障体系均是公立的社会医疗保险与私人健康保险相结合的,我们应当设计良好的公私合作(PPP)的健康保险。

(1)对于社会医疗保险部门来说:

能扩大全社会的保险覆盖率,形成多层次的健康保障体系;提高自身行效率,或降低制度运行成本;扩宽服务领域,提升投保人的满意度。

(2)对于健康保险机构来说:

能扩大承保业务规模,获得服务费;从公共部门获得数据等信息,减少保单送达成本。

在这方面,中国的健康保险普惠取得了如下成果。

(1)保险业整体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保险业助力大病保险制度实现全覆盖,2017年,16家保险公司在全国31个省(区、市)开展了大病保险业务,承保了10.6亿城乡居民(其中城镇职工约5000万人),将大病保险患者实际报销比例在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平均提升了13.99%,为102.57万人安排了转外就医服务。

从2012年到2017年,大病保险赔付超过1700万人,有效缓解了“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

保险业推动各地大病保险向困难群众适当倾斜,降低起付线,放宽报销范围,提高报销水平。

(2)保险业配合各地政府开展贫困人口补充医疗保险。

截至2017年底,保险公司在全国25个省(区、市)1152个县(市)承办了针对贫困人口的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业务,覆盖贫困人口4635万人。

(3)参与经办社会救助。

截至2017年底,保险公司在全国275个县市开展了医疗救助经办项目,提高了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之间的衔接效率。

6.2.3农业保险

农业保险是指对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产业中的被保险人,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因保险标的遭受约定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疫病或者疾病等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由保险人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保险活动。

农业保险普惠有如下机理。

(1)农业生产者是劳动者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农业生产者的收入一般低于社会平均收入水平,所以为农业提供保险能直接帮助大量低收入人群。

(2)农业是弱势产业,农业获得的保险服务程度低。

(3)农业保险能够促进农业产出的增长,而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具有正外部性。

(4)根据各地区的资源优势和产业特色,保险机构能因地制宜地开展特色农业保险。

2004年,原中国保监会在上海、黑龙江、吉林、新疆、江苏、四川、湖南等9省区直辖市启动了农业保险试点,积累经验。

自2007年起,7省区试点推行了有中央财政补贴的政策性农险,保险费由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和农户共同承担;此后几年,中央财政补贴的政策性农险试点的各地区不断增加(名单见表6-2)。

从农险密度(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农业人口)和农险深度(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农业增加值)两个指标来看,中央财政补贴对农业保险的发展有显著的推动作用。

表6-2中央财政补贴的政策性农险在各地区的推进

开始补贴的年度

地区

平均农险密度(元/人)

平均农险深度(%)

补贴前一年

补贴后一年

补贴前一年

补贴后一年

2007

内蒙古、吉林、江苏、湖南、四川、新疆

4.42

52.00

0.10

0.85

2008

河北、辽宁、黑龙江、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海南

3.94

19.23

0.08

0.32

2009

江西

3.91

14.46

0.10

0.30

2010

山西、广东、云南、甘肃、青海、宁夏

5.92

15.70

0.16

0.32

2011

广西、重庆、贵州、西藏、陕西

2.89

15.13

0.07

0.33

2012

北京、天津、上海

134.25

152.75

2.69

2.76

资料来源:

《中国保险年鉴》、国家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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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6-2中央财政补贴的政策性农险在各地区的推进

近年来,中国农业保险业务平稳较快发展。

截至2017年底,农业保险乡村服务网站达到36.4万个,网店乡镇覆盖率达到了95%,村级覆盖率超过50%(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2018)。

2018年农业保险原保险保费收入为572.65亿元,同比增长19.54%;农业保险承保的风险保额为3.46万亿元,同比增长24.23%。

对于加强农业保险普惠,可以关注开展以下两方面的工作。

一是将农业保险与农业生产价值链上的其他产品服务进行组合,降低农业保险运行成本。

(1)与农业信贷组合,这能降低保单送达成本,并降低放贷者的风险。

(2)与农业生产要素组合,这能增加农业生产投资,促进生产要素销售。

(3)与农户组织合作,降低农户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扩大销售规模。

(4)与信息服务提供者合作,这有助于农业生产中的防灾防损。

二是发展指数保险。

指数保险是指以一个或者几个外生于保险当事人的要素为触发条件,保险人基于该要素的指数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最常见的是气象指数保险。

发展指数型保险主要有以下好处:

(1)减少逆向选择;

(2)减少保险营销和理赔等费用;(3)能大概率避免保险欺诈;(4)易于被金融素养不足的人群理解,纠纷较少。

指数保险的主要缺点在于存在基差风险,在中国当前阶段,发展指数保险需要基于气象、地质等指数的建设。

专栏:

中国人保的农业保险创新——汇川模式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结合地方特点,通过“保险+融资”,支持地方农业主体,为地方农业实体经济提供农业融资。

“汇川模式”服务贵州遵义汇川区实体经济,助推地方乡村振兴,解决地方融资贵、融资难的难题,加快了农业产业发展。

汇川模式的核心在于充分发挥保险分摊损失、经济补偿和投融资的功能效果。

该模式充分运用了人保财险的支农融资优势为地方性产业链提供融资支持,运用多种保险产品兜底实体经济风险,资金闭环解决了农业产业上下游融资困难,助力了地方产业产销本地化,通过“保险+企业+农户”带动地方农户增收脱贫,为地方经济发展提供内生动力。

该模式主要以汇川区农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殖大户和龙头企业为融资主体,主要支持汇川区生态家禽产业、中药材产业和蔬菜农业产业的发展,为农业企业提供农业保险支持,为农业发展保驾护航。

该模式搭建了2亿元的支农融资合作额度,通过融资资金支持地方国有企业建设生态蔬菜标准化生产基地,融资已落地800万元,正在审核放款700万元,正在开展高粱、500亩大坝种植融资等项目近亿元。

保险涵盖了运输配送车辆保险、农业种植保险、产品责任保险、团体意外保险、企业财险保险等风险保障范围。

在国有企业农业产业的工业标准体系下,提升了农民技术水平,提高了农产品产量。

通过有组织的用工、蔬菜种植、运输服务、土地流转等措施增加了贫困户收入,解决了贫困户就业近889户,共计2982余人,其中建档立卡户150户。

该模式开展过程中,还为国有企业上游的民营企业提供了融资和保险支持,风险保障范围约2亿元,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并为农业生产疫情风险提供了保险兜底。

项目推进至今,汇川模式依托地方实体经济向当地即将出列的贫困村提供产业布局,为高粱、保供蔬菜、辣椒等农产品提供了一体化的解决方案。

6.2.4小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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