赴港澳司法鉴定管理和技术考察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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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港澳司法鉴定管理和技术考察报告
赴港澳司法鉴定管理和技术考察报告
以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杜志淳同志为团长的赴港澳司法鉴定管理和技术考察团一行10人,完成了对香港和澳门地区司法鉴定机构为期十天的考察任务。
通过此次考察,我们对香港和澳门地区的司法鉴定体制、鉴定机构的设置和运行、鉴定机构的质量管理、司法鉴定技术的现状等方面均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
在交流同时我团也向两地的同行介绍了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下称”司鉴所”)的基本情况,双方建立了友谊,增进了了解,基本达到了考察预期目的。
考察概况
此次考察的主要接待方是香港政府化验所,考察团在该所的法证事务部进行了为期两天的考察,同时考察了相关技术部门:
香港卫生署法医科、香港警务处技术科;在澳门,我们考察了澳门司法警察局司法鉴定化验所。
在考察中我们普遍感受到两地同行对我们的到访十分欢迎,交流的气氛十分融洽,接待也很热情。
我们考察的主要目的是了解港澳司法鉴定管理和技术的现状以及发展趋势,着重考察司法鉴定实验室的质量保证体系的建设。
为此,在考察中我们在实验室质量保证体系的建设和管理的交流上花费了较多的时间,香港政府化验所法证事务部的助理政府化验师梁时中先生作了《司法鉴定质量保证体系建设与管理的成就与发展》的专题交流,总化验师刘秋铭博士和总化验师王友成博士也分别从dna技术、亲子鉴定、毒物分析和文件检验等专业的角度,对质量管理、品质保证的建设和实施作了专题报告,通过一系列的报告,从机构和专业两个不同的层面对司法鉴定实验室质量保证体系的建设和运作进行了较为详尽的介绍。
考察团副团长沈敏同志也代表考察团向对方专题介绍了司鉴所在科研、鉴定和教学等方面的基本情况。
同时,考察团中的专业人员(如毒物分析、dna技术和文件检验专业)还深入到实验室中,直接与香港的技术人员开展交流和对话,较为深入地了解了其技术现状,并就一些共同关心的技术问题开展了有益的探讨,效果明显。
由于历史和地域的原因,两地在司法鉴定体制上差异明显。
在法律适用上,香港属于英美法系司法体制,从国际司法鉴定体制的一般情况看,英美法系体制对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管理多采用”专家证人”的模式,但香港地区在鉴定机构的设置上采用了集中的模式,设立了香港政府化验所。
该所是完全独立的政府机构,不隶属于警方、法院等部门,是全港唯一的法定司法鉴定机构,有人员419人。
政府化验所中涉及司法鉴定的部门是法证事务部,法证事务部的主要服务对象有:
法院、海关、社会福利署、惩教署、廉政公署、警务处、出入境处、卫生署法医科、医院管理局病理化验所、香港戒毒会、滥用药物辅导及康复中心等及其相关部门和机构;其所涉及的专业领域包括:
毒物分析、滥用药物分析、酒精测试、dna检验、亲子鉴定、罪犯dna资料库、生物物证检验、痕量物证检验、火灾调查、爆炸现场调查、交通意外重组、文件检验等。
法证事务部还专设现场搜集罪证小组,负责罪案现场勘察及收集有关的科学证据。
政府化验所没有设置法医鉴定专业。
香港的法医鉴定,统一归属于卫生署法医科管理,他也是独立于司法和执法层面的技术鉴定机构。
香港对司法鉴定人的管理主要采用行业和机构内部管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其中对人员的能力要求十分严格。
化验师均为公务员编制,对人员要求除达到相关专业的普遍要求外,机构内部还要对人员的能力进行定期的考核,对鉴定人实行一套严格的资格管理制度。
如法医师,在取得卫生署病理医师资格的条件下,还需要有至少5年的实际工作培训经历;同时,作为法医师每两年必须完成60学时的继续教育培训计划;另外,还要通过参加国际和行业的能力测试,以保证人员的能力水平。
在鉴定的委托上,香港政府化验所的主要委托主体是相关的司法和执法部门,不接受个人的委托。
在鉴定结论的出具上,香港法律有明确的规定。
证据条例第8章,明确规定了”政府化验师证明书”的内容和格式。
在鉴定结论的采信上,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结论,都必须进行法庭质证,鉴定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出庭的技巧和表现也是鉴定人培训和考核的主要内容之一。
澳门司法鉴定化验所的规模更小得多,全所共有20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14人,但所涉及的专业领域不少,包括毒物分析、毒品鉴定、dna检验、亲子鉴定、微量物证检验和文件检验等,其实验室的管理也较为规范。
交流与感受
一、关于鉴定机构中立性、独立性和集约化机构模式的取向
前面我们提到,在香港地区唯一的综合性鉴定机构是香港政府化验所。
政府化验所是一个不隶属于任何司法或执法部门的独立的机构,其人员编制属公务员,其运作资金也直接来源于特区政府,负责向香港的多个执法部门提供司法鉴定服务,是政府全额投资的专门鉴定机构,他不介入市场,公信力很高。
香港地区形成现在的司法鉴定机构模式有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
香港政府化验所,在1913年成立之初是隶属于卫生署的一个单位,经过65年的实践,直到1978年才成为政府的一个独立部门。
独立成了其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
在随后的发展过程中,一些新兴的司法鉴定技术领域,其中dna技术,也属于政府化验所的业务范围。
如dna资料库的建设,是基于《1999年危险药物、廉政公署及警队(修订)条例草案》而建立的一个资料库,用于储存有严重罪行(可逮捕)疑犯的dna资料。
由政府化验所负责建立和维护资料库值得我们借鉴的是,从该资料库的用途看,其主要的服务对象是警务处,其对刑事案件中证据规则的理解和所维护所体现的鉴定机构中立的理念,值得我们借鉴。
在香港警察中不设法医鉴定,刑事和民事案件中十分重要的法医鉴定工作,归属于卫生署法医科管理,虽然其主要的服务对象是警务处,但其机构设立、人员管理和经费来源等均完全独立于警察部门。
香港政府化验所集中了全港大部分的司法鉴定资源,在人员和设备配置上具较大的优势,政府不再在其他部门作资源重复投入,优化了资源,提高了效率,也有利于技术的发展。
二、关于实验室的质量控制体系
对司法鉴定而言,实验室的质量控制十分重要。
质量控制对于鉴定结论客观、科学、准确的证明效力尤其重要。
港澳地区的司法鉴定机构对实验室内部的质量控制都颇为重视。
香港政府化验所法证事务部,开展质量控制工作已有多年的经验,在1996年就已通过了美国罪证化验所所长协会/实验室认可委员会(美国罪证化验所认可委员会)的认可资格,随后于2001年又通过了该认可机构第一个五年期的复审。
香港警务处技术科相关的枪弹和照相实验室,也通过了上述机构的认可。
如澳门司法鉴定化验所。
即使没有通过相关认可机构认可的实验室,也采用了参加国际间实验室测试数据比对等方法,来验证其实验室的能力,保证和控制鉴定的质量,可以说,对实验室质量控制的必要性和迫切性的理解,在港澳地区司法鉴定实验室都有很强烈的意识。
而目前,内地司法鉴定机构的实验室,在质量控制方面的要求和意识还十分淡薄,有些甚至还没有意识到,在这方面所存在较大差距。
由于我所部分实验室在2002年4月通过了国家的计量认证,在实验室质量控制方面已有一些基础,积累了一定的经验,所以在此次交流中,有较多的时间是在共同探讨实验室质量体系的建设和维护上。
在质量管理方面香港政府化验所有长期的实践,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所以交流中的热点和焦点比较明确。
从质量目标的确立,质量方针的制订,到质量体系的建立和维护,双方都有了共同的语言和兴奋点。
在交流中我们体会到,香港政府化验所实验室质量体系的建设有两个重要的特点。
(一)规范化,重程序。
质量体系是建立在一整套完整的程序上的,为了实现质量目标,法证事务部首先根据不同专业的鉴定特点,分解细化了鉴定的过程和接点,针对每个过程制订了完整的作业规则和质量控制的程序性文件,主要包括:
人员的培训、证物的处理、检验方法和程序、结果的审核、证言素质的保证、人员专业水平的考核等几个方面。
如为了保证”证物链”的完整,对证物的交接、包装、安全和储存均有明确的程序性文件加以规范,对鉴定档案的形成和证物的流转均有监管的记录,所有证物均建立了独立的唯一性标记,并伴随鉴定和证物流转的全过程,使证物不会在任何环节出现混淆的可能性;同时对所有的证物均有封存的要求,使用了各种封存的方法以保全证物的完整性,采用的封存方法有塑胶袋热能封口、唯一性封条(加编号)、保安标签等,对封存的时间、作业人员和保存的地点等均作记录,在参观中我们注意到,整个法证事务部有统一的交接证物的人员和场所,有专门的人员进行证物的交接和封存、编号、保管和分发,并采用了统一的计算机系统进行记录;尤其注意不同专业的特性,一些特殊的证物由鉴定人员直接参与接收、保存等工作,如文件检验的样品。
有不同规格的保存物证的场所,如低温冰库、一般冰库、保险箱、保险库等,并对保存重要物证的场所设立了报警监视系统,对进出的人员均有电脑记录。
(二)注重人员的培训和能力考核。
正如化验所助理政府化验师梁时中先生在交流中提到的那样:
”制度是人订立的,而一切监察、规管措施都是由人来实施的”。
所以所有的质量控制的程序和规范化的文件都必须获得各级员工的认同和合作,同时管理层必须十分重视对员工质量观念的培养,使质量控制的理念发展成一种专业态度和文化,才能使质量控制的目标真正得到实现。
据法证事务部的同行介绍,其对人员的培训包括入职培训、专业训练和持续进修三个阶段,并为此制订了专门的”人员培训手册”。
新加入的员工必须接受其所属专业的培训,培训课程完成后必须通过考核后才能负责处理简易案件及签发报告。
培训的内容十分广泛,例如,由于香港鉴定人会以专家证人的形式出庭作证,所以从1998年开始,举办法庭举证训练班,使鉴定人能够在法庭以简单明了的语言解释科学原理、鉴定结果及其重要性,并以中立的立场回答控、辩双方地提问。
为了维持鉴定人的独立和公正,在出庭前,鉴定人通常不能入庭听审,也不能主动与法官、其他证人或律师联络和交谈。
为了提高鉴定人的出庭能力,鉴定人每年必须接受一次出庭考核,并把出庭的能力作为鉴定人的必需能力之一。
为了保证鉴定人的技术能力,专业及技术系列的人员每年必须通过其所在专业的测验。
作为质量保证的重要内容,法证事务部的文件检验专业在1985年就开始尝试用能力测验的方法进行人员技术能力的考核,当时采用的方法是由组长挑选较困难的个案交每位鉴定人各自检验,然后互相比对结果。
到目前,人员能力测验的方法和手段已很多,有些测验则由行业专业组织或团体组织来实施,如联合国ice和美国cts组织的能力测试。
在交流中我们同时注意到,香港政府化验所在人员配置上也很有特色。
该所到2001年底共有员工419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385人,对专业技术人员又分为两类,鉴定人员,和技术人员。
鉴定人员即化验师,仅占技术人员的26.8%,其余73.2%均为技术辅助系列的人员,他们没有鉴定权和报告的签字权。
鉴定人的主要职责是对鉴定过程的设计、控制和鉴定结果的审核等,这种鉴定的实施方式对鉴定人的资源发挥十分有利。
当然,此种鉴定方式的实施也是建立在对鉴定过程的细化、规范化和有效的质量控制的基础上的。
总结香港政府化验所质量控制建设的经验主要有三点:
1、管理层的认同,即管理层要有很大的决心和魄力来推动质量体系的建设;
2、资源的投入,质量管理是一个投入较大的工作,香港政府化验所每年有20%的人力和物质资源用于质量体系的建设和维护;
3、建立质量文化,要切实有效的实行质量保证,关键是要在整个机构内部形成一种质量理念,使质量体系的实施成为一种习惯,形成一种文化。
三、关于相关学科鉴定技术的特点
通过交流,我们也意识到我所与香港政府化验所在技术的细化和设备资源上,我们还有一定的差距。
例如在dna技术及毒物分析的设备配置上,香港政府化验所毒物分析专业,仅hplc/ms就有6台之多,而我们实验室还未达到这个数量。
另外在毒物分析的鉴定技术上,特别是在定量分析中他们采用的一些判断标准,对提高结果分析的科学性,保护当事人和鉴定机构自身的权益有积极的作用。
例如对酒后驾驶的样品测试中,要求:
1、每一次定量分析需由两位化验师采用不同的系统完成;2、每一个样品需经两位化验师,每人两次,共四次的反复分析;3、在四次分析结果中,最大的相差不能超过3%;4、测试结果的报告采用不少于测试平均值减5%。
从上述鉴定过程和要求看,都比我们实验室现行的指标更为严密。
在dna实验室,为了保证样品之间不被交叉污染,设立了十个彼此独立的证物处理室,同时从程序上规定同一案件的不同证物在不同的证物处理室由不同的技术人员分别处理;样品提取后,首先进行人核dna定量分析,作为提取质量控制的重要指标和结果分析的依据之一;同时在实验中平行分析空白对照样品,防止污染;平行分析阴性及阳性对照实现对标样的质量控制。
为了防止dna漏检,对所有证物的提取和处理均有统一的要求。
同时,到2001年底,法证事务部已完成了每个试验方法测量不确定度的测定,使方法的科学性和严密性又上了一个层次。
在这方面,我们也需要提高我们的工作水平。
几点启迪
一、在司法鉴定体制建设上,香港政府化验所的设置和功能对内地司法鉴定体制的改革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司法鉴定机构由政府直接投资设立,且相对集中,从机构的地位、人员和资金上保证其保持中立、独立,不介入市场运作,这对提高司法鉴定的公信力,提高鉴定效率和维护司法公正是有利的。
二、对鉴定机构的质量管理可参考实验室认可的模式。
由于司法鉴定对象的不确定性,因此对机构的质量管理尤为重要,在质量管理中关键是对鉴定程序的规范化和鉴定人能力的考核。
在质量管理中是否可考虑发挥核心实验室的作用,在司法鉴定同类实验室之间开展鉴定能力的间比对,由易到难,由特殊到普遍,逐步引入实验室认可的管理模式。
对鉴定人的管理要强化人员培训和考核制度,对人员的培训和考核要求要具体化,并具有可操作性,借助实验室内部和实验室间的能力测试考核鉴定人的技术能力。
逐步实现具中国特色的统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管理制度。
三、要结合质量体系的建设,优化鉴定技术人员的配置,一方面提高鉴定的质量,另一方面把鉴定人从一些基础的技术工作和事务工作中解放出来,提高效率。
四、要加强对”证物链”的控制和证物保全意识的培养。
证物链是一个涉及保证证据安全、有效、受控的系统工程,作为鉴定机构内部,必须建立完善的证物保全制度和运作程序,同时要与委托方共同完成证物的保全,提升鉴定结论的证据效力。
五、提高服务意识。
在考察中我们注意到,港澳两地的鉴定机构都十分重视鉴定工作对委托方的服务意识,把鉴定工作定位在为委托方提供技术服务上,注重在鉴定报告和鉴定过程中体现服务的特色,注重与委托方的交流与合作,从技术的角度解决委托方提出的以及可能遇到的问题。
同时在为委托方服务的同时也提高了自身技术能力和鉴定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