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释义.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3611148 上传时间:2022-11-24 格式:DOCX 页数:80 大小:138.4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释义.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80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释义.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80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释义.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80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释义.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80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释义.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80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释义.docx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释义.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释义.docx(8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释义.docx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释义    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的规定。

  《宪法》规定:

“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

”“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可见,计划生育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载入宪法。

  新中国成立50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经过全国人民艰苦不懈的努力,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在经济还不发达的情况下,人口过快增长的势头得到有效控制,使生育水平下降到更替水平以下,全国基本实现了人口再生产类型从高出生、低死亡、高增长到低出生、低死亡、低自然增长的现代人口再生产模式的历史性转变,1998年人口自然增长率首次低于10%;出生人口素质不断提高,婴幼儿健康水平得到很大改善;人民群众传统婚育观念明显转变,计划生育这一基本国策基本上已为人民群众所接受。

我国成功地探索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综合治理人口问题的道路,计划生育工作有力地促进了综合国力的提高、社会的进步和人民生活的改善。

  同时还应看到,目前我国生产力水平还比较低,各地方发展很不平衡,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健全,原有的一些计划生育政策措施随着改革的深化逐渐失效,落后的生育观念的影响还将长期存在。

因此,未来几十年中,稳定低生育水平的任务仍然是重大而艰巨的,计划生育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和困难:

一是,计划生育政策的贯彻实施很不平衡,有些地方开展计划生育工作比较困难,刁难、阻挠计划生育干部执行职务的情况时有发生。

我国计划生育工作重点、难点在农村、老少边穷地区。

在立法论证过程中,一些同志建议抑制低素质人群的生育,适当放宽高素质人群的生育限制,没有被采纳。

但是广大农村、老少边穷地区生产力发展水平较低,医疗卫生条件较差,却是不争的事实。

中央提出,计划生育工作要整体推进与分类指导相结合,在抓好全国计划生育工作的同时,继续把工作重点放在农村,特别是中西部地区的农村,发挥城市和东部地区的示范作用,针对西部地区生育率较高、贫困人口比例较大、城市化水平较低的状况,不折不扣地贯彻实施法定的生育政策。

随着农村经济发展、教育的普及、卫生条件的改善,影响城乡人口后天素质差异的因素会逐渐缩小。

二是,计划生育工作涉及多个部门,有些地方有关部门相互配合不够,难以形成计划生育综合治理。

三是,有些地方存在计划生育干部滥用职权、以罚代管的现象,需要用法律来规范、约束执法人员的行为。

计划生育是我们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国策。

在实现了人口再生产类型转变的同时,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主要任务将转向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1994年国际人口与发展大会以后,国际上普遍认为计划生育工作应转向与人口发展、保障公民生殖健康需求密切结合。

为了稳定低生育水平,做好计划生育工作,根据当前实际情况,在总结地方立法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统一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是迫切需要的。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1980年2月通过了《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这是我国第一部计划生育地方性法规。

目前除了西藏、新疆(西藏和新疆颁布有政府计划生育规章)外,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颁布了地方计划生育条例。

目前,我国已加入17个国际人权公约。

其中涉及人口与计划生育的主要有: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儿童权利公约》、《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

国际性文件涉及人口与计划生育的主要有:

1974年世界人口会议通过的《世界人口行动计划》、1984年国际人口会议通过的《墨西哥城人口与发展宣言》、《关于进一步执行〈世界人口行动计划〉的建议》、1994年国际人口与发展大会通过的《国际人口与发展行动纲领》等。

上述公约和文件涉及的人权主要包括生命权、生育权、生殖健康权、受教育权、获得适当的生活水准的权利、发展权等。

这些为《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制定、贯彻实施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二战以后,一些发展中国家出于对人口快速增长的担心,颁布了控制人口的法律;同时,发达国家出于对妇女健康和权利的考虑,也逐步使避孕、绝育和堕胎合法化。

  人口问题的本质是发展问题,能否解决好人口问题,直接关系到人民生活改善、全民素质提高和中华民族的兴衰。

同时,人口与计划生育问题也要在发展中加以解决。

要做到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加快经济和社会发展,高度重视科技和教育,努力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和国民素质,制定完善各项配套政策,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

随着改革开放深化,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及《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适时出台,只要正确贯彻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状况会逐渐走上良性循环的轨道。

  生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

“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我国已加入的国际公约规定:

所有夫妇和个人都有自由和负责任地决定生育数量和间隔并为此获得信息、教育和手段的基本权利。

公民依法行使生育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借鉴有关国际公约关于生育权的规定,总结我国计划生育工作以宣传教育为主、服务为主、避孕为主的经验,本法规定: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大众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

学校应当在学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计划地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

”“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

”“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

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并规定: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财政预算或者由社会保险予以保障”。

这样规定,保护了公民的生育权,并为公民生育权的行使提供了保障条件。

同时,任何权利的行使也意味着责任。

夫妇和个人在行使生育决定权时,应认真考虑他们的情况以及他们的决定对其子女和他们所生活的社区的平衡发展有何影响。

个人的生殖行为与社会的需要和愿望应该互相协调。

各国政府可以做出较多的努力去帮助其人民以负责的态度做出有关生育的决定。

人口问题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长期面临的重大问题,是制约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因素。

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是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宏伟目标和可持续发展的重大战略决策。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有必要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条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释义】本条是关于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以及如何实现这一基本国策的规定。

  人口众多仍然是我国确立计划生育政策所考虑的首要问题。

未来十几年,我国人口数量还将持续增长,预计年均净增1000万人以上,人口素质不高的状况短期内难以根本改变,劳动就业压力进一步加大,人口老龄化问题更加突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之间的矛盾依然尖锐。

由我国的基本国情决定,必须实行较为严格的限制生育数量的计划生育政策。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这一基本国策贯穿《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始终。

其主要内容包括:

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出生婴儿性别比正常;育龄群众享有生殖保健服务,普遍开展避孕节育措施的“知情选择”;形成新的婚育观念和生育文化;建立调控有力、管理有效、政策法规完备的计划生育保障体系和工作机制等。

生育调节是这一基本国策的核心内容。

综合考虑我国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当前的人口形势和对未来人口发展前景预测,也考虑到不同地区、不同民族、不同社会群体的实际情况和群众的生育意愿及接受能力,本法规定:

“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  目前我国生产力水平较低,地区发展不平衡,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健全,传统生育观念的影响还将长期存在,实行计划生育仍有相当难度。

任何政策的偏差、工作的失误以及外部环境的不利影响,都可能导致生育率的回升。

为贯彻计划生育这一基本国策,必须采取以下措施:

  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

加快经济和社会发展,高度重视科技和教育,努力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和国民素质,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制定完善各项配套政策,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

  不折不扣地执行法定的生育政策。

我国20世纪70年代初全面实行计划生育。

1980年起,各省(区、市)根据中央关于生育政策的总体要求,结合各地实际情况,相继制定了地方计划生育条例,对具体的生育政策作出规定。

从全国范围来看,各地对非农业人口的生育数量的规定基本一致,即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特殊情况可以照顾再生育一个孩子。

对农业人口生育数量的规定大体可以分为三种情况:

一种是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特殊情况照顾再生育一个孩子,照顾面约在10%;第二种是第一个孩子是女孩的,可以照顾生育第二个孩子;第三种是普遍允许有计划地生育两个孩子。

对于少数民族,一般实行宽于汉族的生育政策。

2000年,中央提出:

“今后十年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目标是:

到2010年末,全国人口总数(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控制在14亿以内,年均人口出生率不超过15‰.”中央总结以往做法,规定:

“国家鼓励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子女,依照法律法规合理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

具体政策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这是《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关于生育政策规定的立法基础。

  综合治理人口问题。

动员全社会力量,建立政府领导、部门指导、各方配合、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做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各负其责。

采取法律、教育、经济、行政等措施综合治理人口问题。

  国家指导与群众自愿相结合。

国家制定政策并提供必要的保障措施,兼顾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长远利益和近期利益、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实行行政管理与群众工作相结合,以促进群众生育观念的根本转变为立足点,组织和引导群众积极参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高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

  整体推进与分类指导相结合。

在抓好全国计划生育工作的同时,继续把工作重点放在农村特别是中西部地区的农村。

发挥城市和东部地区的示范作用,进一步落实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的“三为主”方针,严格控制人口增长。

做到经济要上去,人口数量要下来,人的素质要提高。

  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

尊重人民群众作为计划生育主人的地位,维护其合法权益。

把计划生育工作与发展经济、帮助群众勤劳致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有机结合起来。

依靠科技进步,提供优质服务。

  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教育、科技、文化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利用各种传媒,采用多种方式,大力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的公益性宣传,在全社会形成有利于计划生育的良好氛围。

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和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活动,大力宣传和普及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的科学知识,引导广大群众树立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生男生女都一样等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新型生育文化。

各级各类学校要重视人口与计划生育教育工作,中等以上学校普遍开设人口及青春期、性保健讲座或课程。

加强计划生育法制宣传,增强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

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使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全面走上依法管理的轨道。

  依靠科技进步,发展计划生育事业。

加快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工作。

开发、推广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的新技术和新产品,发展生殖健康产业。

加强计划生育药具及保健用品市场管理,规范市场行为。

  开展以技术服务为重点的优质服务。

计划生育部门是人口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综合管理部门,计划生育和卫生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共同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保健服务。

基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要深入千家万户,指导育龄群众选择以长效避孕措施为主的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方法。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县(市)、乡(镇)、村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服务网络的管理,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改善服务条件,规范服务标准,增强服务能力。

  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

计划生育奖励与社会保障是指运用补偿、奖励、优惠、优先、扶持等经济手段,对群众实行计划生育、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给予基本的社会保障,并使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得到多方面的实惠,激励育龄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本法专设了“奖励与社会保障”一章,明确规定:

“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国家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

国家鼓励保险公司举办有利于计划生育的保险项目。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在农村开展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

”对于晚婚晚育的公民给予奖励婚假和奖励生育假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对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奖励。

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另外,还授权各省(区、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提高人口素质,是关系到中华民族兴旺发达的大事,是国家人口政策不可分割的重要内容。

要把控制人口数量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放在同样重要的位置。

人口素质包括先天素质和后天素质,先天素质包括孕育健康的婴儿,降低出生缺陷。

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是全面提高人口素质的前提,我国出生人口素质工作面临不少问题和新的挑战。

要认真贯彻实施《母婴保健法》,大力开展宣传教育,普及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科学知识。

要积极研究、开发和推广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现代科学技术与方法,积极采取措施,加强优生指导,减少出生缺陷的发生。

要动员计划生育、卫生、民政、教育等部门和社会各界综合治理、齐抓共管。

本法规定,“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控制人口数量,加强母婴保健,提高人口素质的措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

”“国家建立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

”  出生婴儿性别比也是人口政策一个重要方面。

出生婴儿性别比是指一定时期内,活产男婴与活产女婴之比。

正常的出生人口性别比,应是每出生100名女婴,相应有102-107个男婴出生。

否则,就被视为异常。

出生人口性别比长期偏高,将会产生一系列严重的社会、经济问题,影响未来的社会稳定和发展。

影响出生婴儿性别比的直接原因主要是利用B超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深层次的原因是重男轻女、传宗接代的传统思想根深蒂固。

为此,《母婴保健法》规定,严禁采取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

违反法律规定进行胎儿性别鉴定者,由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执业资格。

本法重申了严禁对胎儿进行非医学需要的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规定对违反法律规定进行性别鉴定者,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等。

有些地方规定,经批准生育第二个孩子,怀孕后无正当理由自行终止妊娠的,其《生育证》作废,并不再照顾生育。

    第三条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释义】本条是关于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与提高妇女素质和地位的关系的规定。

  目前,我国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所面临的现状是,生产力水平还比较低,各地方发展很不平衡,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健全,落后的生育观念的影响还将长期存在。

这些问题的解决,最根本的是有赖于我国社会经济全面发展。

同时,提高妇女素质和地位是一个很重要的方面。

妇女接受教育,有利于生育观念的转变,妇女充分就业,可以提供生活保障,解决后顾之忧,增进妇女健康,有利于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等等。

总之,妇女在繁衍后代、养育子女及家庭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承担着重要的责任。

能否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充分体现和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直接关系到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落实。

因此,《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  如何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母婴保健法》做了明确规定:

  关于文化教育权益。

《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

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学校应当根据女性青少年的特点,在教育、管理、设施等方面采取措施,保障女性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履行保障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政府、社会、学校应针对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当地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妇女接受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

  一个人的生育观如何,不仅受到社会经济环境和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而且与她的文化水平、科学素养以及对子女健康成长的预期等密切联系。

文化素质较高的人口由于有着较为理性的生育观,追求优生优育而少生。

一方面,他们在计划生育方面表现出更多的自觉性;另一方面,由于生育较少的子女,这些子女能够在多方面得到保障,能够健康地成长。

不仅身体素质较好,更重要的是接受教育的机会增多,能够培养较高的文化素质。

  关于劳动权益。

《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

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

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

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关于人身权利。

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

禁止用迷信、暴力手段残害妇女。

为了保障母婴健康,《母婴保健法》主要规定了婚前保健和孕产期保健。

  另外,《妇女权益保障法》还规定了妇女的政治权利、财产权益和婚姻家庭权益。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释义】本条是关于计划生育工作中必须依法行政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的规定。

  依法行政、文明执法是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也不例外。

依法行政,就是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办,不能干法律没有规定的事,特别是“牵牛扒房子”等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事情不能再发生了。

再好的法律如果不严格执行也等于一纸空文。

只有正确贯彻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这一我国的基本国策才能落到实处。

  我国是在生产力不发达、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保障水平比较低的情况下开展计划生育工作的,群众实行计划生育不可避免地会遇到一些生活、生产和养老等方面的实际问题。

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上,尤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不折不扣地落实法律中规定的奖励与社会保障措施。

在目前生产力水平下,群众实行计划生育不可避免地会遇到一些生活、生产和养老等方面的实际问题,为了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保障他们的基本需要,鼓励、引导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规定了计划生育奖励与社会保障的内容。

能否严格落实法律中规定的奖励与社会保障措施,是计划生育这一基本国策能否成功的关键。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必须严格依法行政,将这些规定落到实处,不要成为口号和宣言。

这些规定主要有:

本法规定的“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并规定了有关奖励措施,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当前,社会保险制度正在加快建立,商业保险也在迅速发展。

随着改革的深化和社会的发展,相对于奖励措施而言,社会保障制度在推动计划生育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是落实生育政策的保障条款,与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

本法规定:

“国家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

国家鼓励保险公司举办有利于计划生育的保险项目。

”各地方根据国家政策对独生子女父母一直实行奖励。

地方性法规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规定了许多奖励与社会保障措施:

如对晚婚、晚育者增加婚假、产假;发放独生子女保健费或生育独生子女夫妇的奖励费;加发独生子女父母退休金或养老保险金;对符合生育第二个孩子而自愿放弃生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一次性发给奖金;对农村独生子女户和父母一方已绝育的双女户减免学杂费;对育龄群众免费提供避孕药具、免费提供节育技术服务、免费治疗节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城镇分配住房,农村划拨宅基地时,对独生子女户予以优待或按两个人计算面积;农村扶贫救济,发展生产的资金、项目和生产技术培训方面对独生子女户和父母一方已绝育的双女户予以优先或优惠;农村划分自留地、口粮田或承包地时,对独生子女可按两个人的份额划拨;在就业、招工、升学等方面,对农村独生子女户和父母一方已绝育的双女户予以优先或优待;对农村独生子女户和父母一方已绝育的双女户办理计划生育保险。

这些措施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颁布实施后仍然有效,要保证落实。

  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用于计划生育事业。

由于我国人口压力很大,在推行计划生育之初,计划生育工作难做,地方立法对超生都规定了经济限制措施。

对公民的生育行为实行经济限制的制度始于80年代初,当时各省(区、市)计划生育条例中均规定对公民的生育行为实行经济限制,其名称为“超生罚款”;1994年后改称为“计划外生育费”,个别省改为“社会抚养费”;2000年3月,中央文件明确规定实行征收社会抚养费制度。

考虑到超生给社会增加了负担,理应对社会给予适当补偿,依据中央文件规定,本法规定,“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贯彻实施这一规定时,要严格依照法定条件进行,不得使征收社会抚养费成为一种创收的手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小学教育 > 小升初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