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百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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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XX

卫生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化妆品申报受理工作,保证许可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是指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由卫生部许可的特殊用途化妆品和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

第三条化妆品的申报受理应当严格按照《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的规定进行。

第四条申报材料的一般要求:

(一首次申报特殊用途化妆品许可的,提供原件1份、复印件4份;复印件应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二申请备案、延续、变更、补发批件、补正资料的,提供原件1份;

(三除检验报告及官方证明文件外,申报材料原件应逐页加盖申报单位公章或盖骑缝章;

(四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使用明显区分标志,按规定顺序排列,并装订成册;

(五使用中国法定计量单位;

(六申报内容应完整、清楚,同一项目的填写应当一致;

(七所有外文(产品配方及国外地址除外均应译为规范的中文,并将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资料前。

第二章首次申请许可的申报材料

第五条申请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许可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省级卫生监督部门出具的生产卫生条件审核意见;

(三申请育发、健美、美乳类产品的,应提交功效成份及使用依据;

(四企业标准;

(五经认定的化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按下列顺序排列:

1、检验申请表;

2、检验受理通知书;

3、产品说明书;

4、卫生学(微生物、理化检验报告;

5、毒理学安全性检验报告;

6、人体安全试验报告。

(六代理申报的,应提供委托代理证明;

(七可能有助于评审的其它资料。

另附未启封的样品1件。

第六条申请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许可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产品配方;

(三申请育发、健美、美乳类产品的,应提交功效成份及使用依据;

(四生产工艺简述和简图;

(五产品质量标准;

(六经卫生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按下列顺序排列:

1、检验申请表;

2、检验受理通知书;

3、产品说明书;

4、卫生学(微生物、理化检验报告;

5、毒理学安全性检验报告;

6、人体安全试验报告。

(七产品原包装(含产品标签。

拟专为中国市场设计包装上市的,需同时提供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

(八产品在生产国(地区或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

(九来自发生“疯牛病”国家或地区的产品,应按要求提供官方检疫证书;

(十代理申报的,应提供委托代理证明;

(十一可能有助于评审的其它资料。

另附未启封的样品1件。

第七条申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申请表;

(二产品配方;

(三产品质量标准;

(四经卫生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按下列顺序排列:

1、检验申请表;

2、检验受理通知书;

3、产品说明书;

4、卫生学(微生物、理化检验报告;

5、毒理学安全性检验报告。

(五产品原包装(含产品标签。

拟专为中国市场设计包装上市的,需同时提供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

(六产品在生产国(地区或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

(七来自发生“疯牛病”国家或地区的进口化妆品,应按要求提供官方检疫证书;

(八代理申报的,应提供委托代理证明;

(九可能有助于评审的其它资料。

另附未启封的样品1件。

第八条申请化妆品新原料许可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化妆品新原料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研制报告:

1、原料研发的背景、过程及相关的技术资料;

2、阐明原料的来源、理化特性、化学结构、分子式、分子量;

3、该原料在化妆品中的使用目的、依据、范围及使用限量。

(三质量标准(包括检验方法、纯度、杂质含量;

(四生产工艺简述及简图;

(五毒理学安全性评价资料;

(六代理申报的,应提供委托代理证明;

(七可能有助于评审的其它资料。

另附样品1件。

第九条申报产品以委托加工方式生产的,除按以上规定提交材料外,还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委托方与被委托方签订的委托加工协议书;

(二进口产品应提供被委托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或良好生产规范的证明文件;

(三被委托生产企业所在国发生“疯牛病”的,还应提供疯牛病官方检疫证书。

第十条多个原产国(地区生产同一产品可以同时申报,其中一个原产国生产的产品按第六条或第七条规定提交全部材料外,还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不同国家的生产企业属于同一企业集团(公司的证明文件;

(二企业集团出具的产品质量保证文件;

(三原产国发生“疯牛病”的,还应提供疯牛病官方检疫证书;

(四其他原产国生产产品原包装;

(五其他原产国生产产品的卫生学(微生物、理化检验报告。

第三章延续、变更许可及补发批件的申报材料

第十一条申请延续许可有效期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延续申请表;

(二卫生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原件;

(三产品配方;

(四质量标准;

(五市售产品包装(含产品标签;

(六市售产品说明书;

(七代理申报的,应提供委托代理证明;

(八可能有助于评审的其它资料。

另附未启封的市售产品1件。

第十二条申请变更许可事项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变更申请表;

(二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原件;

(三其他材料:

1、生产企业名称、地址的变更(包括自助变更和被收购合并两种情况:

(1国产产品须提供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件、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2进口产品须提供生产国政府主管部门或认可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其中,因企业间的收购、合并而提出变更生产企业名称的,也可提供双方签订的收购或合并合同的复印件。

证明文件需翻译成中文,中文译文应有中国公证机关的公证;

(3企业集团内部进行调整的,应提供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变更前后生产企业同属于一个集团的证明文件;子公司为台港澳投资企业或外资投资企业的,可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公证后的复印件;

(4涉及改变生产现场的,应提供变更后生产企业产品的卫生学检验报告。

对于国产产品,还应提交变更后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卫生监督部门出具的生产卫生条件审核意见;对于进口产品,必要时卫生部对其生产现场进行审查和(或抽样复验。

2、产品名称的变更:

(1申请变更产品中文名称的,应在变更申请表中说明理由,并提供变更后的产品设计包装;进口产品外文名称不得变更;

(2申请变更产品名称SPF值或PA值标识的,须提供SPF或PA值检验报告,并提供变更后的产品设计包装。

3、备注栏中原产国(地区的变更:

(1不同国家的生产企业属于同一企业集团(公司的证明文件;

(2企业集团出具的产品质量保证文件;

(3变更后原产国发生“疯牛病”的,应提供疯牛病官方检疫证书;

(4变更后原产国生产的产品原包装;

(5变更后原产国实际生产现场生产产品的卫生学(微生物、理化检验报告。

进口产品,必要时卫生部对其生产现场进行审查和(或抽样复验

4、国产产品批件备注栏中实际生产企业的变更:

(1涉及委托生产关系的,提供委托加工协议书;

(2提供变更后生产企业产品的卫生学检验报告。

国产产品,还应提交变更后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卫生监督部门出具的生产卫生条件审核意见。

5、申请其他可变更项目变更的,应详细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申请补发许可批件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许可批件补发申请表;

(二因批件损毁申请补发的,提供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原件;

(三因批件遗失申请补发的,提供刊载遗失声明的省级以上报刊原件(遗失声明应刊登20日以上。

第四章各项申报材料的具体要求

第十四条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由产品生产国或原产国(地区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出具。

无法提供文件原件的,可提供复印件,复印件须由出具单位确认或由我国使(领馆确认;

(二应载明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出具文件的单位名称并盖有单位印章或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名及文件出具日期;

(三所载明的产品名称和生产企业名称应与所申报的内容完全一致;如为委托加工或其它方式生产,其证明文件所载明的生产企业与所申报的内容不一致时,由申报单位出具证明文件予以说明;

(四一份证明文件载明多个产品的应同时申报,其中一个产品提供原件,其它可提供复印件,并提交书面说明,指明原件在哪个产品申报资料中;

(五生产销售证明文件如为外文,应译为规范的中文,中文译文应由中国公证机关公证;

(六无法提交生产销售证明文件的,卫生部可对产品生产现场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委托代理证明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载明委托申报的产品名称、受委托单位名称、委托事项和委托日期;并盖有委托单位的公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名;

(二一份委托代理证明文件载明多个产品的应同时申报,其中一个产品提供原件,其它产品可提供复印

件,并提交书面说明,指明原件在哪个产品申报资料中;

(三如为外文,应译成规范的中文,中文译文应经中国公证机关公证。

第十六条“疯牛病”官方检疫证书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符合卫生部2002年第1、2、3号公告及卫法监发[2003]137号文的要求;

(二一份证书载明多个产品的应同时申报,其中一个产品提供原件,其它产品可提供复印件,并提交书面说明,指明原件在哪个产品申报资料中;

(三证书格式(包括签字印章应与证书出具国家在卫生部备案的样式一致。

第十七条补正材料应按下列要求提交:

(一针对“行政许可技术审查延期通知书”提出的评审意见提交完整的补正材料,补正材料须逐页加盖申报单位的公章;

(二接到“行政许可技术审查延期通知书”后,申报单位应在一年内提交补正资料,逾期未提交的,视为终止申报。

如有特殊情况的应提交书面说明。

第十八条化妆品生产卫生条件审核意见应按下列顺序提交:

(一化妆品生产卫生条件审核表;

(二健康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卫生条件审核申请表;

(三产品配方;

(四生产工艺简述和简图;

(五生产设备清单;

(六产品标签和说明书;

(七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八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产品配方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标明全部成份的名称、使用目的、百分含量,并按含量递减顺序排列;各成份有效物含量均以百分之百计,特殊情况(如有效物含量非百分之百、含结晶水及存在多种分子结构等应详细标明;

(二成份命名应使用INCI名,国产产品可使用规范的INCI中文译名,无INCI名的可使用化学名,但不得使用商品名、俗名;

(三着色剂应提供《化妆品卫生规范》规定的CI号;

(四成份来源于植物、动物、微生物、矿物等原料的,应提供拉丁文学名;

(五含有动物脏器提取物的,应提供原料的来源、质量规格和原料生产国允许使用的证明;

(六分装组配的产品(如染发、烫发类产品等应将各部分配方分别列出;

(七含有复配限用物质的,应申报各物质的比例;

(八《化妆品卫生规范》对限用物质原料有规格要求的,申报单位还应提供由原料供应商出具的该原料的质量规格证明。

第二十条产品的质量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提供企业控制本产品质量的内控标准;

(二应含颜色、气味、性状等感官指标;

(三应含微生物指标、卫生化学指标;

(四烫发类、脱毛类、祛斑类及含羟基酸类产品还应有pH值指标及其检测方法(采用化妆品卫生规范方法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送审样品应为完整的产品包装,包装内应含产品说明书。

因体积过小(如口红、唇膏等)而无产品说明书或将说明内容印制在产品容器上的,应提交相关说明。

进口产品外包装上的所有外文标识不得遮盖,并分别译为规范的中文。

第二十二条多色号系列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安全性检验及申报应符合《卫生部关于多色号系列化妆品有关问题的通知》(卫法监发[2003]231号)。

第二十三条不可拆分的同一销售包装含有多个同类产品(如粉饼、眼影、腮红等)时,且只有一个产品名称,可以按照一个产品申报。

申报资料除产品配方、质量标准、检验报告外,其余资料可按一个产品递交。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卫生部解释。

本规定自2006年6月1日起实施,以往卫生部发布的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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