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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问题及其法律思考

同居问题及其法律思考

 

  

恩格斯说:

“今日的性爱,与单纯的欲望,与古代的恋爱之神,在本质上大有区别。

第一,它是以恋爱者的互爱为前提的;...第二,性爱有着这样的强烈性与持久性,即在这种强烈性与持久性之下,在双方看来,不能得到对方以及与对方分离都是一件大不幸,虽然不是最大的不幸;两方为互相占有起见,甘冒很大的危险,以生命为赌博,.......”1  

恩格斯说:

“结婚的完全自由,只有在资本主义生产与由它所造

同居的含义

《现代汉语词典》对同居,这样解释:

①同在一处居住;②指夫妻共同生活。

一些专家给现代的“同居”这样的定义:

①为了一定时期的快乐的行为;②试婚;③不履行法律的形式的事实婚姻。

《中华人们共和国婚姻法》中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解释为“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这里“同居”一词仅仅指的是“共同居住”,

重婚与非法同居。

重婚与有配偶与他人同居都是非法的。

非法同居一般指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们共和国婚姻法》的司法解释规定:

”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有配偶与他人同居”不同于重婚和婚外恋。

重婚是犯罪行为,指有配偶而重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同居应是以婚姻名义的,应受刑法制约。

违反纪律、道德界限,搞婚外恋、通奸则属于纪律和道德谴责范畴。

判断是否为”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就要看双方关系在时间上的持续性、关系的稳定性和是否居住生活等方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对婚外同居规定了认定标准: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共同生活,关系相对稳定,且共同生活的时间达到3个月以上。

  

同居、通奸与婚外恋。

通奸与婚外恋都可以表现为同居,其质的区别在于:

通奸意在性关系;婚外恋意在恋情,重在爱。

共同点:

都是性关系。

性关系也是有区别:

性交与做爱就不同。

性交是生理的,没有爱也可能性交;做爱首先是爱,既是生理的同时必须是心理的。

灵肉一致才叫做爱。

  同居浪潮在国外

 在世界历史上,一些思想前卫的人较早地公开同居,以此作为对抗传统和封建意识的一种形式。

由于种种不同的原因和需要,不去结婚,不对自己的思想和行为加以约束,他们选择了同居这一两性结合的方式。

世界上有一些很著名人物无视传统的婚姻制度,为自己选择了同居的生活方式。

  

  最著名的无产阶级革命家恩格斯,他终身未婚,而是在22岁时,与一个爱尔兰的纺织女工玛丽-白恩士同居在一起,建立了新型家庭。

与玛丽的结合,促进了恩格斯对工作阶级状况的了解,使他完成了从一个民主主义者到共产主义者的转变,彻底背叛了他的资产阶级家庭。

4

  19世纪法国的小说家乔治桑,她经过了一次不成功的婚姻,由于她不能忍受男人的权威意识,一生为妇女摆脱夫权,为保障女性的身心自由而斗争。

在个人生活和社会活动中,她违背了一切传统惯例,一生充满浪漫色彩。

她与波兰音乐家萧邦的同居了八年,尽管有不少非议,但是这惊世骇俗的爱情为他们在各自的文学和艺术创作中,焕发出大量的激情与灵感。

5

  法国伟大的思想家、哲学家和作家让·保罗·萨特和女权主义的先驱西蒙那·德·波娃,他们二人终生生活在一起,却不履行结婚手续。

他们都可以去体验风流韵事,二人的关系却一直维系不衰。

他们都认为只要二人永远相爱并生活在一起就够了,这就是婚姻的本质,而无需去办理什么手续。

萨特曾提出过结婚,但他又指出,婚姻的俗套将不会影响他们的生活方式。

我国著名的文学家、史学家郭沫若与日本姑娘安娜从1916年同居,当时他们两个家庭都反对他们的结合。

到1937年抗日战争爆发,郭沫若回国,他们同居了二十多年,育有五个子女。

始终没有履行过结婚手续。

郭沫若曾对友人说过,结婚是恋爱的葬礼,常保持纯洁的爱情心境,是最理想的。

6

30年代中国现代文学家肖红与肖军,肖军搭救肖红时,她已经是一个待产的孕妇,肖红分娩以后,他们就同居了。

那时在左翼圈子里,婚礼的形式是不需要的。

许广平与鲁迅在反抗旧社会旧礼教的共同斗争中,从师生、战友发展到恋人,并同居生活。

许广平在谈到她与鲁迅的恋情时坚定地说:

“不自量也罢,不相当也罢,不合法也罢,这都与我们不相干!

”他们不畏惧“人世间的冷漠与压迫”,不畏惧那些戴着“道德”的面具专唱高调的人们“给予的猛烈袭击”,坚定地共同生活在一起。

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西方掀起了性解放浪潮,蔓延到东欧许多国家,尝试婚姻、模拟婚姻、同居不婚大有同传统婚姻制度分庭抗礼之势。

近半个世纪来,同居现象在西方的发展经久不衰,人们既尝到了它的甜头,也领略了由此带来的困扰与忧虑。

美国从60年代中期,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迅速发展及女权运动的高涨而出现的:

男女两性角色冲突加剧,“离婚爆炸”打破了家庭的稳定,非婚同居者增加,婚前性关系和婚外性关系普遍,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代沟加深,少女怀孕问题严重。

究其原因,传统的婚姻价值观与家庭责任感被自我满足的追求所取代。

根据最近統計資料,美國有400萬對男女同居,是1970的數字的8倍。

年青的男女中差不多有三分之二會先選擇同居而不是直接結婚,所以曾經同居的男女的數字應超過400萬。

7

法国国家统计局公布的统计数字表明,1968年法国只有百分之三的夫妇不登记结婚,而到1998年,不登记结婚的夫妇就接近200万对,相当于每五对夫妇中就有一对不登记结婚。

  同居之风近些年来在观念较为保守的东方也逐渐流行。

韩国电视剧《爱情是什么》里的年轻人就标榜这样的爱情观。

据报载,有韩国留学生著文谈到这部片子时写道:

现在想结婚的人日益减少,想离婚的人却显著增加。

韩国出版了《试婚而后结婚好》一书,“试婚而后结婚好”的说法流行起来。

现在,恋爱与结婚不是一回事的观念已是大多数韩国年轻人的爱情观了。

尤其是最近持有“结婚之前一起生活一段再决定结婚与否,是防止结婚后离婚的好办法之一”,这类想法的年轻人越来越多了。

认为,为了把握两个人的配合程度,也就是把握性格、爱好、生活观、价值观等,而不计较双方之间的出生背景与经济条件。

在交往中发生矛盾,就是分手也无所谓,他们认为如果婚前发现不合适,就应该在婚前分手才对。

对他们来说,爱情与结婚并不是一回事。

  新一代的日本妇女在婚姻观念上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她们也并不急于走人婚姻,单身女士的比例也在上升。

已经在公开讨论欧美兴起的“新同居时代”——即数男数女同居在一起,一些青年人不肯成年,向着“立”的相反方向逃离,并且与朋友们合居。

  

我国的城市男女同居,没有西方那些复杂的背景和情况。

大多数人认为自己的同居属于“试婚”性质。

但是,“试”而不婚是普遍的结局。

正如某些同居者所说:

“我既然能喝到免费的牛奶,干吗还要养奶牛?

”一个女孩与男友同居一年半载,“新娘变旧娘”,男友娶她为妻的兴趣多半不是增加,而是减少。

一位坚决离弃女友的同居男人这样替自己辩护说:

“本来就是试试看嘛。

就像你到商店试鞋,不能试哪双买哪双,要试到合适的才买。

”他还补充说:

“女友毫无新鲜感和刺激性了,娶她做妻子岂不糟蹋了我的新婚之夜?

至于那些纯粹是为了满足暂时性欲而同居的男女,根本没有结婚的打算,其同居关系破裂得更快。

连续的同居成“瘾”,对婚姻就淡漠了。

习惯于同居生活方式、寻求最大限度的个人自由和享乐的人,日后越来越难以进入婚姻这座“围城”了。

是否同居关系会培育一批“快乐的单身汉”呢?

至少对女性来说,回答并不轻松和乐观。

在我国,同居关系得不到任何法律保障与保护。

女方在同居中怀孕,堕胎或生养私生子等,男方不负补偿的责任。

在专家门诊中,常有年轻女性咨询关于未婚堕胎、引产造成了健康损害或未婚生育子女,能否向男友索要“赔偿费”的问题。

迄今,我国的法律在这方面没有任何明确的规定。

从实际情况来看,女性同居者一般视同居为走向婚姻的第一步,也是决定性的一步,但男性同居者则多半认为那不过是一种过性生活的机会,无需什么承诺。

一个女人的同居意愿可能恰好是冒险给男人送去一个错误的信号。

如果一个女人真的想让男人娶她为妻并珍惜她的话,最好的办法就是不让男人轻易地得到她。

“来得容易去得快”,这是人所共知的规律,在同居关系上也不会例外。

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如果你选择在婚前同居,你的婚姻就更有成功的把握;但确有证据表明,婚前同居过的夫妻离异率更高。

《四川在线》和《三九健康》报道:

记者就大学生同居的问题走访了西安、北京、上海、武汉、重庆等6大城市的一些著名高校。

采用无记名问卷式随机调查,调查结果显示:

对婚前同居行为表示“可以理解”或持肯定态度的占48.5%,“说不清的占27%。

也就是说几乎75%以上的大学生差不多“认可”或“不反对”同居这一现象。

在口答“当您的恋人向您提出婚前性行为的要求,您将采取什么态度”,其中表示答应或可能答应的大学生竟占56%;在回答“只要确立恋爱关系,就可以发生性行为”这一问题,接受此观念的大学生占23.5%,“说不清”的占35%;在回答“您有过和异性同居的行为吗”问题时,表示“有”的竟占52%,而女生竟高达67.3%。

《家庭》杂志社家庭研究中心与有关机构合作,调查了广州地区的100名非婚同居者。

调查资料显示:

  1.非婚同居的年龄、教育程度、职业  :

年龄一般不超过30岁(占66%);教育程度在初中与高中之间(分别占32%、45%);职业以工人、商业服务人员和个体户、私营主居多(分别占20%、18%和14%);性观念较“开放”。

  

  2.非婚同居的理由:

67%的人选择非婚同居是“因相爱而生活在一起”,只有1/6的人表示非婚同居目的是试婚,认为非婚同居是“可取”的最大理由则分别为“可以为正式结婚做好充分的心理准备”(占25%),“有助于日后正式结婚后夫妻幸福和谐”(占24%),以及“发现双方不合适容易分手”(占24%)。

这表明“试婚”是那些非婚同居者的最主要的动机。

  

  3.男女双方在同居问题上是否“一拍即合”:

近半数(46%)是男女双方都有这样的想法而同居的。

由男方提出,女方乐意接受的占17%,“因为已经发生性关系,不得已而为之”的占11%。

同居中的男女双方基本上属于一种“心照不宣”的默契关系,他们之间只有12%在口头上或书面上有过同居的约定或订过合同等;但约束力显得相当弱。

  

 4.非婚同居者对目前的“生活伴侣”评价:

64%的同居者认为目前的“生活伴侣”是理想中人,并且有同样比例的人“非常想”或“比较想”与他们结婚。

72%的同居者表示只和一个异性同居,先后与两个或三个以上的异性同居的分别占8%和5%。

同居时间短的仅一个月,长的达11年以上。

这些同居的异性对象认识的主要途径依次为同事、朋友(占51%),同学、邻居(占16%),自己偶然认识(占11%)等。

  

  5.非婚同居失败对当事人意味着什么  :

非婚同居期间的“准夫妻生活”不能不对当事人,尤其是女性产生极大的影响,其中17%的人提到有过人流的经历,另有2%的人生下了“私生子女”。

他们当中,经常或有时“采取避孕措施”的分别占26%和32%。

半数以上(占58%)的同居者表示考虑过万一同居失败会对今后择偶、婚姻等带来不利影响。

假如同居失败,感到“非常痛苦,无法接受分手的现实”的比例最高,占21%;提出“再也不想采取同居方式”的次之,占18%;觉得“心里难受,但只好自认倒霉”的占14%;表示“根本不在乎”的占13%;另有8%的提出“振作精神,再找一个合适的同居”。

由此可见,同居失败对当事人来说是一个沉重的打击。

  

  6.非婚同居者有否感受到来自各方面的压力:

当问及“你实行非婚同居,周围的人知道吗”时,表示朋友知道的占44%,父母知道的占36%,邻居知道的占20%,单位知道的占10%。

只有28%和22%的同居者感受到来自父母的压力或社会舆论的压力。

而来自单位的压力则更小,仅有12%的人感受到。

  

  7.非婚同居者的性观念如何:

41%的人认为“只要男女相爱,婚前同居可以接受”;另外,有半数的人认为目前中国社会在性问题上是属于“十分开放”或“较开放”。

  

为上。

  当今世界同居兴起的原因

首先,60年代中期,欧美社会一部分年轻人率先举起反传统的旗帜,对主流文化中的一切信仰、价值观、生活方式等提出了大胆的挑战。

一夫一妻的婚姻家庭制度自然也在受批判和怀疑之列。

一时间,交换配偶、联合家庭、公社群居、性俱乐部、同居等新潮伴随着“离婚爆炸”与“性自由”而竞相争奇。

可以说,在60年代青年“反叛”运动中的性自由浪潮,最终冲破了对婚前性关系的禁忌;而60年代开始的“离婚爆炸”局面,又使年轻人失去了对婚姻的信心。

许多人不敢大胆涉足婚姻,而是抱着“试试看”的态度;或者算着怎样将今后分手的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因而不愿对两性关系作长期投入。

其次,由于青少年性成熟与性活跃期提早,而人们结婚的年龄又普遍推迟,因此年轻人易于在“性待业期”同居;而物质生活的日渐改善,使成年男女有条件与父母分开居住;他们在这段时间采取同居生活方式,既可省钱,又可获得异性的陪伴,较“方便”地得到性满足。

此外,随着避孕技术越来越方便有效,广告媒介中的性娱乐宣传增多,社会上的性服务行业的兴盛等等,都在为同居关系推波助澜。

同居关系的时兴也与女权运动高涨有关。

女权主义者们指责一夫一妻制婚姻历来以男人为统治者,因而期待同居关系给女性带来平等权利和独立自主的空间。

加之,妇女纷纷进入劳动市场而获得经济独立之后,使婚姻对她们来说似乎不是必须和理想的选择了。

同居现象起初多见于大学生群体和下层百姓之中,后来也扩及到成年男女和中产阶我国近年来同居现象的增多,一方面有对西方“同居文化”的盲目仿效,也有年轻人对承担婚姻责任的胆怯和对婚姻不稳定的惧怕,更有大众媒介有意无意地展示非婚性关系和宣扬同居生活方式而在年轻人中造成的不良影响。

当然,也不排除青年男女在“性饥渴”状态下的所为。

现在,同居生活方式更多地见于黑人、波多黎各人和社会地位较低的白人妇女之中,原因是选择与这部分妇女同居的男人,多半来自下层阶级,其职位和收入都较低,女方难以下决心与这样的男人结为长期伴侣。

我国近年来同居现象的增多,一方面有对西方“同居文化”的仿效,也有年轻人对承担婚姻责任的胆怯和对婚姻不稳定的惧怕,更有大众媒介有意无意地展示非婚性关系和宣扬同居生活方式而在年轻人中造成的影响。

当然,也不排除青年男女在“性饥渴”状态下的所为。

自80年代后期以来,西方社会科学界就在对同居进行调查研究。

研究者们提出了某些值得重视的看法。

1999年2月,美国新泽西州罗杰斯大学发表了一项最新研究报告,题目是:

“我们需要同居吗?

副标题是:

年轻人应了解婚前同居关系的实情”。

该报告的撰写者是大卫·波彭诺(David  Popenoe)和巴巴拉·D·怀特赫德(Babara  Dafoe  Whitehead)两位教授,他们是罗杰斯大学的“前卫”智囊人物,对同居关系做了长达10年的研究。

他们的报告有四个要点。

第一,尚无任何证据表明同居关系或“试婚”会带来牢固的婚姻;相反,统计资料表明,婚前同居更容易导致婚后离异;实际上,美国60年代以来的离婚率上升是与同居关系盛行同时并举的。

第二,认为可以从同居关系中学到良好的婚姻调适经验,那是不符合实际的幻想。

事实上,一个人经历的同居关系越多,就越容易选择同居而不是选择婚姻。

第三,同居关系越长,永不结婚的可能性越大。

第四,同居关系本身的破裂率比婚姻关系的破裂率更高。

该研究报告预测,经同居而结成的婚姻,比未经同居而结成的婚姻,其离婚率高46%。

因为同居者彼此没有长久的承诺,双方都更追求独立自主,更不情愿受婚姻的约束。

实际上,同居者越来越不愿走进婚姻。

从1987年到1997年,由同居关系发展为婚姻关系的,在全部同居关系中所占比例由57%下降到44%。

上述研究还证明,选择同居生活方式的人,来自破碎家庭的占多数。

童年时经历过父母离异、失去父亲的年轻人,比那些在父母身边和幸福家庭中成长起来的孩子更容易选择同居,而且进入同居关系的年龄更早。

这些年轻人以为,早些进入同居关系可以帮助他们摆脱家庭生活和烦恼,补偿其内心的失落感。

但遗憾的是,他们的同居关系破裂时,反而更增加了失落感,甚至引发暴力冲突。

带有孩子的单亲进入同居关系,问题就更复杂些。

近年来同居伙伴对非婚生孩子的虐待和性骚扰,构成了一类特殊的社会问题。

  关于同居的两种观点

   赞成同居的观点:

婚前同居为美满婚姻找到了准确的支点  

离婚率的逐年上升使越来越多的人对婚姻产生了恐惧感。

婚前同居,恰好可以为美满婚姻找到一个准确的支点。

因为两个人从相识到相爱到结婚,主要解决的是爱情问题,而爱情在婚姻中,仅仅是其中一个部分。

婚姻的全部内容,只有当两个人实际生活在一起之后,才会细致入微地展现出来,才会丝丝入扣地感觉到。

很多问题的全方位的真正涉及,通常都是在结婚之后。

如果一切都已经成为既成事实,稍有不满意,就只能导致两种结局:

要么是痛苦地凑合,要么是痛苦地分离。

如果将婚前的同居当作婚姻的先导,作为婚姻的试验,那么肯定能够使双方获得远比谈情说爱时更多、更全面的体验,能够使双方的感情更加符合婚后的理智。

赞成同居的人们认为:

选择不履行结婚手续,也不做任何形式和许诺的同居生活,既可以有两性间亲密的关系,又无须相互限制厮守一辈子。

两个人既是伙伴又是夫妻。

同居可以更好地确保个性自由,不必在自由与强迫之间做选择,自己可以自由决定做什么,选择谁做朋友,如何打发个人的时间。

可以有更多的机会去体味人生和享受婚姻关系所得不到的权利。

  赞成同居者认为,同居让人过着自由自在的生活,个人的天地也不再受到别人侵犯,不再如过去那样牵肠挂肚了。

而且还学会了自力更生,不再依赖别人了。

因为离婚率上升,结婚率越来越低,昔日那种白头到老和从一而终的婚姻理想已经过时。

同居意味着独立、自由和个人获得充分发展及自我实现的机会。

  赞成同居者说,未婚是可以同居的。

性是爱的基础和前提,人对性的要求本来就是一种本能,它的发生应当是自然的,未必一定要去等待一纸婚书发下才可以有性爱发生。

传统意义上对婚前性关系的排斥是以为婚前缺乏法律的保障,但事实上,真正能够维系两个人关系的不是一纸婚书,而是爱。

这才是真正的保障。

对相爱至深的两个人来说,性和爱同样神圣而美丽,所以实在不该让这份美丽有造作的成分。

  赞成同居者说,爱情不仅是精神的,也是肉体的。

婚前性行为是透彻地了解一个人的一条重要途径,它将有助于人们做出终生伴侣的正确选择。

通过同居双方都很满意,再通过法律手续确定下来。

如果通过同居,双方并不满意,那就分手。

他们认为这样可以保证今后正式婚姻家庭生活的完满。

赞成同居者说,婚前性交与同居的有益之处在于,它无论在生理上还是心理上都是有利于健康的,因为人的生理需要不可以被拖延至成年期,人从进人青春期到成年期还有大约十年的时间,不婚和晚婚的人越来越多。

无论社会对婚前性活动的规范有多么严厉,随着参加这一实践的人数日益增多,规范将不得不改变,过去被认为违反社会性行为规范的婚前性行为和同居将逐步为社会规范所接纳,虽然这种接纳是很不情愿的。

反对同居行为的观点:

婚前同居为不负责任者找到了借口

婚前同居时,双方确实也熟知了对方爱情之外的一些更具体的东西。

但是,婚前同居毕竟不是一种受婚姻约束的生活状态,所以双方也就不可能像珍惜婚姻一样珍惜同居的生活;双方不可能像正式的夫妻一样,富有宽容和爱怜。

如果说一对夫妻为生活琐事拌嘴之后,很快就会和好,那么,一对同居的男女很可能就此而分道扬镳,因为他们不受任何约束,也就不需要负任何责任。

婚前同居者总是以观念前卫来表白自己,以婚姻拯救者的身份来标榜自己。

但是实际上并非如此。

既然同居者不以白头偕老为目的,一个同居失败可以换一个,那么又何必对离婚那么担惊受怕呢?

反复尝试的结果只能给当事人造成一次又一次的伤害。

婚前同居对于婚姻有什么积极意义,实在是看不出来。

反对同居行为的人认为:

在中国社会的文化传统和大众心理氛围中,非婚同居往往要承受来自各个方面的有形和无形的压力,在我国现阶段,男女在各方面的平等并没有实现,非婚同居会给女性带来无穷的后患。

未婚同居后,如果两个人分手,不仅没有法律对权益的保障,而且受到最直接伤害的一定是女性。

同居是性自由的产物,特别是对于女性,更容易产生伤害性的后果。

  反对同居行为的人认为一些人只愿享受两性生活的乐趣,不愿承担婚姻与家庭带来的义务.因此采取独身不独性。

对于一个人来说,随着年龄的增长.一直不婚会使孤独空虚感增强,若最终还想结婚,容易失去良机,这对于女性尤甚。

  有的人把同居比作是先尝后买的婚姻,可是如果总能尝到免费的午餐,为什么还要再花钱买呢。

就像在市场购物,尝遍鲜味而不买也是大有人在。

也许人们的初衷是想买个最好的,但是尝得太多,反而品不出味道了。

  婚前同居也称试婚,男女双方都抱着试一试的态度共同生活,们都准备着试婚失败而各奔东西。

在这样一种消极心态下,很难积极主动地面对生活中出现的问题,这样在他们的心中,就打下了这样的烙印:

婚姻生活也会是如此艰难,整天面对做不完的家务

反对同居行为的人认为:

有的人,假借爱情高于一切而蔑视法律,实则是缺乏勇气向社会宣言对爱人承担责任。

据美国鲁特加斯大学全国婚姻研究计划组近期发表的一份研究报告指出,结婚前同居的夫妇,比结婚后才在一起生活的,更容易以离婚收场。

该大学生在过去几十年进行的研究发现,婚前同居与离婚有着微妙的关系。

研究人员认为,部分原因是婚前同居者较偏离于传统的婚姻习俗,对婚姻的制约也较少做出承诺。

另外,这份报告的作者更怀疑,婚前一起生活会逐渐蚕食人们对婚姻制度的责任和信心,使人们走向不利于建立长久忠诚关系的趋势。

美国全国卫生统计中心也发表

  

报告,指出百分之二十七的婚前同居的女性,会在婚后五年内离婚。

  同居后的男女有时并不像夫妻那样,共同解决生活中的各种问题。

而是采取“各自为战,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的方式;在经济上,两个人各花各的钱,常常都有自己的“小金库”,以备将来。

在家庭建设上,比如购房、买车和家用电器等大件商品时,因为考虑未来的不稳定性,或见仁见智,或放弃购买计划,或虎视眈眈,一有风吹草动就先下手为强;在家庭矛盾上,因为有更多的担心和压力,采取回避、视而不见、忍受等态度,使自己的需要长期处于不满足状态,特别是女性,总是害怕失去对方,宁愿把眼泪咽到肚子里。

不能正视问题,就更谈不上解决问题了,所以同居的矛盾一旦爆发,常常就是难以弥合,而以分手告终。

性爱伴随着怀孕的危险。

同居者一旦有了孩子,不是勉强成婚就是被迫堕胎,前者导致不宜婚姻和计划外生育,后者使女方承受身体和心理上的损伤与压力。

女性失贞或堕胎后在择偶和婚姻中的身价会被大大贬低,也容易引起自身的种种心理问题。

根据一项全国男女性生活快感的调查报告显示,影响性快感的第一因素是害怕怀孕,这一点特别对女性影响更大。

而非婚同居者,不享有计划生育指标,也无法为其子女提供法律上的保障,比如上户口、上学等问题。

这样就给同居男女更大的怀孕恐惧,由此影响到他们的性生活质量。

  一些研究妇女问题的人士对同居感到忧虑,认为未婚同居总的说来对妇女是弊大于利。

从我们妇女热线接到来话者讲述的问题显示,女性承担了更多的同居不利后果,她们常常是以牺牲自己的婚姻幸福和身心健康为代价。

  同居生活方式在西方的出现和流行,是有着深刻的社会原因和背景,与当地的国情文化息息相关。

而在我国,文化背景和伦理道德观都有所不同,现阶段对待非婚同居,社会还缺乏足够的适宜环境,所以同居者必须有足够的心理和物质准备来正视现实。

在新世纪,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是淡化、消亡还是改革、提高?

婚姻的性质是爱情还是合作?

法律对爱情的权力是增强还是减弱?

家庭关系是紧密还是松散?

而人类的两性关系何去何从,让我们拭目以待。

  同居與結婚

同居與結婚都是两性关系的生存态。

同居與結婚在法律上最大区别就是结婚证书。

有爱情的同居不结婚也是幸福的。

没有爱情的婚姻,结了婚也不幸福。

恩格斯说:

“结婚的完全自由,只有在资本主义生产与由它所造成的财产关系的消灭,把那在今日对选择配偶尚有巨大影响的一切经济旨趣除去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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