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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度省新苗人才计划资助项目

关于组织开展2006年度省新苗人才计划资助项目

第二批结题验收工作的通知

各学院:

为了进一步加强新苗计划项目的管理,规范项目验收程序,确保项目质量,根据《浙江省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浙科发计〔2002〕79号)、《浙江省科技项目管理程序(试行)》(浙科发计〔2002〕165号)等规定和新时期科技发展对管理工作的要求,校团委学生科研管理工作小组决定对2006年我校获得新苗人才计划资助的项目进行第二批结题验收。

一、结题范围

凡经省科学技术厅批准立项、并获得省级科技经费资助的我校新苗人才计划项目,在完成合同规定的任务后,均应按本办法组织验收。

今年6月已进行验收的项目不参加本次验收。

二、验收内容

1.项目合同书(项目任务书)规定的各项内容以及技术、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

2.项目合同书确定的总经费、省财政科技拨款经费、配套经费及自筹经费的到位情况,项目经费的实际支出情况及使用的合理性、规范性;

3.项目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情况及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情况;

4.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情况。

5、今年新苗人才计划尝试采用网上评审系统,具体申报操作细则将在近日下发到各学院。

三、提交材料

申请项目验收,需提交以下资料:

1.项目验收申请书;

2.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任务书);

3.项目实施工作总结和技术报告;

4.项目经费财务决算报告或财务审计报告;

5.与项目成果有关的重要数据、技术资料、专著、论文和照片资料等;

6.涉及技术、经济指标的有关证明材料包括技术检测报告、用户报告等。

各学院应将结题材料于11月21日—11月26日前交校学生科协办公室(锦绣学生活动中心208),联系人:

华如;联系电话692880;电子邮箱:

kjxh@

附件一:

宁波大学2006年度省新苗计划未结题项目汇总表

附件二:

宁波大学“新苗计划”项目结题报告

附件三:

宁波大学“新苗计划”结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宁波大学学生科研管理工作小组

(团委代章)

二OO七年十一月三日

 

附件一:

宁波大学2006年度省新苗计划未结题项目汇总表

所在学院

姓名

项目名称

类别

信息学院

张晓冬

基于ARM&GPRS的远程生命机能监测系统

本科生

海运学院

况敏

燃煤电厂烟气汞污染控制中活性炭的再生利用研究

研究生

理学院

闫琳

基于手形的身份识别新方法

研究生

材化学院

陈海婷

肉制品中邻苯二甲酸酯类增塑剂的检测及迁移规律的研究

研究生

工学院

周刚毅

高能率复合粉末电爆炸基本特性的研究

研究生

信息学院

陈永炬

基于嵌入式系统的三分类血液分析仪的研制

本科生

生命学院

祝璟琳

多重PCR检测养殖大黄鱼弧菌病病原的研究

研究生

生命学院

李春念

曼氏无针乌贼体营养及养成配合饲料的研究

本科生

信息学院

毛科益

适于双逻辑实现的探测技术研究

研究生

生命学院

宋超霞

曼氏无针乌贼三级卵膜形成及作用机制

研究生

生命学院

许文琼

我国主要栽培紫菜共附生微生物多样性的研究

本科生

材化学院

刘耀奇

环保型涤纶纺丝高分子染料的研制

研究生

工学院

周毛福

壁虎式清洗车的研究设计和产品开发

本科生

建工学院

张建海

宁波地区建筑节能最优化遮阳形式及尺寸研究

本科生

信息学院

徐建

基于CTGAL的绝热低功耗集成电路研究

研究生

 

附件二:

宁波大学“新苗计划”项目结题报告

项目来源:

课题名称:

课题编号:

课题负责人:

联系电话:

所在单位:

提交成果形式

研究起止时间:

年月至年月

实际完成时间:

年月

填报日期:

年月

宁波大学团委制

二00七年四月

 

填表说明

1、报告是项目实施完成后的全面回顾与总结,是评价研究工作和今后评审新上项目的依据。

项目负责人须认真填写,填写内容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2、报告一式二份,A4纸打印,成果复印件及有关佐证材料与结题报告装订成册,连同经费本在项目实施结束后的2个月内提交给校科研处。

3、入表中的各项内容和数据,必须是项目在研究期限内所取得的研究结果。

本项目实施情况

填报提纲:

1、完成的主要研究内容,取得的主要成果,达到的目标、水平及创新之处。

2、对照计划任务书,是否完成预定的研究工作,若超过预定目标,请予以说明,未达到预定目标,请分析原因。

3、研究成果的应用前景。

4、在此项目研究期间,国内外同类研究工作取得的新进展,以及对这方面研究工作的进一步设想。

实际参加研究

人员姓名

1、

2、

3、

4、

5、

课题负责人:

(签名)

年月日

研究成果简介(限300—500字,包括项目合同书规定的各项内容及技术、经济指标、预计成果的完成情况,详细研究成果附后):

所在单位(学院或部门)审查意见:

主管领导(签名):

所在单位盖章:

年月日

校团委项目主管审核意见:

 

项目主管(签名):

年月日

校团委主管领导审核意见:

 

主管领导(签名):

科研处盖章:

年月日

资助项目(项目名称)完成论文登记表

主要作者

论文名称

刊物名称、年、卷、期、页或论文集名称、出版社、页

论文被引用情况或四大索引收录情况

论文类别(打√)

国外重要刊物

国内重要刊物

学术会议论文

其他刊物

国外

国内

 

资助项目(项目名称)完成论著及其它成果登记表

获奖成果名称

主要完成者

授奖单位

奖励名称

等级

日期

专利名称

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发明人

申请号或授权号

专利国别

申请日

授权日

论著名称

主要作者

出版时间

字数(万字)

出版社

推广成果名称

应用单位

社会效益

评议、鉴定成果名称

评议、鉴定单位

评议、鉴定日期

项目经费收入及支出明细表

项目名称:

项目

金额(元)

备注

一、经费收入

合计:

1、省科技厅下拨经费

2、配套经费

3、自筹经费

4、其它

二、经费支出

合计:

1、科研交流费

(1)计算、测试、分析费

(2)国内调研和学术会议费

(3)业务资料、报告、论文印刷费

(4)其他

2、能源材料费合计

(1)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性物品购置费

(2)标本、样品采集加工费

(3)运输包装费

(4)其他

3、设备费

(1)专用仪器设备的购置费

(2)运输包装费

(3)安装费

(4)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和外协加工费

(5)其他

4、设计实验费

5、人员费

(1)临时用工劳务费

(2)其他

6、信息费

三、经费结余

注:

1、经费收入=经费支出+经费结余

2、务必加盖公章,无公章无效。

课题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

(签名)(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二:

宁波大学新苗计划验收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新苗计划项目的管理,规范项目验收程序,根据《浙江省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浙科发计〔2002〕79号)、《浙江省科技项目管理程序(试行)》(浙科发计〔2002〕165号)等规定和新时期科技发展对管理工作的要求,在《宁波大学“浙江省新苗人才计划”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基础上,设立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验收是新苗人才计划管理的重要工作之一。

凡经省科学技术厅批准立项、并获得省级科技经费资助的我校新苗人才计划项目,在完成合同规定的任务后,均应按本办法组织验收。

第三条新苗人才计划项目验收以《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或项目任务书为依据,根据《宁波大学“浙江省新苗人才计划”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对项目任务的完成情况、经费使用情况等进行评价。

第四条  项目验收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保障新苗人才计划项目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 项目验收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1.项目合同书(项目任务书)规定的各项内容以及技术、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

2.项目合同书确定的总经费、省财政科技拨款经费、配套经费及自筹经费的到位情况,项目经费的实际支出情况及使用的合理性、规范性;

3.项目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情况及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情况;

4.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情况。

第六条 项目验收方式分为会议验收和网上评议验收两种方式。

会议验收:

指由验收组成员采取会议形式,听取项目执行情况介绍、审查演示或察看现场、质询等程序,讨论并形成验收意见。

网上评议验收:

指采取函审的方式,由验收专家组组长负责,综合各验收组成员的意见,汇总形成验收意见。

第七条新苗人才计划项目原则上应当采取会议验收形式进行验收。

学院特色项目还可按项目的计划类别、技术领域和项目完成期限等,由组织验收部门采取分批集中验收的方式,以提高项目验收工作效率。

第八条项目按合同规定完成期限后6个月内必须进行验收。

超过6个月以上未提出验收申请的,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同学通报应提交验收的项目清单,并组织集中验收或结题。

第三章 项目验收的组织

第九条校学生科研管理工作小组主持验收工作。

第十条 项目验收均应成立验收专家组。

验收专家组应由相关技术领域的业务专家、经济管理和财务专家和主持验收科技管理部门行政人员组成,相关技术领域的业务专家应当不少于三分之二,验收专家组成员一般5人。

验收组成员名单由校学生科研管理工作小组在省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十一条 项目验收专家职责是:

技术领域的业务专家主要负责对项目合同书规定的技术内容和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评价;经济管理和财务专家主要负责对验收项目中的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和经济社会效益进行评价。

验收组同时还应当对被验收项目的组织实施情况、获取知识产权和人才培养情况、学生科研团队建设情况进行评价。

项目验收专家对被验收项目的技术内容负有保密责任,对被审查的技术资料,不得擅自使用或对外公开。

项目承担单位对研究内容有保密要求的,可向组织验收部门提出申请。

经审核,确有必要的,组织验收部门应当与验收专家组成员签定保密协议,规定保密期限和内容。

第十二条项目验收实行回避制度。

项目承担人和参加单位人员不能作为验收组成员参加验收工作。

验收组成员在项目验收时,认为与被验收项目承担单位或验收组存在利害关系情况时,应主动提出申请回避。

第四章 项目验收的申请

第十四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新苗人才计划项目合同书规定完成期限后六个月内,向校学生科研管理工作小组提出验收申请。

项目因不可抗拒原因,确需延期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合同书或任务书规定的完成期限内,提出书面报告,经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校学生科研管理工作小组审查备案。

第十五条申请项目验收,需提交以下资料:

1.项目验收申请书;

2.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任务书);

3.项目实施工作总结和技术报告;

4.项目经费财务决算报告或财务审计报告;

5.与项目成果有关的重要数据、技术资料、专著、论文和照片资料等;

6.涉及技术、经济指标的有关证明材料包括技术检测报告、用户报告等。

经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批复同意调整项目任务或指标的,应提供调整批复意见。

第十六条项目的验收申请须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报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批准,组织或委托组织验收。

第五章项目验收结论及其应用

第十七条验收结论分为验收合格、验收基本合格和验收不合格。

技术和经济指标对照合同书规定要求,全面完成合同任务和指标的,经费足额到位且使用合理的项目,验收合格。

技术和经济指标对照合同书规定要求,主要技术指标完成90%以上,其中仅有少数非重要指标或经济指标由于市场原因未达到合同规定要求,经费基本到位且使用基本合理的项目,验收基本合格。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验收不合格:

①未能完成合同规定的主要任务和指标或主要技术指标达不到要求的;

②提供的验收资料、数据不真实的;

③配套经费不落实的;

④经费使用弄虚作假或挪作他用的。

第二十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按结题处置。

1.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或因现有水平和条件难以克服或实现的技术,致使项目不能继续或不能完成项目研究开发内容和目标的;

2.项目研究开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致使本研究开发工作成为不必要的;

3.导致项目不能继续实施的其它原因。

要求申请结题处置的项目,应当由项目承担单位书面提出申请,同时提交第十五条第2、3、4、5规定的相关材料,经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批准。

审计后结余财政经费按原拨付渠道退回。

第二十一条 新苗人才项目验收工作实行公示制度。

验收项目名称、承担单位、完成人员、验收意见和验收专家成员名单于验收后15日内在宁波大学内网()上公示,接受全校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验收专家组的验收意见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之日起10日内,书面向校学生科研管理工作小组提出。

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无异议的,公示期后正式通过验收。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在接受异议书面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核。

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二条 项目验收合格或基本合格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出具项目验收证书。

同意结题的项目由校学生科研管理工作小组出具项目结题意见。

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在6个月内再行申请项目验收或申请结题。

第二十五条项目按合同规定期限后6个月内不申请验收或项目验收不合格的,校学生科研管理工作小组将追讨科研经费并削减项目所在学院的项目数。

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执行负有管理责任,如到期无故不申请验收,须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第二十六条对提供验收资料、数据不真实、经费使用弄虚作假或挪作他用的,校学生科研管理工作小组将追究项目所在学院和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省财政科技经费予以配套的国家项目,按国家规定的办法验收。

验收材料一式两份交省校学生科研管理工作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从2007年月日起实施。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校学生科研管理工作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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