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亚湾区建设领域工程款及工人工资支付管理实施办法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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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亚湾区建设领域工程款及工人工资支付管理实施办法doc

大亚湾区建设领域工程款及工人工资

支付管理实施办法

为促进大亚湾区建设领域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规范全区建设领域的工程款及工人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建筑业工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11〕2号)、《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15〕3号)、《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惠府办〔2014〕3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本区行政区域内所有房屋建筑、装修装饰、交通、水务、市政、供电、供气、通信等建设项目的工程款拨付和工人工资支付行为应当遵守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审批单位,是指负责对房屋建筑、装修装饰、交通、水务、市政、供电、供气、通信等建设项目发放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等审批手续的单位。

本实施办法所称建设单位,是指房屋建筑、装修装饰、交通、水务、公用事业、供电、供气、通信等建设项目的业主单位或代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

本实施办法所称建筑业施工企业,是指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相关资质证书,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的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

总承包单位是指与建设单位签订总承包合同的建筑业施工企业。

用人单位是指与工人建立劳动关系,安排工人进行施工并对工人工资支付负全面责任的建筑业施工企业。

本实施办法所称分账管理,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将建设项目的工程款中的工人工资与其他款项实行分开银行账户管理,在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户”用于支付工人工资。

“工人工资支付专户”可以为临时户、专用户等人民银行规定的单位结算账户,且由用人单位与总包单位共同监管,其开立与使用应符合人民银行相关规定。

第三条区人社、工贸(发改)、财政、住建、城管执法、交通运输、社管、公用事业、代建等部门以及具有行业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能,依法对建设项目工程款拨付和工人工资支付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建筑业工人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建筑业施工企业工会可以依法与建筑业施工企业签订工人工资支付专项集体合同,监督企业的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工人获取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

二、职责分工

第四条建设项目审批单位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牵头负责监督由本单位管理;系统或行业属地管理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包括本区内房屋建筑、装修装饰、交通、水务、公用事业、供电、供气、通信等建设项目)实施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的原则,牵头负责监督本系统或行业内由上级审批的建设项目实施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通信、铁路、电力等建设项目由本系统内上级部门审批的,由系统属地管理单位牵头负责监督该建设项目实施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

第五条建设单位或出资单位按照“谁出资、谁负责”的原则,对建设项目工人工资支付承担拨付和监管责任。

第六条建筑业施工企业按照“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对工人工资支付管理承担全面责任。

第七条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在申报施工许可手续前应与区住建局签订工程款和工人工资支付管理责任书,落实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各项管理责任和要求。

第八条城管执法部门应会同建设项目审批单位或管理单位、人社部门等有关单位共同处理未领取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等审批手续擅自施工出现的拖欠工人工资行为;区住建局负责在区内工程款支付的监督管理及相关纠纷的调处工作;区人社局负责区内建筑工人工资监督管理和执法工作;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各自辖区范围内村民自建房的工程款和工人工资支付调处工作;区公安局负责恶意欠薪和恶意讨薪行为的打击工作;区人社局、住建局、总工会共同对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进行监督;上述各单位互相协助配合。

第九条金融机构应协助建筑业施工企业做好“工人工资支付专用户”的开立、使用、销户,以及工人个人工资账户开办工作,加强对专用账户资金监管,确保“工人工资支付专用户”账户资金专门用于支付工人工资。

第十条区工会组织对建设单位或建筑业施工企业遵守本实施办法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行为的,有权要求改正,并及时向人社及相关部门通报。

工人依法投诉、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区工会组织应当依法予以支持和帮助。

三、工程款支付管理

第十一条本区内房屋建筑、装修装饰、交通、水务、公用事业、供电、供气、通信等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建筑业施工企业应当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包括价款和支付方式)的其他协议。

建设单位在招投标时,必须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工程量清单,如有漏项必须按《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予以补充。

建设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时,不得以单价合同的询价方式逼迫施工单位签订总价合同,已经订立此类合同的,按单价合同结算方式补足。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前,应当提供本单位截至申请之日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保证书或者能够表明其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其他材料,并提供银行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向区工程造价管理站申请施工合同备案,并提供在当地备案的造价咨询机构出具的工程预算审核报告;备案完毕后,新增的补充协议应在签订之后一个月内到区工程造价管理站补办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施工合同中工程造价不得低于定额指导价的80%,施工工期不得少于国家工期定额的80%。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及时补足材料费及人工费差价,并按工程进度核准,及时支付工程量增加部分的工程价款,不得以总价包干合同为由拒绝核算经设计变更的工程增加价款。

建设单位及建筑业施工企业,以及各建筑业施工企业之间应当以公对公转账的方式支付工程款,不得将工程款支付给个人。

受委托的个人收取工程款时,收款单位必须开具内容明确的授权委托书给该个人,并提供该个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任职证明等材料给付款单位备案。

第十六条凡进入工地的施工班组,必须与发生工程承接关系的建筑业施工企业签订班组劳务分包合同,由总承包单位在该施工班组进场后一个月内连同上月工人工资报表提交到区人社局和区住建局备案。

建筑业施工企业按市场价格与施工班组签订劳务分包合同(集体合同)时,参照我区推荐的合同范本签订,约定劳动单价、计量方式、停工待料补偿、中途退场结算方式等内容;劳务分包合同应当约定履约保证金,但不得要求劳务分包班组和个人垫资施工。

建筑业施工企业不得以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或集体合同为由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应对建筑业施工企业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及时审核。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在拨付工程款时必须要求建筑业施工企业提供上一笔工程进度款的使用清单和证据,监督施工单位优先支付工人工资。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在质量验收合格后,按施工合同的约定或《建筑工程发包和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的要求与建筑业施工企业结算完毕,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提供在我区办理了登记备案手续的造价咨询机构出具的工程结算定案书和工程款支付证明书,经区工程造价管理站核准(财政性投资项目到造价站备案)并提交区住建局工程款已结清的保证书。

四、工资支付分账管理

第二十条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按《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惠府办〔2014〕39号)的要求向区住建局缴交该项目的工人工资保证金(缴交到区住建局设立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与施工单位、区住建局和区人社局签订《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资金存储使用责任书》,对项目的劳资纠纷和经济纠纷负统一监督管理责任。

第二十一条建设项目工人工资发放实行分账管理制度。

建筑业施工企业应当在建设项目工程动工前填写《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户申请表》,并到建设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户用于预留和支付工人工资。

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内的资金除发放工人工资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不得开通网上银行等电子支付渠道,不得提取现金。

用人单位应当在用工之日起15日内为每一位工人办理个人银行账户。

第二十二条总承包单位将劳务发包给劳务公司的,应将工人工资支付专用户设在劳务公司,按一个工程项目设立一个专户的要求设置,在拨付工人工资款之前对劳务公司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在工人工资支付专用户发放工人工资后进行监督检查,并担负工人工资支付的连带责任。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在支付工程款时,应当首先按照不低于工程进度款的20%(且足够支付工人工资)拨付工程款到用人单位设立的工人工资支付专用户上。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逐月支付,按时结算”的原则以及劳动合同约定,结合工人考勤情况,按照劳动合同约定通过工人工资专用户将上月工人工资直接发放到工人的个人银行账户上,并在每月5日前向总承包单位及建设单位报上月的工人工资总额及支付明细。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未按月或按比例拨付工程款到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用人单位应及时向区住建局和区人社局报告,区住建局应会同区人社局依法进行处理。

建设单位按期将工程款支付到用人单位的,用人单位必须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工资发放表交区人社局、住建局备案。

对于未按时提交工资发放表的,区人社局、住建局可向工人工资专用户开户行进行查询,并依法给予处理。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待工程竣工后,凭竣工备案表和最后一期工人工资支付明细表等资料,并填写《工人工资支付专用户核销申请表》到区人社局、住建局申请核销账户。

区人社局在接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在施工现场公示工人工资支付情况,公示期7天。

公示期内该工程项目不存在拖欠工资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举报投诉的,或者存在的举报投诉已经处理完结的,由区人社局出具证明,用人单位凭证明前往开户银行办理工人工资支付专用户账户核销。

第二十七条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总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等有资质的用人单位,必须在用工一个月内到区人社局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并提交给区住建局,拒不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的,区人社局在查实其违法行为后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通报区住建局对其违法行为作出相应处罚。

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推荐使用我区统一的建筑业劳动合同文本)。

如采用临时用工协议书方式的,用人单位应当以书面方式明确告知劳动者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劳动者入职后一个月内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须以约定的日期和支付方式及劳动合同约定的人工费结算方式按月足额支付工人工资。

第二十九条总承包单位应督促下属各用人单位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总承包单位和下属各用人单位及劳务班组长同时在劳务分包合同上签字见证。

工人退场时应由用人单位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于当日一次性结清工人工资。

自用工之后一个月后没有签署劳动合同的工人一律不得进入工地务工。

第三十条总承包单位应由项目经理在发放工人工资后3天内且于每月10日前向区人社局和区住建局报送上一个月的项目部工人工资支付情况,内容至少包含工人考勤表、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内容,同时提供工资发放现场的影像资料。

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将工资直接支付到工人个人银行账户,严禁发放给班组长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工人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以委托他人代领,但应当出具委托书。

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工人进行实名制入职和考勤登记,有条件的项目应当设立电子门禁及考勤系统。

凡进入项目工地务工的工人,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工人花名册、复印身份证、颁发工作牌存档备查,项目部应购置考勤记录打卡机或平安卡记录考勤情况。

第三十三条每个施工项目部必须设立专职或兼职劳资管理员,劳务公司设立专职劳资管理员。

第三十四条施工现场应设立公示牌对每月工人人数及工资发放情况进行公示,内容至少包括:

项目经理、劳资管理员姓名、联系电话,各班组名称、所属工人人数、上月工资发放情况,主管部门投诉电话,以利有关部门检查监督。

第三十五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商品房预售时,区住建局应在项目所在工地公示工人工资发放情况。

五、纠纷处理程序

第三十六条因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工人工资的,由区人社局责令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建设单位没有能力或逾期未支付工程款的,由出具保函的银行或第三方担保垫付。

未结清的工程款,是指经区工程造价站、中介机构核准或阶段评估的应支付的工程款。

第三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国家工资支付规定拖欠克扣工人工资的,由区人社局责令相关责任主体限期支付。

班组长(雇主)作为项目实际负责人,足额领取工程款(劳务费)后没有支付工人工资的,区人社局可在调查核实后责令其限期支付工人工资。

如用人单位或班组长(雇主)无力支付或拒不支付工人工资的,由区人社局会同区住建局按照相关规定动用工人工资保证金先行垫付。

第三十八条凡出现存在30人以上、金额在50万元以上、缠访闹访等情形的工程款和工人工资纠纷,受理及调处部门应及时将相关材料报区建设工程领域劳资纠纷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并抄送给区公安局等有关部门。

六、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的认定和查处

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或分包责任人拒不支付1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报酬累计在1万元以上,或者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6万元以上的重大案件,并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工人工资的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

其中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包括:

(一)隐匿、销毁账目或者工人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相关材料的;

(二)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的;恶意清偿、虚假破产、虚假倒闭,造成无能力支付工人工资的;

(三)逃匿、改变联系方式,致使政府有关部门无法责令支付的;

(四)法律规定其他逃避支付工人工资的情形等。

第四十条对于不遵循正常渠道提出工程款和工资支付诉求,而是通过非法渠道或采取过激手段表达诉求的行为的,区公安局应当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相关规定进行认定和查处。

包括:

(一)违反社会治安管理规定,采取拉横幅、堵塞道路、阻碍交通、封锁出入口等方式,影响公共秩序的;

(二)采取爬楼、爬塔吊、切断水电、冲击施工现场等方式,妨碍正常的工程施工、办公秩序的;

(三)采取敲诈、勒索、胁迫等方式索取建设领域工程款、材料款、劳务款或农民工工资;

(四)涉嫌欺诈或以合同纠纷为由蓄意闹事的;

(五)组织农民工或非施工现场人员参加聚集或闹事的,围堵国家机关,冲击办公区域的;

(六)不服从政府部门管理,威胁相关政府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等严重影响政府有关部门调处纠纷的。

第四十一条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由区人社局、住建局、公安局、法院根据《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00号)要求,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相关规定进行认定和查处。

其中,涉及工程款恶意讨要行为的由区住建局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由区人社局认定。

一经认定,转交区公安局查处。

对参与人数30人以上、可能发生影响较大的群体性事件的,各责任单位要同时将情况报区维稳办,必要时由区维稳办协调、督办。

第四十二条建筑领域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的建筑业施工企业一经查实,由区住建局报请上级主管部门依法限制其市场准入。

第四十三条区人社局和区住建局应依法按照各自职能通报批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相关人员,并依法作出处理。

七、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区人社局和区住建局依法对责任单位作出相关处理,并记录不良行为。

第四十五条经区人社局认定拖欠工资的企业,将被列入建筑市场诚信诚信“黑名单”,由区征信管理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信用状况。

第四十六条对未能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的建设单位,一律不得批准其新开发建设项目,不为其办理规划和用地、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手续,并由区住建局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七条建筑业施工企业在一年内因欠薪被记录三次及以上不良行为,区住建局予以公布,并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

第四十八条总承包单位违反规定将工程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除承担违法分包责任外,还需承担清偿拖欠工资的责任。

总承包单位先支付工资后,可依法向承包人追偿。

第四十九条区人社局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依法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建筑业施工企业未建立、保存用工管理台账,或者伪造相关台账的,按照《广东省劳动监察条例》第十四条、第五十条规定,由区人社局责令改正,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建筑业施工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支付工人劳动报酬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由区人社局责令其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工人加付赔偿金。

(三)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拨付或者结清工程款,致使建筑业施工企业拖欠工人工资的,按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由区人社局责令建设单位先行垫付工人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四)区人社局可以对连续拖欠工人工资2个月以上或者累计拖欠达3个月以上的建筑业施工企业实施重点监察;情节严重的,通报给区住建局,并向社会公布。

(五)以逃避支付工人劳动报酬为目的,采取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逃跑、藏匿;隐匿、销毁或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或者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涉嫌犯罪的,移送区公安局追究刑事责任。

八、附则

第五十条本实施办法所指工程款是指建设单位、建筑业施工企业及下属劳务班组间依据合同约定支付的合同款、材料款、劳务费等;工人工资是指用工单位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第五十一条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工程项目部管理人员工资支付管理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五十二条本实施办法由区住建局和区人社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

1.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户申请表

2.工人工资支付专用户核销申请表

附件1

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户申请表

项目名称

地址

业主单位

总包单位

开户单位

法定代表人

申请开设账户原因、用途

 

经办人:

负责人:

区住建局意见:

区人社局意见:

银行意见:

附件2

工人工资支付专用户核销申请表

项目名称

项目地点

业主单位

总包单位

用人单位

完工时间

法定代表人

开户银行

工人工资支付专用户账号

情况说明:

区住建局意见:

 

区人社局意见:

银行意见:

 

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2015年10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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