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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知识要点

第一章风险与保险

第一节 风险及特征与类型

一、     风险的基本概念

(一)         风险的定义

在本书中,风险主要指损失的不确定性。

(二)         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损失

1、  风险事故:

指造成损失的直接原因和条件。

2、  风险因素:

指引起风险事故发生的因素、增加风险事故发生可能性的因素,以及在事故发生后造成损失扩大和加重的因素。

风险因素可分为自然风险因素、道德与心理风险因素、社会风险因素等三类。

3、  风险损失:

指人身伤害和伤亡及价值的非故意的、非预期的减少或损失,有时也指精神上的危害。

风险损失既可以产生于风险事故的发生,也可以产生于风险因素的存在。

4、  三者的关系

风险因素可能引起风险事故,风险事故可能导致损失,风险因素存在的本身也可能引起损失。

二、 风险的基本属性

(一)     风险的基本属性

1、自然属性

  风险事故包括灾害和意外事故,而灾害主要指自然灾害,这是人类尚无法控制其发生的自然运动;即使是意外事故,也同样具有自然属性。

2、社会经济属性

  风险的社会经济属性首先体现在人类的社会经济活动会导致一些风险因素和风险事故的出现;其次,风险本身即是相对于人类社会而存在的。

(二)     风险的特征

1、  风险存在的客观性

2、  风险存在的永恒性

3、  具体风险发生的偶然性

4、  大量风险发生的必然性

三、 风险的分类

(一)     按损失产生的原因分类

 自然风险:

指在自然力的作用下,导致物质毁损和人员伤亡的风险。

 人为风险:

指造成物质毁损和人员伤亡的直接作用力与人的活动有关的风险。

其中包括行为风险、经济风险、政治风险和技术风险。

(二)     按风险的潜在损失形态分类

 财产风险:

指各种物质财产的损毁、灭失或贬值的风险。

 责任风险:

指团体或个人因疏忽或过失造成他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照法律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风险。

 信用风险:

指债权人因债务人不履行合同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人身风险:

指人因疾病、衰老、意外伤害等造成残废、死亡等。

这些事故会导致本人或其所赡养的亲属在经济生活上的困难。

(三)     按风险事故的后果分类

投机风险:

指具有正负损失两种可能性的风险。

一般保险不承保投机风险。

纯粹风险:

指只有损失或不损失两种可能性的风险,可分为可保风险和不可保风险。

其中,可保风险一般需满足五个要求,包括损失的非一般性、偶然性、可统计性、损失程度的可确定性和非巨灾性。

(四)     按风险能否处理分类

可处理风险:

指可以预测和控制的风险。

不可处理风险:

指无法预测和无法控制的风险。

第二节 风险管理的基本概念

一、 风险管理的概念与意义

(一)     风险管理的概念

风险管理是研究风险发生规律和风险控制技术的一门新兴管理科学。

(二)     风险管理的意义

1、  对具体经济单位的意义:

可维持各类经济单位各种活动的稳定和安定,提高效率等。

2、  对社会经济的意义:

可使社会获得其总体效应,避免社会经济的波动,有利于减少社会资源的浪费。

二、 风险管理的目标

(一)     损前目标

指风险事故发生前风险管理应达到的目标,包括经济合理目标、安全系数目标、社会公众责任目标等多种具体目标。

(二)     损后目标

  指风险事故发生之后的风险管理目标,包括生存目标、持续经营目标、稳定收益目标、实现持续增长目标、社会责任目标等。

三、 风险管理的组织

风险管理组织包括内部组织和外部组织。

其中,内部组织指经济单位内部专门设置的风险管理部门;外部组织指为经济单位提供风险管理服务的专职社会部门和机构。

四、 风险管理的基本程序

(一)         风险识别

指对潜在的和客观存在的各种风险进行识别和归类,并分析产生风险事故的原因和过程。

包括感知风险——调查和了解潜在的以及客观存在的各种风险;分析风险——分析引起风险事故的各种风险因素。

1、  风险识别的主要内容

a.  风险源识别

b.  风险暴露识别

2、  风险识别的方法

a.      风险清单识别法

b.      财务报表识别法

c.      流程图分析法

d.      风险链分析法

e.      事件树分析法

f.      事故树分析法

(二)     风险衡量

 指在识别分析的基础上对风险进行定量分析和描述。

(三)     风险评价

   指在风险识别和风险衡量的基础上,将风险发生的概率、损失严重程度,结合其他因素得出系统发生风险的可能性及其危害程度,并确定系统的风险等级,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包括定性评价、定量评价和综合评价。

第三节 风险处理的基本方法

一、 风险控制方法

(一)     风险避免

即放弃和不进行可能带来损失的活动和工作。

(二)     风险防止

即采取预防和抑制等手段减少损失发生的机会和降低损失的严重性。

(三)     风险分离

即将面临损失的风险单位进行分离。

(四)     风险分散

指对各级风险因素间的以及风险因素与其他因素间的负相关关系进行资产组合,使企业的风险减至最小。

二、 风险的财务处理方法

(一)     风险自留

即企业自行承担部分和全部风险。

决定风险自留的主要因素有:

必要性、方便与可控性、成本。

具体措施:

a.建立损失储备基金

     b.建立自保公司

(二)     风险转移

指企业将自己的风险转移给他人,包括保险转移和非保险转移两种方式。

第四节 保险的特征与内涵

一、 保险的概念

   从经济意义上看,保险是以集中起来的保费建立基金,对被保人受到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给予补偿的一种制度。

从法律意义上看,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

二、 保险的基本特征

(一)     特定风险和约定事件的存在

(二)     多数经济单位的结合

(三)     科学的计算方法

(四)     保险权利和义务的对等

三、 保险与类似活动的区别

(一)     保险与自保的区别

  保险为多数经济单位的集合,是各经济单位将风险转移给保险人承担;自保则是各经济单位的单独行为,是各经济单位将风险保留的一种特殊形态。

(二)     保险与储蓄的区别

a.      保险是一种互助行为,是由众多人共同建立保险基金,帮助少数遇险的人;而储蓄是个人行为,没有互助性质。

b.      储蓄原则上可自由提取,而保险交付的保费原则上不可由个人自由提取。

c.      储蓄结束所获资金只是本金加利息;而在保险中,一旦被保险人获赔,所得资金往往会远超出所缴保险费。

(三)     保险与救济的区别

 

保险

救济

实施形式

合同形式

单方行为,不受任何限制

体现的关系

合同关系

赠与关系

保障程度

较高

较低

(四) 保险与赌博的区别

保险是通过风险分担的办法保障被保险人生活稳定,进而维护社会的稳定;而赌博则是通过承担风险意图获得额外的钱财,是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四、 保险的内涵

(一)     损失说

(二)     非损失说

(三)     二元说

第五节 保险的分类

一、 自愿保险和法定保险

(一)     自愿保险:

在自愿的原则下,通过签订保险合同而建立的保险关系。

(二)     法定保险:

由政府颁布保险法规,强制单位或个人参加的保险。

(三)     自愿保险和法定保险的比较

 

自愿保险

法定保险

保险关系建立的根据

保险合同

国家法规

涉及的保险性质

一般仅与个别单位或个人利益有关

一般涉及多人利益,带有社会性

实施的目标

为满足损失补偿的需要

为实现一定的社会目标或政策目标

保障的水平

较高

较低

二、 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

(一)     财产保险:

以各种物质财产以及有关的利益为标的的保险。

包括:

1、  有形财产保险

a.     海上保险

b.     火灾保险

c.     内陆运输保险

d.     工程保险

e.     运输工具保险

f.     锅炉及机器保险

g.     盗窃保险

h.     农作物保险

i.     畜禽保险

2、  无形财产保险

a.     责任保险

b.     信用与保证保险

(二)     人身保险

1、  人寿保险

a.     死亡保险

b.     生存保险

c.     生死两全保险

2、  意外伤害保险

3、  健康保险

(三)     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的比较

 

财产保险

人身保险

赔付性质

以财产的实际价值和实际损失为依据。

按双方事先约定金额给付保险金。

保险性质和经营技术

所保风险规律性不强,故保险经营上需保持较高现金准备,再保险运用很重要。

所保风险规律性较强,现金准备需要较少,保险经营较为稳定,再保险重要性较小。

保险期限

多属短期保险。

多属中长期保险。

保险费率的构成

费率以过去的财产保险损失统计资料为依据,保费主要用于损失补偿。

费率以人的死亡率和利率等为依据。

多数人身保险含有储蓄因素。

三、 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

 

社会保险

商业保险

目的

实施社会政策,安定人民生活

取得经济利益,获得利润

经营主体

国家

保险企业

参与形式

强制保险

自愿保险

四、 原保险和再保险

原保险:

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直接承担责任的保险,也叫第一次保险。

再保险:

指将原始的保险责任再予以转嫁的保险,也叫第二次保险。

第六节 保险的产生与发展

一、 保险产生和发展的基础

(一)     自然基础

(二)     社会经济基础

二、 古代保险思想和原始保险形态

(一)     海上保险的产生

(二)     火灾保险的兴起与发展

(三)     人身保险的产生与发展

(四)     责任保险的起源与发展

(五)     信用和保证保险的产生和发展

三、 近现代保险的产生与发展

第七节 世界保险业发展的特点和趋势

一、 保险规模不断扩大

二、 新的险种不断涌现,业务范围不断扩大

三、 保险人组织形式的多样性

四、 保险营销方式的发展

五、 保险经营与管理技术的发展

六、 保险与其他金融服务的融合

七、 巨灾风险加大,巨额保险增多,保险市场面临巨大挑战

八、 资金运用的发展

九、 保险业的国际化与保险监管的宽松化

十、 世界保险业发展的不平衡性

第二章保险性质和功能

1、保险的基本功能:

分散危险功能、补偿损失功能。

派生功能:

积蓄基金功能、监督危险功能。

2、保险在微观经济中的作用:

①有利于受灾企业及时恢复生产;②有利于企业加强经济核算;③有利于企业加强危险管理;④有利于安定人民生活;⑤有利于民事赔偿责任的履行。

3、保险在宏观经济中的作用:

①保障社会再生产的正常进行;②推动商品的流通和消费;③推动科学技术向现实生产力转化;④有利于财政和信贷收支平衡的顺利实现;⑤增加外汇收入,增强国际支付能力;⑥动员国际范围内的保险基金。

4、商业保险的构成要素:

①专营机构——保险公司;②保险合同——形式;③保险利益——前提;④大数法则——数理基础;⑤保险基金——物质基础。

5、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比较:

①商业保险:

又称合同保险或自愿保险,即保险双方当事人自愿订立保险合同,由投保人缴纳保险费,用于建立保险基金;当被保险人发生合同约定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事件时,保险人履行赔付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②社会保险:

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为依靠工资收入生活的劳动者及其家属提供基本生活保障,促进社会安定的制度或行为。

③相同:

都是经济保障制度,其目的和作用都是为了补偿损失,保证经济生活的安定。

④区别:

a.实施方式不同:

商业保险一般是自愿保险,只有少数险种是强制性险种;而社会保险的险种均为强制性险种,体现社会公平,兼顾效率。

b.举办主体不同:

商业保险由专营的保险公司举办,遵循等价有偿的商业原则;而社会保险一般由政府举办,是以社会安定为目的的非营利性保险。

c.保费来源不同:

商业保险的保险费是由投保人交纳;而社会保险的保险费一般由雇主和雇员一起承担。

d.保险金额不同:

商业保险中的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由保险利益的价值决定,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是由投保人的需要及其支付能力所决定。

而社会保险的保险金额是由国家统一规定的。

6、商业保险与政策性保险的比较:

①政策性保险可分为两类:

一是社会政策性保险,即社会保险;另一是经济政策性保险。

②区别:

a.举办主体不同:

商业保险可以国营、公私合营或私营;而政策保险一般由专门成立的专业保险公司或由国家指定商业保险公司承保,国家同时给予优惠政策。

b.经营目标不同:

商业保险以利润最大化为经营目标;政策性保险公司虽然也要求经济核算,但必须兼顾,甚至更注重社会的宏观经济效益。

c.承保机制不同:

商业保险的品种多,可由投保人任意选择,同时在保险利益的价值范围内由投保人自己决定投保金额,甚至保险费率亦可谈判;而政策性保险有特定的险种、单一费率。

7、商业保险与储蓄比较:

区别:

a.经济范畴不同:

储蓄属于货币信用范畴,是货币借贷行为,可以单独、个别地进行;而保险则是独立于货币信用之外的另一个范畴,它必须依赖多数经济单位或个人才能实现,是一种联合互助的行为。

b.需求动机不同:

储蓄需求的动机一般是基于购买准备、支付准备和预防准备,一般在时间和数量上均可以确定;而对保险的需求则是基于特定事故发生与否的不确定性,发生时间和损失程度的不确定性。

c.权利主张的不同:

储蓄是以存款自愿、取款自由为原则;保险贯彻投保自愿、退保自由原则。

d.运行机制不同:

储蓄行为主要受流动性偏好等因素的影响,而且无需特殊的技术进行计算;保险行为主要受危险损失的不确定性影响,且需要概率论的方法计算保险费率,达到损失补偿均摊的目的。

8、商业保险与救济的比较:

①相同:

都是灾后保证经济安定的措施。

②区别:

a.权利义务不同:

就既是一种基于人道主义的单方施舍行为,没有对应的权利义务关系;保险合同行为要求合同双方必须权利义务相等,贯彻等价有偿原则。

b.给付对象不同:

救济对象事先不能确定,较广泛;而保险的保障对象都是在合同中事先确定的被保险人或保险金受领人。

c.主张权利不同:

救济形式多样、数量不定;而保险金的赔付或给付则必须严格按照合同履约。

9、保险公司的功能

组织经济补偿功能——基本功能之一

掌管保险基金的功能

防灾防险功能

融通资金功能——基本功能之一

吸收储蓄功能

10、保险公司的性质

我国保险公司与世界各国的保险公司一样,是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一种形态。

第三章保险合同

第一节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保险法》第十条规定: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保险合同的一般法律特征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行为,而不是单方的法律行为;

保险合同必须合法。

三、种类

1、保险金额:

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时的保险的金额,即保险人于保险事故发生时就承担损失补偿或给付的最高限额。

它同时也是计算的基础。

保险价值:

财产投保时或出险时当时当地完好市价。

1)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

足额投保

2)保险金额大于保险价值:

超额投保

3)保险金额小于保险价值:

不足额投保

2、分类

1)定值保险合同:

在保险合同订立的时候规定保险价值

不定值保险合同:

在保险合同订立的时候规定保险金额

区别:

不同的保险合同投保的赔偿不同。

2)补偿性合同和给付性合同

3)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

四、保险合同的解释

1、解释原则:

文义解释;意图解释;有利于非起草人的方向解释;批注优于正文,后加的批注优于先加的批注

2、争议处理:

协商;仲裁;诉讼

第二节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

1.含义:

保险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及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必须以最大的诚信全面而完整地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情况,严格遵守保险合同的约定和承诺。

2、最大诚信原则对投保人的要求

告知:

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将与保险标的的有关事实如实向保险人陈述。

保证:

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某项的作为或不作为作出许诺。

及时通知:

所谓及时通知,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在危险增加或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尽快使保险人知悉有关情况。

3、最大诚信原则对保险人的要求

说明:

保险人履行说明义务是指保险人及代理人在保险展业及订立合同过程中,应如实向投保人介绍、解释保险条款。

弃权与禁止反言:

弃权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明示或默示的形式表示放弃其在保险合同可以主张的权利。

禁止反言是保险合同当事人的一方既然已放弃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力,尔后便不得再向他方主张该种权力。

履行赔偿或给付义务:

及时、准确、合理

二、补偿性原则

1、含义

当保险事故发生并导致被保险人经济损失时,保险人给予被保险人的经济赔偿数额,

恰好弥补保险事故发生所造成的损失。

2、损失补偿原则的限制

1)损失补偿以实际损失为限:

实际现金价值=重置成本—折旧

重置成本:

指重新建造或购买相同或相似的全新物品的成本或价格

2)以保险金额为限

以最高投保金额为限,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赔偿不得超过这个金额。

3、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

定值保险:

因为不论保险标的价值如何变化,保险人对损失的赔偿都是按合同约定的价格来进行的。

此时保险人的赔偿金额并不一定是实际损失额

重置价值保险(ReinstatementValueInsurance):

也称为恢复保险,即保险人允许被保险人以超过当时市价的财产重置价值作为保险金额,允许以旧换新。

保险公司在签发此类保单时,一般都须附加“重置价值保险条款”以明确双方责任。

人寿保险:

因为人的生命是难以用金钱来衡量的,因此保险金额通常是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协商确定,而被保险人死亡时,如果持有多份保险合同也可以得到多份赔偿。

三、代位求偿原则

1、含义

代位追偿是指当保险标的发生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由第三者责任方造成的损失时,保险人有权在向被保险人履行了损失赔偿的责任后,其已支付的赔偿金额的额度内,取得被保险人在该项损失中,依法享有的向第三者责任方要求索赔的权利。

保险人取得该项权利后,即可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向责任方进行追偿。

2、代位求偿原则的适用范围

保险代位求偿原则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而不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

3、代位求偿权的形式

1)、权利代位

含义:

求偿权代位,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由于第三者责任导致保险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后,依法取得对第三者的索赔权。

对象:

对保险事故的发生和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民事赔偿责任的第三者,可以是法人,亦可以是自然人。

保险人可以取得代位求偿的情况:

侵权行为;违约行为;不当得利;法律规定第三者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2)、物上代位(委付)

含义:

物上代位是指保险标的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全数赔付后,依法取得该项标的的所有权。

取得方式:

委托;“委付通知”

四、可保利益原则

1、含义:

在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可保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是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合法的经济利害关系。

2、可保利益的构成原则

须是合法的利益;须是确定的利益(现有的,预期的,责任的);须是经济上的利益

五、近因原则

1、含义

1)、近因

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最直接的、最有效的、起决定作用的原因,而并非是时间上、空间上最近的原因。

2)、近因原则

引起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若近因属于除外责任,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2、近因原则的应用

1)、认定近因的应用

对造成损失原因分析判断,确定事故近因;

对应保险险种,判断近因是否为保险责任。

2)、近因的认定

、单一原因:

近因即损失原因

、多种原因同时发生:

除外原因;

结果是否可分解:

可分解:

只承担承包责任;不可分解:

除外危险为近因

、多种原因连续发生:

从原因推断结果;从结果推断原因

、多种原因间断发生:

近因为新插入导致因果关系间断的独立事件;

若新原因为除外责任,只负担最初的承保危险责任;

六、重复保险的分摊原则

1、分摊原则同样是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也是为了保证保险交易的公平、互利性。

其内容是:

在重复保险的前提下,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各家承保该业务的保险公司要对赔款进行分摊,使被保险人从各家保险公司得到的赔款总额不得超过其实际发生的损失额。

主要目的是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防止被保险人由于多家保险公司的赔偿而获得额外的利益,从而一方面保证损失补偿原则得到实现,另一方面防止产生被保险人为了得到超额赔款而故意伪造保险事故的道德风险

2、重复保险的分摊方式

比例责任制——由各家保险公司根据自己承保的保险金额来确定损失赔偿的比例

责任限额制——由各家保险公司首先确定在没有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应付的赔偿限额(通过对保险金额、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额和可保利益的比较而得出的最小数额),然后根据赔偿限额来确定分别承担的损失赔偿的比例,

顺序责任制——根据投保人投保的时间顺序确定保险公司的赔偿顺序,首先由先承保的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提供赔偿,如果先承保的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赔偿额不足以弥补被保险人的损失,则由其后承保的保险公司继续赔偿,直至被保险人的损失得到足额的赔偿为止。

第三节保险合同的主、客体

一、保险合同的主体

保险合同和其他合同一样,必须有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作为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承担的主体。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就是投保人和保险人。

但保险合同也与一般合同有不同之处:

一般合同多是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而订立,而保险合同则既可为自己的利益,也可为他人的利益而订立。

(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1、保险人(insurer),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人,通常指各类保险公司。

2、投保人(applicant),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投保人通常需要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可保利益;(3)负有缴纳保险费的义务。

(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1、被保险人(insured),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

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2、保单所有人,是指拥有保单各种权利的人。

保单所有人的称谓主要适用于人寿保险合同。

在人寿保险中,由于大多数人寿保险合同所具有的储蓄性特征,以及在许多场合所有人与受益人并不是同一个人的事实,所有人的意义就显得十分突出和重要了。

所有人在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产生。

他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一个组织机构;既可以与受益人是同一个人,也可以是其他的任何人。

但一般来说,被保险人与保单的所有人为同一人的情况较为普遍。

保单所有人所拥有的权利通常包括:

(1)变更受益人;

(2)领取退保金;(3)领取保单红利;(4)以保单作为抵押品进行借款;(5)在保单现金价值的限额内申请贷款;(6)放弃或出售保单的一项或多项权利;(7)指定新的所有人。

3、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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