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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与医院管理

《侵权责任法》与医疗机构管理

[龚晓明]:

各位网友大家晚上好,今天我们访问的客人是北京协和医院医务的刘宇律师,刘宇律师对医疗法律方面有很深的研究。

今天晚上我们邀请刘律师主要是跟我们做一下关键最近新推出的侵权责任法,我想作为临床医生来说可能对侵权责任法了解的不是很细致,您能不能跟我们做一个介绍?

 

[刘宇]:

大家好,我也有幸来我们妇产科网做客,侵权责任法是酝酿了很多年了,但是真正做临床工作的大夫可能平常不一定很关心这方面内容。

但是我们现在必须去关心它了,因为这部法律在2009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通过,已经颁布了,正式实施的时间是2010年7月1日,而且这部法律最大的特点是目前跟所有医疗损害相关的最高接轨的。

在它之前医疗事故条例大大小小的规定等等,应该讲这部法律的出台起到了一统天下的形势,所以目前我们是需要按照侵权责任法来实施。

[刘宇]:

而且这部法律的出台,大家第一反应可能是它对我有利还是不利,应该讲这部法律我认为是利大于弊,因为它革除了以前的很多顽疾,像这样一个对医疗界最大的不公平都革除了,这是对医疗界是很有利的。

但是也给我们带来一些挑战性的地方,比如说仍然有在三个特定条件下,最重要的就是病历的问题,病历还是医疗损害发生后争议的焦点问题; 

[刘宇]:

还有一个就是假如说药物质量出现问题带来损害,它会要求一方先承担后果,像这样的挑战也很多。

总结一句话,如果这部法律大家对它熟悉、了解,我们把它用好了,绝对是利大于弊,如果某些地方我们忽视了,也可能会栽一些跟头。

 

[龚晓明]:

这部法律出台之前,也有一些相关的国家法规,对我们都很不利。

那么这几个法律出台以后,在背景上来说,跟过去有没有产生矛盾的情况呢?

[刘宇]:

是这样,我简单介绍一下。

我们医疗法律在这部法律出台之前,是有一个关健词可以代表,就是混乱,我们原来确实比较乱。

这里体现在哪儿呢?

我们的法律不少,刚才说的我们有条例,这个条例是国务院定的,当然是以卫生系统为主的,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同时我们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一些规则,像责任倒置、赔偿。

 

刘宇]:

但是我为什么说它混乱呢?

是因为这些大小法律不统一,在过去给我们造成几个层次上的混乱。

比如说在法律上有一个词叫案由,就是立案理由。

在审理的时候总得去做一些鉴定,但是这个鉴定有可能去按照条例的规定去做医学事故鉴定体制;但是也有可能去到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机构也是根据人大的司法鉴定的规定,两种鉴定不存在谁比谁高的问题,经常出现事故鉴定做完了还要做司法鉴定,而且最后谁比高都没有定数。

[刘宇]:

再往下说,比如说有的案件有人死亡了,是一方的权责,到底赔多少钱?

最常见的赔偿金通常是9.8、9.9万左右。

]:

一个案件不可预测,跟你代理人的策略、选什么样的案由,再加上法官的自由裁量,影响因素很多,一个案件也许赔五千、也许赔五万,也许赔五十万。

[刘宇]:

这次的侵权责任法,我们大家一定会想到侵权责任法是个什么法?

首先侵权责任法是一个民法中的一部分,在医疗界,我们的内科、外科学界占的地位就相当于侵权责任法在民法中占的地位。

 

[刘宇]:

法律分成物权、合同、侵权等法律,侵权责任法是其中一个支柱性法律。

但是这部法律,放眼全世界都没有在侵权责任法这样经典的民法中对医疗问题做出特别规定,这是我们国家独创的,当然这个独创也很无奈,因为也是基于一定的社会现实,这种现状很突出,不解决也没办法。

[刘宇]:

因此我们创世界之先河,本来是跟我们医疗界不是很关心的,经典的法学中才出现了一个医疗的专章,第七章讲医疗损害责任。

[刘宇]:

这章的内容其实只有短短的11条,但是有些东西引申以后覆盖面其实很广,它和我们过去的法律有什么关系呢?

 

[刘宇]:

比如过去有《医师法》,严格来讲是行政法,而《医师法》不是民法的范畴,我们医生、一家医院也好都是平等的主体,所以《医师法》涵盖到医疗的内容其实并不太多,它不管医疗合同等等,管得是资质问题,还有行政管理问题。

虽然《医师法》也很高,但是它看得是非常细的局部,如果出现医疗纠纷了,《医师法》是管不到的。

[刘宇]:

过去管医疗纠纷的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但是它其实本来不是管医疗纠纷的,也是管医院的,事故发生以后医院怎么处理等等。

[刘宇]:

但是那个年代其实缺乏很多法律,就把民事关系也放进来了。

还有我说的最高人民法院出的这些规定,叫做司法解释,司法解释严格来讲不叫法律,但是世界上很多国家,尤其是我们国家特别明显,因为毕竟懂法的人集中在法律系统,其实司法解释在我们国家现阶段承担着很多立法的任务,所以过去的司法解释,我们的赔偿标准是它立出来的。

刘宇]:

我为什么说法律混乱呢?

因为这些法律既有专门法、又有普遍法,既有位置高的、又有位置低的,综合起来构成的。

[刘宇]:

侵权责任法最大的好处不是有利,而是有弊,而且它能够起到统一的作用。

因为只要民事关系,因为我们说了医疗纠纷就是解决有没有侵权责任,现在没有比侵权责任法最高的。

将来有可能这样,理论上讲在合同这个领域还是有可能的,比如说住院承担什么权利、承担什么义务;但是应该讲,这个体系应该是从侵权责任法就开始真正建立起来。

 

龚晓明]:

因为现在在医院里,尤其是妇产科纠纷的情况非常多,以后如果打起官司的话,至少在目前可以参照这个侵权责任法。

[刘宇]:

对,像妇产科就是一个很容易发生医疗纠纷的部门。

医疗纠纷我认为在现在的法律环境来看,越来越跟国际接轨,我们可能越来越跟国外越来越像,那么就有两个趋势。

刘宇]:

第一是乱像会好转,医疗闹事现在是中国特色,但是这个乱像会随着法律的统一好转。

比如说过去法律的不统一、干预法律的现象会有好转。

但是另外一方面,从补赔偿金的角度未必会下降;现在我们国内的现状是一般医院的赔偿金额只占到医院收入的千分之一;

但是在国外走法律程序,赔偿金会比我们高,我没有查到这方面具体的数字,但是肯定比我们要高,所以它的保险体制很完善。

我们从这些信息也可以看到,国外的赔偿金额是不少的,压力是很大的,但是人的生命是越来越值钱的。

[龚晓明]:

那您把侵权责任法的十几条内容做一个简要的说明。

其实侵权责任法一共是有12章,92条文,我们不得不先介绍一下。

在这12个章里面,前面的1、2、3、4章可以理解为总论部分。

然后第五章是产品责任,五、六、七、八、九是分论,解决各个领域的问题。

我先介绍一下这些章节的名字,这章叫医疗损害责任,这个名字打了好几年,争得头破血流。

其实我们的卫生管理部门一直想把这章的名字叫医疗事故责任,不想叫医疗损害责任。

这两个字的差别有意义吗?

是很有意义的,如果这章的名字可以叫医疗事故责任,那就意味着医疗事故这个名词在民法里是被承认的。

这11个条文解决不了的问题,就可以找医疗事故条例。

但是如果叫医疗损害责任,那就意味着在整个民法体系里是没有医疗事故这个词的,没有这个概念。

那就意味着医疗事故可以有,比如说我们条例没有废置,可以去执行,照样可以去组织医疗事故鉴定;但是做完鉴定以后会发现好像是我们自己在玩过家家,但是到民法上要真正解决的是侵权责任是否成立,民法会认为在我这儿不构成医疗损害责任,你这根本不是医疗事故。

所以这样的话这个名词就决定了医疗事故鉴定,其实我们仔细看11个条文里没有一条提高医疗事故鉴定。

所以这个名称其实很重要,它就决定了我们的条例,我们的条例曾经有人想把它废止,后来卫生部给制止了,但是废止和没有废止差不多。

我们用最快的速度说一下这个条文,第一个组合是54、58、57和60,这个解决了我们最根本的问题。

像54条,话说起来非常简单,就是患者在诊疗过程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责任。

 

或者在诊断过程中受到损害以后,如果要让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必须要满足一个前提条件,就是必须要医务人员或者医疗机构真的有错,而这个错没有推定两个字。

[龚晓明]:

那就改变了以前的状况。

责任倒置的基础推翻了,因为这里面有个法律的专业概念,举证责任是诉讼法;54条是解决了一个法律上的规则,明确了过错规则,这是一个很重要的方面。

但是光看54条我们觉得很有利,但是我们不得不看还有58条,58条是说只有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就可以推定为有过错。

我们再看57条,现在我们已经定了过错原则,什么标准说你有错呢?

这个标准是什么呢?

就是在诊疗过程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等的义务,标准就是看你尽没尽到义务,这个义务评价的指标是医疗水平,而所谓的医疗水平是普遍的合理医生水平,一个具有资质的、能力状态稳定的医生,是什么水平。

[刘宇]:

这个定义不用担心它很难定义,因为这个必须申请鉴定,而鉴定是谁来鉴定呢?

不管是司法鉴定也好还是医疗事故鉴定也好,归根结底是同行鉴定,而且还有些影响因素,像时间、地点、资质等等。

我们再看第60条,刚才不是给了个过错标准吗?

这是一般的过错标准,但是在特定的条件下,不能按照一般的过错标准。

第60条是给了医生三个理由,即使我的水平貌似没有达到,我也可以答辩。

第一个就是患者不配合,不是我做得不好,是患者采取了一些不配合的行动;第二个是抢救,在病人抢救中没有人给你充足的判断时间,这个时候我们必须承认客观现实,人在这种状态下水平就未必能发挥得那么好,所以在这个时候就会适当的降低标准;

第三个就是“当时的”三个字,要考虑这个因素。

[刘宇]:

所以我刚才跟大家说的54、58、57、60,这构成了基本标准;然后55、56全部是关于知情同意的,55条是一般规定,什么情况下要让对方知情、让他决定,包括医疗风险或者医疗方案,这是一般的规定

56条就是特殊规定,就是要抢救患者,患者没家属在或者各种原因,这种情况下怎么办?

比如说由医院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的人批准,给医生一个权利。

55、56条是组成了知情同意的系列。

再往下就是59条,就是关于药品器械责任,就是有些责任不是我们的,是药厂的器械;这个方面比较模糊。

比如说以前出现的药害事件,这也不是我们医院的责任,而是药厂的责任。

但是以后,尤其是有了59条以后,形势就不一样了,我们没有权利跟别人讲这个事儿跟我们没关系,我们仍然可以建立正常渠道去跟厂家沟通,让他们解决问题。

但是我们虽然可以建立,但是如果这个时候患者方坚持说不行,就必须找医院,那怎么办呢?

 [08-2619:

32]

刘宇]:

因为这条是这么规定的,患者向医院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在赔偿后可以向药厂追究责任。

这个在法律上是不真正连带责任,你还有追查权,但是这个追查权能不能实现就很难说了,因为厂家也许就没了

[龚晓明]:

那医院就惨了。

 [08-2619:

33]

刘宇]:

是的。

后面一个组合是61和62条,都是跟病历和隐私相关的。

61条是一个典型的病历有什么东西,患者可以查阅什么。

62条是保护隐私的,也是不能公开病历,这条我们表面上看都觉得原来就是这么做的,如果我现在把别人的病历复印出去卖钱,我们当然要负责任的。

[刘宇]:

透露给患者的家属都有可能构成泄露病人隐私。

还有这些医保资料,接触到这些的人都有这个义务保护别人的隐私。

[刘宇]:

还有这些医保资料,接触到这些的人都有这个义务保护别人的隐私。

但是也提醒我们,比如说做体检,如果说是单位来做体检,是一定要给单位结果的。

[刘宇]:

但是单位体检有两种,一个是入职体检,这种情况体检结果必须要给单位看;还有一种是单位的福利,单位出钱给福利去体检,这样就不能给单位看。

虽然说他有保密义务,但是如果他真泄露了,也是很严重的。

\

[刘宇]:

剩下的只有两个条文了,63、64,63条是关于过度医疗的条文,这个条文是到最后时刻争议非常大,整个医疗界都认为它要拿掉。

但是这个条文的历史背景是什么呢?

就是群众反映很大,比如说到一个小医院里开出来的药真是五花八门。

为什么说搞医疗法律的人认为一定要拿掉呢?

[刘宇]:

因为说不能有过度医疗。

这条最后经过大家努力,改成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检查,这样就等于给了一个概念,什么叫不必要检查呢?

就是违反检查规范,检查应该经诊疗规范和审定。

[龚晓明]:

什么叫诊疗规范?

 [08-2619:

41]

[刘宇]:

对,按说很多医院没有诊疗规范,我们不可能指导医生做诊疗的规范。

龚晓明]:

我们发现国外的书本上跟国内的书本上内容有些差距,医学会做的规范跟本科生教材会有一些差距。

[刘宇]:

这是一个很深入的问题,因为我们说不得违反诊疗规范,没有人定义说这个叫规范。

诊疗规范违反不违反,法官无权决定,因为法官是不懂得。

所以法官对于诊疗规范违反不违反的问题,就必须要去鉴定。

鉴定的结果是什么呢?

刘宇]:

说实话就是你心中的那个规范,比如说妇产科的鉴定,找一个有妇产科鉴定资质的专家来,他们说违反就违反,他们说不违反就不违反。

[龚晓明]:

其实没有一个公认的、合理的规范。

刘宇]:

对。

我们一说法律就是条文,其实不是,好多时候就是自由的东西,你内心的东西。

像英美法系是医方请一个知名专家,患方也请一个知名专家;但是在中国专家好像很容易被收买,但是在世界上大的专家是不那么容易被收买的,因为他说的话是要负责任的。

 [08-2619:

43]

刘宇]:

我们说法官是不能够鉴定违反不违反规范的,有没有违反是由妇产科医生来决定的,而且是负责任的妇产科医生。

刘宇]:

这里面有两点,第一点是由同行来鉴定,大家都决定你过度了,一般就认为是过度了。

但是我们担心的是法官不懂。

第二条某种意义上如果是原告的成本有点高,为什么呢?

我觉得你多收了我500块钱,就要去做一个鉴定,而且鉴定责任在他,现在北京的鉴定费用是8000元-10000元,如果成功了医院就赔付500元,如果不成功,这8000-10000元也没了。

[刘宇]:

所以说维权的难度很大,但是实事求是讲,我们在国内普遍有各种问题,但是就是适应症偏松,要放三个支架,但是这个时候病人放完三个支架以后马上就告你,一看适应症没有,现在还不需要放支架,这个时候也不会要求你额外赔偿,就把我多付的这些费用还给我就行了。

如果说过去改动之前,可能会随意解释;现在我们的担心没有那么大。

[刘宇]:

最后一个条文64条,说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

这条实事求是的讲是一个没有什么意义的条文,是没有可操作性的。

因为出现了什么什么事情以后,就怎么办呢?

让你依法承担责任,那么是依什么法呢?

[刘宇]:

肯定不是依这个法,是依其他法律,比如说杀了人依刑法,或者打伤人了依治安管理条例。

 [08-2619:

47]

[刘宇]:

但是那些法律都写在那儿了,不需要重新一遍,所以64条不具有可操作性,也就是可宣示性。

 [08-2619:

47]

[刘宇]:

但是我们还得感谢民法,因为侵权责任法真的是一个很经典的民法典,就是为了对医疗界进行一个精神上的支持。

迄今为止,就每一个条文都无法深入进去,所以我先把它的逻辑说一遍。

 [08-2619:

48]

[龚晓明]:

您觉得这个法律出来以后,对我们医疗界以后执业过程当中,最需要注意改变的是什么?

 [08-2619:

48]

[刘宇]:

我觉得最需要注意的,我们什么都可以不管,也要管它的58条,这是最需要注意的。

58条什么意思呢?

首先它是提到了推定过错。

[刘宇]:

我们先解释一下规则原则,我们一直说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规则原则实际上是要建立一个逻辑关系,人类最早的规则原则是加害原则,你打了我一拳,我就找你算帐,至于为什么打我就不管了。

有了加害原则之后,加害原则有个最大的问题,就是它让人们不敢做事。

[刘宇]:

大概应该是从很早以前,从古罗马时期就开始有了过错原则,让你负责任的不是因为损害本身,而且因为你有错。

医生特别体现这个,让医生负责的不是让病人出现什么不好的结果,而是医生有错了,所以这样过错原则就逐渐出现,成为非常普遍的原则。

[刘宇]:

但是过错原则在什么时候也出现问题呢?

在17、18世纪工业大发展,这个时候是过错原则的确定,但是也很快发现问题,问题在于世界上的大型机器越来越多,出现汽车了,本来我们可以在街上慢慢散步,但是汽车在街上跑,就有可能撞人。

这个时候是谁的错?

[刘宇]:

凭什么你开着汽车挺舒服的,横冲直撞,享受生活的便利;不开车的人怎么办呢?

我为了你的方便得学交规;我得在路边走;而且没有汽车的时候我可以边看着蓝天边走路,而有了汽车就不行了。

总之大家认为做这种有危险性工作的人,他就有义务有更高的注意力。

就是在路上走的人可以唱着歌走路,开车的人就不可以。

 [08-2619:

52]

[刘宇]:

所以法律上有一个无过错责任,就是无论你有没有错都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尤其是开机动车的人,无过错责任明显的加重了做事的一方的责任,但是它是公平的。

[刘宇]:

后来出现了一个过错推定,介于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之间,首先它还是坚持有错才能承担责任,没错不能承担责任。

但是有一个前提,上来就是先推定你就是错,但是允许你自己自证自己没错,但是这个相当困难,我证明我没抢劫,我在家睡觉呢,但是你有什么证明呢?

[刘宇]:

所以过错推定原则表面上属于过错责任,但实际上跟无过错责任有点像。

刘宇]:

大家觉得不就是谁先证、谁后证,但是法律解决的问题是三个状态,一个状态是搞清楚你是对的,一个状态是搞清楚你是错的,还有一个状态是搞不清楚你是不是错了;但是在刑法上杀人不杀人是绝不能推定过错的,但是在民法上是允许的。

[刘宇]:

我们医疗过去过错责任推定的时候,经常处于这样的状态,最后我们输了官司,赔了10万,不是因为我们有错,而是我们找不到证据证明我们没错。

但是现在的58条又转回去了,又推定你有错。

[刘宇]:

比如说护理记录,其实护理记录在2002年以后就被认为是病历了,一般情况下护理记录要保存三年。

但是有一家医院不一样,儿科的护士长把两年的护理记录到期了就把它卖了,但是不久之后就接到一个诉状,说两年前一个孩子在你这儿出生,后来生了病治疗,后来眼睛瞎了;就是因为在你们医院吸氧不规范导致的。

但是在护理记录上有详细的证据证明是对的,但是很遗憾这个记录销毁了,但是销毁了护理记录就推定你有错。

 [但是有什么错?

是不是销毁了护理记录这个行为错了?

不是的,销毁护理记录这个行为肯定是错的,但就是因为你销毁了护理记录,所以就推定你的护理是错的。

 假设这个小孩儿出于科研的需要,在床头架了三台摄像机,每天24小时不停的记录,那这个记录就可以推翻了,因为录像材料足以证明。

但是我们可想而知,这样的推翻很难找到证据,那怎么办?

 最后这个孩子就推定是你吸氧导致的。

所以这就是一个特别典型的,病历一旦出问题,就会遭到推定,而这个推定是对我们医疗行为的推定,而这个推定我们很可能找不到推翻它的证据,我们就可能输掉。

[刘宇]:

所以我们为什么提到病历特别重要呢?

大家看58条,伪造、隐匿、篡改、销毁病历,今后出医疗纠纷以后,对方律师会拿着放大镜去看你的病历。

因为作为对方律师来讲,他不希望把这个案子做医疗鉴定;那么怎么办呢?

我上来就在病历里鸡蛋里找骨头,把这些骨头全部抹黑,在这种情况下就不能做鉴定,最后就得承担责任。

 [08-2620:

00]

刘宇]:

当然说到这儿可能还有人有侥幸心理,会说伪造、篡改跟我有什么关系?

像我这样的正人君子,绝对不会这样做。

但是我们不得不说,北京法院有一个数字是60%-90%的案件都会被指为伪造病历,但是这个真正的连1%都不到,剩下的99%全都是工作过程的瑕疵

[刘宇]:

这里有一个例子,北京有一个著名医院做轻度的腰椎滑脱术,手术做得很成功,但是后来这个病人死亡。

这个案例我们可以说这个医院没有技术过错;但是这家医院最后赔了75万,全是因为首先被指责的是非法行医的问题;

[刘宇]:

第二个被指责的就是伪造病历的问题,被人家挑出来很多毛病;人家说这个病人到底怎么死的,什么时候死的,几点死的都很不明确。

人家为什么说你伪造呢?

[刘宇]:

首先人家看到你最后一张病程记录是一个抢救记录,而这个抢救记录里写到病人是凌晨4点50分心电图呈直线死亡。

平常我们就看到这儿,但是有经验的律师他看到一个侧面,他翻到你最后一张临时医嘱单,就是尸体处理,而尸体处理那个时间是多少呢?

是3点半。

[刘宇]:

那凭什么死之前1小时20分钟怎么做尸体处理呢?

刚才说了心电图直线,人家就找了这张心电图,人家就看到了这么大一张心电图左上角,有一个很模糊的时间,那个时间是早晨6点53分26秒,这是第三个时间,6点多。

这三个时间搁起来我们可以编一个死亡过程,怎么死的?

6点53分的时候心电图真正直线了,但是4点50分的时候,虽然病人还有呻吟,医生就宣布死亡,任由病人死去;之前三点半的时候,护士就想方设法把病人做成一个尸体。

 [08-2620:

04]

[刘宇]:

这个问题其实天天在临床的人是很容易看到的,大家也都可以理解,那个4点50分肯定是准确的;那个3点半是怎么回事儿呢?

是护士补录的,这是写作上的疏忽,但是我们这么解释对方肯定会拒绝,说是刻意伪造的。

心电图机上那个可能是时间没调准。

[刘宇]:

这些疏忽我们基本都不会关注,但是拿到法律上就是很大的问题。

在北京地区的法律环境下,法官是讲理的,你给他说清楚,他是知道是怎么回事儿的。

所以我敢说如果你的病历真是这么回事儿,代理人能够说清楚,法官也不糊涂,但是问题是可以解释清楚的。

可是这种问题冒出四五个来,就有点悬了,十几个,二十几个,就有点说不过去了。

就是一个量变产生质变的过程。

刘宇]:

我举这个例子就是说,因为我确确实实在一家医院的妇产科看到,妇产科大夫经常非常麻利,病人刚住院两个多小时,问病人特快,写病历也特快;马上是明天的手术记录、大后天的记录,所以别人住院两三个小时,一份完整的住院记录就写好了;等病人走的时候,他再补几个真正的数据。

[刘宇]:

虽然这个人不是恶意造假,但是一旦病人手术中出现什么意外,你封存了病历别的夜班大夫也不知道,你会发现这个病历病人已经死了,你还在记录着病人的治疗情况。

[刘宇]:

类似的事情还有很多,我们还看到过医生修改病历,修改是违规的。

本来就是违规修改,但是到这种程度,违规也得认真一点,医生弄完了,原来的东西也不撤掉,新的也还留着。

[刘宇]:

还有一次是一个护理记录,也是违规了,就是重新写了一遍,重新写了一遍按说应该把前面的那张扔掉,但是他把前面的那张写了两个字“弃之”,这就明明白白的给人家提供了造假的证据。

[刘宇]:

第一条是违法的问题,我第一次看到这句话的时候,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当时我觉得这一条是废话,因为都违了这么多法了还有推定吗?

[刘宇]:

我们前面说的那家医院之所以上了新闻媒体,最大的一条就是非法行医,违反医师法了,这个医生所做的行为就要推定为过错。

当然相对于病历它好点,为什么呢?

因为病历我们经常找不到别的证据来推翻。

我没有行医证,推定我是非法行医;但是医院可以鉴定这个医生只给病人开了药,法律上可以认定为有过错但是无后果。

 [08-2620:

12]

刘宇]:

或者这个病人最后死了,有过错也有后果,那么也可以认定这个病人是原发病加重死亡。

所以我们还是有机会去扳倒的。

[刘宇]:

但是也不是所有的都能扳不掉的,举个例子,这个事儿是十年以前,北京的急救系统救了一个煤气中毒病人,做复苏已经没有用了,就开车往医院去做高压氧。

实际上处置是完全没有问题的,但是问题是这个医生还没有拿到职业证,不过这个是97年医师法的一个很大的漏洞。

总之是挑出这个毛病,这个医师没有资质。

 [08-2620:

13]

[刘宇]:

但是也不是所有的都能扳不掉的,举个例子,这个事儿是十年以前,北京的急救系统救了一个煤气中毒病人,做复苏已经没有用了,就开车往医院去做高压氧。

实际上处置是完全没有问题的,但是问题是这个医生还没有拿到职业证,不过这个是97年医师法的一个很大的漏洞。

总之是挑出这个毛病,这个医师没有资质。

 [08-2620:

13]

[刘宇]:

你说的这些都是没有证据的事情,不能被证明的。

这种情况下,我这么一说大家可能觉得那以后医生没法干了,但是也不用担心这个问题,因为法律是有逻辑性的,我拿着医生的执业执照,是代表医生是有能力的,这样我说病人死亡就是死亡;谁说我说的不对,可以,你拿出证据来。

正常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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