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生银行授信工作尽职实施细则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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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授信工作尽职实施细则试行

中国民生银行授信工作尽职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授信工作机制,规授信业务管理,明确授信工作尽职要求,

保障我行授信业务健康发展,依据《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授信是指对非自然人客户的表、外授信。

表授信是指占用银行信贷资金的授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理、拆借和回购等;表外授信是指不使用银行信贷资金、仅使用银行信誉的授信,包括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保函等。

授信按期限分为短期授信和中长期授信。

短期授信是指一年以(含一年)的授信,中长期授信是指一年以上的授信。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中的授信工作、授信工作人员、授信业务人员、授信审查/审批人员、授信管理人员、授信工作尽职、授信工作尽职调查是指:

一、授信工作指我行从事的授信业务受理、客户调查、分析评价、授信决策、授信实施、授信后管理与问题授信管理、资产管理等各项授信业务活动。

二、授信工作人员指我行参与授信工作的相关人员。

三、授信业务人员指我行从事业务受理、客户调查等授信业务活动的授信工作人员,包括信贷员(主办、协办)、客户经理等。

四、授信审查/审批人员指我行从事分析评价、授信决策等授信业务活动的授信工作人员,包括信贷经理、信贷主管、支行副行长、行长、公司业务部门副总经理、总经理、分行授信评审部评审员、总经理、区域评审中心和总行评审中心评审员、贷审会委员、贷审会秘书长、贷审会主席(主任委员)、信贷审查官、总行授信评审部总经理、首席信贷执行官等。

五、授信管理人员是指我行从事授信实施、授信后管理与问题授信管理、资产管理等授信业务活动的授信工作人员。

根据所从事的工作性质和工作容,该部分人员可能包含所有的授信工作人员。

六、授信工作尽职指我行全部授信工作人员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了最基本的尽职要求。

七、授信工作尽职调查指我行授信工作尽职调查人员对授信工作人员的尽职情况和授信工作过程的合规情况进行独立地验证、评价和报告的行为。

第四条授信工作人员应主动回避《中华人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关系人所申请的授信业务。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仅为我行授信工作人员据以开展授信工作的基本尽职要求。

授信工作人员有义务视具体业务情况,开展其他相关的、必要的工作。

授信业务人员应满足授信审查/审批人员和授信管理人员提出的其它合理工作要求。

第六条本实施细则仅对授信工作人员应尽的基本职责作出要求,不涉及授信业务操作流程和对授信业务的风险进行分析、评判的技术、技巧与方法。

凡从事相关授信工作的授信工作人员,都必须按照本实施细则的相应要求尽职工作。

第七条各级行政管理人员(包括总行相关管理部门总经理、副总经理、分行行长、分管副长长、支行行长、分管副行长、公司业务部门总经理、副总经理、信贷经理等)须指导、管理辖授信工作人员按照本实施细则尽职工作,并对辖授信工作人员未按照本实施细则尽职工作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八条授信工作人员须自觉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经济、金融政策,严格遵守国家金融法规和我行规章制度,要有高度的事业心、工作责任感和大局观,忠于职守,爱岗敬业,廉洁自律。

第九条本实施细则是我行对授信工作人员的授信工作尽职情况实施问责的主要依据。

第二章业务受理和客户调查尽职要求

第十条业务经营单位(视不同情况,可能指支行和公司业务部门,也可能指分行和直属支行,下同)、授信业务人员须依照我行授信政策指引,参照我行的目标客户,有效地开拓市场;对集团客户、关联客户、异地客户的业务拓展、业务管理须遵照我行有关规定进行;不得受理不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包括行业、产业、产品、项目等)的授信申请。

第十一条如无特别说明,本章所规定的客户调查尽职要求同样适用于为授信提供保证的企业;授信调查工作底稿的数字信息要求反映上年度或本年中期报告的信息(但可结合最新信息进行分析、说明),其他信息要求反映最新情况。

第十二条客户调查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原则

对客户提供的信息不可盲从、不可偏信,须客观公正地开展授信调查,保证授信调查的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

二、双人调查原则

授信业务调查必须执行主、协办信贷员双人调查制度。

主办信贷员必须取得我行上岗资格。

主办信贷员对授信业务风险的分析、判断负主要责任,对授信资料和相关信息的真实性负次要责任;协办信贷员对授信资料和相关信息的真实性负主要责任,对授信业务风险的分析、判断负次要责任。

授信调查人和授信审批书、授信调查报告的责任人必须一致。

三、实地调查原则

必须对客户及其高度关联企业进行实地调查,尽量获取第一手资料,不得仅凭企业提供的资料完成所需授信材料。

四、完整性原则

开展授信调查前应该设计充分、完整的调查方案(包括调查方式、调查程序、调查容、调查重点等),以避免重复和无序劳动,进而丧失效率。

五、信息核实原则

要求通过向客户往来企业或知情人、银行同业、中介机构、政府管理部门、专家等咨询,或通过公开信息搜集(如新闻媒体、等),核实所获取信息的真实性。

可以采取、函证咨询、实地考察、公开信息查询等多种方式对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实。

第十三条授信业务人员须针对不同授信业务品种、按我行规定的资料清单搜集客户授信资料,建立客户档案(附件1授信申报资料目录)。

客户资料必须加盖其公章。

授信业务人员必须在所上报的每一页资料上签字(能够准确认定为一份资料的,可只在首页签字确认)。

授信业务人员必须将所有复印件与原件进行核对,核对相符后在复印件上签注“已核对,与原件相符”字样。

第十四条授信业务人员须严格按照下述要求对客户开展授信前期的基础信息调查、核实工作,并完成对应的授信调查工作底稿。

一、总体要求

㈠要地考察客户的办公场所、生产场地、施工现场、原材料及产成品存储仓库,关注客户的办公环境、生产设备状况、生产景气程度和现场管理情况,并尽量提供相关现场图片,了解客户的生产经营情况、班产量、日产量、施工进度和员工的精神面貌及工作状态。

㈡要求与客户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及经营班子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面谈,并随机与其他层面工作人员交谈,了解客户的成长经营历史、管理方式、经营思路、发展规划及存在的问题,判断客户领导层的经营管理能力及其对企业的掌控能力,验证所调查情况的可靠性。

二、关于客户基本信息

㈠要求到客户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并打印或复印客户的注册登记信息及相关资料(须由工商局签章或保留网上查询记录),包括验资报告、章程、董事会成员签字样本等。

要关注客户营业执照的有效期、年检情况及客户名称、法定代表人、股东、经营围变更等情况。

㈡要求对照公司章程及董事会成员签字样本,确认董事会决议的有效性,包括董事签字的真实性、董事会决议容的有效性及董事会决议的合法性。

要注意审查签字董事人数是否达到公司章程规定决议生效的要求人数。

㈢要求核验客户税务登记证的年检合格情况。

㈣要求查询人民银行信贷登记系统,并打印上月末的企业基本信息、授信信息、对外担保信息、重大事件信息等。

要注意贷款卡是否有效,尤其要关注客户是否发生重大事件(如涉诉、、改制、意外损失等)、被担保企业是否为我行部掌握的问题授信企业等。

对有歧异的事项,须出具书面合理解释。

对使用合并报表的,要求提供主要子公司人民银行信贷登记系统的查询结果,并要求特别关注企业提供的担保事项中为非合并报表围企业提供的担保情况(因为合并报表围企业之间的担保在合并报表中最终体现为银行负债)。

对非合并报表围的关联企业(非经营业务关联),要求尽可能调查这些关联企业的银行融资及对外担保情况,并提供对应的人民银行信贷登记系统查询结果。

㈤要求关注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人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限、授权围以及法定代表人与营业执照所载是否相同等。

必要时须核实企业的公章与其在公安管理部门的备案记录是否一致。

㈥要求调查企业股东的具体情况,包括股东名称、代码证号、投资金额、股权比例、主营业务、办公等,并按照要求填制相应的授信调查工作底稿(附件2授信调查工作底稿——股东情况,附件3授信调查工作底稿——个人股东的投资情况,附件4授信调查工作底稿——法人股东的投资情况,附件5授信调查工作底稿——股东之股东的情况)。

对个人股东,要求调查其所投资的其它企业情况。

对法人股东,要求至少对最大三名股东的对外投资情况进行详细调查,同时要求调查该法人股东之股东的情况。

对企业实际控制人应尽量调查至自然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最终控制人为止。

㈦要求调查企业的投资情况,包括股权投资情况与非股权投资情况,并按照要求填制相应的授信调查工作底稿(附件6授信调查工作底稿——企业投资情况)。

对于非股权投资,要求查清所投资的品种、金额、收益率及起止日期。

当非股权投资总额小于企业总资产的5%时,一般可不进行详细检查。

对于股权投资,要求详细调查被投资企业的情况,包括投资金额、股权比例、被投资企业的代码证号、主营业务、办公等基本情况,以及被投资企业的经营情况。

当股权投资小于企业总资产的10%时,一般仅需了解被投资企业的名称、代码证号及办公。

㈧要求调查企业的控股子公司的股权投资情况,包括投资金额、股权比例、被投资企业的代码证号、主营业务、办公等,并按照要求填制相应的授信调查工作底稿(附件7授信调查工作底稿——控股子公司的投资情况)。

三、关于企业人员信息

㈠要求调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班子成员及财务负责人简历,尤其是工作履历。

要求了解上述人员曾经工作的单位、单位的、所任职务及主管业务等,以评价企业的经营能力、企业领导层的稳定性及企业财务的稳健性;同时也可以了解到企业本身之外的一些信息,如关联企业信息等,并按照要求填制授信调查工作底稿(附件8授信调查工作底稿——人员情况表一、高管人员工作简历)。

㈡要求调查企业人员结构,包括企业人员总数、生产、技术、销售、管理等各类人员的数量及对应的分类工资总额,并按照要求填制授信调查工作底稿(附件8授信调查工作底稿——人员情况表二、企业员工结构)。

四、关于企业经营信息

㈠要求调查企业主要产品及产品主要市场,包括主导产品(对工业企业而言,产品指其生产的产品;对流通企业而言,产品指其购销的产品;对服务企业而言,产品指其提供的服务)及每种产品的销售情况,以及产品的主要市场(包括产品销售对象和销售区域),并按照要求填制授信调查工作底稿(附件13授信调查工作底稿——存货二、产成品)。

㈡要求调查企业的主要上、下游业务往来客户情况,了解客户名称、办公、主要合作产品、往来金额、合作年限、结算方式、平均账期等信息,并按照要求填制授信调查工作底稿(附件9授信调查工作底稿——主要上、下游客户情况)。

通过查验销售发票、相关合同及资金流等,核实企业购、销行为的真实性。

当表报应收账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或预付账款金额小于企业总资产的10%时,可以只了解客户名称、办公、主要合作产品,否则,要求至少对销售额或采购额、应收账款或应付账款、预收账款或预付账款金额居前三名的企业进行详细调查。

此外,要特别注意查清企业承担回购责任的应收账款销售金额及对银行承担回购责任的预收账款金额,并在本表空白外说明。

㈢要求调查企业近二年的纳税(包括所得税、营业税或增值税)情况。

要求收集与企业财务报告同期的纳税申报表和税收缴款证实书,及反映企业近二年经营业绩的相关合同、协议等,通过税收、合同等验证财务报告的销售收入、纳税和现金流量等相关容。

要求说明实缴所得税与报表计算应缴所得税差异的原因。

五、关于企业财务信息

㈠基本要求

1、要求企业提供的财务审计报告信息完整。

财务审计报告信息应包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利润分配表、完整的审计说明的报表附注、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证书和会计师的从业书复印件、会计师事务所和会计师的联系。

若财务审计报告为复印件,须向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并要求其加盖公章。

授信业务人员应当向审计人员了解、核实审计情况,包括审计的围和方法,应当向会计师征询对财务报告各科目的意见。

未经审计的财务报告须由企业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签章并加盖企业公章(原件或复印件加盖)。

2、应注意合并财务报告的合并围及其变动情况,要求提交合并围清单并说明对合并报表的影响、母子公司的会计政策、集团企业间交易的抵销情况等,并按照要求填制授信调查工作底稿(附件16授信调查工作底稿——合并报表情况)。

重点调查合并报表的资产、收入、利润、现金流量之主要贡献来源,要求至少调查对合并报表资产或收入、利润、现金流量贡献最大的三户企业,分析控制权和经营的稳定性。

3、对企业财务报告资产科目调查的主要目的在于确定其资产的真实性、权属的确定性、价值的充分性及资产所处状态(是否处于抵押、质押、留置、查封、监管等状态);对企业财务报告负债科目调查的主要目的在于查清负债的可持续性(稳定性)及债务偿还的紧迫性。

4、对企业财务信息的调查与核查工作应遵循重要性原则,即重点调查并核查对企业经营、财务、管理等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对企业财务信息的调查与核查工作须按照下述要求进行,并须重点关注企业的账账(总账与明细账)、账证(账务与原始凭证)、账实(账务与实物)的匹配与对应。

㈡对财务信息各科目调查的具体要求

1、货币资金

要求调查企业货币资金是否以保证金或监管资金、质押资金等被限制的形态存在,要求提供能够反映对应的财务报表时点企业货币资金总额的全部银行对账单(进而查清企业的开户银行及账号),并按照要求填制授信调查工作底稿(附件10授信调查工作底稿——货币资金)。

对于合并报表,还要求查清货币资金在母公司和主要子公司间的分布情况,并说明母公司对主要子公司资金的实际控制能力。

2、应收票据

要求调查是否存在商业承兑汇票、以及是否存在已经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

如果存在,则至少须列明最大五票据各自涉及的金额和对应的承兑人,及承兑人的办公、与被调查企业的业务关系,判断票据到期的兑付风险,并按照要求填制授信调查工作底稿(附件11授信调查工作底稿——应收票据)。

当应收票据金额小于企业总资产的10%时,一般可不对该科目进行详细调查。

3、其他应收账款、其他应付账款

⑴其他应收账款

要求至少对金额最大的五名债务人进行详细调查,说明占用资金的原因和期限;要求调查债务人的年销售额、净资产、办公等基本情况及与债权企业的关系,并按照要求填制授信调查工作底稿(附件12授信调查工作底稿——其他应收账款、应付账款)。

当其他应收账款金额小于企业总资产的10%时,可不对该科目进行详细调查。

当单个债务人的欠款超过债权企业总资产的10%、或股东借款超过其对债权人投资金额的50%时,须提交债务人会计报表。

⑵其他应付款

要求至少对金额最大的三名债权人进行调查,了解债务形成的原因及与债权人的关联关系,以判断企业资金来源的稳定性,并按照要求填制授信调查工作底稿。

当其他应付账款金额小于企业总资产的10%时,可不对该科目进行详细调查。

4、存货

要求至少调查数量最大的五种原材料和产成品的有关情况,包括主要产成品和原材料品种及对应金额、价值的波动情况、货物存放地点及状态(如是否已办理仓单质押等),并按照要求填制授信调查工作底稿(附件13授信调查工作底稿——存货)。

当存货金额小于企业总资产的10%时,可不对该科目进行详细调查。

5、固定资产与无形资产

要求至少调查价值居前5位的固定资产情况,取得相应的所有权证明和价值证明材料(如购买合同、发票、产权证明、财产税单、评估报告等资料)。

重要房产须提交所在地的地理位置图和房产的电子照片。

要求向产权登记机关查询固定资产抵押情况或检查产权证原件他项权利登记情况。

要求调查在建工程会计价值和形象进度的一致性,并验证相应的合同、发票和产权证明等,调查在建工程是否已经抵押;调查在建工程的建设目的,评估在建工程对企业未来经营的影响。

要求调查土地使用权属及价值,原始价格和费用是否缴清,土地使用年限和抵押情况;调查其他无形资产如何产生,对企业的实际作用和影响,并按照要求填写授信调查工作底稿(附件14授信调查工作底稿——固定资产与无形资产)。

当固定资产与无形资产价值小于企业总资产的10%时,可不对该科目进行详细调查。

6、他行融资情况

要求调查企业与全部金融机构的合作情况,除了解应付票据、短期借款、长期借款等报表科目外,还必须了解企业表外融资情况(如信用证、保函等)。

要求了解企业在不同金融机构的融资金额、起止日期、利率、保证条件(含保证金比例)等相关容,并按照要求填写授信调查工作底稿(附件15授信调查工作底稿——他行融资情况)。

对使用合并报表的,要求调查合并报表围企业的银行融资在主要子公司的分布情况。

7、待摊费用、递延资产

正常情况下,此类科目的金额相对不应很大,否则须调查形成的原因及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

当待摊费用、递延资产金额小于企业总资产的5%,可不对此类科目进行详细调查。

8、应交税金

正常情况下,应交税金数额不应过大。

存在大额应交税金时要查明原因,调查应当缴纳税金的时间。

9、净资产

检查验资报告以核实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调查资本公积金的来源(资产评估增值的,提交资产评估报告)、未分配利润分红派息的可能性。

10、主营业务收入

要求列明销售收入最大5种产品的名称及各自的销售额、销售毛利率和变化趋势,并按照要求填写授信调查工作底稿(附件17授信调查工作底稿——损益情况之一、主营业务收入)。

通过查验销售发票、资金流等,核实销售收入的真实性。

对能从海关获得报送信息的地区,要求授信业务人员查询并打印相关信息;对不能从海关获得报关信息的地区,要求授信业务人员到海关报关机构查询,以验证销售收入(适用于有进出口业务的企业)。

11、产品销售成本

要求调查主要产品的成本构成(固定成本与变动成本,其中折旧和摊销的数量),了解成本的变化情况及其主要原因并按照要求填写授信调查工作底稿(附件17授信调查工作底稿——损益情况之二、最近年度产品成本)。

12、费用

要求调查销售模式和销售渠道、影响销售的主要因素、销售费用开支的主要用途。

在管理费用增减幅度较大时,需要指明增减变化的主要原因。

要求调查企业融资和办理融资业务的财务费用开支(以及存款利息收入),还要调查其销售信用政策和销售折让开支情况。

13、现金流量表

现金流量表反映企业现金收付的情况。

鉴于授信的到期偿还是以现金方式进行,授信调查时要重点关注客户的现金获取能力。

经营现金流量:

调查分析利润和折旧、摊销等的绝对数额和在经营净现金流中所占比例。

占比不高时,应当说明影响经营现金流的其他因素。

投资现金流量:

与长期投资、固定资产科目的变化情况对比,调查分析各项投资的现金回收周期及其回收方式,评价当期投资和投资变化对未来现金流的影响。

融资现金流量:

要求调查其中借款、利息、分红、股本等流入流出的分项数字。

第十五条以抵(质)押方式申请的授信,须调查抵(质)押物的权属、地理位置、价值确定的方法、抵(质)押物设定的合法性、有效性及排他性,比较同类抵(质)押物,并须判断抵(质)押物价值的充分性及抵(质)押物的流动性(变现能力)。

抵(质)押物价值的评估事宜按照我行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对企业提交的购、销合同,须查清商品供给方和商品需求方的名称及办公,并要求或实地核查合同金额及合同的真实性。

第十七条对企业基础授信信息的调查、核实工作按照本实施细则要求进行;针对不同授信项目的个性化信息调查、核实(如保理、信贷资产转让、银团贷款、中长期项目贷款等)按照我行相关规定执行(见附录)。

第十八条客户调查工作完成后,授信业务人员必须按照授信调查报告基本要求撰写授信调查报告(附件18授信调查报告基本要求)。

授信调查报告主要记载授信调查工作底稿没有反映或本实施细则未设计授信调查工作底稿、但又是重要的或异常的、必须作出解释或说明的事项。

授信调查报告引用的重要数据或结论性评价须注明信息来源。

第十九条授信业务人员须在完成客户调查工作的基础上,按照我行有关办法规定,对客户的信用等级进行初评。

对客户的信用评级必须客观、公正,要求数据使用准确,定量指标计算准确,定性指标评价合理,初评定级合规。

第二十条综合授信额度项下具体授信业务品种的尽职调查特别要求:

一、提用综合授信额度时,须按照不同授信业务品种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二、提用综合授信额度时,要求经办人员按照《中民生银行综合授信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企业的重要事项进行追踪调查,并提交简要调查报告。

第二十一条关于同业授信业务的调查,须遵照下述要求进行:

一、关于客户基本资料

要求按照本章第十四条规定执行。

二、关于资本充足率

㈠要求提供审批机构的批准文件、注册资本的工商登记文件和验资报告。

如有增资扩股的,也须提供相应证明或批准文件。

㈡以债转股或净资产入股的,须提供相应的文件或资产评估报告等。

三、关于资产流动性

㈠对商业银行,须了解和核实存贷比、备付金比率、拆入拆出比例、中长期贷款比例等是否符合监管要求。

㈡对证券公司,须了解短期投资、委托理财情况,以及是否挪用客户保证金等情况。

㈢对信托公司、保险公司、财务公司等,须了解短期投资、股权投资、委托贷款、委托理财等比例是否符合监管要求。

四、关于企业管理水平

㈠须了解企业治理结构,有无建立有效的董事会决策机制,董事的任职资格和专业水平。

㈡须了解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专业水平,在业界的资力、声望、口碑等。

㈢须了解资本市场和公众对企业的一般评价。

㈣须了解当地政府和监管机关的一般态度和支持力度。

㈤须了解企业部有无适当的约束和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

五、关于资产质量

㈠银行类:

须了解不良率、收息率、贷款集中度,股东及关联单位贷款比例。

㈡证券公司:

须了解自营业务收益率,投资银行业务量在业份额及承销公司成功上市比例。

㈢保险公司类:

须了解保险赔付比率,长期投资证券和实业比率,预期收益率与市场平均收益率比较。

六、关于收益率

㈠资产收益率(ROA):

与同行业平均水平比较判断。

㈡资本收益率(ROE):

与同行业平均水平比较判断。

具体业务操作按照我行同业授信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授信业务分析与评价尽职要求

第二十二条授信审查工作分为分行审查、总行或区域评审中心审查两个层次进行。

各级授信审查人员须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第二十三条各级授信审查人员必须客观、公正并独立地审查授信项目,不得以权谋私,不得假公济私。

第二十四条对授信资料不齐全、授信调查不完善的授信项目,各级审查/审批人员须书面要求业务经营单位补充、完善,在此期间可对授信项目作出缓评处理。

对书面通知后十个工作日,业务经营单位仍未按要求补充、完善授信资料的授信项目,各级审查/审批人员可作退回处理。

支行行长(含公司业务部门总经理,下同)、分行授信评审部总经理、分行分管副行长、行长、区域中心信贷审查官、总行授信评审部总经理、首席信贷执行官有权否决不符合我行授信要求的授信项目。

第二十五条对老授信客户的授信事项(包括续授信和增加授信等),要求提供资产监控部门出具的书面“续授信监控意见”;对涉及国际结算项下贸易融资业务的授信事项,要求国际结算人员和相应管理部门出具明确的单证审核意见。

第二十六条对支行(含公司业务部门,下同)授信审查人员的尽职要求:

要求信贷经理监督授信业务人员的授信调查工作,确认实地调查的时间、综合整理的时间、调查过程的合规性、授信方案的合理性、授信资料的完整性、有效性。

要求支行分管副行长确认信贷经理的评判及调查过程的合规性,并就授信项目是否符合我行授信政策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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