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摘录0306.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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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摘录0306
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摘录
目录
一、 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相关政策1
(一)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以下简称“三支一扶”)政策1
(二)到农村从教政策4
(三)西部计划、山区计划6
(四)鼓励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8
(五)到村任职9
二、 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的相关政策12
三、 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的相关帮扶政策16
四、 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相关政策18
五、 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相关政策26
六、 高校毕业生参与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项目的相关政策29
七、 高校毕业生的入户政策31
八、 高校毕业生暂缓就业政策35
九、 消除就业歧视37
2013年国家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公告
一、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中西部等地区就业
1.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项目,符合相关条件的,享受工作生活补贴、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招聘、考学升学等优惠政策。
2.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并履行一定服务期限的,由政府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
3.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公益性岗位就业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其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的,给予薪酬或生活补贴。
4.对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在研究生招录和事业单位选聘时优先录取;自2012年起,省级以上机关录用公务员,除部分特殊职位外,均应从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中录用。
5.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发城乡基层特别是城市社区和农村公共管理及社会服务工作岗位,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
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特岗计划试点,选拔一批高校毕业生到乡镇担任特岗人员。
二、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和自主创业
6.对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组织开展岗前培训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费补贴。
7.到中小企业就业的,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申报等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并享受档案管理、人事代理、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等服务。
8.各地区要对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进一步放宽准入条件,降低注册门槛,创业地应按规定给予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税费减免等政策扶持。
从事微利项目的,可享受不超过10万元贷款额度的财政贴息扶持。
9.对高校毕业生在整个毕业学年(即从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内参加创业培训的,根据其获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或就业、创业情况,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10.毕业年度内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毕业2年以内从事个体经营时,自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可免交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鼓励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
11.由政府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
12.符合条件的,可以选为士官、提干、报考或保送入军校。
13.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后报考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生时,教育考试笔试成绩总分加10分。
14.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后三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立二等功及以上的免试(指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15.具有高职(专科)学历的,退役后免试入读成人本科,或经过一定考核入读普通本科,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在完成高职(专科)学业后,免试入读普通本科。
16.其家庭按规定享受军属优待,本人退役后享有退役军人优抚安置政策。
四、营造公平的就业环境,大力促进就业公平
17.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不得对求职者设置性别、民族等条件,招聘高校毕业生,不得以毕业院校、年龄、户籍等作为限制性要求。
规范签约行为,任何高校不得将毕业证书发放与高校毕业生签约挂钩。
18.规范国有单位招聘行为,完善公务员招考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探索建立国有单位招聘信息统一公开发布制度,加强国有企业招聘活动监管,在国有企业全面推行分级分类的公开招聘制度,切实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
19.各城市应取消高校毕业生落户限制,允许包括专科生在内的高校毕业生在就(创)业地办理落户手续(直辖市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强化对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
20.从2013年起,对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
21.对就业困难和零就业家庭的高校毕业生,按相应规定可享受“一对一”职业指导和重点帮扶、公益性岗位安置、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就业援助政策。
22.各级机关考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免收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报名费和体检费。
23.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
允许高校毕业生在求职地(直辖市除外)进行求职登记和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纳入本地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范围。
详细内容请登陆全国大学生就业公共服务立体化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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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
一、 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相关政策
(一)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以下简称“三支一扶”)政策
1、统筹实施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项目。
积极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继续实施“三支一扶(即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计划”,从2013年起,全省每年招募不超过1400名高校毕业生参加“三支一扶”服务。
继续实施“大学生村官计划”,每年选聘一批高校毕业生到村担任党支部书记助理或村委会主任助理。
继续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每年招募一批大学生参加志愿服务西部、山区。
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特岗计划试点,选拔一批高校毕业生到乡镇担任特岗人员。
以上政策选自《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13〕22号)
2、省财政对省招募派遣并在“三支一扶”岗位上服务的高校毕业生统一支付每人每月生活补贴1200元,统一缴纳每人每月社会保险费336元,上述两项合计1536元;统一支付每人每年交通补贴共1000元。
省“三支一扶”办统一为参加“三支一扶”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办理银行卡,生活补贴在扣除社会保险个人每月缴纳132元后直接发放到个人。
以上政策选自《关于印发<广东省2012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人发〔2012〕108号)
3、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从事 “三支一扶”工作的大学生,自服务期满之日起3年内报考我省公务员的,笔试成绩加3分;报考有年龄限制的公务员职位,报考年龄可放宽2岁,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4、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自服务期满之日起3年内参加我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可以适当加分。
其中,参加县、乡各类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笔试成绩加10分;参加地级以上市、省直及中央驻粤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笔试成绩加5分。
对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进入考核阶段的“三支一扶”大学生,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5、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原服务单位属事业单位性质,有职位空缺需补充人员,经本人自愿、单位同意,并报所在地县(区)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可直接办理聘用手续。
6、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继续在经济欠发达地区镇(乡)及镇(乡)以下基层工作满1年以上的,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由省教育厅在省财政安排的专项经费中帮助归还。
7、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在山区县及以下单位就业的,可直接执行转正定级工资,转正定级时级别工资(或薪级工资)高定2档。
如5年内调离原工作单位,到珠江三角洲地区7个市(不含山区县)工作或到其他地级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不含派驻县、乡(镇)的单位)工作的,其高定的2档工资予以取消。
8、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进入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其服务期限,计算为工龄。
9、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到山区县和东西两翼欠发达地区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其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时,在坚持业绩、水平、能力要求的前提下,五年内可免试职称外语、计算机。
事业单位在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聘任,其服务期限,可计算为专业技术工作资历年限。
10、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费用。
11、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对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可根据其个人需要,提供2年免费人事代理服务。
12、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自服务期满之日起3年内参加省内高校专升本考试的,初试总分加10分。
参加省内高校或研究生培养单位研究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13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对采用定向委培参加研究生考试,并签定毕业后到50个山区县及东西两翼欠发达地区工作3年以上协议的,经初试总分加10分后,成绩达到国家最低分数线即可参加复试,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对于已被录取为研究生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参加“三支一扶”工作的,学校为其保留学籍至服务期满。
以上政策选自《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粤人发〔2007〕141号)
(二)到农村从教政策
1、享受上岗退费政策的对象
从2008年起,省内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及暂缓就业的本、专科及以上学历(学位)毕业生(其中,外省生源毕业生须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学士以上学位),省外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及暂缓就业的广东生源本、专科及以上学历(学位)毕业生,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
2、享受上岗退费政策的范围
上岗适用上岗退费政策的地域范围和学校类型:
汕头、韶关、湛江、肇庆、茂名、惠州、梅州、汕尾、河源、阳江、清远、潮州、揭阳、云浮14个市以及恩平市的乡镇(不含县城所在镇)及乡镇以下的中小学校(包括全日制普通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农村学校”)。
县城中小学校不在上岗退费政策适用的范围内。
3、上岗退费的标准、退费时限及计划名额
退费的标准按每人每年6000元计算。
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高校毕业生上岗退费以4年为限,从上岗满1年后逐年退费,连续退费4年;大专学历高校毕业生上岗退费以3年为限,从上岗满1年 后逐年退费,连续退费3年。
上岗退费每年的计划名额为10000名,其中专科6000名,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4000名。
上岗退费所需经费由省财政厅统一安排。
4、上岗退费政策与其他优惠政策的衔接
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公办学校任教,见习(试用)期工资可直接按见习(试用)期满后的工资确定,转正定级时级别工资(或薪级工资)高定2档(上岗教师如在服务期内违反协议有关规定的,其高定的2档工资予以取消);其户籍可根据毕业生本人意愿,迁回生源所在地或迁往就业所在地的县城,有条件的可迁往就业所在地级市的城区。
高校毕业生在农村学校从教服务2年期满考核合格后,其在服务期内及服务期满后2年内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时,在坚持业绩、水平、能力要求的前提下,可免试职称外语、计算机。
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自期满之日起1年内被符合本《细则》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的农村学校录用为公办正式在编教师,或农村民办中小学校教师,本人愿意履行到农村从教上岗退费协议书规定义务的,除继续享受粤人发[2007]141号文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外,还可享受上岗退费政策。
申请程序和方法同当年其他享受上岗退费政策的高校毕业生。
其中,根据粤人发[2007]141号文第四条规定享受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代偿优惠政策的“三支一扶”大学生,代偿本息不足上岗退费金额的差额部分,仍依本《细则》第二条之规定分期返还。
以上政策选自《关于印发<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从教上岗退费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粤教师〔2008〕7号)
(三)西部计划、山区计划
1、2012年,我省按照公开招募、自愿报名、组织选拔、集中派遣的方式,从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应届毕业生中招募选派200名左右西部计划志愿者和100名左右山区计划志愿者。
其中西部计划志愿者将派往广西、贵州、新疆、西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西部省(区)基层乡镇一级从事基础教育、农业科技、医疗卫生、基层社会管理等志愿服务工作,服务期为1至3年。
山区计划志愿者将派往我省东、西、北经济欠发达地区的乡镇团委从事基层青年工作,并兼任乡镇团委副书记,服务期为1至2年。
2、政策保障
山区计划作为全国西部计划的地方项目,山区计划志愿者享有西部计划志愿者同等政策待遇。
主要内容如下:
(1)参加西部计划、山区计划,服务期满2年且考核合格的志愿者,3年内报考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2)参加西部计划、山区计划,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志愿者,报考公务员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3)服务期间,计算工龄(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后,其服务年限计算为工龄);
(4)到乡镇事业单位服务的志愿者服务满1年后,在现岗位空缺情况下,经考核合格,即可与所在单位签订不少于3年的聘用合同(《关于统筹实施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42号));
(5)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志愿者自主择业和创业的,享受国办发〔2009〕3号文件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免费就业指导、就业推荐、创业指导等公共服务。
各主管部门要发挥自身资源优势,积极推荐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志愿者就业[《关于统筹实施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42号)]。
3、生活补贴和交通补贴
(1)西部计划
志愿者服务期间,中央财政给予一定生活补贴。
从2012年8月起,生活补贴为每人每月1000元。
同时,志愿者所在地列入国家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范围的,执行所在地科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按月发放。
交通补贴按志愿者家庭所在地和服务地之间的实际里程发放,每年分两次发放。
(2)山区计划
志愿者服务期间,由省财政给予每人每月生活补助1200元, 交通补贴每人每年2000元。
2、志愿者人身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费用
相关保险由全国项目办统一投保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综合保障险。
保费每人350元人民币。
人身意外伤害、身故(含疾病身故)保险责任,保额30万元,住院医疗保险责任,保额30万元,疾病门诊责任,保额1万元。
3、志愿者体检费
由中央财政按照人均200元的标准给予支持。
全国项目办在志愿者到岗后按照各省实际到岗人数110%一次性拨付给招募省项目办,由省项目办根据实际情况分配。
以上政策选自《关于印发<2012年广东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山区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团粤联发[2012]22号)
(四)鼓励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1、鼓励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充分发挥民营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吸纳就业的重要作用。
中小微企业每新招用一名应届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补贴,其中属于小微企业的还给予1年期限的社保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列支。
符合规定类型和条件的企业,当年新招用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48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以上政策选自《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13〕22号)
2、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当年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企业社会保险补贴,珠江三角洲地区的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粤东西北地区的补贴期限可放宽至1年。
对企业组织高校毕业生参加岗前培训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可按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给予不超过3个月的岗前培训补贴和每人3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对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专家选拔、人才流动、人员培训、户籍管理和职称评定等方面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视同仁。
以上政策选自《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09]34号)
(五)到村任职
为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培养有知识、有文化的新农村建设带头人,自2008年起,我省开展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
1、选聘任职
选聘的高校毕业生是中共正式党员的,一般安排担任村党组织书记助理职务;是中共预备党员或非中共党员的,一般安排担任村委会主任助理职务;是共青团员的,可安排兼任村团组织书记、副书记职务。
2、待遇和保障政策:
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享受以下政策待遇:
(1)比照本地乡镇(街道)从大学生中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后工资收入水平确定工作、生活补贴标准。
到粤东、粤西、粤北经济落后地区或边远地区农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的生活、交通补助,可适当提高标准,所需费用由当地政府承担。
(2)在村任职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对象,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3)省统一选聘的高校毕业生,在村任职2年后3年内报考我省公务员的笔试成绩加3分,参加地级以上市、省直及中央驻粤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笔试成绩加5分,参加县、乡各类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笔试成绩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4)省统一选聘的高校毕业生,在村任职2年后3年内参加省内高校专升本考试的初试总分加10分,参加省内高校或研究生培养单位研究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对采用定向委培参加研究生考试,并签定毕业后到50个山区县及东西两翼欠发达地区工作3年以上协议的,经初试总分加10分后,成绩到国家最低分数线即可参加复试,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5)省内各级党政机关,特别是县(市、区)、乡镇(街道)党政机关,每年拿出一定的职位,专门面向在村任职满2年的高校毕业生招录公务员。
(6)县(市、区)、乡镇(街道)各类事业单位,有空缺职位需补充人员的,优先考虑在村任职满2年、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
(7)被党政机关或国有企事业单位正式录用(聘用)后,在村任职工作时间可计算工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
(8)任职期满后,未实现再就业并有就业愿望的,纳入城镇事业人员范畴统筹管理。
2、管理及服务
(1)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为“村级组织特设岗位”人员,系非公务员身份。
(2)人事档案由县(市、区)委组织部管理,或县(市、区)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代理,党团关系转至所在村。
工作期间,县级组织人事部门与高校毕业生签订聘任合同。
(3)户口可留在现户籍所在地。
(4)选聘的高校毕业生在村工作期限一般为2年。
工作期满后,经组织考核合格、本人自愿的,可继续聘任。
不再续聘的,引导和鼓励其自主就业、创业。
(5)选聘的高校毕业生连续两次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自行提出辞职的,可解聘,不再享有各种待遇和保障政策。
3、财政补贴
(1)对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专项补贴,用于工作、生活、交通补助,以及享受社会保障待遇的费用。
(2)中央财政按每人每年0.5万元下拨专项补贴,并按人均20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安置费。
各级财政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以上政策选自《广东省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实施意见》(粤组通〔2008〕50号)
二、 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的相关政策
(一)鼓励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
凡我省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由政府补偿学费或代偿助学贷款;具有高职(高专)学历的,可经过一定考核入读普通本科;退役后报考硕士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0分;荣立二等功以上的,退役后免试推荐入读硕士研究生。
以上政策选自《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13〕22号)
(二)完善入伍高校学生退役后复学政策。
已被普通高校录取或正在普通高校就学的学生应征入伍后,服役期间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退出现役后两年内准其入学或复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和减免学费等优待。
应征入伍的普通高等学校的毕业生和在校生,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在部队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原是本科生的可申请转到本校其他专业学习,原是专科生的可以免试转入本科同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本科学习,属独立设置的专科学校的专科生,由学校报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安排;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所学本科毕业后,可免试保送所学专业研究生。
(三)优先安排退役大学生士兵就业。
在招录公务员、公开招聘事业单位人员和省属国有企业职工时,根据工作需要,应安排一定数量的职位,面向退役大学生士兵招录(聘)。
入伍的高校应届毕业生退役后1年内,可参照应届高校毕业生办理就业报到手续。
补充基层专武干部应主要从退役士兵特别是退役大学生士兵中招录。
(四)提高现役士兵优待标准。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具体标准由当地民政部门制定。
全日制在校大学生入伍的义务兵,由征集地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规定通知入学前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其家庭优待金。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应当本着城乡一体、从优安排的原则,逐步提高标准,缩小城乡差距。
对到西藏等高原、边远、艰苦地区服役的义务兵,当地政府应给予适当奖励。
(五)落实退役士兵安置补助政策。
对选择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发放一次性安置补助金,标准继续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我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通知》(粤府〔2003〕8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从2012年起对农村籍退役士兵一次性生产生活补助金按照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发放,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市及江门恩平市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按照当地上年农村人均纯收入的50%安排补助,江门台山市、开平市由省财政按照当地上年农村人均纯收入的35%安排补助,据实结算,其余由市以下财政负担;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江门市其他地区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负责。
各地可根据上述原则,制定具体补助标准。
(六)拓宽退役士兵安置渠道。
严格落实指令性安置政策。
对服现役满12年的退役士官,服现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以及属于烈士子女和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垂直管理的中直驻粤单位、省直属机构及企事业单位,接受指令性安置退役士兵的任务,由省级安置主管部门会同省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下达;未列入省统一下达分配指标的单位,由各地政府自行下达。
(七)加大退役士兵就业扶持力度。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有接收安置退役军人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役军人。
退役士兵服役期视为工作经历,在公务员考录和企事业单位招聘时计算工龄。
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或者聘用。
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新办的商业零售企业,当年新安置的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数量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退役士兵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