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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重庆自贸区政策梳理

第一部分重庆自贸区政策梳理

§1.全国自贸区概况

中国自由贸易区是指在国境内关外设立的,以优惠税收和海关特殊监管政策为主要手段,以贸易自由化、便利化为主要目的的多功能经济性特区。

原则上是指在没有海关“干预”的情况下允许货物进口、制造、再出口。

2013年9月27日,国务院批复成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2015年4月20日,国务院决定扩展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范围。

2015年4月20日,国务院批复成立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3个自贸区。

2017年3月31日,国务院批复成立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7个自贸区。

至此形成全国“1+3+7”的自贸区格局。

§1.1自贸区相同点

✧从自贸试验区范围看:

均规划在120平方公里左右(上海自贸试验区2013年成立之初只有28.78平方公里,2014年12月扩展到120.72平方公里);

✧从行政单元来看:

除上海自贸试验区(7个)外,其余自贸区均含有3个行政片区单元;

✧多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以可复制可推广为基本要求,特别是第三批设立的自贸区尤甚。

§1.2自贸区不同点

自贸区多以上海自贸区的建设为模板,进行成功经验的复制和推广。

如,重庆自贸区应用了上海自贸区成功的53条经验中的49条。

(具体找到哪些有代表性的成功经验)。

这里的不同之处,以各地设立自贸区在政策层面的战略定位为分析目标。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率先建立同国际投资和贸易通行规则相衔接的制度体系,把自贸试验区建设成为投资贸易自由、规则开放透明、监管公平高效、营商环境便利的国际高标准自由贸易园区,健全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准入和有序竞争的投资管理体系、促进贸易转型升级和通关便利的贸易监管服务体系、深化金融开放创新和有效防控风险的金融服务体系、符合市场经济规则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的政府管理体系,率先形成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和公平、统一、高效的市场环境。

强化自贸试验区改革同上海市改革的联动,各项改革试点任务具备条件的在浦东新区范围内全面实施,或在上海市推广试验。

(政策原文:

《全面深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

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

依托港澳、服务内地、面向世界,将自贸试验区建设成为粤港澳深度合作示范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重要枢纽和全国新一轮改革开放先行地。

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

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任务,以可复制可推广为基本要求,努力成为京津冀协同发展高水平对外开放平台、全国改革开放先行区和制度创新试验田、面向世界的高水平自由贸易园区。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

围绕立足两岸、服务全国、面向世界的战略要求,充分发挥改革先行优势,营造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把自贸试验区建设成为改革创新试验田;充分发挥对台优势,率先推进与台湾地区投资贸易自由化进程,把自贸试验区建设成为深化两岸经济合作的示范区;充分发挥对外开放前沿优势,建设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核心区,打造面向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开放合作新高地。

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

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以可复制可推广为基本要求,加快市场取向体制机制改革、积极推动结构调整,努力将自贸试验区建设成为提升东北老工业基地发展整体竞争力和对外开放水平的新引擎。

(政策原文来自:

《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

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以可复制可推广为基本要求,将自贸试验区建设成为东部地区重要海上开放门户示范区、国际大宗商品贸易自由化先导区和具有国际影响力的资源配置基地。

(政策原文来自: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

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

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以可复制可推广为基本要求,加快建设贯通南北、连接东西的现代立体交通体系和现代物流体系,将自贸试验区建设成为服务于“一带一路”建设的现代综合交通枢纽、全面改革开放试验田和内陆开放型经济示范区。

(政策原文来自:

《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

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

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以可复制可推广为基本要求,立足中部、辐射全国、走向世界,努力成为中部有序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技术产业集聚区、全面改革开放试验田和内陆对外开放新高地。

(政策原文来自:

《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

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

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以可复制可推广为基本要求,立足内陆、承东启西,服务全国、面向世界,将自贸试验区建设成为西部门户城市开发开放引领区、内陆开放战略支撑带先导区、国际开放通道枢纽区、内陆开放型经济新高地、内陆与沿海沿边沿江协同开放示范区。

(政策原文来自:

《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

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

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以可复制可推广为基本要求,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更好发挥“一带一路”建设对西部大开发带动作用、加大西部地区门户城市开放力度的要求,努力将自贸试验区建设成为全面改革开放试验田、内陆型改革开放新高地、“一带一路”经济合作和人文交流重要支点。

(政策原文来自:

《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

§2.重庆自贸区概况

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China(Chongqing)PilotFreeTradeZone)是中国政府设立在重庆的区域性自由贸易园区,属中国自由贸易区范畴,其实施范围为119.98平方公里,涵盖两江片区、西永片区、果园港片区3个片区。

建立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新形势下全面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和深入推进“一带一路”建设、长江经济带发展、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重大举措。

为全面有效推进自贸试验区建设,制定本方案。

§1.1战略定位

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以可复制可推广为基本要求,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发挥重庆战略支点和连接点重要作用、加大西部地区门户城市开放力度的要求,努力将自贸试验区建设成为“一带一路”和长江经济带互联互通重要枢纽、西部大开发战略重要支点。

§1.2发展目标

经过三至五年改革探索,努力建成投资贸易便利、高端产业集聚、监管高效便捷、金融服务完善、法治环境规范、辐射带动作用突出的高水平高标准自由贸易园区,努力建成服务于“一带一路”建设和长江经济带发展的国际物流枢纽和口岸高地,推动构建西部地区门户城市全方位开放新格局,带动西部大开发战略深入实施。

§1.3功能划分

按区域布局划分——

✧两江片区着力打造高端产业与高端要素集聚区,重点发展高端装备、电子核心部件、云计算、生物医药等新兴产业及总部贸易、服务贸易、电子商务、展示交易、仓储分拨、专业服务、融资租赁、研发设计等现代服务业,推进金融业开放创新,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增强物流、技术、资本、人才等要素资源的集聚辐射能力;

✧西永片区着力打造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区,重点发展电子信息、智能装备等制造业及保税物流中转分拨等生产性服务业,优化加工贸易发展模式;

✧果园港片区着力打造多式联运物流转运中心,重点发展国际中转、集拼分拨等服务业,探索先进制造业创新发展。

按海关监管方式划分——

✧自贸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重点探索以贸易便利化为主要内容的制度创新,开展保税加工、保税物流、保税服务等业务;

✧非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重点探索投资领域开放、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推动金融制度创新,积极发展高端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

§1.4主要任务和措施

建设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

①优化法治环境;

②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③提高行政管理效能;

扩大投资领域开放

④提升利用外资水平;

⑤构筑对外投资服务促进体系;

推进贸易转型升级

⑥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

⑦大力发展服务贸易;

⑧加快发展新型贸易;

⑨实施高效监管服务模式;

⑩推进通关机制创新;

深化金融领域开放创新

?

优化跨境金融结算服务;

?

推动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发展;

?

探索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改革创新;

?

增强跨境金融服务功能;

?

完善金融风险防控体系;

推进“一带一路”和长江

经济带联动发展

?

构建多式联运国际物流体系;

?

探索建立“一带一路”政策支持体系;

推动长江经济带和成渝城市群协同发展

?

探索建立区域联动发展机制;

?

促进区域产业转型升级;

?

增强口岸服务辐射功能。

§1.5保障机制

强化法制保障——

自贸试验区需要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的部分规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

重庆市要通过地方立法,建立与试点要求相适应的自贸试验区管理制度。

完善配套税收政策——

自贸试验区需要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的部分规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

落实现有相关税收政策,充分发挥现有政策的支持促进作用。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已经试点的税收政策原则上可在自贸试验区进行试点,其中促进贸易的选择性征收关税、其他相关进出口税收等政策在自贸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行试点。

自贸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范围和税收政策适用范围维持不变。

此外,在符合税制改革方向和国际惯例,以及不导致利润转移和税基侵蚀的前提下,积极研究完善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税收政策。

加强组织实施——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在国务院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统筹协调下,由重庆市完善试点任务组织实施保障机制,按照总体筹划、分步实施、率先突破、逐步完善的原则加快实施;按照既有利于合力推进自贸试验区建设,又有利于各片区独立自主运作的原则,建立精简高效、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自贸试验区管理体系。

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及时制定实施细则或办法,加强指导和服务,共同推进相关体制机制创新,把自贸试验区建设好、管理好。

总结推广可复制的试点经验——

自贸试验区要及时总结改革创新经验和成果。

国务院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要会同重庆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及时总结评估自贸试验区改革开放创新试点任务实施效果,加强各领域试点经验系统集成,并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独立评估。

对试点效果好、风险可控且可复制可推广的成果,实施分类审查程序后复制推广至全国其他地区。

§1.6独特之处

与沿海开放的第一批、第二批自贸区不同,重庆是内陆型自贸区,有以下政策和基础特色:

1围绕“渝新欧”,重庆自贸区站在国家战略高度,要探索陆上贸易规则。

想依托渝新欧,在自贸区实验范围内,逐渐掌控陆上运输的国际贸易规则,是重庆自贸区与其他自贸区试验最大的不同。

2重庆拥有8.24万平方公里的幅员面积,在进行自贸区设计时,重庆就提出要做大做强先进制造业。

围绕先进制造业,进行制度设计和安排。

3重庆拥有中新战略性互联互通示范项目的叠加平台,是中新两国自由贸易的升级版,是压力测试的现行试验区。

§3.重庆自贸区关键政策

§3.1负面清单制度

负面清单,是一种国际通行的外商投资管理办法,有助于厘清政府与市场的界限,从根本上完善我国基本经济制度。

具体是指一国以清单形式公开划定禁止或限制外资进入的领域范围。

与负面清单相对应的是,正面清单(PositiveList),即列明了企业可以做什么领域的投资。

由地方申报筹建经中央统筹批准的模式将成为推广负面清单的路径,重庆建立自贸区,必须为适用负面清单模式的落脚做好地方承接平台。

(资料来自:

吕蕴谋,崔光显,周川贺,等.重庆自贸区外商投资制度研究——以“负面清单”为视角[J].法制博览,2016(8).)

发展历程——

11994年生效的北美自由贸易区(NAFTA)被认为是最早采用负面清单的自由贸易协定(FTA)之一;

2美国和新加坡达成FTA之后,这种制度也被亚洲多国所仿效,但各国的做法并不一样;

3美国-新加坡FTA就在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子领域采取了正面清单的形式,韩国-美国FTA则进一步将正面清单拓展至金融服务的投资领域,并以混合清单的模式允许双方金融投资领域子项目的开放程度;

4负面清单一词出现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所列的9项主要任务和措施中,“探索建立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位列第三,排名仅在“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扩大服务业开放”之后;

52015年,广东、天津、福建三大自贸区成立后,四个自贸区共用一张负面清单;

62017年,第三批自贸试验区成立,纷纷复制和推广负面清单制度的成功经验,最大限度减少市场准入限制,负面清单制度是建设自贸区的必由之路。

§3.1.1负面清单——全国自贸区

(1)上海自贸区的负面清单的制度

作为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试点地区,上海首先于2013年9月30日正式公布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负面清单。

作为中国的首次尝试,该清单行路谨慎,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不足:

1负面清单和正面清单内容未厘清,开放程度不够;

2负面清单法律地位不明确,有法理上的矛盾。

负面清单是上海市政府制定的,从颁布主体看,属于地方政府规章;

3负面清单的内容和操作性有待提高。

(2)四大自贸区的2015“负面清单”

在天津、福建、广东三大自贸区挂牌成立后,国务院办公厅于2015年4月印发《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统一适用于上海、广东、天津、福建4个自贸试验区。

自贸区“负面清单”制度表更简表

年份

条例数目

依据(发布文件)

适用对象

2013

190条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3年)》

上海自贸区

2014

139条

《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

秩序的若干意见》

上海自贸区

2015

122条

《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

上海、广东、天津、福建4个自贸试验区

2016

96条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草案(试点版)》

上海、广东、天津、福建4个自贸试验区

2017

95条

《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7年版)》

国内“1+3+7”自贸区

§3.1.2负面清单——重庆自贸区

重庆承接适用“负面清单”的地方法制路径:

(1)在地方法制方面提升负面清单的开放度和透明度;

(2)完善负面清单地方法制保障;

(3)完善监管体制,提高行政管理透明度。

§3.2税收政策

在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重庆自贸区)办理税收业务,将更加方便。

7月4日,重庆市国税局发布消息称,将在重庆自贸区推出10条有针对性的税收便利举措,简化办税手续和流程,减轻办税负担,让投资人更加轻松做生意。

同时,还印发了《服务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税收优惠政策指引》,梳理出71条税收优惠政策要求税务部门贯彻落实。

10条税收便利措施——

1据重庆国税局消息,全市国税系统将在自贸区实现支付宝、微信等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扫码支付缴税;

2国税地税将在自贸区共建联合办税厅,提供24小时自助服务;

3在12366重庆纳税热线设立自贸区政策专席,为自贸区纳税人解疑答惑;

4通过税邮(邮政)合作,纳税人足不出户领取发票;

5扩大电子发票应用范围,自贸区内企业可自行申请领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6在自贸区内,企业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线上办理非居民合同项目备案、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年度申报等国际税收涉税事项;

7市国税局还将建立免审批税收优惠政策自享清单,符合条件的纳税人自主备案后即可申报。

8市国税局还将针对自贸区内的出口企业开展申报、证明办理、审核审批等出口退(免)税业务的“无纸化办理”试点,降低企业办税成本;

9加强税务机关内外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解决自贸区内企业的重大涉税诉求和重要涉税问题;

10全面梳理各领域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形成税收优惠政策指南,方便自贸区纳税人了解并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71条税收优惠政策(包含五个方面)——

1自贸区适用相关税收政策及普遍性优惠;

2物流贸易领域税收优惠政策;

3金融服务领域税收优惠政策;

4现代服务领域税收优惠政策;

5高端制造领域税收优惠政策。

(3.2资料来源:

重庆自贸区官网)

§3.3多元金融服务政策

5月22日,重庆银监局发布《关于积极做好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银行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提出了15条创新支持举措。

此次出台的15条举措,主要涉及推进监管事项改革、完善监管工作机制和提升金融服务水平三大领域。

在推进监管事项改革方面,《意见》明确了2项举措:

一是推进市场准入管理改革,简化、减少事前审批——将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内银行分行级以下(不含分行)的机构和高管准入事项,由事前审批改为事后报告。

同时,建立“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银行业机构市场准入报告事项清单”,提升监管服务便利化水平;二是探索创新业务监管改革——建立监管与市场主体互动、互信的沟通渠道,实现从事前到事中、事后的全过程双向互动。

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个案方式先行先试,更好地满足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多元化的金融服务需求。

在完善监管工作机制方面,《意见》则提出:

成立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创新业务风险评估委员会,建立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业务风险评估制度;建立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银行业统计监测及信息交流机制,实施“特色监测报表”“首单新产品(业务)报告”“重大变动情况报告”等工作机制等。

(以上资料来源:

重庆自贸区官网)

此外,根据重庆银监局近日发布的《关于简化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银行业机构和高管准入方式的实施细则(试行)》,此次新政简化的准入事项,适用于重庆自贸区内中资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及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分行以下(不含分行,不含邮政储蓄银行代理营业机构,下同)分支机构。

相关政策福利主要有三项:

1在渝中资商业银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在重庆自贸区内增设或升格银行分支机构,不受重庆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年度网点规划限制。

2在渝中资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及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在重庆自贸区内新设、变更、终止分行以下分支机构,无需报经监管部门事先审批,实行事后报告制。

3重庆自贸区内中资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及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分行以下分支机构高管人员,其任职资格无需报监管部门事先核准,实行事后报告制。

同时,这些高管人员将免于参加任职资格考试。

(以上资料来源:

重庆市政府网)

第二部分中新互联互通项目政策梳理

§4.项目简介

中新(重庆)战略性互联互通示范项目是中国和新加坡在中国建设的第三个政府间合作项目(另外两个:

苏州工业园区、天津生态城)。

该项目选择重庆市作为运营中心,以“现代互联互通和现代服务经济”为主题,契合“一带一路”、西部大开发和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将成为又一个高起点、高水平、创新型的示范性重点项目。

项目实施原则——

互惠共赢、商业可实现、发展可持续、模式可复制。

项目实施总要求——

紧扣定位、突出主题、注重实效、强化创新、明确重点。

项目合作领域——

以服务贸易为主体,将金融服务、航空、交通物流和信息通信技术作为重点合作领域,“存量+增量”、“有形+无形”、“重庆+国内外”并存与叠加,核心区域先期在两江新区范围内布局,最终将形成合作网络,推动西部地区的发展。

航空产业:

加快打造以江北国际机场为集中区域,渝北临空经济示范区为依托,大力推进航空企业在重庆市机场设立中心网络、基地公司等航空领域创新合作,推进示范区联合开发、协同管理,推进示范区物流、商流、信息流和资金流一体化开发,建设以现代服务经济为主题的国际化机场城市。

重点借助新加坡樟宜国际机场运作的先进管理经验和丰富的航线资源,打造江北机场为枢纽机场。

金融服务:

加快打造以江北嘴CBD、渝中区朝天门广场、南岸区弹子石为集中区域,推进内陆金融开放创新,推动跨境结算、跨境投融资、金融机构互设和金融要素市场互联互通,积极推动新加坡和重庆在金融服务领域的全面合作,建设长江上游内陆金融开放试验区。

重点推动新加坡的企业和国内金融或投资机构合作,设立一个股权基金,引进新加坡要素交易机构运营模式,在渝设立大宗物资、能源等要素交易市场。

交通物流:

加快打造以果园港、团结村铁路口岸、珞璜港、南彭公路物流基地为集中区域,依托“渝新欧”国际铁路联运大通道、长江黄金水道,建立中转联盟,推进铁路、航空、水运、公路多式联运,建设中国西部的互联互通综合交通枢纽。

重点开展与新加坡国际港务集团的合作,提升物流管理水平,打造水陆空一体化物流枢纽。

信息通信:

加快打造以水土云计算产业基地、大数据产业基地为集中区域,依托跨境电子商务等服务平台,加强在标准制定、工程建设、网络运维、物联网等方面的研发创新,积极推动新加坡和重庆在信息通信技术领域的全面合作,建设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入融合的智能城市。

合作机制——

国家层面:

成立联合协调理事会

由一位中国国务院副总理、一位新加坡政府副总理担任共同主席,两国政府有关部门及重庆市政府负责人参加。

理事会年度会议将与中新双边合作联合委员会(JCBC)会议同期召开。

部委层面:

成立联合工作委员会

由两国政府相关部门的部长担任共同主席,重庆市政府派代表参加。

重庆层面:

成立联合实施委员会

由重庆市政府和新加坡政府部级代表担任共同主席,中国政府相关部门高级官员参加。

政策创新——

航空产业:

航空企业设中心网络、建多式联运监管中心;

金融服务:

跨境人民币政策、鼓励渝企业新交所上市、鼓励渝企业在新发债券、允许新企参与ICT招标、助新企设一站式服务;

交通物流:

创新促跨境物流发展、建多式联运监管中心、建快速通关绿色通道、建综合物流信息平台;

信息通信:

建综合物流信息平台、允许新企独资在线数据、交易处理,离岸呼叫中心。

§5.政策梳理

§5.1航空产业

(1)江北机场将与樟宜机场合作

重庆机场集团与新加坡樟宜机场集团旗下的新加坡樟宜机场管理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合作备忘录,双方有意组建一个合资公司,利用重庆机场的商业资源。

(2)开放第五航权

第五航权比较复杂,是内容最丰富、最具经济实质意义的航权。

航权对等是指交换彼此的资源,从本国出发到达他国某地,获得两点之间的客源和货源,第五航权相当于允许他国飞机还可以获得本国与第三国之间的航线客源与货源。

对新加坡航空公司开放以重庆为运营中心(包括重庆通往南亚、东南亚等‘一带一路’国家及北美地区航线)的第五航权。

(3)更多航空公司在重庆建基地

基地航空公司的数量,是衡量一个机场枢纽地位的重要指标。

因此,推动基地航空公司的建设,也是中新双方下一步要重点推进的创新措施。

重庆航空、西部航空、胜安航空、中国国航等4家航空公司与重庆机场、樟宜机场签订六方协议,重要内容就是增加重庆—新加坡航班。

§5.2金融服务

§5.2.1跨境人民币政策

中国人民银行下发《关于重庆市开展跨境人民币创新业务试点的批复》,正式同意在重庆市范围内开展股权投资基金人民币对外投资业务、企业赴新加坡发行人民币债券业务、个人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三项试点。

随着跨境人民政策逐步推进和具体落实,基于以上三种业务作为跨境人民币政策主要落脚点,政策红利逐步显现:

(1)个人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

此前只有在自贸区、部分金融改革试点区域以及中新项目内才能办理,它主要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其他经常项目等。

随着试点启动,今后重庆也将享受这个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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