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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项目建设管理制度

ppp项目建设管理制度

 

项目公司对参建单位的现场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各参建单位的监督管理,提高施工现场规范化、标准化管理水平,保证建设工程的成本、质量、进度及安全达到目标要求。

结合本项目特点及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一章考勤制度

第一条、各参建单位的主要管理人员必须与投标书中保持一致,且保证常驻施工现场。

各参建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每月到岗时间不少于25日。

第二条、各参建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事需离开工地的必须向项目公司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并且需确认其指定代理人;擅自脱岗三次及以上的,项目公司有权要求相关单位更换人员。

第三条、各参建单位进场前,应向项目公司提供现场管理人员名单、联系方式及岗位职责,且保证人证相符。

各参建单位更换管理人员必须事先通知项目公司工程部,项目公司有权根据各参建单位现场管理人员的实际能力水平和职业道德、决定其是否留退。

第四条、监理单位必须保证关键工序旁站工作到位,并做好旁站执勤记录,各参建单位管理人员必须保证每天24小时通讯畅通。

如遇工程施工特殊阶段或紧急施工问题,须及时到工地解决。

第二章会议制度

第五条、工程例会由项目公司工程部主持,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设计单位驻地代表、总包单位、分包单位等参建单位的工程主要负责人以及有关安全、技术人员参加。

第六条、监理例会每月定期召开一次,地点为项目公司会议室,时间为暂定每25号上午9:

00。

第七条、会议主要内容

(一)检查上次例会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分析未完成事项的原因。

(二)检查分析所有工程项目进度计划完成情况,分析影响工程进度的主要原因,制定切实可行补救措施,提出下阶段进度目标及落实措施。

(三)检查分析工程项目质量状况,提出质量问题改进措施。

(四)检查工程量核定情况,落实各参建单位投入的人力、物力、机械设备情况。

(五)解决需要协调的有关事项。

(六)其他有关安全管理等事宜。

第八条、监理单位组织填写每周会议签到表,由监理人员做好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并负责整理下发至各参建单位,并做好收发文记录。

第九条、其它临时增加会议,各单位必须按通知要求到会,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必须提前半天向项目公司工程部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请假。

所有参加会议人员必须按时参加会议。

第十条、所有现场会议期间,手机必须保持静音,会议期间禁止接打电话。

第三章施工单位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求限期改正,逾期未整改的,进行停工整顿,并视情况进行罚款;造成处罚和损失的,依法承担罚款和赔偿责任;监理单位负责监督落实。

(一)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未按规定配备符合国家和政府主管部门要求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安全生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安全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连续三天以上未在现场,且没有书面请示得到同意。

(三)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高空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末经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种。

(四)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等现场消防管理措施不到位。

(五)未按规定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的,或提供的安全防护用具不合格。

(六)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资料及安全资料不齐全。

(七)使用国家、地区、行业明令禁止使用或必须淘汰的施工工艺、机械设备、建筑材料。

(八)在项目公司每月组织的综合大检查中,综合考评倒数第一。

(九)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十)现场发生违章作业,对负有管理责任的人员给予提醒、警告后仍未采取措施。

(十一)施工过程中,噪声、扬尘、水体、大气、水土保持、固体废弃物等方面存在违规情况或被政府及其它相关职能部门给予经济处罚。

(十二)违反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相关管理规定,被质安监部门下发责令整改/黄色警示/下发停工整改/红色警示。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求限期改正;情况严重的,进行停工整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监理单位负责监督落实。

(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

(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

(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比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求限期改正;必要时,进行停工整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监理单位负责监督落实。

(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检查或者检查不合格即投入使用。

(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或其它垂直运输设备。

(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其他垂直运输设备。

(四)未按要求编制、审批安全管理施工组织设计、专项安全方案(各方共同确认需编制),特别是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须专家论证的方案未按要求进行专家论证的;现场施工和安全措施擅自变更未按方案落实的。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求限期改正;必要时,进行停工整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监理单位负责监督落实。

(一)未进行全封闭式施工或者封闭不符合有关规定。

(二)现场无安全防护设施,或安全防护设置不完善。

(三)生活或建筑垃圾不按规定进行清理和外运的,道路未采取经常性保洁措施。

(四)物料及施工机具未按现场平面图进行布置的或堆放不整齐。

(五)未按规定设置下水道、沉淀池,排水系统不通畅。

(六)施工机械不及时清洗,运输车辆泥浆进出现场。

(七)外脚手架、基坑临边防护、楼层临边防护等安全防护用料具不符合安全管理相关规定等。

以上以监理单位下发停工整顿指令,必须上报项目公司工程部,经项目公司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停工指令。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导致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设施不到位的,要求限期改正,项目公司视情况扣除部分安全文明措施费;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监理单位负责监督落实。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文明生产管理职责,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未落实,经监理单位、项目公司或质安监站提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整改,对质安监站、项目公司及监理单位工作不予积极配合的,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顿;对于确实不能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项目公司有权要求施工单位更换安全负责人。

第十七条、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和保修期内,因本工程质量、安全和其它因施工单位原因引发的负面消息被媒体曝光或被政府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给本工程及项目公司的社会形象造成损失的,由施工单位承担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做好支付农民工工资工作,避免产生纠纷。

如因工资问题或其他任何原因,发生农民工上访事件,施工单位同时承担给项目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对分包单位有管理义务,分包单位出现的一切工程质量问题、事故及工期等问题,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监理单位管理制度

监理单位要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现场管理,负管理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技术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项目公司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二十条、开工前,监理单位上报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及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等上报项目公司工程部审查。

第二十一条、监理单位加强对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方案及现场技术文件审查及监管,对所有技术资料及方案严格按要求进行审查审批后方可实施,危险性较大的专项方案经监理审批必须后报项目公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二条、收到开工申请后,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时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认可,确认已具备开工条件时,须报项目公司工程部,经项目公司工程部同意后,方可签发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按时开工。

第二十三条、监理单位必须按照图纸、施工方案、合同及项目公司相关管理要求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及时发现施工现场出现质量安全等施工隐患。

施工过程中,因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等原因被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项目公司及其它政府职能部门下发书面整改通知或经济罚款,监理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并纳入考核。

第二十四条、凡是隐蔽工程,必须报项目公司工程部和监理工程师共同验收,经项目公司及监理工程师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所有隐蔽工程均应有影视资料或照片)。

否则,不予计量,不支付工程款,造成损失自负。

所有隐蔽工程均为监理旁站“见证点”,监理单位承担质量监督责任。

第二十五条、在工程正常施工过程中,监理工程师要不定时进行巡视检查,及时发现施工中存在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接受并积极配合检查,监理单位保存好检查记录。

第二十六条、施工全过程中,对于关键施工工序,监理人员要进行旁站检查,实施全过程监理,施工单位应接受并配合检查。

监理旁站记录应有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或施工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七条、监理工程师下发整改通知单后,施工单位在限定时间内整改完毕及时回复,并报监理工程师复查。

所有的监理通知单及对外工作联系单均需上报项目公司工程部备案。

第二十八条、监理单位对外签发的签证及经济处罚必须上报项目公司工程部,经项目公司批准同意方可实施。

第二十九条、工程竣工验收制度

(一)分包单位施工的工程完成后,应把相关资料报总包单位,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由总包单位报监理单位、项目公司验收。

(二)工程完成后,由施工单位进行自检,并按有关标准规范自检合格后,编制竣工报告,由单位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提交监理单位。

(三)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设计、勘察等单位进行初验,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参加,内容包括工程实体和相关的技术资料。

(四)初验合格后,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作出评价,编写质量评估报告,由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及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上报项目公司工程部。

由施工单位据此向项目公司申请竣工验收。

(五)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项目公司办理备案手续。

第三十条、各参建单位加强自身各项现场管理制度,监理单位对其它参建单位制定的各项现场管理制度、条例均不得与项目公司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有抵触或冲突。

第三十一条、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及有关人员,审查施工总承包单位上报的分包单位资质,审查以技术能力和施工管理水平为主。

未经项目公司认可的分包单位不得进入施工现场施工。

第三十二条、有关合同或补充协议对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违规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监理单位负责监督落实。

第五章工程材料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及构配件进场前,必须进行材料报验或取样试验,经监理工程师和项目公司代表审查材料进场资料齐全并确认其质量符合图纸设计及规范要求后,方准进场。

第三十四条、对于进口的材料设备、半成品、构配件及关键施工部位所用的材料,则应进行全部检验。

监理单位并按施工质量及验收规范要求进行材料见证取样,送检实验。

第三十五条、所有材料的品牌及价格均须取得项目公司确认认可后方可进行采购使用。

凡材料标识不清、质量保证资料不齐全及材料规格不符图纸设计要求,一律不得进场使用。

第三十六条、监理单位加强对材料质量抽样检测,质量抽样和检验方法均应符合《建筑材料质量检验标准与管理规程》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主要设备及材料订货前,施工单位向项目监理机构提出申请,经监理工程师和项目公司工程师检查所采用的主要设备和材料是否符合设计文件或标书所规定的规格、型号和质量标准,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准定货。

第三十八条、主要装修材料及建筑配件订货前,施工单位应提供材料样品和有关订货厂家情况以及单价等资料,向项目监理机构申请核查,经监理工程师会同项目公司确认同意后方可订货。

第三十九条、与本工程无关的材料、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成品、半成品,不准进场堆放。

第四十条、项目公司提供的材料及设备,由项目公司、监理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工程师共同签收。

签收合格后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妥善保管,因保管不善造成损失,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自行承担。

第四十一条、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将未经批准的材料或配比投入使用或检测不合格而实施下道工序的现象未加以阻止或未向项目公司及时反映的,监理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章安全管理制度

第四十二条、凡参加本项目建设的参建单位及有关人员必须按本制度要求做好各自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十三条、严格贯彻落实《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标准》。

施工单位必须为管理和施工人员投意外伤害险,要成立以项目经理为主要责任人的安全检查小组,对安全负全面责任。

工地按规定配备足额的专职安全员,监理单位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进行安全检查,对检查的有关问题,整改措施及时上报项目监理单位。

第四十四条、各参建单位要制定各自安全管理制度及保证措施,要具有可操作性,并切实抓好落实工作,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目标。

第四十五条、所有施工人员及参建各方项目管理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正确戴安全帽,外来办事人员进入工地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和出入登记,否则一律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第四十六条、各工序开工前均需对现场人员、设备等进行安全检查、技术交底并存档备查,存在安全隐患的,项目公司和监理单位有权要求限期整改和停工整改,必要时进行经济处罚。

第四十七条、外来各种施工车辆在工地上应限速行驶,文明驾驶,施工作业时应有专人指挥。

第四十八条、各参建单位应与当地附近居民搞好关系,最大力度争取他们的配合与支持,并搞好安全工作。

第四十九条、参加本工程建设施工现场的施工人员、管理人员、监理人员严禁饮酒后上岗。

凡是进入工地的人员必须戴安全帽,高处作业必须系安全带,否则按照规定。

第五十条、每月项目公司组织各参建单位相关人员对各工地进行统一检查、打分评比。

检查的主要内容为现场工程实体质量和现场文明施工情况。

检查评分结果由项目公司统一公示,并按照考评管理办法进行奖罚。

第七章合同管理制度

第五十一条、勘察设计单位、检测单位、施工单位与专业分包单位、材料供应单位等均应按有关规定签署书面合同,并报项目公司工程部备案。

第五十二条、参建各方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任何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均应按合同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三条、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严禁出现挂靠和转包现象,如出现上述情况,项目公司有权中止或解除合同并追究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五十四条、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达不到施工进度的,施工单位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赶上施工进度,达到合同要求,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五十五条、因施工单位自身原因不能按期竣工交付,由施工单位承担一切后果。

第五十六条、监理单位因工作不力或失职出现质量事故,给项目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由监理单位承担损失后果,并承担质量责任。

第五十七条、需现场计量认证、变更签证及增加的工程量等合同外需增加费用的,施工单位应按以书面形式在规定的时间内,报监理单位审查,并经项目公司审批后方可实施,否则一律不予认可。

第八章信息管理制度

第五十八条、所有工程技术资料必须随工程进度及时整理上报并完善签字盖章,且要保证其真实、完整、分类有序。

第五十九条、工程资料应由项目技术负责人全面负责,指定专人具体整理。

第六十条、工程过程资料的归档应符合项目公司档案管理制度及档案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

第六十一条、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监理单位和项目公司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施工单位应及时提交,并要保证其真实性。

第六十二条、监理资料的归档内容应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第六十三条、保修阶段的监理资料,由原项目监理机构负责跟踪整理,完成后及时归档。

第六十四条、检测报告、地勘报告、竣工图等技术资料必须保证真实有效,完整,相关参建单位对其成果资料承担一切责任。

第六十五条、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各参建单位应积极配合项目公司办理工程档案备案手续。

第九章进度管理制度

第六十六条、所有参建单位必须按照项目公司的总体进度目标,编制各自的实施进度计划,并报项目公司审批,经认可后方可实施。

第六十七条、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制定总的施工进度计划、阶段进度计划、月进度计划,报监理单位及项目公司审批,项目公司及监理单位审批认可后,施工单位应严格按进度计划合理配置资源、安排施工。

第六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及时整理有关资料,项目公司及监理单位及时检查和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进度统计分析资料和进度控制报表。

每周例会施工单位向监理单位报本周(月)工程完成情况和下周进度计划;由监理审核后,作为下周(月)工程进度的控制依据。

第六十九条、通过实际工程进度与计划施工进度进行对比,对影响进度的原因进度分析,若发现实际进度过慢并可能影响工程进度如期完成,施工单位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加快施工进度,以保证工程进度目标如期实现。

第七十条、由于施工单位责任造成工程进度的延误,虽采取了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但仍然无法完成合同期内的工程,监理有权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能力重新进行审查和评价,并向项目公司提出书面报告,建议对工程的一部分实行指定分包或考虑更换施工单位,经项目公司批准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七十一条、项目公司对监理单位提出的合理化建议,研究后形成决议,由监理单位予以执行。

第十章勘察、设计单位的管理制度

第七十二条、勘察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技术保证进行勘察,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文件必须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要求。

第七十三条、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现场应当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第七十四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和项目公司要求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一、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深度要求,图纸配套,说明清晰,内容完整。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措施建议。

二、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七十五条、勘察和设计单位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参加项目公司组织的图纸会审,做好设计交底。

二、向施工、监理单位详细说明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时处理与设计相关的技术问题。

三、参加建设工地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其主要隐蔽工程和工程竣工质量的验收。

四、参加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事故分析,提出技术处理方案。

第七十六条、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成果文件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执行合同相关违约处罚条款。

第七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设计文件。

第七十八条、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求限期改正,并视情况处经济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或提供的资料不准确,造成安全事故的。

(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措施建议的。

第十一章设计变更管理制度

第七十九条、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规范设计变更和变更设计审批程序,控制工程设计标准和投资,制订本制度。

第八十条、经过批准的设计变更是设计图纸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完善、合理、保证安全的施工依据,施工单位应严格按设计变更要求施工,确保工程施工质量。

施工单位或其它单位不得擅自变更设计,由于施工、材料采购等原因要求变更设计时,应遵守本制度。

第八十一条、本制度适用于项目公司工程建设期间各项目工程设计变更和变更设计管理。

第八十二条、一般设计变更:

单项设计变更金额在5万元以下(包括5万元),不涉及改变设计原则的设计变更项目。

第八十三条、较大的设计变更:

单项设计变更金额在5万元—50万元,工程内容有变化,但不属于重大变更项目。

第八十四条、重大设计变更:

单项设计变更金额在50万元以上,或工程需变更设计原则,变更系统方案和主要结构及布置,修改主要尺寸及主要原材料和设备的代用等的设计变更项目。

第八十五条、由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经设计院内部相关专业会签和项目经理审签后,送交监理单位审查,再由项目公司工程部专业工程师、部门负责人审核,最终项目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生效。

第八十六条、由非设计单位提出的变更设计申请,变更设计申请中要编写变更理由和变更设计方案。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审核变更设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提出各自意见,设计院审核变更设计的可行性,并对变更设计方案进行确认,最终将形成的变更文件以技术核定单形式书面征得项目公司及政府实施机构同意后出具设计变更通知单。

第八十七条、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公司工程主管领导审批,较大、重大设计变更由项目公司执行总经理审批。

第八十八条、设计变更通知单由设计单位编制,按专业统一编号,工程名称统一格式。

第八十九条、设计变更通知单不得跨专业,不得跨分册。

第九十条、设计变更通知单按照统一格式,一律采用打印方式,并完善签字盖章手续方可有效。

第九十一条、设计变更禁止涂改,确需修改时,使用“杠改法”,并在其上部空白处填写校对及正确文字或数据,再由修改人签名并注明日期。

第九十二条、设计变更通知单应采用原件。

设计变更通知单由设计院审核后提交项目公司工程部审核,经项目公司领导审批后交档案室,由档案室复印后发放有关单位执行并存档。

第九十三条、未经设计单位及项目公司同意认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严禁私自变更图纸设计文件。

第九十四条、设计变更通知单原件由项目公司资料室统一汇总归档。

第九十五条、设计变更的内容如果涉及两个施工单位,由项目公司工程部协调分发,并明确施工的界限及材料、设备的供应方式等。

第十二章工程变更管理

第九十六条、工程变更通知单按照程序审批后,由档案室统一归口管理,下发相关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项目公司相关部门。

第九十七条、施工单位未按变更进行施工,由此而造成的返工损失及拖延工期等造成的损失由施工单位自己承担。

第九十八条、依据本制度及设计变更单,需要办理工程量签证的,由施工单位办理工程量签证单,经监理单位审核签字、报项目公司工程部、成本合约部门审批确认。

成本合约部门按合同规定进行核算。

(施工单位上报工程变更需附上变更内容的预算书)。

第九十九条、工程变更执行完后,施工单位须申请验收,每月填报《工程变更情况一览表》,详见附表。

第十三章其它及附则

第一百条、施工现场内各参建单位之间所有协调工作事项,均以书面形式传达,现场所有往来文件均以标准打印文本为准,并妥善保存,所有发出的文件均应有收发记录。

第一百零一条、在施工过程中,各参建单位如因管理或技术问题需要协调解决,须及时向监理单位提出,在经协商并得到项目公司书面答复后方可按书面决议执行,切忌擅自行事。

第一百零二条、本管理制度解释权归项目公司工程部。

 

以上各制度自参建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之日起实施。

 

项目公司(盖章):

年月日

 

设计单位(盖章):

年月日

 

勘察单位(盖章):

年月日

 

监理单位(盖章):

年月日

 

施工单位(盖章):

年月日

 

变更设计核定单

表号:

编号:

提出单位

卷册名称及图号

变更原因

内容:

 

项目部(章)

项目技术负责人:

审核:

提出人:

年月日

设计院意见:

 

签名(章):

年月日

监理单位意见:

 

项目监理部(章)

总/副总监理工程师:

专业工程师:

年月日

项目公司意见:

 

项目公司(章)

工程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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