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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实务

第一章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

 

一项发明创造,必须由有权申请的人以书面形式或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的电子文件形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才有可能取得专利权,这些为取得专利权而以书面形式或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的以电子文件形式提交的文件称作专利申请文件。

由此可知,准备一套符合法律要求的专利申请文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申请是取得专利权的基本条件,也是专利代理人的一项主要工作。

为帮助专利代理人掌握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技巧,本章主要对专利申请文件的组成、其撰写要求以及如何撰写作一简要说明。

第一节专利申请文件简介

我国专利法规定了三种类型的专利,即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两者都是保护新的技术方案,而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是“富有美感并适于在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不是新的技术方案,因而外观设计的专利申请文件与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文件的内容和要求完全不同。

为此,本节就申请文件的组成和作用来说,对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与外观设计专利分别作出说明。

一专利申请文件的组成

1.发明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组成

根据中国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的专利申请文件包括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权利要求书等文件。

请求书是申请人用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表达请求授予专利权愿望的文件。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统一印制了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的表格。

专利代理人或申请人只要按照要求填写发明或实用新型名称、发明人或设计人姓名、申请人姓名或名称、地址、以及其它有关内容即可。

说明书作为一项包含技术内容的文件向全社会充分公开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内容,并使该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能够实施,从而对社会科学技术发展作出贡献;作为对这种社会贡献的交换,申请人可取得该项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专利权。

权利要求书用来确定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授权后的权利要求书成为专利纠纷调解和诉讼时判断侵权的法律性文件。

请求书、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是每件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在提出申请时必须提交的文件。

除此之外,办理专利申请手续时还会根据需要提供相应的其他文件,但这些文件并不是每件申请必须具备的,仅当该申请涉及某一方面特殊问题时才需要提交与此相关的文件。

其他文件包括:

专利代理委托书(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申请手续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要求本国优先权或外国优先权的);不丧失新颖性公开的证明材料(要求享受不丧失新颖性公开宽限的);生物材料保藏证明和存活证明(涉及生物材料的发明专利申请);记载着核苷酸或氨基酸序列表的光盘或软盘(涉及核苷酸或氨基酸序列的发明专利申请);费用减缓请求书(要求费用减缓的)等。

2.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组成

根据中国专利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包括请求书、外观设计的图片或照片等文件。

请求书是申请人用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表达请求授予专利权愿望的文件。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统一印制了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的表格。

同样,专利代理人或申请人只要按照要求填写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设计人姓名、申请人姓名或名称、地址、以及其它有关内容即可。

外观设计的图片或照片用来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授权后的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成为专利纠纷调解和诉讼时判断侵权的法律性文件。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还规定,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必要时应当写明对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

该简要说明用来对外观设计产品的设计要点、省略视图以及请求给予专利保护的外观设计是否包含色彩等情况进行扼要的描述。

二专利申请文件的作用

专利申请文件是一种法律文件,其作用主要有五个方面:

(1)启动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专利申请的审批程序;

(2)向全社会充分公开发明创造的内容;

(3)阐明申请人对该发明创造所请求的保护范围;

(4)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申请文件记载的内容进行审查,申请时提交的专利申请文件是审查的原始依据;

(5)专利批准后的授权文本是判断侵权的依据。

对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请求书来说,三者都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表达请求授予专利权愿望的文件,它们的主要作用就是上述第

(1)项作用——启动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专利申请的审批程序。

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该专利申请可否授予专利权的主要对象,而申请时提交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是该申请的原始依据。

其中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书用来表述专利的保护范围,申请时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反映了专利申请人当时对该发明或实用新型所请求保护的范围,而授权时所批准的权利要求书表述了该发明或实用新型所取得的保护范围。

当然,该权利要求书也是启动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审批程序必须提交的文件。

综上所述,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书起到了上面所写明的专利申请文件五方面作用中的第

(1)、(3)、(4)、(5)四个方面的作用,尤其是其中第(3)和第(5)两个方面的作用。

发明或实用新型的说明书主要用来向社会充分公开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内容,所属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中记载的技术内容能够实现该发明或实用新型。

其次说明书是权利要求书所表述的保护范围的依据;必要时(主要指权利要求书的文字所表述的保护范围不清楚而导致岐义时)可以用来解释权利要求。

此外,说明书也是启动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审批程序必须提交的文件。

由此可知,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书起到了上面所写明的专利申请文件五方面作用中的第

(1)、

(2)、(4)、(5)四个方面的作用,尤其是其中第

(2)个方面的作用。

对于外观设计申请文件来说,其外观设计的图片或照片也是启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审批程序所必须提交的文件,其用来向社会公开该项外观设计的内容,申请时提交的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用来表述专利申请人所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是审查该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可否授权的对象和该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原始依据,授权时批准的外观设计专利的图片或照片表述了该项外观设计专利所取得的保护范围。

由此可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照片起到了上面所述专利申请五个方面的作用,其中最主要的是第

(2)、第(3)和第(5)三方面的作用。

至于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其作用主要是对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所表述的保护范围作出更清楚的说明。

第二节请求书

对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请求书来说,三者都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表达请求授予专利权愿望的文件。

对于三项专利申请的请求书,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制定了标准表格,统一制订的三种专利申请请求书的表格均包括两页,但对于外国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直接提出的专利申请,还包括第三页,用来给出专利请求书的英文信息。

该请求书中的部分内容在表格中填写不下时(主要指发明人、申请人和要求优先权声明的内容),可在统一制定的附页中续写。

为了帮助专利申请人和专利代理人更正确地填写请求书,本节将对三种专利申请的请求书表格前两页的主要内容和填写要求作一简单说明。

最后也对PCT国际专利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书面声明(PCT/CN/501)表格的内容和填写要求作一说明。

一发明专利请求书

发明专利请求书参见本书附录中的表一(插入链接,链接到发明专利请求书,以下结合该请求书说明如何填写各栏内容)。

该请求书表格共有21栏,其中第1至第5栏和第21栏有关申请号、申请日、分案提交日、费减审批和对文件清单的审核等内容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填写,在此不再作出说明。

该请求书表格的第6栏和第13栏填写发明名称,该两栏的名称应当相同,并应当与提交的发明说明书中的名称一致。

该发明名称应当简短、准确,一般不得超过25个字。

该请求书表格的第7栏为发明人,发明人应当为自然人。

发明人有两个以上的,应先自左向右、再自上而下依次填写。

当专利申请的发明人很多,而在此栏中填写不下时,可在统一制定的附页中续写。

发明人可以请求不公布其姓名,此时应当在此栏所填写的相应发明人后面注明:

“(不公布姓名)”。

该请求书表格的第8栏为申请人。

申请人是单位的,应当填写单位全称,并与所使用的公章上的单位名称一致。

申请人是个人的,应当填写本人真实姓名,不得使用笔名或其他非正式的姓名。

申请人为多个,应当确定申请人的顺序,其中前三位申请人依次填写在第8栏,其余的申请人填写在附页中。

申请人为多个且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除在请求书中另有声明以外,以请求书中指明的第一署名申请人为代表人。

第一署名申请人是单位的,应当填写单位代码;第一署名申请人是个人的,应当填写个人身份证号码。

请求书表格的第9栏是供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申请手续时填写的。

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时,第9栏中所指定的联系人是国家知识产权局送交各种通知书的收件人。

联系人只能填写一人,填写联系人的,还需要填写联系人的通信地址、邮政编码和电话号码。

请求书表格的第10栏是供专利申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时填写指定代表人的,如在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而未填写此栏时则表示以第一署名申请人为代表人,否则应当在此栏声明由第二申请人还是第三申请人为代表人。

对于专利申请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且未在第9栏指定联系人的,则在第10栏中所声明的代表人为国家知识产权局送交各种通知书的收件人;如此时此栏未填写,则第一署名申请人为收件人。

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申请手续的,应当填写第11栏中的内容,除填写专利代理机构名称外,还应注明注册代码。

该栏中还应当填写专利代理人的姓名和其工作证的证书号码,专利代理机构指定的专利代理人不得超过两人。

请求书表格第8、9和11三栏中有关申请人、联系人和代理机构的地址,应当符合邮件能迅速、准确投递的要求。

本国的地址应当包括所在地区的邮政编码,以及省(自治区)、市(自治州)、区、街道门牌号码和电话号码,或者省(自治区)、县(自治县)、镇(乡)、街道门牌号码和电话号码,或者直辖市、区、街道门牌号码和电话号码。

地址中可以包含单位名称,但单位名称不得代替地址。

外国的地址应当注明国别、市(县、州),并在请求书表格第三页中附具申请人英文详细信息。

所提出的专利申请为分案申请时,应当在第12栏中填写原案申请号和原案申请日。

本申请为再次分案申请的,还应填写所针对的分案申请的申请号。

此外,在提出分案申请时提交原申请的全部申请文件。

对于涉及生物材料的发明专利申请,应当在第14栏中填写生物材料样品保藏有关内容,包括保藏单位及其地址、保藏日期、保藏编号和分类命名,并写明本申请涉及的生物材料样品的保藏信息记载在说明书哪几页中。

此外,若在申请时不能提交生物材料样品保藏证明和存活证明的,应当在自申请日起四个月内提交。

专利申请要求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的,应当在第15栏中正确填写要求优先权声明的有关内容:

在先申请国别或政府间的专利组织、在先申请日和在先申请号。

要求多项优先权的,应当分别写明上述三方面内容。

要求优先权声明的内容填写不下时,可在统一制定的附页中续写。

要求外国优先权的,还应当在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交在先申请文件的副本,并应当在缴纳申请费的同时缴纳规定的优先权要求费;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应当在缴纳申请费的同时缴纳规定的优先权要求费。

专利申请要求享受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的,应当在第16栏填写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声明,并在自申请日起两个月内提交证明文件。

专利申请要求作保密处理的,应当在第17栏中填写有关保密请求的内容。

在请求书表格的第18栏和第19栏,应当按实际提交的文件情况填写文件名称、份数、页数和权利要求项数。

其中的请求书按A4纸型计算页数。

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在表格第20栏加盖专利代理机构公章。

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由全体申请人在此栏签字或盖章,但其中的申请人为单位的,则必须加盖单位公章。

且两份请求书中的申请人或专利代理机构的签字或盖章不得为复印件。

二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和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

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和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表格的第一页与发明专利请求书表格第一页一样包含了十二栏,除了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的第6栏为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以及第7栏将发明人改为设计人以外,其余填写要求完全相同。

对于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表格设计人的填写,与发明人的填写没有区别。

对于表格中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应当比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更简短,以1-10个字为宜,包括括号内的内容一般不得超过20个字。

  对于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表格的第二页,只是比发明专利请求书少了两栏:

与生物材料样品保藏有关的内容和与保密请求的有关内容,与此相应各栏的编号作了调整。

对于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表格的第二页,其与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表格相比,多了一栏“产品所属类别”(第14栏),在该栏内申请人应当填写该产品在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中的类别,申请人不明确该产品所属类别的,应写明产品所属领域用途、使用方法或使用场所。

  至于上述两专利请求书表格中与发明专利请求书表格相同内容的栏,其填写要求也相同,在此不再作重复说明。

三PCT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书面声明(PCT/CN/501表)

PCT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书面声明的表格(即PCT/CN/501表)主要部分共有三页,可参见本书附录中的表十一。

此外该表还包括两种附页,其一是本表各栏内容填写不下时的附加页,另一种用于填写本声明中的有关英文信息。

(插入链接,链接到PCT/CN/501表,以下结合该PCT/CN/501表说明如何填写各栏内容)

PCT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书面声明的主表除了最前面用于填写国际申请有关信息(国际申请号、国际申请日、最早的优先权日、国际公布号、国际公布日、国际公布语言和发明名称)的七栏和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填写的栏目外,共有十五栏需要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填写的内容。

现对这些栏目及反映国际申请有关信息的七栏的填写内容和填写要求作一简单说明。

与国际申请有关信息的七栏内容应当按照国际局公布的国际公布文本扉页中记载的内容填写。

例如该国际公布文本上记载的发明名称不是原始国际申请请求书中的发明名称,而是由国际检索单位审查员确定的,则进入声明中所填写的发明名称应当是国际检索单位审查员确定的发明名称的中文译文,即与国际公布文本扉页中记载的发明名称相同。

又如,国际申请日由于某种原因在国际阶段被更改的,在表格中填写的国际申请日应当与国际公布文本扉页中记载的、即作了更改的国际申请日一致。

表格第1栏为请求授予的保护类型。

应当从“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两者中择其一,不允许同时选用,如果在提出国际申请时已对保护类型作出选择的,此时所填写的类型应当与国际局公布的小册子扉页中记载的内容一致。

表格第2栏是对中国的申请人。

按照专利合作条约的规定,国际申请对不同指定国可以写明不同的申请人,在该栏中所填写的对中国的申请人应当与国际公布文本扉页上记载的对中国的申请人一致,但此处应当将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译成中文,至于申请人的英文信息应填在附页中。

在国际阶段发生过申请人变更或者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变更的,则应当按照国际局所传送的记录变更通知书通报的申请人信息填写。

经国际局登记已经死亡的申请人不再写入进入声明中。

申请人多于三个时,本栏只填写三个,其余的写入附页中,此时还应当在该表的第三页最后一栏表明有附加页。

表格第3栏是对中国的发明人。

与申请人一样,按照专利合作条约的规定,国际申请对不同指定国可以写明不同的发明人,该栏中所填写的对中国的发明人应当与国际公布文本扉页上记载的对中国的发明人一致,但在此栏仅需要填写发明人姓名的中文译文,其有关英文信息填写在附页中。

至于在国际阶段发明人有变更的或死亡的,采用与前面对申请人所写明的办法处理。

对于国际申请的国际公布文本中未记载发明人的,则应当在进入声明中补充写明发明人。

对中国的发明人超过八个的,从第九名起填写到附页中。

表格第4栏是有关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信息。

凡在内地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申请人,应当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国际申请进入国家阶段的有关事务。

在内地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申请人,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有关事务,也可以自行办理。

因此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有关事务的,则应当填写第4栏的内容。

在该栏写明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专利代理人的姓名和电话号码。

表格第5栏表示申请人在优先权日起30个月期满前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并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处理和审查国际申请,如果此时国际局尚未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传送国际申请文件副本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经确认的国际申请文件副本,并在该栏第二段前给出选择标记。

如果申请人在自优先权日起30个月期满前办理进入手续但不要求提前处理,应将该栏内容用斜线划掉。

表格第6栏表示该申请在国际公布前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并已要求国际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传送申请文件副本,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申请文件副本后启动审查程序,若属于这种情况,应当在该栏的方框内做出选择标记。

表格第7栏为有关优先权要求的信息。

对于有效的优先权要求,应当在本栏准确写明其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及受理国的名称或政府间组织的名称。

通常写明的内容应当与国际公布文本扉页中记载的内容一致。

如果在国际阶段没有提供在先申请申请号的,则应当在该栏中写明,否则该项优先权要求视为未提出。

如果在国际阶段提出的优先权书面声明中某一事项填写错误,则可以在附上在先申请副本作为改正依据的基础上提出改正请求,缴纳改正优先权要求请求费,此时在本栏中写明改正后的优先权事项。

表格第8栏为审查基础。

申请人在本栏中表明其希望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什么文件为基础进行审查。

对说明书、权利要求书、附图、核苷酸和氨基酸序列表,可以分别从原始提出的国际申请文件的译文、按照专利合作条约第19条作出的修改的译文、按照专利合作条约第34条作出的修改(即按照关于专利性的国际初步报告的附件)的译文、按照专利合作条约第28条或第41条作出的修改(即在进入国家阶段时作出的修改)的译文中进行选择。

如选择按照专利合作条约第19条作出的修改的译文为审查基础,应当在国际公布文本中有相应内容的记载。

如选择按照专利合作条约第34条作出的修改的译文,应当在关于专利性的国际初步报告之后附有相应的内容。

在表格第9栏中填写费用缴纳情况。

除了在其中写明缴纳那些费用外,应对可享受费用减免的情况作出说明,例如本国际申请是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的,可免缴申请费和申请附加费,本国际申请是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完成国际检索报告的,可以只缴纳50%实质审查费,本国际申请是由欧洲、日本、瑞典专利局完成国际检索报告的,可以只缴纳80%实质审查费,本国际申请是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完成国际初步审查报告、即关于专利性的国际初步报告(专利合作条约第Ⅱ章)的,可以免缴实质审查费。

表格第10栏为有关请求宽限的信息。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对于未在规定期限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的国际申请给予两个月的宽限期,即在自优先权日起30个月后、32个月前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

凡是属于这种情况的,都应当在本栏给予说明。

需要强调的是,请求宽限应当缴纳宽限费,并在第9栏反映已缴纳宽限费的信息。

表格第11栏为有关生物材料样品保藏的信息。

对于涉及生物材料的国际申请,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应当填写本栏的内容,一方面说明在本申请说明书译文何处和/或在PCT/RO/134表中对生物材料样品保藏情况作了记载,另一方面说明生物材料样品保藏证明和存活证明已提交还是随后附送。

表格第12栏为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声明。

国际申请涉及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属于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

(一)项或第

(二)项情形、并在提出国际申请时作出过声明的,应当在此栏作出声明。

表格第13栏为有关复查请求的有关信息。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五条是根据专利合作条约第25条的规定制定的,允许申请人对国际申请在国际阶段被受理局拒绝给予国际申请日、或者受理局或国际局宣布国际申请已被认为撤回、或者受理局宣布对中国的指定已被认为撤回的三种情况,在收到上述处理决定的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复查请求。

凡提出复查请求的,应当同时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

国际申请属于这种情况的,应当填写该栏内容。

表格第14栏为提交文件清单。

应当按实际提交的文件情况填写此栏,包括原始申请文件译文、国际阶段作出的修改文件的译文、按照专利合作条约第28条或第41条作出的修改文件的译文、专利代理委托书、实质审查请求书和其他文件,对前三种申请文件或修改文件的译文还应当写明文件名称、份数和页数。

表格第15栏为专利代理机构签章。

本栏中应当加盖专利代理机构公章,两份请求书中的公章不得为复印件。

第三节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及撰写要求

专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

说明书及其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由此可知,权利要求书是用于确定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法律文件。

一份专利申请的主题是否属于能够授予专利权的范围,所要求保护的发明创造是否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专利申请是否符合单一性的规定,他人的实施行为是否侵犯了专利权,都取决于权利要求书的内容,或者与权利要求的内容有直接的关联,因此,权利要求书是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中最重要的文件。

本节对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及其撰写要求作一简单介绍。

一权利要求书简介

权利要求书由权利要求组成,一份权利要求书至少有一项权利要求。

权利要求用技术特征的总和来表示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限定发明和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范围。

1.权利要求的类型

按照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性质划分,有两种基本类型:

产品权利要求和方法权利要求。

产品权利要求,在国际上又称作物的权利要求。

其给予保护的客体是人类技术生产的物(产品、设备),它包括物品、物质、材料、工具、装置、设备、仪器、部件、元件、线路、合金、涂料、水泥、玻璃、组合物、化合物、药物制剂等人类科技生产的任何具体的实体。

方法权利要求,国际上又称作活动的权利要求。

它给予保护的客体是有时间过程要素的活动。

它可以是制造方法、使用方法、通信方法、处理方法以及将产品用于特定用途的方法。

虽然在执行这些方法步骤时也会涉及到物,例如材料、设备、工具等,但是其核心不在于对物本身的创新或改进,而是通过方法步骤的组合和执行顺序来实现方法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在类型上区分权利要求的目的是为了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通常情况下,在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时,权利要求中的所有特征均应当予以考虑,而每一个特征的实际限定作用应当最终体现在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主题上。

例如,当产品权利要求中的一个或多个技术特征无法用结构特征、并且也不能用参数特征予以清楚地表征时,允许借助方法特征表征。

但是,方法特征表征的产品权利要求的保护主题仍然是产品,其实际的限定作用取决于对要求保护的产品本身带来何种影响。

  对于主体名称中含有用途限定的产品权利要求,其中的用途限定在确定该产品权利要求保护的范围时应当予以考虑,但其实际的限定作用取决于所要求保护的产品本身带来何种影响。

例如,主题名称为“用于钢水浇铸的模具”的权利要求,其中“用于钢水浇铸”的用途对主题“模具”具有限定作用;对于“一种用于冰块成型的塑料模盒”,因冰块熔点远低于“用于钢水浇铸的模具”中钢水的熔点,不可能用于钢水浇铸,故不在上述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然而,如果“用于……”的限定对所要保护的产品或设备本身没有带来影响,只是对产品或设备的用途或使用方式的描述,则其对产品或设备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的判断不起作用。

例如,“用于……的化合物X”,如果其中“用于……”对化合物X本身没有带来任何影响,则在判断该化合物X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时,其中的用途限定不起作用。

需要说明的是,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专利法所称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因而发明专利给予保护的客体可以是产品,也可以是方法,也就是说发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中既可以有产品权利要求,也可以有方法权利要求。

而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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