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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海项目现场管理制度

 

中海地产青岛公司

 

清江华府项目施工现场管理制度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

索引

1.目的

贯彻落实地产集团项目发展目标和要求,建立中海地产青岛公司权限范围内的项目现场管理制度,旨在充分发挥项目部对项目整体的管理职能和监控职能,提高项目施工、计划、材料设备、技术、质量、现场安全、文档资料、总分包协调、政府及周边单位居民协调、专款等方面的管理效率,最大限度保障公司项目部工作的规范性和稳定性。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青岛中海嘉业房地产有限公司清江华府项目。

3.参照文件

3.1.中海地产兄弟公司项目现场管理制度;

3.2.中海地产青岛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3.3.青岛市政府、事业单位的相关规定。

4.定义

所称公司,系指中海地产青岛公司;所称业主,系指青岛中海嘉业房地产有限公司;所称施工单位,系指项目的所有承包单位;所称总包单位,系指业主分判的项目的总承包单位;所称分包单位,系指总承包单位以外的承包单位。

5.解释与发布

本制度由中海地产青岛公司清江华府项目部负责补充修订,由中海地产青岛公司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制度由中海地产青岛公司清江华府项目部负责解释。

6.施工管理制度

6.1.前期要求

6.1.1.拟承担本工程的项目经理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并曾担任过规模性质类似工程的项目经理;

6.1.2.中标单位需配备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员、施工员、测量员、材料员、资料员等齐备的专业管理人员以确保施工现场管理;

6.1.3.中标单位现场配备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须与投标文件中的相应人员一致,若不一致,发包单位有权对此做出处罚,并有权要求中标单位履行关于项目管理人员配置的招标承诺;

6.1.4.中标单位管理人员不得随意更换,如确需变更,必须书面通知发包单位同意,否则,发包单位有权对此做出处罚;

6.1.5.中标单位必须向监理提交该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并取得监理的批准方可施工,但上述批准并不解除合同所规定的中标单位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6.1.6.在工程进展的过程之中,若中标单位提供于该项目的工程技术及管理人员的工作能力和水平不能满足工程要求,则发包单位有权提出要求对相关人员进行更换;

6.1.7.投标单位在中标前须到项目现场仔细勘验,并认真研究详勘报告,一旦中标则视为对现场及其周边环境以及地质情况有了充分了解,因此,施工过程中无论发现何种不良地质投标报价均不再做任何调整,也不予办理任何工程经济签证;

6.1.8.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内应包含针对该工程可能采取的一切工程技术处理措施,中标单位进场后,除工程变更外发包方将不再给予办理任何工程经济签证;

6.1.9.自开工之日至支护工程施工完毕验收合格并移交总包之日内的基坑降排水工作由中标单位负责;

6.1.10.中标单位负责经招标单位认可的基坑支护方案通过专家评审并办理开工前的相关手续工作,负责组织办理本工程的工程报建、验收等全部工作,并负责施工区域内在移交总包之日前的总体协调、照管工作。

6.1.11.本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单位可能尚未取得施工许可,中标单位应代发包单位处理好对外公共关系,保证本工程施工不受影响,保证发包单位不受当地政府行政执法造成的社会声誉和经济上的损失。

因发包单位施工手续不全等原因造成的政府有关部门对发包单位的相关罚款由发包单位承担;但因中标单位现场文明施工原因引起的相关罚款、协调政府相关部门及保证工程不受阻的额外费用均由中标单位承担,且已包括在中标总价中。

6.2.施工单位进场后,三天内提交项目管理架构表、管理人员工作简历、专业技术职称复印件、现场岗位、上岗证书复印件、职务、通讯录。

6.3.施工单位进场后五天内提交参加中海·清江华府项目施工的劳务公司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施工负责人及其有关管理人员名单、现场岗位、联系电话;各专业分包以及主要材料供应商进场前七天提交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和联系电话。

6.4.特殊工种人员上岗前提交登记名单、上岗证复印件,其他非特殊工种进场一周内提交登记名单(内容包括:

身份证号或暂住证号、家庭地址、工种、工牌号码)。

6.5.施工单位法人代表必须书面委托中海·清江华府项目经理全权支配中海·清江华府项目工程施工中的人、财、物,并在进场后三天内将委托书原件提交监理、项目部。

6.6.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因故暂离工地,需经监理、项目部同意,暂离超过24小时,应指定经监理、项目部同意的代替本人职务的代表且书面通知监理、项目部,否则按无故离岗,每小时罚款200元。

6.7.施工单位的所有文件资料,监理、项目部要求报送的,都必须及时报送监理、项目部。

6.8.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如不能主动、积极按本工程有关合约条款和监理、项目部指令的要求完成,造成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不能令监理、项目部满意者,项目部有权责令其上级主管部门将其调离本项目,施工单位必须及时执行。

6.9.施工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漠视监理、项目部指令,拒不执行监理、项目部指令的,项目部有权责令施工单位将其调离本项目现场,如施工单位不能按规定期限完成人员更换,每拖延一天将处以2000元罚款。

6.10.施工单位在施工期间如需对本项目管理人员进行调整,必须提前一周书面报监理、项目部批准,未获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如施工单位未经批准擅自调整本项目部管理人员,每人次将处以2000元罚款。

6.11.根据施工需要,监理、项目部有权要求施工单位增加相应专业的管理人员,施工单位在接到增派通知后,必须在限定时间内予以落实,如施工单位不能按规定期限落实,每拖延一天将处以2000元罚款。

6.12.施工单位不按工程规范、图纸或指示要求进行施工,项目部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有权处以每次500-2000元的经济处罚,应返工的必须返工。

6.13.除非特别通知,每周五下午4:

00召开由监理主持的“工程生产例会”,各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及质量负责人、分包单位项目经理必须准时参加,未经总监(项目部负责人)许可不得迟到、早退或缺席。

违反者,每迟到或早退一次罚款200元人民币,每缺席一次罚款500元人民币。

有关罚款将从当月工程进度款中直接扣除。

并且:

6.13.1.迟到者对到会前所有会议内容无条件确认;

6.13.2.早退者对离会后所有会议内容无条件确认;

6.13.3.缺席者对全部会议内容无条件确认;

6.13.4.本项目部只需按规定发放例会纪要,而无任何额外义务另行通知传达。

6.13.5.项目部书面通知的其它会议要求与例会相同。

6.14.参会人员谨慎遵守会议纪律。

6.14.1.会议期间:

不要喧哗,不要私下议论;

6.14.2.将手机开至振动状态或关机、对讲机关机;

6.14.3.禁止在会议室内接听任何电话;

6.14.4.请按会议主持人要求按顺序发言,其他人发言时请不要打断。

6.14.5.对于会议纪要或其它经有关方面共同讨论形成的结论性文件,参会单位在收到文件后应予核对,如有疑惑或异议,应于收文后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进行反馈。

如果未在此时间内反馈,我项目部认为参会单位已确认该文件内容,文件内容等同合同文件效应。

6.15.施工单位须有专人负责每日上午9:

00前提交昨日完成施工进度、材料进退场、现场施工操作人员人数等情况《施工日报》,日报必须详细真实,未按时上报或上报内容不真实,每次罚款200元。

6.16.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必须参加由项目部、监理组织的工地巡视。

6.17.施工总平面由总包(土建)负责统一管理,各分包单位场区布置以施工总平面规划为依据.根据施工进度情况,由总包(土建)负责施工总平面图的调整、补充和修改,经项目部、监理审定后组织实施,各分包单位必须服从项目部、监理、总包(土建)的意见和指挥。

6.18.施工单位如提请有关现场签证(详见签证管理办法),必须明确事由,附有事由发生依据(依据以项目部所签发文件为准,并必须附有相关的照片图像),详列工程数量或用工量及有关计算书,经项目部现场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共同确认,项目QS核价,项目部经理复核后签发,事由完成后7天内施工单位须上报《工程签证单》,超过7天按自愿放弃处理,不予办理签证(注:

施工过程中隐蔽项隐蔽前应经项目部现场工程师、监理工程师验收,否则同样不予办理签证)。

6.19.未经项目部同意,施工单位不得作任何宣传本企业的广告,确有必要张贴的广告,必须书面报项目部,待项目部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6.20.如遇两家或多家施工单位发生争议,如损坏索赔、费用分摊等,由争议单位先行协商解决,如协商未果以业主书面确认的联系单或签证单为准,在工程款支付或结算前,由业主合约管理部直接扣除,而不再征求被扣款方的意见,各方在签署合同前,视为已接受此条款。

6.21.总包方不得收取分包方管理费、水电费、垂直运输机械和脚手架使用费等费用,如有收取必须通过业主的书面认可,未经业主认可而收取的费用,一经发现,除全额退回外并处以已收取费用两倍的罚款,罚款在工程款支付或结算前,由业主合约管理部直接扣除。

总包方与分包方私自签订的付费协议或合同,不作为分包方付费的依据。

分包方应服从总包的管理,用水、用电及使用垂直运输机械和脚手架必须本着科学、合理、节约的精神使用,如发现浪费,将处以人民币500-2000元罚款。

6.22.本项目随时会受到市区主管部门、我司各级领导的检查,施工单位应无条件免费提供自进场到项目入伙期间的不限次数的现场清理、铺设必要的现场通道等服务。

现场将不就此类项目另做签证。

6.23.业主在工程开展期间,将根据项目发展和工程管理的需要制定安全管理奖惩制度、会议制度等,其效力等同于本条款。

6.24.现场不允许住人,违者处以每人/次人民币1000元罚款,该罚款将从违反规定人员所属单位合约工程款中直接扣除,而不再征求被扣款方的意见,各方在签署合同前,视为已接受此条款。

7.计划管理制度

7.1.施工单位需配备熟悉project应用并熟悉工程的专职计划管理人员。

7.2.施工单位进场后一周内提交合约范围内总进度计划及各单位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含甲供材供应计划及指定分包单位进场计划)。

经发包单位项目部及监理审核同意的总体进度计划、月计划、周计划等,必须书面提交给与本工程相关的单位,以便其他相关单位根据工程进度要求合理安排各自的工序,本工程在正式施工一周之前务必书面通知相关单位及上报发包单位项目部,以利于相关单位按时完成所有隐蔽工程,否则,一切后果由责任单位承担;

7.3.施工单位每周五上午9点前提交《三周施工进度滚动计划》及提交《上周施工情况汇报》,并报监理审核,内容包括:

工程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所使用的仪器及机械、设备、物料,有关涉及工程的突发事故及其他一切与工程有关的事项。

7.4.施工单位每月24日上午提交《三个月施工进度滚动计划》及提交《上月施工情况汇报》(每月24日为计划截止日期),含每栋楼工程进度相片以及有关工程事宜。

7.5.施工计划不按时提交、以及阶段计划无可实行性或与总进度计划严重不符、前期工作情况内容不真实,每次罚款500-1000元。

7.6.施工单位须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财力以确保按进度计划要求顺利完成工程,且应做好并不限于以下工作:

施工单位现场需修建蓄水池,以保证不因施工用水供应问题而影响进度;施工单位需备齐施工雨具并做好相应措施以确保雨季施工,下雨造成的工期延误由施工单位负责,业主不予工期补偿;施工单位由于材料不合格或验收不合格造成工期延误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责任,业主不予工期补偿。

7.7.施工单位在进场20天内提交分项工程及工序“样板”施工计划。

7.8.在上述每周、每月提交的计划中,须用纵向实线划出实际完成的时间。

7.9.施工单位的所有进度计划,都必须遵循总进度控制计划,服从监理、项目部的施工进度协调。

7.10.施工单位若未完成本周、本月计划,应立即提交调整计划,计划中必须有未完成计划的原因和具体详细切实可行的补救措施,以保证总进度计划的执行。

7.11.按监理、项目部要求和施工需要,总包单位须提交包括机电、装修等其他分包商在内的分部、分项、工序交叉专项作业计划。

7.12.施工过程中各施工单位之间会有穿插施工,各单位需与其他单位积极配合,积极跟进。

工程穿插施工期间,必须保证其他单位施工面,若不能及时提供足够的施工面而对项目总体工期的延误,责任单位承担由于工期延误导致的一切后果;

7.13.现场施工进度必须与周计划及总计划相符或提前,如发现滞后必须及时调整完成与计划相符,否则项目部及监理有权给予处罚;

7.14.本项目售楼区、示范区需提前施工,中标单位施工时间的安排需根据发包单位售楼展示时间做出调整(包括只能夜间施工等任何调整),所增加费用由中标单位自行承担;

7.15.工程结束后,中标单位应对发包单位及监理单位提出的要求整改的地方无条件进行整改,为此中标单位应留有足够的维修人员及物资,如在发包单位及监理规定的期限内未整改完毕,建设方有权另行选择施工队伍,为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从中标单位的工程款中扣除;

7.16.发包单位有权指示中标单位增加人手、机械、加班工作(包括夜班工作),执行指定的施工工序加速工程进度,中标单位应以收到有关指示两天内呈交加速工程进度之施工组织设计及更改后的进度计划给发包单位批准,并按照批准后的计划工序有规律及尽力地施工。

如需夜间施工,中标单位负责办理夜间施工相关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

7.17.发包单位可指示中标单位优先完成工程的某个部分,而中标单位应严格遵守该项指示。

中标单位在执行以上各项指示时,不能索取额外费用。

如发包单位认为中标单位未能遵守任何上列指示时,可自行雇佣额外人手,增加的施工机械及建临时设施以使工程能如期完成,一切产生的费用,发包单位可视为债务向中标单位追讨或根据合同内应付与中标单位的工程款项扣除;

8.材料设备进场、审报、审批、样板提交和封样及甲供材料/设备交接制度合

8.1.施工单位收到全部图纸后,施工单位按图纸和监理、项目部要求在15天内提交所有设备/材料等物资总需求计划表(见附表-1)。

8.2.施工单位须按照批准的施工进度要求提前二个月向业主项目部申报甲供物资申请表(见附表-2),计划到货时间精确程度不得超过五天。

8.3.按监理、项目部批准后的呈报计划,提交设备/材料样品及资料,供公司合约管理部、项目部、监理及设计管理部审批,并书面出具《材料样品确认表》(见附表-3)。

8.4.经批准后的样品实物进行“封样”,存于项目部“样品室”。

施工单位必须按审批同意的产地、生产厂家及品牌、规格型号采购材料/设备,否则所采购材料/设备不予确认,并清退现场,同时处以人民币2000-5000元罚款。

相关损失及费用概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业主保留因此而对现场进度造成滞后、损失而索赔的权利。

8.5.材料/设备进场后,经监理、项目部对照“封样”材料检查验收无误后,方可进入现场仓库。

同时提交进场材料/设备合格证、材质证明等资料,不合格材料/设备施工单位必须及时清退出现场(要有项目部或监理单位的相关人员见证签字),相关损失及费用概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业主保留因此进行索赔的权利。

8.6.经监理、项目部检查验收而进入现场的材料,未经监理、项目部同意,不准运出现场。

8.7.进入现场的材料未经监理、项目部检查验收,监理、项目部有权责令其限时退出现场,运费自负。

凡用于本工程上的材料/设备进场后,最迟至次日施工单位把材料/设备日报表报送监理、业主。

8.8.甲供材料/设备的交接按下列程序执行:

8.8.1.甲供材料/设备进场前,监理、项目部将提前一天出具《甲供材料/设备进场通知表》(见附表-4)通知施工单位。

8.8.2.施工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检查、验收甲供材料/设备,当场检查、验收甲供材料、设备规格、型号、外观质量及数量,并办理书面《甲供材料/设备验收表》(见附表-5)交接手续。

若有异议,应在2日内日书面通知监理、项目部。

8.8.3.施工单位同时接收随甲供材料/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材质证明、产品使用和维修说明书等有关资料。

8.8.4.物资计划到货日期前一周,承包商应准备好仓储场所。

业主和供应商将现场查看仓储的位置和条件。

对仓储条件有特殊要求的,承包商应配合完成。

8.8.5.施工单位接收甲供材料/设备后,必须有切实保护措施,确保甲供材料/设备的完整无损。

非监理、项目部原因而引发的甲供材料/设备损坏,应由施工单位负责。

9.技术管理制度

9.1.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管理制度

9.1.1.中标单位接到中标通知书后7天内组织及完成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上报监理审核;

9.1.2.施工单位所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经施工单位主管部门审批后,开工前十天报送监理、项目部审定。

监理、项目部所提出的问题,编制单位要及时修改,三天内报送监理、项目部重新审定。

9.1.3.重要特殊分部分项工程组织实施前7天,施工单位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措施),如:

深基坑开挖、支护、高支模、大体积砼浇捣、外脚手架、防水、起重设备安装拆除、门窗安装及防渗漏质量通病防治等方案(措施),报监理、项目部审定后,方可组织实施。

9.1.4.施工组织设计及各专项施工方案未经监理、项目部审定同意或无施工方案,施工单位擅自组织施工实施,监理、项目部不予认可,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概由施工单位负责,并处以1000~5000元罚款。

9.1.5.监理、项目部对施工单位报送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等的批准并不解除合同所规定的施工单位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9.1.6.中标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项目部及监理发出的任何文件;

9.1.7.中标单位若认为图纸局部不合理或者不可行,可以采用《技术核定单》形式提出修改意见及实施方案,报设计院、监理、项目部审批同意后执行;

9.1.8.若现场工期紧迫,经监理及项目部专业工程师同意,可现场调整,但需于三日内补充完成《技术核定单》的评审;

9.1.9.中标单位完成施工所需采取的相应措施或方案,项目部均视为含在施工单位的报价之中,不再另行计算费用。

同时项目部及监理为保证施工质量,有权要求施工单位制定合理的施工技术方案并得到项目部的认可后实施,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工期延误等)均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

9.1.10.如果任何工程不符合工程规范、图纸和指示,项目部或监理有权处以每次500-2000元的经济处罚或者终止下一道工序施工甚至停止施工;

9.1.11.中标单位应保持一个有效的组织,确保项目部或监理所发出的所有指示能立刻传送到现场;

9.2.图纸会审制度:

9.2.1.图纸会审前,各单位技术负责人组织各专业技术人员学习、自审,所提疑点和意见,由各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汇总核对。

9.2.2.在施工前应仔细审图,对图纸中有歧义、各部分矛盾(如尺寸、作法等等)以及图纸与发包单位技术要求之间、发包单位各技术要求之间或者设计变更图纸与现场已施工部分矛盾等问题,应在施工备料前1周提出书面联系单,经发包单位明确后方可备料施工,如未提出而擅自施工,由中标单位承担由此引起的材料浪费、返工、进度延误等一切经济损失;

9.2.3.各单位汇总核对后,将审图意见提交监理及项目部,项目部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各单位技术负责人和各专业负责人必须参加。

9.2.4.图纸会审中提出问题及处理意见要详细记录,施工单位汇总整理成正式文件(图纸会审记录),由监理、项目部、设计、施工等与会各方签字盖章。

9.2.5.图纸会审记录一式六份(原件),项目部三份、监理、设计、施工各执一份。

9.3.设计变更管理制度:

9.3.1.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图需要进行修改,必须严格执行设计变更签证制度。

9.3.2.设计单位施工图需要修改的,由设计单位签发设计变更通知书或设计修改补充图,经业主设计管理部同意转发项目部后,由项目部以正式文件形式分发各有关单位。

9.3.3.业主提出设计修改,由设计单位签发设计变更通知单或设计修改补充图,由业主设计管理部转发项目部后,由项目部以正式文件形式分发各有关单位。

9.3.4.施工单位提出施工图问题或修改建议等技术问题,由提出单位技术负责人统一办理《技术核定单》(见附表-6),经项目部、设计、监理会签后,作为设计修改文件,技术核定单一式六份(原件),项目部三份、设计、监理、施工各执一份。

9.3.5.办理技术核定单流程:

提出单位技术负责人填写核定内容项目部技术主管核对监理工程师会签设计单位会签业主设计管理部会签。

9.4.工程验收制度:

9.4.1.按规定需进行隐蔽验收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必须提前书面通知监理、项目部。

9.4.2.验收前,施工单位需提供工程质量自检评定结果。

9.4.3.隐蔽工程验收顺序:

先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员(工长)、质检员、技术员、班组长进行自检、互检,经自检、互检合格后通知监理工程师、项目部验收,经验收合格,办理隐蔽验收记录。

9.4.4.分项工程验收,先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组织专业负责人、质检员、班组长自检合格后,通知监理、项目部验收,验收合格办理验收记录。

9.4.5.验收过程中,监理及项目部提出的问题,施工单位必须在限定时间内整改完毕,整改完后,通知监理、项目部复查,复查合格后,办理验收记录。

9.4.6.地基验槽及桩基验收,先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自查合格后,通知项目部,由项目部组织监理、地质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政府质监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办理地基验槽记录和桩基工程备案手续。

9.4.7.基础工程、主体结构验收先由施工单位检查评定,达到质量标准,通知项目部,由项目部组织监理、设计进行分部工程初验,初验合格后,由项目部邀请政府质监部门等进行验收,符合质量验收标准后,办理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备案手续。

9.4.8.工程竣工验收,先由施工单位预验,检查有关的技术资料文件,工程质量等,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各项需全面检查,问题销项处理。

销项处理完毕、预验合格后填写验收申请表通知监理、项目部,由项目部组织竣前检查,符合竣工验收标准,由项目部组织正式竣工验收,办理单位工程备案手续。

9.5.日常质量、技术管理:

9.5.1.混凝土、砂浆试块制作数量按规范规定和试块制作计划留置,如遗漏或少做,对施工单位罚款处理,砂浆试块每少一组罚50元,混凝土试块每少一组罚100元。

业主有权对遗漏试块所代表的工程部位要求施工单位进行其它形式的鉴定(如回弹、取芯等),施工单位必须无条件接受。

相关费用由相关施工单位自行承担。

9.5.2.钢筋、水泥、防水材料等复试取样组数按规范规定,如遗漏或少做,对施工单位罚款处理,少一组罚500~2000元。

9.5.3.所有的钢筋工程均必须办理隐蔽验收,由监理、项目部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未办理隐蔽验收的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施工单位自行负责,同时将处以2000~5000元罚款。

9.5.4.施工单位必须上报主体结构质量缺陷(含砼裂缝)处理方案,发现结构质量缺陷不得擅自处理。

9.5.5.所有的模板及支撑体系在砼浇灌前均必须验收,施工单位必须加强自检、互检确保验收通过,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9.5.6.按施工质量和技术要求:

与工程有关的深化图纸、计算书等施工单位必须报送项目部、监理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9.5.7.现场各专业的施工记录、测试记录及试验记录等施工技术文件资料,需监理公司认可的资料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并盖章,方可生效,否则项目部不予接收。

9.5.8.总包单位进场后,对桩基工程、轴线控制点、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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