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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三防管理规定

 

目录

一、“一通三防”责任制度-4-

二、“一通三防”调度管理制度-6-

三、通风管理制度-7-

四、瓦斯管理制度-10-

五、综合防尘管理制度-12-

六、火工品管理制度-13-

七、防治自燃发火管理制度-22-

八、瓦斯抽采管理制度-23-

九、安全监测监控管理制度-24-

十、自救器使用管理规定-29-

十一、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使用管理规定-30-

 

一、“一通三防”责任制度

1、项目经理是“一通三防”第一责任者,对“一通三防”工作全面负责。

贯彻落实上级有关“一通三防”方针、政策、法规和决定;安排、布置“一通三防”工作,解决“一通三防”所需的人力、物力和资金;定期检查“一通三防”工作,分析存在问题,采取措施,保证“一通三防”工作正常进行。

各副经理在经理领导下,对分管业务中有关“一通三防”工作负责。

2、技术经理是“一通三防”工作的技术责任人,直接负责“一通三防”工作。

负责贯彻落实上级颁发的有关“一通三防”技术政策,制定“一通三防”工作规划、计划,把好设计、生产布局关,为“一通三防”创造条件;负责组织审批通风安全技术措施,组织事故处理和原因分析;组织科研和新技术推广,按月召开“一通三防”工作例会。

通风主管技术员在技术经理领导下,负责全项目部“一通三防”各项技术工作。

项目部其他技术员在技术经理领导下,对分管范围内的“一通三防”技术工作负责。

3、各业务部门、各生产单位及外委施工队的行政负责人对本单位内的“一通三防”工作负责。

教育职工履行岗位职责,落实“一通三防”管理制度,执行“一通三防”安全措施的各项规定。

(1)“一通三防”部门是“一通三防”业务具体承办、实施和管理部门。

在经理、技术经理领导下,负责落实上级有关“一通三防”的规定,采取措施,防止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放炮等事故,积极为安全生产创造良好条件。

(2)技术部地质技术员负责提供“一通三防”所必须的基础图纸、资料,抓好矿井瓦斯地质工作,搞好地质预测预报工作,配合通风部门做好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

(3)调度部门负责掌握井下生产和“一通三防”工作动态,做好信息的收集与传递,解决出现的问题;指挥事故处理,保证通讯畅通。

(4)技术部负责联系建设、设计单位在工程设计、巷道布置中充分满足“一通三防”需要,合理布置巷道,从设计源头上为“一通三防”工作创造条件,避免设计失误造成“一通三防”事故隐患的出现;负责“一通三防”工程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抓好施工中分管的“一通三防”业务。

(5)井巷施工单位负责分工范围内的“一通三防”业务,在组织生产的同时,必须充分考虑“一通三防”工作需要,及时落实“一通三防”具体措施。

(6)机电队负责做好矿井安全供电,保证电气设备防爆性能的良好,杜绝电气火花引爆瓦斯、煤尘;负责做好安全系列装备、胶带输送机和电煤钻综合保护;保证主扇、局扇和其它机电设备正常运转;为安全监测装置的使用创造条件。

(7)物资供应部门负责“一通三防”所需的材料配件及时到位及责任范围内的火工品管理工作。

(8)设备管理部门负责保证“一通三防”设备及时到位。

在编制年度、季度、月度生产计划的同时,要把“一通三防”工程纳入计划管理。

4、外委施工队按“一井一制”原则进行统一管理。

5、加强“一通三防”监督检查

项目部成立以技术经理为组长,安全经理和生产为副组长,相关部门有关人员为成员的“一通三防”督查组。

“一通三防”督查组的主要职责是:

督查井下瓦斯超限的追查和处理情况,督查“一通三防”有关设计、规程、措施的编制、审批、复审和贯彻情况;每周至少1次检查现场“一通三防”有关规定及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督查外委工程的“一通三防”管理情况,制定“一通三防”隐患整改措施并监督落实;负责督查上级机关、部门所查问题的整改;对存在重大“一通三防”安全隐患的作业场所实施停止作业;发现“一通三防”重大安全隐患或问题及时向项目部汇报。

二、“一通三防”调度管理制度

1、出现通风系统风流不稳定等异常现象时,项目部调度员必须向值班经理汇报,并通知通风员,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2、主扇运转异常或停止运转时,项目部调度员必须立即通知机电部门在10分钟内启动备扇,并查明故障原因,组织处理。

10分钟后备扇仍未启动,则必须报告技术经理和机电经理采取措施,并通知井下停风区域内的班队长、瓦检员,切断电源,撤出人员,通知监控人员切断该区域内传感器所控制的电源。

恢复通风后,必须经瓦检员检查瓦斯,当瓦斯浓度低于1.0%时,方可逐级恢复施工地点的工作。

3、出现主要进回风巷垮落严重、堵塞断面及通风断面达不到规定断面时,项目部调度员必须及时通知附近施工单位突击解决。

4、项目部调度员及时将主扇、局扇无计划停电停风及瓦斯超限事故汇报技术经理,由技术经理或安全经理指定专人组织技术部、安全调度室、机电队、施工单位等有关单位参加对主扇、局扇无计划停电停风及瓦斯超限事故进行追查处理。

对不装备或不使用“三专两闭锁”装置的掘进工作面,项目部调度员必须命令其停头整改。

5、调度员对风筒脱节、破损等造成迎头无风的、要配合项目部值班人员及时安排人员处理。

6、调度员要认真做好瓦检员、爆破工的汇报记录,当班报表要及时报值班领导审签,重点头面的瓦斯情况每天要编制日报,并报有关领导审签。

7、瓦斯浓度达到1.0%的头面,调度员、监控中心站值班人员要立即向项目部调度汇报;项目部调度及时向项目部值班经理汇报,达到1.5%时要向技术经理汇报,达到2.0%要向项目部经理汇报,并采取措施。

8、监测传感器与瓦检员测值不符时,暂以测值大者为准,但项目部调度员应立即通知项目部值班,采取安全措施,同时必须在8小时内对2种设备调校完毕。

9、井巷揭煤或排放瓦斯,项目部调度要通知被影响单位值班人员,按措施要求给予配合。

项目部调度将通知情况及时通知现场指挥人员,现场指挥在确认无误后,在执行措施前要向项目部调度汇报,然后予以执行。

在此期间,项目部调度、通风瓦检员应密切监视该区域情况,发现异常时,及时通知现场指挥人员。

揭煤或排放瓦斯措施执行完毕后,由项目部调度通知被影响单位,恢复生产。

10、巷道贯通前,项目部调度经常了解剩余距离及其它情况,并通知通风部门,贯通后要立即通知通风部门值班人员,及时调整通风系统,确保安全贯通。

三、通风管理制度

(一)通风系统

1、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

改变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报技术经理批准。

2、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

必须安装2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其中1套作备用,备用通风机必须能在10min内开动。

必须保证主要通风机连续运转,至少每月检查1次主要通风机。

3、通风系统必须稳定、可靠。

巷道断面要符合规定。

4、主扇停风或通风系统遭到破坏造成风流紊乱、无风、微风等被影响区域要立即停止作业,切断电源、撤出人员。

恢复通风、恢复送电必须有专门的安全措施报技术经理。

5、采、掘工作面实行独立通风。

6、应从巷道布置设计着手,减少或杜绝串联通风,严禁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的串联通风。

串联通风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且串联通风的次数不得超过1次。

开采有瓦斯喷出或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煤层时,严禁任何2个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

7、控制风流的风门、风桥、风墙、风窗等设施必须可靠。

井下人员必须爱护通风设施,严禁将两道风门同时打开。

(二)巷道贯通

1、巷道贯通要有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报技术经理批准。

2、贯通前,测量组要准确探清贯通剩余距离。

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在相距50m(突出煤层内相距60m)、其它掘进巷道在相距20m前,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测量组必须向技术经理汇报,并书面通知通风、调度和施工单位等做好贯通准备。

3、通风组在接到贯通通知书后,要按措施规定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未准备好不准贯通。

4、贯通时,通风组必须派专人在现场统一指挥,施工单位要派队长跟班,并协助现场指挥调整通风系统,安全调度室派人现场监督检查。

停掘的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设置栅栏及警标,经常检查风筒的完好状况和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立即处理。

掘进工作面每次爆破前,必须派专人和瓦检员共同对停掘的工作面检查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先停止在掘工作面的工作,然后处理瓦斯,只有在2个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在1.0%以下时,掘进的工作面方可爆破。

每次爆破前,2个工作面入口必须有专人警戒。

5、贯通后,必须停止采区内的一切工作,立即调整通风系统,风流稳定后,风流中瓦斯浓度在1.0%以下时,方可恢复工作。

6、间距小于20m的平行巷道的联络巷贯通,必须遵守上述各项规定。

(三)局部通风

1、巷道断面的设计必须充分考虑局扇的安装、风筒的吊挂及风门的砌筑位置。

2、煤巷、半煤岩巷、井巷揭煤掘进工作面的作业规程中必须编制专门的局部通风设计(包括局扇在内的工作面供电系统图)。

所有正常运转供风专用局扇均必须安设同能力备用局扇。

局扇供电电缆必须铺设在进风流中。

3、掘进开工前,施工单位必须书面联系技术部,由技术部按措施要求现场给定局扇位置。

局部通风设施不完备,不按规定安装或“三专两闭锁”功能不完善,不得开工。

局扇的安装、维护、拆除由施工单位负责。

局扇及其启动开关装置必须设在全负压通风的新鲜风流中,局扇必须吊挂或垫高,离地面高度大于0.3m,启动开关装置应放在局扇进风侧5m以外,否则通风部门不予接风筒。

4、施工单位每班要指定专人管理局扇,并在现场挂牌留名,不得随意停开局扇。

5、局扇不得发生循环风,风量、风速应满足作业规程及措施的要求。

6、风筒吊挂平直,逢环必挂,拐弯处设弯头或缓慢拐弯,不准拐死弯,异径风筒接头用过渡节,先大后小,不准花接。

风筒破损处要及时维修,减少跑漏风。

风筒出风口距工作面距离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煤巷不大于5m,半煤岩巷不大于8m,岩巷不大于10m。

施工单位要爱护风筒,不得挪用损坏,违者给予100~2000元罚款。

7、风电、瓦斯电闭锁功能必须灵敏可靠,每天分别进行一次闭锁试验,并有记录可查。

8、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掘进工作面,不得停风;因停电、检修等原因停风时,必须撤出人员,切断电源。

临时停工要有停工报告,经审批后书面通知技术部通风组。

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局扇由原施工单位正常派专人管理。

9、有计划停电、停风时,停电单位必须提前一个小班写停电措施,经调度室、通风组和被影响单位共同签字,总值班批准后方准按措施实施。

专用局扇如需要检修,必须保证备用局扇能正常开启,否则不准检修专用局扇。

10、严禁无计划停风。

如发生无计划停电停风,局扇管理人员要及时向项目部调度汇报,当班班长、安监员、瓦斯检查员(以下简称瓦检员)必须立即将停风巷道内所有人员撤至全负压通风的新鲜风流中,切断电源,在掘进巷道回风流第一汇风点处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进入。

停风区内瓦斯浓度不超过1.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局扇及其开关附近10m范围内瓦斯浓度不超过0.5%时,可人工开启局扇,恢复正常通风。

停风区内瓦斯浓度超过1.0%时,瓦检员应将风筒从回风流第一汇风点处掐开。

局扇及其开关附近10m范围内的瓦斯浓度超过0.5%时,必须先处理瓦斯,使瓦斯浓度降至0.5%以下,方可开启局扇,

停风区内瓦斯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1.5%,但最高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3.0%且超限巷道长度不超过50m时,瓦检员向项目部调度汇报,项目部调度确认无误后,由值班经理指挥,掘进单位跟班队长负责回风系统的停电、撤人和警戒,瓦检员控制风流安全排放瓦斯。

停风区内瓦斯超过3.0%或停风区内瓦斯超过1.0%且超限巷道长度超过50m时,必须编制专门排瓦斯措施报技术经理批准,排放瓦斯后,方可恢复正常通风。

停风区内瓦斯浓度超过3.0%不能立即处理时,24小时内必须封闭完毕。

对于无计划停风,不论是否造成瓦斯积聚,给予责任人开除留用处理。

11、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必须具有“三专两闭锁”功能,必须采用抗静电、阻燃风筒。

12、严禁使用3台以上(含3台)的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

不得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

使用2台局部通风机向同一个掘进工作面供风的,2台局部通风机都必须同时实现风电闭锁。

四、瓦斯管理制度

(一)瓦斯检查

1、井巷揭煤工作面、瓦斯涌出量较大或变化异常的工作面以及措施明确要求的地点应设专职瓦检员检查瓦斯。

2、瓦检员必须按瓦斯巡回检查图表所规定的地点、路线、时间和检查次数检查所辖区内瓦斯情况,并认真填写现场瓦斯检查记录牌和瓦斯记录手册,检查一个循环要在指定地点向通风调度汇报一次,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项目部调度汇报。

瓦检员必须做到现场记录牌板、检查手册、调度台帐“三对口”,必须现场交接班,并互相在检查图表上签字,上井后,值班人员要认真审签瓦检员当班的巡回检查图表。

3、严禁空班漏检。

所有施工地点、巷道高冒处、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有人员作业的地点都应设点检查瓦斯。

瓦检员检查不到位,测大报小,检查次数不够,班中离岗,不现场交接班,提前脱岗,发现一次给予开除处理。

4、瓦斯检查次数:

工作面进风、巷道高冒处、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每班检查一次;其它地点每班检查三次;设专职瓦检员的地点每班根据现场情况随时检查瓦斯。

5、瓦斯检查员必须经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持证上岗。

(二)瓦斯管理

1、严禁瓦斯超限作业。

瓦斯超限时,瓦检员有权先撤人停电再汇报处理。

对瓦斯超限冒险作业的给予责任人开除,责任单位罚款5000~10000元处理。

2、项目部调度及监控中心值班人员要随时注意监控系统所反映的各地点瓦斯浓度等变化情况,发现停电、停风、瓦斯超限及其它异常现象时,立即由监控中心切断有关区域电源,并通知项目部值班人员采取相应的措施。

3、瓦检员负责用瓦斯机校核工作地点悬挂的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以下简称便携仪)及甲烷传感器显示值,相差超过0.1%时要及时向调度汇报。

4、造成瓦斯积聚的,项目部值班人员必须当班组织安监、调度、机电、技术等有关人员进行追查处理,并给予责任人罚款并离岗培训,直至开除留用处理。

责任单位罚款2000~5000元。

5、在巷道布置、技术和生产管理上采取措施,避免产生盲巷。

一旦出现盲巷,必须及时封闭。

超过3个月的盲巷要实行永久封闭。

废弃巷道要尽快回收,并及时永久封闭。

6、掘进工作面迎头必须悬挂瓦斯便携仪,由施工单位负责。

7、技术部通风组必须对扩散通风的硐室采取措施,保证有足够的风量,防止瓦斯积聚。

8、排放瓦斯有经批准的专门措施,并严格执行。

严禁在停风或瓦斯超限的区域内作业。

9、认真落实过断层和瓦斯异常带的“五位一体”综合防治措施。

即:

地测组加强地质预测预报,及时提供地质资料;钻孔施工部门在打钻过程中发现异常及时汇报;掘进部门发现地质、矿压、瓦斯异常,立即停头;监控部门保证瓦斯超限切断掘进巷道及其回风系统内电器电源;瓦检员发现瓦斯异常,立即撤出人员。

五、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1、健全和完善井上、下防尘洒水管路系统。

2、掘进工作面的防尘管路及截止阀由施工单位安设、维护,搬迁时与接收单位办理移交手续。

3、掘进工作面防尘洒水管路要每隔50m拨一个三通阀门,其他地点巷道的防尘洒水管路要每隔100m拨一个三通阀门,所有阀门一律采用Φ16mm的高压球阀。

4、拆除或更换供水管路影响其他单位用水时,施工单位必须事先提出申请或在当天的调度会上提出。

5、各施工单位要按规定加强供水管路、三通阀门的检查和维护,杜绝漏水现象,确保所有施工地点供水管路有足够的水量、水压。

6、各掘进工作面的风流净化喷雾由掘进单位负责安装、维护、移动、使用,迎头净化喷雾数量不少于三道,位于工作面50~150m范围,巷道长度超过500m时,每500m增加一道净化喷雾。

炮掘工作面迎头30m范围内必须另设三道放炮喷雾。

每少一道喷雾罚责任单位200元。

7、巷道内须锚喷或注浆时,施工单位必须在搅拌机回风侧50m内设三道风流净化水幕,并确保正常使用。

8、掘进机作业时,应使用内、外喷雾装置,内喷雾装置的使用水压不得小于3MPa,外喷雾装置的使用水压不得小于1.5MPa,使用水压小于3MPa或无内喷雾装置,则必须使用外喷雾装置或降尘器。

9、工作面出货时,风流净化喷雾、转载喷雾必须开启,不正常使用或缺少,每处罚责任单位或责任人100元。

10、掘进单位对掘进及其出煤系统巷道每天冲洗一次;各转载点前后20m范围内由司机每班洒水一次,有浮煤的必须及时清扫或冲洗;各皮带运输系统由使用单位每天洒水一次;井底车场每季度冲洗一次。

11、所有放炮作业场所、放炮地点前后30m范围内巷道必须坚持炮前、炮后洒水灭尘制度,否则不准放炮。

12、各单位负责管辖范围内巷道,不得有煤尘积聚现象,发现一次未冲洗煤尘,罚责任单位200元。

13、其他规定

(1)各施工单位必须有专(兼)职防尘人员并对职责范围内的防尘工作负责。

(2)炮掘工作面必须实行湿式打眼和使用水炮泥,否则每发现一次罚当班班长200元。

(3)掘进工作面必须按照作业规程要求保证足够断面,以防煤尘飞扬。

(4)溜煤眼不得兼作风眼使用。

(5)井下每位工作人员,必须按规定使用个体防护用品。

(6)瓦检员、安监员对巡回检查路线范围内的防尘情况负有监督权,对防尘设施不使用造成粉尘超限及煤尘积聚(厚度超过2mm,连续长度超过5m)影响安全生产的有权立即停止作业。

(7)项目部督查组定期组织人员对各单位的防尘工作进行督查,在督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直接出据罚款单,由财务部门扣款。

六、火工品管理制度

(一)火工品安全管理责任制度

1、项目部成立火工品管理领导小组,技术经理为组长,技术部长、通风队长为副组长,成员由通风、安全调度、物资部门参加。

领导小组负责对火工品日常的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调、平衡火工品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2、物管部门负责爆破材料的验收、登记、保管、发放工作,严格按照有关程序操作。

并对电雷管在发放前进行逐个导通试验。

3、安全调度负责对地面运输、临时贮存的爆破材料安全保卫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领用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核。

4、通风部门负责井下爆破日常管理,并对爆破材料的使用情况进行登记。

5、安全调度部门协助项目部领导牵头组织有关单位不定期地对火工品使用、日常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对查出的问题,以“四定表”的形式向有关单位下发,并要求其在限期内解决。

(二)雷管全电阻检查、编号制度

1、雷管在发放前必须在炸药库内专设的导通室内进行全电阻试验,其最大电阻不得超过6.3Ώ,最小不得低于4.5Ώ,与电阻不符的雷管不得发放。

2、全电阻检查必须有安全保险箱,箱内不许有雷管。

雷管逐发检查(包括退库雷管)后并将脚线拧成短路。

做好检查记录(生产厂家、生产日期、生产批号)对电阻不合格的雷管应做好记录。

3、电雷管编号必须有安全防护罩,编号必须与放炮产地编号相符,严禁用油漆编号。

4、电雷管全电阻检查和编号的库房处,应有定员定量标志,必须有导除静电的措施。

(三)爆破器材装卸、运输制度

1、爆破器材运输人员必须遵守爆破器材装卸制度,在打运过程中,应穿抗静电衣服,严禁穿化纤衣服,严禁猛烈碰撞,并注意轻拿轻放,防火防潮。

2、雷管和炸药必须分别运送,入库时必须按不同品种、规格堆放整齐,分开存放好。

3、爆破材料向井下打运,必须事先通知井口打点工,由打点工与有关人员联系打运事宜。

4、向井下运送爆破器材时,炸药箱堆放的高度不得超过矿车(吊桶)边缘。

5、在装有爆破器材的罐笼或吊桶内,除护送人员外,严禁其他人员同乘。

(四)、爆破器材出入库检查、贮存保管制度

1、仓库管理人员应了解产品的安全性能,掌握防火、防爆等知识,熟悉仓库管理的各项安全规定并经考试合格,持证持卡上岗。

2、入库产品必须有验收合格证,库管员必须认真验收、登记。

如遇有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办理合格证需提前入库时,必须经项目部保卫部门审查批准,并遵守入库的各项规定。

3、炸药库炸药、雷管贮存量不允许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4、炸药雷管必须专库分开存放,严禁炸药雷管同库存放。

仓库内严禁贮存无关物品。

5、仓库内产品的堆放应利于行走,搬运方便,通风良好,堆放稳固,并遵守下列规定:

⑴产品应按生产批号分别堆放,不同规格的爆破材料应分别堆放;且必须挂牌标志,无受潮变质现象。

对回收的失效火工品应妥善保管并按规定上报销毁。

⑵仓库内应留有不小于1.5m的主要通道,堆放距离墙、垛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6m。

⑶爆破材料的堆放高度不应超过1.6m。

6、仓库应根据产品特性做到防潮、防热、防冻、防霉、防洪、防火、防雷、防静电、防偷盗、防碰撞(十防)和房内无尘土,无杂物、无水汽凝结、无渗水、无事故差错、无包装损坏、无锈蚀霉烂、无鼠咬虫蛀,库内应设置检测湿度、温度的计量装置。

7、在暴雨和雷电等恶劣天气下,产品不准出库。

8、库存的炸药、雷管不清底不准发新进的,雷管必须做导通参数试验,并设有专门安全防护装置,试验后应将脚线结成短路,严禁发放电阻不合格的雷管。

9、雷管必须编号,实行专人、专号、专用,严禁代领和转借。

10、库内导通、编号、发放工作应在专门套间进行。

11、库内有足够完好的消防器材。

12、库内必须采用防爆照明,电压不超过127V,火工品存放室内不准装灯。

(五)临时炸药发放点出入人员制度

1、炸药发放点是危险品库房,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入内。

2、除安检、技术、机电维修、保管人员因工作需要可以入内,其它人员入库必须持项目部保卫人员或调度所总值班签办的手续凭手续入库。

以上人员入库都要进行登记,注明单位、职务、姓名、入库事由和出入库时间及解决的问题。

3、任何人不得携带矿灯进入炸药库内,入库后在无指示的情况下,不准随意摆弄库内火工品和其它设施。

(六)爆破器材发放清退管理制度

1、火工品发放必须严格执行先进后出原则,特殊情况应由分管领导签字批准后,方可发放。

2、电雷管(包括清退入库电雷管)在发放前,必须逐个做全电阻检查,严禁发放不合格电雷管。

3、库房爆炸材料发放室内只允许存放当班待发放炸药的最大量。

4、炸药库必须有发放炸药、雷管发放室,炸药和雷管的发放分别在各自的发放室内进行。

发放雷管时,必须在铺有防静电的软质垫层并有边缘突起的桌子上进行。

5、领取的炸药、雷管要分别存放,雷管放在专用木盒内,炸药放在药包内并立即送往施工现场,炸药、雷管要分别存放在专用火药箱内并加锁,钥匙由放炮员随身携带,不得转借他人。

6、放炮员必须持火工品领用卡和火工品计划单及本人印章到药库领取炸药。

火工品领用单必须与当班日期相符,凡有涂改、印章不符、不齐全,拒绝发放。

7、发放员在核对票证无误后,应按先后顺序逐个发放,逐件交点,做到存新发旧,始终保持帐、物、卡相符。

8、放炮员如不带炸药包和雷管盒,发放员拒绝发放。

9、雷管必须逐个做全电阻检查,严禁发放不通电的电阻、不合格的雷管,发放雷管必须编号,并与放炮编号相符,并将脚线拧成短路。

10、严禁代领代退火工品,一经发现,库管员可拒绝发放、签收。

11、炸药雷管应分别发放,并分别登记入帐,必须保持帐物相符,做到班清月结。

12、对退回合格的火工品,炸药、雷管应分别记帐在册,并及时冲销当班计划用数,雷管按编号存放在相应编号的柜子内并注明退还日期数量。

13、交接班时应口对口交接,做到当班帐物当班清,如发现短少,应追究当班责任。

14、接触爆炸材料人员必须穿棉布或抗静电衣服。

(七)爆破器材销毁、处理制度

1、失效的火工品炸药不得超过100公斤,雷管不得超过500发。

2、失效的火工品,应及时与工厂联系,委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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