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业一通三防管理制度汇编制度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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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业一通三防管理制度汇编制度规范

目录

第一篇矿井一通三防设施管理制度1

第一章通风设施管理制度1

第二章综合防尘设施6

第三章防灭火设施8

第四章安全监测设施9

第二篇矿井防尘管理规度10

第一章综合防尘管理制度10

第二章综合防尘管理制度实施细则17

第三章定期冲洗巷道制度24

第四章防尘检查验收制度25

第五章粉尘检测防治措施26

第六章粉尘检查制度28

第三篇矿井防灭火管理制度29

第一章防灭火管理制度29

第二章灭火队管理制度30

第三章井下自燃发火预防制度32

第四章井下火区密闭管理制度33

第四篇瓦斯防治管理制度38

第一章瓦斯、二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检查制度38

第一条瓦斯检查地点和检查次数符合下列规定38

第二条瓦斯检查管理39

第三条坚持“三检查”、“三汇报”、“三对口”相互制约制度42

第四条、瓦斯临界状态的处理43

第五条瓦斯检查仪器的使用、管理、校验制度43

第六条临时停风地点瓦斯检查与管理44

第七条排放瓦斯时的检查严格按瓦斯排放审批措施执行。

45

第八条井下爆炮作业的瓦斯检查45

第二章巷道贯通管理制度46

第一条掘进巷道贯通必须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46

第二条用放炮方法贯通巷道时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46

第三条贯通前后技术部门、通风部门的有关规定46

第四条小断面贯通管理47

第五条贯通前后瓦斯检查的规定47

第三章瓦斯排放管理制度48

第一条适用范围48

第二条瓦斯排放安全技术措施包括内容48

第三条排放瓦斯分级管理制度49

第四条排放措施的会审与贯彻49

第五条排放的监督49

第六条排放瓦斯过程中调度职责50

第七条排放瓦斯的规定50

第八条其它规定50

第四章通风系统调整管理制度51

第一条调整通风系统的规定51

第二条局部系统调整规定51

第三条调整系统过程中的规定51

第五章瓦斯检查员管理制度52

第一条纪律方面52

第二条瓦斯检查方面52

第六章盲巷管理制度55

第七章井下有毒有害气体检查制度56

第八章瓦斯报表审批制度57

第九章瓦斯排放管理制度补充规定58

第十章瓦斯抽放管理制度62

第一条组织落施62

第二条瓦斯抽放范围62

第三条瓦斯抽放设计编制62

第四条瓦斯抽放设计的审批程序和权限63

第五条瓦斯抽放工程施工和验收63

第六条钻孔的联接与拆除64

第七条瓦斯抽放现场管理64

第八条瓦斯抽放泵站管理66

第九条安全措施66

第十条瓦斯抽放技术总结67

第十一章瓦斯抽放工质量验收制度68

第十二章抽放钻孔、钻场检查制度69

第十三章瓦斯抽放泵站的保养、检修、润滑制度70

第十四章瓦斯涌出规律预测预报制度72

第十五章瓦斯超限停电撤人制度73

第十六章“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74

第十七章掘进工作面放炮停电制度76

第十八章瓦斯征兆撤人制度77

第五篇安全监测监控管理制度81

第一章安全监测系统管理制度81

第二章便携式仪器管理制度85

第三章监测系统调试管理制度86

第四章气体采样分析及报告制度88

第五章束管管路安装敷设及日常维护制度90

第六章安全仪表计量检验制度93

第七章瓦斯安全监测管理制度94

第八章监控室值班制度99

第九章监控汇报制度100

第十章仪器、仪表维修保养制度101

第十一章监控报表制度103

第十二章安全检测装置校验室管理制度104

第十三章监控系统瓦斯超限报警处理程序105

第十四章监控系统故障报告制度107

第十五章监控系统技术资料管理制度109

第十六章监控系统设备设施的管理制度110

第十七章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网络运行管理制度111

第十八章甲烷断电仪及甲烷传感器检修管理制度112

第十九章安全仪器、仪表管理制度113

第二十章甲烷自动断电、风电闭锁的使用管理规定114

第二十一章瓦斯信息传输制度115

第二十二章瓦斯超限信息反馈制度116

第二十三章系统故障信息反馈制度117

第二十四章甲烷传感器报警追究制度118

第二十五章甲烷传感器断电追究制度119

第二十五章仪器标校制度120

第六篇主扇、局扇管理制度121

第一章主要通风机管理制度121

第二章局部通风管理制度123

第三章主扇(局扇)停风停电撤人制度125

第四章关于防止局扇无计划停电停风的管理制度125

第五章主扇保养维修制度130

第六章局扇保养维修制度136

第七篇“一通三防”隐患排查制度137

第一章一通三防隐患排查制度137

第二章一通三防隐患监督管理制度138

第三章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考核和奖励制度139

第四章从业人员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制度140

第五章一通三防重大隐患责任追究制度141

第六章一通三防隐患建档监控制度141

第七章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和定期报告制度143

第八篇一通三防机构管理制度147

第一章一通三防组织机构管理机制147

第二章通风工程质量验收制度148

第三章关于切实保障通风人员人身安全的规定150

第一条瓦斯检查方面150

第二条通风方面150

第四章干部上岗检查制度152

第五章交接班制度153

第六章要害场所管理制度154

第七章一通三防例会制度155

第八章测风制度156

第九章风量调节测风管理制度157

第十章矿井通风管理制度158

第一篇矿井一通三防设施管理制度

第一章通风设施管理制度

第一条通风设施施工前必须编制施工设计方案,并按程序审批。

设计方案主要内容包括:

设施材料、设施位置、设计施工图纸、施工顺序、辅助性设施的装置等。

施工设计方案必须经矿技术矿长批准后实施。

第二条通风设施的施工必须按质量标准化要求和设计方案施工,施工前必须由施工单位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按程序审批。

一、井下永久风门

1.井下永久风门的构筑必须选择巷道地点,砌筑厚度必须达到质量标准化标准,且墙体厚度不能小于0.5支护良好的米。

墙体砌筑必须保证严密不漏风。

墙体必须平整,无裂缝、重缝和空缝。

风门的位置、数量、间距必须按设计要求施工。

对不符合规定或达不到质量标准的,一处给予施工单位罚款100元,并限期重建。

2.通风队要定期检查风门是否完好,发现问题现场能够处理、维修的要及时修复。

对出现问题的风门不及时维护和处理,对单位负责人罚款50元。

3.所有使用的风门必须装设闭锁装置,装置要灵活、可靠,能正常使用。

使用的风门不设闭锁装置的一处给予通风队罚款50元;闭锁装置不起作用的一处对通风队罚款50元,并限期整改。

人为破坏闭锁装置的,一次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4.永久风门必须装设语音报警装置,对不按规定装设语音报警装置的风门,一处对予通风科50元罚款。

5.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杂物、物料摆放在风门前后5米范围内和风门中间,否则对责任单位集体罚款100元,并限期整改。

6.通车或行人后必须及时将风门关闭,严禁将两道风门同时打开。

发现两道风门同时打开的,一次对责任人罚款100元;造成通风系统紊乱或瓦斯超限事故的,按公司瓦斯超限事故有关处罚规定严肃追查处理。

7.车辆通过风门时,严禁使用电机车或矿车撞击风门。

发现用电机车或矿车撞击风门的,一次对责任人罚款50元;如造成风门损坏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若风门损坏,造成通风系统紊乱,引起瓦斯超限等事故,按公司瓦斯超限事故有关处罚规定严肃追查处理。

8、每组风门至少保证两道,主要进回风巷之间必须安装反风门。

9、两道风门的距离,行人风门至少5米,行车风门保证保证一列车长度,且不能同时打开。

10、风门墙不得漏风,风门不得变形,否则必须尽快修理完善。

11、主要进回风风门设专人负责开闭管理,其它风门能自动关闭,过往行人要严格执行随手关门制度,否则必须严肃处理,风门前后不得堆放杂物和有淤泥积水。

二、调量风窗

1.调量风窗墙体厚度不能小于0.5米。

墙体砌筑必须保证严密不漏风。

墙体必须平整,无裂缝、重缝和空缝,风窗结构、位置、规格尺寸必须按设计要求施工,风窗必须保证能自由调节。

对构筑不符合规定或达不到质量标准化要求的,一处对施工单位罚款50元;风窗不能调节的,一处对施工单位罚款50元,并限期整改。

2.风窗前后5米范围内应支护良好,无杂物、积水和淤泥。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杂物、物料堆放在风窗前后5米范围内,或将积水引至密闭前5米范围内,否则每发现一次对责任单位集体罚款100元,并限期整改。

3.未经通风部门同意任何科队和个人不得随意调整风窗上的调节板,否则对责任单位集体罚款100元;管线不得从调节风窗通过,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并限期整改。

三、密闭

1.永久密闭厚度不小于0.5米,防火密闭厚度不小于1.5米,防爆密闭厚度不小于7.0米,防水密闭不小于巷道最大水头压力承载厚度,由地测科提出专项设计,并按设计要求施工。

2.墙体周边掏槽(岩巷、打锚杆巷道除外)要见硬帮、硬顶、硬底,墙体与煤岩交实,四周要有不少于0.2米的裙边。

3.封闭巷道内有水的密闭必须设返水池或反水管,自燃发火煤层的采空区密闭要设观察孔、措施孔、孔口封堵严密。

4.密闭必须按标准及设计要求施工,不符合要求每处对施工责任人罚款50元,并限期整改。

对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密闭必须重建,并对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罚款200元。

5.严禁在密闭前5米范围内存放设备、物料,每发现一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并限期整改。

6.密闭前设置全断面栅栏,并留设小门,栅栏网格不能大小200mm,未经通风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设栅栏或破坏栅栏。

擅自移设栅栏的,发现一处对责任人50元;破坏栅栏的,发现一处对责任人或责任单位罚款100元。

7.密闭前必须设置密闭管理牌板、密闭检查牌板、揭示警标。

常规封闭的密闭每7天检查一次,采空区有发火隐患的密闭每天检查一次,直接与火区连通的密闭每班检查一次。

每次检查数据及时填写在检查牌板上。

四、测风站

主要进回风巷道必须修建测风站,测风站必须按设计要求施工,建在平直巷道中,测风站前后10米无分叉,无拐弯、无障碍物和巷道无变化的地点。

测风站附近10米范围内不得堆放杂物和停靠车辆影响通风断面,发现堆放物料或停靠车辆对责任人或责任单位罚款50元。

五、局部通风机

1.局部通风机应由指定人员负责,实行挂牌管理,以保证局部通风机连续、可靠、稳定运转。

局部通风机管理牌板必须标明风机型号、功率、通风距离、风筒直径、看管风机责任人姓名、日期以及风机所在位置巷道通过的风量等。

2.掘进工作面在开工前一周,由通风部门提出申请,机电部门按要求在指定地点安设风机配电点:

包括专线、风机电源、馈电开关、闭锁开关等,通风队按规定安设风机。

3.矿井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必须实行“三专两闭锁”,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系统,主、副风机应具有同等能力。

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局扇遥讯、综保必须由通风、机电部门的专职人员每周共同检查一次;风电瓦斯闭锁每10天共同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有记录可查。

采煤工作面处理上隅角积聚瓦斯的风机,供电电源应设专用线路,实行风电闭锁,风机前须安设瓦斯监控传感器。

4.如果主风机发生故障不能切换,副风机运转时,主风机应当在八小时之内将故障处理完毕,并恢复正常运转,超过时间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

5.要加强局部通风机供电管理,杜绝无计划停电、停风现象。

凡因无计划停电、停风的掘进工作面,瓦斯检查员或现场班组长立即撤出所有人员,切断巷道内电源,生产单位在巷道口打好栅栏或安排专人警戒,禁止一切人员进入。

造成无计划停电、停风的原因,必须由矿技术矿长组织安检等部门追查处理,处理结果报公司安全监察部门。

6.严禁使用3台(含3台)以上的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不准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向2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供风。

7.局部通风机和风筒的安装应当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保证风机和风筒安装吊挂质量,杜绝局扇循环风、减少漏风,工作面风量必须满足作业规程设计要求。

六、风筒

1.使用的风筒由责任单位检查维护,破口要及时缝合粘补,破损严重无法修补的要及时更换。

对漏风严重不及时处理的,对责任人罚款50元;造成瓦斯超限事故的,按公司瓦斯超限事故有关处罚规定严肃追查处理。

2.风筒应吊挂平直,永久巷道内风筒必须用钢绞线和挂钩吊挂,逢环必挂,风筒拐弯时,必须使用弯头或伸缩风筒,不准拐死弯,异径风筒接头要用过渡节。

不符合规定每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

3.风筒出口到工作面迎头的距离要符合《作业规程》规定,根据掘进工作面进度及时延接风筒,保证工作面有足够风量。

不按规定及时延接风筒或风筒出口距迎头距离超过规定的,每处对责任人罚款50元,造成瓦斯超限事故的,按公司瓦斯超限事故有关处罚规定严肃追查处理。

4.各单位要教育职工爱护风筒,不得损坏风筒。

如发现人为损坏风筒的,按照三违处罚条例严肃处理。

如造成无计划停风或瓦斯超限事故的,按有关规定严肃追查处罚。

5.岩巷掘进工作面打锚杆时,必须对打锚杆地点的风筒进行保证,砂浆喷到风筒上的要及时清理,不及时清理的,对掘进队每节风筒按20元进行处罚,并责令清理。

第二章综合防尘设施

第一条井下巷道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规定敷设防尘管路并设置三通闸门。

矿井皮带巷每隔50米设一个三通闸门,其它巷道每隔100米设一个三通闸门,皮带巷超过500米,还要增设30米的备用软管。

如缺设防尘管路、三通闸门或不按规定设置备用软管的,一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并限期整改;不能正常使用的,一处对责任单位罚款50元,并限期整改;如不按时整改,累计累罚。

第二条井下巷道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安设隔爆设施,并设专人检查维护,确保设施完好。

隔爆设施的安装应附合下列规定:

1.主隔爆应设置在矿井两翼与井筒相连通的主要大巷或相邻采区之间的集中运输巷道和回风巷或相邻煤层之间的运输石门和回风石门。

2.辅助隔爆应安装在采煤工作面进风、回风巷道;采区内煤和半煤巷掘进巷道;采用独立通风并有煤尘爆炸危险的其它巷道。

3.辅助隔爆设施(集中式)第一排与工作面的距离必须保证60m-200m;水槽排间距为1.2m-3.0m;

4.水槽用水量:

主隔爆不小于400L/m2,辅助隔爆不小于200L/m2;水槽的槽间长度:

主隔爆不小于30m,辅助隔爆不小于20m。

如发现隔爆设施安装的地点、数量、水量、质量不符合规定,发现一处对责任人罚款50元,对责任单位罚款50元,并限期整改。

第三条矿井主要进回风巷、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和掘进工作面必须按规定安设风流净化水幕,其中,第一道水幕安设位置距离采煤工作面上下出口不超过30m,距离掘进工作面迎头不超过50m;第二道水幕安设位置距离采掘工作面第一道水幕距离30米左右处。

各运煤转载点必须安设喷雾降尘装置,控制设施的闸门必须设在巷道的行人侧,保证能正常使用。

设施安设不符合规定或设施装设不全,一处对责任单位罚款50元;维护不到位造成设施不能正常使用,一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设施的使用由设施所服务场所(地点)的作业单位负责,如不按规定正常使用,发现一次对责任人罚款50元,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

第四条各有关单位应教育职工爱护综合防尘设施,保证设施的正常使用。

凡发现人为损坏防尘设施的,由责任单位追究责任人报通风科,对责任人给予50元的罚款,如落实不出责任人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

第三章防灭火设施

第一条、束管监测系统由通风科负责日常维护和管理,保证系统完好和管路畅通,如有断开或漏气现象处理不及时,一次对负责维护的责任人罚款50元。

第二条、施工单位在组织作业时,必须对施工地点束管系统采取保护措施防止损坏。

如损坏束管,造成抽取气样失真,对当班负责人罚款100元。

第三条、矿井上下重要地区必须配备灭火设施(灭火器、消防沙箱、铁锹),并有相关的消防台账记录。

第四条、矿井上下的灭火器必须定期检查更换,防止灭火器失效。

第四章安全监测设施

第一条各类传感器必须按《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标准)设置齐全,不得缺设。

第二条监测设备使用单位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与《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标准)中有关规定及时移设传感器,保证传感器设置合理,悬挂标准,线缆整齐。

第三条安全监控设备之间必须使用专用阻燃电缆,严禁与调度电话和动力电缆等共用。

第四条采煤工作面传感器(甲烷、一氧化碳、温度)必须悬挂在回顺距工作面上口小于10米的范围。

上隅角传感器必须悬挂在与支架后立柱平行的位置,回风传感器必须悬挂在距回风巷全风压风流混合处10至15米处的位置。

第五条掘进工作面传感器悬挂在距迎头小于等于5米的回风流侧,回风传感器悬挂在距回风流全风压风流混合处10至15米。

第六条传感器悬挂必须保证距顶不得大于300毫米、距帮不得小于200毫米的位置

第七条监测系统干线扩展器必须安设在进风流中,便于检修和维护。

传感器必须悬挂在无淋水,顶板支护完好的地方,不影响过往车辆和行人。

第八条监测线缆必须按质量标准要求进行敷设、吊挂,并纳入每月的本安体系检查。

第二篇矿井防尘管理规度

第一章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第一条明确防尘机构的设置

矿井综合防尘工作由矿技术矿长负责,通风科长负责全矿防尘技术管理工作,通风科设立专门的防尘队伍,明确生产、队组、运输等的防尘责任和范围,并建立严格的工作制度和考核办法,严格进行考核。

第二条建立防尘洒水系统

1、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系统,地面应建立永久性水池,其容量必须满足生产、防尘和防灭火的需要。

2、井下所有进风行人巷道,皮带巷每50米设置一个洒水闸阀,其它巷道每100米设置一个洒水闸阀,并保持正常使用。

3、各转载点和采掘工作面以及煤尘易飞扬等其它地方设置喷雾、水幕。

4、井下各巷道要定期清扫,任何地点都不得有厚度超过2mm,连续长度大于5米的煤尘堆积,每年冲洗粉刷一次,每月进行2次粉尘测定。

5、在主要进回风风流中必须设置净化水幕,且灵敏可靠正常使用。

6、根据《安全规程》规定,合理调整风速,严禁因风速超限而造成煤尘飞扬。

第三条规定回采工作面的防尘措施

1、回采工作面进、回风顺槽距工作面50米范围内必须设置一道全断面水幕,工作面必须设有洒水管路,各转载点及机头必须设有喷雾,出煤期间正常使用并专人看管。

2、皮带顺槽每50米设置一个洒水闸阀,轨道顺槽每100米设置一个洒水闸阀,五天冲洗一次。

3、所有装煤点,转载点都必须安装合格的喷雾装置,控制管路和法兰盘必须便于开关。

4、必须采取净化风流的措施,工作面的回风道要按规定安设不少于2道净化水幕,有条件的安装自动控制水幕。

5、必须安排专人负责冲刷巷道和洒水降尘,采面的进、回风巷道至少每日冲刷一次,外围巷道的冲刷周期由技术矿长确定。

工作面及外围巷道都不准有厚度超过2mm,连续长度超过5m的煤尘堆积。

6、采煤工作面应及时洒水降尘。

第四条掘进工作面防尘措施

1、掘进工作面必须有完善的洒水系统,距工作面30米范围内必须安装两道水幕,回风口安装两道,并且距工作面20—30米处设置放炮喷雾装置,放炮前后工作面20m范围内必须洒水,洒水时间不小于10min。

2、必须实行湿式钻眼,或采用捕尘器捕尘。

3、炮掘工作面必须使用水炮泥,放炮地点及其前后20m范围内,放炮前后必须冲洗煤(岩)帮,必须采用放炮喷雾措施,放炮净化水幕不得少于2道,喷雾装置安装的地点和喷雾的质量要符合规定,喷雾时能够有效地封闭巷道全断面,装煤(岩)时必须洒水灭尘。

4、各装煤点和转载点都必须安装合格的喷雾装置,阀门安装地点必须便于开关。

5、必须安排专人负责冲刷巷道和洒水灭尘,每日冲刷一次,外围所属巷道要定期冲刷,冲刷的间隔周期由矿技术矿长确定,并要保证巷道内没有厚度超过2mm、连续长度超过5m的煤尘堆积。

第五条运输巷道及转载点的防尘措施

1、运输大巷中各采区巷口,各煤仓绕道口处,各底卸煤仓前后5一10m范围内设置喷雾设施。

2、装煤仓、转载点设置喷雾,实现放煤喷雾,并在放煤口下风侧20m范围内设水幕,实现与放卸工序联动。

3、主运输大巷每年至少刷白一次,主要进回巷至少每月冲洗一次,采区及总回风巷道冲洗积尘由通风队决定,井下所有巷道不得有煤尘堆积。

4、运输大巷中应安装自控式净化风流的常开水幕。

5、装煤矿车向煤仓卸煤时,应采用自动喷雾装置。

第六条隔爆设施设置与规定

隔爆设施主要采用隔爆水棚,隔爆水棚分为主要隔爆棚和辅助隔爆两种。

1、主要隔爆水棚的位置:

①、矿井主要运输大巷和回风大巷。

②、各采区回风巷道。

2、辅助隔爆棚的位置:

①、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道及专用回风巷。

②、采区内的煤和半煤岩掘进巷道。

③、采区独立通风并有煤尘爆炸危险的其它巷道。

3、主要隔爆棚和辅助隔爆棚采取集中式布置方式。

①水棚应设在巷道的直线段内,水棚与巷道交叉口、转弯处距离保持50—75m,与风门距离大于25m。

②采掘工作面设置隔爆水棚应设多组水棚,每组间距不大于20m。

③水棚的水量不小于400ml,主要棚区长度不小于30m,辅助水棚长度不小于20m,水棚相距1.2—3.0m,槽(袋)之间的间隙以及与支架或巷道之间之和不大于1.5m,水槽边与支架、巷壁、顶板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1m,水槽距离巷道轨道不小于1.8m,水槽保持同一高度。

④水棚要挂牌管理,明确专人管理和维护。

第七条所有装载点,翻笼、皮带机头都要安设喷雾装置,控制煤尘飞扬。

第八条打锚杆必须采用湿式打眼。

第九条所有接尘人员必须采取个体防护措施。

接尘人员的定期健康检查必须按《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各矿必须按照矿井综合防尘规范的要求建立测尘制度,配备专职测尘人员和足够数量的测尘工具,定期测量粉尘浓度。

粉尘测定的内容和测定时间要符合《规程》的规定,测定结果要按时报矿技术矿长和局通风处。

第十一条要建立健全综合防尘管理技术资料档案。

各种记录、图纸、台帐等技术资料要齐全,记录要准确。

第十二条通风区瓦斯检查员对所管范围的粉尘情况和各种防尘设施的使用、完好情况负有检查、监督责任。

第十三条矿井的综合防尘工作由矿长负责,技术矿长负责技术管理工作,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全产法》、《职业病防治法》,抓好矿井粉尘防治工作。

对矿井综合防尘工作要实行齐抓共管,层层落实。

第十四条矿井综合防尘实行计划管理。

通风科每月要编制详细的防尘作业计划,主要内容包括:

新安(拆除)防尘管路;喷雾设施,隔爆设施安装、冲刷巷道工作,测尘点布置等。

月末要有计划完成情况统计报表,内容必须齐全、完整,并保存一年以上。

第十五条严格验收制度。

新水平、新采区及工作面投产验收时,必须同时验收防尘系统和防尘设施,防尘系统不全或设施没有上全的不准生产。

第十六条测尘员要按计划定期进行井上下作业场所粉尘测定工作,并建立严格的考核制度。

第十七条岩巷掘进工作面打锚杆时必须使用湿式打眼,并打开风流净化水幕,保证正常使用。

如不湿式打眼或不打开水幕使用,对当班主要责任人罚款100元,对集体罚款300元;若打锚杆造成本巷道或其它巷道管线上有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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