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二审答辩状.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3576055 上传时间:2022-11-24 格式:DOCX 页数:6 大小:19.83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劳动纠纷二审答辩状.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劳动纠纷二审答辩状.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劳动纠纷二审答辩状.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劳动纠纷二审答辩状.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劳动纠纷二审答辩状.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劳动纠纷二审答辩状.docx

《劳动纠纷二审答辩状.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劳动纠纷二审答辩状.docx(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劳动纠纷二审答辩状.docx

劳动纠纷二审答辩状

劳动纠纷二审答辩状

  劳动纠纷二审答辩状【1】

  答辩人:

东莞长安XX医院

  因上诉人XX诉东莞长安XX医院(下称XX医院)劳动争议一案,提出答辨如下:

  第一、XX医院和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扣除一个月工资合法,无需支付经济赔偿金。

  1、XX医院制定的《医院转院、转科制度》符合卫生部颁布的医院工作制度中关于医院转院、转科制度的规定。

  2010年6月16日,因上诉人私自转移就诊病人,医院依据《医院转院、转科制度》解聘上诉人是合法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上诉人主张XX医院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于法无据,应予以驳回。

  2、上诉人私自转移就诊病人,病人产生的相关医疗费用也随之转移,医院受到损失,同时也给医院造成了不良影响,理应扣除上诉人的一个月工资。

  医院依据《医院转院、转科制度》第四条,对没有经院领导同意,私下转院的,扣除一个月以上工资并且立即解聘。

  上诉人学习了转院制度,事后愿意接受医院处罚也是事实。

  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五条,扣除上诉人的一个月工资于法有据。

  第二、XX医院与上诉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完全是由于上诉人的过错造成,XX医院无需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由于上诉人持有的医师执业资格证编码与卫生部网络的登记信息有误,其执业证的真实性也无法确定,导致上诉人无法在东莞市进行注册执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七条之规定,上诉人应变更注册手续。

  因上诉人无法完成变更注册手续,就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执业机构执业,如果劳动合同上的用人单位与执业证书上的用人单位不一致,这样签订的劳动合同是违法的,医院当然不能签订。

  综上,XX医院和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赔偿金,并且扣除一个月工资合法;XX医院与上诉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完全在于上诉人的过错造成,XX医院无需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以上意见,请法院充分考虑并予以采纳。

  代理人:

广东尚智和律师事务所田发园律师201年月日

  劳动纠纷二审答辩状【2】

  答辩人:

QAA

  地址:

  被答辩人:

中国建设银行

  负责人:

李秀昆职务:

行长

  地址:

XX市南熏西街98号

  被答辩人:

中国建设

  负责人:

朱云该分行行长

  地址:

XX市

  答辩人因劳动争议案不服XX市兴庆区人民法院(2010兴民初第226号民事判决),该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XX市兴庆区法院2010兴初字第226号错误民事判决。

  2、依法判决支持上诉人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答辩事实理由:

  一、答辩人在劳动仲裁期限60日内至今一直向有关部门主张权利,时效并未超过。

  2003年10月9日答辩人被迫与建行解除劳动关系,在60日内答辩人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经仲裁委审查,申请书所提及的劳动争议符合受理条件,劳动仲裁委员会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宁老仲案字2004第18号),决定受理,于2004年12月30日做出裁决,宁夏建行未侵犯当事人权益,驳回诉求。

  答辩人不服上诉兴庆区法院,增加补缴养老金,办理医疗保险等社险请求,2005年3月30日(2005)兴民初字第866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诉求。

  原告不服上诉XX市中级法院,XX市中级法院审理做出(2005)银民终字第257号判决:

增加办理养老、医疗保险的请求宁夏建行不同意协商,另行诉讼,维持原判。

  此外答辩人自2003年解除劳动合同后还多次到XX市政府、自治区政府、自治区人大信访办、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区劳动保障厅等部门上访,有关部门也给予批复、同时也出示了通过律师与宁夏建行交涉的证据,证实自解除劳动合同后答辩人一直在主张权利,而法院却错误的认定,原告向宁夏自治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的时间是2009年6月9日已过仲裁申请期限。

  综上所诉答辩人认为一审判决以上诉人的请求超过申请仲裁期限,严重的侵害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二、宁夏建行非法裁员,员工非自愿解除劳动关系情况说明。

  答辩人于1989年7月到建行XX市支行工作。

  2003年下半年,被答辩人以改组公司减员增效为由开始裁减员工。

  被答辩人在大规模裁减400多名职工的过程中,不向答辩人出示和说明任何裁减人员的依据(文件或法律规定,)亦未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裁员,仅通过下达任务指标形式裁员,被答辩人通过对逐个员工采取欺诈、胁迫与利诱等手段,迫使答辩人在非自愿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关系,使答辩人被迫离开自己的岗位。

  为了逼走员工宁夏建行采用待岗下岗、单方面撕毁聘书合同、暗示诱导、威逼恐吓等手段逼得员工走投无路,被迫走人。

  专业技术职务聘书、待岗通知可以证实。

  这就是建行所称"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在无任何社会保障的情况下,在社会就业形势严峻的状况下,40、50人员解除劳动关系后立刻变成无依无靠失业人员,这些人能"自愿"吗?

  2004年2月2日宁夏日报《革故鼎新》一文中说要宁夏建行要撤并网点,缩小分母利用三年时间裁减人员,仅2003年就减少正式员工329人占6年减员总数的67.7%

  宁夏建行在一审中辩称,在当时的政策诱惑下,特别是考虑到建行工作面临的许多压力如拉不到存款要扣工资,完不成指标要扣工资等,许多员工纷纷选择与建行解除劳动关系另谋职业,但人民银行多次下文,不得将存款考核指标与职工个人工资、奖金、福利行政职务安排挂勾。

  诱惑、利诱、存款考核指标与工资挂勾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违规行为但却被作为抗辩理由,看来宁夏建行实在是说不出什么正当理由。

  2007年底宁夏建行又故技重演,2007年12月5日华兴时报:

"自治区劳动保障部门和总工会为建行247名短期劳动合同人员维权",宁夏建行为逃避《劳动合同法》生效后带来的法律风险与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抢在《劳动合同法》正式生效之前进行"一次性买断"将短期劳动人员转为劳务用工,改签合同单位等非正常裁员手段,建行要求在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上签字,并交一份"自愿"解除劳动合同书面申请书。

  2007年12月5日宁夏日报"合同工转劳务工,企业应对新法"宁夏建行人力资源部负责人车文奇表示建行曾多次规模裁员。

  这些采访报道可以证实宁夏建行一贯打着"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的幌子干着违背劳动法规政策的事宜。

  我们是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

  三、要求建行补缴1989年7月至1998年养老金,足额缴纳1998年至2003年9月养老保险费,缴纳2003年至今未缴的养老保险费的法律依据和事实。

  建行逃避法律义务,不按《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8号文件"规定在1998年8月31日前,转移行业统筹养老保险金到地方管理"以致1986年至1998年社保局没有被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养老账户记录,1998年至2003年不按实际工资收入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补充养老保险也没有按规定转入职工养老保险账户中。

  依据《自治区社会保险关系和续接业务办理的通知》宁社险字【2003】18号规定,转移基金为1996、1997年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之和,从1998年1月1日起计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

  调出单位须提供职工历年缴费台账。

  对职工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时,由调出单位社保经办人员负责查阅职工本人档案,原始工资发放花名册和职工缴费台账,核实职工本人的视同缴费年限和1991年至1995年的缴费工资基数,在手册中准确填写职工本人的视同缴费年限和历年缴费工资基数单位及个人缴费情况,由职工本人签字认可。

  加盖经办人员印章后,报自治区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加盖审核专用章予以确认。

  显然建行未按规定提供历年缴费台账,未报自治区社会保险机构审批,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中没有视同年限、单位缴费情况。

  建行未按规定给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也没有给职工设立历年缴费台账,更没有到自治区社会保险机构审批,致使1989年至1998年长达10年没有养老保险缴费记录,视同缴费年限也没有得到社保部门的确认,严重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补交医疗、工伤、失业保险费且赔偿答辩人失业保险损失5472元。

  用人单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是法定义务。

  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规定,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及《XX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1999年7月22日XX市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公费医疗与劳保医疗按照国家统一的政策制度标准同步改革,在银的中央和自治区所属单位及职工参加XX市统筹,执行属地统一政策。

  但是建行为了自身利益无视国家法规政策,把四百多名职工推向社会后才于2004年第一季度给在职职工办了医保,此时与裁员时间相隔仅两个月。

  建行在一审中辩称按照劳动部门的要求和建行的实际情况分别迟迟于2004年、2007年、2008年建立在职工医疗、工伤、生育保险。

  用人单位依法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是法定的义务。

  用月工资中已包含医保因素,掩盖企业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现在已造成我们生活无保障的困境,不敢相信劳动部门就是这样要求建行执行政策的!

建行不按规定缴纳失业费,理应承担我们的失业损失5472元。

  五、退还上诉人违法扣除经济补偿金2337元。

  依据《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的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个人因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行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且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保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扣除。

  "按此规定应退还答辩人扣的税款2337元。

  六、给予答辩人住房补贴费3864元。

  住房补贴是法定工资的组成部分,并不是单位设立的福利,建行应按国家住房补贴政策不折不扣执行.

  七、支付生活困难补助费10000元。

  建行应按《关于内部退养和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宁发[2003]100号文件,给予生活困难补助费.由于被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均为建行正式职工,以建行职业为终身职业,对其工作熟练,但没有其它技能,40、50人员就业难度大生活十分困难,每年还要交纳多项社会保险,生活非常困难,而这一切都是建行违法裁员造成的,理应支付生活困难补助费.

  综上所述,宁夏建行严重侵害答辩人的合法权益,致使我们生存困难,一审仅以时效为由驳回诉求,我们不服判决,只要还有一口气就要将维权进行到底.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公正审理此案。

  此致

  XX市中级法院

  答辩人:

QAA

  2010年10月20日

以下内容可在阅读后自行删除。

声明:

1.本合同文本及具体条款,不是标准及最终法律文本,仅供参考。

2.本文本不能作为您的决定或行为的支持依据,使用前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具体内容进行更改。

如不能确定,建议咨询相关律师。

3.文书中需填写的内容应在电脑上填写完毕后再打印出来,除签名外不应手填。

法律知识之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成立,但因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

可见,无效合同是已经成立的、欠缺生效要件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不受国家法律保护。

无效合同自始无效,但部分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

确认合同无效的条件:

1、订立合同内容不合法,表现为: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以合法形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无效;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无效。

但有两例外:

事后经权利人追认的,有效;事后取得处分权的,有效。

2、意思表示不真实,即意思表示有瑕疵,如: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无效。

3、订立合同主体不合格,表现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且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的,该合同无效,但有例外:

纯获利益的合同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需追认,合同有效;代理人不合格且相对人有过失而成立的合同,该合同无效;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且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该合同无效。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小学教育 > 小升初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