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客站南广场地下公共空间灯箱墙面广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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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客站南广场地下公共空间灯箱墙面广告.docx

西客站南广场地下公共空间灯箱墙面广告

西客站南广场地下公共空间灯箱、墙面广告

经营权许可合同

第一节合同书

合同书

哈尔滨哈西老工业区改造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投资建设的哈尔滨西站南广场地下公共空间灯箱、墙面广告经营权,经过哈尔滨产权交易中心公开竞买,最终以最高价竞得,西客站南广场地下公共空间灯箱、墙面广告经营权。

经过哈尔滨哈西老工业区改造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授权委托全资子公司哈尔滨哈西新发展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业主”)与(以下简称“经营许可公司”)签署经营权委托合同,双方共同达成如下合同。

1.本合同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竞买合同(含补充合同)

(2)合同条款;

(3)合同附件。

(4)双方就有关合同实施过程中的洽商、会议纪要、变更、补充合同等书面文件应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上述合同文件以自上而下为优先解释顺序。

2.合同价:

人民币(大写)万元(¥元)(按照165块灯箱、4块墙面广告合计169个计算)。

3.经营期限:

年月日至年月日

4.经营许可公司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业主支付合同价款。

5.履约保证金:

人民币100万元。

6.合同生效

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在经营许可公司足额交纳首年度经营权使用费后生效。

7.本合同一式六份,业主四份和经营许可公司二份。

8.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合同。

 

业主:

哈尔滨哈西新发展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许可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201年月日

第二节

合同条款

1.定义及解释

1.1定义:

1.1.1“本合同”,是指业主与经营许可公司双方盖章签订的所有西客站南广场地下公共空间灯箱、墙面广告经营权合同、合同书、合同条款、所有的附件、附录的所有文件。

上述每一文件均被视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1.1.2“业主”指哈尔滨哈西新发展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业主”)。

1.1.3“经营许可公司”指公司。

1.1.4“双方”指业主和经营许可公司双方。

1.1.5“天”、“日”指公历日。

1.1.6“周”指7个公历日。

1.1.7“月”指公历月。

1.1.8“工作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节假日、双休日以外的公历日。

1.1.9“责任”指全部责任和后果性的责任,包括一切和任何费用、支出(包含专业和法律费用,其中包括律师费和诉讼费用)、损害、伤害、损失、索赔、诉讼、要求、程序、诉因。

责任界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

1.1.10“书面函件”指打字或印刷的函件,包括传真等。

1.1.11“税费”包括任何管辖区域过去、现在或将来的任何性质的税费、扣除或预扣以及与之有关的任何利息或罚金,而且,为避免产生疑义,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中国境内所应缴纳的营业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全部税费。

1.1.12“哈尔滨西站南广场地下公共空间”,指由业主投资建设的哈尔滨西站南广场内全部地下公共空间,包括换乘大厅、旅客通廊、出租车蓄车场、出租车落客及载客区、社会车落客区、卫生间等。

1.1.13“西客站南广场地下公共空间灯箱、墙面广告”,在本合同中指负一层出租车落客区的36块灯箱广告(其中包含负一层旅客扶梯上方1块灯箱广告)、负一层社会车辆落客区29块灯箱广告、负二层旅客通廊及出租车蓄客区域内102块(其中灯箱98块、墙面广告位4块)、换车大厅内2块灯箱广告共计全部169块灯箱、墙面广告(哈西客运站至原新汇购物中心的旅客通廊内39个灯箱、墙面广告,不在此次许可范围),由经营许可公司根据本合同,承租并依法发布广告、运营和维护。

1.1.14“经营许可权”,指本合同中,业主将灯箱、墙面设施出租给经营许可公司,经营许可公司承租这些灯箱、墙面设施(包括经业主许可,经营许可公司新设灯箱、墙面广告设施。

经业主许可,许可公司新设的设施,产权仍归属于业主所有)并依法进行广告经营的权利。

1.1.15“经营许可年度”,经营许可年度第一年指年月日至年月日为止。

以后各经营许可年度的定义以此类推。

1.1.16“适用法律”,指所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及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强制性规范性文件(包括国家、地方和行业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要求)。

在本合同中,“适用法律”不应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的法律。

1.1.17“法律变更”,指中国立法机关和政府部门颁布、修订、修改、废除、变更和解释的任何法律,并有下述任何一种情况导致:

(1)适用于经营许可公司并导致其承担的税收、税收优惠、或关税发生任何变化;及

(2)对本灯箱、墙面广告媒体及广告的发布、运营、管理或审批要求发生任何变化。

1.1.18“批准”,指经营许可公司为履行本合同需从政府部门或业主获得许可、执照、同意、核准或备案。

1.1.19“分支机构”,指经营许可公司在哈尔滨市登记注册的分支机构,仅限于子公司、分公司。

1.2解释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约定:

1.1.1本合同引用某个条款时,除非特别说明,应解释为该条款项下所有子条款的内容。

1.1.2凡指当事人或各方的措辞应包括商行、公司以及具有法人资格的任何组织。

仅表明单数形式的词也包括复数含义,视上下文需要而定,反之亦然。

1.1.3凡合同中规定通讯是“书面的”或“用书面形式”,这是指任何手写的、打印的或印刷的通讯及其它所有用书面记录的现代通讯方法进行的通讯,包括电报、和传真等发送。

1.1.4凡合同规定任何人发出通知、同意、批准或确认时,该通知、同意、批准或确认不得被无故扣押。

除非另有规定,该通知、同意、批准或确认应是书面的。

1.1.5若要求支付之日为非工作日,则应视要求支付之日为此非工作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1.1.6除非上下文另有约定,“包括”一次在任何时候都应被视为与“但不限于”连用。

1.1.7所指的“维护”,除非上下文另有约定,否则应始终解释为包括灯箱、墙面广告媒体及材料的清洁、更换、维护和修复。

2.声明和保证

业主和经营许可公司共同声明和保证,在本合同签署时:

2.1各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其自身的真实意思表示,并已通过必须且合法的授权。

各方在本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均为合法、有效,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2.2各方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提供的全部文件、报表、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无任何可能影响本合同履行的虚假信息。

2.3经营许可公司保证其已拥有法律、法规要求的广告经营资格,并能合法提供广告经营服务。

2.4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未得到业主的书面同意,经营许可公司不得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和义务。

3.经营许可权

3.1经营许可权

本合同约定经营许可权的主要内容是:

业主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范围,将灯箱、墙面设施出租给经营许可公司,经营许可公司承租这些灯箱、墙面设施(包括经业主许可,经营许可公司新设灯箱、墙面广告设施。

经业主许可,经营许可公司新设的设施,产权仍归属于业主所有)并依法进行广告经营,包括投资建设(新设广告设施须经业主同意)、媒体的推广及营销、运营、管理、维护、清洁、发布广告、获取收入等,并在经营许可权终止后,经营许可公司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向业主进行灯箱、墙面广告媒体移交。

3.2经营许可期

在经营许可期届满前,业主通过公开竞买方式,在同等条件和价格下经营许可公司享有优先承租权。

3.3经营许可范围

本合同约定经营许可公司的经营许可范围:

独家经营西客站南广场地下公共空间灯箱、墙面广告,具体点位详见附件1。

如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营许可公司增加灯箱、墙面广告,需经业主书面同意,增加部分由经营许可公司在支付相应价格后继续经营(具体支付标准:

按竞买成交价格、经营期限、数量平均计算,按实际增加数量支付),增加的灯箱、墙面广告及相关设施产权归业主所有,待本合同终止后,业主无需给予经营许可公司任何补偿。

3.4经营许可权的实施条件及限制

3.4.1在经营许可期内,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或预先取得业主的书面批准,经营许可公司不得再将灯箱、墙面广告媒体经营许可权授予第三人,或无故中止经营许可权,且不得为经营许可权的实施制造障碍,也不得将经营许可权及相关的权益转让、出租、赠与或质押给第三人,也不得将灯箱、墙面广告媒体进行转让、抵押、租赁或赠与。

3.4.2若未经业主书面同意,经营许可公司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一部分义务委托给第三人履行,则该委托行为在任何时候均不能视为经营许可权的转让或变更,也不能免除和减轻经营许可公司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责任、任务和义务。

经营许可公司仍将对第三人的行为、疏忽、违约、或过失承担完全责任。

3.4.3经营许可公司委托第三人履行本合同项下部分或全部义务,须预先取得业主书面批准。

经营许可公司应承诺其委托的第三人及其雇员于经营许可期内,拥有开展相关委托义务所必需的资质。

业主如拒绝批准,并不影响经营许可公司继续全面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

3.4.4除适用法律或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经营许可公司的经营许可权在整个经营许可期内始终持续有效。

3.4.5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在经营许可期内的灯箱、墙面广告媒体推广、销售、运营、管理、维护、清洁所产生的一切运营费用由经营许可公司承担。

3.5保留及除外

3.5.1公益广告发布及业主自身信息发布的保留

在经营期内,经营许可公司同意免费向业主提供12块广告位(其中4块墙面广告、8块灯箱),用于业主指定内容宣传。

如有政府指令性特殊情况可增加广告位数量,经营许可公司必须无偿予以配合。

4.履约担保

4.1为保证经营许可公司在本合同项下的灯箱、墙面广告媒体经营许可权和相应义务能够得到积极、全面的行使和履行,保证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业主支付经营权转让费,经营许可公司同意向业主提供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壹佰万元整(小写:

¥1,000,000.00)。

4.2在经营许可公司不能履行其合同项下任何一项义务而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下,业主有权自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经营许可公司应支付的违约金和应赔偿给业主的任何损失。

4.3经营期满双方办理广告位移交后后,业主将履约保证金(扣除应扣款项)无息返还给经营许可公司。

5.经营管理

5.1业主在本灯箱、墙面广告媒体经营中的义务:

5.1.1业主保证本灯箱、墙面广告媒体按照合同约定由经营权许可公司独家经营,业主负责协助经营权许可公司办理本灯箱、墙面广告媒体发布所需相关批准文件。

5.1.2业主提供灯箱、墙面广告媒体电气图纸,供经营权许可公司经营过程中使用。

5.2经营许可公司的义务

在整个经营许可期内,经营许可公司应根据本合同约定,自行承担费用(包括税费)和风险,管理、清洁、运营、维护站内灯箱、墙面广告及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其所应履行的义务主要如下:

5.2.1负责灯箱、墙面广告媒体清洁、维护和管理;

5.2.2负责缴纳和承担灯箱、墙面广告媒体的电费(用电量需要经营许可公司自行单独安装电表记录,电费由经营许可公司委托业主向电业部门(或相关部门)代缴);

5.2.3自行承担灯箱、墙面广告媒体的节能、LED改造的全部费用,包含改造期间电费;

5.2.4确保灯箱、墙面设施及广告处于良好状态,如因灯箱、墙面设施、广告内容引发的安全事故或纠纷,责任均由经营许可公司全部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因灯箱、墙面毁损、灭失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赔偿责任);

5.2.5经营许可公司应按照法律进行广告业务经营;

5.2.6如经营许可公司需对站内灯箱、墙面设施、广告媒体数量进行增加,须提前通知并经业主同意后方可进行实施。

由经营许可公司增加的灯箱、墙面广告设施,在合同终止后产权归属于业主,业主不给予任何补偿。

5.2.7经营许可公司在经营期内需免费为业主提供12块广告位(其中4块墙面广告、8块灯箱),用于业主指定内容宣传。

如有政府指令性特殊情况可增加广告位数量,经营许可公司必须无偿予以配合。

5.3检查

5.3.1为保证本合同全面、正确地履行,业主或其委托的任何第三方有权在预先通知且不影响经营许可公司正常运营的前提下,检查灯箱、墙面广告媒体的设施运营情况。

经营许可公司有义务为相关工作提供配合和支持。

5.3.2业主或其委托的任何第三方进行上述检查的费用由业主承担。

但若委托检查结果表明经营许可公司未履行其义务,则经营许可公司应承担委托检查费用。

5.4报告

经营许可公司应在下列事项出现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业主提交书面报告:

5.4.1发生影响灯箱、墙面广告媒体技术、安全、质量的重大事项;

5.4.2经营许可公司签署可能对灯箱、墙面广告媒体经营许可发生重大影响的合同或意向书;

5.4.3其他对灯箱、墙面广告媒体经营许可具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5.5安全制度

5.5.1经营许可公司应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保证灯箱、墙面广告媒体安全建设和稳定运行,防止责任事故发生。

5.5.2经营许可公司应加强灯箱、墙面广告媒体安全巡检,消除安全隐患,对危及灯箱、墙面广告媒体安全的情况(包含灯箱、墙面广告设施丢失)应及时制止、寻访,并报告有关部门,因此发生民事赔偿责任均由经营许可公司承担。

5.5.3消防安全

经营许可公司在灯箱、墙面广告媒体经营中,如需要媒体安装改造或新媒体开发时,其改造或开发的方案必须符合消防法律法规及业主的规范要求,

5.5.4政府部门的安全巡查

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过程中发现站内灯箱、墙面广告媒体存在安全隐患必须整改的,经营许可公司必须立即按照其要求进行整改,直至达到符合规范要求的标准。

如政府部门对此进行处罚的,由经营许可公司承担责任。

如业主因此受到政府部门的处罚,有权向经营许可公司追偿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5.5.5安全责任的承担

本合同项下灯箱、墙面广告媒体运营过程中产生的所有安全责任事故的后果由经营许可公司承担。

6.经营权使用费(租金)

6.1经营权使用费

6.1.1经营权使用费按年结算,以年月日公开竞买成交价款元,平均分成五年度进行支付。

6.1.2经营许可公司应于本合同签订后2周内将首年广告经营权使用费用汇入哈尔滨哈西新发展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指定账户,以后每经营年度广告经营权费用应该在下经营年度起始时间1个月前交纳。

6.2经营权使用费开始计算时间:

本灯箱、墙面广告媒体双方正式交付之日次日起或双方约定。

6.3税费

在竞买的交付过程中所产生的税费由经营许可公司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7.灯箱、墙面广告经营权的交付

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日内业主应将灯箱、墙面广告的经营使用权交付经营许可公司

8.广告及信息

8.1经营许可公司应对其广告经营和广告发行负责。

经营许可公司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适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这些遵守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1)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2)广告内容应当有利于人民的身心健康,促进商品和服务质量,提高及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

(3)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A)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

B)使用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

C)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D)妨碍社会安定或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E)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F)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

G)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年龄歧视的内容;

H)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

I)法律、行政法规约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4)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或残疾人的身心健康;

(5)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或者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有表示的,应当清楚、明白;

(6)广告使用的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

(7)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专利方法的,应当表明专利号或专利种类。

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

禁止使用未授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做广告;

(8)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

(9)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10)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

(11)不得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做广告;

(12)不得发布烟草广告;

(13)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符合卫生许可事项,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

8.2权利限制

8.2.1在经营许可期内,经营许可公司不得在许可的灯箱、墙面广告媒体范围内自行或允许他人(如通过提供、出租、转租全部或部分空间及/或相关设施或其他方式)从事任何其他经营活动;

9.利益冲突

经营许可公司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其他广告或相关业务(下称“关联业务”),而关联业务可能严重损害业主在经营许可期内的利益时(业主行使判断权利)经营许可公司在经营许可期内按业主要求承诺并采取解决办法,直至业主满意为止。

10.知识产权

10.1一般规定

10.1.1经营许可公司应保证其根据本合同为业主提供的软件、技术资料具有永久合法使用权,并保证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任何专利、注册的设计、版权、商标或商品名称、或其他任何知识产权的起诉和索赔;如有第三方向业主主张权利或索赔,全部责任均由经营许可公司承担。

10.1.2由业主向经营许可公司提供的任何文件、资料、影像、和软件,以及其复制件,应属于业主的财产。

经营许可公司只能将这些文件、资料、影像、和软件,以及其复制件用于履行本合同,除非业主书面同意,否者经营许可公司应在经营许可期结束之际,将所有文件、资料、影像、和软件,以及其复制件归还业主。

10.2保密

10.2.1任何一方或其雇员、顾问、或代理人获得的所有资料和文件(不论财务、技术、或其他方面),如果尚未公布或公开即应保密,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在经营许可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向任何第三人透露或公开;

但是以下情况除外:

(1)一方以不违反保密义务的方式从其他人处已经取得的信息;

(2)一方独立开发的消息;

(3)按照适用法律或政府部门、司法机关、或为审计或财务报表中的披露目的而进行披露的信息;

(4)本合同项下明确允许披露的信息。

10.2.2未经业主事先同意,经营许可公司不得在任何宣传材料或与第三方的往来文件中,泄露本合同的任何内容。

11.违约与索赔

11.1违约索赔的一般约定

1.1.1以本合同的约定为前提,守约方应有权获得因违约方违约而使该方遭受的任何直接损失、支出和费用的赔偿。

1.1.2各方由于在本合同期满或终止之前发生的任何作为、不作为、行动、事情、或事件产生的违约责任,在本合同期满或终止后继续承担;

11.1.3如经营许可公司擅自提前终止本合同时,业主已收取的所有经营权使用费均不退还经营许可公司。

此外,经营许可公司须向业主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六个月的经营权使用费。

11.1.4如业主擅自提前终止本合同的,业主需向经营许可公司退还预收的超过实际经营许可天数部分的经营权转让费。

此外,业主须向经营许可公司赔偿因擅自提前终止合同而给经营许可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但该损失赔偿的数额最高不超过合同终止之日起未来六(6)个月的经营权转让费总额。

11.1.5如经营许可公司发布的广告内容违法引起的诉讼或社会负面影响时,产生无法或不易确定损失的,经营许可公司按照六个月的经营权使用费向业主支付违约金。

业主并有权终止合同。

11.1.6如经营许可公司逾期支付经营权使用费和电费,业主有权每日按当期使用费和电费的万分之五的标准,按日向经营许可公司收取该逾期款项的违约金。

如逾期支付超过90日时,业主有权同时行使以下权利:

(1)解除本合同,终止双方合作;

(2)依照本条向经营许可公司收取违约金,违约金计算至经营许可公司支付完毕之日。

(3)如果因逾期支付给业主造成的损失超出违约金数额,要求经营许可公司承担超出的损失。

11.2减轻损失的措施

11.2.1由于一方违约而遭受损失或可能遭受损失的另一方应采取合理行动,减轻或最大程度减少因违约引起的损失。

如果另一方未能采取此类措施,违约方可请求从赔偿金额中扣除应能够减轻或减少的损失金额;

11.2.2守约受损失的一方应有权从另一方获得因试图减轻或减少损失而发生的任何费用。

11.3不中断合同履行

除非本合同终止,针对本合同的任何违约责任的追究和责任承担,均不影响本合同的继续履行。

12.合同转让、变更和终止

12.1合同转让

12.1.1经营许可公司不得将其合同权利、责任和义务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或转移给第三方。

12.1.2经营许可公司在承担本合同中广告经营维护中,所涉及的第三方或其雇员的行为、违约或疏忽,将看作与经营许可公司或其雇员的行为、违约或疏忽一样,经营许可公司为之完全负责。

12.2合同变更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根据项目的需要,可协商一致对合同进行变更,并签署相关的变更合同。

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本合同。

12.2.1合作主体名称的变更

双方在合作过程中,任何一方仅单位名称发生了变更,则须书面告知另一方并提供相应的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变更文件。

单位名称的变化并不影响本合同约定任何权利、义务、责任。

12.2.2业主主体变更

业主可能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主体的变化,因此在此特别说明:

(1)业主的主体变更、企业名称变更等有关事宜并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公司或项目公司的同意或批准,亦无需在变更前书面告知经营许可公司或事前取得经营许可公司确认。

(2)业主主体变更完成后,须将主体变更的情况书面告知经营许可公司,明确业主在本合同中的承继主体。

经营许可公司须无条件接受业主的此种变化并签订相应的补充合同。

(3)业主主体变更一般不影响经营许可公司在本合同项下取得的站内灯箱、墙面广告媒体经营许可权,如确实影响站内灯箱、墙面广告媒体经营许可权范围,双方可根据本合同之原则进行友好协商,并签订相应的补充合同。

12.3合同终止

12.3.1正常终止

本合同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或本合同终止时,业主授予经营许可公司的灯箱、墙面广告媒体经营许可权自然终止。

经营许可公司应当将灯箱、墙面广告媒体及其经营使用权无偿移交给业主,业主无须为此向经营许可公司支付任何形式的补偿、赔偿。

12.3.2提前终止

(1)任何一方认为有必要时,均可提请对方协商提前终止本合同。

如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提前终止合同,则本合同可提前终止;

(2)在经营许可期内,一方依据上述第

(1)条规定,提前终止本合同时,应当提前不少于三个月向另一方提出申请。

另一方应当自收到一方申请的一个月内,作出书面答复;

(3)在双方都同意提前终止的情况下,终止协议约定的终止日,为本合同终止日。

经营许可权终止后,经营许可公司应按本合同约定的程序,将灯箱、墙面广告媒体经营权按提前终止合同移交给业主。

12.3.3违约终止

(1)在经营许可期内,经营许可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业主有权追究经营许可公司的违约责任并终止本合同。

经营许可公司收到终止通知之日即为提前终止日:

a)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安全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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