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12366热线四季度热点问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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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12366热线四季度热点问题

南京12366热线2012年四季度热点问题

增值税

1、问:

软件生产企业是否属于营改增的范围?

答:

软件生产企业提供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中《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规定的应税服务,属于营改增的范围。

 

2、问:

运输代理是否属于营改增的范围?

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中《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的规定,(四)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求助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代理报关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

其中,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在不直接提供货物运输劳务情况下,为委托人办理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手续的业务活动。

因此,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属于营改增的范围。

 

3、问:

营改增的现代部分服务业包含哪些服务?

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中《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的规定,部分现代服务业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

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4、问:

营改增的信息技术服务包含哪些?

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中《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的规定,

(二)信息技术服务,是指利用计算机、通信网络等技术对信息进行生产、收集、处理、加工、存储、运输、检索和利用,并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活动。

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和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5、问:

哪些广告服务属于营改增的征税范围?

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中《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的规定,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红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

包括广告的策划、设计、制作、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6、问:

营改增范围内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有哪些?

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1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实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四)接受交通运输业服务。

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外,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五)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7、问:

地铁是否属于营改增的范围?

 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中《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的规定,交通运输业是指使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

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其中,陆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陆路(地上或者地下)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包括公路运输、缆车运输、索道运输及其他陆路运输,暂不包括铁路运输。

地铁属于轨道交通在营改增范围内。

 

8、问:

哪些研发和技术服务属于营改增范围?

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中《应税服务范围注释》关于部分现代服务业的规定:

(一)研发和技术服务,包括研发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9、问:

哪些咨询服务属于营改增范围?

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中《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的规定,咨询服务是指提供和策划财务、税收、法律、内部管理、业务运作和流程管理等信息或者建议的业务活动。

 

10、问:

营改增后发票如何开具?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2号)》规定:

(一)自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起,试点地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从事增值税应税行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除外)统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统一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运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接受方索取货运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货运专用发票。

代开货运专用发票按照代开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自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起,试点地区纳税人不得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三)试点地区提供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装卸搬运服务以及旅客运输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使用定额普通发票。

(四)试点地区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一般纳税人,应使用六联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五联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中第四联用作购付汇联;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普通发票第四联用作购付汇联。

(五)纳税人于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提供改征增值税的营业税应税服务并开具发票后,如发生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应开具红字普通发票,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和红字货运专用发票。

对于需重新开具发票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和货运专用发票。

 

11、问:

不动产的租赁服务是否属于营改增的范围?

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中《应税服务范围注释》部分现代服务业第五条规定有形动产租赁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因此,不动产的租赁服务不属于营改增范围。

 

12、问:

哪些国际运输服务适用零税率?

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1号)第一条的规定,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国际运输服务是指:

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3、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13、问:

营改增后公交客运企业、地铁公司是否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2第五条的规定,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出租车),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因此,公交客运企业、地铁公司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14、问:

技术转让服务是否属于现代服务业?

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中《应税服务范围注释》关于部分现代服务业的规定,研发技术服务包括研发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技术转让服务是指转让专利或者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

因此,技术转让服务属于现代服务业。

 

15、问:

国际货运代理是否可以差额征税?

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2的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指试点地区不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和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也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

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也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

 允许扣除价款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规定。

 

16、问:

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答:

根据《关于江苏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江苏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号)规定:

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前(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前)已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纳税人不需重新办理申请认定手续,自2012年10月1日起提供的增值税应税服务(即提供的交通运输业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应按照一般计税方法(即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除本公告第一条外,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

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2011年7月至2012年6月期间的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3%)

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营业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

三、除本公告第一条外,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17、问:

外国常驻代表机构有咨询的营业范围,是否要缴纳增值税?

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中《应税服务范围注释》关于部分现代服务业的规定,鉴证咨询服务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咨询服务是指提供和策划财务、税收、法律、内部管理、业务运作和流程管理等信息或者建议的业务活动。

因此,外国常驻代表机构提供上述咨询服务,应当依法征收增值税。

 

18、问:

试点纳税人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的价款是否可以差额征税?

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文件)附件2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指试点地区不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和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19、问:

原一般纳税人企业,也有交通运输业的经营范围,是否需要重新进行一般纳税人认定?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8号)》文规定:

试点实施前已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不需重新申请认定,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20、问:

营改增后广告代理业是否还可以差额征税?

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文件)附件2第一条第三项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指试点地区不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和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的规定,广告代理业务的营业额为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付给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广告发布费和其他广告经营者的广告代理服务费后的余额。

 

21、问:

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如何核算?

 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中附件1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税服务的销售额。

 

22、问:

境内企业在境外的展览服务是不是免征增值税?

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1号)的规定,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零税率的除外:

(二)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所以,境内企业在境外的展览服务符合规定的,可以按规定免征增值税。

 

23、问:

汽车租赁企业10月1日之前购进的车辆是否可以抵扣?

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1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

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的规定,江苏省应当于2012年10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

因此,汽车租赁企业10月1日以前取得的汽车租赁收入应缴纳营业税,购进的车辆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24、问:

企业安置残疾人,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比例是多少?

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3第二条规定,下列项目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二)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照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上述政策仅适用于从事原营业税“服务业”税目(广告服务除外)范围内业务取得的收入占其增值税和营业税业务合计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中第一条第

(一)项规定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25、问:

企业代办出国留学手续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中《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的规定:

一、交通运输业是指使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

包括公路运输、缆车运输、索道运输及其他陆路运输,暂不包括铁路运输。

二、部分现代服务业,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

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因此,企业办理出国留学手续不属于营改增的范围,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26、问:

从事软件开发和技术服务是否享受减免税优惠?

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3的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四)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表现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受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应当开在同一张发票上。

因此,软件开发和技术服务,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后,可以免征增值税。

 

27、问:

认定一般纳税人的标准是否包含营业税差额的部分?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市营业税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财税[2011]65号)规定:

应税服务销售额是指试点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营业期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累计销售额,含免税、减税销售额。

按《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1]111号印发)第一条第(三)项确定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28、问:

试点纳税人在营改增前已缴纳营业税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是否可以申请退税?

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3号)第三条第

(二)项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在2012年09月30日前已缴纳营业税,2012年10月1日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29、问:

企业将车辆出租是否属于营改增的范围?

税率是多少?

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的规定,交通运输业是指使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

包括陆路运输业务、水路运输业务、航空运输业务和管道运输业务。

有形动产租赁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其中,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物品、设备等有形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

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二)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

因此,如果企业出租车辆并提供司机,属于营改增中交通运输业的范围;如果企业出租车辆但是不提供司机,则属于有形动产租赁。

 

30、问:

10月1日前留抵的税额是否可以抵扣10月1日以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

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2第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试点地区的原增值税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的,截止到2012年9月30日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31、问:

营改增后,南京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如果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的广告发布费和广告代理费用,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请问这里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是否包括增值税税额,即是“含税价”还是“不含税价”?

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2第一条的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指试点地区不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和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试点纳税人在计算增值税税额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是含增值税的金额,减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销售额也是含增值税的金额,因此,销售额需要换算成不含税的金额计算增值税税额。

 

32、问:

属于非金融机构的担保公司,提供票据担保和贷款担保取得的收入,是否属于本次营改增的范围?

应当缴纳营业税还是增值税?

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的规定,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补充通知(五)》(苏地税发〔2001〕72号)第九条的规定,对境内金融机构从事担保业务所取得的收入,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对境内其他单位或个人从事担保业务所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因此,属于非金融机构的担保公司,提供票据担保和贷款担保取得的收入,不在本次营改增范围内,不征收增值税。

 

33、问:

高速公路收费站收取的过路过桥费是否属于营改增的范围?

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的规定,部分现代服务业,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

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因此,高速公路收费站收取的过路过桥费不属于营改增范围,应按原有规定照章征收营业税。

 

34、问:

属于营改增应税服务范围的纳税人申请一般纳税人时,应当从哪个时间段计算年应税服务销售额是否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第038号)、《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江苏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规定,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2011年7月至2012年6月期间的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3%)。

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营业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后,试点纳税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及其相关程序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35、问:

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劳务,合同约明付款日期和实际收款如期均在10月份,但应税行为在8月份已完成。

该货物运输劳务是否应该缴纳增值税?

答: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营业税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营业税纳税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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